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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居间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21:19: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请家人们注意:

1、本合同不适用于强制更名、代办手续单,强制更名及代办手续的合同模版请在内网——法务在线下载(特别强调:强制更名的买卖合同,我司一律不盖章)。

2、涉及金额、日期的地方,尽量避免改动;合同中凡有改动的地方,改动处必须由买卖双方签名、按手印(强调:不是由置业顾问或分行经理签名)。

3、合同中有下划线的地方,若该项不要填写内容的,请划“/”,不能空着。

湖南中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N O:0000126

风险提示:

1、凡我司向客户收取任何款项,均须向客户出具盖有我司财务专用章的正式收据或发票;所有客户主张相关权利均须出示此种收据或发票才为有效,其余形式我司一律不予认可,并与我司无关;

2、中联公司不认可无本公司签章的任何对外文书,交易过程中任何公司职员向客户的承诺或者客户委托职员办理手续等均需加盖我司公章为有效,否则,视为客户与公司职员之间的私人承诺或委托,均与中联公司无关,一切责任由客户负责!

卖方:身份证(营业执照/护照)号码:通讯地址: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

——业主委托代理人签合同,只有非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模版见内网——法务在线):

签署本合同时买方清楚卖方书面委托XXX人为代理人签署本合同,代理人XXX承诺签定合同后,若业主不履行本合同的而违约的,代理人愿意承担违约连带责任,授权书留存经纪方。

经纪方:湖南中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写字楼九楼9046

买方:身份证(营业执照/护照)号码:通讯地址: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

买方委托他人购买房产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模版见内网——法务在线)

合同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买卖双方通过经纪方出售及购入位于长沙市区单位(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产用途为,房产(有或无)抵押,房产证号为(上述各项均以房产证或相关正式法律文书上的记载为准)。签署本合同前买方已经核实该物业产权相关文件记载信息并已检查该物业,同意在此状况下签订本合同。

——签约时房产证暂未办出的,在备注中写明:

签署本合同时,因原因该物业未办理出房地产证,买卖双方都清楚并自愿是以购房合同(抵押合同)为产权依据的情况下自愿签署本合同。

——卖方签合同时不能提供产权资料的,在备注中写明:

1、合同签订时,卖方暂不能出示房地产证原件,但卖方保证对该房地产拥有完整所有权并且红本在手,买卖双方同意在此情形签订本合同,卖方同意在签定本合同后3日内将该房产证原件交付经纪方以便办理各种手续。

2、合同签订时,卖方暂不能出示房地产证复印件,但卖方保证对该房地产拥有完整所有权但是该房地产处于抵押状态,买卖双方同意在此情形签订本合同,卖方同意在签定本合同后3日内将该房产证复印件交付经纪方。

——对面积的备注

因签定本合同时卖方无法当天提供产权的相关资料,若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面积出现误差则转让价格按元/平方米多还少补,合同继续履行。

第二条 该物业产权状况及赎楼约定为以下第种:

1.房产无抵押,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工作日内将房产证原件交付经纪方办理过户手续。

2.房产有抵押,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赎楼手续并将房产证原件交付经纪方办理过户手续。

——用买方的购房款替卖方赎楼的,在备注中写明: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用买方的购房款替卖方赎楼,由此可能产生的相关的风险经纪方已经告知双方,双方认可在此种条件下签署合同。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做委托经纪方办理赎楼、过户等手续的全权委托公证书,公证书原件交付经纪方用于办理赎楼、过户等。

——担保公司赎楼的,在备注中写明:

买卖双方均同意买方用购买该物业的按揭贷款归还卖方的按揭欠款赎楼,卖方承诺供楼还款正常。因逾期或断供还款情形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买方)承担。

第三条 该物业若有租约,买卖双方同意以种方式处理租赁事宜:

1.解除租约:卖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否则,如因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导致买方损失的,由卖方承担。

2.带租约转让: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交给买方或经纪方,并在交房时与买方、承租方一起共同办理租赁合同、租赁押金等交接手续,如因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导致买方损失的,由卖方承担。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模版见内网——法务在线

