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等级及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根据其家庭贫困程度分别认定为A类、B类和C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A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
(1)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
(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200元以下,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
(1)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兄弟姐妹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3)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
(4)家里直系亲属中有病人正接受常年治疗。
C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10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4)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5)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的(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
(6)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2)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4、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院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可不公示。
《认定等级及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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