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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学生责任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04:28: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公安厅、教育厅、省安监局(鲁公发[2007]315号)《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等上级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镇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杜绝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我镇学生和在园幼儿的生命安全,结合我镇校车管理实际,中心学校与各学校、幼儿园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建立、健全校车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接送车辆按交巡警和交通运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校车手续,使用合格的校车。

2、凡受过刑事处罚的、持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未满三年的、三年内发生致人伤亡交通责任事故或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驾驶人,一律不得驾驶校车;

3、杜绝使用无营运资格的社会车辆和明令禁止的其它车辆接送学生和在园幼儿;

4、教育司乘人员做到接送车辆不超员,不超速,不违规;

5、落实责任,常抓不懈,预防避免各类交通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1、各学校和配有接送车辆的幼儿园要充分认识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坚决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增强安全意识,定期开展交通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防止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2、认真落实车辆接送工作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接送车辆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班主任老师、跟车护送老师、接送车车主、驾驶员、学生、家长等层层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

3、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派出所、交巡警中队、交通运管等部门做好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接送车辆的排查整治工作。

4、各中心小学要建立交通安全督查员制度。每天上放学期间,在学生接送车停车点进行现场督查,及时发现制止接送学生车辆超员、校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发现学生乘坐非法接送车辆的,要及时进行劝阻,同时报告学校,校方要及时与家长沟通,提醒家长不要让学生乘坐非法接送车辆,必要时可采用摄像、摄影等措施固定证据,移交公安交巡警或交通运管部门予以处罚。

5.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宣传\"进校园\"活动,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提高学生自我交通安全防护意识。

6.凡配备接送车辆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及时到镇中心学校备案,并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校车安全检查、维护保养、驾驶员及跟车管理人员职责明确,确保学生和在园幼儿乘车过程中每个环节的安全。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处置突发事故。校车要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国家标准,必须为校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座险。在按规定进行年审外,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年检和技术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二零一八年度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用。。

(3)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具有丰富的驾驶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细心,关爱乘车学生和幼儿。严禁非专职驾驶员开接送车。

(4)凡需乘坐接送车的中小学生和在园幼儿,应由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所在学校和幼儿园的认可,并与家长签定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

(5)校车使用前应当上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备案,办理统一的校车标识、标牌,方可上路使用。幼儿园自备、承租用于接送幼儿的车辆,必须是具有合格资质的客运车辆,严禁使用拼装车、报废车、货运车、大小三轮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未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车辆,一律不得接送幼儿。

巨野县陶庙镇中心校:(签字)

学 校(幼儿园):

校 长(园长) :(签字)

二零一八年九月

陶 庙

镇 中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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