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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4500字)

发布时间:2020-03-03 03:11: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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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s[2009]1002 编号:

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贷款行咨询。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第二条 借款人承诺..............................................第三条 基本条款................................................3.1 借款 .....................................................3.2 利率、罚息、复利 .........................................3.3 提款、贷款支付 ...........................................3.4 还款 ....................................................3.5 借款凭证 ................................................3.6 担保 ....................................................3.7 权利义务 ................................................第四条 补充条款...............................................4.1 贷款使用条件 ............................................4.2 资金监管账户 ............................................4.3 保险 ....................................................4.4 财务指标监督 ............................................4.5 其他约定 ................................................第五条 法律责任...............................................第六条 其他事项...............................................借款人(全称):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编: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编: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借款人因 项目建设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固定资产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在本合同的含义如下:

1.1 借款期限:包括总借款期限和单笔借款期限。总借款期限,指第一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时段;单笔借款期限,指分次提款中单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约定的借款人清偿该笔借款本息之日止的时段。 1.2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合同约定提取借款的时段,包括经协商一致推迟提款的时段。 1.3 提款日:是指每笔借款转存到借款人账户之日。1.4 还款期:指合同约定的借款人第一次归还借款本金之日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的时段,包括经协商一致重新确定的归还时段。

1.5 项目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至项目完工之日的时段。 1.6 项目经营期:指从项目完工之日至运营期结束的时段。

1.7 项目完工:指本合同项下项目已经有权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并已交付使用。

1.8 天/日:指工作日;期日的最后一天/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9 libor/hibor:指路透社公布的计息日前两个工作日对应期限的伦敦/香港同业市场拆借利率。

1.10 借款比例:指贷款人就本项目所提供的借款在本项目全部借款中所占的比例。 1.11 项目总投资:指拟建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需要量之和,反映项目总资金需要量。

1.12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二条 借款人承诺

借款人承诺如下:

2.1 项目建设及借款申请依法合规: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符合国家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新设项目法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租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相关费用;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2.2 签订合同的行为无瑕疵: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合同上签字或者签章的是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代理人;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导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2.3 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借款人确保担保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担保人有权以该担保物设立担保;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权签字人;督促担保人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担保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以及担保的登记手续;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2.4 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权利义务: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贷款,不利用贷款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积极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贷款人对贷款及担保的相关监督、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偿还贷款,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债务;不存在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

2.5 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借款人、担保人、股东以及项目、财务等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第三条 基本条款 3.1 借款

3.1.1 借款用途: 。

3.1.2 借款币种及金额(大写): 。 3.1.3 总借款期限: (大写)(年/月)。 3.2 利率、罚息、复利 3.2.1 借款利率 3.2.1.1 人民币借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固定利率:按照 (每笔借款提款日/合同签订日) (单笔借款期限/总借款期限)期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直至借款到期日;

(2)浮动利率:按照 (每笔借款提款日/合同签订日) (单笔借款期限/总借款期限)期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浮动利率调整以(大

写)个月为一个周期,自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

借款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确定新的借款利率,贷款人

可不再另行告知借款人。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

(3)其他方式: 。

3.2.1.2 外汇借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大写)个月 (libor/hibor)+%的利差组成

的按(大写)个月浮动的借款利率;

(2)执行年利率 %,直至借款到期日;

(3)其他方式: 。 3.2.2 计息、结息方式

3.2.2.1 借款按(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 (月/季

末月)的20日。

3.2.2.2 实行固定利率的借款,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

率的借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利率多次浮动的,

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再加总各浮动期利息。实行其他利率的,按照约定计息。 3.2.2.3 借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正常还款日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按照约定的计息方式计收利息。 3.2.3 罚息

3.2.3.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

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

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3.2.3.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

的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 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3.2.3.3 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按

较高者计算。3.2.4 复利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季/月)

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

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对违约使用或借款逾期

期间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3 提款、贷款支付 3.3.1 提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提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人具备承贷主体资格;其相应决策机构或授权机构已经依法做

出同意借款决议,需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已经获得核准;

(2)项目贷款的借款人已经履行了所建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包括但不

限于取得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取得环保、土地、规划等法律

文件;项目周转贷款,已经满足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条件; (3)房地产开发项目借款,已经取得相应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已开始销/预售的,取得《销(预)售许可证》;当期项目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

已缴清;

