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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托管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01:14: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____律师事务所资金托管协议 (2014)沪____非字第 号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上海律师事务所

本协议由上列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二0一四 年 月 日订立:

第一部分 基本信息

一、法律服务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定经办律师;乙方和经办律师为甲方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为 资金托管服务 。

二、资金托管服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保管其自有资金、并按其指令支付或使用自有资金的法律服务。

三、经办律师。

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经办律师。

四、律师费。

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规定,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该律师费用从被托管的资金中一次性优先扣除。

五、办案费。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办案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办案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用;通讯、电信费用;文件、证据快递费用;复印、打印费用;交通、差旅费用等。该办案费用从被托管的资金中一次性优先扣除。

六、联系信息。

1、律师事务所的信息:

名 称:上海____律师事务所 电 话: 邮 编: 地 址

2、经办律师的信息:

1 经办律师: 手 机:

3、甲方的联系信息:

联 系 人: 手 机:

邮 编: 地 址: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一、托管资金总额。

托管资金总额: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

二、托管资金来源。

1、售房得款:甲方将其名下的本市 房屋一套出售,房款净得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现存于中国XXX银行。

2、个人存款:甲方名下的个人银行存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现存于中国XX银行。

三、托管资金组成。

甲方托管资金总额的组成: 房屋出售净得款 元和个人银行存款 元二部分,共计人民币 元整。

四、托管资金用途。

仅用于为甲方支付其 项目的相关费用。

五、托管资金权属。

甲方声明并保证,上述托管资金完全属于其个人自有资金,不属于任何亲属或第三方,故不受任何亲属或第三方的权利限制或追索。

六、托管资金支付前提。

乙方只能根据甲方甲方书面指定的项目收款人向乙方出具的书面付款指令或付款凭证后,方可从托管资金总额中为甲方向该项目支付其相关费用。

七、托管资金支付方式。

乙方只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该费用从乙方银行账户直接划至 项目的银行账户中,不得以现金支付。

八、托管资金支付时间、金额。

1、乙方在收到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项目收款人的书面付款指令或付款凭证后三个工作日

2 内向该敬老院支付相关养老费用。

2、项目费用的支付应一次性支付,支付时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项目收款人须向乙方出具书面付款指令或付款凭证。

3、项目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元,具体金额以书面付款指令或付款凭证为准。

九、资金托管期限。

1、从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将托管资金总额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须到账)之日起,至本协议第XXX部分第XXX条约定的托管终止条件成就时止。

2、若本协议提前解除的,则视为资金托管期限已经到期。届时,甲、乙双方将按照本协议第XXX部分第XXX条的约定进行处理。

十、托管资金利息。

甲方承诺,其上述托管资金在乙方托管期间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均由乙方享有,甲方自愿放弃对该利息的权利。

十一、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甲方并已按约将托管资金总额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须到账)、乙方且已从该被托管资金中一次性扣除了律师费、办案费后即刻生效。也即本协议须在甲方一次性付清双方所约定的乙方律师费、办案费后方才生效。

十二、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从生效之日起,至协议第XXX部分第XXX条约定的托管终止条件成就时止。 十

三、托管资金专用账户。

乙方将为甲方的托管资金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上海____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上海XXX银行XXX支行 帐 号:XXXXXXXX 十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的三日内,将其托管资金总额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一次性汇入乙方的银行托管资金账户中。若甲方汇入的托管资金不足前述金额且未向乙方说明缺额事由的,乙方仍按本协议的约定全额收取律师费、办案费。

1.1、乙方银行收款单据中所显示的汇款人必须是甲方本人。

1.2、乙方银行收款单据中所显示的汇款用途必须注明是“托管资金”。

3 1.3、若甲方因特殊情况或原因,需委托或指定其子女或第三方代为划款的,则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付清律师费和办案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付。

3、若甲方书面指定的项目收款人发生变动或变更时,甲方应自己或委托原指定的项目收款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以便于乙方即刻停止向原敬老院支付养老费用。

4、甲方在其出具的原指定的项目收款人发生变动或变更的书面通知中,应明确注明新指定的项目收款人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以便于乙方及时、准确地付款。

5、若甲方所指定的项目费用收取的金额、期限、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则甲方或甲方所指定的项目收款人应在乙方付款前的15日内以书面方式明确告知乙方。

6、甲方如需变更联系信息,应及时通知乙方。

7、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乙方提出的任何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收到甲方所指定的项目收款人发生变动或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或拒绝接受原指定的项目收款人的付款凭证,同时应立即停止向其付款,

2、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书面通知中所载明的新指定的项目收款人的付款凭证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该指定的项目收款人支付费用。

3、乙方应在全部付款完成后向甲方出具项目费用的付款清单一份。清单中应列明付款的时间、金额、性质、余额等内容。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5、除非特殊、重大、危急的原因并由甲方出具书面特许指令外,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任何甲方亲属或第三人随意发放托管资金或支付相关项目费用。

6、除本协议所约定的律师费和办案费外,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再予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7、乙方如需变更联系信息,应及时通知甲方。

8、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乙方的经办律师因故不能办理本协议项下的法律事务,乙方为有效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本协议项下的法律事务。

