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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管理本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15:58:53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一、副总经理

1、负责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面试的技术测试工作。负责组织对新员工的岗位 职责、项目管理流程及廉洁、风险意识教育。负责组织对招聘人员试用期的业务 能力组织评议并提出结论性的意见。负责依据部门经理的综合评价意见,决定在 职员工的辞退问题。

2、全面掌握公司项目的落实和进展情况、项目回款情况,为公司年、季度、月度任务指标的核实及其应急调整措施提出可行性的意见,供执行总经理组织管 理层决策并按决策意见组织部门加以实施,并对部门任务的执行情况实施考核。

3、根据各部门业务状况、专业人员配备及拟咨询项目的具体情况、与部门 经理进行咨询审计项目的合理分配,协助部门经理合理用好现有的各种资源。

4、主持制订大型和有重大影响项目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工作、部 门投标工作。就审计方案和重要的技术问题的处理意见,预先做好与总审的协调 沟通工作。对项目组人员构成提出初步意见,供管理层研究决定。针对预先审视 项目的综合情况,负责对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就方案实施过程 中的关注要点进行指导。并负责将大型和有重大影响项目的咨询(审计〉方案提 交总审会签备案。

5、负责制定工程造价咨询审计工作管理流程。负责监管项目经理〔或项目 负责人〕编制的咨询(审计〗方案审核流程的履行情况。就部门经理提及的项目 咨询条件、咨询原则、咨询(审计〉方案深度、风险的规避能力等重大的技术性 难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6、针对总审反映造价咨询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和风险因素、重 大质量问题,建立全员参与研讨的互动机制。结合对项目重大风险预测和评估过 程,提高全体执业人员专业水平和规避风险能力。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及处 理意见,及时与总审进行沟通。

7、具体负责咨询成果文件的审核签发工作。在检査各级复核流程是否到位、是否做好复核记录、对复核提出的意见是否修改到位的基础上,签发咨询(审计)

成果报告。

8、结合咨询(审计)业务具体开展情况和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情况,归纳 其共性问题,并将存在的共性问题纳入质量改进目标,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与方 法。

9、主持研究重要技术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原因分析,按照问责制的要求, 査清责任,研究处理意见。并与总审共同制定制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

10、按照公司颁布的《湖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浮动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部门经理、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结合专业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咨询业 务流程记录表》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效益工资分配,做到对员工本人公开透明。

11、负责制定全年培训计划和季、月度培训计划的调整情况。

12、负责公司制度的起草、完善、修订及推行工作。

13、协助执行总经理对外洽谈和重大紧急事件的处理。

二、总审

1、不断健全各级人员的质量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对新员工的质 量管理体系的教育培训,不断完善公司质量保证体系。

2、严格督查三级复核制度的履行情况,对本单位出具的咨询成果文件进行 最终审核。对

一、二级复核意见的规避风险的能力、证明性文件的严谨性、结论 性文件的逻辑性、工作底稿的完整性签署复核意见并承担管理责任,保证最终咨 询成果的审核质量。每月对送审报告的质量管理流程评定情况进行公布。

3、针对咨询(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对重大疑难问题及专业 上的分歧,通过政策法规、标准规范、造价管理文件等的解释工作,进行正确地 指导,研究出妥善的处理意见。

4、注重咨询项目的事前质量和风险控制。参与研究制订大型和重大影响项 目的咨询(审计)方案以及所有咨询实施方案的会签。

5、注重咨询项目的事中执业质量和风险控制。对大型和重大影响项目应进 行巡回检查,并负有督导的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到项目现场开展复核工作;釆取 对执业质量和风险控制程序前移的措施,促使大量的复核工作在项目现场完成》

6、针对巡回检查和咨询成果文件审核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风险因素、重大 质量问题,及时与技术负责人一道组织开展原因分析,研究整改措施、防范措施。

7、负责将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对造 成危及公司声誉的工程咨询项目和咨询成果结论,负责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 见,供领导层研究决策,结合质量事故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建立全员参与研讨 的互动机制,提高全体执业人员专业水平和规避风险能力。结合对项目重大风险 预测和评估过程

