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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商务局酒类流通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15:32:35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商务局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总结和计划

为规范我县酒类流通秩序,认真贯彻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精神,在进一步加强酒类经营备案登记的基础上,努力规范全县酒类流通秩序,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保障酒类食品安全, 2009年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得到了持续、健康发展,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

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商务局领导十分重视,成立了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执法室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酒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使酒类管理工作和执法得以顺利开展。

(二)加强酒类经营备案登记

1、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在年初开展酒类备案登记的基础上,继续对中心城区备案登记实行全面推开和对乡镇经营户逐步开展登记。目前为止,全县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已备案登记300余家,备案登记率达95%。

2、对已登记的酒类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建立管理台帐制度,做到有据可查,对新增酒类经营户和改行停业经营者及时补办登记或注销手续,做到证照相符。

3、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健全酒类流通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建档工作。为做好酒类消费的溯源工作,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都应有《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酒类经营者应在备案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和实施《随附单》制度,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一式三联,由县商务局统一购置提供。

(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情况

今年以来,全县加强了酒类流通监管行政执法力度,对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经营户进行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重点打击酒类经营户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未经qs认证等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酒类商品,共开展专项行动3次,在检查中没有发现违法违规情况。

(四)组织学习培训,提高酒类管理人员素质

从分管领导到具体工作人员,平时都认真学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解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落实随附单制度,明确下一步全县酒类流通管理的要求:即以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批发经营、零售经营规范为核心,建立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保证酒类消费安全,促进我县酒类流通经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酒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随附单制度执行难,由于随附单目前在全省范围内没有统一规范使用,同样在本县经营户中很难推行,市场缺乏有效监管。

(二)执法人员和经费不足,存在酒类管理人员紧缺,经费紧张,影响了工作开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迫在眉睫。

三、一是市场检查密度不够。由于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少,工作任务重,在日常工作中,难以统筹兼顾,在市场上的检查相对减少,特别是零售终端的检查相应减少。存在着工作布置多,督促检查少的问题,致使有些工作落实不到位。

2010年工作意见

进一步落实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和流通随附单制度,增强全行业酒类经营者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继续引导消费者从合法、正规的渠道购进酒类商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继续营造秩序规范、打假保真的良好氛围。2010年工作打算如下: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进一步提高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认识,明确人员,落实责任,解决必要的专项管理经费和执法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工作设施,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流通和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着力推进,作为全县流通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年度进行总结表彰。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素质。

组织酒类管理人员培训,学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等相关文件资料,定期交流探讨,提高酒类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3、抓重点抓难点,开创管理工作新局面。

2010年,全县酒类批发、零售企业要全部纳入备案登记,酒类批发企业登记率达98%以上,零售企业登记率达98%以上,并全面实行随附单制度。酒类生产企业、酒类批发企业必须实施随附单。要把目前备案登记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的街道、乡镇酒类流通经营企业作为工作的难点,进一步加强宣传,服务到位,工作到位。

4、继续加强督查,全面推进此项工作。

加强对酒类流通经营企业的督查,规范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的落实意识,对酒类流通经营企业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情况进行通报,表彰先进,鞭策落后,推动全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5、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酒类市场。

我们将会同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加强对酒类流通市场的检查,通过常规检查、节日检查和举报检查等多种形式,对部分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尤其是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行为,促进全县酒类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推荐第2篇:酒类流通提案

淳化县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议题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5号令)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商运字[2011]68号)及省、市商务工作会议精神,依法规范全县酒类流通秩序,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酒品的违法行为,建立酒类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拟决定在我县开启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为核心,通过对全县开展酒类流通实行备案登记和溯源制,严格商务执法,强化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保证消费安全,促进产业发展。

二、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酒类流通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组织全县酒类市场的各种整治活动。

(二)商务办负责全县区域内酒类经营企业的备案登记和溯源管理,受理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和举报,查处本区域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违规行为。- 1 -

(三)工商局负责酒类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流通领域酒类质量的监管,查处无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

(四)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酒类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管,根据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源头情况进行彻底追查,依法追究质量及制假责任。

(五)卫生局和药监局要依法加强对酒类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管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

(六)公安局要协助商务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

(七)文体广电局负责电台、电视台适时播出有关这项工作的相关内容和工作动态的新闻报道,做好宣传工作。

(八)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树立文明管理、规范执法的良好形象。对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时间安排和收费标准

(一)从7月1日——8月31日,为宣传学习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县商务办对全县区域内的所有酒类批发,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酒类流通管理宣传活动。

(二)9月1日——9月30日,为备案登记阶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在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酒类经营企业进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核发酒类经营《随附单》。

县商务办在办理和变更“酒类流通管理备登记证”时,按照商务部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参照“兄弟县”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办理和变更“酒类流通管理备案登记证”收取工本费标准:(单位:户)

1、酒类批发企业:大100元、中80元;

2、酒类零售企业:大80元、中50元、小30元。

3、超市:大100元、中80元;

4、酒吧、餐厅、娱乐场所:大50元、中40元;

5、持下岗优惠证、残疾证的经营户减半收取;

6、其它经营户:30元。

(三)从7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正式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四、机构设置

1、成立机构

为了确保全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以县委、常委副县长贺建权同志为组长,县商务办主任崔雪平同志为副组长,县工商局、卫生局、药监局、质检局、公安局、文体广电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酒

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办,崔雪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姚革命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县酒类流通管理的日常工作。

2、人员及车辆配置

拟增加人员编制6人,执法车辆一辆,开办经费万元。

五、几点要求

1、充分认识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备案登记的重要性,加强对酒类流通的管理工作,是国家对酒类流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县商务办和各职能部门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安排,以贯彻落实《办法》和《两个规范》为核心,认真抓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在对辖区内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执法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2、积极开展酒类经营企业的达标活动,要充分认识达标企业对推动整个酒类流通管理的示范带头作用,选择1-2个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管理规范的不同类型经营企业开展达标试点工作,对条件成熟的要积极推荐上报。

3、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县商务办要加强与工商、质监、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与配合,建立长期的互通情况及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与工商部门核对酒类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

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采取集中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形成管理的合力。

4、高度重视酒类经营管理的信息管理工作,县酒类流通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信息员,负责酒类流通管理的信息上报工作。

推荐第3篇:商务局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经营秩序经验总结

文章标题:商务局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经营秩序经验总结

一、加强酒类流通管理 规范酒类经营秩序

我市共有酒类生产批发企业3家,其中,白酒2家(**酒业和香帅酒业),啤酒1家(华润雪花宜昌有限公司)。仅**酒业2005年销售总额达9.5亿元,上交国家税收11000万元。规模酒类零售企业4家。规模酒类生产企业10家,其中

,**酒业年生产规模达到69000吨,其它小型酒类生产企业及作坊127家。

(一)着力开展酒类流通登记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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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出台后,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责成我局认真抓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一是将商务部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在**政府网上公布;二是将办法和行业标准分发给**酒业公司和4大家超市;三是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在市电视台进行了一周公告;四是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制定了《**市经济商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酒类商品经营备案预登记的公告》,发至到各镇(街办)经济发展办以及大型超市、酒类生产厂家和大型餐馆;五是认真进行了登记,现已登记5家。

(二)加强治理整顿,规范经营秩序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把整顿酒类流通秩序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行有机结合。3月1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我市市直和各镇(街办)一把手参加了会议,市长、整规领导小组组长黄金龙同志在会后作了重要讲话。市整规办于4月9日印发了《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首条强调要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全过程监管。以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为契机,认真抓好酒类流通和生产的整顿。五一前夕,市质监局和经济商务局对全市酒类生产企业进行了检查,共查9个镇(街办)72家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白酒企业具备的必备条件,针对企业查出的不同程度的问题,分别下达了整改通知书,限期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我们准备6月份与质监局一道进行复查。检查的72家中规模企业有3家办理了生产许可证,其余作坊式(季节性生产)的在质监局建立了《散装白酒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同时取缔生产作坊13家。二是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与**酒业一道开展重点打击,保护自身权益。2005年以来,共查获制假窝点28处,收缴假冒、仿冒**大曲10000余件,入库近6000件,散酒4000公斤,假、仿冒包装13万余套,为净化**酒业销售市场作出了贡献。

二、扶优壮强 实现“两酒”腾飞战略目标

在今后五年,我市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全局,以白酒为主,啤酒为辅,举全市之力,不断壮大规模。

我市的发展目标是:加快进行酒业经济园区建设,吸引汇集与业主相关的包装材料、物流配送、粮食购销及深加工等企业,形成了以**酒业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力争到2010年,确保我市白酒销售收入跻身全国白酒行业5强,把“**大曲”省部优品牌培植为中国名优品牌,到2010年,**大曲生产能力达到10万吨,实现销售收入50亿元(共中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其它业务收入20亿元),利税达到15亿元。雪花啤酒达到20万吨以上,销售收入突破4亿元,利税达到1亿元。实现“两酒兴枝,两酒腾飞”的战略目标。

实现目标的战略保障措施:

(一)优化产品结构,提升酿酒水平。继续保持**白酒“百年老字号”的酿酒品质,紧盯国际国内酒类消费新趋势,抓紧研究新工艺,不断推出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充分发挥**百年传承的配方优势,巩固现有130多种中低档酒的质量,加紧研究新工艺,开发大曲、小曲结合香型的新产品,提升产品档次,走出自己独异特色,重点发展中低度优质高档酒,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扩大中高档酒的产能,努力占领高端市场,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依靠科技兴酒,培养各类人才。“十一五”期间,**酒业以制曲工艺、窖泥培养、微量成份分析为攻关重点,提升产品科技含量,争取推出3-5个有独特卖点,能够引领消费的主导品种。相关部门引导企业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形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和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以优惠政策不惜代价引进企业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积极与高等院校特别是名牌大学相关专业建立稳定联系,与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靠“高待遇、大舞台、真感情”留住外来人才。同时大力选拔企业现有的年轻技术骨干去相关院校学习深造,特别是注重培养本地的土专家及某方面的拔尖人才,有计划地组织技术骨干到知名企业学习交流。建立灵活多样的人才引进机制,广聚人才,力争企业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量占企业总人数的20以上,着力提高全员素质和创

新意识。此外,企业成立科技研发中心和课题攻关小组,并拨给专门经费,经费来源采取财政预算和企业计提等方式予保证。用于高新技术突破或名优新产品的开发,以及用以奖励在关键技术环节上攻关取得成效的相关人员,鼓励企业抓紧品牌开发,掌握核心技术,开发专利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三)实施政策倾斜,提供资金支持。加大对酒业发展的财税支持

