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产生的医疗废物由乙方负责运输和集中处置。
第二条根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
第三条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暂存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的要求。未按规定包装或未存放于医疗废物暂存地点的医疗废物乙方有权拒绝运输。
第四条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医疗废物处理费用,每延迟壹日,向乙方支付核定月处理费千分之二的损失费;超过七日不向乙方交纳月处置费,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的医疗废物进行清运和处置,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壹年。
第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当订立本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可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章):乙方(章):
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
日期:日 期: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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