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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1: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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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

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办法,我委现印发《资质认定 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等15份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不发纸质版,请在认监委网站下载,网址:WWW.CNCA.GOV.CN),相关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使用要求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7:检验检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公示表 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表(略)

国家认监委 2015年7月31日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

一、为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实施,为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对资质认定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依法进行保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订本要求。

二、本要求规定了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应遵循的公正性和保密性方面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的所有活动。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应充分体现和保证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无论其规模、隶属关系、经济状况如何,均可申请资质认定。

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实施,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咨询等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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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质认定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检验检测机构推荐咨询服务机构或咨询人员。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行为不得损害资质认定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不接受任何影响其工作公正性的经济资助。

七、资质认定工作的管理人员、支撑人员、评审员、技术专家等,在参与资质认定的决定、从事评审、处理申诉和投诉前均须签署“公正性与保密性声明”,承诺遵守各项公正性和保密性规定,主动报告本人、以及本人所在的机构与工作对应的检验检测机构之间存在的或潜在的行政、经济、商务等方面的利害关系,并对公正性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凡有利益冲突的人员均应主动回避。

八、影响资质认定过程和结果的人员应客观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可能损害资质认定公正性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

九、资质认定部门对其在资质认定过程中获得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的商业、技术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外透露其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责任的除外。

十、应保密的信息包括: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资料及文件; 评审或其他资质认定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档案; 特别规定的其他保密信息。

十一、在下列情况下,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得到获准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书面同意; 履行法定责任。

十二、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对外公布的关于获准资质认定状态的信息。包括获准资质认定、拒绝资质认定、暂缓资质认定、暂停或撤销资质认定、扩大或缩小资质认定范围的信息及获准资质认定的范围;

检验检测机构获取资质认定应对外公开的信息;

资质认定部门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的公开信息。 十

三、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工作,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是指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委托,承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审核、评审安排、评审报告审核等技术辅助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可以是依法成立的机构,也可以是法人机构中的一部分。

第四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独立于其委托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利益相关各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承诺遵守公正性、诚实性和保密要求,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

第五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仅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委托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与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工作的范围、期限。

第六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实施程序和岗位责任,接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定期对其运行体系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并采用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来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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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健全和完善岗位培训制度,对承担资质认定委托任务的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进行培训。

第九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只能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委托的期限内开展工作,需要延续委托期限的,应当在委托书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重新签订委托书。

第十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有关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若办理时限出现超期的,应事先征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的核准。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委托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开展工作的,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委托资格。

第十二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评审员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员,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其指派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专业人员。必要时,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还可聘用技术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审员的申请、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要求。

第四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评审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制定培训大纲及相关文件,并负责承担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承担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未取得评审员证书和未被聘为技术专家的人员,不得从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第六条 申请评审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经过相关培训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开展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四)其他条件:

1)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

3)熟悉计算机操作,能使用资质认定以及评审员管理的软件系统; 4)有足够的时间参加评审工作; 5)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技术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工作经历,精通本专业技术。 第八条 评审员取证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自学或者参加相关评审员技能培训,参加资质认定部门组织的考试并考核合格;

(二)申请人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评审员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自愿申请,并经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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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级评审员的,还需获得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或者行业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组的推荐。

(三)资质认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评审员证书,并录入评审员信息库。

第九条 取得评审员证书的评审员,可以被不同的资质认定部门所使用。资质认定部门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以选择使用其他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的评审员。

第十条 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6年。

证书到期前,评审员拟继续承担评审任务的,可提出延续证书资格的申请。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后,评审员证书可以延续。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公布评审员信息,并对评审员的评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平公正;

(二)善于沟通,具有团队协同精神;

(三)持续提升评审技能和专业知识;

(四)不损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或评审工作的声誉;

(五)不介入与评审方有关的利益冲突或竞争;

(六)不接受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人员的任何好处;

(七)不得从事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咨询活动;

(八)未经授权,不披露任何有关评审的信息;

(九)主动接受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对有关人员违背评审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评审员严格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实施咨询又实施评审;

(三)与所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收受和谋取当事人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 评审员分为二个级别:高级评审员和评审员。 高级评审员:可担任评审组长的人员。

评审员:能够独立地对特定领域的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人员。

第十五条 评审员至少参加10次及以上评审,其中至少3次为初次评审或复评审,经2名以上高级评审员分别评价合格,可申请晋级升为高级评审员。

第十六条 评审员的技能培训。资质认定部门应制定评审员技能持续培训计划,对评审员进行持续培训,培训形式包括集中授课、现场观摩、会议研讨或者在线培训等。

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定期对评审员进行监督和评价,根据评审员技术能力、工作表现、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确定是否给予评审员证书的维持或延续。

第十八条 对评审员的监督主要采取现场评审观察、评审案卷审查、被评审方的意见、专项检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信息反馈等五种方式。相关信息包括持续培训的考核结果、相关机构反馈的信息、评定的信息、工作态度、廉洁行为和申诉投诉等。

(一)现场评审观察

通常情况下,对评审员每6年内必须实施1次现场见证。评审员由评审组长实施现场见证,高级评审员由资质认定部门委派观察员实施现场见证或同组中高级评审员相互见证。需要时,资质认定部门可根据获取的有关评审员评审工作质量的信息,增加对评审员的现场见证频次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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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案卷审查

资质认定部门通过评审案卷审查,查找与评审员有关的信息。

(三)被评审方的意见

向被评审方发放征求意见表,由被评审方对评审组和评审员作出评价。

(四)专项检查

对于有可能影响资质认定工作质量或声誉的事件,资质认定部门可随时安排专项检查活动,有针对性地对评审员的现场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五)其他相关方面的信息反馈