力度,“放水养鱼”。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酒业的项目建设及其贷款贴息,对于今后五年内**酒业的扩规项目,每年度新上1万吨的生产项目,市财政拿出1000万元资金配套,一次上5万吨,给予5000万元支持。经济工作部门主动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和技改贴息资金,与企业自我积累相结合,严格把关管理,专款专用;加大对酒业发展的税收倾斜力度,酒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费用及用于开拓国际市场的费用可税前计入成本,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从2006年起,以上一年度入库税收为基数,税收增量地方留存部分实行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企业争创精品名牌、市场开拓、新产品开发等。同时加大对小酒坊的税收监管,防止偷漏税收降低成本冲击龙头企业市场。加大对酒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适时调整信贷投向,加大对**酒业的优先贷款支持力度,各类担保公司优先为**酒业提供信用担保,以确保“十一五”期间**大曲5万吨扩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治理整顿,优化发展环境。以商务部确定我省为全国流通改革试点为契机,按照国家三部局《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部长令精神,加大对酒类企业经营资格和商品购销合法性的检查,鼓励本地商贸企业经营本地酒类产品,对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条件、法定经营地址等内容进行全面的清理建档,适当提高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准入门槛,对证照不全或不符合生产条件、质量标准、卫生标准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对无证非法生产、销售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切实保护优势龙头企业能够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对制假、售假和超低价倾销冲击酒类市场等违法行为,及时严厉查处,力争在**市场杜绝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尤其是假冒**酒业名优产品的要彻底根除,决不手软。经济商务、公安、法院、工商、质监等部门组建工作专班,加大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力度。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不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酒类企业、个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服务。**酒业是全市规模企业中的重点骨干企业,也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因此,应重点扶持。从原料供应、水电配套、劳动用工、技改扩规和产品推介等方面给予大力倾斜。做到企业有求,政府必应,及时帮助排忧解难。原料供应方面主要是规划建设好与之配套的高粱生产基地(企业年需高粱3万吨),尽量避免远距离运输费用,实现就地加工,降低产品成本;相关部门从良种供应、基地选址、种植品种及其规模等方面搞好指导与服务,保证产量,保证质量,协调好企业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实现企业与农户双赢;采取贷款贴息发放、种植大户奖金发放等措施鼓励农民生产积极性。

振兴**酒业,也是振兴湖北酒业,**白酒的发展壮大,对全省酒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带头作用。把促进酒业发展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培植经济发展支柱产业的大事来抓,使**大曲品牌成为全国的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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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商务局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经营秩序经验总结

商务局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经营秩序经验总结

商务局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经营秩序经验总结2007-12-07 21:25:52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商务局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经营秩序经验总结商务局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经营秩序经验总结(2)文章标题:商务局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经营秩序经验总结

一、加强酒类流通管理 规范酒类经营秩序

我市共有酒类生产批发企业3家,其中,白酒2家(**酒业和香帅酒业),啤酒1家(华润雪花宜昌有限公司)。仅**酒业2005年销售总额达亿元,上交国家税收11000万元。规模酒类零售企业4

家。规模酒类生产企业10家,其中,**酒业年生产规模达到69000吨,其它小型酒类生产企业及作坊127家。

(一)着力开展酒类流通登记备案管理 [找材料到第1文秘 互联网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 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出台后,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责成我局认真抓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一是将商务部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在**政府网上公布;二是将办法和行业标准分发给**酒业公司和4大家超市;三是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在市电视台进行了一周公告;四是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制定了《**市经济商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酒类商品经营备案预登记的公告》,发至到各镇(街办)经济发展办以及大型超市、酒类生产厂家和大型餐馆;五是认真进行了登记,现已登记5家。

(二)加强治理整顿,规范经营秩序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

理办法》,把整顿酒类流通秩序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行有机结合。3月1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我市市直和各镇(街办)一把手参加了会议,市长、整规领导小组组长黄金龙同志在会后作了重要讲话。市整规办于4月9日印发了《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首条强调要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全过程监管。以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为契机,认真抓好酒类流通和生产的整顿。五一前夕,市质监局和经济商务局对全市酒类生产企业进行了检查,共查9个镇(街办)72家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白酒企业具备的必备条件,针对企业查出的不同程度的问题,分别下达了整改通知书,限期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我们准备6月份与质监局一道进行复查。检查的72家中规模企业有3家办理了生产许可证,其余作坊式(季节

性生产)的在质监局建立了《散装白酒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同时取缔生产作坊13家。二是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与**酒业一道开展重点打击,保护自身权益。2005年以来,共查获制假窝点28处,收缴假冒、仿冒**大曲10000余件,入库近6000件,散酒4000公斤,假、仿冒包装13万余套,为净化**酒业销售市场作出了贡献。

二、扶优壮强 实现“两酒”腾飞战略目标

在今后五年,我市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全局,以白酒为主,啤酒为辅,举全市之力,不断壮大规模。 我市的发展目标是:加快进行酒业经济园区建设,吸引汇集与业主相关的包装材料、物流配送、粮食购销及深加工等企业,形成了以**酒业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力争到2010年,确保我市白酒销售收入跻身全国白酒行业5强,把“**大曲”省部优品牌培植为中国名优品牌,到2010年,**大曲生产能力达到10万吨,

实现销售收入50亿元(共中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其它业务收入20亿元),利税达到15亿元。雪花啤酒达到20万吨以上,销售收入突破4亿元,利税达到1亿元。实现“两酒兴枝,两酒腾飞”的战略目标。

实现目标的战略保障措施:

(一)优化产品结构,提升酿酒水平。继续保持**白酒“百年老字号”的酿酒品质,紧盯国际国内酒类消费新趋势,抓紧研究新工艺,不断推出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充分发挥**百年传承的配方优势,巩固现有130多种中低档酒的质量,加紧研究新工艺,开发大曲、小曲结合香型的新产品,提升产品档次,走出自己独异特色,重点发展中低度优质高档酒,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扩大中高档酒的产能,努力占领高端市场,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依靠科技兴酒,培养各类人才。“十一五”期间,**酒业以制曲工艺、窖泥培养、微量成份分析为攻关重点,提

升产品科技含量,争取推出3-5个有独特卖点,能够引领消费的主导品种。相关部门引导企业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形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和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以优惠政策不惜代价引进企业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积极与高等院校特别是名牌大学相关专业建立稳定联系,与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靠“高待遇、大舞台、真感情”留住外来人才。同时大力选拔企业现有的年轻技术骨干去相关院校学习深造,特别是注重培养本地的土专家及某方面的拔尖人才,有计划地组织技术骨干到知名企业学习交流。建立灵活多样的人才引进机制,广聚人才,力争企业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量占企业总人数的20以上,着力提高全员素质和

商务局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经营秩序经验总结

推荐第5篇:酒类流通管理方案

XX县酒类流通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XX部2005年11月7日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XX省XX厅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全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了规范全县酒类流通秩序,建立酒类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保证消费者饮酒安全,结合我县目前酒类流通市场的现状,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深入贯彻落实《办法》和酒类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为核心,通过开展对全县酒类流通实行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保证消费安全,促进产业发展。

二、时间安排

(一)2006年4月20日—4月30日,为酒类市场管理宣传学习、动员部署和调摸底阶段。对所有酒类批发、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酒类流通管理宣传活动。

(二)5月8日—5月15日,对所有酒类经营企业开展备案登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在我县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酒类经营者进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核发酒类经营随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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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5月16日—6月1日,总结检查验收。对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和核发酒类经营随附单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漏补缺,确保收到实效。

(四)从6月1日起,全县正式全面实施《办法》。

三、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县XX局负责全县酒类流通的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受理有关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全县范围内违反酒类经营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违规行为。

(二)县XX局负责对全县酒类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和对酒类经营溯源制的管理,并向省XX厅报送备案登记信息。

(三)备案登记。全县所有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含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餐饮、酒巴以及夜总会、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XX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在XX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在县XX局备案,现有酒类经营者必须在XX年5月15日前办理完毕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1.向县XX局领取领取《登记表》,了解填表事项和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按《登记表》规定要求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3.向县XX局提交以下备案登记材料:

(1)填写完整的《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返还给经营者,一份由备案机关留存;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总经销商、总代理商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授权书;

(4)法人代表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XX局办理变更手续,原登记表注销。

非业主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审查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县XX局印章。

县XX局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当向经营者说明原因。

(三)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县XX局将对所有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随附单的核发、管理来实现对酒类流通的全过程监管。

各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流通信息。随附单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由省XX厅监制的警示牌。

(四)开展对酒类流通经营者达标验收工作。县XX局成立酒类流通经营者管理达标评审组,负责对全县酒类达标经营者的评审工作,为了给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四、组织保障

为了确保全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XXX担任,副组长由XXX(县XX局局长)担任,成员为:XXX,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XX局,办公室主任由XXX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酒类流通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五、几点要求

(一)积极开展酒类经营者的达标活动,充分认识达标经营者对于推进整个酒类流通管理的示范带头作用,选择1-2个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管理规范的经营者开展达标试点工作,对条件成熟的要积极推荐上报。

(二)县XXXXX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长期的互通情况的联席会议制度,采取集中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核对酒类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高度重视酒类经营管理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安排特定人员负责酒类流通管理信息工作,做好我县酒

类流通管理的信息上报工作。

(四)县XX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

主题词:商业酒类管理通知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X月X日印发

(共印10份)

推荐第6篇:《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宣传单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宣传单

一、商务部出台《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从何时开始施行?

《办法》是商务部成立以来我国首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明确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要求酒类经营者向登记注册地的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酒类批发经营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详细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保证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具有可追溯性,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

三、未按时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者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的酒类经营者,经查出,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四、酒类经营者采购酒品应索取哪些资料?违规如何处罚?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对首次酒类商品供货方应索取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酒类流通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五、对批发、零售、储运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者应如何处罚?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五类酒类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对违反规定的,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者应如何处理?

《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对违反规定,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七、酒类经营者若不配合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检查,将受何种处罚?

