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
农业银行唐山开平支行:
我单位持有贵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为GA/01000,金额:3,000,000.00元(叁佰万元整)。出票日为贰零壹零年零玖月贰拾柒日,到期日贰零壹壹年零叁月贰拾柒日。出票人全称为:XX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为: XX有限公司。
因我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疏忽,在被书时,被背书人处企业名称印章不清(企业名称为:XX有限公司),如因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负责,请贵行将此汇票解付。特此证明。
XX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银行公函企业名称印章不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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