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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案模板(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14:10:03 来源:教案模板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民法教案

法纪教育

民法教案

第一章 民法概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民兵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民法的体系和历史发展,掌握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特别是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明确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概念

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如民法典。《民法通则》是否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包括民法典、民事法律、民事法规以及国家认可的习惯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的分类:1.静态财产关系(如所有权关系);2.动态财产关系(如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点:1.以财产为客体;2.以经济利益为内容;3.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分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的分类: 1.人格关系(如基于生命、健康、肖像、名誉等形式的人身关系)。

2.身份关系(如基于监护、署名所形成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 1.以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2.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3.专属性。

三、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民事特别法(公司法)、民事单行法(合同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构成了民法的体系。

我国民法由民法总则、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三部分组成。

四、民法的性质

民法为私法,民法为权利法,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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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1、任何民事立体后,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2、任何民事立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指个人得依其自由的意思形成司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含义包括:

1、意志自由。(1)人身自由;(2)财产自由;(3)合同自由。

2、自己责任。所谓自己责任是指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三、公平原则

主观判断是否公正合理,但判断依据应具有客观性。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人利己等不道德行为是对立的,其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以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五、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 对民法基本原则的争议:等价有偿可否作为原则,政策以及权利滥用可否作为原则。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指权利人行事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是民法学的核心,民法总论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共同性问题的理论,民法学分论则是研究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可以说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3.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场合下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法人是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其依法成立。其他组织包括合伙组织、法人分支机构等,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国家在国家采购过程中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事物。包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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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几类:物、智力成果、行为、人身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合同约定,根据自己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一)特征为:

1.民事权利是一种自由权;

2.民事权利体现着权利主体为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立法中的分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2.民法理论上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2)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3)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4)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3.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又称对人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5.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1.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主体通过一定行为实现民事权利的内容,就是民法权利的行使。依法行使,禁止权利滥用。

2.民事权利的保护

(1)公力救济。是指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侵犯他人权利时,权利主体依法请求国家机关强制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方法。如;诉讼保护。

(2)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合法方法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三、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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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其特征为:

1.强制性。民事义务受国家强制力约束,义务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限定性。义务主体所负有的义务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2.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作为义务。 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不作为义务。

四、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其特征为:

1.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以财产责任为主。 3.具有补偿性。

4.可以由双方主体协商。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三)民事责任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10种: (1)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3) 消除危险;(4) 返还财产;(5) 恢复原状;(6) 修理、重作、更换;(7) 赔偿损失;(8) 支付违约金;(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 赔礼道歉。

第四章 自然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熟练掌握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制度体系;对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理论价值和意义有明确认识;对我国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种特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能够准确把握;要求学生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等原理分析相关民事案例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自然人的住所制度,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制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的条件、法律后果等内容;难点是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分类情况,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理论价值和不同的法律后果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殊法律地位。

在民法上,自然人的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他们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即形成平等的法律人格。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户籍、住所是确定自然人法律人格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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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姓名

姓名具有两方面法律意义:

1、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是民事主体资格的外在表现。

2、姓名是受到民法确认和保护的不可缺少的人格利益,属人格权范畴。

二、自然人的户籍和身份证

户籍是确认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重要凭证,也是公民参与重大民事活动必备的法律依据;居民身份证则是证明自然人个人身份的简化了的户籍或叫“流动的户籍”。

三、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是自然人长期生活和居住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住所不同于居所,居所有是自然人为特定生活目的而居住的场所,没有久住的意思。一个自然人只能有一处住所,且必须确定某一处为住所。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导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公民在其户籍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户籍制度在诉讼管辖、婚姻登记、确定自然人失踪、确定债务履行地、财产继承、法律文书送达、涉外案件中确定准据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教学方法:本节开始可采用启发式教学,使学生明确自然人法律人格的重要意义;本节第

一、二个问题采用让学生自我对照法、实物说明方法加以掌握;第三个问题可采取案例分析法讲授。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它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前提。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它与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特征:它具有平等性、广泛性、不可转让性。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1)始于出生。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和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死亡时间应以医院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上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自然人死于意外事件或他杀,应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上的死亡时间为准。也可参照《继承法》上推定死亡时间的规定。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它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有重大关系。

2、种类划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在我国包括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民事活动受限制,这些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我国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即本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在我国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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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的确认须经法定宣告程序。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2年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条件

1、须下落不明持续满2年(注起起算点)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汪意关系人范围)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注意公告期和判决)

(三)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

3、追索失踪人的债权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前提是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和意义

某些自然人因某种原因长期失踪,其生死状态长期无法确定,为更好地维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法律设臵了该制度。

(二)条件

1、须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注意意外事故与战争的区别)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注意申请人顺序)

3、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三)法律后果

1、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2、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四)撤销及其法律后果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2、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3、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一般不自行解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教学方法:本节应采用比较方法,对两种宣告制度逐一比较,找出异同点,同时结合小型案例分析,掌握撤销死亡后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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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民法教案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及其基本原则

[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今后的学习打好基础。

情感目标:树立法制观念。

能力目标:能够运用其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问题。 [教学重点与难点]: 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教学学时]:1学时

[教学建议]:采用对比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讲授法、分析法、案例实践法 [教学内容与过程]:

引例:某省电子工业局1996年9月为给本局职工搞福利,从下属的红光电器厂门市部购买微波炉110台,每台价格780元。当时电子工业局的行管科长对门市部经理讲:局里暂无钱,等到年底时再付款。电子工业局购得微波炉后,全部分给本局职工。1996年底,电子工业局未付款给红光电器厂门市部,门市部便于1997年1月多次派会计到局行管科索要货款,均被拒绝。2月,电子工业局局长和两位副局长召集红光电器厂厂长、门市部经理等开会,指出红光电器厂是电子工业局的下属单位,厂长、副厂长都是由局里委派的,因此微波炉款由红光电器厂自行解决,双方不再结算。厂长、经理将这个决定带回厂和门市部后,职工反应极为强烈。在再次催讨无结果后,红光电器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省电子工业局付款。

问题:本案省电子工业局与红光电器厂的关系是否为民法所调整?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及渊源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刑法、行政法并列的、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我国古代法律虽然对民事关系也有所规定,•但是规定方法与西方有极大差异,主要以刑事方法处理民事问题。•民事领域的主要关系由民间习惯和一般道德规范来调整。自我国清末法律改革运动开始,我国开始学习西方大陆系模式的民法,•并且在1929-1930年由国民政府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民事立法很少。1986年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它虽然不是民法典,但在我国民法体系中起到了纲领性的作用,•有重大的意义。此外,大量的单行法规颁布,共同形成了我国的民法体系。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两种社会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指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其特点是:

1、强调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质,这与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决然不同,这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2、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的资源,例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等,不能作为财产;

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例如人的器官、血液等不能作为财产。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即支配型与流转型。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地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谓之知识产权关系。流转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

可以作为民法调整的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两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联、•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民事主体的人格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并不得褫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和配偶。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和转让。

可以作为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也主要是公民和法人两类。

三、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指正式载有民法规范的公开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民法渊源是指一切有效民事法律,包括制定法和习惯。

从我国现状看,民法主要有这些渊源:

(一)宪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比如第38条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如民法通则、继承法、经济法;

(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五)国务院部委的部门规章,•比如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七)国家的民事政策;

(八)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如民间的典权,得到了司法中的承认。

第二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具体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一) 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民法的生效时间分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情况:

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全国人大制定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就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2001年3月15日);

2、民法规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生效,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12日公布)。

2 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新法直接规定废除旧法,例如合同法第428条规定,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则同时废止;

2、旧法的规定与新法规定相抵触的,则抵触部分失效;

3、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些法律规范失效;

4、在法院审判中,在对某一个案件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法律,而法律之间又相互冲突时,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

(二)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发生约束力的空间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上,中国民事法律发生效力,。•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使民事活动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也可能不适用中国法律,这主要是指发生在我国的、但根据国际私法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涉外民事关系。当然,•民事活动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但是也可能根据适用的国际私法规则而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由于法规的发布机关不同,法规的适用范围也会有差异。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某一地区的,另外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适用于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之内。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对之发生约束的人的范围,即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及法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民法;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其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自愿原则反映了民法的法规特性;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则对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本章着重介绍民法基本原则的相关基本问题.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具体体现在: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我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 者

3 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 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虽然有商品经济就有合同自由的观念,但合同自由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却是迟至近代民法才得以确立。当然,合同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从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社会公平,注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合同的自由有诸多限制。 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所存在的强制缔约,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正义系属平均正义,要求维系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作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但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因为在民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由此不难看出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自愿原则的具体运用作为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谓为有违公平。

4、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 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 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 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 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原则

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民法作为私法,着重于对私人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法律调整,因而在规范形态上存在许多可以经由当事人特别协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以及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设置的倡导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即属民法上的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仅在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方可作为补充性规范,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倡导性规范也不具有强制当事人遵循的效力。不遵守倡导性规范,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当事人有可能承受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因而,守法原则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任意 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有所违反,一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将作出否定性评价,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不按照民事主体的预期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经济的公序,是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经济的公序分为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两类。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的公序地位趋微,保护的公序逐渐占据了重要位置。与保护劳动者、消费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贷的债务人等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弱者相关的保护性公序,成为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判例学说上的讨论、研究的焦点。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不难看出,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为了将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区别开来,应将善良风俗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从而与作为市场交易的道德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各司其职。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引例评析:在本安案中,省电子工业局与红光电器厂虽然是上下级关系,但围绕微波炉这一标的物所进行的是一种买卖活动,发生的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和双方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是根本不同的。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本案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复习与思考题:

1、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是什么?

2、我国民法在适用范围上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3、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应当如何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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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概念、要素、民事法律事实、使学生确运用本章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情感目标:树立法制观念。

能力目标:能够运用其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问题。 [教学重点与难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权利的分类 [教学学时]:2学时

[教学建议]: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之区别,通过案例使学生会运用 [教学方法]:讲授法、分析法、案例实践法 [教学内容与过程]:

引例:张、李、王三人合伙养鸭。派张去养殖场购回小鸭600只,推选王某主要负责放养。有一天,王某发现赵某7岁儿子偷捉去一只小鸭,抓住小孩打了一顿,赵儿便扬言要毒死小鸭。王某将此事告诉了张、李并要他们注意。当夜,警惕的李某果然发现赵儿用小瓶在水塘中放毒,将赵儿抓住后殴打一顿。次日晚小鸭即开始死亡,三天后小鸭全部死亡。这时,养殖场来索要鸭款,张拒付,认为应向赵某索要。赵某拒赔,认为儿子下毒是王、李打儿所造成的,错在王、李。李则认为自己打赵儿是在他放毒后,不是导致放毒的原因,故不应该负责;如赵某不赔,也应由王某负责,因为鸭死是王某放养不当所致,自己没有责任。王某则认为应由赵某赔付。在万般无奈之下,养殖场决定向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中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养殖场应向谁索要鸭款?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为民法的调整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对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与现实生活发生联系的途径,•民法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在法律关系之下,还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与民事法律关系平行的法律关系门类,相比较这些门类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由主体地位平等所决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对等的。通常情况下,一方取得权利必须以承担相应的义务为前提,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否则,即违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的要求。

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在民法中,有些法律关系,例如亲属关系、物权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的;而大部分法律关系,例如合同关系,是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的,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在民事法律关系被破坏时,法院课处的民事责任也只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一旦涉及惩罚,就脱离民法的范围而进入了行政法或刑法的领域。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条件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之一种,服从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因此,

6 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简称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必须有参加这种关系的主体。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国家有时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是,其身份只是公法人。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此外,,没有法律资格的组织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合伙企业,创作作品的非法人单位也是民事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民事权利负有的民事义务。•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比如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所有权人所享有的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义务人(所有人之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义务不去干涉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请同学们分析,甲(买方)与乙(卖方)签订了购买房屋合同,在这一合同中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即甲与乙各享有哪些民事权利,各自应履行哪些民事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效的基石。故没有客体,便无从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非物质的人身利益。

1、物。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民法上的物虽具有物理属性,但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支配性、存在性和效用性。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行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

2、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音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物权保护对象。

4、非物质的人身利益。非物质的人身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与生俱来的或依法享有的不可转让的并且不得以其他方式转移的人身非财产利益和其他非物质利益。人身权的客体为非物质的人身利益,如生命、健康、名誉等。 • 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简称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是因果关系。如人的出生和死亡,法人的设立或解散,合同的签订和解除,自然灾害事故的发生,期间的开始和届满等,这些客观情况的出现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它们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并不是任何事实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所规定或承认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例如,潮涨潮落虽是客观事实,因为它不能引起任何民事法律后果,它不是法律事实。

7 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与人的意志有关,也可以与人的意志无关,但必须是客观存在,只存在于主观之中而不表现于外界的意思不能成为法律事实。如,某甲欲与某乙签订买卖房屋合同,但是一直没有与某乙商谈,则该意思不是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具有下列特征:

(一)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客观情况

客观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只有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客观情况,才能够构成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

尽管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结果,但具体的现实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都必须以特定的法律事实作为依据。法律事实是连接民事法律关系的桥梁。

二、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行为。

(一)事件

事件是指与民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又称自然事实。事件本是自然现象,只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才被列为法律事实,如人的死亡、地震等。前者可能导致继承关系的发生;而后者若将房屋震塌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事前若投保时,又使 保险赔偿关系发生。

(二)行为

行为指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行为是法律要件中最常使用的法律 事实。行为虽与人的意志有关,但根据意志是否需明确对外作意思表示,行为又被划分为表意行和非表意行为。

1、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表意行为,因行为人有预期的效果意思,所以,该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达到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

2、非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如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效果意思,但客观上却导致赔偿的发生。

第三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及其分类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可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或者简单地说,指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受到的应当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权利,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许多种类。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划分。

1、•财产权是指以通常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主要是指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2、•人身权是指以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二)绝对权和相对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效力范围的不同所作的划分。

1、绝对权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民事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2、相对权是指仅可以对特定的当事人主张,原则上不得对其他人主张,•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履行行为。如,债权。

(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权。

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不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比如,•无权代理之下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就是一种形成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当事人的变更、•

8 撤销权也是形成权。

3、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对方行使请求权时依法对抗、拒绝履行的权利。抗辩权人并不能否定对方请求权的存在或消灭对方的请求权,但是可以根据抗辩权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拒绝履行义务。例如,甲与乙签订了借款合同,还款期限未到,乙向甲请求偿还借款行使请求权,则甲可以以期限未到行使抗辩权。

二、民事义务

(一) 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义务是约束的依据,权利则是自由的依据。民事权利体现为利益,民事义务则体现为不利益。对民事权利,当事人既可行使,也可抛弃;而对民事义务,因其有法律的强制力,义务人必须履行,若过失而不履行时,要承担由此而生的民事责任。民事义务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或者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

(二) 民事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例如,《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规定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婚姻法》中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所老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请同学思考并举例。

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例如,案例养殖厂应向谁索款中,张李王三合伙法律关系中,张某负责购买小鸭,王某主要负责放养即是张与王在合伙中负有的约定义务。请同学们思考并举例。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作为义务。如,给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请同学思考并举例。

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不作为义务。如,不侵害他人的物权、人身权的义务,容许他人在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通过或作业的义务等。

引例分析:本案中涉及四种民事法律关系:张、李、王三人的合伙关系,张、李、王合伙养鸭,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张、李、王合伙与养殖场的购买小鸭关系;张、李、王三位合伙人与侵权人赵某儿子的侵权关系。赵某儿子在水塘中放毒致使合伙人的小鸭死亡,侵犯了合伙人的权益;赵某与其子的监护关系。

分清这四个民事法律关系后,此案纠纷也就迎刃而解了,养殖场应该向谁索款也就清清楚楚了。由于合伙人与养殖场为购销600只小鸭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养殖场与其他人并无关系,因此此案中养殖场应向合伙人索要鸭款,如合伙人不支付,养殖场应向法院起诉合伙人。合伙人必须根据买卖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向养殖场支付鸭款。至于谁的原因造成小鸭死亡则是合伙人所要考虑的,与养殖场无关。

复习与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

3、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意义是什么? 4、根据不同标准民事权利有哪些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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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然人

[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自然人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主体,弄清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把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掌握监护的概念、种类;把握住所概念,住所与居所的区别。 情感目标:树立法制观念。

能力目标:能够运用其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问题。 [教学重点与难点]: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制度

自然人的户籍和住所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教学学时]:2学时

[教学建议]:请同学们认真阅读相关法条 [教学方法]:讲授法、分析法、案例实践法 [教学内容与过程]:

引例: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李甲看到某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价值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王乙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中的柜里。 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乙说:“我和你都不懂,等你爸出差回来再买吧”,李甲以为妈妈又在骗他,就说:“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乙说:“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有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只有电脑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

问题:

1.本案奖金究竟应归谁所有? 2.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

第一节

自然人的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与公民不同,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民法通则》使用“公民(自然人)”;《合同法》则径直接采用“自然人”概念。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是两个有内在联系,但又意义不同的法学概念 。其主要区别是:(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2)民事权利能力

10 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且互相是不可代替的。(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统治阶级的意志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因此一般说来,它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平等性

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现代文明社会以保存人的生存资格为第一要义,普遍地、无区别地赋予所有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的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上,自然人都平等地拥有民事主体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法律上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职务、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的限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任何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和剥夺。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它赋予了自然人同样的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并不谋求结果的平等。

(2)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存权。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就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在我国,出生后有呼吸的婴儿,即使是随即死亡,根据户口制度也要进行 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可见,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即每一个出生婴儿,从其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有三种立法主义:一为总括保护主义,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胎儿就和已出生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为罗马法上所确立的一项原则,《瑞士民法典》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二为个别保护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 干例外情形下则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德、日等国民法采此主义。如《日本民法典》第 72 1条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权,视为已出生。”从而承认了胎儿基于不法行为的损害赔 偿请求权。该法典还在第886条和第965条承认了胎儿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三为绝对主义, 即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采此立法主义。在《民法通则》上,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为了照顾他们出生后的利益,我国《继承法》第28 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就是说,胎儿出生后,如果是活婴,即享有继承权,能够继承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如果是死体,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应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这种规定,由于没有承认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因此对于胎儿的保护很不充分,我国未来立法 应采总括保护主义,以求周到地保护胎儿的利益。另外,由于遗传工程学的发展,“试管婴儿” 等新情况的出现,如何保护这些特殊婴儿的利益,还是法学研究和各国立法尚待解决的课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一般来说,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无关。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某些权利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才能产生。例如自然人结婚的权利能力、劳动的权利能力,就必须达到法定的年龄才能享有。这些权利能力也称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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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在古代法上还承认有所谓法律上的死亡,即自然人在生存期间被依法强行剥夺其权利能力,现代民法认为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剥夺,因而没有法律上的死亡制度。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仅限于生理死亡。

生理死亡也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的终结。如何认定生理死亡时间,历来也有种 种学说,如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等等。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移植器官的手术的成功和完善,各国又普遍提出脑死亡的学说。可见,死亡的时间的确决定于医学技术水平,应当以医学上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 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

对于自然人的生理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存在死亡时间的证明问题,此问题为事实问题。如果自然人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 簿上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如果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自然人的死亡关系到民事主体是否存在、原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变更以及继承的法律关 系是否发生等重要问题。因此,正确认定自然人死亡时间具有重要意义。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必须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有意思能力。意思能力是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基础。自然人具有意思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具备一定 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但两者是有区别的。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第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 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虽 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自然 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民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 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达到成年的时候,不仅能够有意识地实施民事行为,而且能够理 智地判断和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共同生活规则,能够估计到实施某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及 对自己的影响。因此,已达成年的自然人,被认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成年的年龄规定不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无效,其中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以及其纯获利益的行为为有效行为,其余民事行为则只有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时,方为有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

12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4、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民法通则》第 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宣告。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等。(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所以,当他们智力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

民法设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目的有二:一是保护意思能力薄弱、社会经验欠缺的人; 二是维护交易秩序。其中保护意思能力薄弱、社会经验欠缺的人,就包括对于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求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避免其由于意思能力不足或欠缺社会经验而遭受不利益。如果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行为对其财产并无不利益,仍不允许其独立实施,一方面会给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 ,另一方面也有碍交易秩序的维护。因此,民事立法上应在以下情形设置例外,允许未成年人单独实施民事行为:(1)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行为;(2)未成年人自由财产,如学费的处分行为;(3)被许可营业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4)缔结劳动合同和请 求劳动报酬;(5)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等。

5、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是指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须以 民事权利能力和意思能力为前提和条件。自然人失去权利能力,自然也丧失意思能力,其民 事行为能力随之终止。自然人自生理死亡时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归于消灭。自然人 在一定时间丧失意思能力,只能认为其民事行为能力中止。 第二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沿革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早在罗马法上,即有所谓的监护和保佐制度。监护和保佐制度均是对自权人而设,监护和保佐到了共和国末年,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职务,不再完全是私人的事情,而受公法保护。监护人和保佐人无正当理由也不能随意辞职。最初,监护的主要作用在于补充受监护人的能力,保佐则是代理被保佐人管理财产。这种区别到帝政后期便逐渐消失。现代各 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多设有监护制度,且依据监护对象的不同,把监护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及精神病人监护两种。

三、监护制度的性质

对于监护制度性质的讨论,意在明确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关于监护制度的性质,历来有不同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为权利说,该说认为监护是一种身份权;二为义务说,该说认为监护制度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是课以沉重的负担,因此就事实而言,监护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三为职责说,该说认 为监护制度纯粹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决不允许监护人借

13 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明文规定监护为职责,因此监护的本质为一种职责。我们认为,监护制度中 ,监护人所拥有的系属一项权力。理由在于:第一,监护制度的设置目的,在现代社会,不仅关乎被监护人的私人利益,也不仅限于保护特定家庭的私益,监护制度,尤其是监护制度中的未成年人监护更关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为“儿童为民族将来命脉之所系,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事务者,亦为社会之损失”。由此可见,监护制度本身已非以维护私益为目的的民事权利或民事义务所能解说,这也是监护制度历来在立法上备受重视,并常设有指定监护制度等类似的公法干预的原因。第二,监护制度中,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系为他人提供服务,而非为自己谋求利益,这与权力的本意是相通的。罗马法上,监护和保佐成了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职务,监护人和保佐人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辞职,也是依据同样的考虑。

三、监护人的设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两种:

(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所谓法定监护指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所谓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尚有委托监护及遗嘱监护,即未成年人的父母在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或死亡前,可为子女选定委托监护人或遗嘱监护人。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没有规定,尚待完善、补充。

(二)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也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与精神病人 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应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 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法律对于近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设有一定顺序。对于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姐为第二顺序,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第三顺序。对于精神病人,其配偶为第一顺序,父母为第二顺序,成年子女为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为第四顺序,关系密切 的其他亲属、朋友为第五 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 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的数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 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可见,监护人的职责主要 有以下几项:

14 (一)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人身方面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利用 或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当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监护人 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二) 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 代理人。”被监护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 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 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使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监护人应当关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使他们健康成长或维持 正常生活,不得虐待和遗弃。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监护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以自己的财产适当承担。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有过错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终止得基于以下原因:

1.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2.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时,监护 关系才能终止。

3.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 有关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止。

4.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5.监护人行使辞职权。在下列情况下,监护人应有辞职权:(1)年满70周岁;(2)病重,长期卧床;(3)正在服兵役;(4)长期在监护人居所地之外的地方工作等。 第三节

自然人的户籍和住所

一、自然人的户籍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户籍制度是国家通过户口登记和管理,确认自然人身份,保护自然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户籍是证明自然人民事身份的重要文件,它对于确定自然人何时开始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明确自然人的家庭状况和财产继承关系,确定自然人的姓名权等,都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便于自然人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我国自1984年起开始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1985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自然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居民身份证是证明自然人个人身份的法律凭证。

二、住所

15 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是自然人发生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确定自然人的住所,对于决定国籍、案件管辖、司法文书送达地点、债务履行地、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的适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地等,都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 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 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

在我国,宣告自然人失踪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无任何消息。自然人只有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 人。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获得该自然人消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战争 结束之日起计算。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所说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的人的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 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这些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宣告失踪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进行宣告,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宣告某自然人为失踪人。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人民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不能确定被申请人尚生存的,应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 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财产的管理出发,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支付失踪人应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以及履行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前签订的合同及其他义务等。代管人追索失踪人的债权所取得财产,应为失踪人所有,由代管人管理。代管人为失踪人清偿债务应以失踪人的全部财产为限,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可以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否则应以他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同时申请变更财产代 管人。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他就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并将代管理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

16 置的详细情况告知该人。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法律上设立宣告死亡制度,对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况,稳定社会经济生活是有重要意义的。

在我国,宣告自然人死亡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他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失踪期间适用4年的规定。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 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被申请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既可以是被宣告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经宣告失踪的人。

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宣告死亡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自然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仍不能确定失踪人尚生存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对其作出死亡宣告。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的期间,不包括在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所须达到的法定期间之内。在我国,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视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判决中没有确定其死亡日期的,则以判决生效的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 (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为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其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上述顺序限制。

就这一规定,学界有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宣告死亡制度虽与宣告失踪制度颇为类似,但二者的立法目的截然不同。失踪宣告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失踪人利益免受损害,于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时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由财产代管人保护失踪人利益。死亡宣告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被宣告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利害关系人在地位上一律平等,不应有先后之分。因此,在申请死亡宣告上不应有顺序限制,以免前一顺序的利 害关系人基于感情或其他不正当目的不提出申请,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 。

我们认为,这一见解确有道理。但同时应指出的是,一概没有顺序限制,也难谓妥当。宣告 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宣告失踪制度仅仅带来了失踪人财产管理关系上的变化,而宣告死亡制度则不仅带来了财产关系的变化,更使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关系发生了变化。前列得以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中,因被申请人的死亡宣告引起人身关系变化的,主要是被申请人的配偶。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亡。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以这些规定为前提,不赋予被申请人的配偶以优先序位,就意味着可以由其他人决定被申请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的存续,这是明显不妥当的。因此,配偶应有优先序位。至于配偶出于不正当目的不申请宣告死亡的,构成优先序位的滥用,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举证证明这一情形的前提下,请求人民法院剥夺其优先序位。至于配偶之外的其他人,可以不规定先后顺序。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如著作人身

17 权法律关系此时并不归于消灭。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事实上该失踪人的生命不一定终结。某自然人 在甲地被宣告死亡,但他仍在乙地生存时,就应承认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依据我国 《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 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仍然可以是有效的。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 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已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其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引例分析:把握本案的关键是要弄清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两个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要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仅要有民事权利能力,还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李甲14岁,所以李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或不完全能以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义务,取得民事权利,但他们进行的纯粹取得民事权利、不损害他人的行为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可代为管理。 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同时《<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用5000元买一台电脑,这个标的是很大的;而且李甲是在生气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的,他不可能完全理解他这种行为的后果,他又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所以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店员把昂贵的电脑卖给一14岁的学生,在这个买卖关系中不能说是没有过错的,李甲的父母有权要求退掉电脑。

复习思考题

1.试析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与联系。

2、监护人有哪些监护职责?