8、配合副总经理制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组织落实工 作。定期针对巡回检査和咨询成果文件审核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风险因素及整改 情况形成文字意见组织学习或专题讨论,总结、推行可行性结果;对新颁布的政 策法规文件、工程造价文件、更新软件及时组织学习;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题学习。不断提高公司执业人员的专业技能、质量意识和诚实守信意识。不断增强员 工遵守执业规范、道德规范及市场规则,自觉抵制各种商业贿赂的能力。

9、积极完成临时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部门经理(含部门副经理)

1、建立和发展与客户以及外界的公共关系,积极做好关键项目客户的摸底 及协调工作。

2、积极做好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沟通工作,全面掌握 员工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及执业道德及后备专业人员的培养工作。对公司下达 的咨询业务,指派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大小、难易程度及员工的专业能力、风 险防范能力和任务的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劳动力和工作时间。搞好部门员工的考

3、主持本部门的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含标书编制),落实本部门经营目标, 组织部门咨询业务活动。为保证公司年、季计划的安排,可结合部门项目实施的 具体情况,合理调配编制《部门月执行计划报表》,同时为总审内外业工作的统 筹安排提供参考意见。围绕公司下达的年度、季度计划,遵照公司领导层的决议, 为公司年、季度计划的安排、调整,提供正确的可行性意见。

4、针对预先审视项目的综合情况,负责对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审计 方案编制及业务工作关注要点进行指导。

5、督查年、季度计划的履行情况,认真听取项目经理在项目执行中所遇的 困难及面临的问题,及时给予帮助协调,必要时直接参入项目具体工作,排除工 作中的阻力。对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项目组半月情况报表》反映自己的基本意 见提供领导层进行研究,促使问题得到高效快捷处理,保证一线工作健康运行。

6、对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出具的初步咨询成果文件进行复核,对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复核意见的规避风险的能力、证明性文件的严谨性、结论性文件的逻辑性、工作底稿的完整性提出书面复核意 见并承担管理责任。

7、关注重大项目的审计过程及结论的反馈信息(包括与委托方的沟通收集

到的意见及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为改进和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专业 水平提出可性行意见,便于领导层决策;

8、对执业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规现象及违背职业道德等应予惩戒 的问题提出处罚意见。

9、按照公司年、季度任务指标,负责组织对咨询业务回款工作,并于每月

23曰向执行总经理填报《项目回款情况月报表》,协助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搞好效益工资的合理分配。

10、建立本部门差旅费台账。

11、部门经理出差期间由部门副经理行使部门经理职责。

12、积极完成临时布置的各项工作。

四、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1、负责编制一般性项目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组织本项目组专业人员 对咨询(审计)实施方案的学习,统一咨询项目的技术经济分析原则、编审依据 和编审办法,并用它来指导项目组每个成员的执业行为。按照实施方案拟定的原 则、对咨询成果可能给客户或公司带来的风险进行预测,制定风险防范要点、计 价依据等要素,规范地开展咨询(审计)工作。

2、结合咨询合同和实施方案的目的和深度进行审查;对委托方提供咨询(审 计)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负责,并办理咨询(审计)资料交接清单。

3、制定项目作业计划,具体负责业务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相关专业人员 间的技术协调、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4、检查落实咨询项目和各专业的计划进度情况,对影响计划进度和导致风 险的各种因素积极进行排查、协调、处理、落实,对咨询(审计)过程中尚未排 除的风险和问题,须及时如实或通过《项目组半月情况报表》向部门经理(或部 门负责人)反映报告,并在初步成果文件形成前加以解决。

5、对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的初步咨询成果文件进行复核,对复核 意见的规避风险的能力、证明性文件的严谨性、结论性文件的逻辑性、工作底稿 的完整性签署复核意见并承担间接责任。

6、督查专业人员质量校核情况,按照公司规定,对项目组初步咨询(审计) 成果复核后,汇总成册;对咨询(审计)初步成果文件的评价深度和复核质量负 责,咨询(审计)成果审核后,负责组织按部门经理(或部门负责人)、质量控 制总监(或总审)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对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的职业行 为进行管理。

