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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7: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除此之外的捐赠即为非公益性捐赠。

1.扣除标准

企业对四川汶川地震、甘肃玉树地震灾后重建以及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应同时符合的条件

(1)捐赠接受单位应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的捐赠接受单位包括: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发布名单予以公布。

(2)用于公益事业

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范围,具体包括:

l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l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l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l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不得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4.其他应注意问题

(1) 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汇总计算,即全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总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超过部分当年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2) 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时,除上述文件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外,需注意所在省(市)地区公布的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及名单所属年度。

(3) 企业将货币资金、实物等资产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的范围,应视为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5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其中第16项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这表明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为依据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被取消。

《决定》一经发出,瞬间引发公益圈震动。吐槽、预言、解读之声通过不同媒介频频闪现,朋友圈被刷屏。 究竟这一取消意味着什么,公益性社会团体今后将怎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否会变得更加容易? 《公益时报》记者为此采访了慈善公益、法律等领域的多位专家、学者及从业者,从多个角度对“取消”的意义进行解读。

取消的究竟是什么?

按照《决定》的表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属于被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实际上是取消三部门联合审批的内部认定流程,让认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否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变得更简单,这与公益性社会团体向有关部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关系不大。”

按照《补充通知》的规定,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申请材料。其后,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民政、财政、税务三部门都属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公益性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三部门依据自身部门属性做出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不在取消范围内。但当三部门分别接收到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免税’资料,进入认定环节,民政初步审查,再由财政、税务会同民政联合进行审核确认,这就形成了重复审核,属于‘非行政许可’范畴。取消意味着今后三部门联合认定会变得更加简单,有可能将三家认定职能集中到一家实施,将部门并联变为串联,这应该是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最好的解读。”贾西津说。

《决定》强调“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正是对此的最好说明。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主任陆璇对《公益时报》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

“推行‘行政许可审批’的目的是要把所有‘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灰色地带都取消,所有‘行政许可审批’权限都必须依法设定,这使得‘审批依据’受到更高级别的监管。从当前国务院《决定》看来,取消的仅仅是政府部门之间的资格确认权,不需要再重复认定。”陆璇说。

获取资格还需要审批吗?

那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这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后,是否就意味着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自动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呢? 《公益时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对此均表示“不会”。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审批’范畴,即不管哪个行政部门实施审批,总会有审批这一环节。有审批就意味着有组织能获得,有组织不能获得。公益性社会团体获取该资格还是需向相关部门报送材料、提出申请,不存在注册即获得资格的情况。”贾西津说。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对于整个公益行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取消并不代表合法注册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就自动获得资格,资格审定是前提条件,之前只是职能部门审核相对重复,但审核还是有必要存在的。”

一次认定终身享受?

《补充通知》规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这意味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需要每年认定一次的。此次“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取消是否意味着不再需要每年认定一次呢? 贾西津认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在首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后,次年还要被重复认定也将属于此次‘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范畴。”

“有些组织当年报送申请资料顺利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在次年又要经民政、财政、税务三部门评估后联合发文重新认定,这着实没有必要,应该让该组织被‘一次认定,终身享用’,如果该组织出现违反相应政策法规的情况,再对其资格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取消其资格。”贾西津强调。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教授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取消‘非行政性审批事项’之后,已经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原先需要的逐年审核确认将被取消,直接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相关部门再重新审核确认,如该公益性社会团队不违反相应法律条例,则该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长期拥有。”

“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政府履职简政放权的承诺,目的就是要将政府部门内部多头审批流程规范化、简单化。”

王振耀也表示,重复认定给公益组织带来许多麻烦,“应建立保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长期享有的相关制度”。

真空期该如何操作? 那么究竟该如何操作呢? 此前,《通知》和《补充通知》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如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做出了详细规定。 此次取消是否表示这两个文件被废止?暂时尚未有衔接和替代方案出台怎么办? 有关专家和法律界人士表达了不同的观点。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田福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务院发布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就应该认为这两个通知被废止,不应该继续沿用,应该尽快制定取消后的实施细则。”

“国务院层面出台‘决定’高于部委拟定‘通知’,应该再出一个‘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的废除清单,一旦被认定为取消,依据条例就应该废止。”刘田福强调。

与刘田福肯定两个文件应被废止不同,贾西津则觉得不一定是废除,更多应该是重新拟定。 “国务院《决定》出台后,各职能政府部门会制定相应的实施执行政策,最终可能还会以地方政府制定政策为准。”贾西津说,“取消不一定意味着废除先前部委的通知,国务院只会给出大方向,具体落实执行还是在相关部门。”

王振耀则表示了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后可能的真空阶段的担忧。

“国务院取消决定刚出台,相关的部门需要有个反应时间,但应该抓紧制定取消后的细则,对于公益性社会团体今后审批性会减弱,几率会增多。”王振耀说,“税收是政府管理民间组织较为有效的手段,取消行政审批,税务部门如何行使职权,做得更加稳妥一些值得商榷。”

链接

【什么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什么是“公益性社会团体”】

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公益性社会团体如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材料。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非行政许可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不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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