3、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

18 第四章 法人

[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法人概念、特征及其必备条件,把握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特点及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明了法人变更、终止的概念及变更内容、终止原因,法人清算期间的行为能力,使学生掌握作为组织来说与自然人的联系与区别。更好地理解法人制度产生的原因及现实意义。

情感目标:树立法制观念。

能力目标:能够运用其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问题。 [教学重点与难点]: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机关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教学学时]:2学时

[教学建议]:请同学们认真阅读相关法条 [教学方法]:讲授法、分析法、案例实践法 [教学内容与过程]:

引例:南昌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但回来一检测,发现有1/3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安电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但是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只电源开关的退贷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安电制造厂已经被另一省的电刀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一个生产分厂。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拒绝归还欠款;而电刀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 [问题] 1.此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2.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应该以谁为被告?

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沿革及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并完成了工业革命以来,对生产和交换规模的扩大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以往在经济生活中作为民事主体进行各类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合伙,根本无法满足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积聚资本、进行规模生产经营的需要,于是公司应运而生了,并成为了现 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为活跃的民事主体。民法上的法人理论主要就是对于公司理论的概括和总结。在公司的发展史上,最早出现的是无限公司。作为合伙的进化形式,无限公司其实就是淡化了家族色彩的合伙。1673年法国商事条例第一次确认了无限公司的法律地位。但无限公司中,公司的财产并未与成员的财产完全分开,其人格也并未与成员的人格分离,投资者风险很大,也难以实现专业化经营,且筹资范围有限,不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作为其改良形式,两合公司出现了。两合公司是部分股东负无限责任、部分股东负有限责任的公司,它部分满足了降低投资风险、实现专业化经营的要求,但并不彻底,也未改变筹资范 围有限的状况,于是又出现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典型形式,也是法人的典型形式。它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所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其成员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标志着法人制度发展到了完备的阶段。

我国建国初期,曾先后在有关的法规中使用了"法人"一词。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并没有

19 认真实行法人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重视有关法人的立法,如1983年4月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83年9月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年12月公布的《企业破产法》,1988年4月公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均有一些关于法人的规定。特别是《民法通则》设专章对法人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它包括法人的一般规则,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并专门对联营企业的形式作了规定,从而使我国法人制度初步建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行,法人制度更趋完善。

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四点:

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最大区别。法人是社会组织,但不是任何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 只有那些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得到国家认可或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 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

第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它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反映和结果。正因为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它理所当然地要独立负担由自己活动所产生债务的财产责任。既然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其他财产以及创立人的其他财产是分开的,那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家、法人成员个人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法人以自己所有或 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这一特征是法人有自己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 同时也是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成员人格的明证。

二、法人的本质

对法人本质的看法,在民法上涉及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一些根本问题,因此意义重大。自18世纪以来,法人的本质问题,一直是西方民法学者所关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看法。

(一)法人拟制说

该说在罗马法时期即已出现,至

12、13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复兴,早期注释法学家提出"法人为有团体名义的多数人的集合",法人是独立存在的"抽象人"。后来的寺院法也提出法人是 "拟制的人"和"观念人"," 法人的人格是基于法之拟制,法人纯为观念的存在"。 14世纪以后,后期注释法学派完全根据寺院法学者的理论建立了法人"拟制说",认为自 然人是实在的人类,而法人则为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只不过为法律所拟制的产 物。法人拟制说的集大成者是萨维尼(Savigny),18世纪末期,萨维尼阐明了自己对于 法人本质的认识。他认为,在法律上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法人能够取得人格,只是由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所以法人为人工的单纯拟制的主体,即仅因法律上目的而被承认的人格。法律拟制说是19世纪占主流地位的学说,《德国民法典》即采此说,该法典第26条第2项规定:董事会在诉讼上和诉讼外代表社团;其具有法定代理人的地位。该说至今仍是英美法学说 中关于法人本质的主导观点。

根据法人拟制说,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王或政府的特许才能成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国家赋予的。同时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任。这对于现代法人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义。

该说是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反映了19世纪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不再采此说。

(二)法人否认说

法人否认说,也就是不承认法人存在的各种学说。包括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和管理人主体说。

目的财产说认为,财产可属于特定的人,属于特定的目的,前者是有主体的,后者是无主体的。为达到特定的目的而由多数人的财产集合而成的财产,已经不属于单个的个人,而成为一个为法律拟制的人格。法人不过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法人本身不是 独立的人格,而是为

20 了一定目的而存在的财产。

受益人主体说认为,拟制的团体是不存在的。因为意思是个人的意思,至于集合体的意思是没有,至少是无从证实的。被集合目的所决定的个人的意思仍旧是个人的意思。既然集合体并没拥有和他们的组织分子所有的意思不同的另一意思,那么他们就不能成为法权主体。因此,法人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实际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只是 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个人。

管理人主体说认为,法人的财产并不是属于法人本身所有,而属于管理其财产的自然人。 法人否认说,否认法人作为独立主体的存在,难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所以一直没有成为通说。

(三)法人实在说

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思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该说又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

有机体说,又称团体人格说或具体实在说。该说的集大成者基尔克(Gierke)认为,法律主体是与意思能力联系在一起的,自然人有意思能力,成为自然的有机体,而法人有团体意思,在社团法人中有社员的集合意思,在财团法人中有捐助行为意思,因此应成为社会有机体。有机体说产生于19世纪末期,这个时期,正是所谓从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演化的时期,有机体说强调团体的价值及其重要性,正适合于这个时期民商立法的需要。

组织体说的代表人物米休德(Michoud)等人认为,法人是一种具有区别于其成员的个体意志和利益的组织体。法人的本质不在于其作为社会的有机体,而在于其具有适合为权利主体 的组织,这种组织就是具有一定目的的社团或财团。法人是一种抽象的实在,法人具有区别于其成员利益的个人利益的团体利益;具有自己的组织;法人组织的意志是由法人的机关实 现的。组织体说说明了法人的组织特征,以及法人与其机关以及其成员之间的关系,这些都 奠定了大陆法系关于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组织体说不仅为大多数大陆法系民法学者所接受 , 而且也为本世纪以来的民商立法所普遍采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本质即采组织体说。

三、法人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法人主要有以下分类:

(一)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可以将法人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实现公共福利为目的,依据公法所设立、组织的法人为公法人。 国家管理机关是典型的公法人。追求私人目的,依据私法所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二)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以把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在日本,组织体在经主管官厅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后,称为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此前则称为社团或财团,因此日本法上有非法人社团与非法人财团之别。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有所不同,径将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称为社团或财团,相应的没有所谓非法人社团与非法人财团之分,只有非法人团体。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信托制度替代了财团法人的功效,所以没有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分。许多英美法学者把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集体法人是指由多数人组成而可以永久存在的集合体,如市政府、商业公司等;独任法人是指一个人由于法律的确认而享有法人资格,如法律认为教区的教长的职位是永久存在的,教长的人格与他的职务无关,这种法人也称单任法人。

(三)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所设立的法人是营利法人,反之为公益法人。社团法人中,既有公益法人,也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即国家对法人所进行的管理是不同的。

《德国民法典》上,关于社团法人、无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之别,而是承认营利社团与非营利社团之别。《日本民法典》上,尽管将社团法人区分为营利社团法人和公益社团法人,但认有中间

21 社团法人的存在,称为中间法人。

(四)我国现行法上对于法人的分类

前述三种分类,我国现行民商立法尚未有明确体现,在《民法通则》上,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它是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企业法人有三种分类方法:一是根据所有制性质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二是根据是否有外资参与,将企业法人分为中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三是根据企业的组合形式,将企业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在我国,公司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以法人的资格进行活动的,与其他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它的独 立经费给予偿还,若债务超出其经费而另需抵补的,应由国家有关立法加以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 ,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该收益只能用于目的事业,且属于辅助性质。它们的独立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也可以通过集资入股或由集体出资等方式取得。事业单位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它们的独立经费负清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 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采取由参加成员出资或由国家资助的办法建立团体财产和活动基金,除依法规定的特别基金外,应以此对其债务负清偿责任。社会团体法人可分为: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及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

一、法人成立的条件

法人成立的条件主要解决特定社会组织欲经由法人的设立程序,成为法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进入法人的设立程序才有意义。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欲成为法人的社会组织的设立必须合法,它的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它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欲成为法人的社会组织需要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对于法人来讲极其重要,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得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其中必要财产,是对于企业法人的要求;必要经费,是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要求。企业法人因其经营性质和范围不同,须相应具有法定的最低财产数额。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欲成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在形式上可以将特定的法人与其他法人区别开来,也可以将法人与其成员区别开来,从而表现法人的独立人格。

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明确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这是实现法人团体意志,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保证。

法人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自己固定的场所,有些法人还可以设有分支机构或在几个

22 场所设立机构。在法律上明确法人的场所,对于法人开展业务活动,债务的履行,国家有关部门对法人的监督和管理,都有重要的意义。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再履行有关设立程序,即可成为法人。

二、法人设立的程序

(一)法人设立的原则

法人设立的原则,因法人类型及时代的不同而不同。大致包括以下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又称为放任主义,即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不加任何干涉,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处断。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商事公司勃兴,各国曾多采用放任主义,但因有碍交易安全,近代以来,除瑞士民法对于非营利法人仍采此主义外,已不多见。

2.特许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也称立法特许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需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

3.许可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设立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主管行政官署的批准,主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 决定。

4.准则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也称登记主义,指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设立人可依照该条件设立,一旦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就可直接到登记机 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

5.强制设立主义。即国家以法令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

(二)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

1.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在我国,企业法人分为公司企业法人与非公司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法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即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的,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即可成立。但也有采许可设立主义的,如《公司法》第27条第2款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法》第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 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明显采许可设立主 义。非公司企业法人,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首先须经主管部门或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然后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也属许可设立主义。

2.机关法人的设立原则。

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设置法的特别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机关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3.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原则。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需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4.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原则。

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有采特许设立主义,需要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来设立,如妇女联合会、工会、团组织等;也有采行政许可主义的,即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才可成立,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以下限制:

1.法人性质的限制。尽管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但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

2.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如《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 无限责任股东。

23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关于法人有无行为能力的问题,有不同见解。持法人拟制说者认为,法人是法律的拟制物,没有意思能力,也没有行为能力,法人所为民事行为是通过代理人来实现的。持法人实在说者认为,法人是社会的实在物,也有意思能力,并具有行为能力,法人是通过自己的机关实现其意思,参加各项民事活动的。我国就法人本质采法人实在说,因此《民法通则》第36条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而自然人从出生之时起即享有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则是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健康方可完全具备。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时才终止,但行为能力却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暂 时中止。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学界一直有观点认为,法人与自然人在行为能力方面还有一重大区别,那就是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了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这一见解引出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即:法人的目的范围 对法人活动限制的法律效力究竟是什么?

就目的范围对于法人活动限制的法律效力,目前主要有以下认识:

一为权利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范围对于法人活动的限制,是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就此说,因对法人本质理解的差异,理由上又有不同。基于法人实在说的权利能力限制说 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与行为能力范围是一致的,因此,法人的目的范围,对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体构成限制。基于法人拟制说的权利能力说认为,由于法人仅具权利 能力,故目的范围只可能是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二为行为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仅受其性质及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目的范围,属于对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

三为代表权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不过是划定法人机关的对外代表权的范围。

四为内部责任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不过决定法人机关在法人内部的责 任。

由于就目的范围对于法人活动限制的法律效力,见解上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到法人目的外行为 的效力,因此不可不察。就此问题,应区分不同类别的法人来具体判断。就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言,其法人资格的赋予,仅在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背景下具有意义,并无所谓目的范围限制问题。所谓目的范围对于法人活动限制的性质问题,仅是针对企业法人而言。考虑到在我国,法人登记并非登记法人的目的,而是登记法人的经营范围,因而该问题在我国相应地就可以转化为企业法人的经 营范围对于企业经营活动限制的性质问题。那么,究竟应采何种学说?我们认为,应从采不同学说所带来的法律效果的差异上,以及法律制度之间的逻辑关联上,去寻求答案。如采权利能力限制说,就意味着所 有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都是无效行为,此时很难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也不利于维护 交易秩序;如采内部责任说,法人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当然有效,将对法人产生非常不利的后果;如采行为能力限制说、代表权限制说,法人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仍有生 效可能,一旦法人的权力机关经由经营范围的变更,扩张了法人的经营范围,该行为即成为有效 行为,既保护了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了交易秩序,又有利于维护法人的利益,应为较佳选择。就行为能力限制说与代表权限制说而言,虽然在法律效果上并无区别,但从我国《合 同法》第50条的规定来看,业已明确采认代表权限制说。(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 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该条所说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 同,就包括法定代表人超越法

24 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情形。)以此为认识前提,法人 的行为能力并未受到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资格。

在传统民法上,法人拟制说完全否认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实在说则承认法人的责任能力。我国立法肯定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如《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56条规定:"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 规定,由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52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 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中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则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种类

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 动的个人或集体。

法人机关一般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其中权力机关是法人意思的形成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它们有权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实现业已形成的法人意志,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行为,均为法人本身的行为,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

二、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 动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并办理登记,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对外进行各项 民事活动,但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最终由法人负责。法人的分支机构 还可以在法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

作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法人分支机构与破产法人的清算组织、设立法人的筹备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同属非法人组织。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类型:

(一)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

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包括:(1)法人的合并,即将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为一 个新的法人。法人的合并又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前者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后者指一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2)法人的分立,即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的分立又包括新设式分立和派生式分立。前者指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后者

25 指原法人继续存续,但从中分出新的法人。

(二)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

如将有限责任公司变为无限责任公司,或将无限责任公司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等。

(三)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变更登记,并以一定的方式公告。

二、法人的终止

(一) 法人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人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原因:

1.依法被撤销;

2.法人被解散;

3.法人目的实现;

4.企业法人破产;

5.其他原因。

(二)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不难看出,清算为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 就企业法人而言,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的清算组织,其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清算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了结现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移交剩余财产。清算终结,应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归于终止。

引例分析:

1、此债务应该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来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本案中安电制造厂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已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因此已无力偿还以前所欠的债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取代它成为原有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原有债务的债务人。

2、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应以合并后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安电制造厂已成为电力公司的一个分厂,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

复习思考题

1.试析法人的本质。

2.试述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3.试述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试析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的效力。 5.试述法人的清算。

26 第五章 合伙

[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知道个人合伙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也是民事主体的一种主要形式,同时把握个人合伙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的概念,掌握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民事责任的承担。 情感目标:树立法制观念。

能力目标:能够运用其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问题。 [教学重点与难点]: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责任的承担 [教学学时]:1学时

[教学建议]:请同学们认真阅读相关法条 [教学方法]:讲授法、分析法、案例实践法 [教学内容与过程]:

引例:古权乡定安面粉制造厂是一家.乡办集体企业,由于管理不善发生严重亏损。乡里决定对外承包。本乡在职干部严某、教师孙某、李某和农民杨某四人达成口头协议共同承包面粉厂。鉴于国家干部和教师不能经商,严某、孙某和李某与杨某商定,他们三人各自安排自己的农民亲属小严(17岁)、周某(33岁)和吴某(20岁)来厂里参加经营。后由周某与杨某作为乙方与甲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同。原约定各自出资4000元作为厂里的流动资金并对设备进行一次大的维修,后因资金困难,各先交1500元。企业正常生产时共用去23700元;除共同出资的6000元外,其余钱款均为杨某以个人名义所筹集。但在后来的生产中周某因生病没来厂里土班,吴某仅工作一个月后就被市里一国营企业招为正式工人。不久,企业因产品销路不畅被迫停产。在清算过程中,各方就相互间是否具有合伙关系发生纠纷。 问题:

1.个人合伙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2.本案中的合伙关系是否存在?

第一节

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

在我国现行民商立法上,合伙包括个人合伙、法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本节重点介绍个人合伙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合伙(以下简称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二、合伙人出资和合伙财产

(一)合伙人出资

合伙人出资是合伙进行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可以出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提供技术等。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还可以是提供劳务和商业信誉。合伙人出资的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相等,出资的种类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股份。在合伙关系中,股份表示了合伙人对合伙财产应享有的份额,决定了合伙人之间分配 收益和分担债务的比例。同时,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又构成了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总额,它 往往能够显示合伙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规模,关系到合伙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资信声誉。我国 《民法通则》对合伙人的最低出资数额和全体合伙人的最低出资数额没有作出规定,所以,在合伙合同中如实载明是很必要的。

(二)合伙财产

1.合伙财产的构成。合伙财产的构成不仅对合伙的债权人或合伙的债务人关系重大,而且 对

27 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十分重要。一般来说,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 财产、权利和利益,它既包括合伙人的最初出资(含出资请求权),以及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 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在合伙的经营期间所取得的盈利和利息。

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合伙法一般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共有财产。例如《日本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各合伙人的出资及其他合伙财产,属全体合伙人共有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67条规定:“各合伙人之出资,及其他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全体之公同共有。”我国《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投入的财产”的法律性质,它可以归出资个人所有,也可能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但无论哪一种情况均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3.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合伙关系中,全体合伙人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财产,同时各合伙人又要按其出资比例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合伙的共有财产形成后,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就决定其取得盈余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以及合伙终止时分割财产的比例,进而形成一种随合伙经营状况会不断变动的财产权利和义务。此种财产份额与合伙人身份密切联系在一起,并为相应的合伙人所有,不能任意转让,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一般情况下,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其出资时已经确定下来。

三、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的主体是合伙,履行债务的担保或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合伙人都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在我国,合伙人不仅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且在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所谓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当某个合伙人履行了此项义务后,该合伙人有权要 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当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必然涉及承担债务的顺序问题。《民法通则》对此尚无规定,我们认为,应按照以下原则承担合伙债务:合伙人的共有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共有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以偿还合伙债务。

四、合伙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

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合伙是在合伙人协商一致基础上建立的 联合体,所以合伙人对合伙的内部事务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 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直接关系到各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其分配方法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规定。通常情况下,各合伙人应按其在合伙中出资份额的比例分享盈利和分担亏损;在有合 同约定时,应按约定的办法进行分配。

五、退伙和入伙

(一)退伙

所谓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合伙是因合伙人的彼此信任而成立的,所以法律和合同应允许合伙人自愿退伙。

退伙分为声明退伙(又称任意退伙)和法定退伙。声明退伙是指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退伙 ,

28 它原则上有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退伙效力。法定退伙是指并非基于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退伙。法定退伙的条件主要是指合伙人死亡、丧失行为 能力等。退伙的后果应由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有关立法和实践,个别合伙人退伙并 不影响合伙的继续经营。当然,如果合伙人退伙之后,合伙仅剩下一人时合伙关系即应终止。

合伙人退伙必然涉及财产结算和损益分配等问题。在结算标准方面,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结算,应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为准,如果合伙事务尚未了结的,应以后了结时计算;在返还出资及损益分配方面,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返还退伙人的出资份额,不问其出资的种类,应以合伙的现金抵还,不得请求返还生产资料或其他固定资产。退伙人的损益分配,应以当时合伙财产减除合伙债务之后剩余为限,如果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退伙人也应分担其损失;在分担合伙债务的责任方面,合伙人退伙后,对于退伙前的合伙的债务仍应负责。

(二)入伙

所谓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第三人入伙应当以接受原合伙合同的基本内容为前提,并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签订入伙合同成为新的合伙人。新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按其各自出资的比例获取盈余和负担亏损,并共享合伙现存的全部债权。同时,新合伙人也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原有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六、合伙的终止

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使合伙事业终结,合伙关系归于消灭。合伙的终止主 要有以下几种原因:合伙的存续期限届满;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合同;合伙事业已 经完成或无法完成;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而被撤销等。

合伙终止必然导致业务终结、内外债权、债务的清算。这主要包括:了结现存的合伙业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清算期间,为了便于清算,仍应视为合伙存续。只是合伙因终止即丧失了执行业务权,不能再进行积极的经营活动。

第二节 家庭——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一)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从 事工商业经营,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承包合同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经营活动是不同的,前者属于私营经济的经营方式,后者属于集体经济的经营方式。个体工商户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为成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个体工商户的民事主体资格

个体工商户并非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包含在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中。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各种民事活动,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日常生活的需要;自然人一旦以个体工商户的资格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就成为了商事主体。这并没有改变自然人的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享有合法财产权,即包括对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依据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种债权。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工商经营权,在法律 规定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充分享有自主经营权利,并经批准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 银行开立账户,以便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当其合法 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他们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三)个体工商户责任的承担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而不是以全部家庭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他的债权人只能就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提出债权请求。家庭经营的个体工 商户,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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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们依据法律和承包合同,承 包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生产资料,以家庭或个人为基本单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总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承包经营户,实践中,他们既可以是本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本组织以外的其他人员。在承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农村承包经营户一方面能够自主地安排生产计划、作物布局、增产措施,并统一支配户内劳动力,组织生产协作,独立或相对独立地完成生产任务;另一方面能够 以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身份进入交换领域,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商品交换关系。它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体工商户一样,都是属于商事主体。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或承包经营 合同的规定, 农村承包经营户享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享 有承包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对依法承包的土地、果园、山岭享有长期承包权。 在承包合同因某些特殊原因变更或解除时,承包户对土地、果树等方面的投资有要求补偿的 权利。这些民事权利均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同时,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在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全面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损害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否 则,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责任的承担

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家庭共 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却由其他家庭成员从事生产,或其经营收 益为家庭成员分享,这种情况应视为家庭承包经营,对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 任。

引例分析:

1、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合伙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合伙人须有共同的经济目的;第二,合伙人间须有书面合伙协议;第三,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四,合伙人须为依法可以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伙人应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对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的合伙当事人,不应确认为合伙人。

2、本案中的合伙关系不成立。严某、孙某、李某和杨某不能代表他们的亲属订立协议,而作为当事人的周某、小严及吴某却从未与杨某在一起商量过合伙之事,而且也没有他们之间的任何有关合伙的书面协议。另外,周某虽然参加了甲乙方的承包合同的签订,但周某后来并没有进厂劳动或经营;小严当时也只有17岁,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合伙人;而吴某在厂里也只干了一个月就被招为正式工人,根据有关规定也不能作为合伙人。所以,总的来看,他们之间的关系虽然具有合伙的一些因素,但由于不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伙关系不能成立。

复习思考题:

1.试述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责任的承担。2.试析个人合伙债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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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通过本章学习,明确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成立条件,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掌握附条件、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以及所附条件、期限的种类,掌握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认定及法律后果,并能够理解民事主体实现自己权利,履行义务,必须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才能完成,达到目的。 情感目标:树立法制观念。

能力目标:能够运用其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问题。 [教学重点与难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理论 民事行为的效力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教学学时]:3学时

[教学建议]:请同学们认真阅读相关法条 [教学方法]:讲授法、分析法、案例实践法 [教学内容与过程]: 引例:1996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将1880元写成了880元。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收了1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1996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

问题:

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 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第一节 概说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罗马私法关于买卖、借贷、租赁等所作的规定,已有了法律行为制度的萌芽。《法国民法典》进一步承认了当事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的法律效力,但尚未使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现代意义上使用法律行为概念,从而高度概括了契约、遗嘱等行为 的共同的本质特征。《瑞士民法典》也规定了法律行为,并将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加以区别。现今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确定了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的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 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同样确认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但与传统民法有所不同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上,确认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则是一中性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相当于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从法律行为的定义可以看出,法律行为

31 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因此,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所谓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内容,是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我国民事立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范围较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小,仅涵盖传统民法上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以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数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在于不需要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发生法律效力。订立遗嘱、抛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免除债务、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皆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是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行为,即为多方法律行为。

2.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为商事法律行为的常态。无偿法律行为 指只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或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不具有对价性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

3.根据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以法律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具备一定的形式,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未成立,从法律行为无由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将导致从法律行为不能生效。

6.以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独立的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借助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所为的法律行为,皆为独立的法律行为。辅助的法律行为,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在他人意思表示的辅助下才能成立法律行为时,该他人的意思表示即为辅助的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所作的同意表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行为的追认,皆属于辅助的法律行为。

7.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是引起物权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行为。债权行为,指引起债权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德国民法学者所创造的概念。以这一概念的提出为前提,德国学者又提出了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依据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一个买卖合同的订立是债权行为,但标的物的交付和价金的支付则为物权行为,该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使法律关系人为地复杂化。依我国目前的通说,尽管我们不采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承认不同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的存在,如不动产物权的抛弃、共有财产的分割等。

8.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有因与无因问题,若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为前提,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

32 系上,最具争议。即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究竟是有因行为还是无因行为?如为有因行为,那么物权行为的效力就要受到债权行为的影响,一旦债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就也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如为无因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就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不应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9.根据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在当事人生前还是死后,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生前行为,是在行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多数法律行为属于此类。死因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遗嘱为典型的死因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实际上是作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的形式,主要有如下种类:

1、口头形式

指以对话的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对话”的外延包括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当众 宣布自己的意思等。口头形式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具有简便迅速的优点,但 同时由于缺乏客观记载,一旦发生纠纷,日后难以取证。因此,大多适用于即时清结或标的 数额小的交易。

2、书面形式

指用书面文字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属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 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可促使当事人深思熟虑后才实施法律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并可保存证据,有助于预防和处理争议。书面形式是要式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否采用,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主要适用于 履行期限较长、交易规则复杂、标的数额较大的交易行为。

3、推定形式

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如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之,由此可推知当事人双方作出了延长租期的法律行为。

4、沉默方式

指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通常情况下,内部意思之外部表达须借助于积极的表示行为,沉默不是表示行为,因此,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法律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成立法律行为的效果。

第二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

一、民事行为成立概述

民事行为的成立,主要解决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民事行为,应包括哪些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当行为人的某一表意行为符合特定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其行为构成特定的法律行为。当行为人的具体表意行为不符合任何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在观念上应视为民事行为不存在。设立民事行为成立规则的意义,在于将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区分。长期以来,我国民法理论并不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加以区别,实际上,确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第一步,应是确定该民事行为是否已成立。民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民事行为的有效,即一个民事行为是否构成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民事法律行为, 属于价值判断问题。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确认一切民事行为是否成立的标准。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1)当事人。即进行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2)标的。即所进行的特定民事行为的内容,该项内容应该确定。(3) 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33 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某些特别类型的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特别的事实要素。如要物行为,该行为的成立除须具备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履行行为或标的物的交付行为。

