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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捐献纪念馆讲话稿(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30 08:36:43 来源:发言稿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捐献遗体

爱心五保老人捐献遗体

沈春发是淝河镇关镇村的五保老人,因病于4月25日上午在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去世,老人在2006年同安徽省红十字会签订了遗体捐献手续,在其去世后,家属及时与红十字会联系,办理相关捐献事宜。镇社会事务办和关镇村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医院,送这位可敬可爱的老人最后一程。

淝河镇目前共有五保户90人,镇村两级都对这一特殊群体格外照顾。各村居为每位五保老人确定了两名包保责任人,并签订包保责任书,每半个月上门走访一次,将五保老人的各种困难与要求记录在册,以便更好的为老人服务。镇里也通过城乡医疗大病救助、五保户日常门诊救助和临时性的救助等方式,极大的解决了他们在就医、住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淝河镇像沈春发这样可敬的老人可不止他一位,关镇村的沈永煌老人早在2005年就办理了相关的公证手续,算得上是淝河镇五保老人捐献遗体的第一人,在走访中,沈永煌老人说到:“近年来,国家每年都提高五保户的福利待遇,从09年的一年2000元,提到到现在的一年3840元。镇里和村里对我们这些孤寡老人也是关怀备至。国家和政府的这些恩情,我不知道该怎么报答,我想通过这种方式回报社会,对国家医学科研有所贡献,也算是我走后,唯一能为社会做的事。”

据了解,沈春发老人的遗体将被运往安医大,在那里,他的眼角膜将于死亡后六小时之内被取出,让需要眼角膜移植的患者重见光明。最后的死去和最初的诞生一样,都是人生必然;最后的晚霞和最初的晨曦一样,都是光照人间。(杨勇)

推荐第2篇:遗体捐献

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家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捐献意义

对社会来说,遗体捐献对社会医疗卫生事业有极大的贡献。现在的人体解剖,人体器官移植等都需要大量的遗体来源。对个人来说,遗体捐献是种高尚人格的体现,是一种对自身对社会乃至对自然的一种科学的态度和价值观。人死了之后,身体对本人来说是没有意义的,无论人死后有没有灵魂,遗体捐献却都具体意义。一方面,人死了还想着为社会为人类做贡献这本身就是一种很高的社会道德;另一方面,某些相信人死后可以通过器官的使用而使自己的生命光辉也照亮别人的生命。(更有甚者认为自己的器官进入了别人身体并发挥作用时,自己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了重生,而愿意遗体捐献。当然这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捐献程序

凡在本省居住、无偿的志愿捐献遗体者,可直接到登记接受站登记手续,也可与省红十字会联系,由省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登记手续。

志愿无偿捐献遗体者需填写申请,后到附近公证处办理公证。同时,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要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处证明后,才能到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捐献遗体的手续。志愿捐献者可以变更或撤销登记。但要先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申请公证。

据了解,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人的遗体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范畴。目前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有海南医学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省农垦总局医院、三亚市人民医院和省红十字会。

遗体捐献登记接受站

北京首都医科大学志愿捐赠遗体接受站北京协和医科大学遗体捐赠站北京医科大学捐赠站安徽医科大学遗体捐献接受站四川华西医科大学附一院病理科河南省红十字会遗体捐赠处广州市红十字会广州中山医科大学广州暨南大学医学院广州南方医科大学南京医科大学遗体捐献站

推荐第3篇:遗体捐献感谢信

天津市公民

生前志愿捐献自身遗体

申请登记表

天津市红十字会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照片

籍 贯: 职 业: 电 话:

工作单位及具体部门:

家庭详细地址: 区(县) 路(道乡) 号(村)

我志愿将自己的遗体无条件地奉献给医学科学事业,为祖国医学教育事业和提高疾病防治水平,贡献自己的最后一份力量。

请亲属遵照我的遗愿,支持执行人办理手续。 目前身体情况(如患有疾病,请注明疾病名称)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直系亲属情况(如无直系亲属,请填写密切关系的旁系亲属)

关系代码:01-父母 02-兄弟姐妹 03-配偶 04-子女 05-其它亲属 06-朋友

执行人情况(可委托直系亲属、亲友代表、工作单位或街道干部等担任)

关系代码:01-父母 02-兄弟姐妹 03-配偶 04-子女 05-其它亲属 06-朋友

我愿意作为申请人的执行人,在申请人逝世后,及时通知医科大学,办理遗体接收。

执行人(签字)

年 月 日

家属意见(所有直系亲属都要签署)

意 见 签 字

附注

2、办理接受部门为天津医科大学教务处,(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 电话:23542574 23542542篇2:捐款感谢信范文

捐款感谢信范文

偶然上网,为单位发一个捐款感谢信范文,发现竟然是这样千篇1律,譬如生病受捐感谢信,一律是“在人生最灿烂的时候却什么什么的”,感叹之余,细心收集了十四则各类感谢信,供大家参考,为保护个人隐私,隐去了文中涉及的真实人名和单位名。

感谢信的特点与写作要求(简) 感谢信修改

1.治病捐款感谢信

尊敬的xx实验中学的全体师生、员工:

您们好!

您们的捐款我们如数收到,您们的爱心我们也如数收到!我们全家感谢您们! 感谢您们伸出的仁爱之手,让xx同学增添了战胜病魔的勇气和力量! 孩子的成长倾注了父母所有的心血,寄托了父母所有的希望,我们多么希望孩子能重新走进课堂,和同学们在一起享受阳光、享受快乐。然而,一切都将成为过去,可叹生命在病魔面前是那样苍白无力!

我们真挚地希望全体同学能够加强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活动,陶冶情操,为学习提供旺盛的精力。

祝全体同学健康快乐!学习快乐!

祝实验中学领导健康快乐!事业有成!

祝实验中学老师、员工健康快乐!笑口常开! 祝实验中学年年岁岁岁岁年年硕果累累!

此致,

敬礼!

2.生病接受捐款感谢信

可敬的叔叔、阿姨、各位同学们:

我和你们天各一方,相见无期,你们却把微薄的收入,甚至把你们的助学金、生活费,或者靠卖几个字画的钱寄给了我。而你们当中甚至本人就有残疾,没有经济收入,而要用你们宝贵的血来挽救我??近来我的脑海中经常出现你们的身影。有年迈的老人,有可爱的军人,有可敬的老师,还有很多我不相识的人??我无法具体描绘你们的形象,但你们的高尚品格,助人为乐的精神将永存于我心中,永存于我家乡父老的心中?? 唯一遗憾的是我不能面见答谢各位。在此请接受用你们的爱心挽救的人的深深谢意,愿你们的爱的春风暖遍祖国,充满世界。

为了不辜负你们的一片爱心和良好祝愿,我将继续我的学业,继续我的事业,争取取得优异的成绩,献给关心我的远方的各位朋友们。愿我们的心永远相通。 *** ×年×月×日

3.玉树捐款感谢信

地震无情,人有情;心手相牵,爱心递

支持青海玉树抗震救灾爱心捐款

感谢信

2010年4月14日7时49分,青海省玉树县发生7.1级地震,截至4月20日10时,玉树地震遇难人数为2046人,失踪193人,受伤12135人,其中重伤1434人,全国各族人民对青海玉树地震遇难同胞深切哀悼。两年前的“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我**国际窗帘城广大商户和从业人员纷纷慷慨解囊、踊跃捐款共26000元,通过中国红字会总会汇往四川地震灾区人民,给灾难中的同胞带去了废墟中重建家园的勇气和力量!他们的爱心永远铭记在每一个人心里。今天,我们同样希望玉树地震灾区人民的命运将因你和我的一点爱心而发生改变!在市场倡议下,我们全体商户和从业人员再次积极行动,像关注“5.12”地震灾难一样,向灾区人民伸出援助之手,踊跃捐款,总经理凌姚敏先生带头捐款人民币3000元,市场管理人员500、200、100??纷纷捐献,市场商户主动到办公室和募捐现场捐款,路过的工人小兄弟也掏出身上仅有的几块钱郑重放进捐款箱,爱心捐款的热情越来越高,方仕国际窗帘城的每一滴爱心甘露,都一起汇入爱的海洋,并将由我们将每一个人的爱心通过中国红十字会送到了灾区人民的手中,推进全民救灾抗灾,帮助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在此,谨代表灾区同胞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灾区人民感谢您的爱心善举,全国人民感谢您!你们的爱心永远留存在方仕国际窗帘城的发展史册,永远铭记在每一个人心里!

再次向所有爱心人士表示感谢,感谢您对青海玉树抗震救灾的支持,我们代表灾区人民再次感谢您! **国际窗帘城

2010年4月21日篇3: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登记表doc 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登记表

登记机构 : 登记人: 登记时间:

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登记表填写须知

感谢你们在家庭承受着巨大痛苦的时候,愿意代表你们的家人做出器官捐献的决定。这将挽救很多人的生命,给许许多多的家庭带来希望。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1、器官捐献就是当一个人不幸去世时,根据本人或家属意愿,将其功能良好的器官,以无偿的方式,捐献给器官功能衰竭的患者,让他们能够延续生命,改善未来生活质量,并能继续贡献社会。中国红十字会开展的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在其身故后自愿的器官捐献,不涉及活体器官捐献。

2、器官捐献并无绝对的年龄限制,要求志愿捐献者没有感染艾滋病或其他严重传染病,没有癌症(原发脑肿瘤除外),具体由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人体器官评估专家组评估器官、组织是否适合捐献。

3、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491号)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必须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包括两种情况:①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器官捐献登记,而且并没有撤销该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器官捐献;②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的形式共同表示愿意捐献器官。

4、家属有权决定是否捐献器官及捐献何种器官,有权在捐献手术之前以书面的形式撤销、更改捐献登记。

5、器官捐献会严格地按照法律程序和医疗程序进行,任何时候都不会影响志愿捐献者的抢救和治疗。器官摘取时采用严格的外科手术标准,如同在医院接受任何一项外科手术。在整个过程中,医护人员绝对尊重捐献者的遗体、遗容,并最后回复遗体原貌。

6、凡捐献者去世后因器官捐献而产生的费用,均无须家属承担。

7、基于对捐献者和接受者的隐私权,捐献者和接受者双方的信息都将严格保密,以避免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困扰。如果双方同意,相关的工作人员会告知捐献者家人有关器官接受者手术后地进展情况。

8、家属在填写登记表时需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及与捐献者关系的证明,共同在登记表上签字。

9、《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浙江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和捐献者家属保存。

浙江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秋涛北路324号 电话:0571-85043999篇4:爱心捐款感谢信 《爱心捐款感谢信》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你们好!

