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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展板文字稿(定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09:38: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栏

1.1

1.2

开展法制教育

构建平安校园

——大学生五五普法教育宣传专栏

1.3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普法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

1.4 前言

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了法治,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在法治国家中,公民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人们知法、守法,甚至把法律作为一种生活的需要和信仰。因此,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公民法律意识中的知法守法观念、法律情感、法律信仰及法治信念是可以通过教化而现实的。在公民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是法治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大学生作为国家培养的高素质人才,更应该自觉做到知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维护法律权威,共同构建能体现法制文明的和谐平安校园。本期专栏我们主要针对大学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十种违法情形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同学们当引以为戒。

第二栏(

1、2)

制造混乱

案件回放:

贾志攀,男,西安欧亚学院计算机专业学生。

2008年5月29日20时许,贾志攀在宿舍内,利用所掌握的计算机知识,通过电脑控制学院机房的网络服务器,对陕西省地震局网站进行网络攻击。在成功破解后侵入该网站信息发布页面,并于当日20时53分发布了自己编造的标题为“今晚23:30陕西等地有强烈地震发生”的虚假信息。该信息发布后10分钟内,点击量达767人次。随后不断有群众向陕西省地震局打电话询问此事,造成了社会公众严重恐慌。贾志攀在发现700余人次点击该信息后,感到事态严重,遂立即删除了该信息,但大错已经铸成。不久,公安机关迅速行动,顺藤摸瓜,顺利将贾志攀抓捕归案。

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志攀为满足好奇心,明知在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社会公众工作、生活因地震受到严重影响并对余震具有恐慌心理的情况下,仍利用掌握的计算机技术,非法侵入陕西省地震局官方网站,编造并发布虚假的地震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贾志攀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评析:

社会公共秩序需要每一个公民自觉维护。本案中,被告人出于好奇和恶作剧心态,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他人恐慌,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构成犯罪。近年来,大学生利用掌握的各种知识能力和技术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学生是因为好奇,或者想挑战技术难关等非恶性动机而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害己,可惜可叹。大学生懂得学以致用是好事,但用途必须正确,切忌挑战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法律知识链接: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扬言实施纵火和投放危险物质;结伙斗殴; 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展示侮辱性标语等。

第二栏(

3、4)

代考舞弊

案件回放:

现年24岁的冯佳文,于2010年2月4日在华威大学持另一名学生的考试证和护照,代其参加英文考试。监考人员发现冯和护照上面的人长得很不一样,随即,他们搜查了冯的背包,发现包内他带的证件与考试用的护照完全不符。校方当即报警,冯佳文被逮捕。

冯佳文向警方坦白,他是从当地一家华人留学中介所得到替人代考的工作。每通过一个考试,就可以获得400英镑的报酬,诱人的报酬使冯当上了“枪手” 。4月30日在考文垂刑事法庭上,冯佳文承认自己“蓄意持有假证件”的罪名。同时他承认在去年7月23日替人代考过另一场考试。

按照英国法律,替人代考是犯罪欺诈行为。华威大学的发言人表示,这种替人代考的行为十分不诚实。2010年5月7日,冯佳文因替人代考,,最终被判刑6个月。

记者还了解到,华人留学生代考被抓已经发生多次。2009年12月,有另外两名中国学生涉嫌代考华威大学的入学英文考试,他们分别被判5个月和6个月监禁。

案件评析:

代考以及各种形式的舞弊在大学校园中已经成为一种相当恶劣的风气。这是十分不诚实的行为,涉嫌欺诈和破坏社会公平。各地各校已经有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然而代考者依然心存侥幸,层出不穷。我们大学生当引以为戒,平时勤努力,考试靠自己,千万不能因为贪图一时痛快而挑战法律,一步行差踏错,招致遗憾终生。

法律知识链接: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相关处罚规定:

严禁非应届高中在校生参加考试和高校在校生替考。大学在校生若替考,或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相关高校可开除其学籍。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伪造、买卖和使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学生证,护照等);倒卖有价票证(如车票,船票,航空客票,入场券等);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刻画、涂污文物名胜古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三栏(

1、2)

暴力伤人

案件回放:

昆明某大学内,一起内衣丢失的小事,激化成一桩恶劣的校园暴力案件。2008年4月13日晚时许,觉得自己被误认为偷了内衣的小丽邀约9名同学,到宿舍内与小雪“谈话”。随后,10个人围住小雪不停殴打,有人向她头上浇淋吃剩的方便面汤,有人在她脸上用眉笔写字。更为恶劣的是,当着男生的面,这些人强迫小雪脱光衣服,并用手机拍下施暴与受辱的照片和视频,并扬言要传到QQ空间。同时,小雪被迫写下14份保证书,保证不告发此事。暴力过程长达5个多小时,持续至次日凌晨4点„„摆脱控制后,小雪最终向警方报案。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4月16日给小雪做了鉴定,小雪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 最终,10名参与暴力伤人和侮辱他人的学生被全部逮捕归案,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的具体情况,分别判处10名犯罪嫌疑人一至两年有期徒刑。