三、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目的意思的内容根据其法律性质可以分为要素、常素和偶素。要素是指构成某种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意思内容。要素可以使我们得以区分不同类别的意思表示。常素是指行为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通常应含有的、内容完全等同的意思要素。常素的内容可以由法律来确定或推定。偶素是指并非某种类型的意思表示必须或当然具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特别意图所确定的意思表示的意思要素。偶素必须经由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方可成为特定意思表示的内容。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效果意思又常被称为效力意思、法效意思或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具备了法效意思意味着行为人要有意识地追求设立、变更或终止某一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的行为要素。表示行为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两种方式。所谓明示的方式,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所谓默示的方式是指行为人以 使人推知的方式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

(二)、意思表示的解释

1、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

关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历来存有争议,于是出现了意思主义理论、表示主义理论和折衷主义理论之别。意思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的内在意思。意思主义理论的基本思 想源自德国18世纪的理性法学派,并在19世纪德国的民事法律行为学说中居于支配地位。按照这一理论,意思表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法律行为本身不过是实现行为人意思自治的手段。因此,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仅在于发现或探求行为人的真意。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律行为应依据对行为人真意的解释而成立。表示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表示主义理论是 19世纪末德国民法学说争论的产物。按照这一理论,法律行为的本质不是行为人的内在意思 ,而是行为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因此,表示主义理论主张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上采 取客观性立场,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以外部的表示为准;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以相对人足以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折衷主义理论认为当内在意思与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或采意思主义,或采表示主义,以求审时度势,兼容并包意思主义理论和表示主义理论的合理因素。我国通说认为就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应采折衷主义理论,以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一般情况下采表示主义理论,在当事人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错误等原因为意思表示时,应采意思主义理论。

2、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

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很多,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可见,我国对于意思表示进行解释的方法主要有:

(1).文义解释。

意思表示是由语言文字构成的,欲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的词句,确定词句的含义。因此,解释意思表示必须先由文义解释入手,而且其余的各种解释方法,最终都要落脚到文义解释。所谓文义解释,是指通过对意思 表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考虑到语言文字大多具有多义性,而意思表示人运用语言的能力以及所具备的法律知识也各有不同,词不达意在所难免。所以在进行文义解释时,不应拘泥于当事人所使用的文字。

(2).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意思表示的全部条款和构成部分看做一个统一的整体, 从各个条款以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的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用语的含义。体系解

34 释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认可,是被广泛采用的解释方法。这种解释方法 把意思表示看做一个整体,要理解其整体的意思必须准确理解其各个部分的意思;要理解各个部分的意思,也必须将各个部分置于整体之中,使其相互协调,才可能理解各个部分的正确意思。

(3).目的解释。 所谓目的解释,是指如果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意思表示目的的解释。当事人为意思表示都有一定的目的,该目的是当事人真意的核心,是决定意思表示内容的指针。因此,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应符合当事人所欲达成的目的。所谓当事人所欲达成的目的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的目的或者至少是为对方当事人已知或应知的一方当事人的目的。目的解释的结果可以验证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的结果是否正确。

(4).习惯解释。 所谓习惯解释,是指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习惯包括语言习惯、行为习惯、交易习惯等。运用习惯解释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习惯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主张习惯存在的当事人,负有当然的举证责任;其次,习惯必须适法,如果习惯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则不能作为解释的依据;再次,习惯应当是当事人双方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又没有明确排斥的。

(5).诚信解释。 所谓诚信解释,是指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解释的主要功能在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运用前述几种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进行检验。违反诚实信 用原则的解释结论,不应被采纳。

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效力

一、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生效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具备特定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就成为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任何民事行为欲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皆须符合如下一般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具有健全的理智,是作出合乎法律要求的意思 表示的基础。因此,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就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自始不发生效力。但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单纯获得利益的民事行为。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的状态。二是指当事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思表示的状态。将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民 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

第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即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真意保留。 真意保留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基于真意保留所为的民事行为,原则上可以生效。但该真意保留为相对人明知时,民事行为 应不生效力。②虚伪表示。 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基于虚伪表示所为 的民事行为,原则上不生效力,但其不生效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③隐藏行为。隐藏行为指行为人将其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基于隐藏行为所为的民事行为 ,隐藏真意的虚假意思表示应不生效力,至于被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应依据关于该意思 表示的规定来具体判断。④错误。 错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或欠缺对错误的认识,致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错误包括关于 当事人本身的错误、关于当事人资格的错误、关于标的物本身的错误、关于标的物性质的错 误、关于民事行为性质的错误、关于价格、数量、履行地、履行期限的错误、关于动机的错误。在传统民法上,严格区分错误和误解。前者指行为人非故意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后者指相对人对于意思表示了解的错误。我国民法不作类似区分,在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中,涵盖了 错误和误解所包含的内容,并将相应民事行为的效力规定为可撤销。⑤误传。 误传指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导致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误传在我国民事立法上 没有单独规定,司法实

35 践中将其作为重大误解的一种处理。

第二,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①欺诈。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 意思表示。基于欺诈所为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一概认定为无效,未尽妥当 。《合同法》则采取了较为妥当的处理办法,即损害国家利益的、方为无效,此外,一概为可撤销。②胁迫。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基 于胁迫所为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一概认定为无效,《合同法》则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方为无效,此外,一概为可撤销。③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意的意 思表示。基于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合同法》则规定,如 对有急迫需要或处于危难处境的当事人有损害的,可以撤销合同。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行为要生效,必须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 的民事行为。进行民事行为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的有效要件,都出于法律的直 接规定,也是法律行为必须合法所要求的内容,但这种列举式的规定难以涵盖一切可能的不 合法的民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特设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概括式有效 要件,以增 强法律控制法律行为合法性的涵盖面。这是一种旨在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的规制方式。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的是法律和 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社会生活广泛,经济往来繁多,情况复杂,法律不可能将一切情况都规定无遗,所以,以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是明智的立法选择。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 多数人的利益,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社会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包括在内。 违反它的民事行为严重背离社会生活的目的,危害巨大,不能允许。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一方面可以弥补社会发展使法律调整出现的漏洞和脱节的不足,将那些在表面上似乎未违反强行性法规,但实质上却损害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破坏了社 会秩序、道德败坏的民事行为认定为无效;另一方面也利于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整肃社会风 气,因为社会公共利益中包含了行为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德的需要。

2、民事行为的特别有效要件

一般情况下,法律行为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即产生法律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行为除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特别有效要件,才能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如《合同法》第 44 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应依照其规定。这里的批准、登记手续即是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根据所欠缺的有效要件的不同,可将无效民事行为作如下的分类: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主要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 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并非法律行为无 效的必然原因,相反,对于当事人单方故意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真意保留,法律在一定条件下还强令其生效,以惩戒不负责任的表意人。但对一方当事人实施欺诈、胁迫手段损 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法律采取令其无效的立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第一,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这一无效情形由主观和客观 两个因素构成。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 同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36 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它可以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事 先达成协议,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明知其目的非法而用默示的方 式接受。它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相互配合,也可以是双方共同作为。客观因素为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这类行为是指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从表面上看是合法的,但在目的上是非法的。例如 ,以赠与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转移财产的目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这一无效情形仅包含客观因素,只要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结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行为即应归于无效。

第四,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此处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通过的立法文件;行政法规指国务院颁发的立法文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容违反,一旦违反,民事行为即归于无效。此外,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等也 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是相对无效,有效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 的绝对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制度的设立,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交易的要求,又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是对上述两项价值的调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针对无撤销权的当事人的效力。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其效力继续保持。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的消灭,必须有撤销行为,仅有可撤销事 由而无撤销行为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消灭。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原则上溯及其成立之时,效力归于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如下种类: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重大误解的构成,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的认识应与客观事实存在根本性的背离;从客观方面看,因为发生这种背离,应给行为人造成 了较大损失。例如,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以及法律 关系的主体等影响当事人利益的重要事项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行为人的意思相悖 ,造成较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误解,行为人可提出撤销该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发生时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施民 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 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显失公平系着眼于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只注重 对于客观因素的考察,可以有效弥补从主观因素着眼,确认民事行为效力不完全在适用上的不足。这种不足主要体现在:受害人常要承担存在有主观因素的举证责任。而在显 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只需举证证明双方利益失衡的状态,如果 对方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这种状态是发生民事行为时双方自愿的结果,该民事行为即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并因此给该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民法通则》将此类行为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方面不正当地强化了国家干预、限制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另一方面常会给被欺诈、胁迫以及处于危难处境的当事人带来更为不利 的法律后果。因此,《合同法》将其规定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撤销权及其行使

撤销权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 灭的权利。撤销权为形成权。享有撤销权的人包括:因产生重大误解,致自身利益遭受较大 损失的行为人;因非自愿的原因导致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处于过分不利地位的 行为人;被欺诈、胁迫或被别人利用了自身危难处境,并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 应

37 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而非向相对人作出。因此撤销权的现实实现,必须借助于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断。若法院或仲裁机关承认撤销权人的撤销权, 则民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溯及于其成立之时消灭。但在民事行为为继续性合同等情况下,撤销民事行为的裁断只对将来生效,不具有溯及力。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既存在转变为不生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也存在转变为生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

(2)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第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了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只有经过 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第二,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之物或权利,只有该当事人事后取得了有处分权人的授权或成为了有 处分权人,民事行为方可生效。这一结论存有例外。比如在当事人之间的无权处分 行为符合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该无权处分行为也得成为生效的民事行为。

第三,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的身份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民事行为才能生效。这一结论也存有例外。我国 《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即为适例。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其效力确定得经由以下途径:

(1).特定当事人追认权的行使或不行使。 围绕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所进行的权利配置中,常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追认权。以前述三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为例,法定代理人、有处分权人、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追认权人行使追认 权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即成为生效的民事行为。追认权为形成权,其行使应采取明示的方式。权利人放弃追认权或在交易相对人确定的催告期内不为追认的明确表示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自始不生效力。

(2).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也同时赋予了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以撤销权,使善意的相对人有权于明了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缘由后,经由撤销权的行使,使该民事行为自始不生效力。该项撤销权为形成权,权利的行使应在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之先,否则撤销权的行 使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五、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有效的民事行为能达到行为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也能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但这种法律效果并不符合行为人的愿望。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民事行为自成立至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期间,当事人可能已根据该民事行为取得了对方的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取得财产的法律根据已丧失,原物仍存在的,交付财产的一方可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受领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原物不存在的,交付财产的一方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只有一方交付财产的,作单方返还;双方皆交付了财产的,作双方返还。

2、赔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如系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皆发生赔偿损失问题,要由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发生的损失。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为合同行为时,这种赔偿责任主要

38 就是缔约上过失责任,责任的承担是为了弥补信赖合同能够有效的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

3、其他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六、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是否发生,为当事人不能精确预料的事实;必定要发生的事实 不能作为条件;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或道德的事实作为条件,否则,视为法律行为未附条件。

2、条件种类

(1).延缓条件。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特定条件的成就为原则,该特定条件即为延缓条件。在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停止的状态。在延缓条件成 就之前,尚待生效的法 律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2).解除条件。指业已生效的法律行为,于特定条件成就时其法律效力丧失,该特定条件即为解除条件。此外条件还可以区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单一条件和复合条件等种类。

3、对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保护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使行为人的动机获得法律表现的形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法律的要求,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因其自然进程发生或不发生的,不能受到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影响,否则,都难免对他方当事人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对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促使条件不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期限与条件不同。任何期限都是确定地要到来的;而条件的成就与否具有不确定性。

2、期限的种类

(1).延缓期限,即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特定期限的到来为条件,该特定期限即为延缓期限。

(2).解除期限,业已生效的法律行为于特定期限到来时,效力终止,该特定期限即为解除期限。期限还可与条件一起,共同组成对一个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因素。法律行为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期间,也可以是期日。

3、法律对期限的限制

法律不允许对法律行为附加不能期限。

引例分析: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的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引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

39 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复习思考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

3、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4、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5、什么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40

第七章 代理

[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通过本章学习掌握代理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律特征以及代理关系的当事人,代理的分类,把握代理权的行使原则及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形式,明确无权代理的概念、产生原因及法律后果,理解代理终止的各种原因。 情感目标:树立法制观念。

能力目标:能够运用其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问题。 [教学重点与难点]: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种类 代理权的行使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和后果 [教学学时]:2学时

[教学建议]:请同学们认真阅读相关法条 [教学方法]:讲授法、分析法、案例实践法 [教学内容与过程]:

引例:李某受单位委托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 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第一节

概述

代理制度源起于罗马法后期,后为德国法所继受,从17世纪开始,成为一项独立的民法制度。代理制度自产生以来,对于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帮助很大:一方面,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言,该制度可以扩张当事人自由意思所得以处断的社会事项的范围,就法人及其他组织而言,则可以克服其活动地域和自身性质的限制;另一方面,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该制度又可补充其意思能力的欠缺。因此,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普遍规定了这一制度。本章就介绍代理制度的若干基本问题。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代理人的使命,在于代他人为民事行为,在事实行为的实施中,不存在代理问题。因此,代理就是民事行为的代理。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在罗马法上,以罗马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为背景 ,尽管曾出现过类似于后世有关委托代理的相关规定,但一直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代理制度。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商业交易频繁,规模不断扩大,而且社会生活日趋广泛和复杂, 迫切需要通过他人代为办理各项事务,这就使得代理制度的产生成为必要和可能。《法国民 法典》将代理制度作为“委任契约”列入“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实现了代理制度的初步 立法化。《德国民法典》则将代理制度列入“法律行为”一章加以规定,并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效仿。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代理制度,并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其中,《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为关于代理制度的一般规定及关于直接代理制度的规定;《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则设有两个条文,即第402条和第403条,

41 规定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殊原因。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上,之所以广泛承认代理制度,原因在于:第一,代理制度能使 民事主体不仅可以利用自己的能力和知识参加民事活动,而且可以利用他人的能力和专门知识进行民事活动,从而扩张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为民事 主体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借助代理制度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补足了此类民事主体由于意思能力的欠缺所可能带来的各种不便。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职能。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以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为使命,由于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基本要素,因此,代理人以自己的技能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为意思表示,是代理人的职能。在这一点上,代理人既与使者不同,也区别于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使者只传达他人的意思而不独立为意思表示。受托人接受委托,所处理的委托事务,既有民事行为,也有非民事行为。

 严格说来,代理只能适用于民事行为。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正常民事流转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允许将代理制度及有关规则扩展适用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主要有:申请行为,即请求国家有关部门授予某种资格或特许权的行为;申报行为,即向国家有 关部门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和给付义务的行为;诉讼行为,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表意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尽管包含有意思表示因素,也不得适用代理。例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不得代理 。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之分。狭义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即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仅承认狭义的代理。广义的代理不仅包括直接代理,而且包括间接代理。所谓间接代理 ,就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被代理人为民事行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广义的代理。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权的性质

代理权为代理关系的基础。关于代理权的性质,有不同见解。“权利说”认为代理权为一项 民事权利。“资格说”,又称“能力说”,认为代理权是由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为而使代 理人所具有的一种资格,据此可以为代理行为。“权力说”认为,代理权(power of agency )是一种权力—义务关系,代理人被授予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力, 被代理人承担接受这种被改变的关系的相应义务。我们认为, “权利说”具有自身难以 克服的缺陷:代理制度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设,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若将代理人的法律地 位解释为权利,必然得出代理制度为代理人的利益而设的结论,因为权利的最终落脚点为权 利人所享有的某种利益。这种解释显然是于理不通的。 “资格说”虽较“权利说”可取,但该说没有揭示代理权的自身特性。我们采“权力说”。因为一方面,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是为被代理人(他人而非自己)谋取利益,与权力本意相通;另一方面,代理人有权排除他 人对于处理代理事务的干扰。当然,代理人的权力不是由被代理人授予的,而是由法律授予 的。只是由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行为使法律规则发生作用,其结果使代理人得到了这种权 力。“权力说”为英美法所主张。“权力说”克服了“资格说”的缺陷,将代理权看作是由法律授予的,能很好地解释法 定代理、指定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现象。

三、代理的种类

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行为皆为产生委托代理权的根据。其中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 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权的基础 关系。委托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是委托代理产生的直接根据。

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前提和基础,但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当然地产 生代理权,只有在委托人作出授予代理权的单方行为后,代理权才发生。因此,委托代理人 取得代理权,通

42 常要以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行为两个法律行为同时有效存在为前提。

委托代理授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书面形 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在法定代理中,代理权之授予基于法律 的直接规定。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法律之所以作出规定,一是为了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民事主体的利益;二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有关机关”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 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2.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这种代理称为本代理。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 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称为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项内容。

在委托代理中,由于代理人的选定,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他的知识、技能、信用的信赖,因此,代理的内部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信赖性质,代理人原则上应负担亲自执行代理事务的义务,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代理事务。但在事先得到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认可的情况下,以及在发生紧急情况使代理人不能亲自处理代理事务,任这种状况持续将进一步损害被代理人 之利益时,法律也允许产生复代理,以更好地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定代理中,由于法定代理权发生的基础不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而是法律的直接 规定,同时法定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又比较广泛,且不得任意辞任,被代理人往往也缺乏为同 意表示的意思能力。因此,法定代理人应无条件地享有复任权。法定代理人复任权的行使,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指定代理中,代理关系建立在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对于特定代理人的信赖关系上,因此,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但在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同意,以及发生紧急情况,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应承认例外。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他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之后,代理人仍可继续行使代理权。复代理人的行为,受代理人的监督。代理人对复代理人还享有解任权,可取消其代理权限。

3.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把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 (1)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直接代理制度。

 (2)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并不当然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间接代理制度。

四、代理证书

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 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依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代理证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并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在实际生活中,介绍信也被作为代理证书使用,司法实践承认其法律效力。代理证书具有单独的证明力。实践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只需出具代理证书,即可表明其代理权的存在,无须再出具以调整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使命的委托合同。代理证书的各种事项应记载明确,代理证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节

代理权的行使

本节我们着重介绍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权的行使问题。

一、代理权行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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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亲自行使代理权

被代理人之所以委托特定的代理人为自己服务,是基于对该代理人知识、技能、信用的信赖 。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实施代理行为,才合乎被代理人的愿望。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发生,不得将代理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

(二) 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代理制度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设,被代理人设立代理的目的,是为了利用代理人的知识和技能为自己服务,代理人的活动是为了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他自己的利益出发,应谨慎、勤勉、忠实地处理好被代理人的事务,以增进被代理人的福利。代理人应谨慎、勤勉地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履行勤勉义务,疏于处理代理事务,使被代理 人设定代理的目的落空,并遭受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由代理人予以赔偿。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忠实报告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以使被代理人知道事务的进展 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在代理事务处理完毕后,代理人还应向被代理人报告执行任务的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过程中,应尽保密义务,对于其知晓的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或利用它们同被代理人进行不 正当竞争。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被代理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一) 自己代理

所谓自己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由于交易皆是以对方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很难避免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因此,自己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予承认。

(二)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行为的情况。在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总是互相冲突的,通过讨价还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而由一个人同时代表两种利益,难免顾此失彼,因此,对于双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法律应不予承认。

第三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情况:

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实施代理行为,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就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代理证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就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一) 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基于如下两种情形,无权代理可以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所谓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所谓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虽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 代理行为对自己的效力,但以特定的行为,如以履行义务的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或是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不作否认表示。《民法通则 》第66条第1款后段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

44 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有效的权利,是被代理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所享有的权利,其法律性质为形成权。

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可以向交易相对人作出,也可以向无权代理人作出。一经作出追认,无权 代理行为即获得如同有权代理行为同样的法律效力,因为追认的表示具有溯及力,无权代理 行为自始有效,被代理人应接受因无权代理行为发生的法律效果。

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受到了交易相对人催告权的限制。所谓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是指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交易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追认权的,被代理人应及时行使,不及时行使的,视为拒绝追认。

2.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如果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不愿该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也可经由撤销权的行使,使其归于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9条明确承认了表见代理制度,该条内容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以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

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为:

第一,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即交易相对人为善意。此时,交易相对人应就其善意负担举证责任。

第二,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

第一,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交易。

第二,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

第三,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

(二)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1.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相对应,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不知也不应知其为无权代理的善意交易相对人享有撤销权。交易相对人经由撤销权的行使,将确定基于无权代理所为的民事行为为不生效的行为。

交易相对人撤销权的行使,应注意:

第一,应于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行使。

第二,被撤销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得再为追认。

第三,第三人关于撤销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向被代理人作出。

2.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

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或拒绝追认的选择权,代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状态。若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在交易相对人确定的催告期内不作出追认的表示,代理行为即不生效力。

无权代理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此时,无权代理人应对交易相对人和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权代理人对交易相对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如以合同交易为背景,应为缔约上过失责任;无权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类型应依据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确定,可为违约责任,也可为侵权责任。

45

第四节 代理关系的消灭

一、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一) 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1.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为: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期限届满或事务完成的时间,以代理证书的记载为准。记载不明的,被代理人有权随时以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关系以人身信任为存在基础,一旦这一基础丧失,在被代理人方面,可以取消委托;在代理人方面,可以辞去委托。代理人辞去 委托时,应履行善后义务,于新的代理人继任前,继续处理代理事务。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是以主体作为基本要素,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而成立。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致使代理关系的一方失去了主体,而且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不再存在,代理权便终止。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代理人的活动条件为其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所要借助的, 也是这种能力。代理人一旦失去行为能力,代理人关系当然消灭。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2.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别原因为: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受托人作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时代理关系消灭。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 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间接代理制度中,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 立合同的当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一旦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一旦委托人选择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代理关系消灭。但此时应注意,如果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代理关系例外不消灭;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一旦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代理关系也消灭。

(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使代理成为不必要。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二、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

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

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引例分析: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因此,王家理当买下此药。

复习思考题

1.试述代理的分类。2.试析代理权的性质。

3.试述代理权行使的限制。4.什么是复代理?

46 5.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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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民事责任 [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的构成,及民事责任的抗辩,并能够运用该知识分析现实中民事责任的承担。 情感目标:树立法制观念。

能力目标:能够运用其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问题。 [教学重点与难点]: 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责任的分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违约行为形态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条件与表现形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及其适用 [教学学时]:6学时

[教学建议]:请同学们认真阅读相关法条 [教学方法]:讲授法、分析法、案例实践法 [教学内容与过程]:

引例:韩某与闫某是好朋友,1999年12月1日,闫某请求韩某帮自己赶马车,去上山拉柴。装车时,因驾车的马绊脚,韩某在摘夺套时被马踢伤。闫某当即将韩某送医院住院治疗,后又在吉林省医院治疗,现已愈合。吉林省医院诊断为“左颅骨骨折、颅内血肿”。后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进行伤残鉴定为:韩某肢体残废症状已经稳定,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闫某为韩某治疗共支付医疗、食宿、交通等费用4000元。2000年10月20日,韩某诉至法院,要求闫某承担今后的生活费用和继续治疗费用。 问题:

1、是否应由闫某承担韩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2、韩某应负担哪些费用?