(4)项目资本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已经先于借款 (全

部/同比例)到位;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追加借款的,借款

人配套追加的项目资本金已经先于借款 (全部/同比例)到位;项目实

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5)已经办妥贷款人要求的相关担保手续,且担保合法、有效;

(6)借款款项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约定;

(7)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作的相关承诺,在每次提款时仍然真实、有

效,没有发生重大的或者实质性的不利变更,未发生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

重大不利情形;

(8)其他约定:。 3.3.2 提款方式

3.3.2.1 借款提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一次性提款,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①提款日为年 月 日;

②提款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2)分次提款,提款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具体提款计划如下:。

其中,提款人在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之间提款的额度不少

于 。

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提款日、提款期或提款计划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

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

的,贷款人可以取消或部分取消未提取的借款,按取消金额 %收取补

偿金,并可以重新确定是否发放借款以及提款条件。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取

约定最低提款额度以上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指定期限内提款;逾期

未办理的,贷款人可以按约定最低提款额度的%收取补偿金,并可以重新

确定是否发放借款以及提款条件。

3.3.2.2 借款人提款时,应提前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通知

书。如借款人需对提款计划进行调整,应提前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

款人同意后进行调整。 3.3.3 贷款支付 3.3.3.1 受托支付

3.3.3.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

符合本合同及交易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1)单笔提款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2)单笔提款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3.3.3.1.2 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提前日向贷款人提交

提款申请和《委托支付通知单》,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贷款人审核确

认后,将借款通过借款人的账户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借款人的提款申

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或者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 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

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3.3.3.1.3 项目融资业务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必要时可以由借

款人、贷款人选定的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

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约定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3.3.3.1.4 借款人申请暂缓支付或者撤回支付委托的,应在贷款人

支付前书面向贷款人提出。贷款人审核确认后,中止受托支付,并可以收回相应

的借款;在此期间,相应借款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中止受托支付后,借款人

申请恢复支付委托的,按照本合同第3.3.3.1.2条的约定办理。 3.3.3.1.5 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项

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

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 3.3.3.1.6 支付委托不能附条件,借款人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中

附条件的,所附条件对贷款人不产生义务。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贷款人办

理受托支付、暂缓支付、撤回支付、恢复支付等事宜,贷款人不负通知收款人

的义务。

3.3.3.2 自主支付

除本合同第3.3.3.1.1条和第4.1.1条约定的情形外,借款发放至借款

人账户后,借款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自主支付。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告知借

款支付情况,贷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

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3.4 还款 3.4.1 还款来源

借款人以其财产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包括但不限于:

(1) ;

(2) ;

(3) 。

3.4.2 还款计划

借款人应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 种方式的偿还借

款本金:(前两种还款计划可以与第三种还款计划并用)

(1)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归还时间为年 月 日;

(2)分期归还借款本金,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

(3)当 (项目租售收入

达万元/租售率达到%/其他)时,借款人需将租售款的%归

还所欠借款;当 (项目收入达到万元/租售率达到 %/其他)时,借款人应归还全部借款。

3.4.3 还款方式

3.4.3.1 借款人应于还款日前将当期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存入贷款人指

定的还款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划收。指定的还款账户余额不

足的,贷款人可以依法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各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3.4.3.2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异

议期间为七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3.4.4 还款顺序

3.4.4.1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1)借款人明确指定用于偿还某笔借款的,还款用于清偿该笔借款; (2)借款人未明确指定用于偿还某笔借款,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

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

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3)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

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

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3.4.4.2 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借款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

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3.4.5 提前还款

3.4.5.1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提前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

经与贷款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清偿顺序适用本合同第 3.4.4条的约定。

3.4.5.2 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

收利息,利随本清:

(1)按实际 (总/单笔)借款期限和约定利率计收利息;

(2)按实际 (总/单笔)借款期限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 %计收利息;

(3)其他: 。

3.4.5.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归还本金不得少于万元且应是 万元的整数倍。 3.4.5.4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收取提前还款手续

费,提前还款手续费计算方式为 :

(1)剩余贷款期限(以月为单位,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 提

前还款金额 × 1‰;

(2)其他: 。

3.4.5.5 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的,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

定的借款利率计付利息。

3.4.6 展期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借款的,可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借

款人应在该笔借款到期日15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的,与

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3.5 借款凭证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提款金额、还款金

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

记载为准。 3.6 担保

3.6.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

3.6.2 担保合同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另行签订。 3.7 权利义务

3.7.1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借款;

(2)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4)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及其委托人对项目建设、财务活动、借款使

用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应贷款人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报送有关项