7、协助部门经理做好项目的回款工作,公平、合理地搞好项目的效益工资 分配工作。

8、积极完成临时布置的各项工作。

五、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1、依据公司对《从事造价咨询服务廉政协议》、《工程造价咨询(审计)质 量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各级人员岗位职责》、《工程造价咨询审计工 作管理流程》要求,规范自己造价咨询执业行为。应注意沟通方式,维护公司形

2、按照批准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和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制定的作 业计划、咨询原则,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以及与其接轨的合同专用条款,拟定 正确的调查、取证、计算分析方法,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完成咨询审计工 作,编制好咨询审计初步成果文件。

3、对自己发现而无法排除的风险,须在咨询(审计)过程中,及时向项目 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反映汇报,谈出自己的处理问题的基本意见及问题处理的 难度,征得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4、对自己的计价依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计算结果(附完 整的计算式)、取证及必要的论证分析评价过程记录,按照公司《工程造价咨询 (审计)质量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系统的归纳整理。依据整理的系统资料,完成 咨询(审计)初步成果的自校或互校。

5、对自己工作底稿质量应进行自主控制。工作底稿应表述清晰规范完整, 计算数据齐全准确、支撑证明性文件客观真实可靠、结论性文件逻辑思维分析严 谨,对自己初步咨询成果文件规避风险的能力、工作底稿的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 对自己编制的咨询(审计)初步成果质量负责。

6、对送审的咨询(审计)初步成果遵照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部门经 理复核和总审的审核意见进行认真修改。

7、积极完成临时布置的各项工作。附件:

附件一:部门月计划报表(附表13) 附件二:项目组半月情况报表(附表14) 附件三:项目回款情况月报表(附表15)

推荐第2篇:特殊教育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特殊教育学校

食堂从业人员(炊事员)岗位职责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炊事员)管理,坚持“安全、卫生、质量”六字方针,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有效完成学校食堂相关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体师生,特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职责

1、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2、学生早餐时间不能晚于8点,午餐时间不能晚于11点20分,晚餐时间不能晚于6点。

3、负责食堂烹调制作,刻苦钻研烹饪技术,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质量。

(1)按食谱安排,加工制作主副食品,做到精心细作,花色品种多样化。

(2)做好开饭前的准备工作,保证开饭时间,不断改进就餐供应办法,减少师生排队时间。 (3)不得克扣师生饭菜份量。

(4)不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感官形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4、搞好食堂清洁卫生工作,保证饮食卫生安全。(1)生菜要洗好洗净。

(2)不加工、出售腐败变质的食物。 (3)生熟食要分开,分别加工。

(4)炊具和盛放容器要洗刷干净,定期消毒。 (5)盛饭时不用手接触成品、食物,操作时不准吸烟。

(6)对主副食品及原辅料要妥善保管,防止鼠害虫咬,腐败变质,对存放熟食品的容器要加盖加罩。 (7)餐具要洗净,定期消毒。 (8)餐桌和售饭菜台擦抹干净。

(9)每天早、中、晚饭后打扫食堂,每周至少对厨房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

4、注意个人卫生,勤剪指甲、勤理发,不留胡子,不随地吐痰,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

5、节约水、电,爱护食堂炊具,器皿等公用财产,对损坏的公用物品及时上报。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必须由当事人赔偿。

6、励行节约、杜绝浪费,千方百计降低伙食成本。工作任劳任怨,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不与师生吵架。

7、重视安全工作,不用湿手接触电气开关,防止热气、热油、开水烫伤等意外事故发生。

8、加强团结,互相帮助,工作时禁止打闹,严禁带亲友进入厨房。

9、不准从食堂内往外拿食物、炊事用具,违者重罚。

10、虚心听取员工对伙食的意见,研究改善伙食的措施。

11、服从指挥,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工作纪律

1、按时上下班,有事需请假(按照学校请假制度执行),不旷工,不擅离岗位。

2、严格按照第一条工作职责规定的内容完成本职工作。

3、服从工作安排,与其他员工和谐相处。

4、对学校领导和考核人员指出的问题,要立即纠正。

5、不做有损于单位形象和声誉的事。

三、工作区域

巫山县特殊教育学校一楼食堂

四、考核办法

1、每位炊事员明确工作要求。炊事员应按照学校的工作要求,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2、炊事员的管理工作,由学校工会负责,并予以考核,并将其工作情况及时记录在案。

