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绍县国税稽处〔2007〕44号
绍兴县电线电缆厂:
我局于2006年12月21日至2007年1月18日对你(单位)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2005年将电缆和废料卖给了个人已实现销售收入合计金额为304805.20元,少缴增值税44287.94元。
2、2005年3月第19号凭证,借记制造费用34840元,贷记现金34840元,凭证后附着两张原始普通货物销售发票,一张为绍兴县名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号码为0522679#,发票内容记录是角铁和铁板,合计金额为17200元。另一张发票为绍兴市越城区河山桥建材经营部开具的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号码为0522465#,发票内容记录是角铁,金额为17640元。经检查核实,绍兴县名丰贸易有限公司领购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记录到绍兴县国税局发票窗口进行查询,发现绍兴县名丰贸易有限公司从开业到今所领购过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没有以上发票号码为0522679#的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同样到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调查,发现在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没有绍兴市越城区河山桥建
材经营部办理过税务登记证,那发票代码为G3306000321011311,发票号码为0522465#的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市本级未邻购并出售过。同时也对以上两份普通发票的区别代码(指普通发票左上角的数字编码信息)进行了核对,发现这两张发票的区别代码是不符合普通发票区别代码的编码逻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及浙国税征[2001]24号文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编制普通发票新区别代码的通知》有关区别代码的信息,十万元版货物销售发票应该是五联式的,所以以上两份货物销售发票的区别代码第十五位也就是倒数第三位应该是5而不应该是3,同时第十六位应该是2而不应该是1。根据以上情况,认为企业取得的这两份发票为不正常发票,属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规定对第一项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44287.9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三、告知事项
(一)如未按上述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二)如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确定的缴款期限,缴纳或者解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我局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县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