《办法》的实施是强制性的,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办法》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的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酒类经营者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对违反规定者,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荣成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服务热线:12312或75813

37、7562267。

荣成市酒类流通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1.提交材料及步骤

(1)下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有关管理文件、《办法》及《登记表》等均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daodoc.com下载,密码wd123456。

(2)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3)向荣成市商务局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按要求填写好的《登记表》一份;由法定代表人(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A4型复印纸)。

2.办理备案登记时限要求: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主动向荣成市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将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3.变更登记时限要求: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荣成市商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注册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

4.酒类流通经营者备案登记地点:荣成市商务局(地点:荣成成山大道51号西一楼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或国内贸易办公室,大润发东面1000米道南,电话:75813

37、7562267)。

酒类执法检查重点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酒安全,根据山东省商务厅下发的《山东省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我市酒类监管重点开展“五查”工作,即“一表、一档案、一账、一单、一牌”落实情况。

1.酒类备案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将《酒类备案登记证》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2.酒品资质档案。酒类经营者应按酒类品牌分类留存供应商档案资料,防止渠道不明、假冒伪劣酒品流向市场,包括供酒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酒类备案登记表,以上材料复印件即可,生产厂家需提供生产许可证。 3.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产品销售商必须向每个购货单位完整开具《随附单》,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餐饮、酒吧(含歌舞厅、夜总会)、集体伙食团体以及个体经营业户等酒类零售商进货时必须逐批向供货单位索要《随附单》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检查《随附单》需填列项目是否真实完整、单货是否相符,对所取得的《随附单》按进货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并登记台账,3年内保管备查。

4.酒类经营购销台账。酒品购销台账按照威海市统一制式建立(登录网易电子邮箱wdsw999@163.com下载,密码wd123456),台账如实记录酒品的采购、销售信息,台账要求保留3年。

5.警示牌。酒类经营者应将“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警示牌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荣成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服务热线:12312或75813

37、7562267。

演讲稿

尊敬的老师们,同学们下午好:

我是来自10级经济学(2)班的学习委,我叫张盼盼,很荣幸有这次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担任学习委员这一职务的经验。

转眼间大学生活已经过了一年多,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一直担任着学习委员这一职务。回望这一年多,自己走过的路,留下的或深或浅的足迹,不仅充满了欢愉,也充满了淡淡的苦涩。一年多的工作,让我学到了很多很多,下面将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大家一起分享。

学习委员是班上的一个重要职位,在我当初当上它的时候,我就在想一定不要辜负老师及同学们我的信任和支持,一定要把工作做好。要认真负责,态度踏实,要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执行能力,并且做事情要公平,公正,公开,积极落实学校学院的具体工作。作为一名合格的学习委员,要收集学生对老师的意见和老师的教学动态。在很多情况下,老师无法和那么多学生直接打交道,很多老师也无暇顾及那么多的学生,特别是大家刚进入大学,很多人一时还不适应老师的教学模式。学习委员是老师与学生之间沟通的一个桥梁,学习委员要及时地向老师提出同学们的建议和疑问,熟悉老师对学生的基本要求。再次,学习委员在学习上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要有优异的成绩,当同学们向我提出问题时,基本上给同学一个正确的回复。

总之,在一学年的工作之中,我懂得如何落实各项工作,如何和班委有效地分工合作,如何和同学沟通交流并且提高大家的学习积极性。当然,我的工作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比日:有的时候得不到同学们的响应,同学们不积极主动支持我的工作;在收集同学们对自己工作意见方面做得不够,有些事情做错了,没有周围同学的提醒,自己也没有发觉等等。最严重的一次是,我没有把英语四六级报名的时间,地点通知到位,导致我们班有4名同学错过报名的时间。这次事使我懂得了做事要脚踏实地,不能马虎。

在这次的交流会中,我希望大家可以从中吸取一些好的经验,带动本班级的学习风气,同时也相信大家在大学毕业后找到好的工作。谢谢大家!

推荐第7篇: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总结

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自市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下达以来,我办严格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方针,认真谋划、精心组织,深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现将我们的主要做法作一简要汇报:

一、建立组织,强化领导

四、规范行为,推行《随附单》制度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核心是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而实施“随附单”制度是实施酒类商品质量可溯源性的关键。在开始实施随附单之初,我们将《随附单》领取登记、使用与管理办法,告知到每个经销商,就《随附单》实施办法向大家进行说明,充分征求意见、得到了多数经销商的认可。为把使用随附单制度全面推向纵深,对前来我办办理备案登记的商户我们都一一耐心细致地讲解使用《随附单》的意义和使用方法,在对市场检查过程中,对每个酒类经销商讲解不遵守《随附单》使用制度将要受到何种处罚。今年3月、5月份我办先后两次重点检查了全区酒类代理商和酒店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的使用和索取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发出了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帮助完善酒类经营台帐,建立和执行《随附单》制度。

五、依法行政,专项整治

根据酒类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计划,按照市局的部署和要求,我办制定了具体整治工作方案,突出打击无证生产、制销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明确整治目标和整治任务,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共出动执法人员120人次,共检查了酒类经营户2450家,查处无证无照、证照过期等经营户370家,其中对未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的经营户我们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推荐第8篇:酒类流通管理明白纸

烟台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明白纸

一、为什么要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作为特殊商品的酒类商品,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颁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办法》监管的酒类商品概念是什么?

《办法》中的酒类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品种含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等,但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除外。

三、哪些经营者需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逾期未办理商务部门应如何处理?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如逾期未办理,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四、酒类流通管理的载体是什么?

商务部门主要通过《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对酒类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随附单》上的记载事项为依据,利用商务部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是否为合法酒类商品进行判断,并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办法》处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罚款等。

五、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开具或索取《随附单》)有什么意义?

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记录信息的真实及信息间的衔接,酒类经营者有义务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并保证其经手的流通信息的衔接有效合理。通过检查各项所记录信息及其衔接是否真实、有效、合理,可以帮助酒类经营者、消费者和主管部门识别信息的真伪,明确责任主体,追溯至问题的所在,增加抓获售假、制假者的机会。使酒类经营者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自觉销售合法酒类商品,实现规范化酒类经营管理;使消费者加强维权观念,自觉到合法酒类经营场所购买酒类商品,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保护自身权益;使《办法》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的监督约束机制。

六、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开具或索取《随附单》)有哪些具体规定?

《办法》第14条设定了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经营者主动填写和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通过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衔接,使主管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酒类商品的流通过程,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

七、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商务部门可采取哪些措施?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八、社会公众应如何参与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烟台市商务部门鼓励和欢迎社会公众及媒体参与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烟台市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电话12312是接受公众举报、咨询的重要窗口。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到商店、餐饮企业等购买酒类商品前,都应查看其是否明示烟台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同时可向商家索取所购酒类的《随附单》单号,凭该单号登陆烟台商务预报网站cif.mofcom.gov.cn/site/html/yantai的酒类流通管理栏目即可进行查验。如发现商家没有《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者拒不提供《随附单》单号,或者查询单号与所购商品经营信息不符及其他涉及酒类流通违法行为,都应拨打烟台市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电话12312,我们的执法人员将迅速予以查处,全面打造烟台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真诚、高效、严格的服务形象。

推荐第9篇:《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宣传单1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宣传单

一、商务部出台《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从何时开始施行?

《办法》是商务部成立以来我国首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明确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要求酒类经营者向登记注册地的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酒类批发经营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详细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保证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具有可追溯性,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

三、未按时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者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的酒类经营者,经查出,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四、酒类经营者采购酒品应索取哪些资料?违规如何处罚?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对首次酒类商品供货方应索取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酒类流通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五、对批发、零售、储运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者应如何处罚?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五类酒类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对违反规定的,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者应如何处理?

《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对违反规定,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七、酒类经营者若不配合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检查,将受何种处罚?

《办法》的实施是强制性的,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办法》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的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酒类经营者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对违反规定者,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荣成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服务热线:12312或75813

37、7562267。

荣成市酒类流通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1.提交材料及步骤

(1)下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有关管理文件、《办法》及《登记表》等均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下载,密码wd123456。

(2)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3)向荣成市商务局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按要求填写好的《登记表》一份;由法定代表人(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A4型复印纸)。

2.办理备案登记时限要求: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主动向荣成市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将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3.变更登记时限要求: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荣成市商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注册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

4.酒类流通经营者备案登记地点:荣成市商务局(地点:荣成成山大道51号西一楼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或国内贸易办公室,大润发东面1000米道南,电话:75813

37、7562267)。

酒类执法检查重点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酒安全,根据山东省商务厅下发的《山东省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我市酒类监管重点开展“五查”工作,即“一表、一档案、一账、一单、一牌”落实情况。

1.酒类备案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将《酒类备案登记证》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2.酒品资质档案。酒类经营者应按酒类品牌分类留存供应商档案资料,防止渠道不明、假冒伪劣酒品流向市场,包括供酒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酒类备案登记表,以上材料复印件即可,生产厂家需提供生产许可证。

3.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产品销售商必须向每个购货单位完整开具《随附单》,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餐饮、酒吧(含歌舞厅、夜总会)、集体伙食团体以及个体经营业户等酒类零售商进货时必须逐批向供货单位索要《随附单》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检查《随附单》需填列项目是否真实完整、单货是否相符,对所取得的《随附单》按进货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并登记台账,3年内保管备查。

4.酒类经营购销台账。酒品购销台账按照威海市统一制式建立(登录网易电子邮箱wdsw999@163.com下载,密码wd123456),台账如实记录酒品的采购、销售信息,台账要求保留3年。

5.警示牌。酒类经营者应将“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警示牌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荣成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服务热线:12312或75813

37、7562267。

推荐第10篇: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活动以及对酒类生产、流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品。但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除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维护酒类消费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酒类生产规划和产业布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酒类生产的监督管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交通运输、卫生、公安、环保、价格、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酒类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强化酒类知识产权保护,充分运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提高酒类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酒类产业发展。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从事酒类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本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

第七条 酒类生产企业出厂的预包装酒类产品应当附合格证,预包装酒类产品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酒类的企业,委托生产期限不得超过被委托企业的酒类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白酒的,应当到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委托加工其他酒类产品的,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委托加工的酒类标签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第九条 酒类生产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冒用酒类生产许可证或者超许可范围生产酒类;

(二)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酒类;

(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伪造产品产地,伪造、冒用或者变造他人厂名、厂址、商标、包装、装潢及认证标志、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名牌标志等标志;

(五) 在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以直接或者间接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饮料酒或者饮料酒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具有保健作用;

