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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加盟店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9: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 同 编 号:DLS-SD-2018 号 加盟门店编号:第 号

山东 有限公司

品 牌 加 盟 合 同 书

二零一八年十月 品牌加盟暨代理销售合同

甲方: (下称”甲方” ) 地址: 电话:

乙方: (下称”乙方” ) 地址: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联系电话: ; 电话: (以上栏目均须全部准确填写) 身份证号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特许经营授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保证

1.1本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为各自独立存在的合法的法律主体。独自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互不承担任何代为清偿、保证、连带责任。

1.2乙方保证已取得独立营业执照,具有合法资格独立签约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1.3乙方保证拥有合法经营场所、具有优秀的销售房屋团队。

1.4乙方认可甲方及 母婴健康连锁系统的经营理念,接受甲方基于 连锁系统的连锁化管理和业绩考核。

1.5乙方确认:决不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商品;决不销售甲方授权经营以外的与甲方同类性质的其他产品。

1.6 乙方作为独立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应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行承担与其从事门店经营业务有关的一切税费和法律责任。

1.7乙方不得从事破坏或有损甲方商品、业务、商标、商号或商誉有关的任何活动。 1.8未经甲方特许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代表甲方或以甲方的名义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可能约束甲方的任何合同、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

第二条 品牌适用及代理销售授权

2.1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包括门店设计、经营指导、技能、管理方式培训等);甲方允许乙方在以下规定的地点且在乙方营业执照的许可范围及有效期内,设立 连锁(以下简称:门店)并使用“ ”标识和销售甲方指定经营的商品(具体商品目录及培训服务费另行通过附件确认)。 2.2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 品牌及销售相关产品的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授权期满前一个月,如乙方能够完成双方签订的考核业绩指标,双方另行续约) 2.3经甲方允许使用“ ”标识的门店地址:

省 市 县/区 街道/镇/乡 路 号;

门店面积平米。 2.4 乙方的经营区域: 第三条 合同期限

3.1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必填)。 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如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解除或中止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指导费、培训费及甲方为本合同履行支付的其他费用(该数额双方认可的固定数额,明细见附件及甲方每次培训费用支出明细)。

3.2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规范经营的或在经营中存在问题,经甲方多次指出要求改正未改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协议,并取消加盟资格。

3.3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续约,续约时以最新合同和最新政策为准。

(1)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2)已经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3)同意完成甲方的基本任务。

3.4合同到期后,双方于到期前二个月协商签订续期合同。若合同到期并超过二个月未续签的,视为放弃,甲方有权收回“ ”品牌使用权。

3.5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乙方仍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乙方在营业后又终止经营活动达三个月,则本合同自动失效,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并甲方有权在此区域另设 门店。 3.6如果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 7 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四条 相关费用

4.1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元)。 4.2保证金缴纳时间要求: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三日内打款到甲方指定的 账号,如果没有按时缴纳则视本合同不生效。 第五条 独立经营并纳税

5.1甲乙双方都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合法纳税的市场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包关系,代理商所属员工不是总部的员工,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5.2乙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害,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为了给乙方有效的经营指导,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门店业务的统一性和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在乙方营运期间,甲方有权进入乙方经营的门店(包括办公场所和仓库),检查乙方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情况。 6.2甲方为辅导乙方门店的开业与经营,将提供以下十一个方面的直接支持: 6.2.1在相关媒体上对 品牌进行宣传推广,扩大 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6.2.2应乙方申请的不同等级加盟方案,为乙方提供统一店内装饰、店面装饰及招牌广告设计。乙方门店装饰、设备、商品流动资金及材料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提供相关技术指导; 6.2.3派遣专业人员协助乙方进行运营规划和促销活动方案策划;

6.2.4让乙方能够定期的得到专业培训、经营总结和分享、门店经营问题解答,还能及时接收到甲方的各项政策和资讯;

6.2.5为乙方提供专业的妈妈班的指导和培训,并有偿提供专业妈妈班课程教案,让乙方能迅速的掌握开展妈妈班的要领和技巧;

6.2.6为乙方提供有效的方案方法,从坐店模式发展为走店模式,扩大影响和销售机会; 6.2.7为乙方提供详细的会员招募方案和案例,以使乙方高效的开发新会员、稳定老会员,提高门店会员的忠诚度和粘合度;

6.2.8甲方提供乙方所需的甲方统一设计制作的,会员卡、广宣物料、器材等,具体付费方式根据规定执行;

6.2.9免费为乙方培训催乳师 名、产后恢复师 名。

6.2.10为乙方提供管理培训及相关方面的经营管理建议(根据加盟等级配送学习名额、专业技术学习及相关配送);

6.2.11如需要,为乙方提供后期复训(必须是首次来学习的本人复训,不是本人的,须由培训部负责人批准后,按收费标准原价5折收取培训费); 6.3 甲乙双方共享在乙方门店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所有业务资料。

6.4 甲方优先享有乙方门店的门头、墙面、包柱、货架等位置的免费广宣发布权。 6.5 甲方拥有乙方的促销等活动优先权。

6.6甲方下店指导老师超出相应加盟方案扶持政策外的活动、乙方须另行支付指导老师每人每天150元补助(方案内下店扶持车旅费由甲方负责、住宿餐饮由乙方承担);

6.7甲方有权对代理商政策进行调整,有权对“ ”系列产品的产品类别、内容和相应价格进行调整,甲方进行这类调整时,须提前 天告知乙方。但遇特殊、紧急情况时,甲方可立即调整,而无须提前告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予调整。 6.8甲方负责处理用户关于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对于任何客户反映的问题,甲方采取必要调查及相应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告之乙方,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在合同期内乙方有权按规定使用“ ”名称标识;为了给乙方有效的经营指导,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门店业务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乙方接受甲方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的指导和监督。 7.2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直接提供或通过经甲方认可的本区域 特许服务商提供的产品、知识和经营管理培训、指导,参加订货促销活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库存量、产品流向、销售定单和其下级经销商的明细、销售网点等,以供甲方审查备案。