自我校倡议为白血病患者张乐同学爱心捐款以来,得到了全校师生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一人有难,八方支援”,校内所有师生纷纷慷慨解囊,截至目前,已收到爱心捐款4000余元,款项不多,情深义重,一分一毫都体现了我校这个大家庭的温暖和亲情。在此,我代表张乐同学及其父母,向所有参与爱心捐款的师生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张乐,普普通通的一名学生,出生在一个农村家庭,前半年前被查出患上白血病,一种恶性血液系统疾病,急需手术来挽救生命。一个处在豆蔻年华的少年,面临着惨酷的命运摧残,当因其家庭贫寒,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而一愁莫展的时候,全县师生及时伸出援助之手,给了他新的生命的希望。令我们自豪的是,在这支捐款献爱心的队伍中,也有我们东川九年一贯学校的全体师生的身影,我们学校的师生,以自己的绵薄之力和善良举动再次向全县人民证明了东川镇是钟灵毓秀的仁义之地。你们的善行义举向病榻上的张乐同学传递着力量,传递着祝福,传递着互助友爱的精神。极大地鼓舞了在病榻上与病魔斗争的张乐同学,增强了他战胜病魔的勇气与信心,也让每个参与其中的人看到了希望的曙光,看到了人性的美好。我们相信,有大家的祝福、关爱与帮助,张乐同学会创造出生命的奇迹。

慧源学校的张乐同学是不幸的,在人生最灿烂的时候却病魔缠身,抱病在床;但他又是幸运的,因为有全县师生最纯洁的爱心在伴他同行。在人生的道路上多了一份与病魔斗争的勇气和感悟人间真爱的可贵阅历。

“病魔无情,人间有爱”,有这么多爱的托付和期望在支持着张乐同学,祝福她早日战胜病魔,重新回到集体中来。我们再次向给予张乐同学无私帮助的全校师生表示最崇高的敬意和最诚挚的感谢!也祝愿她早日康复,祝天下好人一生平安!

感谢所有捐献善款的人们,感谢你们的爱心捐助,是你们给了张乐重新拥有生命和美好人生的希望!

爱心捐款暂告一个段落,但是爱心传递还未结束,如还有捐款者请与我校爱心捐款管理小组联系。

东川九年一贯学校教导处

2011-12-12篇5:爱心捐款感谢信.. 感 谢 信

全市行业同仁:

“7.27”奉节天然气爆炸事故至今,已近一个半月。灾难来袭,你们胸怀大爱,心手相牵,让252名奉节烟草员工及公司职工杨庆秋家人感受到了来自行业大家庭的关爱。在此,我们谨怀感恩之心,向对“7.27”事故给予积极关注,奉献爱心的你们致以最衷心的感谢,和最崇高的敬意。

截至8月底,6位受害者中,伤势较重的杨业龙、杨庆秋及杨文斌先后去世。但我们深信,你们无私的爱,必定会让他们在弥留之际,感受到无比的感动和温暖。

在此,让我们一同回顾灾难来临后,那一幕幕伤痛和感人的场面:

事故发生后,市局(公司)工会委员会在第一时间面向全市行业发起捐款倡议,市局(公司)领导班子分别带头捐款2000元。同时决定,市局(公司)通过重庆市慈善总会向杨庆秋一家捐款50万元。第二巡视组成员在奉节调研期间,自发捐款1万元。全市行业各兄弟单位积极行动,截至8月底,共有46家兄弟单位员工慷慨解囊,奉献出自己的爱心,捐款金额达2190673.7元。期间,很多已退休的职工委托他人代为捐款;不少职工子女在得知消息后,也捐出了自己积攒的零花钱;众多卷烟零售客户闻讯赶来,默默地送上自己的辛苦钱。于是,捐款的现场,我们既看到了古稀老人们花白的头发,也看到了年幼孩子们娇小的背影,更看到了零售客户们牵挂的神情,和因匆忙赶路而不断流下的汗水?? 贵州中烟驻渝办事处12名员工得知消息,当即捐献出当月工

资6万余元;川渝中烟工业公司营销中心、湖南中烟工业公司分别捐款10万和12.5万元,委派专人将捐助款送抵奉节分公司?? 收到每一笔捐款后,我们都在第一时间送到了杨庆秋家人的手中。同时送去的,还有你们浓浓的关怀和问候。

幸存的三个女孩已于9月2日转至重庆西南医院接受治疗。尽管他们中的黄雅文植皮部分坏死,仍在重症监护室急救。但所幸的是,谢紫薇、杨雨馨已完成最后一次植皮,恢复良好。得知父母相继离世的消息,女孩们在伤痛之余相互鼓励、加油打气。她们说,灾难可以夺去自己的亲人,可以让自己体无完肤、遭受终生植皮的痛苦,却磨灭不了他们求生的愿望,和坚强活下去的勇气。 ?? 同志们,朋友们,萃取“行动者”文化精髓,李恩华局长将“以仁爱之心关注弱小”作为“五心”的重要内容之一,号召行业广大职工感恩、知足,培养胸怀他人、关爱弱势群体的心态。在本次与死神搏斗的分秒之中,我们无不感受到“五心”的号召,感受到“协同有序,共生共荣”的团队观所体现出的无穷魅力。

杨庆秋及其家人是不幸的。在人生最幸福、最灿烂的时候遭遇飞来横祸;但她们又是幸运的,因为有你们无私而又真挚的爱心在支撑和鼓舞着他们。在此,奉节县局(公司)党组谨代表全体干部职工及杨庆秋家属,真挚地感谢所有捐献善款的同事们。

推荐第4篇:遗体捐献倡议书

遗体捐献倡议书

“精神与日月同辉,爱心与天地共存”。生命,因短暂和仅有一次而显得更为宝贵。然而,遗体捐献者却战胜了短暂,使生命的价值得以升华,获得了永恒。他们以自愿捐献遗体的高尚行为,为人类攀登医学高峰提供了基石,使一些人获得新生或光明成为可能。遗体和器官捐献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其宗旨是:为我国的医学教育和研究事业服务,也为一些器官丧失功能者提供置换的可能,使他们恢复健康。志愿者捐献的遗体或者器官将会全部用于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或者移植健康器官给他人。捐献遗体,捐献角膜,捐献骨髓以及献血是造福人类,有利于子孙后代的善举,是人类进步、社会文明的体现,已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重视,并参与其中,

捐献遗体(器官),无论是对于医学教育、疾病研究、救死扶伤,还是对于移风易俗、殡葬改革、节省资源,都有着现实的积极意义;同时也体现了捐献者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唯物主义生死观和人道、博爱、奉献的精神境界,这对于促进精神文明和社会进步更有着深远而积极的意义。自古以来,当人们按照自然规律走到人生的终点时,后人便用各种形式来殡葬遗体。在不同的年代,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域都流传着不同的殡葬方式,诸如天葬、土葬、海葬、火葬等。时代发展到今天,由火葬发展到为医学“献身”,实行文明“医葬”,这无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创举,是时代发展的又一伟大标志!遗体捐献者的高尚行为,在人类生命的长河中变得更加灿烂光辉,也必将为世人薪火相递,代代相传。

我们在此呼吁,一切相信科学和富于爱心的人,都能够摒弃传统落后的观念,正确对待疾病和死亡,能够在离开人世以后,把自己最后的、有价值的东西回报给社会,回报给全人类,做出自己最后的贡献!也衷心希望遗体捐赠人的家属能够支持亲人的高尚行为,为社会的进步,为人类的健康出一把力,感谢你们!

竖新镇红十字会 年6月8日 2011

推荐第5篇:遗体(器官)捐献倡议书

遗体(器官)捐献倡议书

器官移植被列入二十世纪人类医学三大进步之一,其宗旨是为一些器官丧失功能的人提供置换的可能,使他们恢复健康,或者为我国医学教育和研究事业服务。志愿捐献器官给他人,是造福人类,有利于后代的善举,是社会文明的体现。1997年2月19日,世界伟人邓小平身后捐献了角膜与遗体,感动了华夏儿女。

来自卫生部门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150万患者需要器官移植,而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1万余例,远远不能满足临床治疗的需要。俗话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当整体生命不可挽回时,让我们的部分生命借助现代医学用另一种方式延续,将生命的句号改写成其他人生命的省略号,这将是多么具有社会公德的义举。

挽救生命比什么都重要。只要我们献出一点爱,生命就会因你而精彩。过去我们可能曾得到过别人的帮助,现在只要拿出一点勇气,就有可能会延续一个人的生命,挽救一个几乎破碎的家庭。让我们携起手来,同心协力,甘于奉献,让红十字会所提倡的“捐献器官、永续生命”的精神永远发扬光大,最后我们向全市市民发出倡议:

让我们献出一份大爱,投身到身后捐献器官的活动中来,奉献生命的礼物,让众多的患者同胞重获新生,重见光明,让世界变成更好的人间。实现我们“身前多奉献、身后再捐献、要留爱心在人间”的诺言。

推荐第6篇: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

(2003年6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遗体捐献工作,发展医学科学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遗体捐献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捐献用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将角膜捐献用于临床移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执行人,是指捐献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者监护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捐献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自然人捐献遗体的意愿应当受到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遗体捐献工作,负责遗体捐献的组织管理与监督。市、区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具体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捐献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开展对遗体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七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决定捐献遗体。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表示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市、区红十字会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遗体捐献的登记工作。

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

第九条 捐献遗体应当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捐献人可以自己到登记机构办理捐献登记手续,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办理捐献登记手续。

第十条 办理遗体捐献手续时应当填写遗体捐献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捐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件;

(二)捐献人自愿捐献遗体全部或者角膜及其用途;

(三)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负责通知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的时限及同意执行的意见;

(四)遗体捐献的接受和利用单位;

(五)遗体利用后的处理;

(六)其他事项。

捐献人在登记表中未注明可以公开的事项,登记机构、利用单位应予保密。

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向捐献人颁发遗体捐献卡。

第十一条 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捐献人的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

第十二条 市、区红十字会负责捐献遗体的接受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体或者角膜,不宜捐献:

(一)捐献人死于甲、乙类传染病的;

(二)遗体毁损不能利用的;

(三)捐献角膜失去移植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利用捐献遗体的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应当是有开展医学科研、教学业务能力的医学高等院校、医学科研单位和医疗机构,并有专门从事遗体利用工作的机构、人员和与开展遗体利用工作相适应的设施。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利用捐献遗体资格,方可开展对捐献遗体的利用工作。

第十五条 捐献人死亡后,遗体捐献执行人应当按照遗体捐献登记表中约定的时限通知原登记机构,并持捐献人死亡证明和遗体捐献登记表、遗体捐献卡等资料与原登记机构签订捐献遗体交接协议书,然后由原登记机构向遗体捐献执行人颁发遗体捐献纪念证书。