(六)使用有毒、有害容器、工具和设备包装、运输、储存酒类;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白酒生产作坊必须到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白酒生产作坊不得使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不得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预包装。

第十一条 报请备案登记的白酒生产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一)有固定的、合法的生产场所和营业执照;

(二)有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资金、必备生产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三)符合全省酒类生产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四)使用纯粮固态发酵法等传统工艺;

(五)有健全有效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六)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样式的备案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 农民个人及家庭在当地使用纯粮固态发酵法生产非预包装白酒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

禁止前款规定的生产者使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预包装。

第三章 流通管理

第十三条 酒类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酒类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酒类。

农民个人及家庭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的白酒,自销时可以不申办销售许可,但只能在所在或者邻近乡镇销售。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酒类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酒类流通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酒类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酒类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每年报送一次实施销售许可的情况报告。

酒类销售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酒类生产者申办酒类销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酒类生产企业已办理酒类生产许可证;

(二)白酒生产作坊已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酒类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办酒类销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酒类知识、酒类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酒类生产者申办酒类销售许可的,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酒类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办酒类销售许可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地保存酒类销售被许可人的申请材料,保存期不得少于4年,并建立管理档案,定期将审批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酒类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酒类销售者不得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采购、销售酒类。

第二十一条 酒类流通实行溯源制度。

酒类销售者采购酒类,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销售者销售酒类,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

酒类流通随附单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

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

第二十二条 酒类销售者采购酒类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销售许可证、酒类经销授权文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索取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进口酒类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并索取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销售酒类生产企业或者白酒生产作坊生产的非预包装白酒的,盛装容器应当具备密闭性,注酒口由供货方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销售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该非预包装白酒生产者的酒类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酒类销售者应当建立酒类购销管理台帐,并完整保存2年,保证购销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溯源性。

鼓励酒类销售者建立电子台帐。

第二十五条 禁止酒类销售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六条 禁止酒类销售者销售下列产品:

(一)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的酒类;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酒类;

(三)伪造产品产地,伪造、冒用或者变造他人厂名、厂址、商标、包装、装潢及认证标志、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名牌标志等标志的酒类;

(四)违法使用他人生产酒类的名称、产地、厂址、商标、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与他人生产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生产酒类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生产的酒类;

(五)在标签或者标识上以直接或者间接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饮料酒或者饮料酒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的酒类;

(六)过期、变质的酒类;

(七)未加贴符合规定标准的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

(八)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

第二十七条 仓储、运输服务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为没有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酒类经营者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储运酒类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防火和有关安全要求。酒类应当远离高污染、高辐射物品,不得与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二十八条 对酒类产品质量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涉及酒类产品真伪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征求被侵权产品生产企业的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酒类生产、流通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酒类行业监测体系,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并建立酒类监督举报制度,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酒类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酒类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当事人就酒类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期不得超过7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酒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酒类企业知识产权行为,保护酒类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酒类生产、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愿基础上成立行业组织,酒类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咨询、服务作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相关备案手续;逾期仍未备案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以违法生产酒类产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以违法生产酒类产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负责备案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取消其备案登记。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酒类销售者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采购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购行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酒类销售许可证;酒类销售者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酒类销售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警告后再次违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酒类销售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酒类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白酒生产作坊是指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白酒生产企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产业又好又快发 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它含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除外。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酒类生产、流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酒类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酒类 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经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经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价格、公安、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酒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生产规划和布局要求,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酒类产品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在显著位置加印(贴)QS标志并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产地,预包装饮料酒的产品名称应当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配料表中标注原料要真实、准确。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依法登记注册。

第七条 酒类产品出厂时应当附合格证,合格证应当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QS标志,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葡萄酒以及酒精度超过10%vol的除外)、生产者名称、地址。

酒类产品名称应当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配料表中标注原料要真实、准确;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依法登记注册。

第八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酒类的,被委托企业应当是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因被委托生产加工的酒类产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企业销售。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白酒的,应当到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委托加工其它酒类产品的,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加工的酒类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第九条 酒类生产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冒用生产许可证或者超许可范围生产洒类;

(二)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酒类;

(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名牌标志、电子监管码等质量标志;

(五)在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以直接或者间接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饮料酒或者饮料酒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农民在当地自产自饮或者自产自销白酒的,可以不申办生产许可。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得使用食用酒精生产白酒。

前款规定的生产者应当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

第三章 流通管理

第十一条 本省酒类销售实行许可制度。但酒类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酒类产品的,可以不申办酒类销售许可;供消费者当场饮用的酒吧、饭店、饮食摊点、售货点等场所销售酒类的可以不申办酒类销售许可。

根据前款规定未办理销售许可的销售者,应当到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酒类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酒类销售许可的审批和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销售许可的初审。

酒类销售许可证统一样式、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申办酒类销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卫生许可证;

(二) 有业执照;

(三) 有税务登记证;

(四)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 有熟悉酒类知识、酒类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人员;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酒类销售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农民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的白酒,自销时可以不申办销售许可,但不得超出规定的区域销售。

第十六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地保存酒类销售许可证获得者的申请材料,建立管理档案,定期将审批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不得骗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酒类销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销售酒类;酒类销售者不得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或类类销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酒类。

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销售酒类商品时应当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流通随附单》内容应当包括售货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产地、生产盖经营者印章。

第二十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应当主动填制《酒类流通随时单》,单随货车;酒类销售者(收货方)应当主动索取随附单,一货一单。

《酒类流通随时附单》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

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

第二十一条 酒类销售者采购酒类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酒类经销授权文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索取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酒类销售者应当建立并使用酒类采购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3年。

鼓励酒类销售者建立、使用电子台账。

第二十三条 酒类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四条 酒类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产品;

(一)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的酒类;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酒类;

(三)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专利标记、名牌标志、防伪标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酒类;

(四)违法使用他人生产酒类的名称、产地、厂址、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与他人生产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生产酒类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生产的酒类;

(五)在标签或者标识上以直接或者间接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饮料酒或饮料酒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的酒类;

(六)过期、变质的酒类;

(七)不加贴符合标准规定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

(八)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

第二十五条 仓储、运输服务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为没有《酒类流通随附单》或者货单不相符的酒类经营者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储运酒类时应当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和储运的有关要求。酒类应当远离高污染、高辐射物品,不得与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二十六条 对酒类产品质量有争议的,由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对酒类产品真伪有争议的,由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或者被侵权产品生产企业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酒类生产、流通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酒类行业监测体系,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并建立酒类监督举报制度,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酒类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酒类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当事人就酒类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酒类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进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期不得超过7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类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手段保护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生产企业 5 的发展;尤其要利用好地理标志保护等法律制度保护本省知名酒类产品又好又快发展。

鼓励酒类生产、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愿基础上成立行业组织,酒类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咨询、服务作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九条第

(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生产和销售白酒,责令立即停止和、销售,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取得酒类销售许可,擅自销售酒类的,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仍继续销售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销售酒类的,责令停止销售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酒类销售者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责令停止采购行为,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酒类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没有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酒类销售者没有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酒类销售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禁止未成年人饮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酒类销售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再次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条

(五)项、第

(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当地媒体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末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酒类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从事酒类销售且依照本办法应当办理销售许可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月内办理销售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7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活动以及对酒类生产、流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品。但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除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维护酒类消费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酒类生产规划和产业布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酒类生产的监督管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交通运输、卫生、公安、环保、价格、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酒类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强化酒类知识产权保护,充分运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提高酒类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酒类产业发展。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从事酒类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本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

第七条 酒类生产企业出厂的预包装酒类产品应当附合格证,预包装酒类产品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酒类的企业,委托生产期限不得超过被委托企业的酒类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白酒的,应当到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委托加工其他酒类产品的,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委托加工的酒类标签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8 第九条 酒类生产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冒用酒类生产许可证或者超许可范围生产酒类;

(二)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酒类;

(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伪造产品产地,伪造、冒用或者变造他人厂名、厂址、商标、包装、装潢及认证标志、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名牌标志等标志;

(五)在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以直接或者间接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饮料酒或者饮料酒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具有保健作用;

(六)使用有毒、有害容器、工具和设备包装、运输、储存酒类;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白酒生产作坊必须到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白酒生产作坊不得使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不得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预包装。

第十一条 报请备案登记的白酒生产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一)有固定的、合法的生产场所和营业执照;

(二)有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资金、必备生产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三)符合全省酒类生产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四)使用纯粮固态发酵法等传统工艺;

(五)有健全有效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六)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样式的备案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 农民个人及家庭在当地使用纯粮固态发酵法生产非预包装白

9 酒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

禁止前款规定的生产者使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预包装。

第三章

流通管理

第十三条 酒类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酒类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酒类。

农民个人及家庭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的白酒,自销时可以不申办销售许可,但只能在所在或者邻近乡镇销售。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酒类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酒类流通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酒类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酒类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每年报送一次实施销售许可的情况报告。

酒类销售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酒类生产者申办酒类销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酒类生产企业已办理酒类生产许可证;

(二)白酒生产作坊已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酒类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办酒类销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酒类知识、酒类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酒类生产者申办酒类销售许可的,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销售许可证,不符

10 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酒类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办酒类销售许可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地保存酒类销售被许可人的申请材料,保存期不得少于4年,并建立管理档案,定期将审批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酒类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酒类销售者不得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采购、销售酒类。

第二十一条 酒类流通实行溯源制度。

酒类销售者采购酒类,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销售者销售酒类,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

酒类流通随附单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

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

第二十二条 酒类销售者采购酒类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销售许可证、酒类经销授权文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索取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进口酒类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并索取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销售酒类生产企业或者白酒生产作坊生产的非预包装白酒的,盛装容器应当具备密闭性,注酒口由供货方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销售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该非预包装白酒生产者的酒类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酒类销售者应当建立酒类购销管理台帐,并完整保存2年,保证购销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溯源性。

鼓励酒类销售者建立电子台帐。

第二十五条 禁止酒类销售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11 第二十六条 禁止酒类销售者销售下列产品:

(一)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的酒类;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酒类;

(三)伪造产品产地,伪造、冒用或者变造他人厂名、厂址、商标、包装、装潢及认证标志、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名牌标志等标志的酒类;

(四)违法使用他人生产酒类的名称、产地、厂址、商标、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与他人生产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生产酒类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生产的酒类;

(五)在标签或者标识上以直接或者间接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饮料酒或者饮料酒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的酒类;

(六)过期、变质的酒类;