根据相关方面反映的有关评审员评审工作方面的信息,资质认定部门可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核实查证。 第十九条 评审员监督结果及处置

(一)评审员监督结果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评审员监督结果记录入评审员信息库,并反馈相关评审员。

(二)违规情况的处置

资质认定部门将对出现以下行为的评审员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和注销资格的处置: 1)不符合评审员基本要求; 2)违反评审员行为准则;

3)评审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4)评审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已造成严重后果;

5)实施评审经历或现场见证时出现失误,或做出虚假的、不负责任的评价结论; 6)其他(例如:不能保持必要的经历,自动放弃等)。

(三)恢复

暂停资格的评审员,在暂停期内针对自身问题进行了有效的纠正或改进,经验证后,由资质认定部门做出恢复决定。

第二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定期对优秀评审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认监委2008年11月30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6: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一、为了对检验检测专用章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

三、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章记录资料要存档备查。

五、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过本单位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六、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也须要经过本单位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七、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本单位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五星标识。专用章形状通常为圆形,参考式样如下。

八、丢失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单位要及时声明作废。

九、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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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 “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基础上,树立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风险管理,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的要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的效能。

二、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按照检验检测机构及其运行风险的大小,日常管理表现,投诉举报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其他方面的信息反馈,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并据此实施差异化的监督管理,实现全国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科学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有效性和及时性。

三、工作职责分工

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制定分类监管的政策制度,对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国家认监委负责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分类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获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的分类监管。

四、监管分类及评价标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管实际,资质认定部门将检验检测机构分为A、B、C、D四个类别,并根据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

1.A类: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实遵守践行,诚实守信,主动落实主体责任,自律意识较好,内部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客观公正,没有出现用户投诉或其他负面情况,整体运行管理状态良好。

2.B类: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做到遵章守纪,有一定自律意识,内部管理比较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较为公正,用户投诉少且投诉事项轻微,所从事的检验检测领域风险较小,不存在明显的质量安全隐患。

3.C类: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熟悉,承担主体责任的主动性和自律意识存在不足,内部管理存在的瑕疵较多,承担的检验检测产品或服务质量有一定风险,关键岗位人员流动较频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陈旧或状态不佳,存在一定数量的投诉举报并且部分被查实,有较为明显的违规风险。

4.D类: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内部管理混乱,存在检测数据不准确甚至虚假数据、超范围检验检测等重大问题,管理体系不能证明得到有效运行,检验检测能力严重缺失或存在欺瞒,承担的检验检测产品或服务质量风险很大,上年度和本年度发生过违法或严重违规的案件,全年度未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关键岗位人员流动异常频繁等,整体运行管理存在重大违规风险和安全隐患等。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年度监督检查、能力验证、现场评审表现、其他部门反馈的意见、申投诉调查处理结果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类。在首次启动分类监管时,所有检验检测机构起始默认类别为B类。

五、监管要求

(一)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督管理档案

1.资质认定部门应建立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档案。资质认定部门应及时录入监管的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分类出现变化时,原有档案不予删除,需留下每次分类变化痕迹,每年进行复核确认。

2.分类监管档案内容包括(不限于):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既往监督管理记录、分类发生变化情况等。分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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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档案的建设可以与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系统、监督管理系统以及统计直报系统相结合。

(二)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结果,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如下监管措施实施分类监管。

1.年度监督检查。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组织,由资质认定部门对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每年组织一次。

2.日常监督检查。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按照分类监管类别对应的检查频次,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每次检查应由2名以上监管人员执行,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可采用“双随机”方式抽查。

3.投诉调查。根据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举报和投诉,由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调查。调查注重对投诉举报及其他渠道线索的查证落实,并据此实施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处理或处罚。

(三)监督检查的频次

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不同的监管频次和管理方式。原则上,对A类检验检测机构予以“信任”,B类检验检测机构予以“鼓励”,C类检验检测机构予以“鞭策”,D类检验检测机构予以“整顿”。

1.对被确定为A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不将其列为下一年度的年度监督检查对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出现责任事故、收到投诉举报等情况除外,以下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均同)。对A类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一般3年进行一次。

2.对被确定为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年度监督检查中,可根据情况(如备选机构数量不足)选择性地抽取少数机构进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一般每2年实施一次。

3.对被确定为C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年度监督检查中原则上尽量抽取进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一般每1年实施一次。

4.对被确定为D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年度监督检查中列为必须检查对象。对D类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当年度接受资质认定部门“年度监督检查”的,视同接受过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六、分类评价结及监督

(一)分类评价结果主要提供给资质认定部门进行日常管理时使用,不得用于社会宣传或者暗示检验检测机构的市场竞争力。

(二)资质认定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分类进行动态管理,随时根据相关情况调整分类。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实施行政处罚的,该检验检测机构等级在当年度直接降为D类。

(三)为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的统一性,确保监管质量,国家认监委将每年组织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分类监管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本评审工作程序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其目的是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过程。

1评审类型及时限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分为:现场评审和书面审查。 1.1 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的类型,包括首次评审、变更评审、复查评审和其他评审。

首次评审:对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组织机构、工作场所、关键人员、技术能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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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等发生变化,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复查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证书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对其资质是否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其他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因资质认定部门监管、处理申诉投诉等需要,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1.2 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的类型,包括变更审查和自我声明审查。

变更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法人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标准等发生变更,或自愿取消资质认定项目,资质认定部门对其变更情况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的书面审核。