第十六条 捐献遗体交接协议书签订后,利用单位应当及时将捐献的遗体运回本单位利用。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为接受、运送捐献遗体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利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捐献人的生前意愿,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将遗体无偿用于医学教学、科研和临床角膜移植。禁止买卖捐献的遗体。�ダ�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捐献的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科研的遗体,利用完毕后,由利用单位送殡葬单位火化,所需费用由利用单位承担。用于角膜移植的遗体,角膜移植后,其遗体由遗体捐献执行人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利用单位应当建立遗体利用专门档案,完整记录捐献遗体的利用情况,并报市、区红十字会备案。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遗体捐献执行人要求告知遗体利用情况的,市、区红十字会应当予以告知。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遗体捐献人集中营造纪念林或者建造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利用捐献的遗体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利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违背捐献人意愿利用遗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遗体利用资格;

(三)利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买卖捐献的遗体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取消其遗体利用资格,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利用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利用和处理捐献的遗体,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遗体捐献申请登记表、遗体捐献卡和遗体捐献纪念证书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7篇:江西省遗体捐献宣传口号

江西省遗体捐献宣传口号

遗体捐献爱心奉献造福他人延续生命 生命与日月同辉爱心与天地共存

身前多奉献、身后再捐献、要留爱心在人间 遗体捐献爱满人间

遗体器官捐献生命精彩谢幕

捐献遗体以爱传递与爱相宜 捐献遗体生命永续

志愿捐献遗体奉献生命礼物

用平凡生命最后的闪光,把人间照亮 您捐献的遗体可以为他人带来新生 爱心奉献带来生命永存

生命的延续需要你我的关爱与奉献 用我最后的生命换取更多家庭的幸福 生命因捐献而美丽

捐献遗体让爱飞翔

各县直医院:

1.各二级以上医院在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5月12日“国际护士节”宣传纪念活动,积极开展本次集中宣传活动,要求悬挂横幅(宣传口号请参照附件),发放宣传资料等工作。

2.各医疗机构于5月14日前将本次宣传活动的工作小结、照片等资料上报局医政科邮箱。

推荐第8篇:遗体捐献志愿者个人事迹材料2

我的表姐----苏州捐遗志愿者、中国好人李佩霞 遗体捐献志愿者个人事迹材料2

我的表姐李佩霞非我一奶同胞姐妹,但胜似我的亲姐姐。她从小父母双亡,由我父母收养,她一直把我的家视为生她养她的家,孝敬我的父母,与我们五个兄弟姐妹情同手足。除了我的小弟一直在苏州之外,我和两个哥哥、一个姐姐都在外地工作,无暇照顾父母,是她---我亲爱的表姐担起了这个重担。。我的父亲是苏州捐遗第一人,他的壮举大大激励了表姐,她立志要向姑父学习,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成为一名光荣的捐遗志愿者,让自己的生命得以永恒。

从此,她当上了一名捐遗工作的义工,不为名、不为利,为这项特殊的工作宣传、呐喊,请人拍照片,自己掏钱买绳子、夹子等宣传工具,捐遗志愿者名册不离身,随时做好服务工作。只要有志愿者离世,她都要去向他(她)鞠躬致意,再送上一程;志愿者的子女想不通了,她都极尽所能去做工作,如有一个病重的志愿者,她的女儿就是想不通,半年了还不肯签字,表姐就一次次地顶着炎热去她家看望病人,她说:“帮助老人实现愿望就是子女对他们最大的孝敬。”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就这样,她在特殊的工作中交了很多特殊的朋友,这些朋友对她都赞不绝口。

推荐第9篇:《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

《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2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发展医学事业,提高人体健康水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遗体和眼角膜的捐献登记、接受、利用、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捐献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明确。

捐献人的意思表示、捐献行为、人格尊严以及遗体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的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教育、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相关工作。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的领导,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遗体和眼角膜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对在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九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和眼角膜。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捐献遗体和眼角膜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承担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捐献人办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登记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捐献人到登记机构办理;

(二)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登记;

(三)要求登记机构上门办理;

(四)生前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办理,但近亲属之间意见不一致或者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遗体和眼角膜的除外;

(五)其他便于登记的方式。

第十二条办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应当填写捐献登记表。捐献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捐献人的自然状况;

(二)捐献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通知捐献接受机构的时限及同意执行的意见;

(三)遗体和眼角膜的用途;

(四)遗体或者眼角膜接受机构的联系方式和接受时限;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捐献人在捐献登记表中注明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及个人隐私,登记机构和接受机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登记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捐献人颁发志愿捐献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情况告知接受机构。

第十五条捐献人办理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登记手续后,改变捐献意愿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捐献人改变后的意愿及时变更或者撤销登记,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接受机构。

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公布后,方可从事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

(一)遗体捐献接受机构应当是有开展医学教学、医学科研能力的医疗机构、医学科研单位和医学院校,眼角膜捐献接受机构应当是有眼角膜临床移植能力的医疗机构;

(二)有从事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并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与从事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专用车辆或者相应运输条件;

(四)有从事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捐献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应当按照捐献人意思表示和捐献登记表中约定的时限通知接受机构,并持捐献人死亡证明、捐献登记表、志愿捐献卡等资料与接受机构办理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接受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眼角膜接受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取眼角膜的,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代为提取。

遗体或者眼角膜接受后的运输、保管、利用、处理等费用由接受机构承担。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机构可以不予接受:

(一)遗体捐献人死于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的;

(二)捐献的遗体毁损不能利用的;

(三)眼角膜捐献人患有甲类传染病或者通过眼角膜移植可以传播的其他法定传染病的;

(四)捐献的眼角膜失去移植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接受机构接受遗体或者眼角膜后,应当向捐献执行人出具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证明,并通知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捐献执行人颁发捐献纪念证书。

遗体捐献证明与遗体火化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在接受、运送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时,公安、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省红十字会与省公安部门应当为运送捐献遗体的车辆核发专用标志。收费站等有关单位应当对运送捐献遗体和眼角膜的车辆给予优先通行。第二十二条遗体接受机构应当尊重并妥善保存接受的遗体,在首次利用遗体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举行尊重遗体的仪式。

第二十三条眼角膜接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接受的眼角膜。眼角膜移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尊重捐献人意思表示原则,遵守有关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眼角膜捐献人没有特殊意思表示的,眼角膜移植顺序应当按照申请移植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

眼角膜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眼角膜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改变遗体和眼角膜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不得将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用于商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接受机构应当建立遗体和眼角膜利用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遗体或者眼角膜利用情况档案,并定期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利用完毕的遗体,由接受机构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后妥善处理;仅捐献眼角膜的捐献人遗体由眼角膜捐献执行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以上红十字会应当积极协调接受机构及相关部门为遗体和眼角膜捐献人集中营造纪念林或者建造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得捐献人生前同意或者在其死亡后近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已经实施捐献人姓名镌刻于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上。

市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将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者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授予“红十字青少年教育基地”称号,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建立相关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爱国主义、人道主义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从事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法律和专业知识,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实行规范、文明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登记机构、接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保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对登记机构、接受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确认公布擅自接受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接受的遗体或者眼角膜交有资格的接受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限接受遗体或者眼角膜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资格。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眼角膜捐献人特殊意思表示执行或者眼角膜捐献人没有特殊意思表示,未按照申请移植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眼角膜移植顺序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改变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用途,或者以任何形式买卖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或者用于商业活动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对接受机构,取消其接受机构资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受机构未建立遗体和眼角膜利用制度,未建立真实、完整的利用情况档案,不按照规定备案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机构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所称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捐献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捐献用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或者将眼角膜捐献用于临床移植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同意将其遗体的全部捐献用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或者将眼角膜捐献用于临床移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执行人,是指捐献人生前指定并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捐献执行人可以是其近亲属,也可以是其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或者捐献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以及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近亲属,是指捐献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

第三十八条捐献登记表、志愿捐献卡、捐献证明和捐献纪念证书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浅谈中国的遗体器官捐献

浅谈中国遗体器官捐献的现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遗体器官捐献是怎么一回事。遗体器官捐献就是当一个人不幸死亡时,把自己身上良好的器官或组织,以无偿的方式,捐赠给器官衰竭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让他们能够延续生命,改善未来的生活品质,并且能继续贡献社会。遗体器官捐献一般要求志愿者为身体器官基本健康,无大型流行性传染疾病,年龄不超过65岁身份明确且自愿成为遗体器官捐献志愿者的公民。

2012年6月,内蒙古赤峰市年仅两岁的小女孩“希望”因脑瘫生命垂危,他的父母强忍着悲痛,做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决定:让小“希望”成为遗体器官捐献志愿者,捐献小“希望”身上一切可以捐献的器官。6月9号,小“希望”离开了人世,但是她捐献出的器官,却延续了两名患者的生命。

接受了小“希望”器官移植的患者是幸运的。据中央电视台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30万肝病患者在等待器官移植,每年全国只能开展两千例左右的肝移植手术;约有一百万做血液透析的肾病患者,但每年只能开展三四千例肾移植手术。每年我国300万潜在的器官捐献者中实际能捐献器官的,还不足100例。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郝林娜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交流会上披露:截至2011年2月底,中国内地通过人体捐献试点渠道共实现37例,这37例器官捐献集中在广东、天津、湖南、辽宁、浙江、湖北和山东等地。捐献的大器官有97个,角膜39个,皮肤若干。我国器官供体严重不足,需要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器官捐献,通过宣传教育改变人们对器官捐献的传统观念,让捐献者知道器官捐献的意义及对他人的奉献精神,才能从根本上动员人们自觉、自愿的捐献,从根本上解决供体紧缺的状况。器官移植难的社会现状,引发了许多的社会问题,频繁发生地下人体器官非法买卖和移植事件,非法买卖器官已经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器官移植难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遗体器官捐献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大众对器官捐献仍持怀疑态度。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很多原因,下面我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一谈。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中国千百年来的传统观念里,当一个人逝世后,最为讲究身体完整地入土为安,否则就是对死者的不尊重,家属在情感上也难以接受。“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不少人对器官移植十分敏感,甚至抵制器官移植。有些自愿捐献器官的公民,即便在生前完整地填写了捐献资料并按程序完善了全部声明、公证等法律手续,可一旦去世后,其家属仍然会阻挠医护人员,致使人体器官因错过最佳摘取时间而丧失功能。同时,一些有意愿捐献器官的公民也存在一定的顾虑,担心亲友无法接受这种做法,而因此放弃了捐献器官的想法。

(二)我国器官捐献法律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了规范我国器官捐献的行为,200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器官捐献体系由国家和省(区、市)两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构成,他们共同负责我国的器官捐献行为,随着条例的实施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所采取的一系列积极措施,我国的器官移植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开展器官捐献最成熟、最完善的地点是深圳市,深圳市颁布了《移植用人体器官规范》等地方法规,同时深圳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办公室具有较为完善的办理流程。而且深圳市红字会在我国首先设立了“劝捐员”,但是真实的捐献情况还有待改善。