案件评析:

只因两句口角之争,小丽就纠集大量人员对受害人进行伤害,而涉案的其他嫌疑人,身为大学学生,不分是非,人云亦云,采用极其恶劣的手段对受害人进行伤害,主观恶性大,对受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难以预料。这是历年来罕见的一起侵害人身民主权利的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此案涉及《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有期徒刑的从严情节,不适用从宽政策。 10名学生,最终因为自己的无知和霸道,不得不吞下自己种下的苦果。

法律知识链接: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妇女,即使妇女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妇女,损害了妇女的名誉权。

第三栏(

3、4)

遗弃亲子

案件回放:

2009年12月3日,重庆万州警方破获一起拐卖婴儿案件。经查,婴儿的母亲是90后未婚妈妈,因养不起孩子,她与网恋男友决定将孩子卖出去。目前,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警方已对包括这对狠心父母在内的涉案人员全部采取了强制措施。

婴儿的父亲辛某才21岁、湖北枝江人;母亲张某也只有19岁、重庆云阳人。两人是去年开始通过上网聊天认识的,随后确立恋爱关系。辛某交代,来万州后,由于没有一技之长,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一天大部分时间都沉迷于网络。年初,张某意外怀孕,由于二人没结婚,双方父母都不愿意过问,失去家里的“经济援助”后,生产时两人只在医院住了4天便出院了。最初,他们有将小孩送出去的打算,但没找到合适的人。最后碰到了李勇,经不住诱惑,他们遂以2500元的价格“半送半卖”给了李勇。收了李勇2500元钱后,辛某拿这笔钱去给自己买了部手机。

重庆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连毅表示,法律上没有“半送半卖”的说法,孩子父母只要出于盈利目的将孩子“送”人,就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

案件评析:

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子女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每一个家庭成员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成员,尤其是哺乳期的婴儿。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劳动法》、《母婴保健法》等许多部法律予以特殊保护。两被告人侵犯婴儿权利,在婴儿出生后即将其出卖,使一个刚出生的婴儿失去了亲生母亲母乳的哺育,失去了一个正常婴儿生存的权利,两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完全丧失了作为一个父亲、母亲所应当具有的基本道德,还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

法律知识链接:

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窃婴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第四栏(

1、2)

网络犯罪

案件回放:

现年23岁的罗建是个大专生,南昌人,毕业一直待业在家。有一次上QQ聊天时,结识一个叫“QQ号出售”的网友。通过聊天,该网友告知手头有一些南昌ADSL用户的账号和密码,让罗建先申请新的QQ号,再用他给的ADSL账号消费,购买Q币放在新的QQ号上,然后用这些QQ号和他交换5位数的QQ号。按照网友提供的方法,罗建在2009年11月2日至3日盗取了28个宽带账号,花费2530元以购买Q币。后来,罗建按照网友的交代给了她大约有2000个Q币的十多个新QQ号,结果对方没兑现承诺。一气之下,罗建把600个Q币卖给了其他网友,自己只留了200个Q币。11月3日中午,有一个网友找他买Q币,双方以60元200个Q币达成交易。两天后,当罗建按照约定前来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西湖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盗取的手段,窃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评析:

近年来互联网络发展非常迅猛,各式各样的网络犯罪出不穷。在此案的审理中,罗建盗取宽带账号和密码购买Q币,法院最终按照罗建所盗取的账号消费金额判刑。这是一起关涉到虚拟财产的犯罪案件,也是给我们的重大警示,盗窃虚拟财产也是盗窃行为,通过网络技术盗窃他人账号资金购买虚拟财产,更是直接构成盗窃罪。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大学生的生活与网络息息相关,一定要学好相关法律法规,千万不能因为无知和大意而触犯刑律。

法律知识链接:

网络盗窃,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一样,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应按照中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盗窃罪)之规定定为盗窃罪。

第四栏(

3、4)

违法传销

案件回放:

南京市公安局、工商局日前联合查处一起假借自主创业名义诱骗在校大学生参与传销的案件,涉及南京33所高校共834名大学生。目前,该案两名为首分子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移送起诉。本案中,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利用学生急于挣钱自立、急于脱贫等心理,以招收兼职为名大量发展在校大学生参与传销活动,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有的大学生甚至不惜以休学、退学为代价专职从事传销。犯罪嫌疑人还采用精神“洗脑”、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心创伤。

