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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地理

发布时间:2020-03-03 12:46: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

注:

1、此表填写一式四份,申请人、村(居)委、乡镇(街道)及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各一份。

2、申请人填写此表,应附带以下有关材料: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女方近期孕检证明;离婚后再婚的,应附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再婚前已生育子女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患不孕症的夫妻要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夫妻,要出具其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3、所生子女符合当地规定需随父入户的,由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批,在备注栏中注明“所生子女符合规定随父入户”;女方属外省籍的,男方所在地发给女方《服务证》。

附件3(参考式样)

村(居)计划生育合同书

计生合同字[20 ]第 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育龄夫妻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为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或本居委会《计划生育公约》,确保本村(或本居委会)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或《计划生育公约》)。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 .

(二)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普及“五期”教育知识,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三)对村(居)民的结婚、生育、节育情况每月上墙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四)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兑现计划生育奖励。

(五)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包括免费查环、查孕、查病活动。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遵守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或《计划生育公约》),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在怀孕后、生育前办理怀孕等有关登记手续;生育后应在90天内上环,是男孩的应自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法定条件,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先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待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批后方可怀孕生育;生育后应当在90天内一方落实绝育措施。

(三)因身体原因暂不适宜上环、结扎的,应持有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政策外怀孕的应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四)及时、如实向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组织申报生育、节育情况。

(五)经批准二孩生育,要求终止妊娠的,要持有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新生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未成年子女死亡的要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

(六)自觉参加村(居)组织的查环、查孕和查病活动。

(七)外出务工的,应自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三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违反第一条第

(一)、

(二)、

(三)项的,乙方可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追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投诉。

(二)违反第一条第

(四)、

(五)项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违反第二条第

(一)、

(二)项的,属超生、不够间隔期生育、非婚生育或重婚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从婴儿出生之起年内不得享受村民生活费补贴等福利待遇。

(二)违反第二条第

(三)、

(四)、

(五)项之一的,缺一次处违约金 元。

(三)违反第二条第

(六)项的,缺一次处违约金 元,缺两次处违约金 元,连续缺三次以上的,处违约金 元。

(四)违反第二条第

(五)项规定,擅自引产终止妊娠的,取消原生育审批,不再安排二孩生育。

(五)违反第二条第

(七)项的,从外出之日起至补办之日止不得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印章)

乙方:(夫妻签名)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格式供参考,各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可脚当地实际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内修改)

附件4:扣缴计划生育服务证通知书扣缴计划生育服务证通知书存根

№:持证人:身份证号码:发证机构:服务证号码:扣缴事由:处理结果:

1、已收缴

2、退回 年 月 日经办人:

年 月 日扣缴计划生育服务证通知书

(Ⅱ)

№:

_______计生办:

________所持《计划生育服务证》NO:_______________属你办签发,根据《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 条第 项规定,我单位已将该《服务证》(暂扣收缴),请收到本通知后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单位。

(签发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签发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扣缴计划生育服务证通知书(I)

№:

你所持《计划生育服务证》№:_____,已被我单位根据《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 条第项规定予以(暂扣收缴)。如不服本决定可于 年 月 日前到_____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诉或者到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______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地址: (签发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证件管理是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管理制度。我省自1988年全省统一实行《计划生育证》管理以来,计划生育证件管理在促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规范基层管理与服务各项措施,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根据省有关部门组织检查和基层干部、群众的反映,计划生育证件多,有省的、市的、县的,五花八门,群众反映办证难,手续繁琐,乱收押金,搭车收费,甚至有的刁难群众;基层干部反映办证程序复杂,工作量大。对乱收费问题,省政府要求省计生委提出整改措施。为了方便群众,减轻群众负担,减轻基层工作压力,规范管理,改变目前多证的混乱局面是十分必要的。我委经反复调查研究,提出全省计划生育证件除国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外,全部统一为一证,即《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除此之外,各地均不得自行印制有关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证件、手册、管理卡等,这一提议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同意,并列为2002年计划生育工作的改革任务之一。 -1-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件》第四十条的授权性规定,我委在总结近年来全省各地证件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出本《服务证》。《服务证》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生育、节育、奖惩、学习、查环查孕、查病等各项工作情况,融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于一体,是对计划生育日常管理的概括和浓缩,可以见证已婚育龄妇女从生育开始到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

为促进基层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方便基层工作,《服务证》在设计上充分考虑各地信息化发展不平衡状态,在填写使用上采取电脑打印录入和手工登记均予认可的形式,为今后全省信息化打下基础。

二、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领证对象

为减轻基层工作量,缩小管理对象范围,领证对象确定为已婚育龄妇女。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要求随身携带本《服务证》,以便纳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二)关于《服务证》的受理、审核、批准和做问题

本《办法》就《服务证》的受理、审核、批准和发放对村(居)民委、各单位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并对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以便于各级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1、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为发证部门。明确已婚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受理申请和审核、批准和发放《服务证》。有第十二条特殊情况的,可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和登记、审批,外省的可发放女方《服务证》,但必须在“备注”栏注明。