7.3 为减轻乙方销售及占用库存资金压力,乙方从甲方购进产商品后,可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进行调换(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有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具体办法参照本合同附件 ;

7.4 甲方负责将产品发送到双方约定的收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 ;产品在长途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害,乙方必须迅速向货运公司理赔或及时通知公司相关负责人;甲方直接配送的货物,在乙方签收货物时所有权发生转移,甲方委托第三方代为托运送达乙方的货物,甲方货交第三人时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后,乙方不得要求退货。

7.5 乙方应依法经营门店,并执行甲方的《 加盟等级方案》。

7.6 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市场秩序,严禁跨区域、乱价行为,否则,甲方将取消其代理资格,本合同自动终止;

7.7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门店,且保证门店的经营不少于一年,如果乙方门店必须转让或关闭,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指定人员报备;

7.8乙方不得经营 品牌之外的产后系列产品,否则,总部有权没收所有产品,并处以乙方两万元罚款;

7.9乙方应定期与甲方财务部门核对收支和商品往来,保证无拖欠、无坏帐、无过期积压库存; 7.10乙方应遵守并参加甲方统一策划或安排的促销活动,统一参加甲方安排的学习和培训 7.11为持续经营、良性发展,乙方必须积极参加甲方或服务商组织的培训或经营工作会议(定期或不定期),交通、食宿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奖励的项目除外)。

7.12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不得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形象的行为,一旦发生,甲方有

权向乙方追究相应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7.13乙方门店的经营利润所得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参与分配。如合同期间乙方终止合作,不影响二次销售产品,甲方按照乙方进货金额退还。

7.14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经销商的名义或相似的名义进行活动,否则责任自负,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7.15在本协议期间和(或)本协议延长期间,乙方不得和任何与甲方构成直接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违约及保密

8.1 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区域内经营门店,严格遵守合同内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方法、合同文本等资料泄露给他人。如有违约,乙方须赔偿甲方不低于乙方已经进货总额15%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8.2 如因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合同或甲方的任何规章制度,甲方均有权在本合同期满前提前终止本合同。如有违约,乙方须赔偿甲方不低于乙方已经进货总额15%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的经济损失包括并不限于因双方的合作甲方给乙方提供的前期宣传资料、门店装饰指导、技术支持及培训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甲方因双方的合同可能的预期利益损失。

8.3 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所接触到对方的经营信息,均为双方的商业秘密,双方均应遵守商业秘密,不得向其他个人及机构透露相关商业秘密,如有违犯,双方均有权立即终止合作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和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4 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使用“ ”标识、商标等,须在合同终止后3天内下架所有标识,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给甲方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8.5 乙方超出授权范围区域销售产品三次以上且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乙方的代理权。 8.6甲方将按约定的销售指标,按规定考核乙方的进度和表现。如不能达标时,甲方可终止本协议。

8.7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存在商业不道德行为,违反甲方的信誉和宗旨的,或者乙方的行为给客户和(或)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8.8乙方不得自行仿制甲方产品或进购、销售该产品的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取消其代理资格,乙方因此应向甲方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甲方并有权追究乙方的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9.1.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

9.2.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期内,如果由于市场发生变化或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对本合同有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别、价格等)进行调整,提出修改的一方应提前至少 3 天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调整解释说明。

9.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方可变更。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9.4.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需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并应支付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培训、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相关费用。在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费用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9.5.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9.5.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9.5.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9.5.3乙方因违约、资格考核未达标而被甲方取消经销商资格的。

9.5.4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9.5.5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9.5.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

9.6.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协议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0.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努力维护好甲方授权代理品牌的商业形象和信誉。

10.2、甲方应在乙方诚实履约的前提下,努力为乙方提供便利,以促进本合同授权品牌的市场推广和乙方的经营销售。

10.3.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并以传真、E-mail、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的形式发送。

10.4.若通知及函件以传真形式送达,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的确切时间为准;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则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一方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送达;若以专人送交形式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按收件一方签收的时间为准;若以挂号邮件形式送达,以邮局所出具的收据为凭,自寄件时间起五个营业日为准。

10.5.本合同底部所注明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导致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10.6.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先前关于本协议的所有讨论、协商及协议。 10.7.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另行签定的附件或备忘录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0.8.经双方签署的本协议及附件的传真件具有与本协议及附件正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10.9.本合同任何部分的失效不影响协议剩余部分条款的效力。

10.10.本合同的标题仅起标识作用,不应影响本协议或任何部分的解释。1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在本合同所约定的授权区域内有优先签约权。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相关事宜发生争执,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1.2.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

12.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合同。

12.2 本合同项下一方对其他方的往来文件以邮件快递、传真方式发往本合同记载的地址、号码即为送达,争议解决时法院或者仲裁委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证据、传票、判决书或裁决书、执行通知书等)以邮件快递方式寄往本合同记载的地址即为送达。邮件快递方式的,受送达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传真方式的,通知方发出传真之日为送达之日。非为受送达人本人或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本合同记载的地址、号码适用于本合同签署后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一审、二审或仲裁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期间若有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号码的,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其他方和法院或者仲裁委送交书面变更通知。因地址、号码不准确,拒收或者地址、号码变更时未及时通知其他方和法院或者仲裁委,导致往来文件、法律文书未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2.3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保留壹份,补充合同及相应的附件是合同的一部分,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内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加盟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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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合作协议

加盟店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加盟店协议

加盟店托管协议(定稿)

美发加盟店特许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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