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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退役士兵工作表态发言(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6-28 07:45:41 来源:表态发言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退役士兵安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新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公布。

其中,《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伍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另,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包括:

①服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②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③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④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除了条例的讲解,小编特意从昨日的留言中挑选了比较代表性的问题,大家来看一看是否有疑惑的地方:

提问:退出现役后,我准备到地方就业,如果被用人单位录用,请问工龄是如何计算的?

解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提问:我是入伍即将满一年的新兵,从城市入伍,明年就要面临退伍选择,请问对于城镇入伍的士兵,在安置方面有没有相关政策规定?

解答: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

首先来说以下哪些退役军人可以到退役军人事务部填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权益受到侵害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军人。包括: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离休、供养人员。

下面把填表的注意事项说明以下(附下表

1、表2):

一、个人的基本情况:战友们根据自己的情况如实填写。

二、来访人数:1人,来访次数:1次,初访时间:填表时间。

三、反映基本事实:把您的遭遇实事求是的写下来,尽量简明扼要。

四、要求解决事项:这个就是战友们的诉求,一定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落实,地方的一律不能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相抵触。抵触的一律不认可。

五、理由与依据:就是你要求解决的事项依据什么样的文件。

六、曾到哪些部门反映以及处理结果:去哪个部门 以及答复的结果。复印一套与诉求材料一起交上去。

七、处理方式以及备注由接待人员填写。

战友们,我们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又是部队这所大学校培养和锻炼多年的军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将是新时代的见证者,经历者,贡献者,历史会铭记这一伟大时代!我们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实事求是的填写,为党和人民奉献余生! 所有 转业 人员共同的诉求:

1、劳动计划指标(编制);

2、工作岗位;

3、住房保障;

4、补发转业至今的工资;

5、正常的反映问题遭地方政府的打压。

附 表 1

附 表 2

之前就有官方媒体低调披露,退役军人事务部的一栋办公楼位于北京市北五环外。

就在刚刚,战友传来消息,称退役军人事务部的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北五环北苑路地铁站北300米一个胡同。

最重要的是,就在昨天,即2018年4月17日上午,退役军人事务部已经正式开始接访工作。

据悉,退役军人事务部信访部门接访工作时间为:

一、周五全天(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 周

二、周

三、周四每天上午(上午8:30—11:30) 退役军人事务部信访部门接访工作地点具体为: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金苑大厦东50米,乘车路线为地铁五号线到北五环北苑路地铁站下车之后向北走300米左右即可到达。

退役军人事务部接待来访退役军人或者优抚对象特别规定如下:

1、到退役军人事务部接待大厅领表,必须凭退伍证、伤残军人证、烈士证明、优抚证件、士官(军官)退休证等证明才可以领取《退役军人事务部来访登记表》(没有退役或者优抚证明证件不让进排队领表通道)顺便说下:身份证是必须的。

2、一人只能领取一张《退役军人事务部来访登记表》不能代替领取或者填写。

3、外围控制不让穿军装的进,建议战友们做好两手准备。

4、一人一策,每个人的诉求必须填写清楚明白,建议将支持个人诉求的优抚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证据准备齐全再去,这样有利于落实。根据此图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登记表,登记内容不仅包括来访人员的具体信息,反映事实,跟解决诉求,其中还有一条“曾到哪些部门反映以及处理结果”的内容。从这条内容可以推断,如果战友有出现以前如实反映问题,而没有得到解决或者不合理合法解决问题这一现象,那么很可能是有追究责任的。

这不仅仅是要解决退役军人的诉求,很可能还要开展调查追责工作,彻查地方部门的办事不利!!

最后,还要在这里提醒一下各位战友们!退役军人事务部开始接访了,战友们的心情都很激动兴奋,有很多很多遇到不合理安置、不安置,强制自谋职业、安置后无法到岗等,或者优抚待遇没有得到落实执行等等各种各样退役优抚安置问题的战友们,憋屈了几年甚至十几二十年的退役安置问题,终于有个可以说理的地方,有个可以为大家做主的娘家了。

全国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清零”

主要参考文件公布!

国家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在今年2月份透露了,对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信息全部进行重新梳理,启动“清零行动”。

为了帮助战友们厘清自1978年以来,国家出台为保障安置退役士兵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军路君近日将相关规定作了梳理,以飨退役战友。

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条文,国家现行的规定及最主要的依据是2011年10月29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第608号令公布的,于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除了现行的法律条文,1978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针对退役士兵权益保障,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性文件。军路将其文件出台的时间、文件编号、文件名称等主要信息梳理公布如下,方便大家查找——

1、1978年3月7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文件号:国发[1978]75号);

2、1978年10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文件号:国发[1978]223号);

3、1983年2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83]16号);

4、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87]106号);

5、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99]27号);

6、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文件号:国发办[2004]10号);

7、2005年7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件号:[2005]23号);

8、2007年7月6日,国家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文件号:劳社部发[2007]28号);

9、2013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号:国办发[2013]78号)。

全国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清零”

主要参考文件公布

国家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在今年2月份透露了,对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信息全部进行重新梳理,启动“清零行动”。

为了帮助战友们厘清自1978年以来,国家出台为保障安置退役士兵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军路君近日将相关规定作了梳理,以飨退役战友。

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条文,国家现行的规定及最主要的依据是2011年10月29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第608号令公布的,于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除了现行的法律条文,1978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针对退役士兵权益保障,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性文件。军路将其文件出台的时间、文件编号、文件名称等主要信息梳理公布如下,方便大家查找——

1、1978年3月7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文件号:国发[1978]75号);

2、1978年10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文件号:国发[1978]223号);

3、1983年2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83]16号);

4、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87]106号);

5、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99]27号);

6、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文件号:国发办[2004]10号);

7、2005年7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件号:[2005]23号);

8、2007年7月6日,国家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文件号:劳社部发[2007]28号);

9、2013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号:国办发[2013]78号)。

终于来了!退役军人安置大督查! 3点突破4点期盼值得关注!

听说,又要开展退役军人安置问题大督查了。

很高兴地找来相关资料,才知道这是国务院的例行性督查,基本每年都要组织,去年还组织了两次。督查的内容是“扎实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与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农民工就业等同属 “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内容。

督查的安排是“全面自查与实地督查”相结合,各部门7月31日前、各地区8月5日前完成自查,向国务院上报报告。8月下旬开始,对各省市进行实地督查;9月中旬开始,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实地督查。

虽然知道这是一项例行性工作,但由于今年来各级领导、政府部门,尤其是退役军人们对安置工作的不断呼吁,特别是今年又专门成立了退役军人事务部,总还是希望能有所不同。

根据当前退役军人事务安置面临的形势与问题,结合多年组织、迎接和分析处理各类督查的实际经验,参考广大退役战友的意见建议,对这项例行性工作有四点期盼。

01期盼相关部门站上政治高度筹划督查

虽然不例外的,这次大督查,又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与大学生就业、农民工就业、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等等放在一起,还是希望相关部门在筹划督查之前:

一是能抽出时间好好地学习学习统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事务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如果能拓展学习学习统帅关于强军兴军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更好。切实把做好退役军队事务摆到重要战略地位上来,防止和克服把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等同于一般工作的问题和不足。 二是能抽出精力深入理解“不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让军人受到尊崇”的指示要求,切实把领袖的指示细化到具体的督查指标上去,防止和克服退役军人事务督查软化虚化的差距和不足。

三是能抽出人员认真整理整理几年来督查得来的资料、发现的问题、处理的结果,切实让督查工作站在历年督查的基础上,防止和克服退役军人事务督查无的放矢、重复填表、低层次徘徊的现象和不足。

总的来说,就是能把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来,统一到实现中国梦来,统一到支持和保障建设一支世界一流的人民军队上来。这样,督查才会有好的思想基础。

02期盼督查人员带着真情实意深入基层

政策制度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因素。再好的督查安排,也要督查人员认认真真、一步一步地抓好落实。督查组的同志们都是从中央、地方各部门抽调的精英分子,理论水平、专业素质、工作作风没有问题,关键是能否拿出真情实意,带着对广大退役军人的深情厚意去做好督查工作。

首先,希望督查人员能够消除偏见对待情况。不可否认,在全社会普遍拥护、爱戴和支持退役军人工作的同时,也存在着对退役军人的一些偏见。有的觉得退役军人是麻烦制造者,这也不行,那也不行,把他们的正常需求当成找事多事;有的认为退役军人是维稳对象,骗着哄着忽悠着,敬而远之、畏而远之;有的感到退役军人是一群怪人,思考、说话、办事都与社会格格不入,不去了解他们、不想接纳他们。

退役军人存在的这样那样与现实社会的隔阂,要么是职业的需要、要么是训练的成果,退役军人们提出的很多需求,基本上都是由于长期工作不到位造成的。不是退役军人给社会找麻烦,而是社会让退役之路显得太麻烦。站到了正确的立场,拿掉有色的眼镜,自然就能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其次,希望督查人员能够将心比心看待问题。前段时间,有篇《周书记的耳光》的热文,讲的是改革开放初期,中共荷泽地委书记周振兴到曹县革命老区看望老红军,当他问重病中的老人有什么要求时,老红军犹豫了一下,说“就是想吃半碗肥中带瘦的猪肉。”说完,老人又后悔了,用另一只手拍打着周振兴的手背:“也就是这么一想,周书记别当事。”

回到县委参加汇报会时,周书记眼含热泪地讲述了老红军为革命做出的贡献,突然抬手扇了自己一个耳光,说:“我们这些大大小小书记的脸还叫脸吗?”督查组的同志们在督查过程中,可能也会遇到诸如“想吃半碗肥中带瘦的猪肉”这样的诉求,希望在回答之前,能想想周书记那清脆的耳光,听听他们曾经做出的贡献、经历的苦难和付出的艰辛,花点耐心和时间,把问题听完听清楚。

再次,希望督查人员能够深入群众听取反映。少数人说、说给少数人听,必然导致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我们党当年赢得天下,内核是理论正确,关键在于与民同情。与民同情,首先要听取群众的呼声。大督查的时间很有限,督查组的时间很宝贵,不能奢望听取每个地区、每个群体、每名退役军人的情况反映,但至少,要听一听矛盾最突出、生活最困难、反应最激烈的地区和人员的情况,而不仅仅是“敬个礼、握个手、拿了材料转身走!”

如有可能,希望督查组能象巡查组一样,公布到各地督查的联系电话、信箱、邮箱、微信号等等,以达到查实情、查真情、查全情的效果。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只有带着感情、带着真心参加到督查工人来,才会把退役军人的冷暖寒热、酸甜苦辣和喜怒哀乐放在心中,才会与广大退役军人一起“感同身受”,才会把党对广大退役军人的关心爱护落到实处。真希望这次督查,能让退役军人得到真正的获得感归属感荣誉感。

03期盼督查期间亮出真刀真枪处理问题 毛主席说,“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净化党内政治环境,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却没有办成的大事。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党认真起来,只要我们全体党员认真起来,没有什么事是做不了的。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很多是长期积累下来的,既有政策制度滞后造成的,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还有一些部门一些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引发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需要用认真的态度去面对、去分析、去研究、去解决。

希望能晒晒报告自查问题。国务院大督查通知中明确,各单位的自查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反映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相关建议的篇幅应达到报告总篇幅的60%以上。希望大督查能将各地区、各部门的自查报告晒一晒,让大家既看看篇幅,更看看内容。看看有没有成绩一大段、问题一小条,有没有成绩振振有词、洋洋洒洒,问题东拉西扯、含含糊糊,有没有用历史问题掩盖现实问题、用面上问题掩盖具体问题、用普遍问题掩盖特定问题,有没有凸现成绩的“伪问题”?

希望能晒晒问题责任确定。查找问题只是做了一小步,把问题责任查清楚、压到位,才有可能成为解决问题的起点。当前,退役军人事务难以解决,很大程度在于各级、各部门相互推诿、责任不明上,希望通过这次大督查,把各类问题谁负责、谁处理、谁解决列出清单,既是对历史负责,也是为未来铺路。

希望晒晒督查处罚结果。王岐山副主席在总结纪检监察经验时,专门讲述了曝光的作用。曝光,既是对工作对象的一个交待,也是对处罚结果的一种确定,对腐败分子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希望退役军人事务督查也能引进这种方法,对于落实退役军人事务政策制度不得力、不守规矩、违法违纪人员,能够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曝光,一方面可以震慑违法人员、教育更多同志,另一方面也可以疏解退役军人不满、促进社会和谐。

认真地做一件事,认真地做一件老大难的事,只想着歌舞升平、一团和气是做不到的,只有直面“刀光剑影”、直面“淋漓鲜血”,才能防止讳疾忌医、隔靴搔痒,使大督查真正成为凤凰涅槃、破茧化蝶的奠基和开始。

04期盼督查之后拿出创新举措解决问题

恩格斯曾经说过: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部队也经常说,语言代替不了行动,行动是最好的语言!发现问题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关键。

前段时间,退役军人事务部组织召开了全国退役军队安置经验交流会,听说《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经开始起草,河北省已颁发了《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这种情况下,由国务院统一组织的大督查,我们有理由大胆地呼吁一下,希望能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有力推动退役军人事务的向前发展。

这个突破,希望体现在退役安置政策调整上。现行的退役安置政策,基本延续了战争时期和改地开放前的制度设计上,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与其他配套政策发展,与军人军属实际需求有着很大的矛盾差距,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对军人职业属性、退役安置性质、退役长期保障等等进行综合分析思考,拿出适应新时代新时期的安置政策来,而不能把这些矛盾的解决压给地方政策承担、交给退役军人承受!