自我声明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其的自我声明的书面审核。对于作出自我声明的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将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对其声明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1.3 技术评审时限

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技术评审应当在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含提交评审结论),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2.现场评审准备 2.1 确定实施部门

资质认定部门受理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后,可自行组织实施评审,如需委托专业技术评价组织实施评审,应将如下资料转交专业技术评价组织:

(1)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申请书》;

(2)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适用时); (3)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说明; (4)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用表。 2.2组建评审组 (1)评审组组成

资质认定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应根据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和专业类别,按照专业覆盖、就近就便的原则组建评审组。评审组由1名组长、1名以上评审员或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成员应在组长的领导下,按照资质认定发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下达的评审任务,独立开展资质认定评审活动,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2)评审组长职责

①带头遵守评审纪律和行为准则,要求评审组成员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对评审组成员进行必要的指导,对评审组成员的现场评审表现做出评价;

②带领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并对现场评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及评审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③代表评审组与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沟通,协调、控制现场评审过程,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

④协调评审组与资质认定部门派出的监督人员的联系。

⑤负责现场评审前的策划,包括:文件审查、评审日程安排、商定现场试验项目、填写评审的前期准备记录以及评审前应准备的事项等;

⑥在现场评审首次会议前,向评审组介绍评审的有关工作内容和要求;

⑦根据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实际情况,结合评审组成员的意见,负责提出现场评审结论; ⑧组织对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情况的验收;

⑨负责评审资料的汇总和整理,并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报告评审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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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以及报送评审资料。

(3)评审员职责

①遵守评审组计划日程安排和评审组任务分工,完成相关内容的评审工作,服从评审组组长的安排和调度,遵守评审纪律和行为准则,对其评审内容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②按照评审组的分工,做好评审前的信息收集,负责管理要素的评审员应协助评审组组长做好前期文件审查工作,负责技术要素的评审员应协助评审组组长确定现场试验考核项目,负责评审报告中相关记录的填写。

(4)技术专家职责

①遵守评审组计划日程的安排,遵守评审纪律和行为准则,服从评审组组长的安排和调度,对其评审内容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②按照评审组的分工,协助评审组组长或评审员确定现场试验考核项目,协助评审员开展检验检测能力确认工作。

2.3材料审查

评审组长应在评审员或者技术专家的配合下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提交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类型、能力范围、检验检测资源配置以及管理体系运作所覆盖的范围进行了解,并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进行文件符合性审查,对管理体系的运行予以初步评价。

(1)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及附件的审查要点

①审查检验检测机构的法人地位证明材料,审核其经营范围是否满足公正性检验检测的要求; ②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③“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能力表”中的项目/参数及所依据的标准是否正确,是否属于资质认定范围; ④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的填写是否正确,所列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其申请项目/参数的检验检测能力要求,并可独立调配使用;

⑤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人员的职称和工作经历是否符合规定; ⑥组织机构框图是否清晰。 (2)对《质量手册》的审查要点

①《质量手册》的条款应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相关规定; ②质量方针明确,质量目标可测量、具有可操作性; ③质量职能明确;

④管理体系描述清楚,要素阐述简明、切实,文件之间接口关系明确; ⑤质量活动处于受控状态;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行并进行自我改进。 (3)对《程序文件》的审查要点

①需要有程序文件描述的要素,均被恰当地编制成了程序文件; ②程序文件结合检验检测机构的特点,具有可操作性; ③程序文件之间、程序与质量手册之间有清晰关联。 (4)审查结果处理

评审组长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资质认定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当材料不符合要求时,由资质认定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通知申请机构更改。

2.4 下发评审通知

材料审查合格后,资质认定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向被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下发《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现场评审通知书》,同时告知评审组按计划实施评审。

2.5 编制评审计划

评审组接到现场评审任务后,编写《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审日程计划表》。对评审的日期、时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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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评审组分工等进行策划安排。并就以下问题与被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沟通:

(1)确定评审的日程; (2)确定现场试验项目; (3)商定交通、住宿等安排。 3.实施技术评审 3.1 召开预备会议

评审组长在现场评审前应召开全体评审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会议内容包括: (1)评审组长声明评审工作的公正、客观、保密; (2)说明本次评审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3)介绍检验检测机构文件审查情况; (4)明确现场评审要求,统一有关判定原则;

(5)听取评审组成员有关工作建议,解答评审组成员提出的疑问;

(6)确定评审组成员分工,明确评审组成员职责,并向评审组成员提供相应评审文件及现场评审表格; (7)确定现场评审日程表;

(8)需要时,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与评审相关的补充材料;

(9)需要时,组长对新获证评审员和技术专家进行必要的的培训及评审经验交流。 3.2 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全体成员,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主管和检验检测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次会议,会议内容如下:

(1)组长宣布开会,介绍评审组成员;检验检测机构介绍与会人员;

(2)评审组长宣读资质认定部门的评审通知,说明评审的目的、依据、范围、原则,明确评审将涉及的部门、人员;

(3)确认评审日程表; (4)宣布评审组成员分工;

(5)向检验检测机构做出保密的承诺;

(6)澄清有关问题,明确限制条件(如洁净区、危险区、限制交谈人员等);

(7)检验检测机构为评审组配备陪同人员,确定评审组的工作场所及评审工作所需资源。 3.3 考察检验检测机构场所

首次会议结束,由陪同人员引领评审组进行现场考察,考察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办公及检验检测场所。现场参观的过程是观察、考核的过程。有的场所通过一次性的参观之后可能不再重复检查,要利用有限的时间收集最大量的信息。在现场参观的同时要及时进行有关的提问,有目的的观察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检验检测设施是否符合检验检测的要求,并做好记录。现场参观应在评审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防止由于检验检测机构陪同人员过细的介绍,而影响后面的评审工作进程。也不要因个别评审员对某个问题的深入核查而耽误了其他评审员的时间。

