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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0:34: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生产过程中及相关工作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二、职责

全公司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由保卫部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全公司员工均有责任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及有关规定,预防在先,防止事故发生。

三、基本要求

1、生产区域内禁止吸烟,也不得因到厂外吸烟而擅离岗位。进入生产区域禁带火种,尤其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2、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罐区。凡经允许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3、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工具或衣服等。

4、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5、使用搬运危险化学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得抛掷、滚动或拖拉。

6、在易燃易爆场所或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必须采取相应安全可靠的措施。

7、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

8、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9、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10、设置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部位的检测仪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必须正常使用且安全可靠。

11、在有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扩散处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监测器必须完好,加强监测,并严格按规定,定期校验。

12、必须加强明火管理,对生产过程中的加热用火、维修用火及其他用火等,均要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13、危险化学品仓库、易燃品罐区,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装设的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使用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03欧姆。

14、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料保温。

15、设备、管道使用前,必须按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可疑焊缝进行复验,并做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探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16、设备检修时,须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7、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物资。未经批准,不准在生产区内随意搭设临时工棚或其它建筑物。

18、禁止使用氧气代替其它气体对设备、管道进行充压、保压、

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气的设备、管道、容器等内外部输送氧气。

19、全公司员工,特别是生产一线员工,必须经常学习防火防爆的安全知识,接受防火防爆安全教育,不断提高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能力。

四、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1、防爆泄压

(1)定期对设备进行测厚和无损探伤检验。

(2)在高低压系统之间要有装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地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3)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5)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7)凡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8)液化气体、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应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

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3、防止氧含量超标

(1)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标准。

(2)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3)装设必要地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等安全设施。

4、防火措施

(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5、防静电放电

(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生产、贮存、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他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设备及管道。

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件,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专门接地。

(2)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

作,检测和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置1-2分钟以后进行。

(3)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5)易产出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6)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须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6、贮运安全设施

(1)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2)闪电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或气体回流冷凝等设施。

(3)液化石油气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缘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4)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5)充装液氨前,必须对槽车或钢瓶等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6)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7、物料排放

(1)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易爆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2)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能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3)含油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无泄漏,同时加强检查,一旦发现漏点及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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