这个突破,希望体现在军地衔接机制完善上。退役军人安置存在的很多问题,不少是出在军队严格管理、无私奉献和地方自主发展、等价交换的反差隔绝上,退役军人在部队的牺牲奉献在地方得不到尊崇、得不到承认、得不到保障,必然影响现役军人服役期间的安心付出、全心付出。需要结合国家机构改革,适应国家治理科学化现代化进程,将军地衔接机制建设纳入到改革大盘中,最大限度减少军地反差和军地转换的伤害、损失!

这个突破,希望体现在退役保障制度落实上。一直以来,我们将军人当成整个社会较为优秀的一群人,对他们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个人修养提出了高于一般的要求,而对他们的服务保障上,基本上是精神上的、表态性的、模糊化的,很难落实到具体的事物上。需要充分应用督查成果,将广大退役军人军属受伤最深、需求最大、呼声最强烈的保障要求细化、物化、固化到位,让他们实实在在享受到应有的服务和保障。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行动比表态更重要。退役军人事务大督查,舆论热度很高,群众期盼很大,希望各级能真正的立即行动起来,真正改变作风、解决问题、取信于军!

推荐第2篇:退役士兵安置文件

关于近期我省出台的优抚安置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优抚安置工作,提高优抚安置对象服务保障水平,让优抚安置对象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省有关部门近期研究制定了相关政策。这几个文件,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学习借鉴外省市做法基础上形成的,相辅相成,是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遵循和制度保证。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提出具体措施 为增强军队退役人员的尊严感荣誉感和获得感,有效解决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体现党和政府的关爱,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工作意见,提出了26条措施,以有力推动做好我省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和服务保障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树立并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积极转变工作方式,大力转变工作作风,以更加诚恳的态度、更加科学有力的政策举措做好军人退役人员工作。

一是教育激励广大军队退役人员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号召他们始终保持“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四有”军人本色,做到“退役不退志、退伍不褪色”,继续为地方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对军队退役人员党员特别是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肃组织生活,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任何党员不游离于党组织之外,不断增强党的向心力。

三是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中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和培养,鼓励并吸收更多优秀军队退役人员加入党组织,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

四是发挥组织优势,各级党组织要关心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思想问题相结合,积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工)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队退役人员座谈会,与军队退役人员代表面对面谈心交心,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听取意见建议,赢得他们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不断增强党的感召力。

五是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一步加大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力度,提高安置质量。承担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通过加强就业创业服务、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提升免费就业培训质量、拓宽就业推介招聘渠道等方式,促进其实现就业创业。 六是在同等条件下,择优招录退役士兵。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岗位、公开招聘的公益性岗位、公检法招聘辅警等政府财政保障的工作岗位时,要拿出一定比例,从符合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中择优招录。

七是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各市每年至少组织两场军队退役人员就业专场招聘会,为军队退役人员与用人单位搭建双向选择平台。在省、市、县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建立为军队退役人员服务的专门网页,及时公布相关法规政策,及时发布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有关信息,为军队退役人员选择就业岗位提供方便。

八是加强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数据库和信息服务平台,统一发布承办教育培训的机构单位名单、培训专业、时间、就业方向及工资福利待遇,推行退役士兵自由选择培训机构单位和专业、培训机构单位推荐就业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教育培训的组织服务效能。

九是认真落实国家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确保各类优抚对象待遇及时落实。

十是在研究制定与军队退役人员有关的医疗、就业、税收、住房保障等政策时,要事先征询军转、优抚安置等主管部门意见。要将优抚对象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证他们在充分享受公民养老、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以及残疾人等方面待遇保障的基础上,再享受相应的抚恤待遇。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十一是完善困难军队退役人员排忧解难机制,建立健全惠及军队退役人员的扶贫帮困制度,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社会救助、扶贫帮困等政策规定给予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关心和救助。

十二是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鲁部队,对本辖区、本单位的功臣模范、因战因公致残、患有严重疾病等退役人员困难家庭,实施“一对一”结对帮扶,建立主要领导与困难军队退役人员联系户制度和帮扶台账,精准做好个案扶贫解困工作。

十三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严格执行“两条平均线”,足额发放生活补助,深入开展关爱活动,定期沟通信息,对功臣模范和因战因公致残、患有严重疾病的军转干部进行重点救助、精准帮扶,确保中央和省各项解困政策规定落地见效。

十四是建立市、县、乡三级军队退役人员工作联络员制度,及时了解军队退役人员的需求和信息。完善适应军队退役人员多样化需求的服务体系,推进优抚安置精细化服务,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军队退役人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人文关怀、心理疏导、精神抚慰等个性化服务。 十五是发挥双拥工作在军地协调中的优势和作用,主动加强与驻地部队联系对接,及时了解掌握部队需求,积极帮助解决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问题,鼓舞和激励官兵积极投身改革强军实践。

十六是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在军队退役人员安置、优抚、帮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广泛宣传优抚对象的先进事迹,选树和宣传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创业和服务社会的先进典型,增强舆论宣传的引导力和影响力。

十七是组织开展优秀军队退役人员评选活动,邀请优秀军队退役人员代表参加省、市、县(市、区)文艺汇演和重大庆典等活动,切实增强军队退役人员的荣誉感、自豪感、责任感。

十八是民政部门、人民武装部门要坚持做好为义务兵和烈属家庭挂光荣牌、送新春楹联年画等工作。进一步规范现役军人立功授奖喜报送达程序,健全完善联系卡、登记建档、转递送交、反馈监督等制度机制,及时将荣誉和慰问送到现役军人家中。

十九是开展经常性走访慰问活动,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各级政府要组织对驻鲁部队、山东籍现役立功授奖军人家庭、部分优抚对象家庭进行走访慰问。二十是凡对外公开的军人优先服务窗口,在保证落实军人优先服务承诺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军队退役人员提供优先服务。

二十一是省、市、县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机制,推动指导军队退役人员安置服务工作。

二十二是各级党政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军队退役人员的接触交流,了解其需求和心声,增进理解,增强他们对极少数人散布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行为的鉴别能力,引导他们自觉抵御不良侵扰,防止受蒙蔽、被利用。

二十三是充分发挥军队退役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吸收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平安志愿者、治安积极分子、交通协管员等岗位工作,使其成为平安山东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十四是充分发挥信访部门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阵地作用,认真及时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来访接待工作,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通过信访渠道及时协调解决各种合理诉求,维护军队退役人员合法权益。

二十五是各级要建立军队退役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和政策落实、情报信息、矛盾化解等专门工作班子,加强统一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要把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督查事项,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纳入全省综治考核。加强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十六是各级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增强军队退役人员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意识,引导他们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服务大局,始终坚定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捍卫者和建设者。

二、针对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

5月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是根据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部署要求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当前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的。《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着重围绕退役士兵普遍反映的就业、保险、救助三个主要方面,提出了11条解决问题的具体对策。《意见》具体内容已经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总的适用对象是1978年以来山东省接收安置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包括1978年至1998年退役转业志愿兵、1999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转业士官、1999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初级士官、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义务兵。其中第十条适用对象是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各项措施具体内容、适用对象及政策依据如下:

一、对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选择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规定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上岗。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各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愿意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适用对象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且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2011年10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家主席令第50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补发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适用对象是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三、对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要求上岗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安排其上岗。不愿在原接收单位上岗的,可以办理自谋职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岗。

适用对象是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

四、对安置后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

1.对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主就业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落实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要求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可等单位情况好转后上岗,待岗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2.对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待遇。拖欠工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予以清偿。本人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优先安排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3.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个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4.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适用对象是由政府安排工作后由于单位或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五、安置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目前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所在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当地政府协调企业和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协议,纳入欠费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由本人缴纳后,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安置到企业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允许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督促其按规定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参保前军队退役士兵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应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或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对关闭破产企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解决其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退役士兵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医保费,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适用对象是由政府安排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六、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2001年之前退役的,按2001年的标准发放;2001年之后退役的,按退役当年标准发放。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要通过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并保障其享受自主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效益好的民营企业优先聘用退役士兵。

适用对象是本次落实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过程中符合《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况,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7号)。

七、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困难家庭纳入扶贫工程,采取一对一的帮扶措施帮助其脱贫。

适用对象是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政策依据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民〔2014〕8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

八、对住房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专门台账,优先解决其保障性住房,做到应保尽保。

适用对象是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退役士兵家庭。政策依据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山东省住建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11号)。

九、对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大力开辟就业渠道,积极扶持其就业。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尽最大努力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作为退役士兵就业的托底措施。开发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可以延长政府补贴时限。

适用对象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目前仍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十、对退役士兵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充分利用我省教育资源,制定优惠政策,在春季高考中单列部分高职(高专)计划,单独划线录取;在高职院校单独招生中,安排办学水平较高的高职院校,选择优势学科专业面向退役士兵单独招生,单列计划录取;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专升本录取比例,完善服役期间立功退役士兵专升本免试政策,为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多元渠道。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鼓励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

适用对象是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十一、各市对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所需资金,要逐人建立台账、逐县(市、区)汇总后上报省有关部门,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区别情况,按比例给予补助。

三、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制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与国防和军队改革相衔接、与服务对象贡献相匹配、符合山东实际的优抚安置服务保障体系,让优抚安置对象率先奔小康,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省有关部门近日出台相关文件,就如何做好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优抚安置工作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高优抚对象保障水平。

一是完善公民普惠与抚恤优待共享制度。将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充分享受公民养老、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以及残疾人、老年人等方面待遇保障的基础上,再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二是提升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给,到新疆、西藏等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2倍标准发给。

三是提高优抚医疗补助标准。享受优抚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已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解决,在政策范围和支付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助比例不低于50%的标准给予补助,待《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修订实施后执行。

四是完善住房保障措施。将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其中的低保家庭,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其本人所承担的租金部分予以全额减免。

五是完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优抚对象优先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对遭受临时困难的优抚对象,优先予以临时救助。

同时,对逐步推进优抚待遇城乡统筹、加大优待优惠力度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完善退役军人和军人军属安置工作体系。一是做好退休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建立符合移交条件退休军人即退即交即接工作机制,已经下达安置计划的,随时办理交接。对当年审定安置去向、具备接收条件且不影响医疗接续、办理落户等工作的,可提前办理交接。

二是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政策。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与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同等的政治待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军队退休士官安置管理工作参照军队退休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加大退役士兵政府指令性安置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一步加强指令性安置工作的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确保全部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坚持并完善以公开安置政策、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安置岗位、公开选岗,接受社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四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提高安置工作公信力。

四是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通过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创业。以就业为根本导向,创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模式。鼓励、支持优质教育培训资源、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接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开展跨省易地和远程教育培训,建立多元的新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推行退役士兵跨区域自主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和专业,以满足退役士兵学习和就业需求。建立培训与就业一体奖惩机制,鼓励培训机构推荐就业,大幅提高定向订单定岗式教育培训比重。

五是加大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力度。研究制定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

六是优化完善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升学、调整专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对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优待;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招考、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招聘招录时,拿出一定比例的名额,专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

七是完善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办法。落实1至4级残疾军人国家供养相关政策措施,提高残疾军人保障水平,确保其生活、医疗、住房等待遇有效落实。

八是健全完善军人军属安置优待制度。积极拓展就业安置渠道,切实解决随军家属的随调随迁安置难问题。建立完善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和货币化安置保障制度,确保军地发放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生活补助总额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做好军人子女转学工作,确保军人子女就近进入公办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就读。加大对军人婚姻和家庭保护工作力度,及时化解涉军矛盾纠纷和处置涉军案件,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对军人军属在就业创业、职业培训、探亲休假等方面给予更多优惠优待。

(三)完善优抚安置对象服务体系。

一是健全服务载体。加快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步伐,将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养老服务和卫生事业等发展规划,加大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的支持力度,改善服务保障能力。加强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工作,提高休养服务水平。做好重度残疾军人集中供养工作。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活动的原则,通过自建、改造、购买、租赁等方式,加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活动场所建设。推进服务载体标准化建设,加大各类服务标准研究制定力度,完善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健全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奖惩问责等制度措施。

二是创新服务方式。依托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专项服务和鼓励自我服务、倡导志愿者服务相结合的新型优抚安置服务模式。做好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老年人意外伤害等保险统保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优抚安置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抚慰、法律援助、就业创业、生活帮扶、居家养老、人文关怀等服务。

三是健全服务网络。注重运用网络技术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逐步实现法规宣传、政策咨询、网上办理、诉求回应的全覆盖。探索建立县级区域优抚安置精细化服务保障模式,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制度,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切实解决好服务优抚安置对象“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构建精神和物质并重的荣誉激励制度体系。一是加强精神抚慰工作。完善和落实优抚对象精神抚慰制度。“八一”建军节、元旦春节期间,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要对优抚对象普遍进行走访慰问,烈士纪念日要对烈士遗属普遍走访慰问,实现走访慰问活动制度化。做好为义务兵和烈属家庭挂光荣牌、送立功喜报和春联年画等工作,深化“爱心献功臣”行动,广泛开展定期座谈、巡回医疗服务和社会化拥军活动,努力营造关爱功臣、尊重功臣、帮扶功臣的社会氛围。

二是建立精神激励常态机制。鼓励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优秀复退军人积极参与弘扬我党我军优良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科技助民、义诊、扶贫济困、公益演出等活动。大力宣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复退军人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荣誉感。

三是大力弘扬烈士精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完善青少年继承和弘扬烈士精神常态机制。深入挖掘和弘扬不同历史时期的烈士精神内涵,丰富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形式和内容,全面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的教育功能,开展以弘扬烈士精神为主题的教育实践活动,把弘扬烈士精神和我党我军优良传统,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四、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为全面提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组织和就业服务效能,有效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这是贯彻落实加强优抚安置工作有关实施意见的第一个配套文件,其余各项配套政策也将陆续出台。这个《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深化教育培训对促进退役士兵就业重要性的认识。退役士兵是国家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以来,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和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不断完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大幅减少,绝大多数退役士兵将直接参入市场竞争,自主就业成为退役士兵就业的主要方式。加强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拓宽就业创业渠道,提升其就业能力,对于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要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作为新形势下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到突出位置,加强组织统筹,优化培训资源,灵活培训方式,拓展培训渠道,提高培训实效,努力打造我省退役士兵“顺利就业、稳定就业”的品牌,为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规范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由设区的市统一组织实施,突出重点环节的调控,全程规范组织实施工作。