3、在每学期中出现不按第一条工作职责履职的情况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整改,若拒不整改的视为违反劳动纪律,累计出现三次拒不整改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学校有权予以辞退。当月连续出现3次以上不按第一条工作职责履职的情况时,虽经整改合格,仍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学校有权予以辞退。

4、累计迟到、早退3次的视为旷工一天。累计旷工5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学校有权予以辞退。

5、工作中有故意伤害学生及其他员工行为的,学校有权予以辞退。

6、工作期间多次出现与本人相关的民事等社会纠纷的,学校有权予以辞退。

7、工作中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有权予以辞退;并依法追究其刑事民事责任。

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有权予以辞退。

特殊教育学校

2016.10.8 受聘人签名:

推荐第3篇: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1.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1.1按企业章程的规定主持本所全面工作。

1.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执业。1.3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宗旨,诚信服务,保证本企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1.4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企业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各项规章制度和企业重大决策。

1.5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协议和合约,签发咨询成果报告。1.6负责企业市场拓展和企业风险防范,维护本所合法权益。 1.7领导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保证咨询服务质量。

1.8主持或授权委托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重大业务项目的咨询;决定执业中重大决策问题、业务质量问题、风险问题的处理。 1.9协调和处理企业部门之间、从业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培育企业团队精神。

1.10按章程的规定决定和审批本企业的财务收支、人事任免、分配办法和从业人员聘用、辞退、奖惩。2.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2.1分管本企业的技术工作。

2.2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

2.3负责建立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控制制度,保证咨询成果技术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2.4主持本企业咨询活动中重大技术和质量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2.5负责对咨询成果可能给客户或本企业带来的风险进行预测,负责对咨询成果技术经济方面的最终审核。

2.6负责企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业务档案管理工作。2.7主持或组织重大业务项目的咨询。

2.8经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可代表企业签发咨询成果报告。3.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

3.1负责和主持本部门的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

3.2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执行企业规章制度。

3.3负责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落实本部门经营目标,建立和发展与客户以及外界的公共关系。

3.4领导和组织部门咨询业务活动,主持制订或批准本部门咨询项目作业计划。

3.5确保咨询合同的履约,对本部门的咨询成果质量负责。3.6在权限范围内,安排、调度本部门人员力量,指派项目负责人;安排经费开支;制定分配方案;决定咨询项目收费额。

3.7负责召集委托方和相关单位就咨询项目中的一般问题和分歧进行协商,以求得一致意见。

3.8负责检查和监督本部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落实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 4.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

4.1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执行企业规章制度。

4.2承担咨询项目的组织实施、专业间协调和质量管理工作;对项目组成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管理。

4.3负责办理咨询项目委托合同的草拟,接收和验核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4.4制定项目作业计划,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5负责统一咨询项目的技术经济分析的原则、编审依据和编审方法。4.6动态掌握咨询项目实施状况,负责督促检查各咨询子项和各专业的进度,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7对咨询项目的咨询质量负责,监督专业咨询员进行质量校核;负责对项目初步成果进行复核。

4.8综合编写咨询成果报告及其总说明、总目录,确保成果文件格式规范、表述清晰和满足使用需要。

4.9负责咨询报告的送达;负责与委托方结算咨询费;将必须归还委托方和归档的资料,及时整理,收集齐全,分别办理归还和移交归档手续。

5.专业咨询员岗位职责 5.1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执行作业计划,对本专业的咨询质量和进度负责。

5.2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执行企业规章制度。

5.3根据作业计划制定的咨询原则、技术标准选用正确的调查分析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确保数据和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

5.4对专业成果质量进行自主控制,认真校核咨询成果。5.5编写本专业咨询成果文件,确保成果文件格式规范、表述清晰和满足使用需要。

5.6完成作业计划后将必须归还委托方和归档的资料,及时整理,收集齐全,交项目负责人或专人办理归还和移交归档手续。5.7规范执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

