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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8:31: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因工伤亡事故及时报告、统计和顺利调查、正确处理,维护企业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因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的程序、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因工伤亡事故,是指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重伤及其以上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对现场的安全状况作出快速反应,在保护现场的前提前下,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七条 及时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作出判断,迅速有选择地送专业医院抢救,以免贻误救治机会。

第八条 对事故现场作紧急处臵后,用最快的方式尽可能准确地向分公司(直管项目直接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和部门报告,分公司要立即向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较大及以上事故要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公司,一般事故要在12小时内报告公司,其他事故要在24小时内报告至公司,以上各级事故均要在24小时内填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样表附后)加开公章后传真至公司。公司安全管理部电话:

02783261562 公司传真02783261610 第十条 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分公司要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部门报告,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

第三章事故统计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伤事故由总包企业进行填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十六条 轻伤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部门和项目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结果报公司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组织安全管理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员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局备案。

第十八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的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般由公司领导、安全部门、工会、人力资源、监察及与事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二)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类别、性质,确定事故主体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事故单位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与医院诊断书一起上报安全主管部门;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

要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调查组查清事故真相,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完毕后,事故单位要写出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报当地劳动部门、检察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结案。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由公司主管部门、技术部门对事故现场设施设备的恢复使用及防范措施制定方案,由公司安全部门监督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事故报告书经地方政府部门结案后,由公司安全部门报到局安全主管部门,由局安委会后讨论、审查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在调查组建议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或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或局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以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挠、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公司或局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了预防重大伤亡事故和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在事故预防措施中,要把架子的搭设和防护办法、临时用电使用、现浇砼支模方案、深基坑支撑防护等列为安全管理的重点,对其设计、实施、验收、检查的办法要安全、规范、科学,要求要严,要环环相扣,相互制约。

第三十条 要加强安全执法检查,全局上下均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三违”现象。

第五章 伤亡事故统计办法

第三十一条 伤害等级的确定要以医院诊断结果为依据,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办法》予以划定。

第三十二条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办法参照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统计规定确认。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按劳动局、市建委的文件要求每月底及时填写伤亡事故统计报表报到局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构成总、分包关系的施工现场,其伤亡事故指标的统计,按以下划分:

(一)总包单位使用的成建制无资质级别的提供劳务企业,其安全管理由总包单位负责,伤亡事故由总包单位填报在“临时工”栏中,伤亡指标计入总包单位。

(二)具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和安全资格证书的企业,在总包单位分包一个工程项目或分部项目,其安全管理由分包负责,总包单位有监督、检查的责任。伤亡事故由总包单位填报在“分包人员”栏中,不计入总包单位的上报总公司的伤亡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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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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