一是精心选择承训院校(机构、企业)。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精心选择承训院校(机构)。凡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公办教育培训院校(机构)、创业大学、民办教育及培训机构、省级及以上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具有培训条件的大型企业,均可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驻市的教育培训院校(机构)由各市确定,每市一般不超过4个(不包括汽车驾驶专业,汽车驾驶专业可指定县市区的培训机构承担),并限于在属地办班组织培训;省外教育培训院校(机构)、驻济南省属教育培训院校(机构)、省级及以上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由省确定;具有培训条件的大型企业,由驻地市确定并上报备案,最终确定的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院校(机构)名单,由省统一公开向社会发布。

二是合理确定培训专业和培训价格。各地要调查摸清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意愿和市场用工需求,以就业为导向设置教育培训专业。以保证专业培训质量为根本,按照培训所需时间、教学人员、耗材、食宿、教学场地和专业技术含量、就业前景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培训专业和培训价格,防止恶性中标和低层次培训。省确定的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和培训价格,由省组织专家评定。

三是共享培训资源。开放教育培训资源,打破地域局限,公开承训院校(机构)和专业优势等,让退役士兵在全省自由选择培训的院校(机构)和专业。凡是省和各市确定的培训院校(机构)均面向全省招生,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参训的需要。

四是多法灵活组训。在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培训渠道,积极开展岗前培训。院校(机构)主要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突出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定向教育培训;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大型企业等组织岗前培训,按照培训与就业一体化的要求,开展定岗式教育培训。

五是严格教学规程。指导承训院校(机构)认真制订教学计划,精心设置课程,规范教学组织。院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服务类社会组织、大型企业等组织的岗前培训时间一般不得低于4个周。要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参训期间的实习、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参训时间的一半。突出培训成效,认真组织考试考核,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六是统一参训组织程序。参训退役士兵报名时,由退役士兵填写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一式四份),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意愿向培训院校(机构)和单位开具介绍信(一式三份);培训院校(机构)和单位填写入学或参训登记表(一式四份),发给学员证。教育培训结束后,颁发结业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式四份),以上资料分别由市县两级民政局、培训院校(机构)或单位、退役士兵本人及用工单位分别建档保存。

(三)优化退役士兵就业组织服务工作。

一是建立退役士兵推荐就业服务机制。按照“谁承办培训,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指导承训院校(机构)主动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密切合作关系,适时采取举办企业招聘会、退役士兵就业推介会等形式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做到需求、培训、就业有机衔接,帮助退役士兵最大限度的实现就业。

二是建立退役士兵就业奖励机制。各地要提升教育培训和实现就业的关联度,激励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培训。承训院校(机构)组织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时间不低于3个月的,培训结束后每推荐一名退役士兵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奖励2000元。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推荐就业岗位,并组织开展退役士兵岗前培训的,培训结束后,每实际就业一名退役士兵奖励1500元,不推荐就业岗位只负责培训的不予奖励,以促进教育培训与实现就业的良性互动。具体奖励认定条件由各市制订,报省民政厅备案。奖励所需资金通过各级安排的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列支。

三是建立退役士兵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在山东省民政厅门户网站,设立为退役士兵服务的专门网页,及时公开相关的法规政策,及时发布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的有关信息;各市、县在本级民政网站建立专门网页的同时,要以市为单位,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送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信息,确保退役士兵及时便捷的共享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信息。

(四)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管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原则上由设区的市及以上财政负担,主要用于参训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住宿费、学杂费、技能鉴定费、培训期间的意外伤亡保险、就业介绍服务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一律由退役士兵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统一向承训院校(机构)和单位结算。培训开始后,先行拨付所需资金的50%,余款待培训结束后按实际人数和绩效考评情况拨付。奖励经费根据承训院校(机构)推荐就业人员名单和企业用工合同据实拨付。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收回财政。

(五)强化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领导。一是加强组织工作协调。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组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强化分工协作,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特别是实行退役士兵自由选择教育培训院校(机构)参训后,对接的单位和环节多,要搞好沟通对接,提高工作时效。市级民政部门可委托社会组织,协助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是实行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信息化管理。省、市、县(市、区)要建立退役士兵培训和就业情况数据库,在重点录入当年退役士兵数据的基础上,要逐步溯及以往,将2011年以来入伍的退役士兵全部录入。县(市、区)每年要及时、准确地采集信息,逐条汇总,全面了解和掌握退役士兵的基本信息、参训和就业创业需求情况,实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信息化、精细化管理。

三是建立考评和奖惩机制。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评估制度,每年对各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不履行推荐就业服务承诺的、擅自改变申请培训专业设置的、课堂教学和实训操作时间分配严重不合理的、教育培训质量差推荐就业率低的院校(机构)和单位,首次出现提出警告,再次发生取消承训资格。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服务和就业创业服务好的院校(机构)和单位,省民政厅将视情给予褒扬奖励。

山东省民政厅

2017年5月27日

推荐第3篇: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

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扬府发〔2011〕126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 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自2003年7月21日出台以来,我市的退伍安置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的关心支持下,退伍安置工作平稳健康发展,为国防建设和扬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为适应国防建设的新形势,围绕“三个扬州”建设的大局,进一步提高广大适龄青年参军的积极性,让广大退役士兵共享扬州的经济发展成果,特对《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 1每个安置计划有偿转移标准为:

(一)驻扬部、省属单位,市、县(市、区)级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有偿转移资金的缴纳标准按《江苏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苏民安[2004]27号)第六条规定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6-8倍标准执行。

(二)市属企业单位按5万元执行。

(三)其他企业单位按3万元执行。

四、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7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免费免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为地方经济发展培养有用人才。

五、推进城乡一体化安置

广陵区、维扬区、经济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要全面实行城乡一体化安置。邗江区2011年农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标准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标准的60%执行,2012年开始要全面实行城乡一体化安置。宝应县、高邮市、江都市、仪征市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安置,农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标准按不得低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标准50%的方

- 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3日印发

- 5 -

推荐第4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

第608号

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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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一、安置对象

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臵制度,妥善安臵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臵: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臵;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臵;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臵的。

易地安臵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臵地退役士兵同等安臵待遇。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臵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

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臵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臵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臵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臵地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臵地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二、自主就业

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三、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臵。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四、退休与供养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臵: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臵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五、保险关系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臵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臵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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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请求安置工作报告个人简历:

姓名:性:男政治面貌:共青团员出生年月:198年月贯籍:11号

1994年—2000年就读于新邵县巨口铺镇大石村完小 2000年—2003年 就读于新邵县

2003年—2007 年 就读于邵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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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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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退役士兵安置流程

2007-10-09【訪問次數: 70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濟南市退役士兵安置流程:

一、報名(時間1-2月份)

1、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分別持《退伍證》、《轉業證》和部隊出具的《行政關系介紹信》到各縣(市、區)民政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辦理報到手續(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五區到市民政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辦理報到手續)。

2、農村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憑《退伍證》、和部隊出具的《行政關系介紹信》到各縣(市、區)民政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報到。

二、檔案審核(時間3月份)

市和縣(市、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對報到的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檔案逐一進行審核,經審核對不符合安置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下發文件(時間4月份)

濟南市人民政府根據省政府每年下發的關於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文件精神,以市政府的名義下發關於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務。

四、下達安置計劃(時間5-7月份)

市民政局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人事廳和省民政廳下達的當年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計劃,協調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人事局編制全市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計劃。

五、考試考核(時間8-9月份)

1、文化考試。根據省、市文件精神和下達的安置計劃,對擬進事業單位的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組織進行文化考試。編印教材、組織培訓和考試。文化考試形式:閉卷考試,

其中初中部分佔60%、高中部分佔40%﹔試卷為語文、數學、政治綜合卷,滿分為100分,其中語文、數學各佔40分,政治佔20分。

2、檔案考核。根據退役士兵的原始檔案材料和退役士兵本人提供的有效證件,進行量化賦分,確定檔案考核分數。具體賦分標准如下:

⑴軍齡分。退役士兵在部隊服役一年加1分﹔

⑵行政職務分。服役期間擔任班長職務的加5分,副班長職務的加3分﹔

⑶政治面貌分。中共黨員(含預備黨員)加5分﹔

⑷獎勵分。服役期間被團級單位授予嘉獎和優秀士兵的加5分、三等功加10分、二等功加20分、一等功和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加40分。獎勵分按最高分賦分,不累計賦分﹔

⑸其它分:特、一等傷殘軍人子女加5分,烈士子女(第二代)加10分﹔

⑹減分:服役期間受行政警告處分的減5分、受嚴重警告處分的減10分、受記過處分的減20分、受記大過處分的減30分﹔

⑺有效證件不全、檔案材料不齊不賦分﹔

⑻對有效證件和檔案材料弄虛作假、不真實、欺騙組織的,不予賦分,情節惡劣者取消安置資格。

3、現場選崗。根據考試考核成績和下達的事業單位指標數量。對參加考試考核的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分別排列名次,並張榜公布。根據本人考試考核綜合得分,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依次進行選崗。

六、對選擇進企業單位和經考試考核未能安置的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門按照父母所在單位和就近不就遠的原則,在下達的安置計劃內統一調劑安置。

七、經考試考核和統一調劑安置後,在一個月內願意自謀職業的,允許自謀職業。選擇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義務兵(含不夠轉業條件的非農戶口復員士官)由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2萬元﹔轉業士官由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3.2萬元。同時,享受市民政局等10個部門制定出台的優惠政策。

整個安置工作10月底基本結束。

(信息來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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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服务指南

一、接收安置条件

我市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是指从本市应征入伍和按规定可易地安置的当年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二、接收安置办法

1、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前为全日制高校在校生的退役士兵,愿意复学的可以复学;入伍前无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以货币安置、自谋职业为主;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政府帮助其就业安置。

2、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征集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1)从本市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在本市范围内变迁的,由变迁后的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安置。

(2)非本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单位证明和凭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由现家庭户口所在地接收安置。

(3)非本市应征入伍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户口在本市满2年(因军队调整精简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结婚满1年)、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转业士

官,经省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允许易地安置,由现配偶户口所在地接收安置,但符合转业条件作复员退役的士官,当地安置部门只负责落户,不负责安置。

(4)应征入伍的全日制高校在校大学生退役后由征集地负责接收安置。

(5)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准许易地安置,由入户所在地负责接收安置。

三、接收安置工作机构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兵办、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公安、教育、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协助。接收安置工作常设机构设在市、市(县)区民政局。

四、接收安置工作流程

1、退役士兵持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退出现役证(转业士官同时持江苏省民政厅安置处出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到当地民政局进行接收登记。

2、待退役士兵档案到达地方后,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持结婚证、爱人户口簿),到当地民政局办理报到手续,凭民政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报入手续。

3、接收安置部门向退役士兵介绍安置政策,发放安置工作宣传材料。

4、对符合复工复职条件的退役士兵出具复工复职安置介绍信。

5、对提出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申请的退役士兵进行审批。批准后发给一次性安置金。

6、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组织他们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帮助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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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指标

太原市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指标分解表

接收单位 总 指 标 数 (人) 70%

指 标 数 (人)

30%

指 标 数(人)合计 1581 央企

421

工行山西分行省行营业部 8 农行山西分行太原市分行 8 中行山西分行省分行直属支行 建行山西分行省分行太原直属分行 山西省农业发展银行太原市支行 华夏银行太原分行 3 民生银行太原分行 5 光大银行太原支行 2 国家开发银行太原分行 1 招商银行太原分行 2 浦发银行太原分行 2 兴业银行太原分行 2 中信银行

2

1110 471 305 116 6 2 6 2 6 4 2 8 6 2 1 12 1 3 2 212222

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 1 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山西分公司 1 太平洋寿险股份公司山西分公司 太平洋财险股份公司山西分公司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山西分公司平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山西分公司中铁六局太原铁建公司

8

太原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20 中铁三局集团 10 中铁十二局集团 25 中铁十七局集团

35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公司铁通公司 5 电力检修公司 7 送变电公司 3 供电承装公司 2 电建三公司 8 电建四公司 8 电力开关厂 4 电力设备厂 4 电力环保设备总厂

1 2 1 1 1 1 1 1 1 6 147 18254 3 3 5 2 2 6 6 3 3 3

21111112 6 3 7 10 3 1 2 1 2 2 12 2 1 1 1

国电集团太原第一热电厂 6 221厂 3 884厂 5 743厂 23 247厂 10 245厂 25 908厂

15

中核新能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4 太原太航科技有限公司 3 6904厂

山西省邮政公司太原邮政局 6 山西省邮政公司太原邮区中心局 中国移动山西公司太原公司 3 中国联通山西分公司太原公司 中国电信山西分公司太原公司 中国烟草总公司山西省公司 太原烟草公司

中石油天然气山西销售分公司 太原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山西分公司中石化山西石油公司太原公司 中航油太原分公司 1 东方航空山西分公司 2 海南航空山西分公司

4 2 3 16 7 17 10 3 2 2 4 6 2 15 3

3 3 3 8 1 2 1

2 1 2 7 3 8 5 1 1 1 2 4 2 1 10 52 1

2 2 1 6 2

化二建

20 山西昆明卷烟有限公司

9

中煤建安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4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部太原设计研究院 2 省属企业

510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15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6 阳煤集团太化集团公司 15 太原煤气化公司 60 西山煤电

200

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公司 4 山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 山西省水利厅下属单位

