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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防艾知识讲座1

发布时间:2020-03-01 23:06: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禁毒防艾知识讲座材料

认识毒品

一、毒品的概念

(一)毒品一词的由来

毒品一词是现代社会用语,据说最早出现在欧洲,是人们在了解了鸦片等麻醉药物的危害之后才开始使用的。因此,作为一个社会用语,至今不过有两三百年的历史。

在中国,一直到20世纪20年代才开始使用“毒品”一词,到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才流行起来。清代中期以来,尤其鸦片战争期间,当时只说“禁烟”,鸦片烟与毒的字面联系仅限于“流毒天下,为害巨甚”(林则徐语)及“毒害之烈”层面上,尚未出现“烟毒”连用的情况。当时的烟,即今日所说的毒品,在法律条文中,无论是《大清刑律》,还是《新刑律》,也只规定“鸦片罪”,未见“毒”的罪名。将鸦片称为毒的,最早是1904年在福建发起成立的“去毒社”。民国初期,已有“烟毒”连用见诸报端。1924年,以“拒毒会”为名的组织出现,并出版《拒毒月刊》。这时的“毒”或“烟毒”是鸦片的同义语。

新中国成立后,“毒品”一词已在社会上广泛使用,但解放初期的有关法律文件称“鸦片烟毒”,或将“禁烟禁毒”并提,很少单独用“禁毒”。这里的烟毒专指鸦片类毒品,而没有其它毒品的含义。虽然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毒品犯罪”的几种罪名,并且在1982年的解释中已将杜冷丁、咖啡因、安钠咖等包括在内,但正式使用时仍然以“禁绝鸦片烟毒”作为概括词,可见“毒”仍指鸦片类毒品,而未对“毒品”作出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直到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才出现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定义。

(二)对“毒品“的不同理解

与其他社会用语一样,毒品一词的内容和含义,是随着时代、国度、民族、文化及所有者的角度不同而不断变化。

在一般人眼里,毒品是一种可使人身体伤害、精神颓废、病痛死亡以及引发犯罪的毒物。对于种植者来说,毒品是他们赖于生存的农作物,可用来换取金钱和食物。在贩毒者看来,毒品就是金钱和利润。

在中国19世纪40年代,毒品就是指鸦片烟,而20世纪50年代之后,海洛因、可卡因逐渐成为毒品概念外延的主要内容;20世纪80年代以来,甲基苯丙胺(冰毒)成为毒品家族中的重要成员;90年代后,“摇头丸”、K粉(氯胺酮),迷幼剂等新型毒品开始流行。

在国际社会中,第一个禁毒公约即1912年的《海牙鸦片公约》仅将鸦片视为毒品,1936年的《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才将毒品的范围扩大到其他鸦片制剂;1961年联合国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把非法种植罂粟、古柯和大麻列为禁止和惩治的行为。直到《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又将非法精神药物包括在内;1988年制订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可见“毒品”一词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

从不同的角度可对毒品作出不同的理解。化学家认为毒品是一种由其化学特性而改变现存生物体结构或功能的物质,所强调的是其中的化学成分对人的肉体和精神的影响。医学家认为毒品是指对所有者产生依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吸毒是一种药物滥用行为。法学家认为毒品的实质不在药品,而在于其非法性,是一种违禁品,只有经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非法使用的药品,才属于毒品。可见,“毒品”一词具有科学性和法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一定义具有法律效力,是区分毒品与非毒品的法律依据。

毒品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依赖性、危害性和违法性。

1、依赖性。分为生理依赖性和心理依赖性两个方面。生理依赖性是指在某一段时间内不断地使用某种药物带来的生理上的变化,表现为一种周期性或慢性中毒状态,需要继续使用该药方能维持机体的基本生理活动,否则会产生一系列机能紊乱和损害反应(称为戒断症状或撤药反应)。生理依赖性的产生及其严重程度除了与吸毒者个体的生理、心理特点有关外,还与所滥用药物的种类、用药时间、频度和剂量等有关。

2、危害性。毒品的泛滥不仅对吸毒者本人,而且对其家庭、社会都产生极大的危害。

3、非法性(违法性)。我国法律规定,吸食毒品、制造毒品必须受到法律处罚,对走私、贩卖、运输、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持有毒品强迫他人吸毒等行为是作为犯罪而予以严惩的。

二、毒品的分类

现在国际上对毒品的分类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这是因为毒品与药品之间没有一个严格的界限、药物滥用因人而异,并且与环境有很大的关系。同时毒品的种类在不断增加,新品种不断出现。各国立法、司法机构、政府或医学界,对毒品的依赖性、危害性和非法性持不同的认识和标准,在分类上无法做到完全统一。

我国1990年的《关于禁毒的规定》和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将毒品分为麻醉品和精神药物两类,与国际公约的分类一致。我国的法律未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酒精、烟草及某些挥发性溶剂认定为毒品。

(一)按法律管制分类

1、麻醉药品

国际《1967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管制的有128种,我国1996年颁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规定的有118种。常见的有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类。

2、精神药物

国际《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管制的有99种,我国1996年颁布的《精神药物品种目录》中规定的有119种。常见的 有苯丙胺类、镇静催眼类药物、迷幻剂等。

(二)按来源分类

1、天然类毒品

主要有鸦片、大麻、古柯等。

2、人工合成类毒品

如苯丙胺类、镇静催眼类药物等。

3、半人工合成类毒品

主要指经天然品直接加工成毒品,如经鸦片提炼出吗啡,吗啡经与醋酸酐反应制得海洛因。古柯叶经化学处理后得到可卡因、麻黄碱经化学加工成苯丙胺。

(三)按对中枢神经系统的生理作用分类

1、兴奋剂

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兴奋作用的药物,如可卡因,苯丙胺等。

2、抑制剂

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作用的药物,如巴比妥、安定类药。

3、迷幻剂

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产生迷幻作用的药物,如苯环已哌啶(PCP),麦角酰二乙胺(LSD),麦司卡林(仙人球中的一种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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