3.4 现场试验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使用合适的方法和程序来进行检验检测应通过现场试验予以考核。通过现场试验,考核检验人员的操作能力以及环境、设备等保证能力。

(1)考核项目的选择

首次评审现场试验项目需覆盖申请范围内所有大类,复查评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少。 (2)现场试验考核的方式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现场试验考核,可采取盲样试验、人员比对、仪器比对、见证实验和报告验证的方式进行。

(3)现场试验结果的应用

①盲样试验、人员比对、仪器比对、过程考核、应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报告或证书验证应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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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②在现场操作考核中,如果盲样试验、人员比对、仪器比对的结果数据不合格,或与已知数据明显偏离,应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分析原因;如属偶然原因,可安排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试验;如属于系统偏差,则应认为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具备该项检验检测能力。

(4)现场试验的评价

现场试验结束后,评审员应对试验的结果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如下: ①采用的检验检测标准是否正确;

②检验检测结果的表述是否准确、清晰、明了; ③检验检测人员是否有相应的检验检测经验; ④检验检测操作的熟练程度如何; ⑤环境设施和适宜程度;

⑥样品的接收、登记、描述、放置、样品制备及处置是否规范; ⑦检验检测设备、测试系统的调试、使用是否正确; ⑧检验检测记录是否规范。 (5)现场提问

现场提问是现场评审的一部分,是评价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是否经过相应的教育、培训,是否具有相应的经验和技能而进行资格确认的一种形式。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主管、授权签字人、各管理岗位人员以及所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均应接受现场提问。

现场提问可与现场参观、操作考核、查阅记录等活动结合进行,也可以在座谈等场合进行。 现场提问的内容中可以是基础性的问题:如就法律法规、评审准则、体系文件、检验检测标准、检验检测技术等方面的提问。也可就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尚不清楚的问题作跟踪性或澄清性提问。对所有的提问应有相应的记录,以便作出合理的评审结论。

(6)查阅质量记录

管理体系过程中产生的记录,以及检验检测过程中产生的记录是复现管理过程和检验检测过程的有力证据。评审组应通过对质量记录的查证,评价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以及技术操作的正确性。对质量记录的查阅应注重以下问题:

①文件资料的控制,以及档案管理是否适用、有效、符合受控的要求,并有相应的资源保证; ②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科学,能否有效反映管理体系运行状况; ③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格式内容应合理,并包含足够的信息;

④记录做到清晰、准确,应包括影响检验结果的全部信息,如图表,全过程等; ⑤记录的形成、修改、保管符合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 (7)填写现场评审记录

对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审的过程要记录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的评审表中。评审员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评审的同时,应详细记录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条款及事实。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

(8)现场座谈

通过现场座谈考核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基础知识、了解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对体系文件的理解、澄清现场观察中的一些问题、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座谈一般由以下人员参加: 各级管理干部和管理岗位人员、内审员、监督人员、主要抽样、检验检测人员、新增员工。座谈中应该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提问和讨论:

① 对《评审准则》的理解; ②对检验检测机构体系文件的理解;

③《评审准则》和体系文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情况; ④各岗位人员对其职责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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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各类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⑥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以及需要与被评审方澄清的问题。 (9)授权签字人考核

授权签字人是指由检验检测机构提名,经过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签发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的人员。授权签字人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①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 ②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

③熟悉或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状态; ④熟悉或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技术标准方法;

⑤熟悉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审核签发程序; ⑥具备对检验检测结果做出相应评价的判断能力;

⑦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的要求。

考核由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成员参与,对每个授权签字人填写一张《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考核授权签字人评价记录表》,记录的内容如下:

①考核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以及被考核人的回答情况; ②主考人的评价意见。 (10)检验检测能力的确定

确认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是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的核心环节,每一名评审员都应该严肃认真的核准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为资质认定的行政许可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结论。核准的检验检测能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立项所依据的标准。立项所依据的检验检测标准必须现行有效;在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国际标准的前提下,检验检测机构可自行制定非标方法,其制定、验证、确认等过程的证明文件应能证明该非标方法的科学、准确、可靠;

②设施和环境须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③检验检测全过程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的量程、准确度必须满足预期使用要求; ④所有的检验检测数据均应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 ⑤所有的检验检测人员均能正确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⑥能够通过现场试验、盲样测试等证明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 确定检验检测能力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①检验检测能力是以现有的条件为依据,不能以许诺、推测作为依据; ②临时借用设备的项目不能作为检验检测能力;

③检验检测项目按申请的范围进行确认,评审员不得擅自增加项目;

④被评审方不能提供检验检测标准、检验检测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技能、无检验检测设备或检验检测设备配置不正确、环境条件不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均按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处理;

⑤同一检验检测项目中只有部分满足标准要求的,应在“限制范围或说明”栏内予以注明; ⑥检验检测机构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应在“限制范围或说明”栏内予以注明:仅限特定合同约定的委托检验检测。

(11)《评审组确认的检验检测能力》的填写

评审报告中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表,应按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分类规范填写。 (12)评审组内部会

在现场评审期间,每天应安排时间召开评审组内部会,主要内容有:交流当天评审情况,讨论评审发现的情况,确定是否构成不符合项;评审组长了解评审工作进度,及时调整评审员的工作任务,组织、调控评审过程。并对评审员的一些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最后一次评审组内部会,由评审组长主持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评审通过的检验检测能力,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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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项和整改要求,形成评审结论并做好评审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向被评审方代表通报评审结论并请对方对这些结果发表意见,需要时解答被评审方代表关心的问题或消除双方观点的差异。