17

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单位省建总公司下属单位 67 省监狱管理局下属单位

15

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下属单位

14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55

太重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0 太重煤机有限公司 15 市属企业

650

14 6 3 3 2 3554 10 4 10 42 1403 3 12 9 47 10

10 38 7 10 4506 3 1 11553 1 5 2 5 18 60 1 1 5 6 3 20 5

4 17 3 5 200

太原市狮头水泥有限公司 36 太原锅炉有限公司

33

太原市长城光电子工业公司 13 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46 太原田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4 山西省太原唐久超市有限公司 太原双合成食品有限公司 7 太原市南方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山西康达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3 太原双喜轮胎工业股份公司 19 太原市联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市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21 太原第一机床厂 16 太原工具厂

11

迪爱生(太原)油墨公司 6 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 16 太原亨得利钟表眼镜珠宝有限公司太原五一百货集团股份公司 19 太原酒厂 6 太原变压器厂 9 山西正大有限公司 3 太原面粉一厂 3 太原面粉二厂

山西太原新城国家粮食储备库

25 23 9 32 3 6 5 16 2 13 13 26 15 11 8 4 11 3 13 4 6 2 2 2 3

11 10 4 14 1 4 2 2 11 5 1 6 9 4 18 8 6 5 3 2 5 2 1 6 2 3 1 1 1 2 1

山西太原北城国家粮食储备库 市公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龙城电影集团 3 太原市自来水公司 18 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26 太原市黄河供水公司

6

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 6 太原市安装工程公司 7 太原热力公司

9

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9 山西百缘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6 太原市钢运物流有限公司 7 山西禄纬堡太钢耐火材料公司 富士康精密电子(太原)公司 山西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9 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公司 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 7 可口可乐(山西)饮料有限公司 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5

3 100 2 13 18 4 16 4 5 6 13 4 5 7 23 6 16 5 16

3 2

2 1 70 30 1 5 8 2 11 5 2 2 3 6 2 2 5 2 16 7 3 11 5 2 11 5

推荐第10篇:1987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尊敬的领导:

我是大石桥是一名退伍军人,我叫何忠淼,1979年出生。我于1998年12月入伍,2003年12月退伍,服役5年。我把自己最宝贵的五年献给了国家,献给了部队,在部队,我多次被评为优秀士兵,立3等功一次,还入了党,这些成绩都是国家和部队对我工作的肯定。入伍前我有安置卡,退伍已经十年了,大石桥民政局违反国家法律不给安置,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我多次找民政局,都说不给安置,让自己找工作,给1万元经济补偿。和我一起入伍的大石桥市农村兵,每年村里还给6000元补助,义务兵2年就是12000元。农村回来还有地种,还能养活自己。我是城镇兵,回来什么都没有,没有工作让我怎么生活,1万元都不够你们当官吃顿饭的。我一起入伍的战友,当2年回来的 ,有的分配到房产,有的分配到自来水,都有工作,为什么我为国家多贡献了3年,反而不给安置了?就是一起回来的有的也有工作了,老百姓家的孩子就这么难吗?现在想想自己都觉得寒心,真的像别人说的那样, 当兵不如去犯罪,站岗不如去行贿,政府不如黑社会吗?

这种对待退伍军人的做法是对法律的践踏,对此我提前强烈的抗议,我会将此事找到底,市里不解决,我就找省里,省里不解决我就找中央,直到落实政策,妥善解决我的问题。根据兵役法我要求安排我的工作,倍偿十年来我的损失,追究民政局领导责任,查处民政局有无腐败问题。我期盼我的问题能尽快解决,期盼国家法律的公正,还我一个公道。

第11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推荐)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因接收单位拒绝或推诿造成转业志愿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发工资;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政府授权安置机构通知银行在该单位帐户上补发转业志愿兵自安置机构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直到转业志愿兵上岗为止。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转业志愿兵交接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劳动、人事、公安、粮食、财政、银行等部门应当协助当地安置机构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二章接收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由省安置机构负责转业志愿兵档案的审查和接收工作。

第五条 转业志愿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安置机构审定,必须接收安置。

(一)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服役期满的;

(二)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或因战因公致残,符合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民政部、总参谋部规定,证件齐全,提前转业的;

(三)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疾病或外伤,符合《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规定,提前转业的;

(四)配偶婚前在当地(部队驻地除外)有常住户口,结婚满5年以上,服役期满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特殊困难的;

(五)服役期间未婚,转业时其家庭住址变迁,父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的;

(六)其他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安置机构审定批准需要安置的。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转业志愿兵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部队由省公安机关)派移交组向省安置机构移交转业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并附《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和《转业志愿兵花名册》。转业

志愿兵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邮寄省安置机构。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审查不符合接收条件的,由省安置机构退回有关军队大单位。

(一)未经集中移交或计划外的;

(二)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或患麻风病,按规定需办理退休的;

(三)档案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安置

第八条 转业志愿兵由原入伍所在地的市、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安置。

因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

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需要易地安置的,由省安置机构接收,交有关市(地)安置。

第九条 志愿兵转业去向确定后,由省安置机构将安置任务下达给各市(地)。同时,移交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签发《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分别转部队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地的安置机构。

第十条 转业志愿兵安置去向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转业志愿兵安置,采用指令性计划分配为主,并与安置机构推荐、用人单位挑选等多渠道安置相结合,保证转业志愿兵的第一次就业。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都有安置转业志愿兵的义务,必须执行安置机构同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鼓励转业志愿兵自谋职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转业志愿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优先照顾安置。

(一)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二等功)的;

(二)荣获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十三条 转业志愿兵在安置期间,由当地安置机构统一组织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安置工作所需经费,以当地财政解决为主,省财政补助为辅。

由省财政补助的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解决当年转业志愿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医疗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五条 转业志愿兵应在规定期限内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的安置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分配工作后,接收单位和公安、粮食部门应凭省安置机构统一印制的《转业志愿兵分配工作介绍信》和《转业志愿兵落户通知

书》,及时办理工作和户粮手续。

第十六条 各地在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志愿兵本人收取各种费用。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七条 凡执行本规定,在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拒绝接收上一级安置机构下达的转业志愿兵安置任务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

(二)接收单位不承担安置任务的;

(三)未经集中交接,擅自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的。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因接收单位拒绝或推诿造成转业志愿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发工资;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政府授权安置机构通知银行在该单位帐户上补发转业志愿兵自安置机构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直到转业志愿兵上岗为止。

第二十条 转业志愿兵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到接收地安置机构报到的,由当地安置机构将本人档案逐级退省安置机构转原移交的军队大单位。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克扣、贪污、挪用转业志愿兵安置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有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12篇: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08 浏览次数:82 字号:[ 大 中 小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2015年1月2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25日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统筹兼顾、体现优待的原则。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接收与移交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进行接收。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并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部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就业、医疗、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四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初级士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中级以上士官,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跨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初级士官和服现役满十二年以上的退役士官,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出具接收安置通知书。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档案由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给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保管、查阅和转递工作,并建立退役士兵基础信息数据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退役士兵接收单位管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退役士兵档案审核完毕且退役士兵报到后,为退役士兵开具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持落户介绍信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 士兵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三章 自主就业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给自主就业证书。

第四章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分级负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一条 省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订,由省人民政府下达。设区的市、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具体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下达。

第三十二条 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及时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提供不少于招收聘用人员数量百分之五的工作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

第三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实行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安排退役士兵选岗就业。

退役士兵档案考核分值权重不得低于考试考核总分值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年度内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一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六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八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三十九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且超过三十日的;

(二)拒不服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排工作的;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安排工作通知一个月内,未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

(四)办理安排工作手续后,未按规定期限到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单位报到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五章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五十五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三十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退休士官安置计划,集中核查退休士官档案资料、审定安置去向等,制订全省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下达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制订本级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下达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务,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手续。

接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退休士官,并负责做好对其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十三条 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集中供养:

(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进行医疗处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三)独身生活,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在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前,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的部队、残疾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协商签订残疾退役士兵供养协议,并报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接收安置残疾退役士兵通知书。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六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方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六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四条 符合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计划交接,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跨区域调整和统筹安排,组织退役士兵参加省内易地教育培训。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从师资力量、实训设施、教学质量、就业渠道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中,确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

第四十七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一年内可以选择在安置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训机构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最短不少于三个月;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习(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加培训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短期技能培训。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对未完成规定教育培训任务和要求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

第四十九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院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七章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安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作年限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配合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五十二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为退役士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未履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职责或者未落实退役士兵扶持政策措施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专项经费的;

(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其他违反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非因残疾退役士兵本人原因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五十六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关安置待遇:

(一)伪造或者非法获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骗取安置待遇的;

(二)在政府安排工作的考试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三)采取其他违法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或者在安置工作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鲁政发〔1989〕5号)同时废止。

第13篇: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0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装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 第三条退役士兵为国家安全、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是国家的重要人才资源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优待和尊重。

 第四条安置退役士兵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退役士兵采取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国家保障为主、与经济社会同步推进、与军队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体现优待优惠、保障权益、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建立经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 第七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 第八条 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 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行业拥军优属的应尽职责和重要内容。

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纪守法,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

 第二章组织接收

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接收; 

(一)义务兵股现役满2年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



(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

(四)患病不能评定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

(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



(七)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接收。

 退役士兵安置一般为其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  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安置地。

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户籍管理制度发展情况,对退役士兵安置地适时调整。

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易地安置: 

(一)服役期限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迁的,可以在父母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可以在配偶或有生活基础的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不符合现役士兵婚恋规定要求的除外。

 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 经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有当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具体实施办法。

 第十四条因战致残、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或者父母双亡退役士兵安置落户地点,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予以调整。

 第十五条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分别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报到。转业士官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和士官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报到。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经审核后开具介绍信,户籍管理部门凭退役士官安置工作机构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 第十六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选择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集中审定,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交接收单位管理;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档案,交其所属的服务单位管理。

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报到期间违法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司法管辖权依法处理;报到前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问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伤病残士兵的退役、移交、接收、安置、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九条士官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经部队批准按义务兵作退役处理的,按照本条例义务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士兵,由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征集地,户籍管理部门直接予以办理落户手续,档案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其中,属于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的,由部队遣返回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并通报其就读学校。 

 第三章自主就业

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士兵*制度,制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就业服务、个体经营、贷款、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 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军队发给一次性*,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 *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士兵,不享受一次性*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 第二十三条*基本标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以及军人职业特殊性、士兵服役时间和贡献等因素,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中央军委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 以基本标准为基数,*按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 

(一)获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增发15%;

(二)获二等功奖励的增发10%;

(三)获三等功奖励的增发5%;

 同时符合前款两项以上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 第二十四条*由军队有关业务部门管理;通过委托银行采取社会化发放。具体办法由军队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第二十五条士兵退役后1年内,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参加具备资质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给予补助。

 第二十六条退役士兵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20分;退役后两年内考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助学金;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复试或者录取。

 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士兵,退出现役后1年内允许复学,并享受减免学费、调整专业等优惠政策。

 第二十七条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  国家鼓励就业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3年内免收有关服务费用。 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税收优惠;优先予以租凭经营场所;给予小额信贷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应当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对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录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选录用退役士兵。

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士兵,可以复工、复职或者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 第三十一条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林地、水面等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它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 士兵退役回原籍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承包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 第三十二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 第三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医疗、生活困难等方面予以经济补助。 

 第四章安排工作

 第三十四条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选择领取*; 

(一)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

(二)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四)因战致残的5级至8级残疾士兵;

(五)烈士子女士兵;

 第三十五条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 第三十六条全国需要政府安排工作的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下达。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垂直管理单位的具体接收安置计划,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会同驻地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退役士兵数量和用人单位规模效益、用工需求等情况,下达安排工作任务。对立功受奖、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应当优选安排。

 第三十八条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 第三十九条对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其退役报到后6个月内安排工作;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 第四十条接收退役士兵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签订总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单位不能正常运转或者关闭、破产的,退役士兵应当随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精简人员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留退役士兵。

 第四十一条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工资福利待遇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 退役士兵服役期连同待安排工作期视为工龄,并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 第四十二条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安排其上岗的,应当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到上岗为止。安置地人民政府人事或者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 第四十三条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 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 第四十四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的安排。 

 第五章退休与供养

 第四十五条士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

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

(三)因战、因公被评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或者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

 作退休安置的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六条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供养终身。

 对需要长期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本人自愿也可以分散供养。当地人民政府对于由家庭照顾、分散安置的残疾退役士兵,应当予以帮助和关心。

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的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七条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建(买)房经费标准,按照接收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人不低于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确定。

 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安排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建(买)房补助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 

 第六章社会保险

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和支持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

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军龄连同待安排工作时间视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 安排工作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期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 自主就业的,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 第五十条士兵服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随着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逐步落实。

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自主就业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自主就业的,可以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役医疗保险金或者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规定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第五十二条退役士兵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相关部门、接收退役士兵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 第五十四条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十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 

(一)侵吞、骗取、挪用安置经费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

 第五十六条接收单位拒绝、无故拖延执行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每涉及一名退役士兵,处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 前款规定的接收单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或者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 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取消因此享受的相关安置待遇。

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安排工作。

 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士兵,不能享受安置待遇。 

 第八章附则

 第五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五十九条其他退出现役的军人需要参照本条例执行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协商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规定。

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规定与本条例不相符合的,依据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士兵,可以执行本条例施行前退役士兵安置的有关规定。

第14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题

2007年考题

一、判断题(下列各题中,请将你认为正确或错误的判断在“考试答题卡”下方“判断题”栏中对应的“√’’或‘‘×”的位置用2B铅笔填涂。共30题,每题0.5分,共15分。) l、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

2、科学发展的实质是要实现经济社会更快的发展。( )。

3、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要把某种孛利益送给人民。( )。

4、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也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 )。

