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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健欣特定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保险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6: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加健欣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险种备案材料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健欣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效力 本合同应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保险事故通知、欠缴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如实告知、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主险合同因保险责任条款所列各项责任终止时,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1.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1.4

合同解除

主险合同中的合同解除也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解除时,主险合同亦同时解除。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本合同所附加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 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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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责任免除

2.6

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或因该疾病及并发症导致本合同所指

重大疾病的;

2、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前已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

3、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之一导致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

病的。

发生上述情形,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您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缴保险费。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您已申请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按本合同第2.4条给付保险金后;

3、主险合同终止;

4、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的。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3.2 3.3

保险费的缴纳

现金价值

减保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费的缴费方式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合同应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并须与主险合同同时缴纳保险费。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详细数据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主险合同进行减保时,本合同应同时减保,减保比例与主险合同相同。本公司退还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的保险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金的申请

1、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3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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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本条款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释义

6.1 重大疾病

1、急性心肌梗塞

2、恶性肿瘤

3、脑中风后遗症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指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脑中风后遗症。其定义如下: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4)发病90天后仍残留有左室功能降低的证据,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须由专科医生依据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若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指被保险人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

上述所指“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是指疾病确诊180天后,经专科医生鉴定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专科医生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从业的临床专科医务人员。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包括:①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②移动:自己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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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③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④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⑤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⑥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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