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定义
指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所必须配套的建设的防治污染设施。
验收范围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其防治污染设施再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都必须向市环保局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验收依据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验收程序
环保设施竣工——》向市环保局(法制监督股)提交试运转申请(附相关材料)——》审核材料、组织现场检查——》同意试运转——》试运转期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附相关材料)——》组织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重新申请验收)
注:不须试运转的,可直接申请竣工验收。
申请试运转须提交的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3、防治污染设施设计方案
4、竣工工艺流程图
5、治理合同及治理技术方案已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案(或审查)的证明材料
试运行的期限
试运行期限为90天。特殊工程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50天。试运转的最后30天为验收监测报告期。
申请竣工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试运转成功的项目,应在试运转结束后20天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3、污染治理工作总结(应包含工程设计、投资、施工、试运转情况以及运行费用等内
容)
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5、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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