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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登记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3 02:00: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登记办理指南

(适用于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

事项名称: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 事项编号:F1650 事项性质:非行政许可

适用的申请主体:适用于申请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理地点:宁波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631号)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夏季)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冬季)

咨询电话:0574-56170077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责任处室: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维修科 是否收费:不收费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获取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的条件:

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1.营运车辆通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竣工检测合格。

获取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公管处驻市综合性能检测站业务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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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

设定审批的依据

1:《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

第六条 交通部归口管理全国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所属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应系统记入车辆技术档案。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完整移交;

(二)车辆技术档案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统一制定。车辆技术档案应作为发放、审核营运证的依据之一;

(三)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事故处理记录等。

第十六条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制定车辆技术状况鉴定制度;

(二)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状况等级鉴定的组织和监督检查;

(三)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工作;

(四)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划分:

(一)一级,完好车:新车行驶到第一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二和第二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汽车各主要总成的基础件和主要零部件坚固可靠,技术性能良好;发动机运转稳定,无异响,动力性能良好,燃润料消耗不超过定额指标,废气排放,噪音符合国家标准;各项装备齐全、完好,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

(二)二级,基本完好车:车辆主要技术性能和状况或行驶里程低于完好车的要求,但符合GB7258-87的规定,能随时参加运输;

(三)三级,需修车:送大修前最后一次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和正在大修或待更新尚在行驶的车辆;

(四)四级,停驶车:预计在短期内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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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程序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

营运车辆轮胎技术管理制度

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工作总结

等级评定

车辆抵押登记办理流程

生产职工技术等级评定标准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登记办理指南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登记办理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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