第四条 该物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元),该价格包含维修基金。买卖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第五条 购房定金共计人民币元(¥:元),买方在签定本合同当日支付人民币元(¥:元),签定合同后日内,买方补交定金人民币元(¥:元),此定金由买方按本条第2款进行资金托管。

——定金总额不得超过成交价的20%

为了保证交易及资金安全,买卖双方将定金人民币元(¥:元)委托经纪方进行托管,买方按约定将定金转帐或支付给经纪方后,视为定金支付,发生定金支付法律效力。在卖方将房产证原件托管于经纪方且经查档该

物业清晰有效可转让后,经纪方将定金无息放予给卖方,如在约定的放款条件成就前,因买卖双方纠纷导致交易不成,此定金按买卖双方的解约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或生效仲裁裁决处分,任何一方无权要求经纪方支付或返还该款。

——业主直接签收定金,不放在我司托管的,在备注中写明:

买卖双方同意买方将定金人民币元直接支付给卖方,不进行资金托管,经纪方已经告知由此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

第六条 除购房定金以外的房款人民币元整(¥:元)为第二部分房款,按如下第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付款:买方在签署《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及办理递件过户手续时将房款全部付清。

2.银行按揭付款,按(A、商业贷款 B、公积金贷款 C、组合贷款)种方式: 买方须在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款(不包括定金)人民币元整(¥:元),买方应在首期款支付截止日前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卖方须配合买方提交申请银行所需全部资料并按银行规定签署所需法律文书。按揭贷款金额以银行承诺的贷款金额为准,如买方已付首期款金额少于上述第二部分房款总额减去银行贷款承诺贷款之金额,则买方须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审批同意书)后日内补足首期款。

买方所支付上述房款,除有特别约定,按以下种方式进行监管:

A、由买卖双方指定的银行进行监管:

户名:开户行:账号:

B、其他监管方式:

户名:开户行:账号:

第七条 放款时间、方式:

1.对已监管在银行或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房款,按监管协议规定放款予卖方。

2.如买方办理银行按揭,则银行贷款承诺之金额由银行约定时间支付予卖方。

第八条 房产未抵押的,买卖双方须于年月日前签署《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递件及立契过户手续;如需办理赎楼手续的,在买方贷款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审批同意书)及卖方赎出房产证原件并注销抵押登记后工作日内,买卖双方须签署《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递件及立契过户手续。

递件回执由经纪方或经纪方指定担保公司代为托管,在递件回执载明的答复日期之日起工作日内,买卖双方须到房地局等相关部门办理完缴纳税费等过户手续。买方在领取新房产证后办理国土证过户手续,卖方须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如买方办理银行按揭的,买方在领取新房产证后工作日内须办理该物业银行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否则买方应承担由此造成卖方及担保人等其他方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买卖双方需付税费:(1)营业税;(2)印花税;(3)产权登记费;(4)契税;(5)所得税;(6)公证费;(7)查档费;(8)卖方交易手续费;(9)买方交易手续费;(10)土地使用费;(11)土地增值税;(12)综合税;(13)其他:。其中买方支付上述款项,卖方支付上述款项。本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原因,增设税费种类或提高税费的,增加的部分按第种方式处理:

A、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买方)承担;B、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承担。

第十条 买卖双方同意,经纪方在由经纪方指定的托管款项中预留人民币元整 (¥:元)作为交楼押金。该交楼押金于买卖双方按约定条件交楼且完全结清所有费用,并办理完毕水电及其他设备过户手续后工作日内由经纪方无息退还给卖方。若有未结费用或财物丢失、损毁,卖方同意经纪方将交楼押金抵扣所欠费用或用于补偿损失,不足部分仍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 卖方须在负责将该物业交予买方使用。在此之前,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管理费、电话费、有线/数字电视费、维修基金等),该物业在三方签署本合同之时已开通之设施