目前,涉案的834名大学生已全部被解救。南京市工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非法所得,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24岁的杨志曾是河北省某县高考状元,进入南京某名牌大学后,他放弃了本、硕、博连读的机会,像其他出身贫寒的学子一样,选择了退学创业。杨志与来学校开招商说明会的境外华人王某一见如故,最终因受到王某器重,成为其创办的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外衣的掩盖下,拉在校学生入会,收取会费,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最终,在社会多方努力下,本案告破,涉案大学生被全部解救,但主谋王某和作为其非法传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杨志,则被羁押候审。 案件分析:

泯灭人性的“训练理念”、不顾羞耻脱衣演讲甚至随意发生性关系,这是传销组织惯用的“洗脑”伎俩...怀抱梦想又涉世不深的大学生们被洗脑后,有些到身陷囹圄时,还不知道自己错在什么地方。大学生参与传销不仅荒废学业、遭受经济损失,而且身心遭受严重伤害,甚至为发展下线,不惜坑害自己的亲人朋友和同学,影响极其恶劣。工商、公安部门提醒,高校毕业生就业高峰来临,一些传销组织又开始活跃起来。大学生要认清传销本质,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法律知识链接: 传销行为: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同时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处罚: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栏(

1、2)

大额盗窃

案件回放:

吴超,黄河科技学院大三学生,2010年1月4日早上,他来到7号宿舍楼,趁楼上无人,用自带的钥匙开门入室盗窃。当天晚自习后他打算把电脑带出学校,被学校保安抓个正着。吴超说,他发现一把钥匙可以打开学校的几个宿舍门,便有了收集钥匙的习惯。

警方查明,吴超盗窃的9台电脑,除一台电脑以1200元的低价在科技市场卖出,其他8台笔记本电脑均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经鉴定,吴超所偷赃物价值19810元。

2010年5月25日上午,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9人组成的人民陪审团通过吴超的父母及妹妹了解到,吴超行窃,是因为家庭贫困,母亲生病,妹妹动手术和读书等原因需要用钱,在打工赚钱不够的情况下,才萌生偷盗意念的。主观恶性不大,可以酌情减轻刑罚。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吴超犯盗窃罪事实成立,且盗窃数额巨大。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分析:

大学生盗窃的多是存折、手机、随身听、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他们盗窃这些物品销赃后进行挥霍。这些大学生犯罪被发现后,大多数会被取消学籍,严重者甚至会被监禁。吴超偷盗的动机却不是为了自己挥霍,他的遭遇令人同情和惋惜,但感情不能代替法律,其犯罪事实已经成立,就必须接受法律的惩罚。近年来,大学生盗窃案件呈上升趋势,同学们需加强法制观念,警惕虚荣心作祟,遇到困难,要懂得通过正当途径寻求帮助,切勿以身试法,否则遗恨终生。

法律知识链接: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第五栏(

3、4)

参与赌博

案件回放:

2009年3月30日15时许,在大连理工大学北门的一家台球厅里,凌水派出所民警查处了一批赌博机,在现场还发现有5人正在赌博,其中包括两名在校大学生。当时两名学生手中有十几元钱硬币,正在赌博机前下注。民警将两人带回派出所询问,经了解,一人读大二,另一人读大三。两名学生表示是和同学一起来玩台球,同学离开后,他们见墙角有几台赌博机,就过来玩两把,平时并不经常来玩。鉴于两名学生情节较轻,民警并未对其治安拘留,但给予500元的治安处罚。“这些参与赌博的记录,我们为了保护学生,未向学校汇报,但仍会记录在两人的治安档案上,如果再次发生类似情况,警方都能查询到。 ”民警说。

在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了一个现象,两名大学生在玩赌博机的过程中,尽管不断投一元硬币,但始终没有将此行为视为赌博。两名学生觉得这种赌博机虽然以人民币为筹码,但和台球、网络游戏一样,都是一种游戏消费,而且金额不大,不应该属于赌博活动。

学生的这种想法让民警感到很担忧。事实上,以钱币作为筹码,在游戏中进行钱币兑换,已构成赌博。 ”凌水派出所民警特地向两名学生讲解了赌博的概念。而得知自己确已涉嫌赌博以及参与赌博可能会受到的相应处罚时,两名学生十分懊悔,甚至有些后怕。

案件分析:

赌博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是利用赌具,以钱财作赌注,以占有他人利益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学生一旦参与赌博,其危害将是多方面的。大学生在经济上并不独立,更缺少足够的经济支持作为赌资,甚至于有些同学输钱之后,连生活费都无法解决,现实的窘迫和无奈会令他们铤而走险,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为筹集赌资,不惜偷盗、抢夺,以身试法,走上一条不归路。不可自拔的赌博恶习往往是由小打小闹的赌博开始的,一旦成瘾,很可能会触犯相关法规,会给社会,家庭以及自身造成严重的危害,甚至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所以,面对赌博,我们必须防微杜渐。

