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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宽严相济 把握刑事和解

发布时间:2020-03-02 07:30: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个重大课题,全市检察机关认真研究具体措施,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把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围绕构建和谐**,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一、深入理解宽

严相济、刑事和解的内涵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在科学判断犯罪态势与社会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所作的新思考、所提的新理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宽严相济”的严,是指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宽严相济”的宽,是指要坚持区别对待,应当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宽严相济的基本含义可概括为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它是宽与严的统一体。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宽与严的把握有时没有掌握好标准,同时受传统司法观念的束缚,长期以来大量轻微刑事案件无区别地经历着侦查、起诉、审判的流程,被害人的求偿权被淡化。

为更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护好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取得国家与当事人“双赢”的效果,2006年以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刑事和解机制,认真学习了省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或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努力减少社会对立面。去年,全市检察机关对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作出相对不捕决定48人,作出不起诉决定58人,建议法院从轻处理60人,所办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年一季度,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刑事和解办案方式,对9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相对不捕的处理,对7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建议法院从轻处理10人,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为加大宽严相济、刑事和解的适用力度,我们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对于没有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进行刑事和解,或者通知其到有关单位进行调解。在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既不能失之过宽,也不能限定过窄。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和解的内涵,我们确定了一个恰当范围,以保证被害人、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的公共利益不至失衡,我们在办案中做到“三个重点把握”:

1、重点把握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我们把适用对象重点严格限定为过失犯、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因这几类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法定刑一般在三年以下,适用刑事和解,既有利于补救社会关系,也能很好地达到矫正犯罪、预防再犯的目的。

2、重点把握刑事和解的案件类型。我们促成刑事和解的案件重点是自诉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轻伤害案件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轻微刑事案件。其中,着重促成故意伤害(轻伤)、重婚、遗弃、妨害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交通肇事和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达成和解。如袁某、文某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文某和袁某骑摩托车在北二环路五医院附近摔倒后,文即打电话通知周某(在逃),周坐被害人鲁某驾驶的汽车赶到,周因为车费价格与鲁发生争执。周某、文某、袁某对鲁拳打脚踢,周抓住鲁的头往地上撞,致其轻伤。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对协议内容全部履行。该案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严格把握尺度,大胆适用刑事和解,努力促成双方和解,取得了很好的办案效果,既救济了被害人的权利,又化解了社会矛盾。此外,为准确把握刑事和解适用范围,我们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贪污贿赂、渎职案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

3、重点把握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适用条件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均自愿进行和解;犯罪嫌疑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中的补偿内容;犯罪嫌疑人的再犯可能性和可改造程度得到合理评价并得到合理控制等。同时,对累犯、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一般不适用刑事和解。

二、针对不同的刑事和解案件,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大程度的从宽处理,如何通过不同的处理决定,使不同案件最大可能地实现刑事和解制度的公平正义目的?在这一方面,检察机关紧密结合办案实践,提出了如下四种模式:

1、对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作特殊处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充分体现依法从宽的一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个案中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根据案情,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并采取有效帮教措施,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如**县检察院建立了针对未成年人的办案机制。对此类案件选派业务骨干处理,广泛开展“法律救助”活动。对于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不大的未成年犯,建立“救助档案”,长期进行跟踪教育。检察机关与家庭、学校、社区互相配合,共同帮教,帮助他们增强法律意识,走出犯罪的阴影,重回社会的怀抱。这种做法得到了省检察院的充分肯定,今后我们也将进一步

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2、依法作相对不捕或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赔偿全部到位、被害人提请对嫌疑人从宽处罚的案件,依法作相对不捕或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如**区检察院在办理卢某等五人信鸽诈骗案时,除对两名主犯依法逮捕外,对其余三名情节轻微的从犯作出了不捕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刑事政策中严中有宽、宽严有别。又如**区检察院办理的杨某交通肇事案、刘某交通肇事案,两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并积极支付了全部赔偿款,被害人家属向检察机关请求对肇事者从轻处理。于是,**区检察院对这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这样既减少了被害人家属的“诉累”,对其失去亲人的痛苦也是一种抚慰;同时,对被不起诉人而言,也获得了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从而有效地缓解了社会矛盾,在一定范围内促进了社会和谐。

3、依法向法院建议酌情从轻判处。对犯罪情节较重,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在提起公诉时依法发表从轻判处的意见。如贺某等人寻衅滋事致被害人轻伤一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人了解到被害人仍在住院治疗,急需医药费,遂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促成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了一致意见,使被害人顺利拿到医药费进行及时治疗。该案起诉到法院后,公诉人向法院移送了和解与赔偿的全部材料,并在公诉意见中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量刑的意见。后来,被告人贺某等四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到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4、依法改变刑事强制措施。对于达成刑事和解,采用取保候审不至于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案件,可依法改变强制措施。如**县院办理的王某交通肇事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该案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家属请求检察机关对王某从轻处罚,**县检察院于是将正在执行逮捕的王某改为取保候审,最终作出相对不诉处理。

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刑事和解是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制定的一项全新的制度,对如何适用好这一制度,在办案实践中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总结。

2、在适用刑事和解办案中,对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的把握,不少办案人员还把握不很准确,对刑事和解有关制度理解不透彻,认识上有些模糊。

3、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的理解和把握上存在一些片面认识。有的过分强调严,对犯罪分子要狠狠打击,以体现刑法的威严。有的则认为要从宽,多用教育感化的办法,更多体现法律人性化的一面,进而导致在办案中失之过宽。

四、加强此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1、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在办案人员中要加强学习和指导,使办案人员切实转变执法理念,规范办案行为。

2、对刑事和解的有关规定要加强学习,上级办案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的指导。办案中要大胆适用,积极总结好的办案经验。

3、在适用刑事和解中要严格掌握政策,克服不健康、不正确的思想,严防少数办案人员利用刑事和解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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