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流程
一、项目试生产(运行)申请与受理
(一)需要进行试生产(运行)的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实施项目建成后试生产(运行)申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前向市环保局提出试生产(运行)申请。
(二)申请试生产(运行)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试生产(运行)申请函;
2、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表;
3、市环保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市环保局自受理试生产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市环境监察支队或项目所在地环保局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是否同意试生产(运行)的批复。对情况复杂,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符合试生产条件的项目,环保部门出具复函,批准试生产。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同意,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一)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运行使用单位应向市环保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运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投入试生产(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运行)3个月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运行)的3个月内,向市环保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运行)。试生产(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分期进行环保验收。若建设项目执行由有关管理部门组织总体工程验收程序的,环保验收应在项目总体工程验收之前完成报审。
(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
3、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
4、应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的项目提交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安装、使用的相应证明资料;
5、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6、其他相关验收材料。
(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市环保局对受理的建设项目按月进行公示(涉密建设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众反映的问题由市环境监察支队予以调查核实后,由市环保局提出处理意见。
四、组织验收
市环保局收到符合要求的验收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市环保局批准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