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变更起诉书
原告:刘展鹏
被告:江天蓝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被告的未成年子女 刘茉莉 由原告抚养。
2、依法判令被告应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根据原被告内容,双方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刘茉莉由被告抚养,关于抚养费的标准为原告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被告抚养费。
从2013年开始,被告未对刘茉莉的生活和学习有关心和照顾。被告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刘茉莉,平常的学习和生活费用也是由原告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不适合在继续抚养刘茉莉,孩子随被告生活将使未成年人的身心遭受不利影响,而原告现在有一定的抚养条件和能力,为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未成年子女刘茉莉由原告抚养,同时,要求被告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宁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刘展鹏
《415起诉书变更抚养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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