(七)未加贴符合规定标准的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

(八)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

第二十七条 仓储、运输服务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为没有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酒类经营者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储运酒类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防火和有关安全要求。酒类应当远离高污染、高辐射物品,不得与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二十八条 对酒类产品质量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涉及酒类产品真伪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征求被侵权产品生产企业的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酒类生产、流通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酒类行业监测体系,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并建立酒类监督举报制度,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2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酒类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酒类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当事人就酒类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期不得超过7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酒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酒类企业知识产权行为,保护酒类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酒类生产、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愿基础上成立行业组织,酒类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咨询、服务作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相关备案手续;逾期仍未备案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以违法生产酒类产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以违法生产酒类产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负责备案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取消其备案登记。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酒类销售者向无酒类销售许可

13 证的销售者采购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购行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酒类销售许可证;酒类销售者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酒类销售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警告后再次违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酒类销售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酒类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14 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白酒生产作坊是指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白酒生产企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15 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贵州省商务厅 作者:贵州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10-12-21 21:34: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酒类销售许可行为,加强《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管理,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酒类销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变更注销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及其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酒类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机关,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酒类流通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 酒类销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酒类生产者、酒类销售企业和从事酒类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酒类销售许可条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酒类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酒类销售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酒类销售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生产销售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酒类销售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酒类销售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酒类销售许可。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酒类生产企业申领、换发《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

16 列材料:

(一)《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申请书》(详见附件1,下同);

(二)酒类《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下同);

(三)与酒类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酒类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酒类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六)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上一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新开办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第八条 白酒生产作坊申领、换发《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申请书》;

(二)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下同);

(三)与酒类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酒类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酒类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六)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上一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新开办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第九条 酒类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领、换发《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申请书》;

(二)与酒类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加盖公章,下同);

(三)法定代表人及酒类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四)酒类销售企业提交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个体工商户提交酒类销售承诺书。

第十条 申请《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酒类销售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酒类销售,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办《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十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酒类销售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三条 酒类生产者申办酒类销售许可的,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酒类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办酒类销售许可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章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时,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含)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酒类销售许可事项包括经营类型、经营范围等内容。

酒类销售许可事项中的经营类型按照酒类生产企业、白酒生产作坊、酒类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四种类别核定,其中酒类销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以括号注明批发(含批零兼营)、零售、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其他;经营范围按照白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配制酒、进口酒、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等核定。

第十七条 县级及其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地保存酒类销售被许可人的申请材料,保存期不得少于4年,并建立管理档案,定期将审批情况

19 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及注销

第十八条 酒类生产者、酒类销售企业和从事酒类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酒类销售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十九条 酒类生产者、酒类销售企业和从事酒类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酒类销售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酒类销售许可变更申请报告;

(二)《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酒类销售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 酒类销售许可的有效期为4年。需要延续酒类销售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或者根据《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酒类销售许可证的,发放《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酒类销售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酒类生产者、酒类销售企业和从事酒类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遗失《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申请表》式样,由贵州省商务厅统一制定。各市(州、地)、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类型、经营范围、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二十五条 《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分“黔酒销许生字”、“黔酒销许作字”和“黔酒销许字” 三种类型,分别对应酒类生产企业、白酒生产作坊、酒类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证号由12位阿拉佰数字组成,具体规定详见《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证号编制规定》(详见附件2)

第二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取得《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正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领取新版《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审查与批准实行人工和网上办理并行的管理模式。本办法实行初期由于网上办理程序调整,可以先进行人工办

21 理,待网上办理程序调整结束后进行网上补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

第12篇: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程序

一、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程序:

第一步 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下载)。《登记表》也可到所在地区县商务部门领取。

第二步 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内容;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承诺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特别提示:《登记表》正表和续表要用同一A4纸正反面打印。

第三步 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第二步”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卫生许可证副本(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四步 酒类经营者于提交上述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领取加盖区县商务部门备案登记专用印章的《登记表》。

第13篇:水城酒类流通专项整治

水城县2011年酒类流通专项整治

工作总结

2011年,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我局全体工作人员团结协作,努力拼搏,按照2011年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积极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为重点,着力打造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酒类市场监管体系,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酒类市场环境,为繁荣、稳定、发展我县酒类市场,促进我县“放心酒”工程建设的深入开展,使我县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取得了较好成绩,并认真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参加2011年8月份国际酒博会任务。

一、完善制度创规范,依法工作促成效。

经信局陈幼学局长亲自主持召开了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部署工作。副局长雷跃文分管酒类管理工作,亲自指挥各项工作,健全机构,完善各项制度,加强了我县酒类零售许可证的发放、监管等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我县酒类流通管理执法行为,保证我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依法高效有序地进行,实现我县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二、广泛宣传造氛围,树立典型促竞争

通过印发《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及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挂横幅、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依法治酒的良好氛围,确保了我县酒类专项整治工作深入人心,进一步增强了酒类经营人员的依法经营意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严密监管保安全,文明执法促发展

酒质安全是食品安全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大事,影响面广,牵涉面多,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作为酒类流通管理人员,工作丝毫不能松懈,半点不能马虎。为此,我局对酒类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力求把工作做到最好。

一是畅通信息渠道,发动社会群众监督,公布举报投诉电话(0858-8932833),起到很好的监管效果。

二是全面核查,完善档案。对辖区内各市场酒类经营商店进行全面的核查,造册登记各店的店名、法人、地址、电话号码。对有证经营的商店要求诚信经营,做好台帐;对无证经营商店的发放办证通知。截止2011年12月12日,双水城区共发放酒类零售许可证79家,换证 1家。建立好各店的详细档案,为酒管工作提供了更加有效的资料,确保了酒管工作程序规范化。

三是规范办证程序,依法办证。办理酒类销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相关的办证条件、资料,经申请后,由领导核准签

批,再颁发许可证。不符条件,坚决不发证。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符合相关条件,具备相关资料,经申请后,由领导审核后审批。

四是加强巡查,规范市场。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并把随附单的使用作为一项硬性指标进行检查。对违法售假或无证经营分子形成高压态势,使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无立足的市场,进一步规范了辖区的酒类市场。

五是严格执法,净化市场。对假冒伪劣酒,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经营户发现一家,查处一家。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节日期间酒类市场执法检查,特别是重点在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实行联合执法行动。并把双水城区酒类市场作为重点整治的对象,每次检查必到,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每次执法检查,经摸底掌握情况后,制定好执法行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方法恰当,效果好。

今年,全县共出动执法车辆16车次,出动执法人员42人次,重点整治了我县的酒类市场,保证了我县酒管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迈进。

四、内强素质保质量,外树形象促诚信

1、加强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增强工作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采取多种形式的学习,努力培养自身素质。通过自学、集体讨论等形式

学习;通过联合执法等形式学习;实现了工作人员素质提升,有效地提高了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的质量及形象。

2、加强酒类经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酒类经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诚信形象。通过印发《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及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让经营人员自学的形式,指导如何诚信经营、管理台帐等形式,提高酒类经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诚信形象。

五、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酒类市场的管理正在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

1、乡镇大部分地区酒类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认为经营酒类不用办证。

2、散装酒,加工配制酒难以监管。

3、个别酒类经营商店未能向供货方索取盖有印章的随附单或没有实行台帐登记。

4、没有检验依据和标准,仪器对市场假酒无法确认。

5、市场流通领域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现象。

6、县里工作人员较少,执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六、对酒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加强对酒类经营者业务及诚信的培训工作。

2、确保酒类执法经费和人员,以促进酒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水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14篇: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流程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流程

办事事项

办理部门

办理对象

办理依据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生物科技 酒类经营者 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

则申报相关材料→市商务局商贸服务管理股受理、审核,

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归档→录入酒类

流通管理系统

0

1、填写真实完整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0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0

3、生产类企业另需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0

4、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

其它材料;

对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无误的,5个工作内日予以办理完

成备案审核 办理程序 申报材料 办理时限

食字号是当地的卫生局办理,先提交材料(去卫生局领材料表,按照上边的一项项准备),然后等卫生监督所现场审核。

健字号一般省级卫生局才能办理。而且会比较麻烦哦。

第15篇: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宣传单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宣传单

(吴江市商务局印制)

一、商务部出台《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从何时开始施行?

《办法》是商务部成立以来我国首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明确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要求酒类经营者向登记注册地的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酒类批发经营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详细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保证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具有可追溯性,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

三、未按时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者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的酒类经营者,经查出,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四、酒类经营者采购酒品应索取哪些资料?违规如何处罚?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对每批酒类应向上游供应商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对首次酒类商品供货方应索取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酒类流通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对应的海关关单复印件和国检卫生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还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保留3年。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商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五、对批发、零售、储运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者应如何处罚?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五类酒类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对违反规定的,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者应如何处理?

《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对违反规定,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流动销售散装酒应如何处罚?

《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商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酒类经营者若不配合商务部门检查,将受何种处罚?

《办法》的实施是强制性的,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办法》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的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酒类经营者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对违反规定者,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16篇:酒类流通检查的主要内容

酒类流通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已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行为。

2.备案登记证所载明的经营地址是否与实际地址相符。

3.备案登记证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4.供货方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红章(索证)。

5.当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进口酒还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证书》、《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6.供货方提供的当批次酒类流通随附单。

7.酒类经营者出示向其他经营者批发(含内部调拨、集团购货)的酒类商品时,所开具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存根联。

8.经营者出示三年以内的酒类经销台账。

9.经销酒类商品(含包装酒和散装酒)的内外包装、盛具容器、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三无”或伪造、篡改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酒类商品。

10.未在显著位置悬挂“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识。

第17篇:敖汉旗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调查报告

敖汉旗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调查报告

近几年,我旗酒类管理工作在旗委、旗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开展宣传,以规范备案登记办理为中心,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为重点,以广大人民群众喝上“放心酒”为目的,切实加强对酒类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确保了酒类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酒类流通行业的基本情况

敖汉旗共有白酒生产企业1家,酒类经营户1544家,其中酒类批发企业54家,酒类零售商1490家,全旗白酒年生产量2500吨以上,酒类商品的年销售量在33600吨以上。截止目前,酒类备案登记达到630余家。

二、管理机构建设情况

敖汉旗商务局于2006年组建,单位性质为全额事业单位,政府工作部门,人员编制核定22人,已有17人取得商务综合执法证。由市场运行调节股负责酒类备案的宣传、登记和市场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开展情况