(13)与检验检测机构沟通

形成评审组意见后,评审组长应与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进行沟通,通报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情况和评审结论意见,听取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的意见。

(14)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四种。 (15)评审报告

评审组长负责撰写评审组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现场评审的依据、评审组人数、现场评审时间、评审范围、评审的基本过程、对机构体系运行有效性和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的评价、对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检验报告的评价、对现场试验操作考核的评价、建议批准通过资质认定的项目数量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不符合项及需要整改的问题。

《评审报告》应使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下发的文本,有关人员应在相应的栏目内签字。

(16)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成员全部参加,被评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末次会议内容如下:

①评审情况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②宣读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③对“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提出整改要求; ④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对评审结论发表意见; ⑤宣布现场评审工作结束。 4.整改的跟踪验证

现场评审结束后,检验检测机构在商定的时间内对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内容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30天。整改完成后形成书面材料报评审组长确认,评审组长在收到检验检测机构的整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跟踪验证,向资质认定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上报评审相关材料。

(1)对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文件评审的方式进行跟踪验证: ①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应见证材料;

②评审组长根据见证材料确认整改是否有效,符合要求;

整改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填写《评审报告》中的《整改完成记录》,上报审批。

(2)对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跟踪验证: ①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见证材料;

②评审组长组织相关评审人员,对需整改的不符合内容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整改是否有效; ③整改有效、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填写《评审报告》中的《整改完成记录》,上报审批。 5.评审材料汇总上报

评审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上报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评审报告; (3)合格证书附表; (4)整改报告;

(5)评审中发生的所有记录;

(6)光盘(内容有:申请书;评审报告;证书附表;整改报告正文;评审中发生的所有记录)。 6. 终止评审

遇到如下情况,评审组应请示下达评审任务的资质认定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经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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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终止评审。

(1)检验检测机构无合法的法律地位; (2)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严重不足;

(3)检验检测机构场所与检验检测要求严重不满足; (4)检验检测机构缺乏必备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 (5)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严重失控; (6)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附件9: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 总则

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ISO15189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术语和定义 3.1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4.评审要求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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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5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 4.1.6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

4.2.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4.2.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检验检测机构有措施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4.2.4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程序,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的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经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监督。

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4.2.6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实施、保持、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经验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能力确认的日期。

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录用关系。对与检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

4.2.8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的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规定。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b)资格和培训计划; c)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职责; d)检验检测策划和结果评价的职责; e)提交意见和解释的职责;

f)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的职责; g)管理职责。

4.2.9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应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声明;应提供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和证据;应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建立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沟通机制;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给检验检测机构全体员工;应确保管理体系变更时,能有效运行。

4.2.10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检验检测所需的资源,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主管,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使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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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12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资格。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3.1 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的固定设施内的场所、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以及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检验检测工作。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检验检测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应予特别注意。对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设施和环境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

4.3.3 依据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要求,当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情况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振级等应予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要求。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验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可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应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必要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有计划维护测量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等,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4.4.2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检验、检测的设备。对检验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制定校准计划。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规范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4.4.3 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包括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便于检验检测有关人员取用。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

4.4.4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该记录至少应包括: a) 设备及其软件的识别;

b) 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 核查设备是否符合规范; d) 当前的位置(如适用);

e) 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 所有校准报告和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 g) 设备维护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适当时); h) 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

4.4.5 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检验检测机构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先前检验检测的影响,并执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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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检验检测机构需校准的所有设备,只要可行,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识,表明其校准状态,包括上次校准的日期、再校准或失效日期。无论什么原因,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得到满意结果。

4.4.7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例如计算机软件中的备份)得到正确更新。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发生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4.4.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校准的计划和程序。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4.4.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的溯源程序。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维持其可信度。同时按照程序要求,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5.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4.5.2 质量手册应包括质量方针声明、检验检测机构描述、人员职责、支持性程序、手册管理等。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手册中应阐明质量方针声明,应制定管理体系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质量方针声明应经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最高管理者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的承诺; b) 最高管理者关于服务标准的声明; c) 管理体系的目的;

d) 要求所有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质量文件,并执行相关政策和程序; e) 最高管理者对遵循本准则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承诺。

4.5.3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避免卷入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运作诚信等方面的可信度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要求。

4.5.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检验检测方法,以及通知、计划、图纸、图表、软件、规范、手册、指导书。这些文件可承载在各种载体上,可是硬拷贝或是电子媒体,也可是数字的、模拟的、摄影的或书面的形式。应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变更,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4.5.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变更、偏离应通知客户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人员。

4.5.6 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量大,以及关键人员、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4.5.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程序应包含有关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接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重要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名单。

4.5.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应保持与客户沟通,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对客户进行检验检测服务的满意度调查。在保密的前提下,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4.5.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的程序。明确对投诉和申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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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明确对不符合工作的评价、决定不符合工作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工作、批准恢复被停止的不符合工作的责任和权力。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不符合工作。

4.5.1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工作时、在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中出现对政策和程序偏离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应分析原因,确定纠正措施,对纠正措施予以监控。必要时,可进行内部审核。

4.5.1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潜在的不符合原因和改进,所采取预防措施的程序。应制定、执行和监控这些措施计划,以减少类似不符合情况的发生并借机改进,预防措施程序应包括措施的启动和控制。