(含设施的开通费)随本物业转予买方,相关转名费由买方支付;未开通之设施由买方自行开通。

如卖方拒绝交房,买方有权依据有效房产权利证明,在书面通知管理处后直接收楼,房产内卖方的个人物品暂保管日,经买方通知后仍不领取的,视为丢弃物处理,如缺少应当交付的家电家私等设施、物品的,买方仍有追索权。

第十二条 买方或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买方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或要求买方支付房产转让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如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要求卖方支付房产转让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基于经纪方已提供之服务,卖方须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元),买方须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元)作为佣金,卖方、买方的佣金应于签定《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及办理递件过户手续之前付清,延期支付佣金的,应按佣金总额的万分之五按日向经纪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拒绝支付佣金的,经纪方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按揭费与佣金应区分,请不要将按揭费直接计入本合同的佣金中,我司代办按揭的,请使用房贷通的合同。 ——佣金超过三个点的,不要体现在本合同中,请另行签署《佣金及必要费用支付承诺书》,承诺书仅我司留底,不提供给买卖双方,避免房地产管理机构审查时认为我司违规收费。

第十四条 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或双方未能依本合同卖出或买入该物业,则违约方须即时付予经纪方人民币元整(¥:元)作为违约金。

签署合同后,如买卖双方在未得经纪方同意下协议取消本合同或私下成交(包括买方的亲属、朋友等与卖方私下成交),则买卖双方为违约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将向经纪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元)。

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已经确认本协议所填写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一切联系以此为准,如有变更需书面通过其他方为有效,买卖双方按上述地址收发文书无论是他人代收、本人拒收、无人签收,均视为已送达本人。

第十六条经纪方、卖方、买方三方同意应收款项存入各自指定收款帐号均视同收到,各自指定收款帐号如下:

经纪方:湖南中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帐号:7319 0369 7510 101

卖方户名:银行:省市银行支行 帐号:买方户名:银行:省市银行支行 帐号: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卖方、买方各持一份,经纪方持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前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之内容,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备注:如本备注条款与本合同前述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备注条款为准:

备注条款中不得体现“过户价”、“进件价”的字样(可能被认定为中介协助买卖双方签署阴阳合同而受到行政处罚)!与过户价有关的特别约定,买卖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即以前分行使用的《过户价格确认书》,现已经修改),补充协议上我司不盖章。

有备注条款的,备注条款全部写完后,末尾加上“以下空白”,没有备注的,将下划线划上“/”。

通过我司办理赎楼、按揭手续的,请使用房贷通的合同,不能在本合同中备注“经纪方帮买方办按揭”、“经纪方垫资赎楼”等字样。

常用备注条款:

——篮子房(买方仅要求卖方办理全权公证委托给买方,但不办理过户手续的):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卖方应于(可写具体的年月日或者收到全部房款当日,视双方协商而

定)做委托买方办理签署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收取房款等手续的全权公证委托书,双方暂不办理过户手元无息放予卖方。经纪方已经告知由此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买卖双方认可在这种条件下签署合同,并确认后续的手续由买卖双方自行办理,经纪方不再参与,买卖双方须于办理公证委托当日将佣金支付给经纪方。

——房屋内的家电、家私转让

该物业内现有家电、家具、附属设施随上述成交价一并转让给买方,不另计价。详见《家私家电及其他设施清单》,具体品名以合同所附清单为准。

——需要转户口的

卖方承诺在房产过户到买方名下且办理完交房手续后日内迁出户口,拒不办理或逾期日没有迁离的的视为卖方迁户违约而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若卖方不同意约定违约金,直接写成“依法赔偿”)。

卖方:经纪方:湖南中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买方:

经纪方代理人:

卖方代理人:经纪方审核人:买方代理人:

客 方 分 行:续,买卖双方同意后(如填写为:卖方办理公证委托书给买方后),经纪方将托管定金人民币

任何人都只能签自己的名字,不能签别人的名字,签别人的名字属于假签名,没有法律效力!

签名必须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名字,不能签同音字(例如“军”签成“均”),不能签曾用名。年月日(请用正楷签名)

①经纪方②卖方③买方④经纪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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