(三)我国器官捐献的伦理问题

我国的器官捐献在最近几年得到快速发展,但是却摆脱不了传统观念的影响和一系列伦理困境。有以下几个方面:

1、活体器官捐献存在一个最严重的问题,即器官的商品化,由此引来的一系列器官交易和犯罪问题是需要尽快解决的;

2、捐献模式中有一种“推定同意模式”,就是在人死后如果不特别声明不捐献遗体器官,就推定死者愿意捐献身体器官,这种道德多元与自主权之间有很大的冲突;

3、异种移植中的动物权利与人的权利的冲突,跨物种感染与公共健康风险问题,以及异种移植与人格同一性的问题,都值得人类进行思考。器官捐献的伦理原则应该根据技术发展的状况及时的进行调整,为技术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器官捐献的大众意识、法律制度、捐献模式等都还不太成熟,处于起步阶段,捐献体系的建设亟待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四)公众认知度低国家关注较晚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的献血事业刚刚起步,许多人反对献血,认为“血被抽走了便不会再生”“献血对身体有极大的伤害”等,随着国家对献血事业的宣传加大,民众认知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献血的队伍中来。 1987年我国就颁布了《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其中规定献血达到一定量的志愿者及其家属在医疗中可以免费使用血液。2009年我国修订了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加大了对无偿献血的表彰。献血已经成为一件非常光荣的事情。

与得到政府大力宣传,社会大力支持的献血截然不同,遗体器官捐赠在我国却受到了冷落。2007年我国才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11年才有16个省市开展了遗体器官捐赠的试点活动,其余省市很少甚至没有开展过遗体器官捐赠的宣传活动。许多人对遗体器官捐赠只是略有耳闻,至于遗体器官捐赠是什么,需要什么条件,如何成为遗体器官捐赠志愿者,许多人都表示并不了解。人们对遗体器官捐赠不了解,仅是知道这是一件好事,也很难加入到这样的行列中来。

(五)遗体器官捐献程序复杂

在我国,如果要成为遗体器官捐献志愿者,光是申请就相当复杂。需要在《人体器官捐

献登记表》填写完整后由捐献者本人或委托他人交到当地红十字会或者已开通试点的省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并携带捐献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处公证自愿申请捐献登记,再等待其单位将捐献者信息登记至管理系统。各个环节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遗体器官捐赠就无法实现,并且我国并未建立全国性的完善器官移植系统,无法及时地联系到合适的受捐者,使得我国器官捐赠事业举步维艰。

此外,宗教信仰、封建习俗、家庭利益和个人的心理素质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器官捐献的行为。这些因素在影响个体是否做出捐献行为时,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交错在一起的。个体能够做出器官捐献的决策是要面临很多压力的,最重要的是家庭的压力,任何个体的存在都影响一个关系网,只有这个关系网上的人们同意,他才会没有压力的进行器官捐献。我国的遗体器官捐献还处于起步阶段,器官捐献的行为并没有深入人心,所以器官捐献行为的普及是非常很重要的,不仅是对大众的普及,也包括对相关机构的普及,让全社会意识到器官捐献的重要意义。

(一)加大社会宣传 转变传统观念

宣传需要加强公民的捐献意识。捐献器官不仅是一种生命的延续,我们是平凡人,但是可以做出不平凡的事情。舍己助人不仅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同时也可以让自己的生命得到延续。需要破除迷信思想,消除因无知、误解而产生的文化和心理差异。

西班牙是全球器官捐献率最高的国家,根据西班牙国家移植协会(ONT)的数据,目前全球每100名器官捐献者中,至少有7名是西班牙人,仅2011年西班牙器官捐献者达1667名。在西班牙的传统宗教教义中,对人体器官捐献也存在着抵触情绪。是什么让人们摒弃旧观念接受遗体器官捐献呢? 这就要归功于西班牙20年来的大力宣传了。

截至2012年,西班牙第五电视集团已经连续12年坚持不懈地开展一项名为“12个月,12个理由”的器官捐献宣传活动。引导人们加入到器官捐赠队伍中来。今年活动的主题是“你对别人来说是完美的”,第五电视台旗下的7个频道从今年2月开始推广这项活动,旨在让电视观众们更深入地了解成为一名器官捐献者对那些亟待救助的病患的重要性。

德国则把每年6月的第一个周六设为器官捐赠日,在这天,德国器官捐赠基金、联邦卫生宣传教育中心以及许多协会都会利用分发宣传手册、免费咨询等渠道提高居民的捐赠意识。

(二)出台相关政策 为捐献打开绿灯

西班牙早在1979年就通过了器官捐献法,对器官捐献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其中规定,在西班牙,所有公民都被视为器官捐献者,除非其本人“生前表达过反对的意见”。这就极大程度上扩大了捐献范围。这个方法受到了欧洲多国的认可。芬兰,意大利,法国,奥地利均采取了预先默认同意捐献制度。

德国也不甘落后,在人体器官捐赠法中规定,所有医疗保险机构每年要定期对投保人进行书面询问——“是否愿意在去世后捐赠器官”。医疗保险机构还将向16岁以上的公民派发

有关信息并向他们提供捐献卡。公民是否回答询问依然是自愿的。

在美国,考取驾照的同时将会填写一份是否愿意进行遗体器官捐赠的表格,如若同意捐赠,驾照上将会显示为遗体器官捐赠志愿者,在司机发生意外并符合捐赠条件后,医护人员可以直接摘取司机器官并捐赠。

(三)建立健全的器官捐献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一个器官捐献体系。但是,时常出现“捐献无门”的尴尬事件反映出我国“器官捐献”的通道还有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这个看似完美的制度,在纸上“好看”到现实“好用”之间,还有许多重要的关节并未打通。就如同做了一个外形精美的蛋糕,却因为太长时间吃不到嘴里而完全变质。这不是我们制度设立的初衷,但这应引起相关公共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唯有能够灵活运行的制度,才能发现问题并不断完善,才能对社会正能量的哺育产生积极作用。

在我们人生的旅途中,有一个不可置否的事实,那就是我们每个人都要面对死亡。或早或晚,或急或缓;也许是在我们的预料中平静的来临,也许是如急风暴雨般为我们的生命划上了休止符。但一个结束或对于一些人来说却是一个新的开始,让我们一起推动器官捐献体系的发展,让逝者升华,让生命延续。

第11篇:广州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广州红十字会

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倡导移风易俗的文明新风,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促进医学教育、科研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捐献遗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红十字会会同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建立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研究决定有关工作。

市卫生局是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红十字会是接受遗体捐献的单位,负责实施本办法。市红十字会设立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志愿捐献遗体的日常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大力宣扬志愿捐献遗体的奉献精神,并做好本地区捐献遗体志愿者的联络和慰问工作。

第四条

受市红十字会的委托,在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的医学院校、医疗机构设立若干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收站。在主管单位和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志愿捐献遗体者的登记、咨询及遗体的接收等具体工作。各区、县级市红十字会以及社区红十字服务中心开展志愿捐献遗体咨询、登记工作。

登记接收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工作规范,其资格由市红十字会审定并报市卫生局备案,有关具体资格和规范由市红十字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凡无偿捐献遗体的志愿者,可直接到自己选定的登记接收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也可与市红十字会和各区、县级市红十字会联系,由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收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㈠志愿捐献遗体的申请登记手续

⒈填写“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一份交登记接收站保存,一份由捐献遗体志愿者本人保存,一份交执行人(执行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特殊原因可由捐献遗体志愿者委托其工作单位或有关组织担任),一份交市或区、县级市红十字会。

⒉捐献遗体志愿者填写“申请登记表”时,应征得所有在国内居住的直系亲属的签名同意。如捐献人要求公证的,可以按规定向公证处申办公证,并将公证副本随同“申请登记表”交登记接收站备案。

⒊登记接收站受理申请登记后,向捐献遗体志愿者颁发由广州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㈡接收志愿捐献遗体的手续

⒈捐献遗体志愿者去世后,应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凭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材料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同时由执行人通知登记接收站和殡葬部门,办理好遗体的运送、接收等手续。必要时登记接收站协助执行人办理相关手续,殡葬部门负责将遗体运送到登记接收站。

捐献遗体志愿者去世后,家属需要为其举办追悼会或遗体告别仪式的,由殡葬部门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举行。仪式完毕后再由殡葬部门将遗体运送至登记接收站。

捐献遗体志愿者去世后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由殡葬部门负责将遗体直接运送到登记接收站。

⒉登记接收站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做好接收遗体的准备工作。登记接收站不得接收患甲类传染病和炭疽而病故的遗体,其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⒊登记接收站利用捐献遗体,应当尊重遗体,按照捐献者的生前意愿进行,并应建立捐献遗体志愿者名册。捐献遗体志愿者的直系亲属查询遗体的利用情况,接收单位应当答复。

第六条 志愿捐献遗体者要求撤销登记,须向原受理的登记接收站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接收站予以撤销登记并收回“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第七条 生前有意愿捐献遗体但未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无书面意向、遗嘱、委托的,本人临终前或身故之后(包括在本市死亡的外地公民)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捐献手续,但必须由所有在国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共同签署同意捐献其遗体的声明书。

第八条 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的办公费用由市红十字会负担。登记接收站的办公费用由登记接收站主管单位负担。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配合,共同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红十字会实施本办法。

㈠医疗、公安部门在捐献遗体志愿者逝世后应尽快为捐献者办理相关手续。

㈡殡葬部门要配合登记接收站,做好志愿捐献遗体者遗体的运送和使用完毕遗体的火化工作。

㈢司法行政部门对要求公证的捐献遗体志愿者应给予积极协助。在出现遗体捐献纠纷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

捐献遗体中产生的费用

捐献遗体志愿者逝世后,家属为其举办的追悼会、遗体告别仪式结束前产生的费用,由捐献遗体志愿者家属负责解决;追悼会、遗体告别仪式结束后,由殡仪馆至登记接收站的运输费用由接收遗体的登记接收站负责。 捐献遗体志愿者逝世后不举行追悼会、遗体告别仪式的,在其办理相关捐献手续后,殡葬部门直接将遗体从医院或家庭不经殡仪馆直接运送到登记接收站,产生的运输费用由接收遗体的登记接收站负责。

遗体使用完毕的火化费用由登记接收站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际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12篇:捐献遗体器官是在自愿

捐献遗体器官是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进行的。可以先到各登记接受站登记,然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遗体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志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者需填写申请,后到附近公证处办理公证。同时,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要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处证明后,才能到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捐献遗体的手续。

志愿捐献者可以变更或撤销登记。但要先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申请公证。

据了解,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人的遗体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范畴

第13篇:助推上海市遗体捐献工作的“九三人”

助推上海市遗体捐献工作的“九三人”