4.5.13 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4.5.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质量记录应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以及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记录。技术记录应包括原始观察、导出数据和建立审核路径有关信息的记录、校准记录、员工记录、发出的每份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副本。

每项检验检测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确保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始条件情况下能够重复。记录应包括抽样的人员、每项检验检测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产生时予以记录,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所有记录应予安全保护和保密。记录可存于任何媒体上。

4.5.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质量主管负责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审核应涉及全部要素,包括检验检测活动。审核员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审核员通常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应采取纠正措施,并验证其有效性。

4.5.1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信息:

a)质量方针、目标和管理体系总体目标; b)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c)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d)内外部审核的结果; e)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f)上次管理评审结果跟踪;

g)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h)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i)客户反馈; j)申诉和投诉; k)改进的建议;

l)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配备、员工培训。 管理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a)管理体系有效性及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b)满足本准则要求的改进; c)资源需求。

4.5.1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使用适合的检验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的程序,包括被检验检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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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抽样、处理、运输、存储和准备。适当时,还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和分析检验检测数据的统计技术。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检验检测机构制定的方法。

4.5.17.1 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指导书。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须在该偏离已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经批准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

4.5.17.2 检验检测机构应采用满足客户需求,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方法,包括抽样的方法。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形式发布的方法,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必要时,应采用附加细则对标准加以说明,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4.5.17.3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需要,自己制定检验检测方法的过程应有计划性,并应指定资深的、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提出的计划应随着制定方法工作的推进予以更新,并确保有关人员之间能有效沟通。当使用非标准方法时,应遵守与客户达成的协议,且应包括对客户要求的清晰说明及检验检测的目的,所制定的非标准方法在使用前应经确认。

4.5.17.4 无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特定的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如果检验检测机构认为客户建议的检验检测方法不适当时,应通知客户。使用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至少应该包含下列信息:

a) 适当的标识; b) 范围;

c) 被检验检测样品类型的描述; d) 被测定的参数或量和范围; e) 仪器和设备,包括技术性能要求; f) 所需的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 g) 要求的环境条件和所需的稳定周期; h) 程序的描述,包括:

物品的附加识别标志、处置、运输、存储和准备; 工作开始前所进行的检查;

检查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需要时,在每次使用之前对设备进行校准和调整; 观察和结果的记录方法; 需遵循的安全措施;

i) 接受(或拒绝)的准则、要求; j) 需记录的数据以及分析和表达的方法; k) 不确定度或评定不确定度的程序。

4.5.17.5 方法确认是通过检查并提供客观证据,判定检验检测方法是否满足预定用途或所用领域的需要。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确认的过程、确认的结果、该方法是否适合预期用途的结论。

4.5.1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

a) 对使用者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形成详细文件,并确认软件的适用性; 相关硬件或软件的定期再确认; 相关硬件或软件改变后的再确认; 需要时,对软件升级。

b) 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的处理;

c) 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护检验检测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运行条件。

4.5.1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需要对物质、材料、产品进行抽样时,抽样的计划和程序。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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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和程序在抽样的地点应能够得到,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当客户对文件规定的抽样程序有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时,这些要求应与相关抽样资料予以详细记录,并纳入包含检验检测结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时告知相关人员。当抽样作为检验检测工作的一部分时,应有程序记录与抽样有关的资料和操作。

4.5.2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用于检验检测样品的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的程序,包括保护样品的完整性、保护检验检测机构与客户利益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样品在检验检测的整个期间应保留该标识。标识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样品不会在实物上或记录中和其他文件混淆。如果合适,标识系统应包含样品群组的细分和样品在检验检测机构内外部的传递。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应避免样品在存储、处置、准备过程中出现退化、丢失、损坏,应遵守随样品提供的处理说明。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这些条件。当样品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护时,应对存放和环境的安全作出安排,以保护该样品或样品有关部分处于安全状态和完整性。

4.5.21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检验检测有效性的质量控制程序。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这种质量控制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 参加检验检测机构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c)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 d) 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验检测; e) 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4.5.2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能力验证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并将相关结果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4.5.23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硬拷贝应当有页码和总页数;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f) 所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 检验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h)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 i)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 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 检验检测机构应提出未经检验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声明;

l) 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m)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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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4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解释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 相关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规范的声明;

c) 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测报告中还需要包括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 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 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4.5.25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作解释时,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抽样日期;

b) 抽取的物质、材料或产品的清晰标识(适当时,包括制造者的名称、标示的型号或类型和相应的系列号);

c) 抽样位置,包括简图、草图或照片; d) 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

e) 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f)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标准或规范的偏离、增加或删减。

4.5.26 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意见和解释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对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意见; b)履行合同的情况; c)如何使用结果的建议; d)改进的建议。

4.5.27 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4.5.28 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对数据控制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验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若有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结果发布的程序。

4.5.29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4.5.30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4.5.31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应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提出对风险分级、安全计划、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要求,予以实施。

4.5.3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4.5.33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a) 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b)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c)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d)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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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4.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充要求。

附件1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第一条 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刑事技术机构的评审补充要求。对刑事技术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予以执行。

第二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刑事技术机构依法经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机构审核登记,并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从事鉴定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刑事技术机构及其鉴定人为解决案(事)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和成果,依法对有关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样本、痕迹、物品等,进行检验、出具鉴定意见。

第五条 刑事技术机构的鉴定人,应由刑事技术机构最高管理者任命,并经资质认定管理机构批准,负责授权范围内鉴定文书的技术性审核和签发。

第六条 刑事技术机构的检材/样本是用于证明案(事)件事实的所有物品,如毛发、血液、分泌物、人体组织、毒物、毒品、文书材料、足印、手印等,以及存在于各种载体上用于分析、判断的相关信息或记录。