第一节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不同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就无责任。所谓民事义务是指,一方为保证他方民事权利的实现,应当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民事责任 则是不履行此种义务的法律后果。虽然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在内容上经常一致,但存在本质的区别:民事义务的履行为社会所倡导和鼓励;民事责任的承担则体现了社会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谴责。

民法保护民事权利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其一,确认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保障民事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其二,民事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对方当事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履行。如果当 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则通过民事责任制度强制其履行义务,以确保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 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促进民事主体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法律手段。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条的规定是我国民事责任制度的总纲。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1、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根本标志。民事责任作为法律 责任

48 之一,也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强制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 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法律 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 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

2、财产性

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给他方造成财产 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回复。但是,对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侵害,仅通过财产性的赔偿,难以完全消除侵害所造成的后果。以侵害名誉权为例,仅有财产赔偿 ,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难以回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因此《民法通则》规定了一些辅助性 的非财产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3、补偿性

所谓补偿性,是指民事责任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就违约责任而言,旨在使当事人 的利益达到合同获得适当履行的状态;侵权民事责任,旨在使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受损害以 前的状态。补偿性与惩罚性相对立,民事责任实行惩罚性赔偿属于特例。例如,我国《消费 者权利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二、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法律责任通常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另两种法律责任的区别 主要在于:

1、强制程度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通常由国家有关权力机构追究,直接体现了国家 的强制力,不存在 当事人的调解或者和解。民事责任更多体现的是威慑力,是一种间接的强制。主要体现在 两个方面:其一,当事人自己可以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无须强制机构的介入;其二,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责任的内容、承担方式进行协商、调解和和解。

2、责任性质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体现了国家对某种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以惩罚犯 罪和行政违法行为为目标,属于惩罚性责任。民事责任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为目标,属于 补偿性责任。

3、承担方式不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刑罚,如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剥 夺政治权利等。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表现为行政拘留、罚款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 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 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民事责任进行不同的分类,常见者有如下五种:

(一)、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可以分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 还包括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 务所应负的责任。关于合同责任是否等同于违约责任,学术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本书采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合同责任就是违约责任。两种理解的差别在于合同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还是因合同关系引起的责任(合同上的责任)。非合同责任,是指非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等。

区分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的意义在于:合同责任以合同关系为前提,不能将缔约过失责任混同于合同责任;有利于解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存在的竞合现象,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二)、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民事责任分为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双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各自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单方责任,是

49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区分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的意义在于:双方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双 方的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结果是侵权人损害赔 偿责任的减轻。如《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 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三)、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单独责任,是指责任人仅有一人的民事责任。如A借B人民币1000元,A逾期不能还款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民事责任。如A、C个人合伙向B 借人民币1000元用于合伙组织的经营,逾期不能还款的民事责任。根据共同责任人是否按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共同责任又可以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共同责任人按照特定的份额各自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区分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的意义在于:共同责任的责任分配关系复杂,单独责任的分配 简单易行。对于按份共同责任而言,尚需确定共同责任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对于连带共同责任而言,受害人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向受害人承担责 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四)、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根据责任的内容是否为财产,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指以支付金钱、移转财产权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非财产责任,是指以不作为、精神抚慰等非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区分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的意义在于:财产责任的承担受制于责任人的财产状况,即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财产为限。非财产责任主要适用于精神损害。

(五)、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某部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抵押人仅以抵押财产对所担保的债 权承担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无限责任,是指 责任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 组织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区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意义在于: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受责任人的出资或者 特定财产的限制,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或者权利人的利益。

第二节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 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而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过失为履约的过失,这是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两者在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上也存在区别。

一、缔约上过失责任

(一)、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概念

 缔约过失责任(Culpa in contrahendo)是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其产生的基本理由在于:“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磋商、谈判、甚至订立契约时,已由一般关系进入某种特别结合关系,彼此间之信赖随之俱增,权利义务关系亦有强化之必要”。此项理论系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于1861年提出,其精义为“从事契约缔结之人,是从契约外之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之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之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之契约关系,正在发展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在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之牺牲品。契约之缔结产生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之障碍被排除,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单

50

推荐第3篇:民法教案

民 法 教 案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民法的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使学生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内容及其作用;学习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使学生正确认识并行使民事权利,依法自觉履行民事义务;学习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使学者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内容,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点难点: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

四、合同的概念、特点

五、民事责任的概念、种类及承担方式 教学时间:2课时

课题: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过程: 导入:(提问) 行政法调整什么社会关系?——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

而民法呢?——调整平等主体问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第一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由初二财产所有权引入) 财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而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包括公民和法人。他们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在物资资料生产、分配、流转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社会关系。(板书) 所有权 使用权 占有 静态的财产关系 经营权 支配 相邻权 财产关系 知识产权

交换 动态的财产关系 债权

分配 继承权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由于人的出生或者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虽然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通常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成为财产关的前提。(板书) 监护权

身份权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人身权 知识产权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

名誉权

隐私权

肖像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由法律直接规定,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其它规范应与之相符。民事关系太广,不可能都由法律一一规定,故有基本原则。

它是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工作以及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国家对民事领域的干预,也不得违背这一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

1、任何当事人都只能以平等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不得因职业、身份、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处于特权地位。

2、当事人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平等地位受法律保护。即在适用法律上不得因民事主体的不同有任何特殊。 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首要、核心) 权利义务平等

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谓自愿,是指平等当事人在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要以各自的真实意思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愿,互不强制。 所谓公平,是指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互利的,不允许一方损害另一方或第三者的利益。

所谓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一方无偿占有、调拨或剥夺他人的财产,或进行不等价交换而侵犯他人的利益。

所谓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诚相待,恪守信用,不允许尔虞我诈、弄虚作假,用不正当的手段牟取利益。(板书)

自愿:自己做主,真实意思

公平:利益平衡,处理得当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等价有偿:按价值规律要求

真诚老实,信守诺言

(三)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宗旨、首要任务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本质要求。它对于调动公民和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民事活动应遵守社会公德,不能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受法律保护。但是,行为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禁止行为人滥用民事权利,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小结:本节课我们了解了两个问题:

1.民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2.民法的五条基本原则 作业

下面我们来看两个练习题:

1、何某欲买房,张某欲卖房,两人协商过程中,张某坚持房价为一万元,何某坚持八千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一日,何某见张某体弱无力,迫使张某在准备好的合同上签字。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A)

A.自愿原则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D.公平原则

2、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C)

A.自愿原则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D.公平原则

3.为什么说民法是民事权利法?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推荐第4篇:民法说课教案

第三章 民 法

第 四 节 民 事 责 任

一、说课教材

1.教材分析

法律基础是中专学生的必修课,我所使用的是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基础知识》。民法是这本书中要学习的一门重要的基本法。第四节民事责任,则是民法的重点。本节首先点明了民事责任的定义、种类,分析了各自的特征,着重介绍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和方式,由此构成了民法的完整体系。 2.教学目标

通过这一节课的教学,要让学生理解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同时,培养起学生承担责任的法律意识。有权利就有与之相对应的义务,如果违反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就需要通过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达到维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目的。 因此,我确定以下教学目标: (1)认知目标:理解并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承担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及免责情形。

(2)能力目标:学会运用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判断民事责任的归属问题。 (3)情感目标:感受法律的公平性;增强学生的责任感;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保护他人民事权利且不滥用权利。 3.教学重点、难点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情形的理解、应用。 4.教具准备:

多媒体课件、投影仪

二、说教法、学法

1、学情分析: 我面对的中专学生,两年之后,即将走向社会,参加工作,在校期间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不可或缺的。鼓励他们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是我备课时的出发点。在学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章节后,学生已经对民法、民事权利有了充分了解,我要激励他们带着兴趣学习“民事责任”这一节,掌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和原则。

2、教学方法:

由于法律条文比较枯燥,为提高大家学习的热情,依据本课的教学目标和学生的特点,我采用了以下几种教学法: (1)多媒体教学法:运用多媒体,投影片作辅助教具,直观形象地帮助学生理解书本内容,提起兴趣。

(2)案例法:法律的规定都是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因此,现实的案例就是最好的教学工具。我精心挑选案例帮助学生理解概念,既通俗易懂,又可以活跃课堂气氛,并且融入思想教育,潜移默化的给学生带来情感体验。

(3)理解记忆法:讲解定义时,以便于理解为出发点进行讲解,让学生现场记忆、背诵,锻炼能力,增强信心。

(4)学分激励法:布置作业时,要求下一次课堂回答提问,可以给予分数奖励,增强学习的动力,督促他们在课后自学。

三、说教学程序

“民事责任”这一节内容的内在逻辑性很强,教学前我先确定重点和难点,即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和免责情形的理解和应用。

然后,按逻辑顺序,我用前后连贯的一系列问题引出每一部份内容。

(一)导入新课------何谓民事责任? ( 7分钟) 首先,我要让学生明确何谓民事责任,大约用7分钟完成。太多的理论叙述会降低学生的学习注意力,因此,我将民事责任的定义和民事责任的分类整合在一起讲解。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违反民事义务,即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正是违反合同之责和不履行其他义务之责的原因,侵犯他人民事权利形成的是侵权之责,将三种民事责任引出。好理解又好记,一举两得。解释定义后,我安排1-2名学生当场记忆背诵,活跃学习气氛。

(二)逐步深入------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呢? ( 3分钟) 学生已经学过民法其他章节,在理解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没有困难,我用简单案例,几分钟的时间内就可以解释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案例设疑,引入重点------谁来承担责任呢? ( 25分钟) 为了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我选择了一个真实的案例开始了我对重点内容的教学。(新华书店的飞来横祸)

2007年5月6日,在南京新华书店发生了一连串的不幸。一名女子突然坠楼,这场意外让当时的新华书店显得忙碌不堪,而更让他们无所适从的是,坠楼的女子在落地时砸到了一位正在一楼买书的女顾客身上,工作人员马上将受伤的女顾客送到了附近的医院。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被砸中的顾客曹小姐在病床上不仅生活不能自理还花去了6万多元的治疗费。于2007年7月19日,通过律师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新华书店和跳楼女子(沈苏宁)的父母赔偿自己无辜受到的伤害。曹小姐认为自己在新华书店买书被砸成了重伤,新华书店的管理者也难辞其咎,同时,沈苏宁的父母有监护失职的责任。 新华书店的工作人员称发生事故后,他们第一时间把受伤的读者(曹小姐)送到医院,在第二天预支了两万元给曹小姐治病。新华书店的扶手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修建的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作为一个占地1万多平方米每天有上千人川流不息的大书店,书店员工不可能预见并及时发现沈苏宁跳楼,他们不应该承担沈苏宁跳楼造成的损失。面对现实,沈苏宁的父母一直沉默,多年来他们为有病的女儿操碎了心,人到中年惟一的希望毫无征兆地就这样消失了,这对他们来说无疑是致命的打击,现在又要面对这样一场诉讼,沈家夫妻的心情可想而知。而沈苏宁的父母则坚持自己让女儿独自买书是在医生认为女儿已经好转的前提下,他们已经失去了女儿再让他们赔偿实在是强人所难。 然后,承上启下,我提问学生,这个案例中的民事责任选择哪一种承担方式?-----赔偿损失。那么案例中的哪一方当事人赔偿,谁又知道?

我们要学习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或者说叫归责原则,确定由谁承担责任,学习完后,我相信大家会有正确的判断。

我设定这样一个左右为难的案例,需要用到我教学中的最后一个归责原则,这样可以使学生带着疑问与好奇把四个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从头到尾的听下去,也让学生感觉到自己所学的内容是可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这就会成为一种学习的动力。

举例,由学生分析,说明四个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日常纠纷常用原则。书本上“罗杰与陈虎”的案例

2、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原则,比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致人损害。用生活中的“狗咬人”案例(可以提问两名同学,假设故事发生在他们之间,该如何判断。在活跃的气氛中,大家参与,提高是非能力,掌握所学知识。)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特殊的过错责任原则。医患纠纷“输血纠纷”

4、公平责任原则:社会公平原则。“婚纱吹落后”案例

原则讲解完毕,请同学用所学知识分析最初的那个案例,疑问可以解决了?-----是公平责任原则。

在这个案件中,躺在病床上的曹小姐无疑是无辜的,但是失去女儿的沈家夫妻和经营已经受到影响的书店的日子也不好过,面对这样的现状,案件的审判工作陷入了僵局,就在法官两难的时候,新华书店的负责人向法院表达了他们的态度。新华书店的负责人向法院表示作为一家老字号的书店,他们认为死去的沈小姐和重伤的曹小姐都是书店的顾客,他们愿意在道义上进行补偿。在新华书店的表态下,当事双方很快在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南京市新华书店一次性补偿原告(伤者)曹小姐各项损失7.1万元,包括事发时被告南京市新华书店为原告曹某垫付的两万元医疗费,沈某、顾某(沈苏宁父母)一次性赔偿曹某各项损失1万元。

同学们判断:公平责任原则。这个法律责任不是我们通常说的因为他有过错才让他赔,而是倒过来,是因为有需要,是因为大家能够和谐地解决问题所以才确定下来的一种法律责任。强调追求社会公平,这也是我选择这个案例的原因之一,以往的教学中,常有同学问我,法律到底是不是公平的?我想通过这个案例告诉他们,法不容情,但法也能有情,我国的法律尚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正在完善之中,法律能为社会带来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四)学生思考,进入次重点------会不会有例外情况,可以使当事人减免责任呢? ( 12分钟) 免责情形是这节课的次重点,在讲解时,我是从讲案例去教授概念的,特别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种情况在刑法中有理论的详细讲解,我在这里不赘述,但在这里我要强调后两种免责情形是有度的要求的,超越了必要的度,同样要承担责任,不可滥用。因此,对于后两个免责情形,我都使用两个案例,每一个情形的第二个案例都是用来强调度的问题的。

免责情形: 不可抗力:案例“砖厂可以免责吗?”

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学生生活中 “狗咬人”案例改编。 正当防卫:案例“遭遇抢劫”、“出租车撞人”。 紧急避险:案例“定时炸弹”、“老虎追人”。

(五)小结 ( 3分钟) 总结本节课的五个问题,布置口头和书面的作业。我是这样看待学习的,只有激发学生自己的学习兴趣,才能使学生有真正的收获。我布置了复习的作业,下一节课提问,并且告诉学生这是可以增加平时分数的,以激发他们自学的积极性。我这一作业的布置还有另一个目的,就是要让学生增强口头表达的能力,锻炼胆量,提高自信心。这也是教学目标多元化的要求,我们的教学不仅要使学生掌握认知目标,还要发展学生各方面的能力,使他们成为社会生活中有竞争力的人才。

小结:民事责任及其种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免责情形。

作业:116页

8、9 复习提问

推荐第5篇:民法的原则教案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标: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 课时:2课时 教学过程: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

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一,主体平等。在民事交往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身份的差别(如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订立合同时,双方的地位毫无差别)。对于财产的支配,不同的当事人具有完全相同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论财产本身的性质如何,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例如,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在法律上都应获得同等的保护。更为重要的是,民法主体在法律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地位平等,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第二,意志自由。可以自行决定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不受对方或他人意志的左右。比如,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的,但在其进行办公用品的采购或进行私人购物时则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不能够以权欺人、以势压人,那些出于胁迫或欺诈而达成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

三,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第一,人格平等。民事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第二,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其内容,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第三,专属性。人格、身份总是属于特定的人,对于其具有的人格或身份,主体既不可转让,也不可放弃。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指的是生命权、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具体人格权。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案例】:法人单位侵犯自然人权利的,自然人是否可以起诉? 黄某住在一家大型国有企业职工食堂附近,食堂的烟囱正对着黄某家的阳台,一到做饭时间,就浓烟滚滚,严重威胁着黄某家人的身心健康。黄某找食堂负责人商谈过多次,希望食堂能够改一下烟囱走向,对食堂造成的经济损失,黄某愿意负担一些。这样好言好语谈了几次,食堂依然我行我素,一到做饭时间,黄某家只能关紧窗子,拉上窗帘。黄某实在没有办法,只好找到这家国有企业的领导,向其诉苦,不料该领导却说:“我们是全民企业,个人无权干涉。”黄某听了很气愤,想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特咨询律师能否去法院起诉这家企业。

分 析:所谓平等主体,就是作为民事主体,其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不论是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

这就是说,无论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还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均没有高低之分。不因一方是公民,一方是法人,或者一方是大单位,一方是小单位,而使民事权利能力不平等。

这家企业的做法严重侵犯了黄某的合法权益,黄某有权利要求这家企业妥善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合法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案例】:一方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是否合法? 某小区物业管理处未与业主商量,就以水费亏本为由,擅自将执行几年的:“抄表到户、计量向用户收费”改为只抄单元总表,并强

制要求居民轮流收费,否则就停止供水。业主对这种擅自更改水费收取方式的行为感到极其不满,对此要求物业管理处改正,但是物业公司对此置之不理。后来,物业管理处竟然以业主所居住的楼道没有交齐水费为由,停止供水。业主对物业管理处的行为忍无可忍,只好将其告上法庭。

分析: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时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这也决定了当事人必须平等协商,不得对另一方发出强制性命令或指示。本案中物业将自己的单方意志强加于另一方,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单方面停止供水,侵犯了业主的合法利益,应该恢复供水并赔偿业主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且继续实行“抄表到户、计量收费”的收费方式。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其中,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案例】司机李某因交通事故将张某撞成终身残疾,李某家境贫寒,无力支付张某的医药费和其他经济损失赔偿。李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内疚,于是和张某签订合同,愿一生承担张某家中的一切农活,侍奉张某,并且邀请了村里的老人作证。其后,李某欲外出打工,张某不允许。

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无效。

虽然张某的遭遇值得同情,虽然李某离开后张某的生活可能无人照顾,但是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合同是以李某放弃自由为履行方式的,虽然李某完全出于自愿放弃自己的自由,但《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在合同中约定李某放弃自由显然是违反社会公德的。因此,李某可以离开张某去寻找更适合自己的发展机会,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就可以不必承担原来对张某的损害责任。

【小结】本节课我们通过学习,主要理解解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希望同学们能够学以致用。

【课后作业】

一、填空

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_______________关系和__________关系;

2、《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简答

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2、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什么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什么是公序良俗原则?

推荐第6篇:民法

第一部分 案情介绍

2009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胡伟国(男,38岁)持230107196604061518驾驶证,驾驶黑A58992号轿车,沿道里区抚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抚顺街电话分局门前时,将原告彭建华(男,77岁)撞伤。

第二部分 法律文书

起诉书

原告:彭建华,男,1931年11月22日,汉族,住道里区安心街79号2栋6单元203号 被告: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南岗区七政街35号 被告:胡伟国,男,1966年4月6日生,住香坊区香明街12——1号 被告:于志宏,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0万元。

2、申请做伤残鉴定,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再治疗费、残疾器具费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

3、三被告互相承担连带承担责任。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胡伟国驾驶黑A58992号轿车在道里区抚顺街将原告撞伤,在此事故中被告胡伟国负全责,原告无责任。

该事件原告头部和腿部受伤,入院38天,共花医疗费45218元,其中胡伟国支付5000元,其余均是原告支付,原告多次的找三被告要求支付医疗费,均拒付,现原告头内有水肿,还需手术治疗,且原告已经伤残,终生需要护理,所有请求做伤残等级鉴定。

该肇事车辆为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志宏承包该肇事车辆,于志宏又雇胡伟国为夜班司机。

此致 道里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建华 2010年6月18日

伤残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彭建华,男,1931年11月22日,汉族,住道里区安心街79号2栋6单元203号 申请人俗被告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胡伟国、被告于志宏交通肇事赔偿一案,先申请人申请做司法鉴定:

1、伤残等级

2、治疗终结时间

3、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

4、再治疗费的金额

5、伤残用具的费用金额

望法院准予

申请人:彭建华 2010年1月10日

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里民一初字第482号

原告彭建华,男,193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意民服装厂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心街79号2栋6单元203室。 委托代理人杨跃华,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延博,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七政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总经理。

被告胡伟国,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司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明街12-1号。

被告于志宏,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路东五道街35号。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天元,男,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14号。

委托代理人佟俊,男,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彭建华诉被告胡伟国、于志宏、哈尔滨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于2007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胡伟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其所驾车辆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彭建华受伤致残的后果,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被告胡伟国在此次事故重负全部责任。本院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确认如下:医疗费41549.71元、医疗器械费59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000元(2人,38天)、出院后护理费3200元(4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交通费157元、二次手术费31000元。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胡伟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彭建华医疗费、医疗器械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共计80015.71元。

二、被告哈尔滨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于志宏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部分 证据部分

1、道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2、彭建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证明书一份

3、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开具的医疗费发票一份

4、彭建华之子彭德全精神残疾证明书一份

5、彭建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伤残鉴定书一份

6、证人刘丽证明彭建华精神损害证言

审判长:李思捷

审判员:张溦

人民陪审员:李劭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周雨良

推荐第7篇:民法试题

民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2分)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二、简答题(每题4分,共16分)

1、列举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情形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第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第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列举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5)单方法律行为6)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4、简述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自然人因部分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还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下列不属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是(D ) A、平等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自愿和公平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2、张某与王某系邻居,但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因而结仇。张某因心脏病死后,其子女依当地风俗土葬了张某。王某因对张某依然怀恨在心,某日,王某偷偷进入张某墓地,将张某的遗体毁坏以泄恨。张某的子女得知后,十分痛苦,并将王某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C ) A.王某的行为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B.由于张某已死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C.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D.王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身体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3、下列哪种情形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C ) A.甲公司的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交通堵塞,被堵塞的小车司机丙为赶时间绕道从马路旁的绿化带驱车前行,损坏花草若干,导致绿化带的管理人乙园林局经济损失5000余元

B.甲、乙口头约定,乙次日一早免费搭乘甲的便车进城,结果第二天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

C.甲、乙口头约定,如果甲通过司法考试,就将甲所有的司法考试复习资料送给乙

D.甲、乙书面约定2008年8月8日领取结婚证,海枯石烂,永不变心

4、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丙死亡后一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通讯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原死亡宣告。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如何?(B) A、自行恢复

B、并未自行恢复 C、视为自行恢复

D、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5、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B ) A、月球 B、拾得别人丢失钱包的行为 C、镶在嘴里的金牙 D、天上的星星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D ) 2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

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7、1990年春天甲收购站与乙梨园签订预购梨8万斤的合同。签订合同时,乙方考虑到梨的生长受气候的影响很大,主张在合同中加附“梨收成达七成以上时才供应8万斤梨”的条款。甲方对此亦表同意。这种加附条款属于 ( A ) A、附肯定的延缓条件

B、附否定的延缓条件

B、C、附肯定的解除条件

D、附否定的解除条件

8、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B ) A、无效 B、有效

C、有的有效有的无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才有效

9、甲租用乙的房屋,半年后甲拒付租金,乙请求甲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10、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一般为( C ) A、意思表示作出时

B、意思表示发出时

C、意思表示送达对方时

D、要约人作出回复时

11、王某与李某分别出资4500元和8000元合开一个饭馆,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欠债19000元,对该项债务双方应承担( A ) A、无限连带责任

B、无限按份责任

C、有限连带责任

D、有限按份责任

12、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 )

A.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C.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1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 , 其客体指 ( A ) 。

A.运送行为

B.运送的货物

C.运输合同

D.运输费用

14、下列不属债的担保方式的包括( C )。

A.保证 B.抵押 C.预付款 D.定金

15、下列有关定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A、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B、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C、给付定金的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D、定金可以和违约金、赔偿损失并用

四、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民事行为内容显失公平的,属于( BCD )

A、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而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因此,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有 (ABCD ) A、时间经过 B、人的出生 C、人的死亡 D、自然灾害

3、下列机构中具备法人资格的有( BD ) A、出版社的编辑部

B、某市劳动局

C、某大学法律系

D、某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4、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ACD )。 A.宣告死亡制度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失踪制度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都是1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都是3个月。 D.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后,被宣告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丧失,仅发生设臵其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后果。

5、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则会有下列哪些后果( ABD)

A.

如甲妻尚未结婚,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

如甲妻再婚,则夫妻关系已不存在

C.

如甲妻再婚后又离婚,夫妻关系可自行恢复

D.

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

6、甲将自家一幅宋代名画卖于乙,乙在付款收货后得知甲还未满16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BD )。 A.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B.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效力未定的合同。

C.乙可催告甲的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其未作表示,视为同意该买卖。

D.该买卖合同被追认之前,乙有撤销的权利。

7、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C

A.甲对乙承诺,如果乙获得博士学位即赠送乙宝马车一辆,乙欣然同意。 B.甲乙约定,如果明天下雪,甲则请乙吃重庆火锅。

C.甲乙约定如果甲的儿子大学毕业回家工作,则乙须退还甲租给自己的房屋。 D.甲乙约定,下次下雨时,甲则送乙一个吻。

8、下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BC )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

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9、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ABC)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

10、下列单位为法人的是( CD )

A、司法部律师公证司 B、某分公司 C、某大学的附属小学 D、名县财政局

五、案件分析题(每题13分,共26分)

1、甲、乙、丙于2000年8月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古画,约定由甲保管。10月A愿购买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A。事后,甲告诉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的款项,甲便分别给了乙、丙各1.5万元。A买到该画后,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B。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A即将画交付给B,但A欲持此画参加展览,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B。依此约定,A将画交付B,B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2001年3月,B的朋友C以6万元的价格从B处买了此画,C买到之后将画送到装裱店装裱。由于C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臵。装裱店通知C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C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C,C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做法。后A因需要借款又于2001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D,D早就知A有此画。后来D在装裱店看到此画,进行调查才发现画已卖给B,而B于2001年4月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与其子继承,遂找A说理。A得知后找到C,要求C或者返还该幅画,或者支付B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本案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 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是:(1)甲、乙、丙的共有关系;(2)甲、乙、丙与A的买卖关系;(3)A与B的买卖关系;(4)B与C的买卖关系;(5)C与装裱店间承揽关系和留臵关系;(6)A与D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7)B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A与B之妻及其子的1万元价款清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

1、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

2、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案: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推荐第8篇:民法案例

1、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只记载甲一个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未与乙打招呼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乙得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丙行为无效,丙不得取得房屋产权。 问题:

(1) 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2) 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

(1) 甲、乙对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5分)

(2) 依公示、公信原则,丙信赖了该房产公示的权利状态,并且甲和丙之间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已经进行了公示(登记),故丙取得房产所有权。甲、乙对房屋具有共同共有关系,甲未与乙协商私自处分该房产,乙得追究甲的侵权责任。(5分)

2、住在王某楼下的李某在其阳台上安装防盗栏,宽度40公分。在安装过程中,王某以李某安装的防盗栏顶部为水平面并且宽度达40公分给自己带来了被偷盗的危险为由,阻止李某安装该防盗栏。李某说:\"从一楼到三楼的阳台均安装了防盗栏,我也是为了安全起见才安装防盗栏的。况且,我是在自己家的阳台上安装防盗栏,不关你家的事。你要是觉得不安全,你也可以在你家阳台上安装防盗栏吗?\"于是,两人争吵起来,王某一怒之下,将已经被安装工人放到四楼但尚未固定防盗栏的护绳用剪刀剪断。致使防盗栏从四楼摔到一楼,完全损坏,所幸并无人员伤亡。于是,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防盗栏损失800元。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

相邻权得到我国法律的明确保护。《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近年来,窃贼沿着防盗栏进入楼上邻居家行窃的事情时常发生,按照一般公众的认识,安装防盗栏的确给楼上的邻居带来危险。因此,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侵害了王某的相邻权,所以,李某是有过错的。但是,王某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没有采取合法的处理方式。在冲动之下,毁坏了他人的财物。正是因为王某的不法行为才直接导致了防盗栏的摔坏,因此,对于防盗栏的摔坏,王某负有全部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可以适当减轻王某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田某家和孙某家承包的土地相邻,田某耕种自己土地时必须经过孙某的土地。2007年初,两家因琐事发生矛盾,自此结缘,孙某不在同意田某从他的土地上通行、排水,否则每年留下“买路钱”500元。

问题:田某是否有权利用孙某家的土地通行、排水?为什么? 答:

承包的土地与孙某承包的土地相邻,而且位于孙某的土地中间,不经过孙某的土地就无法耕种,因而田某和孙某因承包土地形成了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本案中田某得利用孙某的土地通行、排水,同时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如果经查证,确实给孙某造成损害,可以给予孙某适当补偿。

4、甲早年丧夫,有二女一子(乙、丙、丁)。其中丙为养女。乙于1994年与李某结婚,并生有一女林林。乙因车祸于1996年去世,李某非常伤心,决定不再娶,专心照料林林和甲、丙女。甲因爬山而摔成植物人。2002年,甲因脑血栓不治而死。死前甲立一遗赠,将其存款5万元中的1万元赠送给邻居章某。另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在英国的儿子丁来电报说明,甲曾对他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他继承,但无相关证据。 问题:

(1)丁称甲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是否享有继承甲财产的权利?为什么? (3)如李某要求继承甲的财产,是否合法?为什么?