没有解剖,就没有医学,而没有遗体,就没有解剖。然而,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我国遗体捐献工作起步晚、阻力大、发展慢。上海市遗体捐献工作自1982年在我国大陆率先开展,并于2001年3月1日颁布实施了第一部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规。截至2015年底,上海遗体捐献登记累计已达41170人,约占全国的1/3,实现捐献累计8770人,约占全国的2/3,成为了全国遗体捐献工作的领头羊。回顾历史,在遗体捐献工作的推动、立法和率先垂范方面,上海九三社员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涌现出了许多可歌可泣的事迹。

一、医学泰斗,捐献先驱

在我国近代医学史上,颜福庆(1882-1970)是一位享誉中外的医学泰斗:他是耶鲁大学第一位获得医学博士学位的亚洲人,是著名医学教育家、公共卫生学家、国家一级教授;他先后创办了湘雅医学院、中华医学会、上海医学院、上海肺科医院、中山医院等医学教育和医疗机构,为我国医学事业作出了卓越贡献。

其实,颜老不仅是一位医学泰斗,也是一位遗体捐献的先驱。他深知遗体对医学教育与研究的重要性,早在湘雅医学院担任院长的时候,就做了一件开先河的事情。

1920年10月6日,在《大公报》刊登了这样一条消息:“由湘雅医学院运来女尸首一具,请朱医士临场讲解。”一场惊世骇俗的人体解剖公开课,如期在长沙楚怡学校“菊花会”上进行,在长沙市民中引起了轰动。“菊花会”是当地举行的一场赈灾义卖活动。颜老将此当成科学普及的阵地,在向观众揭开人体解剖的神秘面纱的同时,也宣扬了解剖对于医学的重要性。

2014年3 月12日, 颜老的孙子?D颜志渊老师来到上海医学院人体科学馆,因此向我们揭开了一段已尘封70多年的历史往事。据颜老师回忆,在他10来岁的时候,爷爷曾带他参观解剖陈列室,并指着一个标本瓶中的双胞胎女孩深情地说:“这是你的亲姐姐……”原来颜老师的母亲于1944年怀了一对双胞女胎,但不幸早产夭折。颜老为了医学事业的发展,怀着沉重的心情,毅然决然地将夭折的双胞胎孙女捐到了由他创办的医学院解剖室,保存至今。这珍藏的不仅仅是一件标本,更是颜老精神的最好见证与诠释。

早在1960年,颜老便嘱咐亲属:去世后将遗体提供给学校作解剖之用。然而,由于颜老在*中深受迫害,不幸于1970年11月29日在家中含冤去世,一位医学巨匠就此陨落。因为身背了“反动学术权威”的罪名,颜老捐献遗体的愿望最终没有实现,无不让人扼腕叹惜……

颜老于1956年3月加入九三学社,曾任第

一、

二、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委员兼上海分社副主任委员。在他的登高一呼和热诚感召下,谷镜?F、荣独山和林飞卿夫妇、苏德隆、郭秉宽、倪葆春和王淑贞夫妇、董承琅、顾绥岳及戴天右等一大批名医纷纷加入九三学社。1957年,医务界的九三社员就从原来的7人发展到81人,分布在全市22个医务单位。这些九三先贤们,在以后不同时期都为推动上海的遗体捐献工作作出了重要的历史性贡献。

由此可见,颜教授不仅是医学界的泰斗,也是九三社员开创遗体捐献的先驱,他毕生提倡捐献遗体,并身体力行。

二、病解大师,率先垂范

众所周知,病理解剖在最终明确疾病诊断和寻求病因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病理解剖还是病理学教学的核心内容和知识来源。

谷镜?F教授(1896-1968)是我国现代病理学奠基人之

一、著名病理学家、医学教育家、国家一级教授。他于1925年在德国获医学博士学位,1926年回国受聘于北京协和医学院,1927年随颜福庆到上海创办上海?t学院。

谷老通过大量的尸体剖检发现了医学上的很多未知数,这些发现的未知数提高了临床诊断的正确率,提供了治疗疾病的有效方法,为此他极力倡导尸体解剖。1950年,他在《大众医学》《中华病理学杂志》上发表文章,发起签名运动,促进知名的科学家、社会名流加入遗体捐献志愿者行列。作为九三社员,他还在上海市政协会议上多次发言,介绍开展病理解剖工作的重要意义,得到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及临床医生的协作,使尸检工作得到很大的发展,为临床、教学、科研积累了大量宝贵的资料,提供了珍贵的病理标本,并在上海医学院建立了国内规模庞大、病种齐全的病理标本陈列室。

1955年3月14日,谷老写下了解剖志愿书:“本人是一个病理学工作者,深知病理解剖之重要,而又鉴于我国病理解剖之缺少,故愿将自己的身后遗体贡献于医学院作为病理解剖的材料。经过病理解剖之后,并愿我的骨骼制成正常(或病理)解剖标本,希望此身之最后部分还有用处。”

令人感动的是,谷老在*期间惨遭迫害、身患重病弥留之际,仍念念不忘自己死后遗体要做解剖的诺言,叮嘱亲属将其遗体送去解剖,查找病变和病因,还殷殷嘱咐死后解剖时仔细观察他的心脏、血管、肾上腺等。他以实际行动实现了生前诺言,毫无保留地将自己的一切贡献给祖国医学科学事业。

三、建言献策,助推立法

十年*,一场浩劫,遗体捐献工作也受到严重冲击。*结束后,科学迎来了春天,医学科学也不例外。然而,遗体需求增加与遗体捐献匮乏的矛盾,严重阻碍了医学事业的发展。众多医务界的九三社员通过媒体、人大、政协等途径,积极建言献策,倡导志愿捐献遗体,促成了上海红十字会遗体接受站的成立,并助推了中国首部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规的诞生。

1980年12月11日,是九三学社上海第一医学院支社进行组织生活的日子。就在这次会议上,著名解剖学家、组织胚胎学家、国家二级教授、原上海市人大常委、政协委员王有琪教授(1899-1995)提出:“1980年人大不久将开,有几个问题可以提案,将来会有答案,如尸体解剖,请简单写提案……”彼时,民主党派刚刚恢复活动不久,九三先贤们对遗体捐献工作的重视及高瞻远瞩,非常让人敬佩。

著名肺科专家、国家一级教授吴绍青教授(1895-1980)生前和家属、同事多次说过:“遗体是不必动用国家外汇去购买的、宝贵的科技资料。与其火葬,不如献出来,为医学发展作点贡献。”1980年,他因心肌梗塞病逝,根据他的遗愿,其遗体用于医学解剖,亲友为他致哀的花圈钱捐献给医学事业,治丧委员会把葬礼费用全部捐献给防痨协会上海分会。

1981年,上海市皮肤病眼病防治所所长、九三学社社员吴厚章教授给《解放日报》写信,建议提倡尸体解剖和器官捐献,并表示愿在身后献出自己的遗体。看到报上的来信后,有35位读者来信,纷纷表示愿在身后献出遗体,为发展祖国的医学科学,建设高度的精神文明,贡献出最后一份力量。来信的读者中,既有共产党员,也有包括九三社员在内的民主党派人士;既有不少年老的退休职工,也有年轻的教师和工人,他们都认为,提倡尸体解剖和器官捐献,是移风易俗的一件大好事。

1982年,著名眼科学家、国家一级教授、原九三市委常委、上海市政协委员郭秉宽教授(1904-1991),在市政协五届四次全体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志愿死后捐献自身遗体和眼球的创议”。郭老指出,角膜病是致盲的主要原因,角膜移植术需要把新鲜尸体的眼球储藏起来,但取得尸体眼球十分困难,使许多本来可以恢复光明的盲人得不到救治,已经建立的眼库形同虚设。为了解决角膜来源问题,他特提出志愿在死后捐献自身遗体和眼球的创议,并通过这一创议作为生前立下的遗嘱,使之合法化。郭教授希望遗体捐献能在社会上蔚然成风,这样不仅可解决医学院校尸体解剖教学材料来源,更将是广大盲人的福音,则医学教学幸甚,盲人幸甚!

市政协办公厅对郭教授的提案进行了书面答复:对你的倡议我们表示完全支持和崇高敬意。自觉捐献遗体要克服旧的传统观念,要进行宣传、教育和倡导。市政协已通过报纸和政协《会讯》作了一些宣传,并转请有关部门注意这方面的宣传工作。

郭老于1991年9月28日去世,其亲属将他的遗体和眼球捐献给上海医科大学,实现了郭老生前的愿望,为医学事业贡献了一切。

上海市第

四、五届政协委员,上海市科研先进工作者、上海市劳动模范、著名病理学家顾绥岳教授(1912-1991)也在政协积极建言献策。作为一名病理学教授,他深知各大医学院校尸源紧缺已成为医学教育的潜在危机。在市政协的提案中,他首次提出要加快发展病理事业,应大力提倡遗体的捐献,并多次在市政协座谈会上表示,带头捐献遗体,死后为祖国的医学事业作一次最后的奉献。

1991年1月,顾老因病去世,为了毕生追求的医学事业,顾老最后奉献出了自己的遗体。

1982年3月,来自上海的15位党政领导干部和顾问集体承诺――自愿在身后把遗体捐献给祖国的医学事业。在这些干部名单里,就有来自九三学社的上海市卫生局副局长朱瑞镛教授(1919-1994)。他们的身先士卒和垂范精神,极大鼓励了普通民众改变思想、移风易俗。在上世纪80年代,读者纷纷给报社写信,要求登记捐献遗体,让生命的意义,能以另一种方式造福人世。

1982年9月,市卫生局与市红十字会制定《上海市接受志愿捐献遗体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国内率先实施,由市红十字会承办,先后在上海医学院等6个医学院校建立了“红十字会遗体捐献登记接受站”,正式开创了我国大陆地区的遗体捐献工作。

1995年6月,上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红十字条例》,将“开展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列入红十字会工作职责。

1998年,上海市人大将《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列入市人大《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五年(1998-2002年)立法规划建议表》。

2000年12月,上海市人大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草案)》。

2001年3月1日,全国第一个有关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正式颁布施行。

纵观上世纪80年代,由于市领导和老干部们的引领,一大批包括九三社员在内的医学界老专家和教授们的大声疾呼、率先垂范作用,极大地鼓励了普通民众改变思想、移风易俗,纷纷要求登记捐献遗体,其精神与大爱令人感动和敬佩。

四、志愿捐献,“九三”第一

1982年,自上海红十字会遗体捐献登记接受站正式创立后,就陆陆续续有市民前往登记。那么,究竟谁是上海第一个登记遗体捐献的人?谁又是上海第一个实现遗体捐献的人呢?据市红十字会相关负责人坦言,这些“最早”都发生在市红十字会开展遗体捐献工作的前一年,即1981年。在市红十字会遗体(角膜)捐献纪念网站上,1981年登记遗体捐献的志愿者一共有两位,赵乐事先生(1904-1982)就是其中的一位。

我们有幸查阅到赵乐事先生的遗体捐献志愿书,并得知赵老是九三学社社员。

解放初期,赵老即加入九三学社,曾任九三?W社黄浦区支社主任委员、黄浦区政协常委和人大代表等职务。解放前,赵老曾任过民营大陆广播电台的台长。该电台曾为中国职业妇女俱乐部等团体举行义卖音乐会播音,募集经费救济难民和支援新四军抗日。

据赵老记述,他曾于1958年11月间,同颜福庆、董承琅二老同车赴北京开会;1959年春,又在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与倪葆春同志同学。三位医学专家都很关心赵老的健康,督促他积极治疗。

与赵老同行的三位九三先贤,除董老于1992年病逝美国外,颜老和倪老都大力倡导遗体捐献,并身体力行。倪老(1899-1997)是著名的医学家、中国整形外科先驱、国家一级教授,曾任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上海市第

一、

二、三届人大代表、政协第

五、六届委员等。1983年,他就填写了遗体捐献志愿书。 1997年10月28日,倪老因病去世,实现了捐献遗体的愿望,将自己的一生都献给了医学事业。

半个多世纪前,几位九三先贤或同车赴京开会,或同在社会主义学院学习。数十年之后,他们虽职业不同,但殊途同归,都为上海遗体捐献工作作出了不朽的贡献!他们是九三的骄傲!他们是中国的楷模!