(一)领导重视,加强宣传。为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使全旗广大人民群众喝上“放心酒”,旗委旗政府高度重视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成立了专项领导工作小组,出台了《敖汉旗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敖政办发2009﹝74﹞号)文件,掀开了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序幕。一是开展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宣传周活动,制作宣传条幅12幅,发放《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的警示牌1000余份,印发酒类备案登记公告、酒类流通宣传提纲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小册子3000余份,广泛宣传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使酒类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深刻理解和认识,营造共同遵守《办法》的氛围,为有效开展酒类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在首届银河金街啤酒节活动期间,积极宣传商务部《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项行业标准,严格落实零售商促销行为规范,监督、检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或品尝酒类产品,确保将啤酒节办成隆重、健康、安全、充满活力,成为有影响力的商务节、快乐节。三是为学习酒类流通管理先进地区的经验,先后到宁城县、林西县考察酒类市场管理情况,重点对酒类市场管理和商务执法大队建设等工作进行了探讨,同时详细了解商务局执法大队建设、人员编制等相关情况,学习了商务执法程序和案卷装订等商务执法工作。

(二)依法行政,规范备案登记。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是酒类监管工作的重心之一,为做好备案登记工作,我局指派专人负责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严格审查酒类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和申请资料,并做好备案材料的归档和台账的记录工作。

(三)加强随附单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做好《随附单》的发放、领取、登记、保管等各环节的工作,建立了随附单领取台账登记制度,详细记录酒类批发单位名称、法人代表、随附单号段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严格审查申领随附单的酒类批发单位的经营状况、储藏能力等情况,审查合格后,方可领取随附单,同时签定敖汉旗《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管理责任状,截止目前,申领随附单的酒类批发单位19家(共计36本)。

(四)加大执法力度,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建立酒类市场常态化监管和部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的违法行为,重点对酒类流通备案登记、随附单和购销台账进行检查,杜绝无证照经营,堵塞假冒伪劣酒进入流通领域的渠道。制定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共出动执法人员87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5台次,查处各类案件2起,查处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散装白酒23桶、瓶装白酒30余件。通过执法检查,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了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确保酒类流通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亟待解决的问题

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涉及的范围较广,点多、线长,加之各方面的原因,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有:

(一)实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制和经营溯源制是酒类流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点工作,但绝不是管理工作的全部,大量的工作是对酒类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但从目前来讲,在人力,财力、物力上都得不到有效的保证,这样就给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二)实施酒类流通管理的政策依据是商务部颁发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而“办法”作为一项国家的行业规定,尽管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它毕竟不能等同于法律,这就需要在具体工作中,多做政策宣传,多做思想动员工作,一味强调强制实施,就有可能适得其反,甚至会引起行政诉讼。

(三)执法队伍的问题。由于机关机构的改革,编制、职能等各方面一时无法明确,因此,给工作造成诸多困难,建议上级部门给予支持,尽早组建执法队伍。

(四)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酒类经营者在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后,才作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使得备案登记难度加大。

(五)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未明确《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的年检,使得对酒类经营者的管理工作存在着难度。

(六)由于缺乏经营许可的准入制约,外地酒不论优劣任意进入市场倾销,甚至搞不正当竞争,使本地酒生存空间越来越小,生存艰难,严重影响本地区酒品牌发展。酒是高税产品,因此也影响了经济发展。

(七)酒类商品流通乱而无序。目前难以开展酒类商品消费市场的统计工作;无法及时掌握本地产酒出市和外地产酒进市的情况;不了解酒类商品消费结构和消费发展趋势,无从入手进行酒类商品消费市场的宏观调控指导。

(八)食品安全隐患严重。目前,酒类消费市场上假冒伪劣酒呈泛滥之势,一些制假者不仅用低劣酒灌装畅销酒、高档酒,甚至用食用酒精、工业酒精兑水灌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消费者不敢放心饮酒,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进而影响到酒类消费市场。

五、建议

(一)酒类是特殊商品,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加大酒类经营的立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们在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呼声和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关于酒类流通立法和市场管理的建议:

1、市场监管要有法可依,建议由国务院颁布《酒类流通管理条例》,强化对酒类流通的法律监督。

2、建立酒类专卖管理机构,将监管和业务集中化,建立自上而下统一的、隶属于商务部门管理的酒类流通管理局,赋予行政执法职能,专门负责酒类流通的管理工作。

3、加强对流通市场的检查,建立酒类市场准入制度。实行酒类市场准入制是管理酒类流通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准入制要求进入市场的酒类产品及经营者,必须取得进入市场和经营的所有资格。该制度一旦推行,就可以保护那些具备酒类产销资格和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进入市场,并扶植其健康发展。同时,也能很好的限制那些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商家进入市场,这对净化整个市场环境,至关重要。

4、健全举报投诉体系,完善社会参与渠道。畅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配备必要的举报投诉工作设备,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案件流转、督办机制及工作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事务,开展举报投诉、预警、咨询服务,形成有效、全方位覆盖的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积极性。

5、建议对现有酒类管理人员进行全员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切实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和服务思想。努力把酒类管理队伍建成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技能强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6、建立酒类生产商、经销商及有关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实行酒类流通从业人员资格证制度,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二)关于实施“放心酒”工程的建议

鉴于酒类商品的特殊性,汲取“问题奶粉”的教训,借鉴“放心肉”工程的成功经验,建议启动实施“放心酒”工程,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建立“酒类商品质量溯源管理体系”,所有的酒类商品必须实行防伪标识,并在该网络备案。

2、实行“放心酒”的生产、销售招标制度和最高限价制度。

3、建立“守法经营、诚信经商”的市场诚信经营机制,制定相关标准,开展 “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活动。

4、给予酒类流通管理部门与酒类商品质量溯源管理体系配套设备的支持。

第18篇:酒类流通战略觉醒时代

酒类流通战略觉醒时代

从见招拆招到未雨绸缪、未卜先知,酒类经销企业的战略意识正在逐步觉醒,“华泽”、“商源”、“吉马”等少数企业已经在产业价值链条的制高点上谋点布局。而多数经销企业也正在积极调整自身的企业战略。少数沉迷“渠道制胜”辉煌而小富即安的经销商,越来越感到迷茫,日子一天不如一天。一流企业规模出现裂变式扩张,经验不断被研究和模仿;二流企业寻求战略联盟,赛跑加速;三流企业迅速被淘汰,或转而经营其他。在白酒产业格局发生巨变的同时,酒类流通领域的市场格局也在掀起一场空前激烈的整合大潮。

这一切预示着一个新的时代即将到来——酒类流通战略觉醒时代!

粤商龙聚首的启示

7月28日,由《东方酒业》杂志社主办,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与广东粤强酒业有限公司协办,山西汾酒集团、山东景芝酒业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联合支持,商源集团有限公司通力协助的“打造供应链竞争价值,提升企业家战略意识——《东方酒业》2011年市场营销高峰论坛”在广州市圣丰索菲特大酒店隆重举行。

中国国际营销学泰斗,中国营销研究中心(CMC)主任、中山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卢泰宏,著名行业战略分析专家铁犁,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会长朱思旭,山西汾酒集团总经理助理、汾酒销售公司常务副总常建伟,山东景芝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全平、副总经理来安贵,内蒙河套酒业销售公司总经理张卫东,商源集团董事长朱跃明,广东粤强酒业董事长王富强为首的130多位广东酒类产销企业代表,共计170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共商广东酒类市场发展大计。

作为“中国白酒东方论坛”成果推广的第二场区域市场高峰论坛,本次研讨会引发强烈反响。名酒及骨干企业代表,广东酒类经销领域的大腕,以及业内外著名专家齐聚一堂,畅所欲言,共同探讨中国酒类市场的发展规律、经销企业的战略抉择,以及广东酒类市场发展大计。

虽然本次论坛筹备时间紧、任务重,只有半天会议时间,但广州酒类经销前100强企业的代表大部分如约赶来。令我们更加感动的是,会场内座无虚席,而且在长达5小时30分钟的会议上,老总们无不专心听会、认真记录,某经销老总还在微博上留言说:“听了无数次报告,参加了不少论坛,唯独今天做了满满4页的笔记。”显然,专家、企业家和协会领导的讲话使这些参会者受益匪浅。

广东的市场特征

广东省地处中国东南沿海,经济富庶,对外贸易频繁,是进口酒进入内地市场的桥头堡,也是国产酒进军海外市场的主要港口之一。尽管广东地产白酒实力较小,但白酒市场依然兴旺发达,成就了许多畅销品牌,也造就了许多经销企业巨擘。因此,有不少企业将广东作为白酒与洋酒角逐的前沿阵地、作为培养营销团队的黄埔军校。

广东是我国酒类消费和流通的大省。有专家预计,广东省酒类市场的消费总量约计360多亿元,即平均每天消费1亿元,位列全国市场前茅,而且增幅非常快。其中白酒消费大约100亿元,啤酒销售100亿元,其余市场则由各种进口酒占据。其中进口酒市场广东独占鳌头,增幅高达百分之五十。葡萄酒在中国市场突破瓶颈,实现规模井喷,届时广东在全国市场的区位优势将更加显著。所以有人戏称,做酒的人不在广东,就在去广东的路上。许多名酒及骨干企业将广东确定为市场营销的战略市场,“稻花香”、“水井坊”、“诸葛酿”、“泰山特曲”、“百年糊涂”等新兴品牌更是在广东成就了其举足轻重的市场地位。正是由于广东市场的这一独特优势,流通领域对于品牌产品供应链中的价值比重特别大,广东的酒类经销企业也成为酒类行业十分重要的战略资源。

广东酒类市场的格局,从地域方面讲,主要以广州、深圳、东莞、佛山四大城市为主要消费或流通市场。根据地理位置,广东市场分为各具特点又相互联系的四块:珠三角市场、粤东市场、粤西市场、粤北市场。由于珠三角经济一直主导着广东的经济,因此也一直是酒类消费的强势市场。但随着消费差异化逐渐缩小,区域经济飞速发展,目前广东已形成以珠三角为主导、粤北快速增长、东西两翼齐头并进的酒类流通格局,而广州则居于不可替代的核心地位。

广东的酒类市场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流通主体多元化。改革开放后,广东的酒类流通向多元化发展,打破了原先国有主营公司一统天下的局面,涌现出一批诸如“粤强”、“龙程”、“大水”、“广东中外名酒专卖行”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酒类经销企业。目前,酒类市场竞争充分,流通方式越来越现代化。其中,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先进流通方式已在酒类流通中发挥作用。