(4)本案中林林是否有权作为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为什么? 答:

(1)无效。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口头遗嘱须在危急的情况下作出,且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具有法律效力。甲所立的口头遗嘱,由于丁提供不出见证人见证的证据,因此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故无效。(3分)

(2)有。继承法第10条的有关规定,在继承遗产时,养子女享有同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3分)

(3)合法。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李某放弃再婚的权利,主动承担照顾家庭及岳母的责任,对甲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2分)

(4) 有权。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本案中林林作为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的女儿乙的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2分)

2

5、某甲与货车司机某乙关系很好,一天某甲带着心爱的小狗闲逛,见乙开着货车慢慢过来,抱着小狗搭乘该车。两人在车上边谈边笑,当车行至某铁路交叉口时,该交叉口看守人A瞌睡刚醒,发现一列火车马上经过,慌忙放下栅栏,不料该栅栏竟然发生故障无法放下,此时乙的货车已经开上铁轨而火车也已经开到,幸亏火车司机B手疾眼快将车刹住,但货车尾部仍被撞,上面载的货物全部毁坏。货车前部车门被撞开,甲及小狗被甩到车外,甲正撞在行人丙的身上致其当场大腿骨折,甲也遭受重伤,甲的小狗将丙名贵之西服抓破。火车上乘客戊在紧急刹车时正在车厢内行走,当即重重撞在车厢上导致其名贵的眼镜被撞碎。 问题:

(1)看守工人A、火车司机B、铁路公司各应对乙承担何种责任? (2)行人丙的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害可以向何人请求赔偿? (3)甲可以向何人请求赔偿?

(4)火车乘客戊能否就其眼镜的损失获得赔偿以及应向何人请求赔偿?

答:

(1)乙的损失主要是因看守工人疏于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但也有部分原因是其自身之过失(行车之时与友人聊天),属于混合过错,因此其自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看守工人作为铁路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职务之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所属的铁路公司承担责任。火车司机B正常行车,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3分)

(2)甲飞出车外是由于铁路看守人员的疏忽导致火车与汽车相撞而发生的,因此行人丙的人身损害可以向铁路公司请求赔偿。其名贵西服被抓破的损害是因狗造成的,但该损害是因第三人即铁路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应当由铁路公司承担责任。(3分)

(3)甲可以向铁路公司请求赔偿,但由于其乘车时与司机说话导致司机分散注意力,也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相当的过错,因此亦承担一定的责任。(2分) (4)因为司机紧急刹车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中险情是由看守工人与乙共同引起的,因此火车乘客戊可以就其眼镜的损失可以向铁路公司、以及乙请求赔偿。(2分)

3

6、被告刘志远年仅6岁时父母去世,无人抚养。经有关人士介绍,刘家斌、方淑凤夫妇收养了刘志远。刘志远学龄后,经常逃学,被养父严加批评,便离家出走,夜不归宿,且经常被派出所收容。刘家斌因病去世后,刘志远更加放肆,恶习不改。方淑凤患高血压入院治疗,刘志远不闻不问。邻居孙美媛多方照顾其病情,直至去世。方淑凤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其银行存款2万元赠给孙美媛,余下遗产现金7000元、金戒指3枚、家具1套及房屋2间留给刘志远。孙美媛依据遗嘱要求分得存款2万元,刘志远不允,孙美媛遂起诉到法院。 问题:

(1)方淑凤的遗嘱是否有效?

(2)孙美媛是否有权取得遗嘱制定的遗产所有权? (3)本案的性质是遗赠还是遗赠扶养协议? 答:

(1)是合法有效的遗嘱。(4分)

(2)方淑凤的遗嘱有效,孙美媛有权取得财产。(3分) (3)本案的性质是遗赠。(3分)

7、王某11岁,其父亲立遗嘱将名下的两间房屋由王某继承。两年后,王某的父亲去世,王某的母亲生活极为艰难,王某的表哥经常来帮忙。王某的母亲非常感激,就将这两间房屋赠给了他表哥,并邀请村干部等作证。王某不懂事,也表示同意。王某成年后反悔,又要其表哥返还房屋,被拒绝。王某起诉,法院判决赠与无效,房屋应返还王某。 问题:

(1)王某作为自然人,其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继承遗产时,王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哪种类型?

(3)王某同意其母将自己接受的遗产赠送给表哥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

(1)王某享有民事权利能力。(4分) (2)11岁的王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3分)

(3)该处分行为无效。因为王某当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处分重大财产的行为必须征得监护人同意,而且必须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3分)

8、原告吴甲之父与母亲吴杨氏于1960年结婚,1961年生育原告,同年修建房屋两间。2002年3月10日,吴父去世,吴杨氏由吴甲赡养。2004年5月3日,吴杨氏经他人介绍将该两间房屋出卖给被告张某。原告得知后极力反对,但吴杨氏不顾原告反对而接受了被告的价款10万元整,并将房契等产权证书交给了被告。原告认为自己也是房屋产权人之一,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房屋买卖无效,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吴杨氏与被告的房屋买卖无效。 问题:

(1)吴父去世后,其遗产应当怎样继承?

(2)吴父去世后至吴杨氏出卖房屋之前,遗产是处于何种状态? (3)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答:

(1)吴甲没有明示放弃遗产,即视为接受遗产。(4分) (2)处于共同财产状态,由吴甲与其母共有。(3分)

(3)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之一明确反对出让共有的房屋,其处分行为无效,因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3分)

9、1990年,山东省某市中学生齐某参加中专考试,被一学校录取为90级财务专业的委培生,但是齐所在的中学既没有将考试成绩告诉齐,也没有将录取通知书送给她本人,而是送给了齐同一届的另一考生陈某,陈以齐的名义读完中专,被分配到金融单位工作,其人事档案中也一直在使用齐某的名字,此事被掩盖多年后终于东窗事发。1999年1月29日,齐以陈某和她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费40万元。最高院依据宪法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做出“陈某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 问题:

(1)齐某主张其享有的姓名权,是不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2)本案在法律适用中,是民法的哪种法律渊源? (3)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保护,属于哪种民法调整? 答:

(1)姓名权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享有的人格权法律关系,属于人身法律关系,因此属于民法调整范围。(4’)

5 (2)宪法渊源、民法渊源、司法解释渊源。(3’)

(3)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民事主体向法院起诉请求民法保护,属于事后调整方法。(3’)

10、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与乙并经产权登记,后乙又卖与丙而且也经产权登记。数月后甲向法院提出甲、乙合同中乙有欺诈行为,故应撤销合同。法院判决撤销了甲乙的合同。 问题:

(1) 现乙是否享有房屋所有权?

(2) 现丙能否享有房屋所有权?

答:

(1) 甲、乙的合同被撤销,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5’) (2) 丙依公示、公信原则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5’)

推荐第9篇:民法读书笔记

读《侵权责任法》全文有感

2012年5月在北京海淀图书大厦购买了王胜明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一书,该书由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月出版,共490多页,断断续续在2013年1月终于看完一遍该书。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感想颇多。

一、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责任的种类,非常多。

1、侵权责任;

2、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

3、责任主体;

4、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物价损害责任;

5、责任构成、责任方式;

6、连带责任;

7、监护责任;

8、相应的责任和平均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9、补偿责任;

10、适当责任(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11、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三、在《侵权责任法》里,告知和通知是非常重要的。

1、关于告知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两个条款都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对这种告知义务,有专家说,这个告知义务的提出和有关条款的设置,主要是基于对患者知情权和自我决定权的尊重。对专家的评说,应该认为代表了一定价值取向,但有律师提出,如果患者或则其近亲属不同意采取医疗措施,而医院又担心因没有法律实际授权而不敢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时,如一旦导致病患死亡,法律将何以应对?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今后哪个医疗机构敢积极救治危急病患?告知,虽然法律规定了这个义务,但由于医疗机构拥有足够的信息和技术,因此,这种告知中是否存在类似的技术性告知,程序性告知,还是规避型告知的问题,需要在思考。

2、关于通知

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是这次民事侵权立法中的一个以前从未有过的规定,因此,对于本法中的这个通知,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美国《千禧年数据版权法案》(DMCA法案)对通知有明确的要求:第一:载明通知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第二:指出侵权行为的网页在何处?第三:提出侵权的理由并须作出简单说明。网络侵权的维权,看来要从通知这一步开始,所谓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通知,这个术语虽然简单,但要做好还不一定容易。

3、关于知道

以前我们在做诉讼案件时,常会说“应当知道”,但现在出现了一个新名词“知道”,既不是明知,也不是应当知道,而是不左不右的“知道”。 本法第三十六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在这两个法条中,有知道和明知两个专业术语。对这两个词应如何理解,值得思考。但显然明知对一种确定,而知道只能理解为一种“灰色”,作为权利人必须举证证明才行。这个词值得考虑。

四、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五、“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之理解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条文的出现,迅速被社会冠以“同命同价”的标签。笔者认为:“同命同价”这个说法并不确切,因为人死亡后,其赔偿的并非生命的价格,生命本身无价。“同命同价”应该指不管在什么样的侵权行为中,我们的赔偿不以受害人是城市户口或是农村户口而有差别。但从民法上来看,从来就不存在“同命同价”的问题。

笔者认为:每个人受到人身损害受伤或死亡,得到的赔偿不一样是很正常的,因为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存在不平等,人的收入也存在差距,如果这种不一样的赔偿,让社会大众产生有一种“同命不同价”的预期,也应该通过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填补,其实条文中引用了“可以”一词,而非“应当”,这就给了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再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同命同价”仅限于在同一侵权行为,且同时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况,如:一起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同时造成多人死亡等。

但是,新规在理解上尚存在争议,如:赔偿金额到底是按赔偿最多的人算,还是最少的人算,或者取中间?一个70岁的人和一个刚出生的婴儿死亡赔偿金是否应该一样,否则又该如何计算?“多人”到底指几个人以上?

六、关于不可抗力的理解和运用

以前我们理解的不可抗力同现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有关免责事由是有相当距离的,不是完全划等号的。今后我们在帮当事人草拟《劳动合同》、《用工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等合同性文件中,必须要结合《侵权责任法》中的有关免责条款的规定,对不可抗力的使用给予重新考量,否则,我们理解的不可抗力将有可能因不符法律的规定而不能成为免责的抗辩事由。如果我们哪位倒霉律师在做非诉讼代理工作时遇到这样的情况,那将会是灾难性的。

逐条研读了将于2010年7月1日始实施的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法条的选择、立法者的考虑、国外一些相关的规定获得了相关的信息。但是熟悉法条确确实实仅是法务“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而已,对于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实务尚有许多“路”要走。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接下来更重要的工作。理解侵权责任法和各专门法律的关系、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冲突解决、侵权责任法各条款之间的冲突与适用、现实生活中的诸多民事侵权问题如果在侵权责任法中找不到相应的规定将如何处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面对发生在身边的侵权行为,学好、用好责任法,将使我们受益终生。

推荐第10篇:民法学习心得

学习《民法学》

——心得与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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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理科学生,选修民法学,主要是为了听一下老师分析地一些案例。因为有些时候,光有理论知识是死板的,只有跟案例结合起来,才能理解地更加生动,记忆才能更加深刻,更有利于民法的学习。

就这样,在每节课老师生动的案例分析下,那些生硬而又严肃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对民法的了解也更加深刻。随着学习的深入,逐渐发现,民法是一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需要维护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权利。

下面,就结合一下我的所学,谈一下学习民法的心得跟体会。 首先,从民法的定义来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由此展开来看,民法是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而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此时,民事法律关系又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三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它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合伙组织等,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特定条件下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事实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公民。这里的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其中由两个属性,是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结束于公民死亡之后。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其中,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就具有了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或者年满16周岁且经济独立的也可以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满十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凡是未满十周岁且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内容。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的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关于物权的相关知识。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关于合同的相关知识。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这五类。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尊严权、信用权。身份权包括配偶权和亲属权。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及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征,大概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关于继承权部分,继承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本位继承和顺位继承。

民事责任的相关知识。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根据法律根据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该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4种。一是继续履行。二是采取补救措施。三是赔偿损失。四是赔付违约金。侵权责任成立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其责任成立都必须满足侵害民事权益(即造成损害)与因果关系(侵害事由与损害后果之间)两个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分为两大类,损害赔偿和预防性救济。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的形态有12种,不在赘述。

最后,是关于正当防卫的一些内容。还记得老师当时是拿张三李四和一条狗做的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我国对正当防卫成体的条件很严格,有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等限制。防卫过当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我这学期学习的民法知识部分的串和。有些比较详细,有些比较简略。总而言之,我的收获不仅仅是以上总结的那么多,更多的是在生活,学会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11篇:民法学习心得

民法学习心得

姓名:曾宪鑫

学院:机械与电子工程学院

专业:机械工程及自动化

班级:

学号:

1122402 201120240211

我是理科学生,选修民法学,主要是为了听一下老师分析地一些案例。因为有些时候,光有理论知识是死板的,只有跟案例结合起来,才能理解地更加生动,记忆才能更加深刻,更有利于民法的学习。

就这样,在每节课老师生动的案例分析下,那些生硬而又严肃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对民法的了解也更加深刻。随着学习的深入,逐渐发现,民法是一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需要维护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权利。

从民法的定义来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公民。这里的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结束于公民死亡之后。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民事责任的相关知识。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根据法律根据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我这学期学习的民法知识部分的串和。总而言之,我的收获不仅仅是以上总结的那么多,更多的是在生活,学会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12篇:民法题

1997年考研专业课试卷民法学考研试题

一、名词解释

1、私法

2、法人的清算

3、民事权益

4、邻接权

5、情事变更原则

6、代位继承

7、特殊侵权行为

二、判断分析

1、无因行为是并非无给付原因的财产行为。

2、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判决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违约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

4、代位继承人无权取得遗嘱指定给被代位继承人的遗产,转继承人有权取得遗嘱指定给被继承人的遗产。

5、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才能取得专利权。

三、比较分析

1、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

2、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

四、简述

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五、论述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六、案例

甲将其所有的一幅古画寄存于乙处。乙未得甲的同意而擅自将该画卖与不知情的丙。小偷丁又自丙处窃取该画卖与戊。后小偷被公安机关抓获,供出自丙处盗画并卖与戊的事实。甲、丙闻讯后,均向法院起诉要求戊返还古画。

问:请提出全案的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1998年考研专业课试卷民法学考研试题

一、名词解释

1、意思自治原则

2、无限责任

3、自己代理

4、限定继承原则

5、著作权的邻接权

二、任意选择判断题

1、我国民法学者一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

A纵向经济关系即命令者与服从者之间的经济关系B民法所无法调整的那部分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C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D一切经济关系

2、甲将自己的计算机一部以五千元出卖给乙,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但在约定交付期限到来之前,甲又将同一标的物以五千五百元出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即向丙交付了该计算机。本案处理方法应当是

A甲、丙间订立的合同无效,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计算机B甲、乙间订立的合同无效,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计算机 C甲、乙间订立的合同有效,甲、丙间订立的合同无效,但根据即时取得制度,乙无权要求丙返还计算机 D甲、乙间及甲、丙间订立的合同均有效,但是根据物权的优先权效力,乙无权要求丙返还计算机

3、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产有 A房屋B土地C交通工具D库存商品E黄金F文物

4、英文“Know--How”是指

A专有技术B专利技术C商标使用权D发现权

5、民法上的“无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的关系是

A某些特殊情况下,二者可以同时适用于一项民事责任的认定

B二者毫不相干,不可能同时适用于一项民事责任的认定

C在适用推定过错时,即使一方无法证明对方有过错,法律也责令对方承担民事责任,故推定过错实质上不过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适用方式而已

D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无论加害人有无过错,法律也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即推定其有过错,故无过错责任实质上总是要通过推定过错而运作

三、简答题

1、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含义

2、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3、动产即时取得(善意取得)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4、法律限制专利权的原因及其方式

四、论述题

合同制度是如何表现民法的本质特征? 如何评价我国合同立法的现状

五、案例分析

1995年10月9日,某铁路分局贸易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公司)与某市光明矿产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签定了一份协议书。协议规定,双方联合经销锡锭,铁路公司负责出资40万元,光明公司负责组织货源,至1995年12月31日协议履行期满时,光明公司付给铁路公司利润4万元并返还本金40万元,协议同时订明,光明公司为取得信用,请某市水产供销公司作担保。后水产公司在该协议上予以签字盖章。协议签定当天,铁路公司即将40万元转入光明公司帐户,光明公司收款后将此款用于清偿其债务,并用于锡锭经营

协议期满后,光明公司未向铁路公司履行付款义务,铁路公司多次要求担保人水产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均被拒绝。铁路公司遂于1996年3月9日起诉于人民法院。

问:此案如何处理?

西南政法大学2000年民商法专业试题

一、概念比较

1、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

二、判断分析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与债权人自愿达成的继续履行债务的协议无效。

2、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效。

3、甲方与乙方约定120元将其自行车卖与乙,乙已付款,二天后,甲又以150元将自行车卖与丙,并立即交付。因甲一物二卖,所以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乙可以要求丙将自行车交付于自己。

4、甲的汽车被乙毁坏。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其对汽车的所有权。

5、著作权人是指创作作品的作者。

三、问答题

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2、代位继承的条件

3、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5、仿冒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

四、论述题

合同法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及其意义。

五、案例分析

甲、乙、丙三个法人企业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均等,各300万元。经营一段时间后,三方又约定增加投资600万元,各出资200万元,但由于乙、丙资金紧张,由甲代乙、丙垫付,约定1996年6月前偿还,。后来,由于红营不善,A公司宣告破产,投资血本无归。1998年5月,甲诉请乙丙返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法院以A公司已宣告破产,投资不能收回为由,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问:

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2

西南政法大学2001年民商法专业试题

一、判断分析

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撤回已生效但是尚未为受要约人承诺的要约。

2、非法占有都不受法律保护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其效力是不确定的自始无效。

4、转继承人既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又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5、专利发明的新颖性是指在早请日之前,在世界范围内没有与早请人的发明相同的发明存在。

二、概念比较

1、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2、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

三、简述题

1、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含义及产生原因

2、双务合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3、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类型

四、论述题

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理论评析

五、案例分析

1、某县法院在强制执行某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的一重要设备时,该企业称它有一批原材料存放在乙企业的仓库中,要求法院执行这批原材料,不执行其重要设备。某县法院同意,遂到乙企业扣押其仓库中的原材料。乙企业称其仓库中所有的原材料都是归其所有的,并无甲企业的原材料。于是甲、乙企业对仓库中原材料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县法院要求甲乙两上企业各自举证证明仓库中的原材料归其所有,结果两个企业都未能证明。县法院病遂请示上级法院可否执行乙企业仓库中的原材料,上级法院答复,只要乙企业不能证明仓库中的原材料归其所有,就可以强制执行。

问:某县法院要求甲、乙两个企业各自举证证明乙仓库中的原材料的所有权的作法是否正确?上级法院的答复是否正确?为什么?

2、刘某创作的一篇论文在甲杂志上发表,乙杂志全文转载。后王某将其收入自己编的论文集,在丙出版社出版。刘某发现后诉于法院,控告王某和丙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甲杂志社则认为乙、丙和王某侵犯了自己的专有出版权,也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王某和丙出版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刘某的著作权?乙、丙和王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杂志社的专有出版权?为什么?

2002年民商法学专业 民法学试题

一、判断分析题

1、《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因此凡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的民事行为应当一律无效。

2、按我国《担保法》第43条的规定,某些动产抵押可以自抵押合同签订时发生抵押效力,因此这类动产抵押权无须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但一方违约时,加一方既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可以要求执行定金罚则。

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二、概念比较题

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

三、简答题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我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与基本内容

3、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五、案例分析题

王某乘甲运输公司的客车去某地,途中被混入客车的五名歹徒持刀抢劫致重伤。司机在歹徒的威逼下开车门将歹徒放走,之后紧急将王某送医院抢救,但终因伤重,抢救无效而死亡。王某亲属状告甲运输公司,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内部有应当赔偿不应当赔偿两种意见。你认为甲运输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什么?

2007民法

一、判断改错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

2,民法通则第154条是关于期日和期间的内容

3,由于国家赔偿法颁布是在民法通则之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4,法人的设立就是法人的成立

5.民法通则规定债权的让与和债务的移转都要经债权人同意。

6.担保的独立性的表现就是担保的程度和范围可以超过主债务的程度和范围。7.因为民法的适用无溯及力,所以《合同法》只适用于其颁布以后成立的合同 8.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9.民法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都给予平等的保护

二、概念比较

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2000年考过啊,那时是李开国老师出的题)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三、简答

1、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3、债的代位权的概念和条件

四、论述(20分)

试述民法的“善意”及相关制度和意义

五、案例(12分)

孙为,男,1991年几月出生不记得了,重庆沙坪坝区某中学高一学生,2006年国庆期间拿着自己的压岁钱3500元到重庆某商场买手机,买了款和其同学用的自己一直想要的一样的可以MP3下载索爱的手机。买时营业员说送礼包,并且说手机绝对是正品,质量绝对好。孙为买后两周MP3不能下载,上网查后知道,索爱没有出过这款手机,手机是拼装的。后找到商场,商场说不能退货,只能帮其维修。后来孙为把事情告诉了爸爸。

问:

1、孙为与商场的买卖行为的效力。为什么?

2、如果孙为委托你作代理人,你能接受吗?

3、此案如何处理。有何救济途径。 (案例的大概意思就是这样的)

第13篇:民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 B.民事法律关系有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 C.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

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2.甲为寻求刺激,故意与车辆乙相撞以图玩乐,则责任如何分担?()

A.由乙承担全部责任

B.由甲、乙依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C.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D.按公平责任处理

3.甲乙二人合伙开办一饭店,二人轮流掌勺。乙在做菜时,因疏忽大意,误将不能同食的两种食物做成菜,造成顾客食物中毒,则()。 A.应由乙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乙二人各自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C.应由乙负主要责任,甲负次要责任 D.应由甲乙二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4.下列哪一种情况,不属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A.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B.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C.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D.经过公示

5.王某在公园捡回一只小狗,便抱回家饲养,并为其注射了防病疫苗。则王某实施了()。

A.无因管理 B.不当得利 C.自助行为 D.善意取得

6.甲委托乙购买惠普牌电脑,乙擅作主张买了苹果牌电脑。甲拒收,乙诉至法院。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拒绝受领的行为合法,乙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 B.甲、乙之间无书面委托书,委托关系不成立 C.乙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因为是为了甲的利益 D.甲不得拒绝受领,因为乙有代理权

7.下述民事权利中应当适用除斥期间的是()。 A.甲对其发明享有的专利权

B.买方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权 C.所有权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 D.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权

8.下列()不属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先诉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9.下列选项中,乙的哪种行为构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诺?() A.甲向丙发出要约,乙得知后向甲表示接受甲在要约中规定的条件 B.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接到要约后七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承诺。乙未按期答复 C.甲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欲购者请速与本公司联系,乙打电话给甲订购若干

D.甲在报纸上刊登附有价目表的广告称:本书店新到图书若干,欲购者可在一个月内汇款,款到寄书。乙汇款给甲 10.自然人参与合伙关系,不可以用()出资。 A.劳务 B.资金 C.房屋 D.土地所有权

11.下列关于地役权的特征说法错误的是()。 A.地役权是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 B.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C.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 D.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2.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区别不包括()。 A.合同之债是意定之债,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

B.合同之债在于显示契约自由,侵权之债在于保障民事权利不可侵犯 C.合同之债举证责任在于由违约方自证无过错,侵权之债在于一般由受害人证明加害人有过错

D.违反合同行为一般为不作为,侵权行为则表现为作为

13.甲乙丙丁共有一辆汽车,其份额均为25%,现甲抛弃自己的份额,该份额的归属如何?()

A.由乙丙丁各享有 B.归国家所有

C.乙丙丁不得享有 D.乙丙丁依据自己的份额相应增加 14.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 A.抵押人所在地的法院

B.抵押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 D.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5.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的是()。

A.产品致人损害 B.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C.动物致人损害 D.建筑物致人损害 16.下列协议中哪个适用《合同法》?() A.遗赠扶养协议 B.监护责任协议 C.联产承包协议 D.业务代理协议 17.根据设立目的不同,他物权可以分为()。 A.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B.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C.占有物权与非占有物权 D.主物权与从物权

18.关于委托作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B.委托作品的创作基础是委托合同 C.委托合同必须是是书面的

D.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19.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亦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

A.合同签订时 B.付清全部货款时 C.标的物交付时 D.登记时

20.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A.1 B.2 C.3 D.4 21.当事人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不得对加工物进行留置,按照法律规定,该约定()。

A.无效,因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B.有效 C.效力待定

D.无效,违反法律规定

22.买方代理人张庆和出卖人刘杰互相串通,抬高价金,由后者汇给前者一定的回扣,这一行为的性质属于()。 A.欺诈 B.显失公平C.恶意串通 D.胁迫

23.下列单位中可以作保证人的是()。 A.学校 B.幼儿园 C.医院 D.银行

24.以下哪项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A.质押 B.抵押 C.留置 D.违约金

25.名称权的享有主体是()。 A.公民 B.法人

C.其他组织 D.法人和其他组织 26.下列为民法上的物的是()。 A.星星 B.永久性假肢 C.商标 D.金子

27.以下行为中不属于无权代理行为的是()。 A.未经授权的代理 B.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C.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D.自己代理 28.处理相邻关系的三项原则不包括()。 A.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B.符合道德 C.团结互助 D.公平合理

29.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自作品()时起取得著作权。 A.创作完成 B.出版 C.发表 D.发行

30.表见代理之法律要件不包括()。 A.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B.行为人无代理权 C.须相对人为善意 D.按有权代理来处理

二、判断题:31~40 小题,每小题2 分,共20 分。判断下列各题的正误,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31.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32.不可抗力与正当防卫一样均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33.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人和排污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4.公司是财团法人。()

35.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36.不动产也可以设定质权。()

37.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8.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用行政许可主义。() 39.《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仅适用于民法通则。() 40.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三、简答题:41~43 小题,每小题8 分,共24 分。 41.简述民法的渊源。

42.简述继承权丧失的法定理由。 43.简述民事责任的特征。

四、论述题:44 小题,16 分。 44.民法的基本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45~46 小题,每小题15 分,共30 分

45.甲公司想购买某种办公材料,得知华夏商场有货,遂让其员工乙持公司介绍信前往华夏商场洽谈业务。员工乙找到华夏商场,华夏商场向其出示了打印的办公材料价格。由于打印员的疏忽,价格打印错误,但双方都未发现这一问题。甲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向华夏商场支付货款时,双方就价格问题产生争执,华夏商场遂拒绝交货。合同签订8个月后,华夏商场准备起诉甲公司。

(1)该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

(2)如果该合同是可撤销民事行为,华夏商场是否还有权主张撤销权?为什么?