五、引领红会,弘扬捐献

作为红十字会的引路人,历任理事长们前赴后继、殚精竭虑地推动上海市遗体捐献工作的发展,他们或率先垂范,肩负起创立我国首批红十字遗体捐献登记接受站的历史重任,或忠实贯彻实施我国首部遗体捐献地方性法规,并在法规颁布实施后,推出一系列创新举措,助推遗体捐献工作迈上一个又一个新的台阶。

原上海市副市长、九三学社主委谢丽娟同志于1990年被推选为红十字会理事长,任期近20年。谢主委于1961年毕业于上海第二医学院,从医20余年,非常了解尸体解剖在医学中的重要性。上海市红十字会在她的领导下,自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于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每年都举行富有特色的主题纪念活动,并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如将每年的3月1日设定为遗体捐献纪念日;创造了众多中国第一,如首座红十字遗体捐献者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园、纪念网站以及第一首为遗体捐献志愿者、实现者所创作的歌曲《生命之歌》等。

这些创新性举措在社会各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极大地推动了遗体捐献事业的发展,并涌现出许许多多的感人事迹,如荣获“博爱家庭” “奉献之星”“浦东好人”称号的戎宏之家庭就是其中之一。

戎宏之女士出生于医学世家,她的祖父是从日本留学归来的名医,她的父母亲也是医务工作者。1997年,当父母要去办志愿捐献遗体手续时,子女们还难以理解,是父母的一席话打动了他们:“我和你们爸爸这一生既平凡又渺小,如果在生命的最后还能为人类的未来做出一点贡献,那就是我们的心愿。”在两位老人家相继病逝,实现遗体捐献愿望后,受他们的影响,他??的子女及其他亲属共13人也相继加入到捐献遗体志愿者行列,成为了人间大爱的最美接力者。

戎宏之和她的家人希望以自己的行动,号召更多的人加入到遗体捐献队伍中来:“生死轮回,赤条条来去本身就该无牵无挂。人死了之后,身体对本人来说已没有意义,若身后还能为社会为人类作贡献,那等于是把自己的生命延续了下去。”

从1982年在全国率先建立红十字遗体捐献登记接受站至今,不过34年,从2001年颁布实施全国首部遗体捐献地方性法规至今仅有15年。就在这短短的二三十年,由最初的举步维艰,到如今的蔚然成风,上海的遗体捐献工作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原中国红十字会彭佩云会长曾多次到上海视察红十字遗体捐献工作,对上海遗体捐献工作给予很高的评价,并为徐汇区遗体捐献志愿者之家欣然题词:“遗体捐献志愿者工作是一项崇高的文明事业,向你们学习,向你们致敬!”

上海的遗体捐献工作之所以有今天让人欣喜的局面,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一句话,那就是:众人拾柴火焰高。这众人当中,既有众多九三先贤们坚持不懈的大力提倡和率先垂范,更不离开上海市红十字会会长、九三学社上海市委老领导谢丽娟主委殚精竭虑的积极引领、开拓创新和默默奉献, 他们的历史功绩将载入史册。

六、“九三”群英,继往开来

综上所述,我们已经了解到九三学社上海市领导和部分先贤们在遗体捐献历史进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然而,为此作出贡献的还有更多的九三人,他们的事迹或见诸报道,或默默无闻,据不完全统计,完成志愿捐献遗体登记和实现捐献的上海九三社员及其家属数以百计。由于篇幅所限,以下仅介绍部分社员的事迹。

(1)荣独山(1901-1988),原上海医学院著名放射学家、国家一级教授,曾任第一至六届上海市政协委员、常委。1988年荣老因病去世,实现了自己生前捐献遗体的愿望。

(2)戴天右(1904-2002),原上海医学院公共卫生学二级教授.中国妇幼保健创始人之一,曾任第一至六届上海市政协委员、常委。戴老于1986年就写下遗体捐献志愿书,2002年因病逝世,尊其遗嘱,家属将戴老遗体捐给上海医学院。

(3)孟庆闻(1927-2007),著名的鱼类学家、水产教育家,上海水产大学原院长、教授,原九三学社中央委员和九三学社上海市副主任委员,全国政协委员。2007年因病逝世,根据孟庆闻先生遗愿,将遗体捐献给祖国的医学事业,不举行追悼会和告别仪式。

(4)吴镇(1922-2007),上海交通大学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知名教授,九三学社社员,曾任上海市人大代表。2007年因病逝世,按吴教授生前遗愿,遗体将全部捐献给医学教学事业,不留骨灰,不举行追悼会。

(5)沈鼎鸿教授(1911-2011),著名的微生物学家,九三学社交大医学院委员会社员。2011年沈鼎鸿教授因病去世,享年101岁。沈鼎鸿教授生前表达了逝世以后志愿捐献遗体的崇高愿望,要把自己的一生无私地奉献给他深爱着的祖国医学教育事业。

(6)马国钧(1924-2007),原上海医学院病理学家、教授,解放前曾被国民政府征调美军翻译、训练中国军医。*中,他被四人帮迫害入狱近8年,受尽非人折磨。晚年他罹患罕见恶性肿瘤,认为很有医学价值,要求身后捐献遗体做病理解剖,为病理学研究作出最后的贡献。

(7)周敬修(1925-2012),原上海医学院神经生物学教授。2012年周教授因病去世,此前他的夫人和妹妹已经实现遗体捐献,一家3口全部为医学事业作贡献。

(8)孙曾一(1922-)、吴劫彝夫妇(1922-),分别为肿瘤学和妇产科教授,早在上世纪50年代他们就加入了九三学社,孙教授曾任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上海市委副主委、政协委员等职。二老已于2014年双双填写遗体捐献志愿书,希望为医学事业作出最后的贡献。

总而言之,不论是各级领导,还是普通社员;不论是医学专业,还是非医学专业;不论是耄耋老人,还是青年才俊,他们都是九三学社的一分子,他们都是继往开来的九三群英。相信以民主与科学为宗旨的九三人,一定会以九三先贤为榜样,为我国遗体捐献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14篇: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和活体器官申请书

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和活体器官申请书

/我的身子我做主/

本人概况:

年龄:农历1957年2月3日(身份证上1958年7月3日不是实际年龄,原因是1978年当兵时改的)

身体概况:身体各种器官,除大脑(受过强烈刺激)外,其它器官(眼角膜、肝、肾、心脏等等)都是正常的。

遗体捐献:正常(自然)死亡和非正常死亡,遗体都捐献。 器官捐献:各脏器官只要是能捐献的都捐献。

受捐对象:正人君子。

最好是生产在一线的普通工人及亲属,普通农民及亲属。特困户、残疾人和见义勇为者优先。

此致

捐献人:吕光金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沙河办事处吕太占村

联系电话:13375436359

第15篇:对于遗体器官捐献现状分析文献综述

对于遗体器官捐献现状分析文献综述

卢旭

(南京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 12级临床7班 12010705)

【摘要】现阶段有关遗体器官捐献的文献的主要内容是遗体器官捐献的相关法律问题、对器官移植与捐献态度及认知问题 和关于遗体器官捐献的道德文化问题

【关键词】遗体捐献;现状分析

在当下中国,遗体捐献这个名词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还是一个很陌生的概念。但随着社会与时代的发展,器官移植需求的缺口变得越来越大,这是一个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非常现实的也是非常棘手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在医科院校的人体解剖教研教学实践中,也存在着人体标本不足。许多医学生很难有机会亲自接触道真正的人体解剖实验教学材料即使,或者是即使有标本可用也都是旧的损坏的标本。这一现实情况给当下中国的医学生教育与合格临床医生的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因此,近几年关于遗体器官捐献的看法及其现状分析的文章日渐增多。为了对我国遗体器官捐献问题作一个系统的了解,我们对7种期刊杂志以及报刊登载的相关文章进行了系统分析,由此而得了相应的研究结论。

一、样本的选取及结果分析

为了体现综述样本的代表性,我们在中国知网中选取了《中国组织工程研究》、《医学社会学》、《医学与哲学》、《泰 山 学 院 学 报》、《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法律与医学杂志》、《科技日报》7种代表性的期刊杂志与报刊,从医学专业、法律专业以及社会伦理学专业等方面收集共6篇典型文献样本展开综述。

二、现阶段有关遗体器官捐献的文献的主要内容

1、关于遗体器官捐献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遗体的性质:遗体的性质问题关系到立法的基本

态度,所以须辨别清楚。概括起来,学者有以下几种主张:一是身体所有权说,二是尸体所有权说,三是管理权说,四是非身体权说,“本文认为以上诸说均非妥当,混淆了遗体的性质和存在于遗体之上的权利的性质。从唯物主

义角度看,遗体是物,只能成为权利客体而不能成为权利主体。当然,遗体蕴含着精神利益、人伦利益和社会利益,

而无财产价值,因而是一种非财产性的特殊物。对遗体的尊重和保护是死者亲属的精神需求和道德要求,非如此

死者亲属的良心将永无安宁。”(张红兵.2004)(2)遗体捐献的法律规制:虽然不少地区政府制定相关的文件规

定,但是就全国范围来看这一方面的相关立法依然是有不小的空缺的。这一不足将直接导致遗体捐献事业发展

的止步不前,因为一旦没有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这一行为就由于各种不同的道德评判标准的冲突而产生不

必要的纠纷,同时也将导致遗体捐献后的使用情况监督机制的空缺,甚至会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乘虚而

入从中牟利。其中,在遗体捐献自我决定权与近亲属决定权的问题上就有不小的矛盾存在。目前国际上解决这

一问题的方式有两种即“自我决定权优先模式”和“等同模式”,而如果遵从前者的话遗体捐献率将不会有太大

的提升,甚至会有所回落。结合我国的文化传统来看,实行等同模式将便于遗体捐献的积极开展并推广。(3)

侵害遗体的民事责任:“遗体接受单位依法取得对遗体的合法使用权,但同时应当根据法律并且尊重死者生前的

意愿,将其遗体用于科研与医疗等特定用途,否则即是对遗体的侵害。遗体所蕴含的是对于近亲属和社会公众的

精神利益和人伦利益,因而侵害遗体主要侵害的是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张红兵.2014)虽然不少法律文件确定

了侵犯遗体的相关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但详细规定其民事责任的文件条款却不多,而这正是遗体侵犯行为的

多发点。

2、对器官移植与捐献态度及认知问题:在医学生与非医学生的认知与态度对比中,“医学生比非医学大学生对遗体

捐献知识掌握更为准确,其信息途径主要来源于学校教育; 医学生对待遗体捐献事业的关注度和赞成度也更高!