2、为了简化工作程序,推进综合改革工作,我们对一孩生育由过去的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即按过去的管理办法,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第一胎三个月后,直接持《服务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怀孕等有关登记手续,不再发《生育服务证》;二孩生育的,按原审批办法的同时取消原《二孩生育服务证》,直接在本《服务证》记录审批。孕妇凭本《服务证》可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检、接生。

3、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的填写,要求基本情况由申请人亲笔填写并签名。不识字者,可由他人代为填写,由申请人在申请人签名处盖本人指印;由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人员代为填写的,应将填写内容读给申请人听,申请人认同后由申请人在申请人签名处盖本人指印。

4、根据行政执法时限化的要求,对批准、发证等程序均作了具体的时间规定,这对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保护已婚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强调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

5、对换领、补领、遗失、户口迁移等各种特殊情况需要重新办证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便于群众掌握情况,及时办理。

(三)有关文书、印章问题

为规范管理,本《办法》明确有关《服务证》的文书式样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同时,为减少浪费,明确有关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等印章等沿用以前的印章。

(四)关于违反《服务证》管理行为的处理问题

为促进依法管理生育行为和依法行政,《办法》对违反《服务证》管理行为根据不同情况作了如下不同处理规定:

1、根据我省当前计划生育管理实践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在申请、审批和发放《服务证》方面,第十九条列举了三种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并就其处理作出规定。

2、《办法》在第二十条规定流动人口所持《服务证》有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发现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可将《服务证》扣缴,并强调了流出地与流入地的联系。

3、为加强《服务证》管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办法》在第二十一条列举了在《服务证》审核、批准、发证工作中,发证机构、经办人及有关人员的五种违法行政行为,明确规定要承担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因此,责任重大。今后如因错审批发证造成当事人超生的,当事人缴交社会抚养费后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由经办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在第二十二条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和我省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专门就伪造、变造生育证和有关证明文书,私刻证件专用章的,相应作出处罚规定。

5、第二十三条是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从保障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依照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本条明确申请人不服受理部门有关《服务证》审批发证的,可向该部门的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应予发证,如受理部门拒绝执行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可直接发证并追究受理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为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本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对申请、审批、发证和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

(五)关于与过去和地方证件的衔接问题

1、《服务证》实行后,过去的《生育服务证》、各市、县(区)计生部门出具的上环证和结扎证、独生子女优待证,和各地自行印制的手册等均不再使用。今后婚育学习、生育、节育、查环查孕、查病诊治等均按有关规定或程序检查、审核、审批后直接登记在本证上。卫生部门落实节育措施的,凭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经发证机构或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实登记入本证并加盖印章。《服务证》下发前已生育、节育、征费、奖惩的,由发证机构审核后在发证时予以登记。本证所填内容应与本人计生档案吻合,如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

2、各地原有类似计划生育手册、管理卡之类的,在本证实施后不再使用。对户籍人口采取分类推开的办法,可先在外出已婚妇女、初婚妇女中办证,过去已发当地有关证件瓣众的,可以采取逐步更换的办法平稳过渡,到2004年底全省更换完毕。

(六)关于《服务证》有效期、防伪、保存等问题

本证不设有效期,以本证查环查孕等有关记录栏目使用填满后,由原发证机构给予更换新证。

为加强防伪,本证中间两页为证券纸,以便基层鉴别,其余为优质普通纸。本证封皮为特种无炭纸,封底加空白磁条,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自行在磁条上加入信息,并与计算机、打印机连接。暂无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手工填写,以经办人签名、盖章、证券纸、无炭纸等结合形成一套防伪体系。同时,为了防止损坏、淋湿、磁条的损害,本证加一透明磨沙塑料套,以便保存。

三、《服务证》的填写要求

(一)封二

封二的内容是有关领证人基本情况和发证机构的有关资料。在填写时要求: l、在指定的位置贴领证人小一寸免冠近照,左下角盖发证机构的证件专用章。

2、领证人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依照领证人所持身份证填写。

3、户口地栏按领证人的实际情况依次填写所在的县(区、市)、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详细的家庭地址。工作单位栏按领证人的实际情况填写,有工作单位的填写工作单位全称,在家从事农业生产的可免填。

4、发证机构栏应填写发证机构的全称,如:“××乡镇(街道)计生办”。发证地址栏、邮政编码栏填写发证机构所在地的地点、邮政编码,有门牌号的应注明。发证时间栏填实际发证时间。经办人栏应由办理证件的人员亲笔填写或盖章,电话栏填写发证机构的联系电话。

5、“编号”栏,为与信息化管理相衔接、匹配,本证的编号应采用已婚育龄妇女信息档案的编码。

(二)婚育情况记录

“婚育情况记录”是反映已婚育龄妇女生育情况的总记录,包括婚姻状况、结婚时间、生育收养子女情况。在填写时要求:

1、婚姻状况栏,属初婚的,用“/”划去“再婚”,属再婚的,用“/”划去“初婚”。结婚时间栏填已婚育龄妇女的结婚时间,以结婚证的登记时间为准。

2、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情况按其生育子女先后的时间顺序依次填写其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策内外、出生证号等情况,生育子女超过六个子女的,最后一栏填最小子女情况。

