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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03-02 01:02: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关于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及禁止性规定

1、自2010年8月1日起公司全体员工不得用盖章的合同签订非正规产权的房屋交易(没有能够到房管局二手房交易中心直接办理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2、在合同签订中必须由全体产权所有人共同签订合同(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委托书),非律师见证委托书、公正书的代理人必需协助我公司要求产权人补签合同,所有出售人都需签订售房保证,并配合乙方和丙方办理贷款、过户手续。

3、在合同签订时甲方必需留下相关产权证明,乙方所交定金必需由甲方打定金收条,甲方必需留存售房保证金,非全体产权人和没有代理证明的甲方不能带走一分钱定金和相关钱款,必需提供具备了售房主体资格的相关资料并通过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才可取走。

4、非本公司收取的费用一律开收据时为谁谁代收多少什么什么费用。

5、关于购房合同及村证房的出售只允许买卖双方签订双方合同与中介方无关,任何人不得在合同中填写与中介公司相关的字眼,中介方只协助双方办理资金监管协议,并收取费用。

6、合同在签订过程中涉及到补充协议与我公司有不利关系的内容,如:承诺、保证等情况必须请示上级主管经理同意,不在授权范围之内的必需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经理批准。所有员工对外承诺买卖房屋中介费为成交价的2%,店长承诺买卖房屋中介费不得低于成交价的1.8%,主管经理承诺买卖房屋中介费不得低于成交价的1.5%,签订合同时收取中介费低于1%的一律按照代办的标准发布公告。成交的买卖租赁一律按照公司规定标准发布公告。

7、合同签订完毕后各店要报店长审查签字,上交到销售部主管经理核查,一经发现有问题的要及时处理,并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做出处理决定,签订的合同需要办理贷款的必需做出确定性的方案,未作出确定性方案的任何人不能对客户随意承诺,对贷款的相关事宜由金融权证必须做出确定方案并予以签字。

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轻重程度处以200元到1000元的罚款,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自己负责解决,上报销售部经理处理的不给任何人计业绩。

2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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