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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行业发展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1 23:23: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律服务行业发展

2008-02-25 文章来源: 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2007

一、法律行业发展概况

(一)国际发展概况

据统计,2006年世界法律服务业创造的总收入达到4087亿美元,比2005年的3922亿美元增 长4.2%,2001-2006年平均增长率达到4.4%。2006年世界律师业从业人员达到210.3万人,比2005年的207.8万人增长了 1.3%,2001-2006年平均增长率为

1.4%。2001-2006年.法律服务业创造币值 (market value)的年增长率明显高于律师业从业人员年增长率,表明律师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年收入在增加。

2006年,美国法律服务业占全球市值的49.1%,达到2006亿美元;欧洲地区占37.7%,为1540亿美元;亚太地区所占比例较小,仅为 5.7%,市值为233亿美元。就2000年世界律师从业人员分布情况看,美国和欧洲占绝大多数,分别占比40%和37%,即律师从业人员数分别为 84.12万和77.81万;亚太地区则占15%,律师从业人员有31.54万人。

近年来,随着亚太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知名的法律服务公司 (律帅事务所)纷纷扩展业务,亚太地区的法律服务业得到迅速发展,成为全球法律服务业发展最快的地区。2001-2006年,亚太地区法律服务市值年均增 长8.6%,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中国是其中最具吸引力的国家和地区之一。

目前,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的法律服务公司 (律师事务所)主要来自美国和英国。《全球律师100强》公布了却06年全球十大律师事务所,其中英国4家,英国6家。

(二)国内发展概况

据司法部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中国律师行业从此人员总数为164516人,其中律师130310人 (专职律师122242人,兼职律师8068人),辅助人员34206人。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3096家,其中合伙制律师所9296家,约占律师事务所 总数的71%;合作律师所19的家,约占15%: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1470家,约占11%;个人命名的律师事务所361家,约占2%。

2006年,中国律师共办理诉讼法律事务1780764件。其中.办埋刑事辩护及代理341619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1027117件,代理经济诉讼案 件377999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56657件。律师办理海事海商、证券、金融、知识产权、企业改组等非诉讼

业务870615件,拇任企事业法律顾问 279573家,担任政府机关的法律顾问11578家。律师解答法律咨询5201338件,代写法律文书1436862件。

2006年.全国律师业务收入212.7亿元 (人民币,下同),比2005年增长了36.5%。

二、加入WTO承诺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法律服务领域的承诺是:

1.允许外国律师就该律师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以及国际公约和惯例提供咨询服务,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两种服务提供模式不作限制。

2.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北京、上海、广州等19个城市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的数量不少于截至中国加入之日已设立的数量。一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上述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在中国加入WTO一年内取消。我国已经根据人世承诺,取消了对代表处的上述数量和地域限制。

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的业务范围包括:

(1)就该律师事务所律师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及就国际条约和惯例向客户提供咨询:

(2)应客户或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扯理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事务;

(3)代表外国客户,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处理中国法律事务;

(4)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5)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代表处可以按照与中国律师事务所达成的协议约定,直接向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发出指示。

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的代表应为执业律师,应为一WTO成员的律师协会或律师公会的会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首席代表应为一WTO成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相同职位人员 (如一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的成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

5.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的代表在华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国家注册律师。

三、相关政策法规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8号令,2001年12月22日公布,以下简称《条例》)是目前规范外国 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主要国内法规。条例》以及《司法部关于执行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代表的派驻,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规则,代表处的监督 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根据《条例》的授权,司法部于2002年颁布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卜专门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的相关事项做出了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以及此后4个CEPA 的《补充协议卜 内地向香港、澳门进一步扩大法律服务领域的开放。为落实CEPA,司法部于2003年颁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 联营管埋办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队《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法律执业律师受聘于内 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根据CEPA及上述行政规章的规定:(1)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 (行)可以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但联营组织不得以合伙形式运作,联营组织的香港、澳门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2)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香港法律 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被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3)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 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澳婚 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4)香港大律师和澳门律师可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四、法律服务贸易分析

(一)境内的外国商业存在

2006年,法律服务业利用外资项目1个,合同利用外资18303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4750万美元。2006年,外国律师事务所和香港律师事务所获 准在中国 (内地)

设立了25家代表处。截至2006年年底,共有来自20个国家和地区的199家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设立了242家代表处,其中37家律师事 务所各设立了2家代表处,3家律师事务所各设立了3家代表处。代表处分布在15个城市,其中,北京、上海和广东三地代表处数量分别占全国代表处总数的 37.6%,46.2%和9.5%。

近年来,外国和中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和驻内地代表处的业务收入一百稳步增长。2006年代表处业务收入总额为29.8亿元,比2005年增长 47.4%,是2003年业务收入的3.4倍。从2003年到2006年,代表处业务收入年均增长51.4%。其中,美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业务收入为 14.4亿元,占国律师所驻华代表处总收入的48.3%;欧盟国家收入14.5亿元,占48.7%:香港收入0.87亿元,占2.9%。2006年业务收 入超过1000万的代表处有68家.比2005年增加了14家.其中美国37家,英国18家,法国4家,德国3家,澳大利亚2家,中国香港2家。

(二)境外的中国商业存在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部分实力较强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也开始在国外设立分文饥构。目前,北京、上海、广东等发达省市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分别在美国、德国、加拿大、日本、荷兰、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主要是为当地的中国企业上市、投资提供服务,也为外国企业到中国投资提供咨 询。

五、法律行业展望

《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拓展和规范律师等法律服务。在\"十一五\"期间,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要围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服务的总体目标,积极推动法律服务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和谐服务。大力发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业,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圃绕保持国民经济平稳 较快增长、提高自主刨新能力、促迸能源资源有效利用和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面 的作用,积极参与完善能源资源法制建设,主动介人推动中西良性互动,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和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 法律服务。坚持为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提供法律: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的层次和水平,为加快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扩大对外开放服务。适应国际贸易摩擦 不断增多的新形势,做好反倾销、反垄断等涉外案件的代理工作。着力为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服务,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组织和人员的作用,帮助人民群众解 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增加投人,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扩大受援面,

提高办案质量,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 援助;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调解的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中国将继续推进律师改革,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继续改革和完善律师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形式,特别是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加强律师事务所建设,充分发挥 律师事务所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职责,强化基层司法行政机 关的律师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律师行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加强对律师执业的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与国际经济更加紧密地融合,中国也将进一步惟动中外 (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交流与合作。中国律师界也将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律师界的交流合作,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创新,不断充实内容, 拓展渠道,提高质量,为促迸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往来和民商事交往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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