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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3 04:23: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农〔2005〕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机局: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机械购置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

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重点补贴: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国家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实施县名单、资金配置、补贴机具种类、工作进度安排等,由省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

第九条

农业部、财政部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各省(区、市)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的批复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经批复下达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条

年度补贴机具须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形成年度补贴机具目录。各省、区、市年度补贴机具目录需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的年度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件2),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三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供货方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定期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

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省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二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细则;中央直属垦区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本着公开、公正、直补的原则,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25日起施行。原《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农财发[2004]6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和农民直接受益原则。

公开是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是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的确定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是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农机办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具体落实。各级财政和农机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搞好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公布补贴机具目录、组织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和已购补贴机具的管理等。

第二章 补贴对象、种类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是指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重点补贴以下种类:

(一)大型拖拉机;

(二)耕作机械,包括深松机、深耕犁、旋耕机;

(三)种植机械,包括小麦免耕播种机、小麦玉米等谷物精量(贴茬)播种机、覆膜播种机;

(四)收获机械,包括玉米联合收获机、青饲收获机、秸秆还田机、花生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牧草收获机。

第七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按照实际购机价格的30%进行,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八条 根据中央和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国家及省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需求状况,省农机办、省财政厅制定并下达《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我省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优先补贴条件、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九条 各市根据《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市、县级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安排,组织编制本辖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实施县名单、资金配置、补贴机具种类、工作进度安排等,由市财政、农机管理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农机办。

第十条 省农机办、省财政厅对各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各市按照省农机办、财政厅的批复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经批复下达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实际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的,由市财政、农机管理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农机办审批。

第十一条 省农机办、省财政厅根据《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目录。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补贴标准、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三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须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公示公告后,与购机者签订《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合同》(见附件2),并填写《 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逐级上报省农机办。

第十四条 省农机办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合同》,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全额购机发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根据购机者及供货方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汇总上报省农机办。

第十六条 供货方在完成全部供货任务2个月后,凭补贴合同和发票存根向省农机办提出结算申请。

省农机办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并向省财政厅提出结算申请。省财政厅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管理,严格审核,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切实防止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省农机办要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一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二十二条 市级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农机办、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既可对本办法规定的机具种类进行补贴,也可适当扩大范围。有关补贴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农机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上半年山东省农机化发展情况统计分析

日期:201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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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我省向全面实现农村各业机械化迈进的关键一年,半年来,全省农机部门继续按照“立足大农业,发展大农机,服务新农村”的发展战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扎实苦干,在全省农机化发展整体跨入高级阶段后,持续保持了健康稳步发展的态势,现将有关情况分析如下:

一、农机补贴政策促进农机装备水平优化升级,现代农业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在补贴政策的促进下,今年上半年农机装备总量将持续稳步增长,预计全省农机总动力将达到1.19亿千瓦, 新增231万千瓦,比上年增长2%。在实施补贴政策工作中,我省继续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不断调整农机存量结构,优化增量结构,补贴政策促进结构调整效果显著。

农业机械大型化发展依旧强劲。上半年,预计全省农用拖拉机保有量达到 248.3万台。经过5年多的结

构调整,大中型拖拉机与小型的比值由2006年的1:7.3,发展到目前的1:4.5,增幅为69%,结构调整效果显著。特别是上半年新增的4.1万台农用拖拉机中,小型拖拉机新增2.3万台,增长1.1%;大中型新增2.5万台,增长5.9%,增幅超过小型近5个百分点。新增的25马力以上的拖拉机平均动力超过65马力,比上年增加4个马力。就8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而言,上半年购机补贴政策补贴了8056台,占去年全年补贴数量的76%,同时为适应机械深松和规模化作业的需要,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已逐渐被农民接受,销售市场开始活跃。大中型拖拉机的强势增长也带动了配套农具的协调发展,在上半年增加的15.8万台的配套农具中,小型的增长3.6%,大中型的增长5.4%,增幅超过小型1.8个百分点。

粮食收获机械市场依然坚挺。我省在补贴工作中,坚持把发展粮食生产机械化作为农机化工作的中心任务,在继续稳固小麦生产机械化的同时,进一步突破玉米机收机械化。上半年,小麦联合收获机的增长依然稳定在8000台左右,为我省夏粮实现“9年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今年玉米收获机械市场依然坚挺,上半年全省补贴玉米收获机械近5000台,预计全年补贴玉米收获机达万台以上,有望取得自2008年以来连续四年突破万台的骄人成绩,为全省玉米机收生产环节进一步提高质量和发展速度提供强力的装备保障。

抗旱农机具购置势头迅猛。今年入春以来,我省旱情严峻,农业生产面临严重考验,我省农机部门及时首次启动了抗旱农机具购置补贴工作,全省补贴水泵2万台,喷灌机械3000台,在农业抗旱保苗工作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农业机械对现代农业生产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保护性耕作技术优势逐步显现,农机化作业水平显著提升。在我省“十二五”规划以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水平继续提升,重点经济作物关键生产环节机械化实现重大突破,设施农业、畜牧业、水产业、林果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化得到全面发展的总体目标的指引下,上半年,预计全省完成机耕作业面积1212千公顷,机播2630千公顷,机收3482千公顷,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45.2%、14.3%和5.2%。

保护性耕作技术优势显现。在去冬今春连旱的不利自然条件下,全省800千公顷机械化免耕播种保护性耕作小麦,出苗整齐,苗全苗壮,穗大粒饱,耐旱力、抗倒伏能力强,亩产达466.5公斤,较传统耕作对比田亩增36.2公斤,增产幅度达8.413%,全省免耕播种保护性耕作小麦总计增产4.33亿公斤,为夺取我省夏粮“9年增”做出了积极贡献。

玉米免耕播种技术亮点频现。近年,我省小麦机收、秸秆还田、玉米机械化免耕播种“一条龙”作业已逐渐成为“三夏”农业生产的亮点。上半年,玉米机耕面积387.3千公顷,比上年同期减少近30%,玉米机播2620千公顷,玉米免耕播种面积将占到玉米机械播种面积的85%以上,玉米机播水平保持在95%以上。

经济作物机耕环节发展迅速。上半年,我省着力解决制约主要经济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发展问题,在玉米机耕减少近30%的情况下,农作物的机耕面积仍然增长45.2%,其主要原因是蔬菜、棉花、土豆等经济作物的机耕面积增长迅速,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倍多,推动了全省经济作物机械化的突破和快速发展。

三、各项农机培训、维修服务有声有色,新型农民队伍不断壮大。 上半年,全省农机部门把培育和造就高素质农机化人才队伍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认真实施农机化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积极开展农机技术宣传与培训工作,广泛开展农机驾驶员培训、技能培训和技术培训,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机械深松作业技术和保护性耕作有关技术知识,共培训各类农机技术人员35.5万人次,完成全年培训任务的3/5,同比增长75%。开展农机培训,造就了一大批既懂农机操作有善于经营管理的新型农民,成为促进农业劳动者素质提高的有效途径,确保了在春播备耕和“三夏”生产农机作业中农机操作人员技术过关,作业质量有保证,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各地农机部门还利用农闲季节,指导农机户检修机具,共维修各类农机具235万台次,同比增长46.2%,确保了农机安全生产作业。

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http://www.daodoc.com/2010/02/2208371170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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