第七条 由刑事技术机构应关注委托方提供的、刑事技术机构作为鉴定依据的外部检验检测信息,或者其他与鉴定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具有保证依法、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非独立设立的刑事技术机构需要经所属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鉴定,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鉴定活动。刑事技术机构应当持有设立机构的批件和省级以上公安行政机关颁发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第九条 刑事技术机构在公安机关中应易于识别或被明确界定,应当采用组织机构图等方式表明其在公安机关中的地位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刑事技术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对从鉴定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密,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秘密。除非有特殊法律规定要求外,鉴定结果只能报告委托方。

第十一条 刑事技术机构拟在公开场合发布与鉴定事项相关的信息、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规定授权发布保密信息时,应当事先通知委托方或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建立文件化的人员培训程序,为确保针对鉴定人的培训是适宜的,应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 上岗前培训阶段;

(二) 在资深鉴定人指导下的工作阶段;

(三)与鉴定技术和方法的发展保持同步的继续培训。

培训计划可以根据不同的技术水平或工作阶段对人员类别进行划分,至少要能依据不同类别人员体现培训的针对性,并与本鉴定专业的知识要求相适应。个体培训需求的评价,应当基于该鉴定人的能力、资质、经验和监督结果。

对于涉及鉴定活动的临时聘用人员和提供技术支持的外部专家,至少在使用前应当实施充分和有效的培训,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十三条 刑事技术机构使用的在培人员和鉴定辅助人员不应当从事结果分析和解释等关键性工作。 第十四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有一名负责全部鉴定领域的技术负责人,多个鉴定领域的可以分别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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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每个技术负责人职位的职责范围应当有明确规定并形成文件。担任负责全部鉴定领域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运作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刑事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地级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一般应当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开设时间不足10年的鉴定项目,其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

第十六条 刑事技术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是在职人民警察。鉴定人员的数量和其执业范围应当符合《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刑事技术机构中的每个鉴定专业领域至少要拥有3名及以上获得《鉴定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且至少1名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等同能力。

第十七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按照公安行政机关规定的仪器配备要求,配备满足于鉴定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临时借用或租用的仪器设备进行鉴定的事项不予资质认定。

第十八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对其关键量或值对鉴定结果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在检定/校准周期内应当开展期间核查。核查时,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文件化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核查的方式、频率和符合性的判断指标。

第十九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检测工作所需的标准物质或对照物质(当仅开展定性检测时)。 第二十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受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委托要求,选用的方法、标准,检验时限,检材/样本的数量、状态、包装、性状,外部信息,检材/样本的退还方式,以及鉴定过程中的风险告知等。委托受理协议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修改已签订的委托受理协议时,应当重新进行评审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刑事技术机构应当对外部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或验证。因鉴定需要可能耗尽或损坏鉴定材料时,应当告知委托方并征得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刑事技术机构不应将抽样/取样、鉴定结果的分析和判断,以及鉴定意见的形成等工作进行分包。刑事技术机构签约或聘用的外部专家按照其管理体系的要求提供技术支持的,不属于分包。

第二十二条 刑事技术机构由政府采购形式确定的供应商,应当视为按程序选择和批准的供方。 第二十三条 刑事技术机构的记录应当有授权签字人对鉴定文书的审核记录,应当能表明鉴定中每个关键的发现、支持鉴定意见的结果和/或数据、分析判断和说明、鉴定意见都已经过审核,授权签字人的意见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体现,如逐项或总体的意见,以及针对性的说明等。

第二十四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授权)使用的方法及技术规范,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应当优先采用由知名专业技术组织(机构)编写或有关专业书籍、期刊公布的、并经确认的方法,或采用省级刑事技术管理部门批准的技术规范。

第二十五条 刑事技术机构有程序来保护和备份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记录,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当刑事技术机构使用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应当确保所复用的机构外部信息也满足所有相关要求,包括审核路径、数据安全和完整性等。

第二十六条 刑事技术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基本不涉及抽样,但应当按照专业领域中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制定取样的文件化要求。

第二十七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对检材/样本接收、内部传递、处置、保留、返还和清理等过程进行记录,确保“保管链”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十八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制订外部和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应当按要求参加公安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对于无法参加能力验证的鉴定对象,一个资质认定周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间比对。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应当根据专业特点、规范要求、技术风险、人员能力以及所进行工作的类型和数量,确定质量控制的具体方式、实施频次(常规或定期)和控制要求,并文件化。

第二十九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按照公安行政机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及时出具鉴定文书。刑事技术文书的格式应当遵守公安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规范。刑事技术机构的鉴定文书上至少应当有2名鉴定人的签名;多人参加检验检测,对鉴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加以注明。鉴定文书应当经授权签字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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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的授权签字人可以是鉴定人之一。刑事技术机构采用的外部信息应当在鉴定文书中注明。

第三十条 刑事技术机构鉴定原始记录和鉴定文书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始记录和鉴定文书应当永久保存:

(一)涉及国家秘密没有解密的;

(二)未破获的刑事案件;

(三)犯罪嫌疑人可能或者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四)特别重大的火灾、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

(五)办理案(事)件部门或者鉴定机构认为有永久保存必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1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第一条 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补充要求。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予以执行。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满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和《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要求。

