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上岗协议
为促进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援助。甲乙双方秉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
甲方为加强对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工作,聘用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公益性岗位设置要求,在岗位(部门)承担公益性服务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
(二)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法律禁忌从事的劳动,甲方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调整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四条岗位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间月工资为元,试用期满期后月工资标准为元,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岗位报酬。
(二)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资。
第五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据国家法规政策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员工守则,乙方若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安全保密规定或其他规定,甲方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上岗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均可提出变更本协议的相关内容。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给双方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
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协议鉴定机关:(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