二是消费品种多样化。由于广东酒类市场的包容性,吸引全国各地酒商和酒类产品一齐涌进广东,全国所有的酒类品种,在广东几乎都能找到踪影。

三是经营方式向连锁化发展。随着放心酒工程的实施,广东酒类市场空前活跃,在此背景下,广州、深圳等地的名酒连锁专卖店应运而生。

流通和消费远远大于生产,这是广东省酒类市场的整体格局,因此在广东省酒类市场供应链的价值,主要得益于流通领域整体竞争力的提升。换言之,在广东市场,经销企业既是供应链的主人,也是供应链主要的受益者,因此他们对于构建以“供应链”为主体的经营模式有着十分迫切的战略需求。也只有通过提升供应链的价值,广东酒类流通市场的规模才能不断扩大,从而在全国形成示范效应。

“供应链”在广东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市场的每一次“转型”都受到国际、国内企业家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而企业家的创新精神,也成为衡量他们经营能力和预测企业发展前景的重要指标。中国酒类市场作为中国“转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从单一的产品竞争、相对成熟的品牌竞争,逐步演变为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作为酒类经销企业,过去被习惯称作“经销商”或者“个体户”。但随着产业不断繁荣发展,市场环境和竞争水平也在不断升级,酒类行业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经销企业和企业家,他们正在身体力行践履着属于他们的使命和责任,推动着酒类行业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市场也确实给予了他们丰厚回报。

本届“《东方酒业》2011市场营销高峰论坛”(广东站)的主题,是“打造供应链竞争优势,提升企业家战略意识”,旨在促进参会嘉宾深入了解酒类经销企业作为一个“企业”的深刻含义,明确企业在供应链竞争价值链条上的定位和愿景。

尽管论坛主题确定之初,曾有专家质疑:“供应链”战略与大部分酒类经销企业的经营现状尚存在一定距离,只有少数企业真正理解“供应链”对于企业经营的创新价值,真正懂得用企业家的战略视野审视行业发展趋势、把握企业经营方向的并不多。但出乎我们意料的是,广东酒类经销企业对“供应链的竞争价值”和“企业家的战略愿景”等话题,竟表现出异常浓厚的兴趣。这或许得益于广东市场的独特优势,以及在全国酒类市场的重要地位。

经销企业的战略意识正在觉醒,酒类流通领域的战略共识正在形成。

价值:小流通VS大流通

“在一个小的行业里生存和在一个大的行业里生存,感觉是不一样的,对社会的贡献不一样,经济的收益也不一样。”

中山大学国际营销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卢泰宏先生是中国营销研究中心主任,在营销研究领域享有很高声望。同时他还参与了中国酒类流通领域的“十二五”规划起草工作,他服务的商源集团有限公司成为行业竞相学习的楷模。卢教授应邀在论坛上做了题为“中国酒流通业的转型升级”主题演讲,高屋建瓴地阐述了他对于供应链竞争价值的独特理解。

卢教授举例说,世界零售企业巨头沃尔玛每年的销售总额是4,000亿美元,欧洲、日本、美国的流通企业巨头销售规模也都在1,000亿美元以上。而我国酒类流通企业中,超过10亿元人民币已经是非常骄人的成绩,如果换成美元,这个数目实在少得可怜。

当前的中国酒类行业正处于十分关键的黄金发展期,在未来五年,流通业的基本目标是把规模做大,否则不能满足上游制造业的发展和市场消费的需求。卢教授分析说,上游酿造企业未来五年的销售目标是8,700亿元左右,进入流通行业之后,销售规模应当超过1万亿元。

要想实现这一战略目标,酒类流通企业必须打破“散、小、乱”的产业格局,建立以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物流系统为支撑的供应链基础,并拥有专业化、高素质人才团队的大流通格局。

过去20年间,全球流通业在供应链和现代物流方面出现了突破性进展,已经做到了全球一体化和标准化,不分地区、不分国家,他们都能实现最快捷的物流配送。相比之下,中国酒类流通领域仍然处于“小流通”发展阶段,行业格局散、小、乱,几乎每一个省、每一个地区,甚至每一个品牌在流通领域都处于分散、分隔的竞争状态,商品流通在中国内部就存在很多障碍。这种障碍的形成,既有市场不成熟的原因,也有各种历史遗留的因素。当美国人和欧洲人用强大的全球物流系统和供应链来推行商品市场和占领市场的时候,中国的流通业如果仍然处于传统的“小流通”阶段,必然与现代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不相符合。

因此,我们必须花大力气打破碎片化和分隔化的流通格局,建立效率更高的现代物流系统。这需要信息技术的支撑,需要人力资源的支持,社会制度的保障,以及政府的政策扶持,但最重要的是酒类经销企业家应当有这个战略眼光和危机意识。卢教授呼吁经销企业家,以市场主体的身份,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和强化责任意识,构建以现代物流、供应链和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现代商品流通平台,从体制和管理上打破传统小流通格局的限制,不断做大做强,成为流通领域的百亿企业。否则,我国流通业将会被拥有强大竞争力的物流和供应链系统的国际流通企业巨头打败。

话语权:产业VS流通

“背靠大树好乘凉”仍是目前酒类流通供应链上十分普遍的现象,尤其随着近几年名酒企业的快速崛起,这一现象愈加普遍。然而这是永恒不变的格局吗?行业话语权是否永远掌握在上游供应商手里,经销企业只能仰人鼻息、尽可能放大自己被利用的价值?

当上世纪50年代沃尔玛刚刚成立的时候,创始人夹着皮包,低着头走进宝洁公司的办公室求一点生意。当时宝洁公司已经拥有100多年历史和300多亿美元的销售规模。50多年后的今天,事情发生了戏剧性变化,宝洁公司的总裁要小心翼翼地走进沃尔玛的办公室,希望保持长期合作关系。沃尔玛和宝洁公司的案例说明,上游供应商掌握话语权具有阶段性,随着现代国际市场竞争的发展,市场的话语权最终会掌握在流通企业手中。从目前情况看,流通企业的体量与酿造企业相比仍然弱小,但已经发生很大变化。随着全球范围内“消费中国”概念的兴起,流通企业的机会更多,发展前景也更加乐观。

所谓“消费中国”,中国的经济构成中,消费的快速增长正在发挥重要作用,中国在世界经济的角色正从“中国制造”向“消费中国”演变。一方面,中国经济正在从外向型向内销为主的趋势转变。另一方面,中国消费市场的强大容量正在吸引世界品牌涌入。在中国消费品领域中,酒类是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全世界的酒类品牌都在中国寻找机会。

这种形势下,要想真正掌握供应链的话语权,酒类流通业必须做好三件事:第一,建立“市场驱动+ 政府管理+ 行业协会”的管理模式,加强行业监管,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第二,扶植大型流通渠道,扶大排小,扶优限劣;第三,引进和应用供应链现代物流信息技术,提高运营效率,打破商品物流的区域壁垒。

转型:趋势&战略

中国酒类市场正处于历史性的变革时期,面对新的市场环境,经销企业必须作出战略选择,进行转型升级,否则将会面临很大风险。

卢教授分析认为,我国酒类流通渠道将呈现5大变化趋势:

一、通路结构由金字塔式转向扁平化;

二、通路运作由“总经销商为中心”变为“终端为中心”;

三、通路关系由买卖型转向伙伴型;

四、通路重心由大城市向地、县级市场下沉;

五、通路激励由短期转向长期。

渠道的变化,以及产业的发展,正在加速经销企业的战略决策和角色转型。卢教授指出,产业链价值的延伸正向消费者争取零距离的靠近与接触,因为一切竞争的成败最终要看消费者是否卖单。作为流通企业,必须精确把握企业在管道中的价值、发展阶段和战略愿景。目前经销企业的发展战略大致分为4个阶段:为人嫁衣→借力加盟→自创品牌→资本并购。“不同阶段应当有不同的战略选择”。卢教授认为,酒类流通企业中适用供应链竞争战略的企业,销售规模集中在10~100亿元之间。

目前正处于第二发展阶段。面对未来五年的发展,外部的环境包括政策环境、法律环境、消费者环境都会有很大变化,经销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必须掌握七大要点:第一,要有战略思考,明确自身所处阶段和提供的价值;第二,采取结盟共赢的模式;第三,抓住趋势,抓准市场机会;第四,强化掌控终端的方向;第五,要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提升运营效率,包括物流、管理和成本;第六,要解决人才团队职业化、专业化的问题;第七,企业管理尽快走向规范化、现代化。

实例:实力决定能力

商源 供应链的门道儿

毋庸置疑,商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供应链增值服务提供商”的定位,代表了中国酒类经销企业的战略高度,而商源集团也以其30亿元的销售规模傲居行业前列。“商源”并不是一个靠名酒起家的经销企业,却赢得了众多名酒企业老总的尊敬。“商源”至今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批发商→品牌运营商→渠道整合商→供应链增值服务提供商。“商源”的经历堪称中国酒类流通史的标本,但它的每次一次转型都极具前瞻性。用“商源”董事长朱跃明的话讲,其中不乏辛酸苦辣,但“以苦为乐”也就探索出了一些门道。

据朱跃明董事长介绍,在批发商、品牌运营商和渠道整合商的发展阶段,“商源”的企业战略一直局限于传统酒类经销的模式,只做供应链上一两个环节,虽然企业依然保持快速发展态势,但逐渐感觉困惑,经营过程中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隐患不断。同时他还感觉与发达国家的商贸企业相比,我国酒类经销企业普遍做不大,而且也很难得到社会尊重。

每当这个时候,朱跃明就会意识到,“商源”需要一次彻底的改革和转型。2009年下半年,这次转型终于正式开始。要转到哪里?朱跃明对员工们说:放弃销售做服务,做供应链增值服务提供商!什么是供应链增值服务提供商?当时有的员工说“不知道,大概折腾成什么样,就是什么样。”其实这是“商源”员工最委婉温和的抵触,更多员工认为经销企业不做销售,简直是不务正业,断臂自杀!