(3)该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6.高某与穆某是夫妻,双方于2000年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穆某未经高某同意,擅自把电脑拿走,并同吴某协商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吴某得到电脑后,经常随身携带,某次外出不幸丢失。恰巧电脑被周某捡到,并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事武某。后武某在开学术会议时携带该笔记本被吴某认出,吴某并提供了相关证明。

(1)吴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2)武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第14篇:民法10.1

民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李某因事需外出一段时间,将自己的一套住房交给朋友魏某照管,后魏某未经李某同意将该套房屋出租给王某居住。当李某知道后很不高兴,但鉴于既成事实,只好表示同意。李某表示同意的行为是行使(

) A.形成权 C.支配权

B.请求权 D.抗辩权

2.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是(

) A.7周岁 C.10周岁

B.16周岁 D.18周岁

3.下列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可以亲自实施与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B.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无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C.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均需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生效 D.所立遗嘱无效

4.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

) A.不能是违法行为 C.只能是表意行为

B.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

D.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5.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可与人身分离 C.与财产权具有密切联系

6.宣告失踪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 A.1年 C.3年

B.2年 D.4年

B.具有财产内容 D.具有相对性

7.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行为(

)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8.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无权处分行为 C.重大误解行为

B.无权代理行为

D.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9.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私生子的事实,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该报社的行为(

)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1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10.甲无故拖欠乙86万元货款。乙为了实现其债权,探知甲对丙享有56万元债权到期未主张,乙遂依法主张代位权要求丙清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应向甲履行,甲再向乙履行 C.丙应向乙履行

B.乙无权要求丙清偿

D.丙可以向乙履行,也可以向甲履行

11.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双方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丙的保证责任期间为(

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

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

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12.下列关于主债和担保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债的担保无效,主债也无效 C.债的担保的效力具有独立性

13.下列属于债的保全方式的是(

) A.留置权 C.撤销权

B.抵押权 D.质权

B.主债无效,债的担保也无效 D.担保是由法律规定的

1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由丙公司代替甲公司向乙公司交货。因丙所交付的货物有质量瑕疵引起的违约责任应由(

) A.甲公司承担 C.甲和丙共同承担

15.债的要素包括(

) A.客体和内容 C.主体和内容

B.主体和客体 D.主体、客体和内容 B.丙公司承担

D.甲和丙按过错大小承担

16.甲向乙借款8000元。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甲以冰箱、彩电各一台设定质押,甲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乙有权将冰箱和彩电变价受偿,为不影响甲家的生活,冰箱、彩电仍归甲家使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对冰箱、彩电取得了质权 B.乙对冰箱、彩电未取得质权 C.如果进行了质押登记乙可以取得质权 D.如果未进行质押登记乙不能取得质权 17.下列关于留置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 C.效力独立于所担保的主债权 18.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A.相邻的不动产

C.行使相邻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

B.相邻的动产

D.相邻的动产与不动产 B.客体只能是动产

D.客体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

19.下列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共有关系

B.主体具有双重身分性

2 C.内容具有复合性

20.具有恒久性的权利是(

) A.合同权利 C.人身权

D.客体只能是建筑物

B.知识产权 D.所有权

21.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可以分为(

) A.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C.主物权与从物权

22.无过错责任原则(

A.是指在行为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B.只能在双方均无过错时适用 C.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D.只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

23.某杂志为扩大销量,精心炮制了某著名影星甲的一段绯闻,给甲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甲将该杂志社告到法院,该案不适用的责任方式是(

) A.赔偿损失 C.赔礼道歉

B.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D.消除危险

B.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 D.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24.李某骑自行车经过一路面施工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对于李某的损失,应由(

) A.李某自己承担 C.发包人承担

B.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 D.承包人承担

25.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行为中适用推定过错的是(

)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 C.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B.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 D.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26.王某被李某的惊马踏伤,向李某诉请损害赔偿。王某不需要举证证明的是(

) A.自己所受的损失 C.侵权的事实

B.侵权事实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D.李某的过错

27.甲与妻乙携5岁的女儿丙和70岁的老父丁一起去春游,在乘坐缆车时不幸坠入山谷,四人无一生还,又无法确定他们死亡的先后顺序,如果他们都有继承人,推定最先死亡的人是(

) A.甲 C.丙

B.乙 D.丁

28.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的继承权是一种(

) A.形成权 C.绝对权

B.期待权 D.相对权

29.依我国现行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

) A.不得代位继承 C.仍享有代位继承权

B.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D.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 30.下列关于遗产份额确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尽义务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B.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有权分得适当遗产

C.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D.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下列行为中,成立无因管理的是(

) A.小学生将走丢的幼儿园小朋友送回家 C.代邻居缴纳税款 E.参与邻居家房屋的救火

32.一般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是(

) A.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 B.因人身权受到侵害的 C.因继承权受到侵害的 D.因债务迟延履行造成损害的 E.因拒绝支付租金而发生纠纷的

33.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是(

) ...A.在寻人启事上刊登张某的照片 B.在通缉令上使用逃犯徐某的照片 C.在庭审中使用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照片

D.未经本人同意在照相馆橱窗中陈列李某的照片 E.在新闻报道中使用黎某的照片

34.李某因突发脑溢血去世,弥留之际留下录音遗嘱。在场人员有:护士甲、医生乙、李某的儿子丙,李某的邻居丁以及丁的女儿戊(15岁),上述人员中可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是(

) A.甲 C.丙 E.戊

35.李某自甲商场购得乙厂生产的高压锅,后因高压锅存在质量瑕疵,导致高压锅爆炸,炸伤李某。李某(

) A.有权请求甲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B.有权请求甲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C.有权请求乙厂承担侵权责任

D.有权请求甲商场和乙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只能请求乙厂承担侵权责任

B.乙 D.丁

B.道路维护人员救助自杀的路人 D.收留被子女遗弃的老人

4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6.简述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以及中断事由。 37.简述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38.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39.简述身分权的概念和特征。 40.简述债的发生原因。

四、论述题(本大题10分) 41.试述平等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l0分,共20分) 42.甲、乙、丙三人按1∶2∶2的比例出资购买一农用小型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设备发生故障,乙将该设备送到丁处维修,丁要求乙支付500元维修费,乙仅愿意支付与自己所占份额相应的部分。在设备闲置期间,丙未经甲、乙同意,将该设备在二手设备市场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了戊。 请问:(1)乙拒绝偿还全部维修费是否合理,该债务应如何承担? (2)丙是否有权转让该设备?说明理由。 (3)戊是否能够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为什么? 43.某日,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均为未成年人)在楼房的阳台上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三人各自拿了一块砖头,同时从阳台上往下扔。其中一块砖头恰好砸中了在户外散步的姚大民怀抱的三岁儿子姚小民,致使其当场死亡。但该致害砖头为谁所扔不能确定。姚大民遂将王小东等三人告上法庭。 问:(1)本案中,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15篇:第二章 民法

第二章 民法(民法概述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权利

民事责仸 )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没有民法典,1987.1.1 实施《民法通则》 2012.7.1实施《侵权责任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法律地位、适用法律)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三)等价有偿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单】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10 台,应付款5 万元。因甲不能付清全部货款,乙表示只要甲支付4.8万元即可了结。乙的行为有效,这体现的民法原则是( )A.平等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题单选】某县政府为新建办公大楼,向该县银行贷款500 万,到期未能偿还,银行遂以该县政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是( )A.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B.属于政府行为,受行政法调整 C.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D.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包括:①物②行为③有价证券④非物质利益⑤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知识产权)

1.著作权 著作财产权:作者终身+死后50年(出版/发行/复制) 著作人身权:永久(署名/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权) 2.专利权:(1)发明:20(2)实用新型:10(3)外观设计:10

3.商标权:可视性 不能违背国家利益/公序良俗/商品本身的性质和性能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例题单选】下列行为侵犯到他人知识产权的是( ) A.甲模仿某知名作家的写作风格创作小说并以该作家名字公开发表 B.甲因无法分辨真假销售某高仿皮包,但未给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失 C.甲开发“A 与C”游戏并公开销售;但“AC”商标的权利人是乙 D.甲申请注册“AC琴行”,“AC”二字与某知名电脑商标完全重合

【例题多选】根据民法通则,( )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A.农民 B.法人C.个体工商户 D.联营组织 民事主体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是指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类型(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 口诀(75)“16到18自己挣钱自己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所有的商行为均无效”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①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 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②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配偶父母子女) ③法院宣告④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口诀(77) 宣告失踪2年无顺序 法律后果:“财产代管制度” 宣告死亡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

4、

2、0)②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③法院宣告④结束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口诀(77)宣告死亡420有顺序 法律后果:“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例题单选】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5 年未归,无任何音讯。孙某欲改嫁,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孙某丈夫视为死亡,孙某可以直接改嫁B.孙某丈夫不论是生还是死,孙某都可以直接改嫁

C.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孙某可以改嫁D.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 口诀(77)宣告死亡420(法律后果:“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中的“妻离” 【例题单选】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民死亡,必须是其下落不明满( )。 A.1年 B.2 年 C.3 年D.4年 口诀(77)“宣告死亡420”中的“4”

【例题单选】甲下落不明满6年,其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 ) A.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B.只按其妻的申请宣告失踪 口诀(77)宣告死亡420有顺序,宣告失踪2年无顺序 C.只按其父的申请宣告死亡D.让其妻和其父商量,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

【例题多选】小周今年17 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基本能养活自己。依据民法,小周( ) 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B.无民事行为能力C.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D.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口诀(75)“16到18 自己挣钱自己花”

【例题单选】现有一商品房,所有权人为小峰(6 岁),其欲向丁某出售该商品房,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由( ) A.小峰自己签订B.小峰的法定的代理人代理签订C小峰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自己签订D.小峰自己签订后进行公证 口诀(7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所有的商行为均无效”

法人——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口诀(2)法人有“三独”:财产独、责任独、名义独法人有“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口诀(3)法人的责任承担:“一个承担,三个不承担”口诀(5)监事会“穷人俱乐部”口诀:董事会“富人俱乐部”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3万:(公司法26条) 口诀(1)法人注册资本:“双过线”原则

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一人公司:最低10万(一次性交足)

两个政策: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计划生育政策”),该公司还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绝育政策”)口诀(4)一人公司“两个政策”:计划生育政策+绝育政策

【例题单选】某公司由甲、乙、丙、丁、戊出资设立,丁和戊分别被依法选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根据法律规定,银行下述主张能获得支持的是( ) A.要求做出贷款决策的丁返还贷款B.要求该公司返还贷款

C.要求已足额缴纳出资的甲、乙、丙三股东返还贷款D.要求对该公司承担监督检查责任的戊返还贷款 口诀(3)法人的责仸承担:“一个承担,三个不承担”

【例题单选】大学毕业生小赵欲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主创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可以投资设立一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 C.不能分期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D.公司章程中必须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定 口诀(4)一人公司“两个政策”:计划生育政策+绝育政策,中的“计划生育政策” 3.法人的分类

(1)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2)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3)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典型的法人。 【例题单选】下列权利中属于法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 )A.生命健康权B.亲权C.肖像权D.商标权 【例题单选】张某和李某约定设立“金达服装有限公司”,两人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不得低于( )。 A.3万元 B.5 万元C.10万元 D.50万元

【例题单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 )。 A.3万人民币B.10 万人民币C.30万人民币D.50 万人民币 自然人VS 法人

(一)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又称为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一)合同的订立

1.要约-- 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题单选】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A.投标书B.招标书C.招股说明书D.拍卖公告

合同效力

1.有效:有能力、意思真、不违法2.无效:违背国家利益

3.可撤销可变更: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 4.效力待定:无权代理行为、限人超越能力

【例题单选】甲对乙新换的手机爱不释手,听丙说是进口高档手机,便主动以4000元购买。但事后确认该手机其实是地产普通手机,市场价仅1000 元。若甲反悔,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是甲主动要求购买的,买卖合同有效B.乙欺骗了甲,买卖合同无效 C.甲存在重大误解,买卖合同可以撤销D.丙欺骗了甲,买卖合同无效

【例题单选】王某在一高档商场花2 万余元购买的一件“兵马俑”经鉴定是复制品,王某以商场出售时未在商品标签上注明“复制品”为由,要求商场承担欺诈责任( )

A.商场不应承担欺诈责任,因王某知假买假B.商场的行为具有欺诈性质,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C.王某可以要求撤销买卖合同D.商场的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例题单选】王某花20万元在某汽车4S 店买了一辆小汽车,3 个月后,王某到4S 店保养汽车时,员工告诉他:“你的车发生过事故,车门已整过”,王某心想,自己开车至今未发生过事故,因而车辆并非新车,后经证实,该4S 店给王某的是一辆旧车。王某与4S店之间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存有以下行为( A.欺诈B.胁迫C.显失公平D.乘人之危 【例题单选】下列关于4S 店与王某之间汽车买卖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无效 B.合同有效C.合同可撤销D.合同效力待定 民事权利

物权《物权法》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3.16通过,2007.10.1 施行。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排他性

口诀: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物权法的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动产、不动产)

(3)公示公信原则 不动产的公示:登记动产的公示:交付 公信力的体现——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人在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且支付了合理价格,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例题单选】陈某、王某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陈某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陈某独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自物权/完全物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限制物权--他物权①用益物权②担保物权 口诀(69)所有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 【例题多选】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性质上看,它属于( )A.绝对权 B.支配权C.请求权D.完全物权

口诀(69)所有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

①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②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口诀(71)是否转移占有是区分质押和抵押最重要的区别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例题单选】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抵押的是( )

A.抵押人所有的机器B.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交通运输工具

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D.抵押人所有的房屋,但因没有及时归还银行贷款被暂时查封质押权 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口诀(71)是否转移占有是区分质押和抵押最重要的区别

【例题单选】甲向乙借款10万,约定1年内还本付息,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同意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作质押,签订质押合同,但因生意需要摩托车仍由甲使用,没交给乙。问该质权是否设立( )

B.设立,因双方订立质押合同C.未设立,因甲未将摩托车交给乙D.未设立,因双方未办理订立质押合同留置权 即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题单选】物权法的立法是涉及每一个人生活的大事,按照物权法的一般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土地使用权 B.抵押权C.留置权 D.质押权

【例题单选】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 )三大类。A.地役权B.质权C.担保物权D.留置权

【例题多选】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性质上看,它属于( )A.绝对权 B.支配权 C.请求权D.完全物权

口诀(69)所有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 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

【案例分析单选】村民甲为做生意,向乙借款10 万元,约定1年内还本付息,为保障自己的债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其母亲仅有的两间平房(市值8 万)抵押给乙,并由其母亲在抵押协议上签字,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甲同意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作质押,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因生意需要摩托车仍由甲使用,没有交给乙。1年期满,甲不能还本付息,乙向法院起诉。

1.甲将自用的摩托车质押给乙,对该质权是否设立,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设立,因摩托车属于甲的财产B.设立,因双方订立质押合同 口诀是否转移占有是区分质押和抵押最重要的区别 C.未设立,因甲未将摩托车交给乙D.未设立,因双方未办理订立质押合同 2.在甲乙双方订立的质押合同中,双方不能约定的是( )

A.在甲不履行债务时,摩托车归乙所有B.在甲不履行债务时,摩托车折价2万元抵债

C.在甲不履行债务时,乙可以从摩托车拍卖款中优先受偿D.在甲不履行债务时,乙可以从摩托车变卖款中优先受偿 口诀(72)流质契约禁止。《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三、共同的管理权) 【例题单选】某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被物业公司划出停车位对外出租,其收益应该归( )所有 A.房地产开发商B.物业公司C.小区业主所有D.小区所在地居委会

债权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特征: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 口诀: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

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

(二)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 4.无因管理之债

口诀(70)不当得利必须一方得利一方受损且同时发生,无因管理必须要有特定受益人。 合同之债: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例题单选】丁某出租给叶某的门面房租期在3 年以上,则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10年B.20年C.30 年 D.50 年 【例题单选】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化肥,双方约定借期但未约定利息。期限届满,甲归还本金10万元,乙要求支付2000 元利息遭到拒绝,对本案利息纠纷的处理,正确的是( ) A.甲可以不支付B.甲应当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

C.甲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上限支付D.甲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下限支付

不当得利之债: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损失一方享有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 口诀(70)“不当得利必须一方得利一方受损且同时发生” 【例题单选】在下列哪种情形中,甲构成不当得利( ) A.某城市修建地铁,地铁附近居民甲的房屋大幅升值

B.甲、乙之间订有买卖合同,价款为8000元,甲将6000元的带有瑕疵的标的物卖给乙 C.甲在赌场参加赌博,乙输给甲5000 元,当场支付给甲

D.甲到某超市购物,付款时由于收银员的疏忽,致使一件价值500 元的商品未付款 【例题单选】下列事实中,能发生不当得利的是( ) A.债务人清偿未到期的债务B.给付因赌博所欠的钱

C.养子女给其生父母的赡养费D.顾客多付售货员的货款 口诀(70)“不当得利必须一方得利一方受损且同时发生” 【例题多选】明星丁某在赈灾晚会上公开承诺给灾区捐款80 万元,但事后只捐30万元,对余款50 万元的捐赠,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丁某只是口头承诺,可以撤销捐赠B.赠与是实践合同,因丁某尚未给付,可以撤销捐赠 C.丁某不可以撤销这一捐赠,因为这是救灾D.丁某不可以撤销这一捐赠,因为他是公众人物

无因管理之债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受益人则要承担支付管理人由于无因管理事实而发生的费用的义务。

口诀(70)不当得利必须一方得利一方受损且同时发生,无因管理必须要有特定受益人

【例题单选】甲被车撞伤倒地,行人乙拦下一辆出租车,将甲送往医院,乙支付了车费,其间,甲的手机丢失,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B.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

C.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D.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例题单选】下列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

A.甲清扫马路上的积雪B.承揽人保管定作人的提供的原材料

C.乙跳入河中救起落水儿童D.医生抢救病人 口诀(70)“无因管理必须要有特定受益人”

【例题单选】张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就餐,将车停在饭店停车场中,饭后欲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10 元。”张某称:“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下列关于支付10 元洗车费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停车场洗车费于法无据,张某无需支付

B.双方已形成事实保管关系,张某需要支付 C.停车场已付出劳动,张某应当支付 D.因张某在饭店消费,无需支付

人身权

人身权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特征: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 分类: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

①生命权②身体权③健康权④姓名权与名称权⑤名誉权⑥隐私权⑦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例题单选】下列属于侵犯肖像权的是( )

A为了寻找失散亲友而在报纸上刊登出的寻人启示中使用的被寻人的照片 B为追捕逃犯而在通缉令上所使用的逃犯照片 C.因新闻报道需要而使用他人的照片 D.未经同意将获得福利彩票特等奖的获奖者照片用于广告宣传 身仹权

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监护权、亲属权等。 继承权

公民死亡以后,依法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多】在顾某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有权继承其遗产的人包括()A.顾某的父亲 B.顾某的妹妹 C.顾某的侄子D.顾某的养女 2.遗嘱继承

①概念: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②特征:一是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二是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进行 遗嘱继承效力大于法定继承 3.遗赠抚养协议

《继承法》第31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抚养协议效力大于遗嘱继承大于法定继承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普通时效:2 年特殊时效:

1、

3、

4、

5、20 口诀(7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

1 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年: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4年:涉外合同(两个国际)

5 年:根据《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0 年: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口诀(73)一身未租寄,二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例题单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A.半年 B.1 年 C.2 年 D.4年

【例题单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 )A.实体权利B.胜诉权C.起诉权D.起诉权和实体权利

【案例分析单选】某化工厂工人在操作中发现氯冷凝器的管道出现穿孔,有氯气泄漏,在紧急处理中发生局部的三氯化氮爆炸,氯气随即弥漫,给附近居民造成人身损害。因双方不能达成赔偿协议,邓某等3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推选邓某等3 人作为代表。问:邓某等30 户居民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 )A.l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概述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民事责仸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是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 4.民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判断】民事责任以惩罚加害人为目的。( )

【例题单选】施某将王某打成轻伤,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

A.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B.民事责仸和刑事责仸C.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D.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种类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述

二、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法律特征: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当事人的不履行义务为条件的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情形 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 (1)预期违约: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2)实际违约: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 2.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1)法定:不可抗力 (2)约定:免责条款 违约责仸与侵权责仸的竞合

合同法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给了受损害方在有双重请求权时以选择权,可以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自己权益的方式,要求违约方、侵害方承担责任。 违约责仸的承担方式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例题单选】下列选项中,属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是( )A.恢复名誉B.赔偿损失C.消除危险D.停止侵害 侵权责仸(侵权责任的概述

侵权责任构成

特殊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承担

共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条件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仸的构成

侵权责仸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例题单选】徐某办完离店手续欲走出某宾馆大门时,因地面有水迹,滑倒致右臂骨裂。关于徐某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 )

A.徐某承担责任,因其已办完离店手续B.徐某承担责任,因其自己不小心滑倒

C.宾馆承担责仸,因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D.徐某承担主要责任,宾馆承担补充责任,因徐某还未走出宾馆 特殊侵权责仸

1、无过错责任(9种)

2、过错推定责任(8 种)

【例题单选】蔡某饲养的一条宠物狗挣脱后,将一名在小区内玩耍的小孩咬伤,有人指认该狗为蔡某所养,该小孩家长找到蔡某要求赔偿。关于小孩被狗咬伤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蔡某承担责仸,因蔡某是狗的饲养人

B.小区物管公司承担责任,因物管人员疏于管理

C.小孩家长承担责任,因小孩被咬纯属意外 D.蔡某与小区物管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因蔡某和物管公司均存在过错 【例题多选】村民甲借乙的摩托车开往外地,途中因违章将丙撞伤,但交强险已不足赔偿,对不足部分的赔偿,下列观点正确的有( )A.甲是摩托车驾驶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B.乙是摩托车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C.甲和乙是利害关系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如果乙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不承担责仸和减轻责仸情形

【例题单选】甲对正在向其实施暴力的乙进行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致使乙受到伤害,则甲( ) A.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B.不应承担民事责任C.应承担适当民事责仸D.应承担补充民事责任

共同侵权责仸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类型

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即教唆、帮助行为

【例题单选】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 )

A.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B.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C.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D.共同侵权行为人,应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题单选】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由(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侵权责任B.教唆人承担侵权责仸

C.教唆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连带责任D.教唆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6篇:民法心得

民法知识租赁合约

合同编号:ZL-2017-0603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民法老师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魏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民法知识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民法知识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民法知识符合国家对民法知识内容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出租民法知识内容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民法知识来源于《民法》第五编 ;魏振瀛主编。

2、出租民法内容包括三大分篇,分别是债权、侵权责任和建设法律法规。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民法知识租赁期为终身租赁。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民法知识仅作为生活工作使用,绝不用于违反法律法规等不合法事宜。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民法知识,乙方应如期交还。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0.00元(大写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

租金总额为0.00元(大写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

2、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课堂教学内容)。

第五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甲方认真负责教授书本相关知识,如有必要在甲方自愿的基础上可拓展延伸民法相关知识面。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认真完成和按时交纳课堂作业。

(2)乙方应积极参与课堂学习中去。

(3)乙方应在学习完课堂知识后,完成民法学习总结(详见附录)。

第六条 本合同自乙方签字后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魏露

签约日期:2017年6月6日

签约地点: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

附录

学习《民法》已将近一年,坦白说,自从学习《民法》之后我的心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仿若踏进了北端的冰川,虽不知那股冻意从何而来,却又有着极强的探索源头满足求知欲的信念,观绒花纷飞、听凛冽呼啸。

喜欢看那些法律条文的应用,那一个个案例穿插了所学知识,一行行阅读下来获益匪浅。最欢喜的时候莫过于在解答这些案例时收获学习到的新知识,犹如垂钓的人满载而归。

喜欢课堂上老师传授知识时分享的选择题,边学习边应用更好的巩固了我们所学内容,也纠正了学习中的一些理解错误的东西。

在我看来,所有法律条文、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推广都是为保护每个生命体的。民法亦然。民法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这不仅是立法技术发展的结果,也是为人之本。在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下,唯有法律才能更好的规则这个世界的秩序。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务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活动是日常的社会生活,相对于刑法和宪法,民法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学习好民法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利益,切实解决生活中常遇到的问题。

在这一年的学习中,最大的感想便是学习民法这类法律条文不能只看法条,最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要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解答才能更好的理解和掌握,学民法,要多做练习。这条方法在课堂上老师有通过各类选择题和案例作业帮助过我们学习《民法》,不得不说,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感谢老师的认真负责,带领我们学习新知识,丰富了我们的精神世界。

在学习完《民法》一书之后,老师还专门向我们讲授了与我们专业有关的建设法律规范。这为以后从事本专业多了一面保障我们权益的盾牌,我觉得凡是所学必有所用,所以掌握所学知识尤为重要。

最后,民法学习要坚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人生处处皆民法,课堂教学结束了,可我的学习路途仍会继续。当然,民法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民法理论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对一个个认知的基础上不断积累的,理论与实践结合是对知识最好的回响态度,因此学习民法等法律知识任重而道远。在不断学习中我也将紧握民法这把法律武器,利用自己所学帮助身边的人。

魏露(20141420)

工程造价6班

第17篇:民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2*15)

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2.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选项正确?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3.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4.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和B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

B.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医疗费,但可以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

C.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或赔偿损失

D.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但是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

5.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6.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7.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11.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12.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3.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14.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

15.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多项选择题(3*5)

1.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

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2.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3.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4.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应归甲所有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D.抵押权未成立

5.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定项选择题(3*4)

1.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2、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

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请回答91-93题

3.关于甲与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虽在3月21日没有付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3月20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

C.甲不需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D.乙公司有权解除合

案例分析

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6分)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4分)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8分)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4分)

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

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7分)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7分)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7分

第18篇:民法show

1各位同学下午好,此次班会主题为“学法立行,守法做人”。而在此。我们又不得不提法律了。所谓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并不是简单机械的对人们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它是维持国家正常运行的工具,它也已经深入我们的生活。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法律是我们正常生活的有利保障,更是我们今后生活乃至人生路上的行动指南。由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法律并且加以运用。下面有请王旭同学为我们带来诗歌朗诵《一二四普法>,

2有请贾慕熙同学带来拉丁舞。

3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们缺乏法律知识与法律观念,青少年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已经成为严重的问题,我想我们都需要思考,下面就有请李倩等同学为我们带来小品

4游戏环节,找不同。

5有请512寝室同学为我们到来歌曲

6作为大学生的我们,要学会依法律己,依法办事。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我们更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守法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守法。

最后,就请大家一起合唱我们的班歌

7至此,我们的班会民法show完美结束。

第19篇:民法选择题

1.甲乙公司互负债权债务50万,丙公司对乙公司也负有50万债务,设乙公司在2013年12月申请破产被法院受理,则下列抵销有效的是?