推荐第4篇: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2章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2.1从业资格

2.1.1从业资格概述

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

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下面对从业资格相关内容

进行简单介绍。

1.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1)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k

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 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 理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2.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

专业人员申请从事不同的证券业务需要具备不同的资格条件。 (1)一般证券业务

国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一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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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被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聘用

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圆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囤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囤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圆通过了证券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分析科目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被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或资信评级机构聘用

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囤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部认可的)

囤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国未受过刑事处罚

回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回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经纪营销业务

国通过以下四组考试中任意一组;通过了证券基础知识和任意一门专业科目

的考试;通过了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两个科目;通过了资格考试的证券基础知

主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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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和专项考试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两个科目;通过了资格考试的证券交易和专 项考试的证券市场基础两个科目

四被证券公司聘用 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圆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囤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囤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1)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条件

从业人员需要先取得从业资格,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

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囤已被机构聘用。

四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圆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囤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

主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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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2)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程序

申请人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其具体程序是

国由机构资格管理员在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为申请人分配登录号。

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 面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2寸彩色证件照一张等材料提交月

在机构。

园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复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

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圆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

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回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协会予以通过,生成电子版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网

站公告。

2.1.2监督管理

1.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2.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 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 同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3.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 主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1111o中国电信4G 1820 86%回国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4.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5.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

6.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

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7.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

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8.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

理。

2.1.3法律责任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

加资格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

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3,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 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 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

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4.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合一

1111o中国电信4G 182o %5%回国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5.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 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 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到 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6.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

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IW'z3上lla八y--I'园中7」'四期人ur£1」囫贝,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

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2.1.4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1.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 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营销活动的规范要求,要求证券 公司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以下简称"营销人员。)的管理,具体规定如 1 0

(1)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所在村 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可以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 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

口)申请人需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 表》,经所在机构审核后通过该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3)营销人员应遵守证券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从业人多

执业行为准则,并按要求参加从业人员年检。

(4)营销人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从业人员的统一要求参加后续职业培训, 主菜单

1111o中国电信4G 1820 85%回国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2屈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是指下列两类人员: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及主要分支机 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包括部门基金业 务负责人;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 人员。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具体规定如下。

(1)基金销售人员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从业资质证明,基金销售人员月

业资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国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

金"两科考试,由所在机构统一进行注册申请,符合条件的可获得中国证券业衫 业证书。

@通过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即"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一科的,可直

接获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2)基金销售人员应符合下列资质要求

国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销售人员应取得规定的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四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行、专业基金销售机 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应取得规定的 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国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

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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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o中国电信4G 1820 85%回国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臼)基金销售人员在开展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时应通迠

适当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出示从业资质证明。

(4)对于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基金销售人员,基金销售机构应遅 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的要求,统一办理执业注册、后

续培训和执业年检。

(5)对于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人员,基金销售机构可李 照协会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的要求,组织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职业培

训。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所在机构组织的鲽 训,也可以参加协会远程系统的培训或所在辖区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培训。

(6)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流动情况、获取从业资质利 业务培训等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管理档案,登记基金销售人

员的基本资料和培训情况等。

(7)基金销售机构应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本机构所属的取得基盏 销售从业资质的人员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从业资质证明及编 号、所在营业网点等信息。

(8)协会对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以及执业行为等进 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则及协会其他自律规则的,协会将进行调查并视情 节轻重对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予以纪律处分,相关惩罚记录记入基金 销售人员和所在机构的诚信数据库。不予纠正或情节严重的,报告中国证监 , A ZX 0 合一

1111o中国电信4G 1820 85%回国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3.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分类及其从业室格管理的规定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 证券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并直接或间 接收取服务费用的活动。

(1)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分类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可以分为:面向公众的投资咨询业

务;为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的特定对象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为本公司投 资管理部门、投资银行部门的投资咨询服务。

(2)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资格管理的规定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具有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通 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按照下列程序审批:申 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