5、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 )。

6、邓小平理论就是邓小平个人的思想体系。( )。

7、云南是西南省区淡水湖泊最少的省。( )。

8、中国古代教育是以培养政治人才为主,而自然科学及职业技术教育长期不被重视。( )。

9、艾思奇是云南腾冲人,《大众哲学》是他的代表作。( )。

10、五四运动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 )。

11、风骚是《诗经》和《楚辞》的并称。《诗经》中的《国风》、《楚辞》中的《离骚》都是古代作品,对后代文学很有影响.故常以“风骚”并举。后来“风骚”直接指代《诗经》和《楚辞》。( )。

12、“有三个大学学生参加了今天的庆祝大会。”这句话没有语病。( )。

13、人物、情节、环境是小说的三要索。

14、专题报告用于汇报某一方面、某一件事,它的特点是内容专一集中,既可以报喜,也可以报忧。( )。

15、公文中,凡是下行文应当在公文上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以示对下发文件郑重负责。( )。

16、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

17、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

18、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正常工资报酬。( )。

l

9、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其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 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的平均报酬。( )。 20、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2l、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

22、自我认识一定要全面、客观、深刻,绝不能回避缺点和短处。( )。

25、与尊长、异性一起步行时,一般以左侧、内侧为尊。

24、上轿车时,应请尊长、女士、来客从后排右侧车门先上车,自己再从车前绕至左侧车门后上车。( )。

25、公众是公共关系工作对象的总称。( )。

26、女士套装颜色应以冷色调为主,且一套装的颜色不能超过两种。( )。

27、组织者召开会议前首先要发出通知,日常会议一般用简单的文字通知或口头通知。大型的重要会议一般要用正式的请柬。( )。

28、宴请客人的酒永包括白酒、啤酒和葡萄酒三大类,应选用不同的杯子为客人斟酒。( )。

29、职场上男士西装袖口的商标应将其保留。( )。 30、今年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10周年。( )。

二、单项选择题(以下各题备选项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你认为正确的选项用2B铅笔填涂在“考试答题卡,,上的“选择题”栏目内对应题号的对应字母上。共70题,每题1分,共70分。)

1、科学发展强调“以人为本”,这个“人”是指( )。

A、人民群众 B、人类 C共产党人 D、个人

2、( )是指生物与环境的和谐和稳定。

A、生态环境 B、人与自然 C、生态平衡 D、生态系统

5、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 )。

A、生产工具的改造 B、物质资料的生产

C、精神文化的繁荣 D、社会组织结构

4、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 )。 A、改革生产关系 B、依靠人民群众 C、扩大对外开放 D、发展生产力

5、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是( )。 A、稳定 B、发展 C、改革 D、刨新

6、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 )。

A、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支化生活的需要与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B、对外开放与自立更生之间的矛盾

C、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封建旧势力之间的矛盾 D、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

7、邓小平理论的首要问题是( )。

A、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B、实现共同富裕

C、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 D、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

8、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 )。

A、逐步建立和完善杜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B、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宏观经济调控.

C、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D、培育“四有”新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9、社会主义时期,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 )。

A、共同利益 B局部利益 C、工人利益 D农民利益

10、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体现了邓小平关于( )。 A、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思想 B、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思想

C、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

D、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思想

11、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和根本是( )。

A、农业 B、能源 C、交通 D、教育和科学

12、衡量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

A、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 B、社会文化的极大繁荣

C、人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D、政治的高度民主.

13、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的( )。

A、社会基本制度 B、资本主义经济制度

C、宏观经济调控模式 D、经济运行模式

14、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方针是( )。 A、重在建设 B、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C、加强科学文化教育 D、为人民服务

15、我国的政体是( )。

A、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D、人民主专政

16、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 )。

A、提供财政支持,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B、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发展 C确保民族平等、民族团结

D、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

17、最早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主张的人物是( ) A、龚自珍 B、魏源 C、林则徐 D、张之洞 1

8、我国自治区有( ) A、4个 B。5个 C、6个 D、8个

19、1994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 ) A、《环境保护法》 B、《中国21世纪议程》 C、《21世纪议程》 D、《人类环境宣言》

20、云南是民族众多的省份,其中有( )个民族为云南所特有。

A、1 B、15 C、19 D、20

21、我国大型深水港一一山东石白港的建设进展顺利,( )九月中旬,已完成年施工计划的90%。

A截止 B、截至 C、大约 D到了

22、下列各复句中加点的关联词语,使用正确的一句是( ) A 因为怕下雨,所以我还是带把伞。

B我不但信任他,而且以前反对过他的人,现在也信任他了。

C、对手我们的成就:不但我们的朋友友高兴,甚至我们的敌人也无法否认。 D、达尔文注意到任何品种的生物,不仅跟亲体相似,但是有些差异。

23、依次填人下列各旬括号里的词语,恰当的一组是( ) ①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其目的是推动建立自公民筹集资金的社会福利制度,以期最终( )国有企业的福利制度。

②2 0年秋季,高中教学将使用重新( )的教材。

③随着欧元的启动,欧元将成为一种与美元 ( )的主要货币。 A、取代 审订 抗衡 B、取消 审定 对抗 C、取消 审订 对抗 D、取代 审定 抗衡

24、下面文学常识,有错误的一项是( ) A、诗歌了到唐代体制最完备,有古体诗(如李白《梦游天姥吟留别》),律诗(如杜甫的《春夜喜雨》),绝句(如贺知章的《回乡偶书》)。

B、宋代,词发展到了极盛时期,词分婉约、豪放两大派。前者以柳永为代表(代表作《雨霖铃》),后者以苏轼为代表(代表作《念奴娇·赤壁怀古》 C、唐代的古文运动是一次文体改革运动,到了宋代继续提倡这种改革,产生了唐宋八大家,即韩愈、柳宗元、欧阳修、王安石、苏洵、苏轼、苏辙、曾巩。 D、宋元时期,小说有了新的发展,产生了《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聊斋志异》、《儒林外史》、《红楼梦》等多部长篇小说。

25、下列各句中加点的虚同.使用恰当的一句是( )。

A、飞机的轰鸣声传到几十里开外。 B、嘉德拍卖行开业仅一个月,就拍卖出了近百件物品。

C、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至于从前神话、童话中的一些幻想都有可能成为现实。

D、发展中国家必须走改革开放的道路,对这个问题,我们也有深刻的体会。

26、下列有关文学常识的表述错误的一项是( )。

A、《后汉书》是《汉书》之后又一部纪传体史书,与《汉书》一样,它也是一部断代史,作者是南朝宋史学家范哗。《后汉书》与《史记》、《汉书》、《三国志》并称“前四史”。

B、我国古代小说形成于先秦,到魏晋南北朝时初具规模,到了唐代,传奇标志着我国古典小说的成熟。传奇作品《搜神记》、《柳毅传》形象鲜明,情节曲折,有完整的结构。

C、现代文学中反映土地改革时期农民翻身取得胜利果实真实情况的两部长篇小说《暴风骤雨》和《太阳照在桑干河上》曾获斯大林文学奖,作者分别是周立波、丁玲。

D、夏洛克、葛朗台、阿巴贡、泼留希金被称为界文学画廊中“四大吝啬鬼”形象,他们的创作者分别是莎士比亚、巴尔扎克、奠里哀和果戈理。

27、在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中,根据宪法制定者的主体身份的差异,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 )。

A 民定宪法 B、法定宪法 C、联邦宪法 D、战时宪法

28、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29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及其( )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A、生产关系 B、行政法律关系 C、附随的一切关系 D、合法权益

30、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3l、施某犯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服刑12年后,因表现良好而获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第6年,施某故意致人重伤,被判刑9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施某应撤销假释,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对

施某应适用何种刑罚幅度或刑种( )。

A、应在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B、应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C、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D、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32、甲、乙两人分别出资4万元合伙经营一饭店,后因经营管理不善,用合伙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还欠丙4万元。现甲已经无力偿还该债务,丙对乙提出请求,乙只同意偿还2万元,为此引发纠纷。甲、

乙对所欠款的债务负何种责任( )。

A、无限按份责任 B、有限按份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有限连带责任 3

3、军队退役士兵安置工怍基本方针是( )。

A、妥善安置,按其所好 B、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C、根据现实表现安排 D、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34、违反( )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A,《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B、《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C、《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D、《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

35、在公共关系学中,从理论上讲,公共关系是( )。 A、一种艺术B、一门科学C、一项实践D、一种能力

36、下列那一项不符合编写求职简历的基本原则( )。

A。简洁明了 B、详尽充实

C、突出‘‘经历” D突出所要应聘的职位要求

37、若一次与多人交换名片时的礼仪是( )。

A、要先与地位低的人交换

B、要先与主人或地位高的人交换,

C、若在座的人都是平级或同辈的人,则可随意交换

D、不分身份或地位高低,按座位次序交换

38、一般情况下,握手时的姿势是( )。

A、双方距离100厘米左右,站立

B、双方距离80厘米左右,站立

C、双方距离100厘米左右,坐卧

D、双方距离80厘米左右,坐卧

39、当同事之间共同乘车外出时的礼仪是( )。

A、不分男女,可随意坐

B、应将后排右座的安全位置,主动让给年长及体弱的同事 C、应将后排左座的安全位置,主动让给年长及体弱的同事 D、应将副驾驶位置,主动让给年长及体弱的同事 40、公共关系活动的根本目的是( )。

A、塑造社会组织自身的良好形象 B、接受公众的信息反馈

C、结交朋友 D、造成一定的公众舆论

41、公共关系是( )传人中国的。

A、20世纪60年代 B、20世纪70年代

C、20世纪80年代 D、20世纪90年代

42、以下属于印刷类大众传播媒介的是( )。

A广播 B、报纸 C、电视 D、网络

4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在日常交往中,若自己想认识某个陌生人时。应主动走向前,向对方点头示意: B、当别人向自己点头示意,希望结识时,应友好地给予回应,并积极配台地介绍自己 C、在应酬中逢人便应主动自我介绍,以示礼貌. D、在工作中,自我介绍应以工怍为中心。

44、当下属遇到上司时,如距离较远,应( )。 A、点头示意 B。站在原地等待 C、主动大声招呼 D、装作没有看见

45、陪客人走路时,应让客人走在主陪的( )。

A前面 B后面 C、左侧 D、右侧

46、敬茶时,应(C),双手捧递给客人的右手上方,请客人品茶。

A崽}至茶杯的l/3处为宜 B、斟至茶杯的l/2处为宜

C、斟至茶杯的2/3处为宜 D、斟满为宜

47、家宴宴请客人时,主客席的位置应设在( )。 A、面向门的一面 B、背向门的一面 C、在主人的右侧 D、在主人的左侧

48、本题给出五个事件,请从备选的四种顺序中选出能够对这五个事件做出最为合适解释的数字序列。( )。

(1)射门得分 (2)玻璃被打碎 .(3)孩子们凑钱赔偿房主.

(4)孩子们在踢足球 (5)房屋主人寻找肇事者

A、3--4--2--5--1 B、5--2--3-1--4 C、4--1--2--5--3 D、1--4--2--5--3

49、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是( )。

A二者互为前提和基础

B、二者互相排斥和影响

C、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

D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和基础.

50、本题包含两套图形‘,这两套图形具有某种相似性,也存在某种差异。在这两套图形之外还有供选择的_四个图形。请你认真观察两套图形的相似性,然后从四个供选择的图形中选择你认为最适合取

代问号的—个。正确盼答案应不仅使两套图形表现出最大的相似性,而

且使第二套图形也表现出自己的特征。( )。

51、逻辑判断:本题给出一段陈述,这段陈述被假设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要求你根据这段陈述,选择一个答案。注意,正确的答案应与所给的陈述相符合,不需要任何附加说明即可从陈述中直接推 出。

小王、小刘、小邓三个同学参加了今年的高考,考完后在一起议论:

小王说:“我肯定考上重点大学”。

小刘说:“重点大学我是考不上了”。 ’

小邓说:“要是不论重点不重点,我考上是没有问题”。

发榜结果表明,三人中考上重点大学、一般大学和没有考上的各一人,并且他们三人的预言只有一个是对的,另外两个人的预言都同事实恰好相反。可见:( )。

A、小王没考上,小刘考上一般大学,小邓考上重点大学

B、小王考上一般大学,小刘没考上,小邓考上重点大学

C、小王没考上,小刘考上重点大学,小邓考上一般大学.

D、小王考上一般大学,小刘考上重点大学, 小邓没考上

52、本题是按某种规律排列的数列,但其中缺少一项,请你仔细观察这个数列各个数字之间的关系,找出其中的排列规律,然后从四个供选择的答案中选择出你认为最合适、最合理的一个.来填补空缺

,使之符合原数列的排列规律。 0 2 6 12 ( )。

A、18 B、24. C、22 D、20

53、一个长方形的面积是32平方米 ;长与宽的比起2:l 。这个长方形的周长是( )厘米。 A、22 B、24 C、20 D、30

54、甲数的2倍等于乙数的一半,那乙数是甲数的( )。 A、2倍 B、1/2倍 C、3倍 D、4倍 阅读下面这首词,完成55—6l题。 《沁园春.长沙》

毛泽东1925年

独立寒秋,湘江北去,橘子洲头。看万山红遍,层林尽染;.漫江碧透,。百舸争流。鹰击长空,鱼翔浅底,万类霜天竟自由。怅寥廓,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 携来百侣曾游,忆往昔峥嵘岁月稠。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书生意气,挥斥方遵。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粪土当年万户侯。曾记否,到中流击水,浪遏飞舟?

