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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出台新规

发布时间:2020-03-03 12:21: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互联网保险新规有望年内出台

尽管“双11”的预售已经进行得如火如荼,一度备受追捧的几家保险公司网店货架上,依旧空空如也。不过,近日市场传出消息,国内首份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文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正在业内征求意见,并有望在年内出台。《办法》不仅将引导互联网保险产品突出保障功能,还可能放开部分简易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

产品应突出保障功能

最近的两三年里,互联网保险可谓发展“神速”。有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的三年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三年间涨了八倍多;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27万人,增幅达565%。

尽管互联网保险市场迅速膨胀,相关的监管措施却一直没有到位。在此背景下,除了赏月险、雾霾险、高温险等一系列“奇葩”险种相继问世外,许多互联网保险产品还一度将自己标榜为高收益“理财产品”,诱导投资者为了赚取理财收益而投保,却将保险产品本身的保障功能忽略不计。

为守住风险底线、保护消费者权益,保监会果断出手。8月下旬,多家保险公司的天猫网店就已关门歇业,其官网也不再支持高收益产品的在线投保。到现在两个月过去,其网销货架上依然空空如也。

相关政策的缺位也让其他一些保险公司“看不清方向”,原本的网络推广计划也因此搁浅。

而正在征求意见的《办法》则为互联网保险产品指明了未来的发展方向:“保险公司应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有保险公司人士表示,未来的互联网保险产品,还应突出保障功能,去解决新兴的、隐形的、碎片化的风险保障和风险转移需求。只依靠高收益去吸引消费者,既无法彰显保险产品的特别优势,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宣传中只突出高收益,信息披露不完善,也是促使保监会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出手整改的重要原因。此次《办法》对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也加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费率及保费计算方式等相关信息,如为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还应突出标明风险提示,其中非固定收益产品须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标注收益不确定性。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在官网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

区域经营限制有望放开

互联网保险能否突破经营区域限制,也是业内关注的热点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虽没有表示要对经营区域限制完全放开,但也表示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涉及部分简易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这些简易险种包括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及保证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保险业务。而按照以往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某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就不能在该地销售保险产品。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互联网保险真能突破经营区域限制,对于那些分支机构较少的中小型保险公司、新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等,都将是一个重大利好。

第三方平台也得守规矩

征求意见稿在对保险公司提出各种监管措施的同时,也给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立了规矩。

征求意见稿为第三方网络平台设置了准入“门槛”,规定其须具备支持保险业务全流程实时处理等能力。对于其职责定位,征求意见稿则规定其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信息技术等辅助服务,但不能涉及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此外,如果第三方网络平台出现违规,将被整改,拒不改正的将被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而保险机构如果出现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误导宣传、擅自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等情况,也将被清理“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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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出台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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