    甲公司于2014年1月向乙公司发出了债务抵销的通知

乙公司的管理人于2014年1月向甲公司发出了债务抵销的通知

丙公司于2014年1月与甲公司签订债权让与协议,取得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并通知乙公司进行抵销

乙公司的股东张某以其对乙公司的50万货款债权抵销了其对乙公司的50万出资义务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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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32 90 27311#

2.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半年后,甲隐瞒已经出租给乙的事实,将房屋出卖给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  乙有权主张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乙有权自知道甲出卖给丙的事实之日起15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乙有权主张甲、乙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

丙购买房屋后有权请求乙搬离该房屋,乙可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不定项: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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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27 41 27206#

3.甲驾车闯红灯,与此同时,对面的乙也驾车闯红灯,结果甲、乙二车同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行人丙,至丙重伤。对丙的损害应如何救济,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    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由甲、乙对丙的损害适当补偿

如果甲无力赔偿,由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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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34 39 27003#

4.下列哪一情形,能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   甲公司的运油船发生原油泄漏,导致大面积环境污染,海岸上的乙海餐厅因游客锐减月纯收入损失高达30 万元

甲、乙发生口角,乙女打了甲男一耳光,不料甲患有先天性疾病(鸡蛋壳头盖骨),这一耳光使甲的头部遭受重伤

甲服毒后昏迷不醒,被送往乙医院救治,乙医院的医生因疏忽大意当成中暑治疗,甲因中毒死亡。后经鉴定,因甲中毒太深,即使乙医院诊断正确,也无力回天

乙明知丙乃有妇之夫,仍与丙同居。现丙的妻子甲起诉与丙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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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44 140 27002#

5.2010 年3 月1 日甲将自己的三间平房以10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一次性交付了全部价款,甲交付了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2011 年3 月,这三间房屋被依法征收,按照补偿标准可获400 万元补偿款。甲、乙为此发生纠纷。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  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甲有权以显示公平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  甲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通知乙解除该买卖合同

甲有权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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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27 68 27001#

6.出租车司机甲凌晨收班回家途中发现乙正在盗窃当地富商丙开办的商店,甲上前制止,乙以携带的凶器将甲刺成重伤。乙随后盗走丙商店中价值100 万元的财物。甲因家境贫寒,无力承受昂贵的治疗费用,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即出院在家养伤。丙感觉甲的行为并未对自己产生实质性的有益后果,从未探视过甲,亦未向甲提供任何资助。有媒体报道该事件后,引起了强烈社会反响,多数群众认为丙为富不仁,败坏社会风气。设若甲提起诉讼,请求有关人员对自己遭受的损害予以补偿,则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 法院应坚持党的领导,以党的以德治国的方略为准绳,判决由丙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应以公平正义理念为依据,判决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应维护法律的权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判决由乙承担赔偿责任,乙无力赔偿时,由丙适当补偿

法院应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出发,判决由乙承担赔偿责任,乙无力赔偿时,由丙承担补充责任   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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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7 12 26900#

7.甲在报纸上发表声明称,对开发出猪流感疫苗者支付报酬100万元。乙、丙分别于2009年5月1日、6月1日成功开发出猪流感疫苗。丙于6月10日通知甲,甲以为只有丙开发成功,便向丙支付了全部奖金。不料,乙于5天后通知甲,要求甲支付报酬。对此,下列哪一个表述是正确的?

    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报酬100万元

乙有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100万元

乙只有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50万元

如果疫苗可以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甲

不定项: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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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25 47 26899#

8.江南七怪和邱处机相约,十八年后决战烟雨楼,属于下列哪种合同??

    附条件合同

附期限合同

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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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6 5

26798#

9.下列买卖合同中,应由乙承担风险是?

  甲将一批小麦交给丙运输,甲听说丙起运后不久部分小麦被海水浸泡,在丙运至目的地之前,甲于3月1日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全部小麦出卖给乙,合同订立前,甲并未告知乙部分小麦被浸泡的事实

甲、乙约定甲将一辆汽车交给乙试用,价款10万元,试用期1个月,乙试用半个月后将该汽车为丙提供担保,担保期间,该汽车因意外毁损

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乙分5 年支付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所有权,甲将汽车交付给乙后不久,该汽车在地震中毁损灭失  甲将房屋出卖给乙,约定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风险由乙承担,甲将房屋建好后,尚未向乙交付房屋,房屋因泥石流毁损灭失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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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24 17 26695#

10.甲委托乙经纪行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一辆二手BMW 汽车,约定事成之后报酬为2万元,未作其他约定。乙找到丙,双方约定由丙为乙出卖该车提供信息,乙、丙约定事成后,乙向丙支付报酬5 千元,未作其他约定。根据丙调查(丙为此支出必要费用800 元)获得的信息,乙以35 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卖给丁。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   乙多买的5万元归乙所有

乙有权请求甲支付报酬2万元,以及自己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约定的报酬5千元

丙有权请求乙支付自己为此支出的必要费用8千元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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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27 12

11.3月1日,甲向乙购买了一匹赛马,双方当日约定由乙代为训练一年,届时甲取马并支付买马的价款和训练的报酬。9月1日,赛马产下一小马驹。10月1日,赛马在一次雷雨中遭雷击死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  甲于3月1日取得赛马的所有权

小马驹的所有权归甲所有

赛马死亡后,甲仍然应当向乙支付约定的买马价款

赛马死亡后,甲仍然应当向乙支付相应的训练报酬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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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12 6

26693#

12.下列甲、乙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的有?

  甲出版社给乙邮寄一本新书,规定若乙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乙承诺。乙于收到后的第4日将该书作为生日礼物赠送给了丙。但乙在收到该书后5日内一直未对甲作出任何表示

甲、乙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新鲜蔬菜1千吨,乙先行支付定金500万元,买卖合同自乙支付定金时成立。”后甲将1千吨新鲜蔬菜交付给乙,乙接收了蔬菜,但乙一直未按照约定支付定金和价款

甲、乙口头约定:“甲向乙出售东北大米10吨,价格随行就市。甲于2009年3月1日交货。”现甲交货日期已到,甲、乙却对价格产生争议

甲(22岁)、乙(20岁)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乙向甲借款20万元,甲于2009 年3月1日交付借款。”现交付日期已到,甲因故拒绝交付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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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33 22 26591#

13.甲委托乙为其购买电脑,双方签订了书面委托合同。乙已为购买电脑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发现自己急需的电脑通过其他的途径很容易获得,便电话告知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些论述是正确的?

  甲如取消委托,需要经过乙的同意

甲如取消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之   甲如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

如甲取消委托给乙造成损失,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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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3 5

26588#

14.小甲父母离异后,小甲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母亲经常出差,于是在出差时即将小甲托于小甲的姨妈照顾。某日午休时小甲在幼儿园与小朋友小乙打斗,恰逢幼儿园老师出去逛街没有及时制止,小甲用老师没有收回的玩具致小乙的眼睛失明。对于小甲对小乙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

    应由小甲的母亲和父亲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他们是小甲的监护人

应由小甲的母亲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他是同小甲共同生活的监护人,小甲的姨妈承担连带责任

幼儿园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负责照看小甲和小乙的老师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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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3 25 26475#

15.甲将自己的相机借给乙使用,乙不小心将相机遗失,被丙捡到。丙在自己家中将该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丁,丁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该相机出质于戊。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   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恶意占有

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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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8 51 26474#

16.甲药厂、乙银行、丙公司达成三方协议:为了担保甲药厂在2012年度向乙银行的所有借款,丙公司以其价值约1亿元的楼房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8千万元。乙、丙办理了楼房的抵押登记。第一季度,甲共向乙借款4千万元,后乙按照上级要求将这4千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了丁资产管理公司。第二季度,甲未向乙借款。第

三、四季度共向乙借款1.2 亿元。因甲到期不能清偿对乙银行的1.2 亿元债务,乙银行于2013 年3月1日申请法院拍卖了丙公司抵押的楼房,共获1.4 亿元。经查,甲对丁资产管理公司所负的4 千万元也未清偿。对于乙、丁对变卖楼房所得的1.4 亿元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   丁有权受偿4千万元

丁有权受偿2千万元

乙有权受偿8千万元

乙有权受偿1.2亿元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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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14 9

26473#

17.下列行为或者事件中,甲对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的是哪一项?

 甲的孩子被乙绑架,甲不愿报警,按照乙的指示支付赎金100 万元,乙如约释放甲的孩子;后乙在另一起绑架案中落网。    甲年幼时被他人收养,甲成年后按月支付生父乙生活费500 元,十年后乙死亡时将自己的财产全部遗赠给好友丁

甲自愿提前三个月清偿对乙清偿金钱债务5000 万元,因考虑不周致使甲的流动资金不足,经营失序

甲投资5000 万元在A 小区建成高级小学后,A 小区业主乙的房屋价值由原来的50 万元上涨到70万元

不定项: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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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4 3

26362#

18.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表述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  

 主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无论保证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均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中,从有关主债权债务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时,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中,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中断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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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7 24 26361# 19.“时代”公司的董事长章某超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权限,以“时代”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浪琴”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时代”公司将公司办公楼以2亿元出售给“浪琴”公司。此后,“时代”公司与“华纳”公司合并成“时代华纳”公司。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   “时代”公司与“浪琴”公司的办公楼买卖合同有效

董事长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时代”公司与“华纳”公司的合并属于吸收合并

“时代华纳”承受“时代”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需经对方当事人“浪琴”公司的同意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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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1 6

26342#

20.甲下班回家途中,被一从某楼房中扔出的烟灰缸砸成重伤,该栋楼房住了70 户人家,但不能查明烟灰缸是从哪一家扔出的。关于甲的权利,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   甲有权请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甲有权请求所有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业主乙如能证明自己不可能扔烟灰缸,则甲无权要求乙对损害予以补偿

甲如不能证明烟灰缸是谁扔的,则由甲自己承担全部损害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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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9 7

21.甲、乙携带未成年儿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经查,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甲生前投保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保险金100 万元。此外,甲有婚前房屋一套;乙有婚前汽车一辆。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  甲的房屋由A 继承

乙的汽车由B 继承

100 万元保险金由B 继承  100 万元保险金由A 继承

不定项: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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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1 15 26321#

22.下列关于代理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 甲因一批过时的服装无法脱手而遭受巨大损失,乙是丙商场的服装采购员,为了使甲免遭损失,乙以丙商场的名义,按照服装过时前的市场价格购买了甲的这批服装。甲、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丙的追认后生效。

甲公司欲购买一办公楼,委托乙为代理人。丙公司有一办公楼欲出售,也委托乙为代理人。乙拟订了一份丙将该房屋以市价出售给甲的买卖合同,并以双方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书上签名。甲、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甲或者丙追认后生效。

甲公司授权乙律师清理甲公司的往来债权债务,并约定甲公司为此向乙支付报酬50万元,于2012年3月1日支付。此前,乙因购买甲的房屋尚欠甲60万元未支付。2012年4月1日,乙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订立抵销协议,将乙欠甲的60万元抵销50万元。甲、乙间的抵销合同有效。

甲公司欲组建一婚庆车队,委托乙经纪行购买一辆市价约40万元的二手奥迪A6汽车(来源不限),报酬5000元。乙经纪行正好有一辆这样的汽车,乙随即以甲的名义与自己订立了以40万元出售该辆汽车的买卖合同。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有权请求甲支付价款40万元,但无权请求甲支付报酬5000元。

不定项: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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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33 18 26302#

23.下列哪种情形可以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  甲公司的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交通堵塞,被堵塞的驾车人丙为赶时间驱车绕道从马路旁的绿化带驱车前行,损坏花草若干,导致绿化带的管理人乙园林局经济损失5000 余元

甲、乙口头约定,乙次日一早免费搭乘甲的便车进城,结果第二天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

甲、乙口头约定,如果甲通过司法考试,就将甲所有的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全部送给乙

甲、乙书面约定2012 年8 月8 日领取结婚证,海枯石烂,永不变心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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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3 12 26281#

24.2010年3月1日甲将自己的三间平房以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一次性交付了全部价款,甲交付了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2011年3月,这三间房屋被依法征收,按照补偿标准可获400万元补偿款。甲、乙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   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甲有权以显示公平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甲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通知乙解除该买卖合同

甲有权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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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1 30 26218#

25.关于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是10年,B公司收到设备后进行了检验,为发现质量问题,B公司将设备安装后投入使用,使用至第6年,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经仔细检验发现当时合同约定的用铜铸造的零部件,是用合金铸造的,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交付货物之日起7日内D公司进行检验并提出异议,C公司交付货物后,D公司工作人员由于忙于设备的维修,直到第10日方进行检验,发现货物数量短少,D公司有权要求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公司从F公司处购买了一套设备,E公司使用后发现有质量问题,E公司隐瞒了真实情况,将设备卖给了I公司,I公司一直未使用设备,3年后I公司使用设备时发现质量问题,I公司有权要求E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G公司与H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未约定检验期限,H公司收到设备进行了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由于市场行情变化,H公司一直未将设备投入使用,3年后H公司将设备投入使用时,发现有质量问题,H公司有权要求G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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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17 23 25903#

26.下列关于代理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 甲因一批过时的服装无法脱手而遭受巨大损失,乙是丙商场的服装采购员,为了使甲免遭损失,乙以丙商场的名义,按照服装过时前的市场价格购买了甲的这批服装。甲、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丙的追认后生效。

甲公司欲购买一办公楼,委托乙为代理人。丙公司有一办公楼欲出售,也委托乙为代理人。乙拟订了一份丙将该房屋以市价出售给甲的买卖合同,并以双方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书上签名。甲、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甲或者丙追认后生效。

甲公司授权乙律师清理甲公司的往来债权债务,并约定甲公司为此向乙支付报酬50万元,于2012年3月1日支付。此前,乙因购买甲的房屋尚欠甲60万元未支付。2012年4月1日,乙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订立抵销协议,将乙欠甲的60万元抵销50万元。甲、乙间的抵销合同有效。

甲公司欲组建一婚庆车队,委托乙经纪行购买一辆市价约40万元的二手奥迪A6汽车(来源不限),报酬5000元。乙经纪行正好有一辆这样的汽车,乙随即以甲的名义与自己订立了以40万元出售该辆汽车的买卖合同。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有权请求甲支付价款40万元,但无权请求甲支付报酬5000元。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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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43 60 25902# 27.“时代”公司的董事长章某超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权限,以“时代”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浪琴”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时代”公司将公司办公楼以2亿元出售给“浪琴”公司。此后,“时代”公司与“华纳”公司合并成“时代•华纳”公司。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    “时代”公司与“浪琴”公司的办公楼买卖合同有效

董事长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时代”公司与“华纳”公司的合并属于吸收合并

“时代•华纳”承受“时代”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需经对方当事人“浪琴”公司的同意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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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16 30 25901#

28.甲、乙携带未成年儿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经查,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甲生前投保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保险金100万元。此外,甲有婚前房屋一套;乙有婚前汽车一辆。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   甲的房屋由A继承

乙的汽车由B继承

100万元保险金由B继承

100万元保险金由A继承

单选题: A 参考答案:C 您的答案: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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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19 33 25900#

29.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  仅自然人享有继承权

仅自然人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仅自然人享有人格权

仅自然人可作为代理人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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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45 69 25899#

30.甲(15岁)在乙经营的车行购买了一辆价值50万元的跑车,乙向甲交付了汽车,但甲一直未支付价款。后甲、乙因购车款发生争执,甲动手将乙打伤。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有哪些?

    甲的父母对该汽车买卖合同的追认是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针对乙的付款请求,若甲主张自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付款义务,甲的主张属于行使抗辩权的行为

甲对其父母对该汽车买卖合同的追认享有期待权

乙请求甲对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行使人身权的行为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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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B,C,D 31.以下事实中,不能在甲、乙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   甲开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撞断丙电网公司的输电线,致使某小区停电数小时,该小区的业主乙因停电不能营业造成利润损失1000元

甲赌博时输给乙2万元并当场给付

甲、乙约定某日在白玫瑰大酒店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甲向乙问路,乙欣然指路,但因乙疏忽而指错方向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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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244 1080

#25897

32.下列哪种情形可以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  甲公司的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交通堵塞,被堵塞的驾车人丙为赶时间驱车绕道从马路旁的绿化带驱车前行,损坏花草若干,导致绿化带的管理人乙园林局经济损失5000余元

甲、乙口头约定,乙次日一早免费搭乘甲的便车进城,结果第二天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

甲、乙口头约定,如果甲通过司法考试,就将甲所有的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全部送给乙

甲、乙书面约定2012年8月8日领取结婚证,海枯石烂,永不变心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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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89 260 25896#

33.经有关部门批准,甲出资5000万元设立了名为“贰基金”的基金会法人,章程规定“贰基金”以经营所得利润资助、奖励成绩优异的学生。章程还规定甲的妻子乙担任理事长,甲、乙任理事。后乙决定将5000万元全部投入股市购买房地产股,年获利6000万元。关于“贰基金”的法律属性,下列表述错误有?

    “贰基金”为公益法人

“贰基金”属于财团法人

“贰基金”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贰基金”属于营利法人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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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27 33 25895#

34.甲与同学乙、丙各出资10万元盖了一栋三层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三人共有。房屋竣工后,按照约定,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乙因常年在外做生意,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出卖给丁,甲、丙均表示反对。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 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区分所有,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有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甲、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共同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 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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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36 83 25894#

35.下列哪一情形,能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   甲公司的运油船发生原油泄漏,导致大面积环境污染,海岸上的乙海餐厅因游客锐减月纯收入损失高达30万元

甲、乙发生口角,乙女打了甲男一耳光,不料甲患有先天性疾病(鸡蛋壳头盖骨),这一耳光使甲的头部遭受重伤

甲服毒后昏迷不醒,被送往乙医院救治,乙医院的医生因疏忽大意当成中暑治疗,甲因中毒死亡。后经鉴定,因甲中毒太深,即使乙医院诊断正确,也无力回天

乙明知丙乃有妇之夫,仍与丙同居。现丙的妻子甲起诉与丙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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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5 19 25893#

36.2010年3月1日甲将自己的三间平房以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一次性交付了全部价款,甲交付了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2011年3月,这三间房屋被依法征收,按照补偿标准可获400万元补偿款。甲、乙为此发生纠纷。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   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甲有权以显示公平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甲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通知乙解除该买卖合同

甲有权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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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1 64 25892#

37.出租车司机甲凌晨收班回家途中发现乙正在盗窃当地富商丙开办的商店,甲上前制止,乙以携带的凶器将甲刺成重伤。乙随后盗走丙商店中价值100万元的财物。甲因家境贫寒,无力承受昂贵的治疗费用,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即出院在家养伤。丙感觉甲的行为并未对自己产生实质性的有益后果,从未探视过甲,亦未向甲提供任何资助。有媒体报道该事件后,引起了强烈社会反响,多数群众认为丙为富不仁,败坏社会风气。设若甲提起诉讼,请求有关人员对自己遭受的损害予以补偿,则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 法院应坚持党的领导,以党的以德治国的方略为准绳,判决由丙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应以公平正义理念为依据,判决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应维护法律的权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判决由乙承担赔偿责任,乙无力赔偿时,由丙适当补偿    法院应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出发,判决由乙承担赔偿责任,乙无力赔偿时,由丙承担补充责任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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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3 6

20798#

38.下列关于探望权说法正确的是:

   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探望权的主体除了父母之外还包括了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协助探望权的行使,如果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对孩子进行强制执行

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无权单独就探望权起诉

不定项: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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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 75 87 20797#

39.红星建筑公司是某市一家小有名气的建筑企业,具有三级资质。2005年1月2日,公司承揽东山花园开发项目。由于东山花园要求二级资质的建筑公司才能承包施工,因此红星公司老板张某找到东山花园的发包方负责人王某疏通。由于红星公司一直以来施工质量较好,价格较低,同时红星公司很快就将取得二级资质,只不过是由于相关手续还没办好而已,另外,红星公司还答应对部分工程垫资施工,张某列举出的这些条件最终说服了王某,于是王某代表发包方东山花园项目公司与红星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后来红星公司一直没有取得二级资质。2005年6月2日,东山花园竣工,但验收不合格。于是双方协商进行修复,15天后修复完毕,验收合格。现东山花园发包方认为红星公司不具备建筑施工的相应资质,因此拒付剩余主要工程款项500万元。关于红星公司与东山花园项目公司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  合同无效,因为红星公司没有相应资质等级

合同有效,因为双方实际上默认了红星公司实际施工

如果红星公司在工程竣工前获得了二级资质,合同有效

即使红星公司在工程竣工前获得了二级资质,合同仍然无效

不定项: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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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63 135 20796#

40.甲乙两人是某大学学生,甲经常通过校园网出售一些二手东西。一日,两人通过MSN洽谈二手掌上电脑的买卖事宜。甲称:“我有掌上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附有数码照片可供参考,2800元要不要?” 乙回话称:“东西不错,2400元的话可以接受。”甲回复:“可以,6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乙回电:“同意。”于是两人结束了聊天。6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比较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很多,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拟2000元出手,乙同意。由于乙想通过自己做兼职挣钱来付款,于是甲乙又约定分5期付款,每期400元,于每月月底支付,乙当即支付了400元,并取走电脑。临走时乙问甲电脑使用前是否需要杀毒或者重装系统,甲说自己刚买不久,从未感染过病毒,于是乙放心地离开甲处。根据上述案情回答:设本案中乙如约支付了4期,但最后一期未能支付,甲多次催告,乙仍无力支付。则甲:

    可以解除合同

可以退回货款,收回电脑,并要求乙支付几个月的电脑使用费

可以要求乙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但不能解除合同

如果甲解除合同,应当退回货款,并加付该货款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不定项: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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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B 41.红星建筑公司是某市一家小有名气的建筑企业,具有三级资质。2005年1月2日,公司承揽东山花园开发项目。由于东山花园要求二级资质的建筑公司才能承包施工,因此红星公司老板张某找到东山花园的发包方负责人王某疏通。由于红星公司一直以来施工质量较好,价格较低,同时红星公司很快就将取得二级资质,只不过是由于相关手续还没办好而已,另外,红星公司还答应对部分工程垫资施工,张某列举出的这些条件最终说服了王某,于是王某代表发包方东山花园项目公司与红星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后来红星公司一直没有取得二级资质。2005年6月2日,东山花园竣工,但验收不合格。于是双方协商进行修复,15天后修复完毕,验收合格。现东山花园发包方认为红星公司不具备建筑施工的相应资质,因此拒付剩余主要工程款项500万元。对于红星公司垫资施工的效力,如何认定?

    属于法人之间违法借款,无效

如果双方约定利息不超过国家标准的,应当支持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利息支付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不得要求支付利息

不定项: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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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38 35 20794#

42.红星建筑公司是某市一家小有名气的建筑企业,具有三级资质。2005年1月2日,公司承揽东山花园开发项目。由于东山花园要求二级资质的建筑公司才能承包施工,因此红星公司老板张某找到东山花园的发包方负责人王某疏通。由于红星公司一直以来施工质量较好,价格较低,同时红星公司很快就将取得二级资质,只不过是由于相关手续还没办好而已,另外,红星公司还答应对部分工程垫资施工,张某列举出的这些条件最终说服了王某,于是王某代表发包方东山花园项目公司与红星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后来红星公司一直没有取得二级资质。2005年6月2日,东山花园竣工,但验收不合格。于是双方协商进行修复,15天后修复完毕,验收合格。现东山花园发包方认为红星公司不具备建筑施工的相应资质,因此拒付剩余主要工程款项500万元。关于红星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  红星公司无权要求工程款,因为工程起初验收不合格

工程修复后验收合格,红星公司有权参照合同要求支付价款

即使工程修复后验收合格,红星公司也无权参照合同要求支付价款

修复费用由红星公司承担

不定项: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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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15 14 20793#

4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长期以每台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乙公司型号为F20的机床,分批交货,一个月交100台,货到付款。三个月之后,由于生产线故障,甲公司无法按期交给乙公司100台型号为F20的机床。于是双方协议将甲公司按期交给乙公司的产品变更为型号为F30的机床,价格为每台3000元人民币。下列观点错误的是:

    由于合同变更,甲公司应当返还乙公司已收的货款,乙公司应当返还甲公司型号为F20的机床300台

该月甲公司应当交给乙公司100台型号为F30的机床

该月乙公司应当给付甲公司贷款300000元人民币

由于甲公司的缘故导致合同变更,因此乙公司可以在货到后十日内交付货款

不定项: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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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24 14 20792#

44.小新在街上溜狗。小胖故意挑逗狗,狗将路过的樱桃小丸子咬伤并继续追赶樱桃小丸子。小新为了阻止狗继续追赶樱桃小丸子,在喝令不住的情况下用木棒将狗的腿打断。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   樱桃小丸子可以向小新要求赔偿

樱桃小丸子可以向小胖要求赔偿

小新可以要求小胖对狗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樱桃小丸子要求小新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小新存在过错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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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 99 100 20791#

45.下列各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  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发表小说所得的稿酬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转费

虽属婚前财产,但在共同生活中由双方共同长期使用、经营、管理的财产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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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133 156 20790#

46.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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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138 78 20789#

47.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如果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法》只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 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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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19 10 20788#

48.李某驾驶着一辆小轿车,路上突遇几个犯罪分子,将李某身上的钱财全部抢光,然后一脚将李某从车里踹出,驾驶着李某的车飞奔而去。李某赶快报警,后在追捕的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想要摆脱追捕,车速非常快,在一个十字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迅速赶到,并先垫付了抢救费用。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 由于该车归李某所有,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应由犯罪分子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与犯罪分子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垫付救助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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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12 2

20787#

49.甲在去动物园游玩期间,受到一只猴子的攻击,导致其脸上被划了好几道划痕,经医治,仍留下一些印迹,给甲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是:

  如果甲有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动物园的赔偿责任

如果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减轻动物园的赔偿责任   甲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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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135 101 20786#

50.甲于2008年将一辆二手的奔驰转让给乙,但因为甲最近出差,一直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乙在驾车游玩的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冲入人行道,一个行人由于躲闪不及,被撞成重伤。关于责任承担问题,甲与乙产生分歧,后起诉至法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 汽车归乙所有

汽车由于还未办理登记,故汽车还属于甲所有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乙承担赔偿责任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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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D 51.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在下列哪些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违反规章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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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14 6

20784#

5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在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  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能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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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15 7

20783#

53.关于格式条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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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11 8 20782#

54.李某去广东出差,晚上住在星辰旅馆。由于旅馆的门锁长期未更换,很容易被撬开,但李某并未发觉这一事实,回到宾馆后,锁上门,由于旅途劳累,倒在床上就睡着了。醒来后,发觉手机、钱包被偷,于是匆忙报警。关于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 星辰旅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李某的全部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小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星辰旅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李某自己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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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23 20 20781#

55.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支付的4万元定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  定金合同不生效

定金合同生效,且定金数额为3万元

定金合同生效,且定金数额为5万元

定金合同生效,且定金数额为4万元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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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36 7

20780#

56.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甲的朋友丁与债权人乙签订了保证合同,但二人都未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轿车价值为15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   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

乙可以先让丁承担保证责任

乙可以先要求实现抵押权,然后再让丁承担保证责任

丁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甲求偿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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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20 26 20779#

57.1998年9月,甲男与乙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次年,生一子丙。邻居都认为甲男与乙女是夫妻关系,2001年8月,甲男与乙女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时双方协议由乙女照顾抚养丙,后乙女考虑到自己带丙以后不好找对象,遂将丙交他人收养。甲男知道后向乙女要求对丙享有抚养权,那么:

    分手时双方已约定由乙女抚养丙,故甲男无权要求再抚养

丙已交他人收养,故甲不能再要求抚养丙

乙女把丙交他人收养时未征得甲男同意,故甲男有权要求变更丙的抚养权

甲男能否行使收养权由法院决定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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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11 24 20778#

58.赵龙酷爱养马,某日于周瑾处发现某名贵宝马,遂动了买马之念,双方商定价金20万元。现周瑾已向赵龙交付该马,但未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若周瑾请求赵龙付款,则赵龙:

  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交付证书义务为从给付义务

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付款与交付证书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   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交付血统证明书是主给付义务

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没有交付血统证明书是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虽通常不得成立该抗辩,但本案从给付义务与合同目的实现关系密切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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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44 21 20777#

59.王某为一成功商人,资产千万,有甲、乙、丙、丁四个儿子。2001年,王某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2002年,甲意外身亡,王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好友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一份,将一半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另一半财产赠给秘书贾某;2004年,乙的朋友兼合伙人赵某看望王某时称,乙挥霍无度,王某放心不下,则在赵某和助手见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的方式订立遗嘱,除将一半财产改为留给三儿子丙所有外,其余部分不变;2008年王某病危,半夜护士小姐巡房时,王某对护士称将一半财产留给四儿子丁所有,然后离开人世。其秘书贾某知道该上述情形后,在3个月后声明表示接受遗赠。则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   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一半财产应归甲所有,一半归贾某所有

王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全部财产应归乙所有

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一半财产应归丙所有,一半归贾某所有

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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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237 105 20776#

60.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应当如何赔偿损失?

