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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肇事案件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1 22:02: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交通肇事案件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尝试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在履行职责中要全面认识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新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指导意义,自觉应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导执法办案活动。下面,笔者结合本县检察院工作实际,谈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实施情况以及其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认识

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对失足青少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实施情况

今年来,我县检察院针对县内交通肇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大胆探索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轻缓处理机制,努力寻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在追求社会和谐的基础上促进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今年1-5月份,我院共受理提请批捕交通肇事犯罪3件3人,均批准逮捕,受理审查起诉68件68人,提起公诉63件63人,决定相对不起诉5件5 人。受理案件数年均递增50%,提请批捕案件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占比由2006年的15%下降4.4 %,不起诉案件实现零的突破,交通肇事案件不诉率为7.4%,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一)明确原则和标准,确保轻缓处理交通肇事案件合法规范

对交通肇事案件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必须在严格遵守刑事政策的基础上,确定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原则,即“一个必须和三个有利于”。“一个必须”就是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刑事案件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保证实行轻缓刑事政策于法有据。“三个有利于”就是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处理的交通肇事案件要有利于更好地教育和挽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在执法过程中统一执法标准,力求准确把握法条内涵和具体司法解释,正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针对县内交通肇事案件的实际情况,我院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出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交通肇事案件轻缓处理若干意见》,《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已经到位或能够确保到位,并得到被害方谅解的,一般可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意见》还规定了适用不起诉的五种条件:“一是致一人死亡事故中,行为人证照齐全,无酒后驾车、无逃逸等情形,二是在事故中仅承担主要责任;三是行为人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等情节;四是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适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五是被害人亲属真实意思表示不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同时符合五种条件者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提出不诉要求、是否聘请律师等,一视同仁,均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交通肇事案件轻缓处理办法的出台,统一了认识,规范了办案程序,增加了办案的透明度,既提高了批捕案件质量,又保证了办理此类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统一。

(二)把握环节和方式,确保轻缓处理交通肇事案件宽严有序

1、依法决定不捕不诉。对符合条件的轻微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依法适用不批捕、不起诉。今年,我院对交通肇事案件除有酒后驾驶、肇事后逃逸等严重情节外,一般都建议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对公安机关仍坚持要报捕的,无逮捕必要的,一律不批准逮捕。对情节轻微,可诉可不诉的,坚持不诉。今年1-5月份,批捕交通肇事案件3件3人,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占比由2006年的15%下降到4.4%。对5名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如犯罪嫌疑人戴某,系XX市人,今年4月11日其驾车途经XX市XX镇地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案发后其能主动报警投案,且按协议全额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民事损害计人民币4万余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书面请求不追究戴某的刑事责任。为此我院认真审理,决定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这样,给了犯罪嫌疑人戴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还防止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2、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对交通肇事犯罪情节虽然严重,但在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的,且能积极主动给被害人近亲属予以赔偿的,提起公诉后在量刑建议中依法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处罚。如被告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三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冯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予以全额赔偿70余万元,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家属也对冯某表示谅解,故我院综合考虑,提起公诉后在量刑建议中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处罚,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3、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需要移交法院判刑的交通肇事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并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我院公诉部门及时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 督促其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交通肇事案件及早提交公诉, 尽量避免逮捕后无需继续侦查而无谓地的羁押;对能够保障诉讼的犯罪嫌疑人,尽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对交通肇事案件尽快移交法院审判,从而确保轻罪案件得以及时结案。今年1-5月份,我院公诉部门受理交通肇事案件68件68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61件61人,普通程序简化审5件5人,两项占交通肇事案件的97%,不仅节约了资源,而且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刑事司法理念。

(三)注重过程和效果,确保轻缓处理交通肇事案件公正实效

为确保交通肇事案件轻缓处理合法规范并取得实效,我院对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处理的每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严格做到三点,使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达到有机统一。