万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 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地方证售 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 向申请人颁发资格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 1111o中国电信4G 1820 85%回国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件: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书;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 格考试的成绩单;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以往行为说明材 料;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所参加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检 时间同时办理执业年检。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投资咨询 机构执业的,其从业资格自取得之日起满18个月后自动失效。

4.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要求

(1)首次注册程序

国对于首次申请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 分析师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资格管

理员应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入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男 统"),系统将自动生成系统编码和密码(申请人的初始密码有特定规律,第

一、

二、五位为字母,第

二、

四、六位为数字。例如;b5mo12,第四位 的=0。是数字零,第五位是小写字母"1。)。

@申请人在系统的主页上输入系统编码和密码,即可进入系统填写执业注册 申请表。申请人要根据自己从事证券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具体类别选择注册登记 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申请人通过系统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

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执业注册申请表;身份证 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经历的工作 证明;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上述书面材料,以备证券业协会检 查

国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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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条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证券业协

zr 0

@证券业协会收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后,通过系 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有关机构提交书面材料。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 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对不予注册登记的人员,证券业协会通过系统通

知其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囤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其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编

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类型等信息将在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

(2)变更注册程序

国提出变更请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格管理员登录系统,进入 变更申请菜单,点击"录入",在屏幕下方填写"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并选择"变更类别",点击"增加"。录入完毕后,屏幕上显示出所有已经录入的 待变更注册申请人信息,资格管理员选择相应人员,确认后点击下方的"提

@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证券业协会确认申请人原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 咨询机构已经提交离职备案和诚信执业情况说明后,受理其变更注册请求。之 后,申请人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格管理员可在系统中查询申请 人的系统编码和密码,并通知申请人登录系统,修改执业注册申请表中的相关 1言息。申请人修改相关信息后,将执业注册申请表提交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

咨询机构审核。申请人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 相关申请提交证券业协会。

国证券业协会收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后,通过系 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材料。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 1111o中国电信4G 1820 85%回国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对不予注册的人员,证券业协会通过系统通知其所在 机构,并说明原因。

国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完成变更注册登记后,证券业协会将在网站更 新有限公示信息。

5.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规定

m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圆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四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名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回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

囤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剐尝的债务。

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插

交下列材料

冗申请报告。

四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和学历学位证书。

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证明。 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囤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最近3年内担任法律规定的境内 1111o中国电信4G 182o %5%回国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的工作情况说明。

囤保荐机构出具的推荐函,其中应当说明申请人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组织 能力等情况。

国保荐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

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臼)保荐代表人被吊销、注销证券业执业证书,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交 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不再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 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 格

(4)个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者取得保荐代荖

人资格后,1里列A匕=J彐节/」u甲囤旺竹业附z3竭百丁圈旺血z3imw口i岊'l出书匕了捐)组5八 的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保荐代表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 训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而未 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其保 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不再有效。(5)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 括

圆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四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圆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 W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囤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

1111o中国电信4G 1821 %5%回国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囤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6)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利 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囤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四证券业执业证书。

圆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

@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囤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

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囤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6.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执业注册的要求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协会进行执业注册,具体要求

如下。

(1)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国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圆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

处罚。

圆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资主办人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执业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1111o中国电信4G 1821害5%回国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图申请人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的证明。

四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园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初次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机构信息备案表和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许可证明复印件。

(3)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完成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

国不符合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两年。

圆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两年。 圆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年检。

囤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

园其他情形。

(4)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有下列情开

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区)不符合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有关规定。 四两年内没有管理客户委托资产。

圆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两年。 圆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两年。 囤其他情形。

1111o中国电信4G 1821害5%回国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未通过年检的人员,协会注销其投资主办人资格,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从业人

员诚信档案。

(5)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10日内

向协会进行离职备案。

(6)投资主办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萼 观、专业审慎的原则,自觉维护所在证券公司及行业的声誉,公平对待客户,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了)投资主办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爷

为,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7.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财务顾问主办人是指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川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W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7)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

(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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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2执业行为 2.2.1执业行为概述

1.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由中国证券业协

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实施的行业自律规则,《准则》的内容不仅包括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还

包括证券行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证券从业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和标准。

