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结算协议
甲方:福建立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乙方: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地址:
技术园区紫泰路1号
电话:0595-28156666电话:
传真:0595-28033333传真:
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同时为了规范业务结算行为,经双方友好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产品订购
详细产品订购明细及款项明细以每次交易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为准。
第二、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
双方同意合作过程中如有符合付款条件的应付款项,将其中的叁拾万作为基本授信额度,
超额部分按月结算一次。
注:符合付款条件的应付款项,以每次交易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关于结算方式及
期限的约定为准。
2、对帐方式
由甲方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对账单,乙方每月15日前确认并签回。
双方日常往来的单据(如:对帐单、购销合同、发货单等)作为双方帐务往来的重要依
据,故均需双方签署确认。
对帐由双方指定部门完成。
甲方指定对帐部门为:财务部、销售部
乙方指定对帐部门为:财务部、供应部
3、付款条件
乙方需于对帐确认后10天内付款至甲方指定账户。
若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按时付款,甲方将取消此结算协议,并按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中关于结算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进行结算。
4、结算的最高额度
甲方经综合考评,确定乙方月度结算周期内的最高款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月度
结算周期内累积应付款项超过最高结算额部分,乙方应当先行支付。
第三、其他:
1、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另立补充协议,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若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双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3、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定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及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时间
为壹年,即2014年7月15日到2015年7月15日。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为凭。
甲方:福建立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乙方: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