  应当由第三人赔偿损失

应当由承租人与第三人按份承担损失   应当由承租人与第三人连带赔偿损失

应当由承租人赔偿损失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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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D 61.甲欠乙2万元,乙欠丙3万元,丙的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还不愿行使对甲的债权,丙提起了代位权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  该诉讼的被告是甲,原告为乙,因为丙以乙的名义提出

如果甲提出对丙的债权的异议,法院不予审查

如果乙的另一个债权人丁也对甲提起了代位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合并审理

在该诉讼中,甲可以向丙主张其对乙的抗辩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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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11 7

20774#

62.李某,妻子已故,生有一子李甲,已经成家另过。后李某与万某结婚,万某有一女儿王某(与李某存在抚养关系),万某的近亲属还有妹妹万丙。李某婚后即搬去和万某同住。不久,李某和万某在一次事故中遇险,李某当场死亡,万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李某、万某遗留12000元存款,请问,王某可以继承多少遗产?

    10000元

9000元

6000元

4500元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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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36 23 20773#

63.甲欠乙1000元钱,乙欠丙1000元钱,乙丙之间就乙对甲的债权转让事项达成了一致,并通知了甲。关于乙丙之间债权转让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 如果甲不履行债务,则乙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甲不履行债务,则丙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甲不履行债务,则丙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丙可以撤销该债权转让通知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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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19 16 20772#

64.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得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情形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    经营状况恶化

丧失商业信誉

转移财产

更换法定代表人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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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49 26 20771#

65.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债权,后乙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分立协议中约定原乙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丁公司承担,一段时间后丁公司又分立出一独立公司戊公司。原乙公司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   丙公司、丁公司和戊公司连带承担

丁公司和戊公司连带承担

丁公司和戊公司平均分担  丙公司承担一半债务,丁公司和戊公司平均分担另一半债务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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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12 8

20770#

66.甲与乙二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然使用该房并按照原合同如数交纳租金,出租人甲照收不误。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后:

    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甲、乙双方都有违约行为

承租人乙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甲、乙双方都以积极的行为建立了不定期租赁关系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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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2 0

20769#

67.甲公司为某大型国有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向市国土局所在的城市的某区购置200亩地准备建设新的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区。乙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取得土地后采取商业化运作,将该地转给乙公司由其负责新区的开发和建设。A公司为著名的建筑企业,乙公司与A公司于2004年10月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将小区的建设承包给A公司,双方约定,A公司应该在2007年5月30日之前将工程竣工交付,逾期则按每天工程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又分别与另外几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C、D、E、F公司。设由E公司承建的两栋宿舍楼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不合格后进行返修,但返修后到6月20日才竣工,则责任应该如何来承担?

  E公司自行向乙公司承担

E公司和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 A公司承担

E公司和A公司按份承担责任

不定项: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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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21 6

20768#

68.当事人若对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

    合同不成立

合同成立,当事人对此可协议补充

合同成立,对该部分内容,若法律有规定,一般应依规定

合同成立,若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可依交易习惯确定

不定项: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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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30 7

20767#

69.甲公司为某大型国有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向市国土局在所在的城市的某区购置地200亩准备建设新的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区。乙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取得土地后采取商业化运作,将该地转给乙公司由其负责新区的开发和建设。A公司为著名的建筑企业,乙公司与A公司与2004年10月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将小区的建设承包给A公司,双方约定,A公司应该在2007年5月30日之前将工程竣工交付,逾期则按每天工程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又分别与另外几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C、D、E、F公司。设该小区建成之前,乙公司对外发布广告称该小区采用的人造的水体为背景,从中间的山头人工建成一条小溪环绕住宅楼流过,营造小桥流水的意境,李先生深受吸引,不顾当时该楼盘高于市场价格,与乙公司定立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工程完工后发现,水体由于成本太高被取消,改成了绿地。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该案中的广告内容可以视为合同条款,李先生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  该案中的广告内容不能视为合同条款

该案中的销售广告不能视为要约,只是要约邀请

该案中的广告内容不能视为合同条款,李先生只能解除合同

不定项: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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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11 3

#20766

70.甲公司为某大型国有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向市国土局在所在的城市的某区购置地200亩准备建设新的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区。乙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取得土地后采取商业化运作,将该地转给乙公司由其负责新区的开发和建设。A公司为著名的建筑企业,乙公司与A公司与2004年10月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将小区的建设承包给A公司,双方约定,A公司应该在2007年5月30日之前将工程竣工交付,逾期则按每天工程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又分别与另外几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C、D、E、F公司。根据下列情形,A公司与C、D、E、F公司订立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有:

    C公司未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D公司没有资质借用另一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将主体建设工程转包给E公司的

该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就与F公司订立合同的

不定项: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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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B,C,D 71.某农户与乡政府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一千亩集体所有的荒山进行苹果果园种植,则承包期内,该农户对该块荒山享有:

    租赁权

土地所有权

承包经营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不定项: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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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51 64 20764#

72.周某和吴某于1990年结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周甲。1994年,夫妻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周甲随母吴某共同生活。周某离婚后未再婚。吴某与王某再婚后,与周甲一起生活。期间,吴某对周甲的活动控制很严,外出(包括上学和放学)均进行护送和接送,严禁周某接近周甲。由于周某看望周甲受到吴某的阻止,双方发生纠纷。对本案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  周某因离婚而丧失了对周甲的监护人资格

周某并不因离婚而丧失对周甲的监护人资格,但因周甲与吴某共同生活,吴某有权拒绝周某对周甲的探望

周某并不因离婚而丧失对周甲的监护人资格,吴某也无权拒绝周某对周甲的探望

周某是否丧失监护人资格以及是否有权探望周甲,取决于周甲是否同意

不定项: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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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3 1

20763#

73.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民事代理的是:

    代为书写遗嘱

代拟发言稿

代买办公用品

代为主持会议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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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25 25 20762#

74.关于合同的变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  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必须以原已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

合同有保证人的,主合同变更,应该取得保证人同意才能发生效力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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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37 7

20761#

75.下列各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有:

    张某将王某心爱的花瓶打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

赵某因与王某有仇,在王某不幸死亡后,到处散布王某的死亡是因为其生活不检点造成的谣言,王某的儿子请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害

刘某将其与父亲(已故)的惟一一张合影照片交给红花照相馆翻印,红花照相馆不慎将该照片遗失,刘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甲乙均为钢材厂,甲到处散布乙厂生产的钢材是劣质钢材的虚假事实,极大地损害了乙厂的商业信誉,乙厂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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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13 3

20760#

76.关于产品责任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只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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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61 19 20759#

77.关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不管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连带责任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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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23 3

20758# 78.甲和乙成立了一个合伙组织,后因经营不善而解散,但经营期间欠丙的债务还未偿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  甲和乙对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丙一直向甲追偿,则两年后其对乙的请求权就过了诉讼时效

乙对丁有到期债权,但一直不请求丁清偿,丙可以直接对丁提起代位权诉讼

丙对乙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可以引起对甲的诉讼时效中断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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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20 8

20757#

79.范某将某校校花林某的头像印制在本厂生产的棉质T恤上,因林某形象甜美,致使该T恤产量大增,范某当月获利2万元,现林某欲起诉范某侵犯其肖像权,关于此案说法正确的是:

    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林某遭受的损失来计算

赔偿数额应当按照范某获得的利润来计算

如果本题中范某的获利难以确定,则赔偿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

若范某获利难以确定的,直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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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38 3

20756#

80.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甲签订了承建甲开发项目中的商业大厦的合同,工程竣工后,因该开发商资金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工程款。依《合同法》,建筑公司的下列实现债权的方式正确的是:

 给予开发商一个合理期限,要求甲还款  如果因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遂与甲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因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遂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商业大厦拍卖,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因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遂将该商业大厦卖于另一开发商,就买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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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B,C 81.甲乙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后乙方违约,致使甲方遭受重大损失,且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赔偿甲的全部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 甲可以申请法院调高违约金的数额,基于其惩罚性特征,必要时可以高于实际损失

甲可以申请法院调高违约金,但不论何时都不可以高于其实际损失

甲方只可以选择增加违约金或者请求乙赔偿中的一种方式

甲方不可以请求法院调高或降低违约金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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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B,C 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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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5 2

20754#

82.甲在某楼下的闹市购买物品时,被楼上掉下的一罐液体砸到胳膊,皮肤被罐内的不明液体腐蚀,被送往医院。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人难以确定,但根据警方在现场的判断,该不明液体肯定是在二楼以上的人泼的。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 一楼的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楼以上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根本不可能实施该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楼以上的人构成共同侵权

二楼以上的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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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B 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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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74 11 20753#

83.李某欠王某1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张某欠李某8万元尚未到期,李某不想偿还其对王某的欠债,于是对张某发出通知,免除张某的债务。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   王某对李某免除张某债务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王某对李某免除张某债务的行为无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王某如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张某为被告人

王某如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李某为被告人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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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0 1

20752#

84.下列属于债的发生原因的是:

   某商场贴出告示:凡是今日在本店消费满500元的,本商场均赠送精美礼物一份

天气预报有暴雨,未经乙的同意,甲帮远在外地的乙修缮房屋

甲在没有和乙商量的情况下,将甲乙合作开发的新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卖给了一家公司

超市的收银员多给了顾客100元钱 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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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7 4

20751#

85.甲乙丙三人在河边比赛扔石子打水漂,结果不知谁的石子打中了对岸丁的额头,导致丁花去医药费3万元,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 丁可以要求甲乙丙中任何一人支付3万元

丁只能要求甲乙丙共同承担3万元的的医药费

丁只能要求打中自己的那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甲一人承担了3万元的医药费,则可以向乙丙追偿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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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8 1

20750#

86.下列关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    可以要求侵权人返还财产

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只能单独适用

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可以合并适用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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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7 0

20749#

87.张某经营一家餐馆,由于最近生意十分火爆,经常会产生大量的煤渣,由于一时来不及清理,张某就指使他的雇员将煤渣倒在路上,后李某在夜间骑自行车路过时,车子在煤渣上打滑,摔倒在地,手和脸部等多处部位被煤渣挫伤,花费医疗费若干。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 应由其雇员承担责任

应由张某承担责任

应由张某和其雇员承担连带责任

雇主承担雇员侵权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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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B,D 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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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4 3

#20748

88.关于诉讼时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之日起计算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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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B 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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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25 5

20747#

89.甲为唐山大地震的一位幸存者,在这场劫难中失去了双亲,且因当时年龄太小,对父母没有任何印象。一次偶然的机会,甲得到了一张父母的遗照,欣喜若狂,遂到某照相馆做技术处理,但照相馆却将照片弄丢了。根据法律的规定,甲得要求照相馆承担何种责任?

   因为甲对于该照片具有特殊的精神利益,故甲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甲的精神损害,照相馆无从预见,故不应赔偿

若双方就损失赔偿额有特别约定,照相馆应承担约定赔偿责任  合同法不调整精神损害赔偿,照相馆不承担任何责任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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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C 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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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6 3

20746#

90.顾某乘坐某公司长途客车从山东前往河南,在途中其手机被他人偷走,等扒手下车后,其他乘客方告知顾某,顾某立即叫停车,下车追赶小偷,司机立即停车,但还是让小偷逃之夭夭。顾某非常生气,认为自己的损失是运输公司没有尽到相应义务造成的,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 顾某所受损失可以向小偷要求赔偿

如果小偷无法找到,则顾某所受损失由其自己承担

顾某有权以违约为由请求运输公司赔偿部分损失

顾某有权以侵权为由请求运输公司赔偿部分损失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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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B 91.A市的市委书记刘某的妻子孙某是个体工商户,在当地繁华地段租了一家店面出售高档服装,每年收入颇丰,家中的积蓄已达40余万元。但不幸的是,孙某一次外出采购服装的时候遭遇车祸身亡。不久,当地银行找到刘某说,孙某这几年共欠贷款30余万元,要求刘某替孙某还债。刘某提出了下列理由,能构成合法的抗辩理由的是:

    刘某称孙某借款并没有征得自己同意,自己对此也是毫不知情,所以自己没有义务替孙某还款

刘某称孙某是以个人的名义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的,自己是国家干部,不能参与经营活动,况且孙某将所得全部用在娘家,自己分毫未取,因此不应替孙某还款

刘某称40余万元的积蓄是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其中只有20万元是孙某的遗产,自己只应以继承孙某的遗产为限对此债务承担责任

刘某称自己与孙某之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孙某在向银行借款时曾出示过约定财产协议的公证书

多选题: A 参考答案:B,D 您的答案: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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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33 12 20744#

92.甲被公派出国几年,临行前将自家家传的唐代名人人物字画托付朋友乙保管。乙便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有人来访便要请人观赏。丙来过几次之后就喜欢上了这幅字画,想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但乙告诉他说这是甲的,自己不能做主。一年后,乙因炒股亏损,又想继续炒股争取翻盘,便找到丙说若他肯出10万元便将该字画卖给他,丙经过考虑后同意了。买下该字画后,丙拿去请专家鉴定,专家称该字画价值约40万元。又一年后丙又去乙家,乙拿出一幅山水字画给丙看,说是唐代人所作,其从一朋友处5万元购得,现原价转让给他。丙看后也很喜欢,于是花5万元买下。事后,丙将这幅山水字画拿去请专家鉴定,得知该字画是赝品,价值仅500元。丙于是找乙要求撤销合同,乙不允。半年内,丙几次要求未果,后丙考虑到那幅人物字画物超所值,便没有继续与乙计较。此后一年半后,甲公派结束回国,向乙索要自家的家传字画,乙几年来炒股赚了不少钱,于是找到丙愿以20万元买回该字画,丙不同意。乙只好将此情况告知甲,甲即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  乙和丙之间的关于人物字画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乙和丙之间的关于山水字画的买卖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甲起诉时,丙享有对人物字画的所有权

甲起诉时,丙享有对山水字画合同的撤销权

多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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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B 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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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79 20 20743#

93.甲借款给乙1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丙与乙之间签订保证合同,未通知甲。后乙与甲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5万元,到期乙无力偿还该借款,为此发生纠纷。下面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 丙应承担5万元的保证债务

丙应承担1万元的保证债务   丙不应承担该保证债务

丙承担5万元保证债务后有权向乙追偿

单选题: A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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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45 49 20742#

94.甲绿色蔬菜生产基地与乙大学食堂签订蔬菜买卖合同,约定如果芹菜价位在本年度5月的市场价格高于4元/千克,或低于2元/千克,则合同不再履行。此合同为:

   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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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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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6 1

20741#

95.赖某为某地刑满释放人员,一直讨不到媳妇。赖某见邻村女青年李某漂亮便向其求婚,遭拒绝后,赖某多次带领一伙手下到李某家闹事甚至扬言要是不答应婚事就烧了李家,李家无奈将李某嫁与赖某。1个月后,李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    依职权撤销该婚姻

依职权宣告婚姻无效

如符合离婚条件,可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驳回李某起诉,告知其另行提起撤销婚姻之诉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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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23 30 20740#

96.甲在首饰店看到一款式样很新颖的钻戒,要价4500元。她非常想买但又未带够钱,而该钻戒仅剩一枚。于是其与首饰店老板商定,先付2000元,让该店给她留下钻戒,第二天再来付足余款并取走钻戒。孰料当晚首饰店发生盗窃案,该钻戒被盗。本案应如何处理?

    应由首饰店承担风险,退回甲2000元

应由双方分担风险,首饰店不必退还2000元,甲也不必补足2500元

应由甲承担风险,补足余款2500元

应由双方分担风险,各自承担2250元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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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6 2

20739#

97.孙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铁路运输合同,双方约定:孙某向李某支付运输费,李某将货物由甲地运到乙地并交付于周某。关于该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 就周某而言,该合同为无偿合同

周某为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该合同为实践合同

该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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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15 9

20738#

98.甲于1997年6月5日向乙借款1万元,于同年7月5日向丙借款1万元,现甲只有1万元的财产,应如何偿还乙、丙之债权?

    该1万元应还乙,因为先借先还

该1万元应还丙,因为后借先还

该1万元应平均还乙、丙,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

该1万元如何分配,需由乙、丙抓阄决定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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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16 5

20737#

99.甲欠乙2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但是甲已经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同时甲却实施了下列行为:收养了一个孤儿;拒绝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将其所有的唯一的值钱物品——一个价值10万元的祖传古董花瓶,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一个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且不知甲的欠款情况的朋友,又用卖花瓶所得的2万元买了一套真皮沙发,送给其即将要搬入新家的姐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 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甲拒绝继承其父亲遗产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甲收养孤儿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古董花瓶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甲赠送真皮沙发给其姐姐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单选题: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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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5 11 20736#

100.甲家住在某小区第1层,一日在公用的庭院靠近自家房屋的地方进行露天烧烤,生起火后甲出门去接在邻居家串门的女儿回来,烧烤架不慎起火,甲的房屋有被烧毁的危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 住在2层的乙端了一盆水欲浇灌自家窗台上种植的花草,听到门铃响不慎脚底打滑,一盆水泼向窗外刚好扑灭甲的烧烤架的火,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某丙到该小区访友,路过庭院时发现烧烤架起火并有蔓延之势,丙因不知水在何处,只好脱下自己的皮衣将火扑灭,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应赔偿丙的皮衣损失

同住1层的丁接儿子放学回家,看到庭院内的烧烤架起火,担心火势蔓延,危及自己的房屋,即脱下自己的外套扑火,同时叫儿子赶快回家取水来灭火。丁的儿子在回家取水途中因奔跑过快而摔倒,丁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甲应赔偿丁的外套损失,但对于丁的儿子在回家取水途中奔跑过快摔倒的损失则不予赔偿

住在3层的戊见到烧烤架起火,马上脱下外套灭火,但因火势太大,未能扑灭,在甲的房屋被部分烧毁时大火才被消防人员扑灭,戊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没有理由要求甲赔偿其外套损失

单选题: A 参考答案:B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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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民法读书笔记

读《寻找法律的印迹》

——以文明为义与法治同行

姓名:王亚萍学号:12010247028

遗忘不能使之沉睡,因为上帝赋予我们永恒的力量。——题记人类文明的进化史是伴随着社会进步,借助于不断成熟的上层建筑的发展而逐步演化前行的。其中,法律,尤其是在其萌芽期被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法制,更是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之于多数人,浩瀚、复杂甚至艰涩成为其最初的感性认知,关于法律的书籍则更是让人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士望而却步。余定宇先生不是法律学者,他从自己习惯的历史角度俯瞰了中华民族五千年法律思想史,别有况味。一个个震撼人心的故事,一幕幕历史画卷的瞬间,用游记故事的方式娓娓道来。

他从中华民族的起源黄河出发,在汾水斜阳下,寻找獬豸神兽的依稀足印;在壶口细雨中,聆听洛阳旧事,感慨郑国子产\"铸刑鼎\"的传奇;在齐鲁晓风里,徜徉徘徊,静观\"百家争鸣\"的雄奇壮阔;踏上八百里秦川,与秦始皇虚拟对话,看法家的潮起潮落;回首未央宫,再阅汉武帝\"独尊儒术\"的磅礴大气。

一路的追寻中,余先生为我们勾勒出中国古代法学跌宕起伏的印迹,并最终指出中国古代法学发展中的诟病,只有与时俱进才是根本出路。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世界著名的法学泰斗陈光中教授称赞余定宇先生:\"一位在法学的激流中,为中国的现实和改革出力的纤夫。

我想,所谓纤夫,就是在一路奔波中,不流连胜景而负重前行的践行者。

细细品味,其实春秋之前,我国古代法学与西方\"古典自然法学\"的道路是不谋而合的,比如老子的《道德经》就是中国\"自然法学\"的典型。可是,战国以后,在《法经》所代表的以\"刑\"为核心的法律文化推动下,渐渐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特有的\"中华法系\"。这种重刑轻民、法德结合的法系与以民法为核心的西方\"大陆法系\",在核心渊源、法律结构、诉讼程序等方面都大相径庭。

到了隋唐宋,中国古代法学可谓到达鼎盛时期。唐高宗主持制定的《唐律疏议》,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也标志\"中华法系\"最终形成。此后,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一起,并称为世界的五大法系。不过,自南宋以后直至明清,当\"西学东渐\"、\"西法东来\"的历史潮流,浩浩荡荡地席卷而过,落后的法律制度已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中华法系\"渐渐动摇。直至清朝末年,随着宣统下台,传承千年的\"中华法系\"最终被历史的尘埃埋没。

\"中华法系\"可谓是中国古代文化在法学领域的集中体现,可为何行至清末就举步维艰了呢?

清朝末年,世界范围内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已是\"车轮\"前行的主流,但清朝统治者固守君主至上等一系列\"祖宗家法\",维护摇摇欲坠的封建王朝统治。后来迫不得已变法修律,只是生硬地东拆西补直至完全穿上西方法系的\"大鞋\",始终都没有意识到以法律为代表的上层建筑应由经济基础决定,徒有其表的改变只会南辕北辙。

之后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是中国第一部提出\"主权在民\"的宪法性文献,但同样没有为\"车轮\"加上合适的\"链条\",变成一纸空文,很快被淹没。

掩卷而思,真是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印迹,指的是前人脚踏的地方,也暗示了未来的方向。如果选择一味传承,清末统

治者墨守成规的败北,意味着历史早已将道路堵死;如果选择一味照搬,建国后硬套前苏联法学造成的\"寒流\",已让闻者不寒而栗。那追寻的意义何在?我想,书中给出了答案。

一位法学家曾经说过: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作为一名学习了粗浅的法律知识,仰望法律殿堂的初学者,我深深体会到这句话的深厚蕴意。法律知识让我对社会进步、经济运行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因为物质文明进步的过程,也是精神文明不断发挥作用的过程,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是社会基本的行为规范,约束和保障着各项行为的合规化。正是这种有章可循的制度模式,使得人们的行为被合理的调节,进而使人类社会各个领域有序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是我们掌控了社会,不如说是我们掌控了自己。

有人曾说过:樱花是一种非常残忍的花,它下面埋的尸体越多,它的花就开的越灿烂。这样的一个说法不禁让我想到了法律,回味它的发展历程,我不禁感慨,人类在学会和平共处,公平正义地驾驭自身社会的道路上,竟然要留那么多的鲜血,但值得欣慰的是,他们的鲜血没有白流,这条法律之路将会越走越宽阔。

阅读了世界的法律,不仅会想到我国的法治建设。我们都知道,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它不仅仅是“刑也,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更不是统治者与执法官们可以随心所欲的胡作非为,面对这样一个鲜明的对比,我们可能会产生这样的反思:什么时候,我们中国各地的法院门前,也会矗立起一尊正义女神的雕像,或,给我们的独角神兽双目蒙上一条毛巾?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信仰以德化众,以理服人的国家,并且经历了漫长的封建岁月,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我们国家的大多数人都信奉中庸之道,以所谓的“容忍”为美德,殊不知,在这样一个中庸之道的背后,折射的是一个国家人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律不同于道德,于是,我们的国家施行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国策,以德来教化人民,以法来约束人民,但是,我不禁要问:一个信奉中庸之道的民族,能够创造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健全的国家吗?恐怕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吧。

新一轮的社会主义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进行,虽然经过三十年建设,中国社会大踏步地走向\"依法治国\",走向\"民主法治\";但是在\"车轮\"的前行中,法律制度仍有滞后与不完善。只有顺应\"车轮\"前进的方向,不断改革与创新,才能通向文明、走向进步。法治的社会,法治的精神,始终是现代文明社会孜孜不倦的追求。从《寻找法律的印迹》这本书中,我们回望历史,感慨于古人的先知,更启迪了我们的混沌。自由、公平和正义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起步而衍生的,并将会在人类社会前行的历程中绽放出更加璀璨的光芒。

一个民族有一些关注天空的人,他们才有希望。历史的悲歌,发人深省。我们不仅要“忆往昔峥嵘岁月”,更要相信,遗忘并不能使之沉睡,因为上帝赋予了我们永恒的力量。

民法读书笔记

读《寻找法律的印迹》

——以文明为义与法治同行

学校: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班级:文法外语系2010级法学班 姓名:王亚萍

学号:12010247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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