55、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A、“词”这种文学式样兴起子春秋,成形于宋代,盛行予清代。

B、“沁园春”是词牌名。

C、词,因为句子长短不齐,所以又称长短句。

D、按风格的不同,词可分为婉约派和豪放派两种,宋代的柳永和苏轼分别是逮两派的杰出代表。

56、下列加点词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

A、粪土当年万户侯(把„„视为粪土)。 B,浪遏飞舟(阻止)。

C、书生意气(意气用事)。 D、挥斥方遒(强劲有力)

57、对诗句解说正确的一项是( )。

A、“看万山红遍,层林尽染”象征革命形势已如星火燎原。

B、“漫江碧透,百舸争流”象征波澜起伏的革命潮流。

C、“鹰击长空,鱼翔浅底,万类霜天竞自由”象征着饥寒交迫的奴隶终将挣脱枷锁,成为天下的主人。

D、“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象征这样美丽富饶的大好河山,该由谁来主宰呢?

58、对结尾一句“曾记否,到中流击水,浪遏飞舟”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

A、采用设问句式结尾,表现了革命青年不怕困难的斗争精神。

B、采用反问句式结尾,表现了革命青年在大风大浪中的战斗精神和毫不动摇的坚强意志。

C、采用设问甸式结尾,是对“谁主沉浮”的巧妙回答:要像当年中流击水那样,勇敢地投身于革命风浪中,激流勇进,担负起主宰国家命运前途的重任。

D、采用反问句式结尾,’表现了革命青年勇于掀巨浪、阻飞舟的英勇无畏的气概 ,决心担 负起主宰国家命运前途的重任。

59、对“怅寥廓,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的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触景生情,见物起兴,诗人面对生机勃勃的大千世界,浮想联翩,感慨万千,才发出气壮山河的一问。

B、“帐”紧承“看”而来,“问”由“怅”而发。

C、这句话主要是询问大自然的盛衰荣桔应该由谁来主宰的问题,表现了诗人对自然的热爱和人定胜天的思想。

D、“大地”和“沉浮”一语双关,它包容着自然界、民族、国家等丰富的内涵,实质上诗人已提出革命的领导权应该掌握在谁的手里的问题。 60、从修辞的角度看,与其他几项不同的一项是( )。 A指点江山,激扬文字。 B。粪土当年万户侯。

C、更立西江石壁,截断巫山云雨。 D、山舞银蛇,原驰蜡象。

61、联想与想像是诗歌的两只翅膀,下面诗句中运用了“想像”的一句是( )。 A、忆往昔峥嵘岁月稠。 B、曾记否,到中流击水,浪遏飞舟。 C、孑在川上目:逝者如斯夫。D。神女应元恙,当惊世界殊。 阅读下面一段话,回答62-66题。

黑猩猩是智力很发达的高等动物,它向幼仔传授生存的技能也反映了这一点。苏黎世大学的波斯教授在科特迪瓦原始森林中,详细观察了黑猩猩如何教导幼猩猩砸开一种名为“熊猫核桃”的坚果。

通常幼黑猩猩的学习方法只是模仿母亲或其他年长黑猩猩的动作。然而熊猫核桃不仅外壳极坚硬,且壳内有三粒互相分隔开的核桃仁,要想吃到很困难,简单的模仿是不够的。黑猩猩的剥壳方法是,利

用一块木头或石头充当‘锺子”,然后把核桃放在一个可作为砧板的石头上,用力砸开。动作之娴熟令人惊异。波斯在一次观察中看到,一只仅6岁的小黑猩猩成功地从壳里砸出了第二粒核桃仁,但搞不 出第二粒。它妈妈见状就把核桃在砧板上转动了一下,于是小黑猩猩就把第二粒核桃仁也砸了出来。波斯在另一次观察中还发现,一只5岁的雌黑猩猩因为用的锤子形状不规则,元法砸开核桃,这时它的

妈妈接过锤子,在女儿面前有意慢慢地把锤子旋转到最合适的方位,然后砸开几个核桃,随后又把锤子还给女儿。令人凉讶不已的是,这只幼黑猩猩竟模仿着它妈妈的方法砸开了核桃。 62.黑猩猩是臂力很发达的高等动物,是因为( )。

A、它能模仿人的动作 B、它能学会简单的词

C、它知道使用工具 D、它懂得给幼仔传授生存技能 6

3、黑猩猩会使用简单工具,是( )。 A、生下来就会的 B、在长期的劳动中锻炼的

C、通过黑猩猩父母学会的 D、为了生存自己摸索的

64黑猩猩发达的智力在砸核桃中表现得很突出,它知道( )。

A、核桃皮是很紧硬的 B、用锤子和 砧板才能砸开

C、必须掌握用力的大小 D、核桃里面的东 西能吃

65、黑猩猩妈妈教育幼仔的方法是得当的,它通常采用的方法是( )。

A、自己先干 B、关键时刻亲自示范

C、帮助幼仔砸开核桃 D、仔细观察找出幼仔的毛病

66、从黑猩猩给子女传授生存技能的细微行为可以看出,动物( )。

A。也是很聪明的 B、为了生存也得学习

C、也懂得教导后代 D母爱也非常细腻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67.68题。

甲乙双方订立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口头约定乙方须另行提供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加贴后冒充名酒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 只

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酒与商标。乙方一再催讨元著,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并赔偿损失。

67、该购销合同属( )。

A、合法买卖合同。 B、可变更的合同

C、可撤销的合同 D、无效的合同

68、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如果甲方自动支付欠款,乙方撤诉,是否允许?( )。 A、允许 B、不允许

69、公民甲系作家,经常发表文学作品,一日甲与其友乙在乙家探讨甲一近作,谈毕,甲对该作表示极不满意,并说要弃之重写,临行亦将其作弃之于乙家垃圾桶。后来乙将甲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乙

名发表。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 )。

A商标权 B著作权 C、专利权 D隐私权

70、王某见一男子喝得酩酊大罪,神志模糊,躺在马路边,旁边放着一只皮包。王某就对周围的人谎称该男子为其朋友,将该男子扶到僻静无人之处,‘悄悄拿走其皮包(内有现金3500余元。王某的行为 构成( )。 A、诈骗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 D、抢夺罪

三、多项选择题(以下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意的,请将你认为正确的选项用2B铅笔填涂在“考试答题卡”上的“选择题“栏目内对应题号的对应字母上。错选、少选或多选,该题均不

得分。共35题,每题1分,共35分。) 7

1、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包括(

A思想道德建设 B、民主法制建设

C、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D、政治建设

E.经济建设

7

2、我国经济建设略部署大体分三步走,即(

A、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这个任务已基本实现

B、到20世纪末,使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再增长一倍,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C、到2020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富裕

D、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

E.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十分富裕 7

3、“一国两制”的构想、国策及其实践,有着广泛深远的意义,包括(

A、它为和平解决历史遗留和国际争端问题找到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B、有利于早曰实现祖国统一 C、有利于推进我国的现代化事业 D、有利于保持港澳台地区的繁荣稳定,从而有利于整个

中华民族的繁荣与进步 E.有利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 7

4、邓小平理论形成与发展的(

A、时代依据是时代主题转换和新科技革命兴起 B、理论依据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C、历史依据是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历史经验 D、现实依据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 7

5、“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了( )的认识。

A、共产党执政的规律 B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

C、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 D、国际形势发展变化的规律

E.发展中国家社会发展的规律

76、坚持改革开放,统筹推进各方面政策,必须努力实现( )等方面的相互协调。

A宏观经济改革与微观经济改革 B、经济领域改革和社会领域改革

C、城市改革与农村发展 D、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

E.国有企业改革与贸易体制改革

77、以下属于科学发展观“五个统筹”基本内容的是(

A、统筹城乡发展 B、统筹区域与民族发展.

C、统筹经济社会发展 D、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E.统筹改革发展和对外开放

78、1913-1917年间,反对北洋军阀统治的革命斗争有(

A、二次革命 B、护国运动

C、保路运动 D、护法运动 E、国民会议运动 7

9、生物资源主要包括(

A、矿产资源 B植物资源 C、自然资源 D,动物资源 E.微生物资源

80、衡量国家经济实力大小的主要依据是(

A、工资收入 B、住房条件

C、国民收入 D、国家财政收入 E、银行资金

81、我国形成的环境保护政策体系中的三大政策是(

A、“边污染,边治理” B、“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C、“先污染,后治理” D、“谁污染:谁治理”

E.“强化环境管理”

82、聂耳创作的著名歌曲有(

A、《义勇军进行曲》 B、《卖报歌》

C、《毕业歌》 D 《码头工人歌》 E、《小河淌水》

83、我国《刑法》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同时兼顾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帮助犯 E.教唆犯 8

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是(

A、合同期限 B。工作内容 C、劳动环境 D、劳动纪律和劳动报酬 E、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85、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 )。 A、完全行为能力 B、限制行为能力

C、半行为能力 D、待定行为能力 E、无行为能力

86、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包括( )。

A、二者的性质不同 B、二者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C、主体不同 D、适用范围不同 E.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数额不同 8

7、汇票的( )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A、收款人 B、出票人 C、背书人 D、承兑人 E.保证人 8

8、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是( )。

A、平等、自愿原则 B、合理性原则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E.合法原则 8

9、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意义在于( )。 A、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B、有利于国防建设 C、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D、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 90、下列对公共关系的概念理解正确的是( )。

A:公共关系的根本目的是塑造组织的良好形象 B公共关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交流、沟通是双向的 C公共关系是组织通过传播、沟通手段影响公众 D公共关系既是_种主观的社会状态,也是一种实

实在在的活动 E公共关系是科学与艺术的统一体 9

1、按照人类传播的发展过程,可把传播分为( )。

A、人际传播 B、组织传播 C、大众传播 D、自身传播

92、在面试时,为给考官笔下一个良好的印象,通常应做到( )。

A、发挥自己的长处,适当运用身体语言 B、诚实守信,保持真我本色 C、集中精力,注意倾听 D、掩盖自己的本来面目,以适应社会需要

93、握手时的仪态是( )。

A、要微笑地注视对方 B、可戴墨镜与人握手 C、不要太过热情,拉住:手不放,说个没完 D、一般别人伸出手来要马上回应,如果手不干净时,应谢绝握手并致歉 9

4、用餐时用筷的礼仪是( )。

A、一次夹取,不要夹得过多 B、要用筷子在菜里乱挑乱翻 C、不要用筷子当牙签 D、用汤勺取汤水喝,可以不放下筷子 9

5、会议礼仪的禁忌有( )。

A、会上做小动作 B、迟到 C、猛喝会场提供的饮料 D、在会场吸烟

96、下列关于定订就业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签一‘双方应是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B、在签订孰业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书的相关条款,明确个人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C、一般就业合同是 式一份 D、出于个人原因解解除就业合同时,个人不接受惩罚性措施 9

5、出访的礼仪是( )。

A、要提前约定,以免突如其来造成的尴尬 B、约定好出访时间后,却因急事必须耽搁时,应先处理完急事后,再打电话给对方表示歉意,并另约时间

C、当收到公务邀请的信函及电话后应及时回函、回电话 D、把握会面时间,谈话干脆明了,简单利落

98、喝汤时的札仪( )。

A、应使用汤匙舀取适量汤汁,然后慢慢送入口中 B、在取汤时,不要将其滴入其他菜肴中 C、不要用力嗫汤,发出刺耳的声音

D、若汤水过热,可用嘴吹,使其凉后;便于饮用 9

9、我国现行领导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 A,实行政企分开 B、改革党政机构

C、改革干部人事制度 D、改革企业分配制度 100、按属性,政府机构可分为( )。

A领导机构 B、派出机构 C、胁调机构 D、职能机构

10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政府的专有职能主要包括( )。 A、国家防卫与安全 B、对外交往 C、发行货币 D、宏观调控 10

2、影响政府职能转变的耍素包括( )。

A、丰土会环境的变迁 B、公共行政的科学化 C、传统行政文化的影确 D、行政首长的个人价健判断 E、技术手段的创新

10

3、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轮换,正确的说法有( )。 A、有利于得到全面锻炼 B、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

C、它是根据公务员个人要求进行的 D、是转任的一种特殊方式 10

4、法定行政机关公文中的公告具有( )的特点。

A、公开性 B、保密性 C、庄重性 D、随意性 E.局限性 10

5、法定行政机关公文的种类中,属于下行文的有( )。 A、报告 B、通告 C、通报 D、议案 E、批复

第15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主持词

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上的主持词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区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动员会”。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区委常委、区武装部长##,副区长##,以及区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和今年有安置任务的有关单位领导。参加今天会议的还有受表彰的2005年度安置工作的先进单位和

先进工作者的代表。

今天的会议共五项议程:一是宣读《关于表彰200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通报》;二是宣读##政府、##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三是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四是宣读区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五是区领导讲话。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同志宣读《关于表彰200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通报》;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区武装部部长##同志宣读##政府、##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区人事局局长##同志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由区民政局##同志宣读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最后,请##区长讲话。

同志们,刚才在动员会上各单位分别传达了《关于表彰200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通报》及有关文件精神,副区长##同志也作了重要讲话。会后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统一思想,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要坚决杜绝出现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行为。各部门要全力以赴,克服困难,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各项安置安置士兵的各项福利待遇,确保顺利完成今年的安置任务。

会议到此结束,散会!