然而朱跃明以他卓越的远见和惊人毅力坚持了下来,一个关于“供应链增值服务提供商”的企业战略逐渐清晰。什么是供应链增值服务提供商?朱跃明用两句话加以概括,一句是平台、服务和整合,一句是做商家和厂家做不到的事情。

在朱跃明看来,供应链首先是一个平台。这个平台可以为上下游客户提供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服务,而原来博弈的上游企业和竞争的下游企业,则统统变成了合作共赢的商业伙伴,大家在同一供应链平台上实现价值共享、资源整合。

这里朱跃明所讲厂家和商家做不到的事情,正是在供应链平台上解决厂家和商家解决不了的问题,创造厂家和商家创造不了的价值。

朱跃明分析说,酒类行业做大做强,主要依赖四大要素:第一是人,第二是钱,第三是品牌,第四是渠道。在供应链平台上,“商源”通过充分调动和整合四大要素资源,从而使得品牌商品的市场流通变得更加有序,为厂家管控市场价格体系、延长商品增值周期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同时也让规范经营的商家得到有力的利益保障。

不同于其他经销企业的供应链创新模式,“商源”创建了供应链服务平台,为厂家和商家提供供应链增值服务。同时,“商源”仍然保留了传统经销企业的共性优势,也在做产业链的延伸,在上游投资酒厂,创建品牌,直接为经销企业提供优质的经销品牌;同时也在自建“久加久”连锁终端,经销企业的代理品牌可以在“久加久”连锁进行分销;“商源”的销售网络和代理经验则为上游厂家提供周到的品牌代理服务。总之,不管你是厂家还是商家,只要进入“商源”的平台,总能找到理想的合作模式。

粤强 销售型转向服务型

不创新、不转型,肯定被淘汰!

作为本次论坛的协办方,广东粤强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富强在他的发言中提出:酒类产业链上,不同的发展阶段,品牌与渠道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变化。如何运筹帷幄,在品牌与渠道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最大限度地发挥品牌的魅力、整合渠道优势,是酒类经销企业的重要课题。

从销售型企业向服务型企业转变,将是经销企业转型的重要形式。王富强分析说,酒类经销企业由于本土资源优势和多年的精耕细作,形成深厚的人脉资源和强大的销售网络,从而在区域市场做大做强。但这一点,又反过来制约了经销企业的区外扩张。目前行业盛行的区外扩张模式是资本并购,通过全方位、一体化的服务帮助当地经销商做大做强,形成更强的分销能力,从而实现自身的裂变式发展。

他总结说,只有站在供应链竞争的角度,才能正确处理与分销客户的关系,优化配置供应链各个节点的各种要素,并充分利用分销客户的各种优势,形成优化组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产业链,而不是和分销客户抢生意。唯有如此,才能优化物流、采购、资金的解决方案,以全渠道综合运营商的准确定位,为供应链上下游做增值服务,更有利于品牌价值的成长,同时也有利于市场管理和点对点服务,而服务又提升了产品附加值,进一步放大了供应链的品牌价值与商用价值。

实现销售型企业向服务型企业转变的途径,需要囊括五种增值服务:其一,品牌推广服务建立在区域市场分析、酒水品牌分析和各经销商实力分析的基础上,协助各下线经销商打造品牌,梳理产品结构,以获取更大的市场占有率和利润;其二,品牌采购服务,要强化联合采购、产品定制的业务能力,在不挤压厂家利润空间的同时,为区域经销商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其三,物流配送服务,构建形成并不断完善以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和城市仓储配送体系相结合的物流仓储、配送体系;其四,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如产品保证金融资、并购融资服务等;其五,管理提升服务,为促进经销商整体运营效率的提升,鼓励并帮助经销商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

波尔多的供应链增值方式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局副局长、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会长朱思旭是我国酒类行业的才子和风云人物。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在他的整合、重组下得以成立,并创造了许多先进的酒类流通管理经验,广东省酒类流通行业也在他的领导之下,逐步实现转型升级,并对全国市场形成示范效应。

朱局长高度赞同卢泰宏教授提出的“消费中国”概念。他指出,消费增长和比例加大是中国今年经济增长的一大趋势。过去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投资、出口和消费,以目前的经济形势看,投资已经出现疲软,出口也因人民币升值而前景不明,唯独消费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贡献上表现得越来越明显。这给我们酒类行业发展带来很好的历史机遇。然而如何抢抓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将酒类流通业规模做大,供应链做强,还需要经销企业群策群力,共谋发展。

对于品牌创新,朱局长也提出自己的见解。他指出,白酒成为奢侈品,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厂家和商家通过供应链竞争平台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他高度赞同朱跃明董事长关于供应链平台的观点,并分享了他最近考察波尔多的心得体会。

他说,波尔多为什么那么成功?波尔多是法国的,也是世界的。首先,上帝恩赐了它得天独厚的资源。波尔多人坚守葡萄酒是种出来的。每个葡萄酒庄园都有自己厚重的文化。其次,波尔多风靡世界是品牌的力量。品酒师打分是波尔多葡萄酒推广品牌的有效手段,而期酒拍卖则成为世界葡萄酒风向标。因此,朱局长认为,实施品牌战略最关键的是三大要素,它们分别是资源要素、对品质或者标准的坚守以及文化传承。

第19篇:酒类流通市场管理情况总结

酒类流通市场管理情况总结

2009年以来,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推进酒类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强行业管理,协调和解决在酒类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积极探索依法规范酒类流通市场有效管理方式,取得了一定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当前我县酒类流通市场现状

我县目前各种酒类经营实体800余户,其中:从事酒类批发经营的商户70余家;经营酒类的餐饮商户100多家;经营酒类的酒吧和其他娱乐场所8家;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600多户。近几年来,随着我县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酒类商品的流通渠道已日益完善。酒类销售以餐饮企业和零售店销售为主,近年来酒类专卖店也取得了蓬勃的发展,高档酒市场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目前,市场上酒类销售白酒占40%,啤酒占45%,葡萄酒占10%,其他酒类占5%。经营酒类从业人员1000余人。

二、我县实行酒类流通管理情况

2006年1月1日,《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按照国家商务部和省商务厅的统一安排要求,从2009年4月份开始,我县主要进行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宣传,并按属地原则,逐步开展酒类备案登记工作,推广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主要做了一下几方面的工作:

1、成立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

根据省商务厅实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指导方案》,我局专门成立了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执法室),配备了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我县有关酒类商品的监督管理和流通领域的各项工作。

2、开展深入调查,摸清底子。

县商务局执法室对全县进行了地毯式检查,摸清了酒类基本信息和资料情况,建立了台账,设置了各种表格,制作了统一的执法文书,完善了一整套酒类零售备案登记的手续。

3、加强宣传发动。

我局在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做了几次游走字幕,连续播放,详细说明了备案登记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应提供的备案登记资料以及处罚标准。

4、建立《酒类随附单》制度。

对酒类流通全过程进行监管,实行溯源制度(管理),以商务局的名义向未办理备案登记和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的企业、商户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酒类备案工作,并对经营者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全县有700余家酒类经营者进行了备案登记,有70余家批发商领取了《酒类随附单》。

三、当前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酒类市场点多面广。长期以来,我县参与流通的既有企业,也有批发零售商,又有小摊点、商贩,酒类流通涵盖了城区、农村所有地区。只要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就可以从事酒类经营业务,存在着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等问题。

2、酒类流通经营秩序混乱。有的企业为争夺市场,采取名目繁多的暗扣,瓶盖返钱等促销手段,扰乱正常的酒类流通秩序。

3、假冒伪劣酒充斥市场。酒类市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高价格现象普遍,国家名酒(如五粮液、茅台等)和畅销酒(如老高炉、古井贡酒等)被伪冒屡见不鲜。特别是面向社会低收入人群,散装酒、制假售假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5、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能力不足,无法满足日趋复杂的市场形势要求。我县酒类行业管理缺少酒类专业人员和酒类检测手段和检测费用,这些都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6、各县市使用和监管随附单使用情况不统一,酒品相互串市,加大了酒类市场管理工作难度。

四、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酒是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酒是高税高利的商品,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收入来源。我们应该看到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是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必然选择,是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酒类行业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针对我县酒类市场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不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促进我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争取支持。《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已正式颁布实施,积极争取省、市的大力支持,同时要在机构建设、法制建设和财政经费上争取政策支持,促进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转变。

2、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增强酒类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使《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监督。

3、酒是一种特殊商品,它牵涉到人的生命安全,实行酒类专卖管理,从源头上抓好“放心酒”才是最简单最有效的可行方式。设立酒类产品入市统一标识,制订入市登记制度,加强与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的协同行动,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建立经常性检查和抽查制度,依法文明执法制度等,依法查处假冒伪劣酒类案件,严格管好酒类市场。

蒙城县商务局执法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第20篇:保定市酒类流通协会章程

保定市酒类流通协会章程

2005-09-15 15:55保定商务局酒类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保定市酒类流通协会,以下简称“酒类协会”。

第二条 酒类协会是由酒类商品流通(生产)企业,厂商驻保办事机构及相关的酒类经营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酒类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国家权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坚持为企业服务,维护酒类协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企业之间的联系,团结酒类行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配合我市酒类行业规范管理。扩大省内酒类产品销售,促进酒类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酒类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保定市商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保定市民政局。酒类协会的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酒类协会的会址:保定市东风中路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酒类协会的业务范围

1、吸收我市酒类商品流通(生产)企业及从事酒类营销服务业的办事处,科研单位及个人入会,凝聚本行业的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2、引导酒类商品流通,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商业道德,正当守法经营,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

3、向企业提供市场、经营、产业政策等信息,帮助企业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和流通渠道。向市场推荐外埠名牌,制止不正当竞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利益。

4、加强与各地的联系,沟通酒类产销信息、汲取相关经验,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依据。承办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充分发挥咨询服务作用。

5、密切会员之间联系,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研究酒类商品流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研讨会、培训班,为会员提供专业人才培训,提高企业职工素质。

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组织会员企业举办有关商品展览会,信息发布会,商业贸易洽谈会及市场考察活动。

7、为会员提供市场营销策划,营销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活动。

8、针对当前市场中出现的问题、新情况及时提出可供会员参考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酒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酒类协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依法成立的酒类生产、批发、零售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在当地享有一定声誉的酒类企业的经营者,热心酒类事业的研究人员、编辑、记者,在本行业、相关学科及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从事酒类科研、检测单位的专家、学

者,拥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2、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有权要求本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并尽可能对发展酒类事业提出建议;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或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酒类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的其他重大事宜;

5、审议年度工作计划报告、预算、决算;

6、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蒙城商务局酒类流通岗位职责
《蒙城商务局酒类流通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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