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服务合同
出租方(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乙方):
地址:
电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状态良好,干净卫生、年检合格的17座车辆提供给乙方使用,车辆来源合法。并随车配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认可的,具有资质、经验的驾驶员,该司机需经乙方认可。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
租赁期为,从2010年8月19日日09:00时起至2010年9月18日18:00时止。租金为人民币:
三、租金支付方式
乙方安照甲方先履行服务后支付服务费方式,付款日期为每月的10日。包含司机服务费。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甲方有权根据汽车租赁经验向乙方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3、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提供其它虚假情况有可能给租方带来损失的。
(4)从事其它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义务
1、甲方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所提供车辆应设备齐全,车辆状况良好,行驶证、养路费、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以上)座位险及相关证件齐全有效。如因第三人主张上述车辆所有权、行使抵押权等原因而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替代车辆为乙方提供服务。
2、如所租赁的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甲方应及时调配其它车辆暂时替代。
3、司机在工作时应准时、有礼貌、服务热情、听从公司负责人的合理调度。
4、甲方保证乙方的乘车安全,如有意外,甲方负全部责任。
5、承担车辆租赁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
6、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