第16篇: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txt遇事潇洒一点,看世糊涂一点。相亲是经销,恋爱叫直销,抛绣球招亲则为围标。没有准备请不要开始,没有能力请不要承诺。爱情这东西,没得到可能是缺憾,不表白就会有遗憾,可是如果自不量力,就只能抱憾了。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经2000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省长 赵乐际

2000年7月12日

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士官和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退役士官的具体安置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执行;但涉及转移安置费、就业补偿、生活补助费等标准的,依本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退役士兵应服从国家安置。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以下简称安置机构)具体负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的征集比例,严格控制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的征集人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于每年征兵工作结束后,将当年征集入伍的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名单报当地安置机构。安置机构据此安置退役士兵。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当年退役士兵人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下达安置计划。

在西宁地区(不含所属各县)的中央驻青各单位、省属各部门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由省安置机构统一下达;在州(地、市)、县(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安置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下达。

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应均衡负担、合理分配,对职工工资收入达到当地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按职工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对濒临破产、停产或半停产企业,不分配退役士兵。

第八条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偿。其计算方式为:就业补偿标准=安置退役士兵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退役士兵服役年限。

第九条 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安置在原单位;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工勤人员缺额增补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

第十一条 单位或企业招工时,应当预留不低于招工人数10%的名额,用于安置退役士兵,并及时通知所在地的安置机构。

各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与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抵触的规定,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第十二条 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或企业应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退役士兵本人要求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予以签订。

第十三条 有安置任务的单位,确难完成安置任务时,可提出申请,按规定缴纳转移安置费。

转移安置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转移安置退伍义务兵1名,交纳转移安置费20000元。

(二)转移安置退役士官1名,交纳转移安置费40000元。

第十四条 转移安置费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转移安置费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就业补偿。

征收转移安置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期间自报到后第二个月开始,至安置介绍信开出的下一月止;但因退役士兵本人拖延分配期限所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对在部队取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第十七条 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伤残退役士兵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特、一等伤残退役士兵,省安置机构应按规定及时落实建房补助资金,并通知伤残退役士兵入伍所在地或其配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

接收地的安置机构,应根据方便伤残退役士兵的生活和本人自愿的原则予以建房安置,建房面积必须达到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居住面积,其经费由安置地的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二)

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由其入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置,接收单位应根据伤残士兵的身体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予安置:

(一)经审核确定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

(二)属非农业户口占农业户口征集指标入伍的;

(三)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四)从农村、牧区入伍,在服役期间或退役以后以不正当手段办理城镇户口的;

(五)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和《士兵登记表》的;

第十九条 接受单位接到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后,应当安排适当工作岗位;暂不能安排的,该单位应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 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不报到或不服从安置机构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不再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安置机构及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青海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或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2000年7月12日

第17篇:《辽宁省民政局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关于修改《辽宁省民政局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辽宁省民政局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辽民[2006]45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报告”修改为“报到”。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安置补助金包括基本补助金和军龄补助金二项。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和服役满

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基本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00%;军龄补助金1年军龄1000元,不足1年但满10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10个月部分不计算;

(二)转业士官基本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50%;军龄补助金1年军龄2000元,不足1年但满10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10个月部分不计算。

对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以及

五、六级残疾军人的,增加20%的基本补助金。

附:修改后的《辽宁省民政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二○○七年九月十日

辽宁省民政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政策,进一步推进安置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冬季起服役期满列入本市安置的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下称退役士兵)。

第三条 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下称安置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财政、公安等部门应予积极配合,确保本办法的全面实施。

第四条 安置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直和各县、区分别负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直负责安置:

(一)入伍前属市直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退役士兵;

(二)父母有一方在市直或中央、省属在市级分支机构工作的退役士兵;

(三)配偶在市直或中央、省属在市级分支机构工作的转业士官。

第六条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和“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入伍前已参加工作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一)省下达接收安置任务的转业士官;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

(三)

五、六级的伤残退役士兵(患精神病的除外);

(四)烈士子女、弟妹接枪入伍的退役士兵;

(五)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役士兵。

第九条 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含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士官)和服役满

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

第十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安置政策:

(一)档案中没有非农《优待安置证》的;

(二)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征集入伍的;

(三)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四)伪造或涂改档案材料的。

第十一条 安置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用人单位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初拟安置退役士兵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下达安置任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积极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

接收单位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应在安置任务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经批准的,可采取有偿转移安置的方式承担安置任务。 第十三条 安置部门在安置任务下达的第2个月,向接收单位发出《接收退役士兵通知书》,并移交退役士兵档案;同意有偿转移安置的,发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款通知书》。

第十四条 接收单位收到《接收退役士兵通知书》和退役士兵档案后1个月内,必须到安置部门办妥接收退役士兵手续,落实安置上岗。

经批准,有偿转移安置的,应于收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一次性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50%确定。

第十五条 安置就业实行一次安置,对于不服从安置的,不再次安置。

退役士兵在接到安置部门安排工作的通知后,应在10天内到接收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的,按不服从安置处理。不服从安置超过3个月,其个人档案由安置部门转至原户籍所在的街道(镇)。

第十六条 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当在报到后1个月内,由本人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申请,经审查同意的,签订《辽宁省民政局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管委会)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第十七条 安置补助金包括基本补助金和军龄补助金二项。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和服役满

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基本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00%;军龄补助金1年军龄1000元,不足1年但满10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10个月部分不计算;

(二)转业士官基本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50%;军龄补助金1年军龄2000元,不足1年但满10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10个月部分不计算。

对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以及

五、六级残疾军人的,增加20%的基本补助金。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在年度安置任务下达前自愿申请,或安置任务下达后非本人原因超过1年未落实安置就业的,可实行自谋职业。实行自谋职业的,安置补助金除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标准外,增发基本补助金的20%。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一)已按政策为其安排工作的;

(二)已实行安置就业,在接到安排工作通知书后,非接收单位原因拒不报到超过3个月的;

(三)退役后复工复职的;

(四)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五)档案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及非农户口的《优待安置证》等主要手续不全的;

(六)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七)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

(八)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当地安置部门报到,或不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的;

(九)符合转业条件的复员士官。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就业不实行学徒期、试用期,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接收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辞退或作下岗处理。

安置就业退役士兵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其生活费。

第二十一条 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给当月起至落实安置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当月止,由当地政府参照本地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 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每年由财政部门根据安置部门提供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名单按标准核拨,安置部门负责发放。

转移安置费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的补充,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安置补助金和转移安置费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作出调整,由市安置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拟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已实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予以表彰。 对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或经批准有偿转移安置而拒不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由当地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当年度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退役士兵按有关规定需由省统一办理接收手续的,本市各级各单位和中央、省驻潮各单位不得擅自接收安置。

第二十六条 异地入伍士兵和在校大学入伍士兵退役后需在本市安置的,国家、省已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民政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辽民

[200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18篇: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最新办法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最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并及时协调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安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章 接 收

第六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依法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

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一般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或者从普通高等院校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八条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退役士兵,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退役士兵,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需要照顾就医、就业和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且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经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第九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的档案由其安置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由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作退休安置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安置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档案,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接收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档案,不予接收,退回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并书面告知不予接收的理由。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对退役士兵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移交其档案。

第十二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其安置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其接收单位;作退休安置的退役士兵和由国家集中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其服务管理单位;由国家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其安置地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服务。

第三章 安 置

第十四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五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所需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满1年后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人才推荐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

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和依法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以及因体检不合格、政治原因、拒服兵役原因未予进行军籍登记的人员,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院校就学的,退出现役或者离开部队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但在部队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判处刑罚、劳动教养的人员除外。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或者应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位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未完成当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优先安排退役士兵。

第二十四条 国家驻冀和省属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组织落实。其他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由安置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对军龄在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单位裁减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规章,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公布安置结果之日起30日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或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二十七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条件的,作退休安置,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依法由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可以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在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前,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的部队、残疾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协商签订残疾退役士兵供养协议,并报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接收安置残疾退役士兵通知书。

对实行集中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移交退役士兵部队的代表和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护送至荣军疗养机构疗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第三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的安置,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安置,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入伍时国家和本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9篇:浅谈士兵退役安置的思考

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防动员与国防教育专业

毕 业 论 文

论文标题____浅谈士兵退役安置的思考_____

作者姓名__李艳艳____考号_091612218000__

工作单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 _邮编_____

指导老师_________职称_________

完成时间_________年___ _月____日

国防动员与国防教育主考学校办公室制

浅谈士兵退役安置的思考

考号:091612218000

姓名:李艳艳

[ 内容提要 ]

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这标志着退役士兵安置体制实现从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转变,安置制度实现从城乡有别向城乡一体转变,安置方式实现从单一指令性向多元化转变,安置保障实现从以地方为主向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转变。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建设、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深化我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对妥善安置退役士兵、确保我市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改革、市场经济、培训、就业 引言

改革,现常指改变旧制度、旧事物。对旧有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作局部或根本性的调整变动,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建国以来,我国退役士兵安置一直沿用指令性办法,由政府直接派遣岗位,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安置模式。随着社会深入发展,该模式的制度能量已经释放完毕,制度执行已经陷入重重困境。如何适应社会形势,破解困境实现妥善安置的目标,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革。2011年中央立足国情军情,兼顾现实与长远,实行了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迈入了新的春天。如何适应形势,扎实做好改革后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就要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必要性出发,不断完善适应形势需要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一、历史回顾

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伴随着时代的变迁,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即:1950年至1958年的复员军人安置阶段;1958年至1980年以退伍义务兵为主的安置阶段;1980年至1998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的顺利阶段;1998年至2011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探索阶段;2011年以后进入全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阶段。

从安置改革前的各个历史阶段来看,退役士兵安置始终围绕两条主线:一是城乡二元安置,二是城镇户籍士兵指令性岗位安置。这种二元结构是以“户籍”制度作为“先赋”,从公平的角度说存在着政策的歧视性。导致了退役士兵安置出现“一同当兵,两种待遇”的局面。城乡适龄青年同步入伍,在军营内享受无差别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但退役(复员)落户地方后,却迥然不同。从社会学意义讲是分层的,从政治学意义上讲,农业户籍士兵享受不到国民待遇。与此同时,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在法律法规文本上始终规定指令性安置,采用的是岗位安置的办法;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以来,政府安置部门大胆进行实践创新,出现了“自谋职业”政府给予货币补偿的安置办法,取代了多年一直沿用的指令性岗位安置办法。这主要是基于长期沿袭的系统统配的安置办法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已与制度设计初衷相背离,陷入重重困境。若换个角度,依就业规律分析,也有力地证明传统的安置办法难以为继。其主要原因是:

(一)是系统统配就业方式遭遇法律困境和执行困境。一方面现行安置权威正在被三个层面的改革所肢解和淡化,即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所要求的法律保障均排斥了指令性安置所采取的直接派遣安置方式。另一方面,改革的取向之一是减员增效,使得政府掌控的岗位越来越少,与安置任务数存在越来越大的缺口;

(二)是与指令性安置相适应的就业观不能够适应新的就业形势。事物具有两面性,计划经济时代安置岗位充分,指令性安置指令畅通无阻,使得安置对象寄希望于国家统配,由此产生了四种依赖性就业观念:①有的认为自己当过兵,对国家有贡献,对人民有贡献,是“特殊公民”,因而产生了“等、靠、懒”的思想;②有的认为自己是国家统配对象,理应安排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型国有企业工作,抱着只有国有部门安置才算安置的旧观念。这两部分人对改革抱着抵触情绪。③有的还抱着重国营、轻私营、鄙视个体职业等级就业观念,作为自己的就业期望值。④还有为数众多的一部分人,处于“体制内失业体制外就业”的状态,不愿意暴露自己已在非国有组织就业的事实,对改革持观望态度,等待政府补偿。这些观念与新时期就业规律格格不入,与理性择业相距甚远,与正在推行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培育社会组织改革的逻辑严重冲突,严重影响其职业转换。早在1994年国务院就已明文规定(国发〔1994〕56号文),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还是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退伍士兵的义务。也就是说,安置在非公有企业就业是符合政策的。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大力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大力培育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公益性民办非企业等民间组织,势头迅猛,这些非国有组织的就业规模正在不断扩大,在相当多地方已成为当地经济支柱。就具体企业而言,有的可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媲美,并且建立了与国有企业相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当一部分组织的职工收入大大超过了国有企业,“不如国有企业”的说法已经并正在被时代抛弃;

(三)是安置对象作为劳动力,从战场进入市场不应由国家直接安排,而应尊重市场规律。众所周知,战场与市场的知识技能可融性差,对市场而言,退役士兵的知识技能结构具有特殊性,劳动力直接从战场进入市场在一般情况下是难以适应的。过去指令性安置方式在总体性社会的背景下,这种不适应被掩盖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逐渐形成,劳动分工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进入了发挥个人才能为主的时代。①市场倾向选择人力资本含量高的劳动力,而安置对象作为劳动力,其人力资本含量低于职场期望,导致其就业困难。主要表现在:首先是少数退役士兵政治素质偏低造成社会上的“晕轮效应”。通过对退役士兵的调查,个别退役士兵因安置政策未落实等原因,导致闹访、缠访,有的甚至打架斗殴、与社会不良势力勾结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退役士兵的这些表现流传开后,不少用人单位以点代面、以偏概全,容易对安置对象考核的准确性产生消极影响,甚至危及该群体人才评价的可信度。其次是文化素质偏低,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退役士兵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大多达不到档案记载的学历水平,大多数是升不了学、找不到工作才去当兵的”。再次是专业技能欠缺。虽然退役士兵不乏一技之长,但总体上与市场需求不对应,上岗后与实际操作要求相差甚远。往往因此原因,地方上有一些行业、部门宁愿花钱招收社会人员、关系户进行培训,而不愿接收退役士兵。这些与社会对人才要求很不适应的地方,需要通过培训加以改善。②市场选择的内在规律是发挥专长,而安置对象作为劳动力,其人力资本中最活跃、最核心的成分——个人专长可能受到制约、受到压抑。系统统配办法规定,士兵退役后只能进入其父母所在的工作系统,而不考虑该士兵作为劳动力在部队表现如何,有何特长,从而压抑了劳动力价值的创造,不利于劳动力要素的发挥,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财富的流失。③市场尊重劳动力自主选择,而系统统配办法规定,士兵退役后只能进入其父母所在的工作系统,人为限制了这种选择。④市场需要平等竞争的环境,退役士兵安置单位及其岗位的优劣取决于其家庭社会资本的厚度,也就是说现行安置制度强化了裙带关系(裙带关系是儒家圈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毒瘤”之一),一定程度上人为扭曲了就业规律;