1、规范程序。对适用轻缓政策的交通肇事案件有严格的报请审批制度。先由承办人根据具体案件提出自己的意见,包括案件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民事赔偿的具体情况、所听取的当事各方的处理意见和诉讼追求等,然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经全科集体讨论意见一致后,再提交由分管检察长根据检察委员会的授权批准,并报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备案审查。在此环节中,如有不同意见的,虽可提出适用相对不起诉,但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强化和解。办案中,我院坚持和解原则,在检察环节,主动做好检调对接工作,承办人积极引导和做好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如今年4月,公诉科受理的犯罪嫌疑人施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经审查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同意给予受害人家属经济赔偿,在办案干警的积极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施某一次性支付被害人家属损害赔偿计人民币15.4万元,被害人家属主动书面请求检察机关从轻处理,我院根据规定及时对施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今年1-5月份,我院共通过“检调对接”成功调处交通肇事案件5起,涉案总金额58万余元,实现了检察工作与大调解机制的有机结合,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3、加强监督。对不捕、不诉的交通肇事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察委员会,规定对人民监督员有不同意见的案件,认真进行复议复核。院案件督导组定期对轻缓处理的交通肇事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以确保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正确实施。今年来,我院还没出现一起因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不捕、不诉决定而引起的申诉和上访,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层面:缺乏系统性

目前,从理论上对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探讨较多,但还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与局限性,表现在结构设计有欠系统科学,内容有欠全面完备,仅注重于刑事政策的策略,没有集中反映现代刑法理念和民主政治的需求,不是以充分反映刑法的预防功能和价值目标,不是以引领整个刑事工作的运行方向,因而作为一项总体基本原则是欠缺的。另外,对于是否符合法目的性原理要求,其制度的法理权源及其基础是什么、现实的根源又在哪里、可供其构建应用的要索有哪些等问题未有较为系统的研讨。

(二)实践层面:缺乏可操作性、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多是一些原则而笼统性的规定,具体的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在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而是全部依赖司法人员的主观裁量,这就使得该政策的适用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无形中影响了该政策运用的效果。另外,现行的考察,评价制度也使得司法人员在适用该原则性很强的政策时畏首畏尾。虽然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但是这种效果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而且司法人员还可能会因对政策理解存在差异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对于一部分执法者而言,可能会面临多用多担风险,少用少担风险的尴尬局面,而不用或者谨慎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在上、下级业绩考核中也制约此政策的应用。

四、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实施

(一)要正确把握三个基本原则。原则之一,严格执法。对一般犯罪要严格执行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原则之二,区别对待。要根据不同的时期、不同地区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尤其是对严重暴力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以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社会恐慌的犯罪,增强打击的针对性;规范对重大刑事案件适用适时介入的侦查机制,对严重刑事犯罪坚持快捕快诉,体现依法从严,从重的一面,增强打击的实效性,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建立“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与此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的要从宽,从严的要从严,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建立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人大法工委的监督下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原则之三,注重效果。执法办案既要保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要完善工作机制,从机制上保障,促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

1、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积极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有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简单程序,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对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刑事案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积极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化程序,并可建议对认罪的被告人从轻处理。

2、要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指定专门检察人员或者设立专门机构办理。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对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实行分案处理。对于因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要落实帮教措施。

3、要建立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办案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按照繁简分流,促进专业化的原则,改进办案分工,指定专人办理轻假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4、要进一步完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要按照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管理业务工作,从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出发,科学确定考核各项业务工作的指标体系,改进考评办法,保证依法正确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改变不适当地控制撤案率、不捕率、不起诉率等做法,确立正确的执法导向,更好地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要适用相对不诉制度,在检察环节体现刑罚轻缓化。

刑事相对不起诉制度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体现了“恤刑慎罚”的刑罚思想。它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从而使检察人员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相对不起诉权,应当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载体。因此,用好相对不起诉权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方面。当前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时,存在总体适用比率偏低,对刑事犯罪适用率过低,对职务犯罪适用比率偏高的问题,应该说是较保守的。因此,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使有轻微犯罪的人感受到国家对其的宽和态度,进而悔过自新,减少主观恶性,实现刑法之目的,就是实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一个重要体现。如轻伤害、交通肇事等类型的犯罪案件,只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双方当事人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平等协商,达成谅解,进行赔偿,并在充分了解行为后果的基础上,作出真实意愿表示,要求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采取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方式,最大化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减少了社会的对立面。同时,也使被害方能够得到合理补偿,最小化减轻犯罪所带来的危害后果。

总之,宽严相济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政策,是我们党在深刻认识我国刑事犯罪发展态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提出的一份指导刑事立法与司法的重要文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宽严相济这一刑事司法政策得以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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