第三条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机构是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保险或风险储备金等措施,保证其能承担鉴定活动产生的责任风险。司法鉴定机构应制定文件描述其职能、鉴定业务范围和鉴定业务受理条件。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与其所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员应当是在编人员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项鉴定业务应当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回避,确保公正的实施鉴定。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在鉴定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鉴定活动中需要外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时,司法鉴定机构应有评估与选择外部专家的程序,确保外部专家有能力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的规定,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计划和程序,保证司法鉴定人员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必要时,司法鉴定机构应评价培训的效果。

司法鉴定机构应为司法鉴定人员制定必要的阶段性教育培训计划。具体包括:

(一)入门阶段;

(二)在资深司法鉴定人指导下工作的阶段;

(三)在整个聘用期间的教育培训,以便与技术发展保持同步。

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其人员提供行为准则指导,内容有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正性和诚实性、人员安全、与委托方及当事人关系、本机构规章制度和其他需确保人员行为的要求。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具有副高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

第十条 当环境条件对鉴定结果质量有影响,或者存在交叉污染可能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其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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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将相关环境条件要求文件化,并有效实施。对影响鉴定结果质量或对防止污染、个人防护等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应有进入和使用的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措施并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司法鉴定人员在实施鉴定活动中的职业健康和人身安全。司法鉴定机构应有妥善处理生物、化学等有害废弃物的制度和设施。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仪器设备配置要求,配备鉴定所需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司法鉴定机构在使用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必备仪器设备之外的外部仪器设备前,应当验证其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保存验证和使用的记录。

第十三条 对鉴定结果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进行核查时,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内容至少应包括核查的方式、频率和符合性的判断指标。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内容除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外,应当包括鉴定选用的方法、标准,鉴定结束后需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以及鉴定过程中的风险告知等。

第十五条 鉴定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确认送检的鉴定材料名称、数量及性状等,必要时还应记录包装、外观、体积或重量。应事先告知并确认,委托方负责审查送检材料的真伪。

第十六条 修改已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重新进行评审;修改内容需经双方书面确认,并通知本机构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完成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要求的鉴定工作。司法鉴定机构为完成鉴定委托要求,需要其他机构提供部分检测数据时,可以进行分包。但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将抽样/取样、鉴定结果的分析和判断,以及鉴定意见的形成等工作事项进行分包。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利用委托方送交的外部信息进行鉴定的,应当有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和采用程度进行核查或者验证的程序。司法鉴定机构使用外部信息作为鉴定依据的,应当由委托人提供或者同意。当委托方提供的外部信息不足或缺失可能会造成鉴定意见的局限性、鉴定结果解释和说明合理性降低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告知委托方。分包方提供数据结果和采用的外部信息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中注明。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以实验的方式对影响鉴定结果质量的重要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进行质量确认。对于重要试剂,必须进行包括对阳性检材/样本和阴性检材/样本的检测。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正确理解供应商的概念,了解经销商和生产商的区别以及评价要点。对于重要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针对其生产商进行重点评价。

第二十一条 鉴定记录信息应足够详细、全面和清晰,应根据专业特点保存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实施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员、鉴定材料、鉴定环境条件、鉴定所用设备和鉴定所用的技术方法等。

第二十二条 当鉴定人之间对鉴定意见出现分歧时,应记录不同鉴定人的意见,以及最终形成鉴定意见的过程。鉴定过程中阳性发现必须记录,对鉴定结果有甄别作用的阴性结果也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记录可选择适宜的方法,如书写、绘图、影印、计算机、录音、照相、摄像和3D激光扫描等。当被鉴定对象的特征可能出现动态变化时(如消失、好转等),且该特征又是判断依据时,除文字记录外,还应通过照相或录像方式保存鉴定时的发现,并配以必要的标识便于核查。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建立和保存针对每例鉴定的记录和文件档案。存档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与委托方沟通的所有记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检材/样本的状态描述和“保管链”记录(接受、内部传递、返还或其他处置)、鉴定过程记录、鉴定结果/数据、图谱、所利用的外部信息或资料、分包工作的结果或报告、授权签字人审核鉴定文书的记录、鉴定文书副本等。

第二十五条 授权签字人对鉴定文书的审核记录,应表明鉴定中每项关键的发现、支持鉴定意见的结果和/或数据、分析判断和说明、鉴定意见等经过审核,授权签字人的意见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体现,如逐项或总体的意见,以及针对性的说明等。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实施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司法部批准使用的技术规范;无上述标准时,应当选择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确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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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记录接收鉴定材料的状态和相关信息,包括与正常或者规定条件的偏离。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鉴定材料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其书面同意。鉴定材料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管制的,应当详细记录退还的数量或重量,并保存交接记录。

第二十八条 鉴定取样过程不涉及统计学方法的,司法鉴定机构应确保鉴定人具有选择、确定和提取检材/样本的能力,并进行适当的培训。必要时,鉴定机构应对取样要求文件化。

第二十九条 当客户对取样的文件规定有偏离、添加或删减的要求时,应记录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中涉及取样时,应对取样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每项鉴定执业活动应由不少于2名司法鉴定人完成,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资质应涵盖委托的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要建立鉴定过程中的司法鉴定人互相核查制度或独立鉴定制度,应有文件规定解决鉴定人出现不同意见的办法。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并保证其准确、客观、真实。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文书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一)标题;

(二)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及许可证号;

(三)鉴定委托(鉴定要求与鉴定事项);

(四)唯一性编号;

(五)委托人;

(六)鉴定材料;

(七)检验检测过程;

(八)鉴定方法和依据;

(九)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意见。适用时,形成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

(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结果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等,包括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的目录。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鉴定文书应有不少于2名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经授权签字人签发,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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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

2、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重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考试题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需要的程序文件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工作程序(解释)

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需要的程序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查验资料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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