但是两类学生的捐献意愿并无差别,影响因素亦无较大差别!”(唐晓 等.2012)医学生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与

态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以后社会文化对该问题看法的走向,而当我们单方面看医学专业的学生的认知与态度时,我们发现“在校医学生能较好认同器官移植作为治疗终末期器官功能衰竭的有效手段,但对器官捐献所持态度

不很乐观,影响其捐献态度的主要因素为家属情感和捐献程序和传统观念。”(张雪文.2012)可见,整个社会文

化大背景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依然受到我国的传统文化所束缚。

3、关于遗体器官捐献的道德文化问题:“由于几千年封建伦理、迷信思想的影响,在人体解剖问题上阻力很大,儒家

伦理观认为人是生要完肤,死要厚葬,尸体解剖为大逆不道。现在这种思想观念虽然逐渐淡化,但许多人还是不愿

作遗体捐献,认为要全尸去见列祖列宗。”(陈海英.2000)传统的道德文化标准一直制约着我国遗体捐献事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思想的解放,以后的人们的遗体捐献意愿将会比现在的情况好的许多。“即便一些爱心人士成功战胜了传统观念,真正落实到捐献时还有颇多坎坷。金铎表示,生者的阻拦是器官或遗体捐献的主要阻力”(韩萌.2010)从这个现象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捐献遗体的阻力主要还是来自有意捐献者的亲属,依旧是思想上无法突破桎梏,对有关遗体捐献方面的信息了解的还是不够充分以及对相关的规定政策相对陌生的缘故。

三、研究总结与建议

在搜索阅读文献时,我们发现当下有关于遗体器官捐献的相关文献大多是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展开论述的,其次就是从社会学角度对器官移植与捐献态度及认知进行调查与研究而撰写的文献,而从伦理学以及道德文化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的文献却为数不多。其实遗体捐献的主要瓶颈还是在道德文化层面上,从几篇相关的调查报告和报道中我们不难发现,真正阻碍遗体捐献事业发展的桎梏是人们脑中依然挥之不去的传统文化的影响。相关法律文件可以在相当短的时间内进一步完善,大众对遗体捐献的相关信息也可以通过大众传媒进行逐渐普及,而在道德文化层面上的问题要想解决却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需要我们全社会、教育部门、当代青年尤其是大学生、医学生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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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4344(2012)53-10067-04;《中国组织工程研究》 第 16 卷 第 53 期 2012–12–30

[2] 唐 晓、肖 肖、曹冬雷、张 涛、黄婷婷、韩 煦; 《医学与非医学大学生对遗体捐献认知的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R-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772(2012)08-0025-03;《医学社会学》 2012年8月 第33卷 第 8A期 总第 458 期

[3] 陈海英; 《我国遗体捐献的局限性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R-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772(2000)07 -0038 -02;《医学与哲学》第 21 卷 第 7 期 总第 230 期 2000年7月出版

[4] 刘欢、张宏; 《论遗体捐献自我决定权与近亲属决定权的冲突与协调》;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590(2013)01-0108-04;《泰 山 学 院 学 报》第 35卷第 1 期2013 年 1月

[5] 张红兵、赵峰; 《论遗体捐献的法律问题》;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04)03-0120-04;《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0卷第3期

[6] 朱应平; 《遗体捐献立法中的几个问题》;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 -9297(2001)02 -0066 -03;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1年第8卷(第2期)

[7] 韩萌; 《遗体捐献何时能摆脱观念桎梏?》; 《科技日报》 2010 年4 月2 日 第 004 版

第16篇:追悼会遗体告别仪式讲话稿

追悼会遗体告别仪式讲话稿

追悼会遗体告别仪式讲话稿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各位朋友:

在这个林寒涧肃、黄叶凋零、天人同悲的日子里,我们怀着无比沉痛的心情来到这里送别我们的一位挚友、一位朝夕相处的同事、一位英年早逝的教育界的精英王xx同志。 此时此刻,亲人掩面,朋友伤怀,同事哽咽。在此,请允许我代表xx同志生前好友对xx的亲属致以亲切的慰问!

此时此刻,欲哭无泪,我已无法用语言来表达我们对xx的无尽思念。

我与xx相识于1982年,至今已有33年了。从1994年起我两搭档,负责延中的教学管理工作,直至2001年。2001年起,他又转任延中电教处主任;2003年之后,他又先后到xx教育学院附中、xx县高级中学任职。直到2007年的三月,xx同志突发脑溢血,倒在了开学典礼的主席台上。2007年以来的八年多的时间里,xx同又一直在顽强的和病魔与死神抗争着。

在30余年的相处之中,我和xx结下了深厚的友谊,我们肝胆想照,情同手足。

今天,xx走了,永远的走了。我们无法相信,我们也不能相信这一沉重的事实,当年教室里他那生动活泼的语言,操场上他那矫健的英姿,办公室他那奋笔疾书的身影……一一浮现在我的眼前,曾经如此鲜活的、风趣幽默的他,怎么就走了呢?苍天啊!你真是不长眼呀! xx同志:

对工作:他充满激情,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大公无私。 对同事:他不存欺心,平易近人,谦虚谨慎,和蔼可亲。 对学生:他满怀爱心,教书育人,爱生如子,师德高尚。 对妻儿:他饱含深请,寸草春晖,舔犊情深,相敬如宾。 对父母:他倾注孝心,箪食豆羹,仁义慈孝,常怀感恩。

树欲静兮,风不止,子欲养兮,亲不待。长生百年岂能足,哀哉!天降不幸,你竟然撒手长去,留下满目凄凉。xx同志走了,带着对美好人生的无限眷恋,永远地走了。从此,儿子失去了一个慈爱的父亲;妻子失去了一个温情的丈夫;父母失去了一个孝顺的儿子;学生失去了一个敬爱的老师;我们失去了一个好同事;xx教育失去了一个才德兼备的好教师,好校长。

高风传乡里,亮节昭后人。音容虽逝,德泽永存。

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xx同志58个年的人生之路是所有相知、相识的人永远的遗憾、永远的伤痛。但是他对教育事业的忠诚、对工作的敬业、对老人的孝敬、对家庭的负责、对儿子的关爱、对朋友的坦诚,则永远铭记在亲朋好友的心中。青山永在,英名长留,让我们永远记住这样一位平凡而又不平庸的人。

事业未捷身先逝,常使英雄泪沾襟,今天,xx同志工作过的单位的领导为你送行来了,你的同事们为你送行来了,你的朋友和同学为你送行来了,你的学生们为你送行来了,你的亲人为你送行来了 !xx,一路走好!

长歌当哭,逝者逝矣,生者善之。xx同志,你就安心的去吧,要相信,你的儿子一定会更坚强,亲友一定会更和谐。

千言万语,道不尽我们对xx的思念。 天堂路远,愿你一路平安。

第17篇:母亲遗体告别仪式讲话稿

母亲遗体告别仪式讲话稿

母亲遗体告别仪式讲话稿

各位亲友,同志们,朋友们:春风化雨,老天垂泪。今天我们怀着极其悲痛的心情,在这里与世纪老人---我们亲爱的妈妈作最后的诀别。母亲的手表依然在正常地运转,但

母亲的心脏却永远的停止了跳动。佛经说“父母若在,应知来路,父母不在,只有归途”。百岁妈妈的离去,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悲哀和痛苦,是同志们的关爱和宽慰,给了我们亲

情般的慰藉和温暖。在此我谨代表姜氏子孙对大家表示崇高的敬意和最诚挚的谢意。

妈在家就在,如今妈不在,我们更需精心的维系亲情的纽带,要传承“待人以诚,与人为善”的质朴家风,更要精诚团结,相互关心,同舟共济,携手到老。绝不辜负父母对我们的殷切期望。

各位亲友,同志们,朋友们,人生都起始于零,也必归结于零。顷刻间,我们亲

爱的妈妈即将化作一缕青烟直上云端,与在天国的父亲团聚,祝妈妈天堂快乐,一路走好!谢谢大家!

第18篇:朋友遗体告别仪式讲话稿

朋友遗体告别仪式讲话稿

(向遗体行礼,三鞠躬)

2015年10月27日,xx在xx不幸逝世,享年54岁。

1979年,我们在xx初中,也就是现在的xx学校,读复习班时,与xx认识。当时,我们都是十

七、八岁的少年。

一晃36年过去了,我们从同学,到朋友,成为一生的好朋友。

xx一生,做事认真,待人诚恳,为人低调,生活朴素,勤俭持家。

xx白手起家,凭着自己的诚信、勤劳和智慧,艰苦创业,经营有方……家境逐渐富裕。但他常怀忧患意识,有钱日子常常想到没钱日子,有钱日子当没钱日子过。始终低调为人,生活朴素,勤俭节约。这不是一般人能做得到的。这也是我对我的朋友——xx最佩服的地方。

第19篇:关于开展上海市遗体捐献宣传服务周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上海市遗体捐献宣传服务周活动的通知

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红十字会、有关委办局:

今年3月1日,是第五个上海市红十字遗体捐献纪念日。为了鼓励遗体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社会风尚,进一步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和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上海市红十字会“关爱生命走近志愿者”主题,决定于2008年3月1日至7日,开展遗体捐献宣传服务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海市红十字会要求,将于3月1日(星期六)上午10:

00,组织部分遗体捐献志愿者和实现者家属前往青浦福寿园开展现场瞻仰、纪念活动。

二、在宣传服务周期间,将充分利用区域内的宣传资源,通过电视、

报刊、户外公益广告、宣传板报、横幅等各类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和本地区遗体捐献志愿者人生最后奉献的事迹,传承“让生命在奉献中延续,让高尚在人世间永存”的风范。区红十字会将组织部分委办局有关人员进行遗体捐献工作宣传和红十字遗体捐献纪念碑、纪

