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辅警录用体检标准
第一条 根据公安辅警实际工作需要,参照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双眼矫正视力(可佩戴眼镜)低于5.0,不合格。
第三条 色盲,不合格。
第四条 有纹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男性身高不足170厘米,不合格。
第七条 患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不合格。 第八条 患有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公安辅警录用体检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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