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因私出国须知
一、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国,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即可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
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
二、公民因私事出国申领护照,须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
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和2张照片(照片规格为:
小二寸,32mmX40mm);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3.提交与出国相应的证明:①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归侨、侨眷凭其
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侨办或侨联出具的归侨或侨眷证明,60周岁以上的公民和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未满16周岁的公
民,只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免交亲友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②个人出国旅
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其中参加旅行社组团出国旅游的,须提交有权组团旅行
社出具的申请人所交出国旅游金额费用的正式发票,由申请人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
申请;⑧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④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家
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⑤出国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
承权的证明;⑥个人出国就业,须提交在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具有法律
效力的证明是指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⑦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
的邀请函件(属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
4.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无工作单位的,可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意见。①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②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③国
有、集体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
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人员、工商联会员,分别由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
联出具意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雇员,由相应的中方管理部门出具意见。④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公安
派出所或其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出国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大、中城市在15个工作日),地处偏僻、交通不便
的应当在4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
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
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四、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特殊情况(如有效期不够外国签证期
限的)可持有关签证证明提前申请办理。超过有效期的护照为失效护照.不办理延期手续。护照的延期,在国内,由原
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驻外使、领馆办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依法不批准其出国: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含附加刑);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六、经批准出国定居并已获前往国签证的,在出国前,须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批准出国从
事其他活动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应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七、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为全市公民因私出国的主管机关,地址在武汉市汉口胜利街306号,其接待室从
星期一至星期五全天对外接待咨询,为广大申请出国人员提供热诚服务(咨询电话 16899947)
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二○○二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