念馆参观活动;结合区建委3月12日以“绿色的纪念”为主题的植树节活动,大力宣传和推进红十字遗体捐献工作。

三、组织红十字志愿者服务队及红十字会干部为志愿者开展形式多

样的联系、服务等人文关怀活动。区红十字会将对部分特困志愿者进行慰问活动。

四、各镇(街道)、工业区在宣传服务周期间,主动做好活动照片、

相关报道等资料及先进事例的收集;纪念活动后,以简报、小结等形式,将开展纪念活动情况于3月20日之前上报区红十字会综合办。

联系人:陈宇电话:57932123

邮箱:政府信息平台红十字会综合办

二00八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遗体捐献宣传活动周活动通知

第20篇:捐献倡议书

关于为***募捐倡议书

拥有健康和快乐是我们每个人的梦想。当我们和朋友高歌、放声欢笑的时候;当我们和家人团聚、共享天伦的时候;当我们努力工作,畅想人生理想的时候,您可知道就在我们身边,有位正遭受着病魔的折磨,用他微薄的力量与命运进行着不懈抗争的花甲之人!他就是我公司员工****。

公司员工****于2010年9月进入公司,现任东镜仓保安一职。该同事在公司期间思想进步、尊敬领导、乐于助人。在岗位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对工作从不懈怠,是我们公司一名优秀的员工。今年7月份,该同事不幸病危住院,并被诊断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ckd5期)”肾病晚期,住院至本月28日,因经济问题现已出院回家,但仍然需要做长期透析治疗。如果想让****重获健康就须换肾,费用约20~30万,巨额的医药费不是这个普通的家庭可以承受。在换肾之前,他必须每周透析两次,每月花费7000元透析费用才能维持生命。这突来的灾难已让这个原本并不富裕的农村家庭无法承受。

捐款时间和方式:

1、捐款时间:8月5日(周一)早上进行升旗仪式后;

2、捐款方式:现场捐款或填写《爱心募捐表》在本人下个月工资扣除。 特此倡议!

行政人事中心

***年*月*日篇2:捐赠倡议书

集海办字(2012)第029号

捐赠倡议书

亲爱的海利尔同事们:

当我们翻开书本畅游在知识的海洋时,你是否曾想过,在一些贫困的山区

里有着这样一群孩子。他们坐在破旧的教室,上课的书本如此陈旧贫乏,那一

双双纯真眼睛里写满了对知识的渴望与期盼,面对这些,是怎样一种心酸?

他们对知识如此真实的渴望,撼人心弦,而我们能为他们做点什么呢?或

许,我们的力量是微薄的,捐出的一本书不足以改变孩子们的人生与未来。可

是,你我的一本书,你我的一份爱,也能让他们重新燃起对明天的希望。也许

你的一枝旧笔,甚至是一个没有用完的旧本,都会激起他们眼中希望的火花。

一本书就是一个窗口,一本书就是一个世界。他们需要图书,需要课外阅

读。对于爱书的你,那些已经被你放在某个角落不用的书籍,何不让它体现存

在的价值把它捐赠给这些孩子们呢?是的,这些对于我们可能是微不足道的,

可是对那些孩子来讲却是迫切的需要。与其在将来的某个日子里把不用的书籍

称斤论两地卖出,为什么不用它给孩子们圆一个读书的梦想,让你的书传递一

份爱与希望呢?

一本本书可以筑成一座知识的堡垒,一颗颗爱心可以汇成一片爱的海洋。

朋友们,请伸出你们温暖的双手,奉献您的爱心!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你只

是举手之劳,就能让尘封的旧书在他人手中发挥更大的价值。

请加入到捐赠活动中来,让我们携起手来,奉献我们的爱心,去帮助他们,

支持他们!你也可以在所捐的书中,写上祝福的语言,把你的关爱随同你的书

一起传递到千里之外。让纯真的眼睛里,不再为读书而暗淡,让一张张开心的

笑颜,在你的爱心中绽放!

需求: 1.书籍类: 教辅 字典 课外书 2.文具类: 文具盒 书包 本子 3.文体类: 球类 跳绳 棋类 益智类 4.教具类: 尺子 圆规 三角板 5.其它类: 实验用具 课桌椅 玩具

联系人:崔..、吴..、韩..、王..、王.. 捐助时间:1月31日——2月15日

物资接收点:集团工会、各工厂综合办

备注:

1、这次到聋哑学校捐赠活动要求有条件的引导全家一起参与,特别让孩 子自愿准备捐赠物品并写好献爱心祝福语。

2、要求以集团各部门、各工厂为单位组织捐赠并与2月15日前由各主管、各工厂综合办主任负责将本部门(工厂)捐赠明细在oa通报。对组织不力或

不及时总结的予以通报。

海利尔药业集团 2012年1月31日 主题词:捐赠

倡议书 抄 报:董事长 总裁 抄

送:集团各部门

各工厂综合办公室

存档 海利尔药业集团工会 2012年2月1日印发 共印3份篇3:为白血病患者捐款倡议书

生命可贵,爱心无价

——为杨泽琪同学捐款倡议书

敬爱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17岁,正是初生的太阳一样,然而,可恶的病魔却降临在一个阳光男孩的身上。她就是建安中学九年二班学生杨泽琪同学。杨泽琪同学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初一入学排在全年级前十。今年8月,他由于高烧不退兼四肢肿痛被检查出患有血细胞癌,医生说要马上做手术化疗,要治好白血病,需要进行骨髓移植手术,手术费加上后续治疗费数额较大,作为普通的工薪家庭,他们家无法承担这笔巨额的医疗费用。 在此,建安中学党支部向全校师生发出倡议:

生命是可贵的,我们的同学遭遇如此大的不幸,我们怎能不闻不问,袖手旁观呢?我们相信,人间有情有爱有关怀,有了广大师生的帮助和支持,他们一定可以渡过难关!请伸出援助之手,献出一份爱心,挽救这个年轻的生命吧!也许一个人的捐款不多,但涓涓细水可以汇成大海,当我们献出的每一份爱心,能让她战胜病魔,换回健康的身体;能让她再展笑颜,重返校园的时候,相信每一个帮助过她的人,都会感到欣慰的!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希望全体师生能在家庭经济允许的情况下,慷慨解囊,我们的每一份支持,都在传递一份生

命的热度。让我们携起手来,伸出援助之手,送去一份关爱,帮她渡过难关,使她的生命得到延续,让生命之花再度绽放。

建安中学党支部

建安中学团委

2012年10月16日篇4:造血干细胞捐献倡议书

造血干细胞捐献倡议书

尊敬的社会各界朋友、爱心人士:

我国每年有400 多万病患者等待着造血干细胞移植,仅白血病患者,全国每年新增4万人,主要发病年龄在35岁以下,其中50%以上是儿童。这些患者大部分需要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救治。目前,中国红十字会正在扩充中华骨髓库 ,随着资料库的扩充,将使成千上万的白血病患者和其他可以用此种方法治疗的患者获救。造血干细胞是人体骨髓中有一种能起着造血功能的细胞。人失血或捐献造血干细胞后,可刺激骨髓加速造血,1-2周内,就恢复原来水平。因此,捐献造血干细胞不会影响健康。

伊宁县红十字会2010年以来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采血样工作。县直范围内采集了36人(份)的造血干细胞血样,至今我县已捐献移植成功2名。 我们向社会各界的爱心人士发出倡议,如果您年龄合适、身体健康,志愿捐献造血干细胞,请奉献您的爱心,积 1

1、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的健康标准:年龄在18—45周岁,身体健康,经血液检查合格者。

2、登记和采集时间、地点:5月7日至5月12日伊宁市宏扬广场爱心献血屋。

3、咨询电话:4027898 伊宁县红十字会 2012年5月2日 2篇5:捐献物资的倡议书

捐献物资的倡议书

——捐赠一件冬衣,温暖一颗心灵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以及社会爱心人士:

你们好! 乐善好施、扶贫帮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互帮助、患难扶持是社会倡导的时代新风。它既体现了人类最高尚的品质、最美好的情感和道德情操,又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 当你收到这封轻盈的倡议书时,也收到了我们殷切而厚实的期盼。你是否知道在偏远贫困的山区,孩子们在冬天就是这样,他们需要一件能温暖他们幼小身体乃至心灵的冬衣。这种爱会传递到千里之外的西部—西藏类乌齐,让孩子们在冬日的清晨能感受到暖阳的温暖,这种温暖就来自于大家的心灵的给予。 同时,在这里有一群渴求知识的孩子,虽然他们热爱学习,但是受气候环境的影响他们无法用心学习,他们没有舒适的课桌椅,只有破旧的黑板和残缺的粉笔;他们的本子用了正面用反面,他们的铅笔短到无法握起;他们依然热爱学习,满怀理想,一支铅笔,一个精美的文具盒,一件旧衣服,一床旧被褥,一条旧裤子??也许只是你们家压在箱底的负累,但对于贫困山区的农牧民来说,却能为他们营造出一份温情。

为了度过一个温暖而美好的冬天,为了表达我们的一份爱心,面向全体师生开展主题为“为贫困山区学生和农牧民捐赠爱心”的物品捐赠活动。此次活动旨在教育队员们要拥有一颗善良、美好的心灵去帮助那些需要我们帮助生活困难的学生和农牧民,给他们带去温暖与祝福。同时也要好好珍惜自己的幸福生活,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将来以一颗感恩的心来回报自己的父母和社会。

人行其善,物尽其用,让不用的旧衣物可以继续发挥它们的使用价值,我们共同携手,用我们的爱温暖远方的他们!西部计划西藏专

项志愿者发出倡议,让我们行动起来,用我们的热情,让这个社会充满爱心! 捐赠事项如下:

1、捐赠对象:贫困山区中小学生以及农牧民

2、所捐赠衣物尽量无破损,内衣请勿捐赠。外衣裤、毛衣、大衣等均可捐赠。(衣物最好是完好无破损、需消毒、洗干净)

3、所捐赠文具(如:铅笔、彩笔、文具袋、橡皮塞等),应干净、整洁,无破损、残缺和污渍。

4、物流费:因为我们是西部计划西藏专项志愿者,所有的活动费用全部来自爱心人士的捐赠,请大家在自己的范围之内,奉献一点物资运输费,积少成多,聚沙成塔。

5、捐赠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类乌齐县文化局

6、联系方式:13981384694(西部计划西藏专项志愿者:尤海)

7、本次捐赠活动系自愿。 同学们,或许你捐出的一件衣服,不足以让一户贫苦人家, 摆脱贫困的艰辛与无奈,但它是你弥足珍贵的爱心!慷慨地伸出你的援助之手,让西部冬日的阳光分外温暖。

遗体捐献纪念馆讲话稿
《遗体捐献纪念馆讲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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