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励志奖教金”评选办法
学校各教学单位:
根据《大连民族学院青年教师“励志奖教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05—2006学年度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热爱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第一线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教风端正,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个人品质,人事关系在2005年9月1日前调入我校、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岁,即1966年9月1日后出生)的教师。
二、评选条件:
1、近两年内,在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工作中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教学方面,勇于承担教学任务,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主持省(市)
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或在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教学竞赛等方面作为主要贡献者受到校级以上表彰,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2)在科研及学科建设方面,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不断探索、勇于创新,为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主持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校级以上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3)在学生工作方面,爱岗敬业,为学生成才服务,在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班导师工作、素质教育工作、创新教育工作、指导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省(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2、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所担任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成绩均应在90分以上。
三、评选程序:
1、本年度共计评选25名获奖教师,奖金2000元/人。本奖评选主要以申报者的事迹、成果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2、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由各学院成立奖教金评选小组,按青年教师的10 %的比例确定申报名额(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进行初评推荐,被推荐人选排序上报。各学院在组织推荐时应适度向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倾斜。
有关职能部门推荐的人选,直接报送组织人事部,由组织人事部负责组织联审推荐。
3、申报者所在单位应于9月3日前将申报表格(附件2)及有关推荐材料报组织人事部,审核通过后提交校评奖委员会评定。
4、学校成立“励志奖教金”评奖委员会负责评奖事宜,获奖人选由评委会无记名投票产生。评选实行教师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近两年内有教学事故记录或受到其他处分者,一律取消奖励资格。
5、获奖名单在全校公示,在限定期限内无异议者为最终确定人选。
6、学校在教师节庆祝大会上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在校内宣传获奖者的事迹和成果。
四、本评选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