法律知识链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赌博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对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第六栏(

1、2)

非法拘禁

案件回放:

被告人小雪是某大学二年级的女学生,2008年寒假在江阴打工期间,认识了被告人小刚和小龙,共同加入了一个名为贵州“山霸”保健品的非法传销组织。2009年年初,小雪为扩大销售网络,哄骗自己的高中女同学小雯从河北赶到江阴。小雯发现小雪干得是非法传销后,拒绝加入该组织,结果小雪和小刚一起将小雯扣留在江阴,并没收其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小龙积极配合他们。2009年2月12日中午,被害人小雯为逃脱传销组织,从5楼阳台攀爬不慎跌落,造成轻伤。案发后,小雪和小龙被警方迅速抓获,而小刚也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小刚系自首,被告人小龙是从犯,三被告人均未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被害人的摔伤非三被告人的直接加害,同时他们的父母均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人也表示谅解等因素,故判决三被告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三被告人及父母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当场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

案件分析:

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构成非法拘禁罪。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拥有不受侵犯的权利。案中三被告为达到目的而拘禁小雯,限制其人身自由,结果为自己招来牢狱之祸。因此,青年学生应该更多地了解法律知识,三思而后行,以免酿成大错,悔之不及。

法律知识链接: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栏(

3、4)

强奸罪

案件回放:

因不满女友王某分手,大学生邓某请师妹张某帮忙,诱骗她喝“催情咖啡”,然后将其强奸。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审理认为,邓某、张某均犯强奸罪,依法对两人判刑。

邓某是大二学生。2009年10月29日,邓某因不满女友分手,欲实施报复,便请师妹张某帮忙。次日下午5时许,张某将王某骗至黄石一家餐厅的包厢内,二人开始喝酒。至当晚11时许,在张某的劝说下,王某喝下5瓶啤酒。随后,张某将王某带到邓某的租住屋,佯称给王某喝饮料醒酒,骗她喝下邓某事先准备好的催情咖啡。尔后,等候多时的邓某进入房间,对神志不清的王某实施强奸。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清醒过来,发现自己被强奸,遂报警。 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审判认为,邓某违背别人意愿,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张某是从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案件分析:

本案中,邓某因不满女友分手,利用张某帮助,诱使王某喝醉并引用催情物品,使被害人处于无法反抗和不知反抗状态,从而与神志不清状态的王某发生性关系。邓某侵犯了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构成强奸罪。本案中,女大学生张某尽管身为女性,无法成为直接正犯,但她助纣为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张某同样被以强奸罪论处。

法律知识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强奸罪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结束语

当代大学生是青年中的一个精英群体,是未来社会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推动依法治国方略顺利实施的重要力量。大学生要真正肩负起历史赋予的这一神圣使命,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健康素质,同时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对法律至上的信仰;二是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三是自觉从法律角度观察、分析、甄别社会问题、社会事件的思维取向及其应变能力。几年来,随着国家法制的逐步健全,大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逐步提高,但是,由于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家庭教育的误区、学校教育和管理方面的缺陷、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等,导致大学生法律素质仍然不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可以说普及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是各高校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贯穿于各项工作、各个领域之中,全面深入地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经济和社会事业稳步发展的必要保证。

青年是中国的希望和未来,高校是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摇篮。决定中国未来命运的就是我们这些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群体,祖国和人民对我们寄予厚望。但是,目前大学生违法违纪现象呈上升趋势,令人感到焦虑和不安。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状况总数已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在校生犯罪案件又占青少年犯罪案件的40%以上。当前,在校生犯罪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之一。其中,学生不知法、不守法,法制观念淡薄是犯罪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我们从小学到大学,十几年的寒窗苦读,其中冷暖悲喜,唯我心知。可惜的是,进入大学以后,少数同学因各种原因犯错受到处罚,更有极少数同学因严重违法犯罪被退学,甚至身陷囹圄,多年努力和艰辛付之东流,辜负了国家的培养,家长的希望,也葬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令人感到痛心和惋惜。因此,增强大学生法制安全意识,是一件刻不容缓而又任重道远的大事。只有加强法制教育,使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才能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预防和减少犯罪并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出:“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把他们培养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于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确保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要“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大学生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 ,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善于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同学们必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和掌握基本法律,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完善人格,懂得控制情绪,克制膨胀的欲望,做一个知法,守法,既懂得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又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我的优秀大学生,为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出一份力,为民族的崛起和国家的繁荣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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