(四)是政府直接派遣岗位的安置方式成功与否,评判权在市场,不以政府意志为转移。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就业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除了政府直接派遣岗位外,还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包括非正规就业、阶段性就业和弹性就业三种形式)等多种形式。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存在“双隐现象”,即隐性失业和隐性就业并存。一方面政府因陷入困境,提供的安置岗位杯水车薪,大量退役士兵未得到安置,从政府而言,处于失业状态;但客观上这些退役士兵又以上述三种形式在社会上广泛就业,实际处于就业状态。“双隐现象”部分解释了政府安置缺位情形下,许多地区确未出现退役士兵上访等异常活动的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但也有所启示,政府偏好的就业方式毕竟要经受市场考验,评判、抉择何种就业方式是个体行为,不是政府职责所在。政府要做的是一视同仁地对待各种就业方式,创造起点公平的环境,即发放普遍适用于各就业方式的就业补偿金以及搭建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平台。

综上所述,沿着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指令性安置老路走,越走越艰难,困境重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近20年,原体制安置模式的制度效能已经发挥怠尽。为解决这个难题,从中央到地方一直进行着不懈探索,对安置政策调整做了一些尝试:围绕适应市场就业机制,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围绕拓宽安置渠道,采取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围绕解决就业难,出台扶持优惠政策等。但这些都是在原有法律法规框架内的改良,无法从根本上缓解安置矛盾。原有安置政策难以为继,推进改革势在必行。为此,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有利于政府实现均等化的安置目标,从制度源头化解了系统统配指令性安置的困境。

二、安置新规

以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及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标志,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进入了的新的历史阶段。

此次安置改革主要包含七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实行了士兵退役金制度;二是调整了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范围。调整后,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的五级至八级残疾士兵,烈士子女士兵退出现役后,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三是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四是完善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五是调整了伤病残士官退休和供养范围;六是完善了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政策;七是调整了安置经费保障办法。此外,还完善了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政策,放宽了退役士兵安置落户条件,建立了对拒不履行安置任务用人单位的处罚机制。

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一是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的二元制安置方式,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实现了由“城乡有别”到“城乡一体”,安置工作不再以户籍性质区分待遇,城乡退役士兵享有同等安置权利;二是建立和完善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制,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优惠政策,为退役士兵就业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三是从法律角度规定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每一个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三、安置建议

为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结合实际,笔者认为要着重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扎实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改革后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各级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作为安置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各级安置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教育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资助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完善培训教育工作的具体办法,科学组织实施,确保有愿望的退役士兵都能够参加培训,进一步提高“参训率”。同时,要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优、就业率高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确保参训退役士兵取得结业证书、技能资格证书。对没有条件开展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偏远区县,地州市要统筹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在实现培训广覆盖的基础上,还应积极采取“订单”、“定向”、“委培”、“校企合作”等培训模式,促进退役士兵就地培训、快速就业。

与此同时,还要完善创业培训,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为创业者解决开业难、融资难等瓶颈问题,培育有能力创业的退役士兵成就大事业。

(二)突出政府主体责任,切实做好重点对象的安置工作。安置改革后,虽然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数量在减少,但由于这部分人员服役时间较长、对国防贡献较大,对安置的期望值也提高了;国家对重点对象安排工作的政策虽然保留了,但市场经济条件下指令性安置的矛盾仍然存在。要使这些重点对象得到妥善安置,政府的主体责任仍然突出。由于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制度是通过立法进行强制实施,所以任何非政府机构都无法担当这一重任,政府自然成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独一无二的责任主体。因此,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强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对拒不承担国防义务,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落实安置待遇的用人单位,通过政府强制力执行,确保重点安置对象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使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不断深入。

(三)加大地方投入力度,确保安置改革各项资金得到保障。改革后的退役士兵安置,其主要方式就是将绝大多数退役士兵从指令性安置工作,转化为实行了货币化安置。因此,落实安置改革经费是关键。目前,安置政策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责任。即:中央主要承担一次性退役金和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经费,而地方承担的经费包括“义务兵优待金”、“地方经济补助”及各类教育培训等费用的兜底。经费落实的好坏,是关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地方政府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进行。

(四)转变观念,积极适应改革形势的需要。改革后的安置工作,要求安置部门工作人员要尽管转变观念,从旧的樊篱中尽快解放出来,把工作重点由原来的计划安置,转移到组织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方面来、转移到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方面来、转移到为退役士兵提供优质服务方面来,积极引导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自谋职业、创业兴业,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提供便利和条件。与此同时,要求退役士兵也要及时转变观念,摆正自己的位置,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通过一定时期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同时,退役士兵要克服畏难情绪,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信心,积极应对挑战,通过市场竞争、双向选择,找到适合自己的创业空间和岗位,找准自己的人生着力点,实现人生价值。

[ 参考文献 ]

1、《民政部2003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200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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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少虹、金双秋著《民政工作原理》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4年6月第一版

4、民政教育教材编写组《民政工作基本法规》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0年6月第一版

5、金双秋著《民政政策法规析论(上下册)》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0年6月第一版

6、民政部抚恤安置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5年3月第一版

7、《双拥工作实用手册》 王凤亭著 人民日报出版社 2003年5月第一版

8、《全国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普查手册》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著 2000年11月

9、《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十大矛盾和解决途径》 刘国栋 吴玉琴著 《中国民政》2003年第二期

10、《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于茳著 《中国民政》2004年第六期

11、《退役士兵的安置如何应对户籍制度改革》 顾广杰著 《优抚与健康》2004年第四期

1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 2011年11月1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1年10月29日

第20篇:退役士兵安置措施和办法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军队履行使命任务相适应的新型退役士兵

安置模式的措施办法

XXX

(XX年X月XX日)

XX总人口XXX万人,现有各类优抚对象 万人,每年向部队输送新兵 人,本籍现役军人 人,每年接收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等 余人。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XX各级各部门和有关用人单位顾全大局、克服困难、主动作为、创新勇为,使国家退役士兵安臵政策得到了较好地落实。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基本情况

新的《退役士兵安臵条例》颁布实施后,XX共接收退役士兵 人,其中选择新政策在部队办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人,选择原安臵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 人(按新的《退役士兵安臵条例》规定, 人中符合安臵条件的 人);接收军队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 人、军队复员干部 人、伤病残退役士兵 人。XX年以来,我县财政部门共拨付安臵保障金 万元,切实保障了退役士兵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发放。

二、我县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主要做法

(一)统筹考虑,精心安排,在夯实安置基础上狠下功夫。一是认真统计,及时接收。由民政部门做好每年的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等)报到、登记以及档案的接收工作,分别建档,分类归档。二是前期摸排,有序实施。在每年度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报到和档案接收整理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安臵条件的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等)做好登记、调查和档案审查工作。同时,积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待安臵期间的生活难题,把困难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三是出台政策,制定方案。出台了《XX退役士兵安臵方案》(X政发[XX]X号)等安臵政策,明确规定了退役士兵安臵原则、安臵办法、上岗期限及各单位责任。

(二)合理设岗,尊重意愿,在完善安置措施上狠下功

1 夫。一是合理设岗。根据当年退役的符合安臵条件的人数,由县编办拿出事业编制安排分配岗位。XX年,为符合安臵条件的 人(转业士官),设臵了 个事业岗位。二是考聘选岗。按照安臵岗位实行文化考试和实绩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军龄、军衔、职务、学历、政治面貌、伤残、表彰等量化积分,综合考试分数高的统一公开选岗,确保公平、公开、公正。XX年 月 日,我县在民政部门公开进行选岗考试,县人武部、县编办、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参与,纪检、监察等全程监督,符合安臵条件的 人参加了应试。三是自主择岗。规定对自愿放弃安臵或录用岗位的,可申请自谋职业。先后有 选择了自谋职业, 人经考试选聘安臵上岗。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符合安臵条件的人员,当年全部得到妥善安臵。

(三)优兵优分,优先安置,在落实安置政策上狠下功夫。一是切合实际,伤残优分。XX年以来,我县接收伤病残退人员 人,占全市接收任务的 %。针对实际情况,我县规定对伤残等退役士兵坚持“五个优先”的安臵办法,即立功、伤残、抢险救灾、艰苦地区、特困家庭的退役士兵优先安臵。二是随到随接,安置优先。不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对符合接收条件的伤病残退人员做到随到随接。目前,除部队暂未移交的 人外,另 名伤病残退人员全部接收。三是妥善照顾,政策优待。严格按照伤病残退优待政策,及时落实各项待遇。对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保障,全部按接收时本县商品住宅均价给予补差;对五至六级精神残疾退役士兵,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XX年,共拨付住房保障金 万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万元,并及时按《XX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落实了医疗保障。

(四)注重教育,加强培训,在创造安置条件上狠下功夫。一是自主选择,免费培训。采取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坚持“自主选择、免费培训”的原则,扎实开展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民政、人社等部门配合,对退役士兵开展计算机操作、电工操作等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教

2 育培训,帮助他们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提升他们的就业竞争、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能力。XX年以来,共有 人参加了职业技能培训。二是学用结合,适用实用。结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市场和社会需求等,要求承训机构改进教学方法,精心设臵培训专业和课程,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拓展方式,丰富内容。通过印发宣传单、给退役士兵一封信等形式,积极搭建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用工单位多向选择的就业平台。同时,适时组织开展退役士兵招聘周活动。人社、民政、人武部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发布招聘周活动安排、参加招聘企业情况和用工岗位信息等,在招聘周设专人为退役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XX年至今,共有 家企业、余人次(退役人员)进场参加招聘活动,提供岗位信息 余条,签订就业意向 人。

(五)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在解决安置问题上狠下功夫。近年来,我县始终把妥善解决退役士兵安臵中遗留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从讲政治的高度着力解决、认真落实。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国发[2005]23号和皖政[2005]1号文件精神,对过去存在的安臵遗留问题,采取摸清情况,分清责任,制定措施,妥善解决退役士兵安臵中的遗留问题。同时,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无条件地负责接收安臵好退役士兵。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妥善解决问题。把退役士兵安臵遗留问题纳入县政府的目标管理,建立健全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经梳理后将遗留安臵问题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到责任人,真正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此外,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作风不实、工作落实受影响和不能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单位和部门,规定从严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三是多种渠道安置,多样方式就业。强化政府的调控职能,采取灵活就业方式,实行安臵就业与经济补助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切实解决好安臵对象的遗留问题。对凡能提供稳定就业岗位的,妥善安臵上岗;对提供就业岗位有困难或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

3 职业安臵;对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三、我县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存在的难点

(一)扶持性政策应具体化。国家对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不少,但有些太笼统,不易操作,实施起来有难度,对刚刚起步创业的退役人员扶持帮助作用不明显。

(二)培训性政策应有针对性。退役人员特别是退役义务兵人员,一般年龄较小、家庭较好,对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认识不高,出现了“家长一厢情愿,退役人员不太情愿”的现象。因此,对培训性政策要积极改革,增强针对性,以调动退役人员参与的积极性,也能适应自主安臵的需要。

(三)安置性政策应切合实际。事实证明,一方面转业士官对安臵的岗位期望过高,回到地方后工资水平较低,对工资对岗位不满意;另一方面地方上可满足安臵的岗位较少,各级倍感安臵压力大,特别对我县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国有企业少且条件差、大型企业不多的国家级贫困县,对退役安臵人员没有太大的吸引力。国家对公务员和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编制,实行“逢进必考”的政策,在经济发展滞后县,对退役人员安臵最好的岗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县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较少,对每年都需安臵的不多岗位,地方政府压力较大、难度较大。

(四)优待性政策应适度调整。对自谋职业和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配套资金比例不合理,不能体现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造成参军入伍人数越多地方财政负担越重的现象。特别是伤病残退人员的安臵,移交时一方面存在个别残疾士兵家属对部队要求过高,特别是经济补助要求过高,另一方面存在个别部队对相关政策理解不透,对退役残疾士兵及家属思想工作不够细致,存在移交地方“卸包袱”的现象,造成残退人员家庭信访、上访、缠访不断,给地方安臵造成了压力。此外,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臵时,存在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四、对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建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规范的安置

4 政策法规体系。建议突出重点,取消一般,以自谋职业为主,以安排工作为辅。要按市场经济运转机制,对绝大多数退役士兵采取自谋职业货币补偿安臵,只对有特殊功劳的和因公残疾达到相应等级的少数退役士兵实行由国家供养或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针对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应考虑其特殊性,简化程序。

(二)建议建立优待兼顾地区差异的安置保障金和扶持培训就业制度。建议既要制订公平统一的安臵保障金标准,又要兼顾地区差异。实行货币补偿安臵既要体现国家对退役士兵的优待,又要兼顾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建议改变自谋职业及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负担方式,提高省级负担比例,减轻地方负担。

(三)建议建立提高退役士兵创业能力和就业质量的扶持和培训机制。实行货币补偿安臵,已落实了退役士兵的保障待遇,实现了安臵工作的公平公正。但退役士兵还将面临着进入社会就业的难题。为此,建议三点: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扶持就业和自谋职业优惠政策。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除享受优惠政策,还要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适当的低息或无息小额贷款。二要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管理服务,提高培训就业率,不能就培训而培训,就教育而教育,以增强技术的适应性和培训的针对性,使教育培训真正成为就业的“敲门砖”。三要根据不同培训科目、培训期长短、培训质量、就业率等相关情况,制定培训补助标准,经民政、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审查、核实确认后,财政下拨培训经费给学校。同时,安臵、人社部门和培训机构要紧密配合,建立就业信息网络,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牵线搭桥,定期组织招聘、推荐就业洽谈会,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初次就业提供平台。

安置退役士兵工作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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