目、借款使用、财务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5)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 ①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并购、分立、减少

注册资本、合资、主要资产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发行债权、申请停业整顿、申

请解散、申请破产等;②为他人债务提供大额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

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③借款本息偿还完毕前,因借款形成的项目资产或者收益(含预期收益)

未相应为贷款人(包括贷款人参与的银团贷款)设定抵押、质押,借款人为第三

人设定抵押、质押的;

④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案或项目概算发生重大调整;

⑤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

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6)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①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从事违法活动;

②停产、歇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③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不利纠纷;

④借款人可能对债权实现有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7)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①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重大变动、组织结构重大调整;

②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特许事项发生重大变更;

③增加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实质修改;

④借款人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8)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

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9)借款人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

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必要费用; (10)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3.7.2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贷款

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2)有权以现场与非现场方式的方式监督、检查下列涉及项目建设、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

的文件、资料和信息:①项目资本金、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是否按期到位;项目有无重大

变化;项目进度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是否相当等;

②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是否被违规用于从事股

本权益性投资及有价证券、期货或者从事投机经营等;

③贷款人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必要事项;

(3)对借款人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者债务履行的情形,贷款人可以要求

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实债权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者停止发放借款、

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等;

(4)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

销以及重大经营亏损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丧失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

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等危及担保实现情形的,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3.7.3 其他义务

3.7.3.1 各方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

与利益相关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不

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3.7.3.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各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必

要的通知、协助等义务。 第四条 补充条款

以下 同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对

双方有约束力;本条其他未选择适用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4.1 贷款使用条件

4.1.1 在满足下列条件前,对于贷款人已经依照本合同约定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的借款,借款人使用前需经贷款人同意: 。

4.1.2 借款限制使用期间,按照约定计收利息。

4.1.3 在贷款使用条件满足前,借款人发生被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或者

扣划等情形,或者第三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 4.2 资金监管账户

4.2.1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将下述 款

项存入该账户:

(1)与贷款人借款比例对应的项目资本金;

(2) (全部/与借款比例对应)的经营或者租售收入;

(3)其他: 。

4.2.2 在合同权利义务完全终止前,借款人变更或者取消该账户的,需

经贷款人同意。 4.2.3 其他:。 4.3 保险

4.3.1 借款人应在提款前日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业规定或贷

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及财产等保险,保

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

(1) ;

(2) ;

(3) 。

4.3.2 借款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不低于本合同项下 (项目总价值/借款金额);保险期限至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可交付使用之日止/长于本合同项下总借款期限半年),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贷款人要求续保,借款未还清前不得中断或撤销保险。 4.3.3 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应按时缴纳保险费;贷款人为借款人垫付保险费的,可以向借款人追偿保险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4.3.4 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借款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保险赔偿金应提前偿还借款本息,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偿还的,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追偿或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经贷款人同意,保险赔偿金也可用于恢复事故带来的损失等。 4.3.5 其他: 。 4.4 财务指标监督

发生下列 情形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务保障措施,否则,贷款人可以行使本合同第5.3条约定的权利: (1)经营期项目实际收益低于评估水平的;

(2)借款人资产负债率达到以上的;

(3)借款人发生不良信用的;

(4)借款人或有负债比率超过;

(5)其他: 。 4.5 其他约定

双方补充约定如下:。

第五条 法律责任

5.1 借款人的下列行为,均构成违约:

(1)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2)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所作的承诺;

(3)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宣布借款人构成违约的;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5.2 有下列情形的,贷款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以及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

(1)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违约;

(2)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还款能力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抵押物、质押物可能遭受重大损害或者价值减损;

(4)国家政策发生可能对借款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调整;

(5)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

(6)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贷款人解除合同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5.3 借款人发生第5.1条、第5.2条所述情形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者其他不利于借款安全的情形,落实其他债务保障措施或者提供其他有效的担保;(2)对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归还贷款或未按约定支付应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到期;

(4)对借款人行使抵销等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

(5)要求借款人承担损害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6)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及其他法律措施;

(7)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可以公开披露;

(8)其他救济措施: 。

5.4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5.5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应当赔偿借款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六条 其他事项 6.1 通知

本合同项下通知及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式送达对方,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6.2 争议解决 6.2.1 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第种方式解决:

(1)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进行仲裁。

6.2.2 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6.3 合同生效

6.3.1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6.3.2 签约地点: 。 6.3.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6.3.4 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 份,贷款人份,担保人各 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借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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