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行[2003]2082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人民政府: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按照大气治理和生活水平提高后的要求,职工住宅改变了以往只有集中供热和煤炉取暖两种方式的状况,新兴出现了采用煤气、电、煤油等多种清洁能源采暖的方式。为了保证职工冬季取暖的费用要求,报经市政府研究批准,现制定印发《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职工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2003年11月19日
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供热体制和职工取暖费改革,转换住房取暖费补助方式,理顺供暖单位、取暖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三者关系,保证我市职工冬季取暖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使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职工的冬季取暖,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等文件改革指导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发放范围
第二条 家住本市且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职工,其住宅经职工所在单位核定符合房改政策规定、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取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凭核对证明发给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以下简称“自采暖补贴”)。
第三条 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是指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竣工时,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燃油等清洁能源的冬季采暖方式(使用煤炉的除外)。
第三章 自采暖住宅备案及核对证明领取
第四条 负责新建居民小区或旧有居民住宅管理的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其管理的小区或住宅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并符合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需按如下程序为所属居民住宅办理确认手续:
1、物业管理单位到所属区县的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核对申请;
2、经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或改造的批准文件以及现场核对后,报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部门备案;
3、物业管理单位向自采暖居民住户发放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该物业管理单位共同认可的核对证明。
第五条 制发核对证明的行政部门及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主管部门对核对证明应该每个采暖季核对、发放一次,核对证明复印无效。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基本补贴标准
自采暖补贴基本补贴为每个采暖季每名职工470元。
第八条 附加补贴标准
行政和全部补助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附加补贴,每名职工比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下表计发;企业和部分补助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附加补贴,每名职工参照行政和全部补助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附加补贴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其中,经房改部门和对住房分配货币
不到标准而新增住房,且符合职工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每建筑平方米8元的标准领取不足面积的取暖补贴。
其一处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标准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职工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集中供暖或职工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
其一处采用煤炉取暖的住房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职工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即“煤火费”补贴)或职工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
第五章 资金渠道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第十一条 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 符合房改政策的企业职工的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费用,按照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第六章 各部门的职责
第十四条 市政管理部门是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职工住宅的申请核对批准及备案管理工作,并制发统
(二十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状况普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在住房普查基础上,建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档案;在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基础上,稳步开放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
(二十三)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分别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和一的文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