十六、协议的终止。

1、资金托管期间,若托管资金已使用完毕,即托管资金专用账户中已无余额可继续支付的,

4 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2、资金托管期间,若甲方去世,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3、本协议自动终止后,乙方将不再承担继续为甲方支付项目费用的托管义务。

4、甲方去世、本协议自动终止时,如托管资金中仍有余额,则乙方应按本协议第XXX部分第XXX条第XXX款的约定执行。

5、乙方在按本协议约定付尽托管资金或完成退款之后,则本协议的资金托管责任即告履行完毕。

十七、协议的解除、违约责任。

1、资金托管期间,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但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办案费则一概不予退还,乙方同时即停止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2、资金托管期间,若乙方无故(即非因甲方违约、侵权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要求解除本协议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赔偿额度以甲方支付的律师费为上限。

3、资金托管期间,若乙方发现托管资金并非甲方的个人资金,而是会受到甲方的亲属或第三方追索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办案费则一概不予退还,乙方同时即停止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4、资金托管期间,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第XXX部分第XXX条第XXX款约定向乙方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导致乙方错误付款的,则与乙方无关,乙方无需为此而承担任何责任。

5、资金托管期间,若发现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或材料等不真实或作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资金托管期间,若因乙方对托管资金保管不善:如未取得甲方书面付款指令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也未取得甲方所住敬老院的付款凭证等,即向甲方亲属或第三方放款,从而导致托管资金意外减少或流失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为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7、资金托管期间,若因甲方亲属或第三方原因而导致托管资金损失的,则乙方除有上述X-X过错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直接向其亲属或第三方予以追偿。若乙方确实存在上述过错的,则应承担该过错部分的赔偿责任。

8、资金托管期间,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政府行为、战争、灾难、自然灾害、罢工、*等)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安全履行本协议的,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本协议,

5 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应将尚未支付的托管资金归还给甲方,但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办案费一概不予退还。

十八、双方的特别约定。

1、双方约定,若乙方遭遇解散或经办律师离开乙方处到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则依旧由该经办律师继续为甲方提供本协议所约定的法律服务。

2、若甲方日后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则应由其监护人、事先委托的其他受托人行使本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力,履行本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

2.1、甲方应将上述事先委托的其他受托人的有关委托文件、身份证明材料等,一并向乙方出具,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实。

2.2、若甲方的监护人与事先委托的其他受托人并非同一人的,则本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应由甲方事先委托的其他受托人代为行使和履行。

2.3、甲方是否仍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甲方的监护人、事先委托的其他受托人与乙方应根据相关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结论作出正确判断。

3、双方约定,为了本协议的托管资金,若甲方亲属与甲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亲属之间发生纠纷的,与乙方无关。乙方也无需为该纠纷而承担任何责任。

3.1、若上述纠纷的解决需要解除本协议的,则甲方与甲方亲属必须向乙方出具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或甲方必须向乙方出具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书面通知。

3.2、若在上述纠纷发生期间,甲方已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只能由甲方的监护人、事先委托的其他受托人凭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才能与乙方解除本协议。

3.3、因本条款所规定的上述情况发生,从而须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对已收取的律师费、办案费同样一概不予退还。

4、资金托管期间,若甲方去世、本协议即自动终止,如托管资金账户中仍有余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有关规定,该余额将进入继承程序,由甲方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依法予以继承。

4.1、乙方只负责将该托管资金的余额全部退还给甲方事先已书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至于遗产管理人是否按照法定或遗嘱继承程序分配上述余额,则与乙方无关。

4.2、若甲方生前未书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则甲方的继承人须向乙方出具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或已经过公证的遗嘱,乙方才可按上述裁判文书或公证遗嘱向甲方的继承人退还托管资金余额。

6 4.3、若甲方生前既未书面指定遗产管理人也未留下遗嘱的,甲方的法定继承人也可向乙方当面出具其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签署的书面有效协议,乙方按此协议内容可向继承人退还托管资金余额。

4.4、甲方亲属之间、甲方亲属与第三方之间若因继承而发生纠纷的,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依本条款的约定向继承人退还托管资金后即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十九、保密条款。

1、乙方对于甲方的相关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等均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予以披露或泄露。

2、根据甲方另行书面授权,乙方可以将授权范围内的与本协议有关的资料、文件等情况向有关司法机构、行政机构或其他关联方(非利益冲突方)披露。

3、以下内容则不可视为甲方的秘密: 3.1、刑事犯罪证据;

3.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3.

3、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所授权限的内容。

4、双方另行签署保密合同的,应以该保密合同的约定为准。

十、其他法律事务。

1、乙方无义务代理甲方处理任何与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

2、甲方如确有需要乙方为其提供其他相关法律事务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二十一、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曾经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二十二、协议的可分性。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从而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则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继续履行。

二十三、协议的修改。

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但修改的内容仍应在本 协议所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之内,未涉及之事项仍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2、甲方理解并承诺,如甲方希望获得本协议约定的资金托管服务范围以外的法

7 律服务,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二十四、通知方式。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一般邮寄、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予以送达。

二十五、争议的解决。

1、双方若就本协议约定的且乙方已经收取的律师费、办案费发生争议的,甲方可与乙方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的,甲方可直接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诉意见,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争议调解。

2、双方同意,若涉及本协议的签署、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依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二十六、协议的签署。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____律师事务所

客户[签署]

二O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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