3、已婚育龄妇女有收养子女的,应在“收养子女情况登记”部分按现有子女时间顺序依次填写现有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政策内外、收养证号等情况。

(三)婚育学校学习情况记录及一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

1、“婚育学校学习情况记录”部分是记录已婚育龄妇女在婚育学校参加学习的情况记录,按领证人实际参加婚育学校的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地点填写。

2、“一孩生育服务记录”部分中,“一孩生育登记部门意见”栏是记录持证人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持证人生育一孩意见的情况(发证前已生育的不填),如“符合生育政策同意生育”,要求加盖登记部门的公章,并由具体经办人亲笔签名,填写签署的具体时间;对于生育一孩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发证机构在“生育合同”栏按要求填写签订合同的时间以及合同的编号;“备注”栏是填写在持证人生育一孩时出现的各种在以上栏目中无法注明但又必须说明的情况,如非婚生育的孩次、是否经批准人流引产等。外省婚嫁我省的已婚育龄妇女,其生育审批原则上由其户籍地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特殊情况要在我省发给《服务证》的,按我省过去有关生育审批的规定执行。符合子女随父入户规定的,由男方户籍地进行审核登记盖章,并在“备注”栏注明。

(四)二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

本部分是记录已婚育龄妇女在二孩生育阶段的情况,包括二孩生育申请、二孩生育审核部门意见、签订生育合同等有关内容(发证前已生育的不填)。生育二孩,按我省的规定是先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怀孕、生育。在填写时要求:

l、二孩生育申请栏,按规定依次填写申请时间、申请的理由、申请书的编号等,不能漏填。以前我省对生育二孩的申请书没有要求编号,从本管理办法实施后,要求各地对生育。孩的申请书进行编号。

2、二孩生育审批部门意见栏,是记载乡镇(街道)计生办的审批意见(发证前已生育的不填),填写“经批准同意生育”等字样,要加盖其印章,填写审核意见签发的时间,同时经办人要签名。其他栏按实际情况和要求填写。“备注”栏是填写有关特殊情况的,如《办法》第十二条的特殊情况,随父入户在男方户籍地登记或审批生育的,要在“备注”栏注明。第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持证人经批准生育二孩,但怀孕后未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紧急情况除外)擅自施行人工流产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现后,在其《服务证》“二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中的“备注”栏注明“因擅自施行人工流产,取消原二孩生育批准”并加盖公章,并要求在“特殊情况记录”栏注明施行人工流产的单位、时间并加盖公章。

(五)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情况记录

这一部分是记载已婚育龄妇女在其生育过程中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情况,要求如实记录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措施种类(不包括人流、引产)、手术时间、手术医生和手术单位(要求在备注栏中注明),同时要加盖管理单位的公章以及审核的时间。本证发出后,持证人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措施的,由落实措施的单位直接登记,“手术医生”栏由手术医生直接签名;在医疗卫生机构或非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手术的,凭手术证明书经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机构验证后填写,“登记单位”盖管理单位章。本证栏目填满使用完后,应更换新的《服务证》,新证仍沿用原来的编码,以便电脑管理。

(六)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情况记录

本页主要是记录持证人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情况。按目前我省实施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情况,主要列举了“独生子女优待”、“农村养老保险”和“其他优待奖励”三大类,按办证的时间、内容、经办人签名依次填写。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今后独生子女父母领取的是《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过去发的《独生子女优待证》依然有效。因此,在本页内容中要记载光荣证或优待证的登记号码等有关内容。

(七)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记录

本记录用于记录户籍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情况。要求记录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一是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二要注明受委托的征收机关;三要记录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编号,过去对征收决定书没有要求编号,自本办法实施后,各地要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进行编号归档;四要标注办理本决定书的经办人五是要记录是否签订分期缴交社会抚养费的保证书;第二页主要用于记录流入地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情况,第二页后的“行政处罚记录”是记录持证人接受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情况。

(八)查环查孕服务情况记录

本记录有四页,用于记录已婚育龄妇女中的应查环查孕对象接受查环查孕服务的情况,要求盖检查记录专用章,并要由检查人亲笔解。本记录备六年以上用。用完后,发证机构应主动为其换发新证。

(九)查病服务情况记录

本记录是记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一年(或两年)一度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殖健康检查用,要求填写检查的时间,检查处理结果,并要求有检查医生的签名。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检查出有病的,只在“检查处理结果”栏填写“治愈”或“已治疗”、“未治”,不直接填写疾病名称。

(十)特殊情况记录

本记录用于记载已婚育龄妇女户口发生迁移、换证以及有《办法》第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等特殊情况,要求记录其具体事由,并加盖记录单位的公章,填写记录人及记录的时间。换证时,新的《服务证》对持证人的基本情况等应按其本人的计划生育档案填写,在特殊情况记录中记载原证编号。禁止在换证时弄虚作假。

(十一)查验记录

本记录是用于记载已婚育龄妇女在本省范围内流动时在现居住地接受管理与服务查验证件的情况,要求加盖现居住地查验证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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