(1)禁止行为

国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 业务;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 对其进行贿赂;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 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泄露客户资 料;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 承销的证券;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 委托投资范围;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

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 的其他行为。

园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违反有关

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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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o中国电信4G 1821害5%回国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 取私利;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 户;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 止行为: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 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 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 为

(2)基本准则

国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 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圆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

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掲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 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囤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 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 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囤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

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 主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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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 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国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 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 施妥善处理。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 告;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 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2.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立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诚信状况评估

和检查制度,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进行日常管理。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1)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诚信信息,是指会员、从业人员在经营、执业活动中是否遵纪守法、诚实守

信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国诚信信息的内容。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

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四诚信信息采集的途径。

圆诚信信息的管理。协会应公正、客观地记录从不同信息渠道获取的诚信信 息,保持I成信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有选择地记录I成信信息。 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

变更的,协会应及时删除、修改相应诚信信息;经规定途径采集的信息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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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会员应自收到撤销、变更决定文书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2)诚信信息的保存与效力期限

诚信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长期保存。诚信信息有纸质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件

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保存。

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基本信息长期有效;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

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 年。效力期限自奖励、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奖励、处罚处分本身有执 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超过效力期限的诚信信息转入 历史记录库。转入历史记录库的信息不再提供查询服务,但法律法规及协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臼)诚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

效力期限内的诚信信息根据性质分为公开信息和有限公开信息。

查询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材料齐备的,协会应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0个工 作日内出具诚信报告。查询申请人在获得协会出具的诚信报告前,应签署合法 使用所查询诚信信息并保密的承诺书。查询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或查询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协会对 查询申请不予准许,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协会应当保留诚信信息查询记录,但下列情形除外;查询公开诚信信息的 会员、从业人员按规定权限查询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本人诚信信息的。 查询记录应当包括诚信信息的查询者、查询对象、查询原因、查询内容、查询

时间等情况。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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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诚信状况评估与检查

协会根据行业I成信建设发展需要,制定会员、从业人员诚信状况评估标准, 对会员、从业人员诚信状况开展评估。会员、从业人员诚信状况评估可采取自 评、他评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会员在诚信评估周期内的诚信制度建设、诚信 活动开展、受奖励、受处分处罚以及其他影响诚信状况的情况纳入诚信状况评 估。从业人员受奖励、受处分处罚以及其他影响诚信状况的情况纳入诚信状况 评估。

协会可根据行业诚信建设需要,对会员、从业人员诚信情况进行检查,对于

违反诚信规定的会员、从业人员,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弓)诚信自律管理与责任

会员、从业人员对自己报送的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报

送的诚信信息有虚假内容的,协会应采取谈话提醒、警示及其他自律管理措 施;情节严重的,协会应给予纪律处分。会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更新 诚信信息的,协会应予以提示;提示后仍不按规定报送、更新的,协会应采取

自律惩戒措施。

协会工作人员和其他知情者对有限公开诚信信息及历史记录库中诚信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 究其责任

乞违反保密职责,泄露有限公开诚信信息及历史记录库中诚信信息或超范围 使用诚信信息

宝擅自修改诚信信息或有选择地记录诚信信息。

协会对违反规定超出查询目的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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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或处理诚信信息,或将诚信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会员、从业人员和其他应当 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和个人,应采取警示等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 应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

员,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 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国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

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国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

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国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拿;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国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 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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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申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

责任人员。

(2)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内容及期限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

采取3~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 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 关责任人员采取5~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 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囤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 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 bh H1.

园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活动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3)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程序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

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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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o中国电信4G 1822害4%回国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2.2.2证券经纪业务的有关规定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

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1.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

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如下;。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词

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

这一界定有三层含义,一是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委托代

理关系,证券经纪人应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开展范围内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 活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 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最证券经纪人是自 然人,不能是机构或团体;三是证券经纪人只能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 员工或居间人,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 动,只能采取证券经纪人的形式,不能采取居间人等其他形式。

2.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管理的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管理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 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人员行为。

(1)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F 贫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 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2)与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应当建立制衡机制。涉及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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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oo中国电信4G 1825害3%二二二!手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户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修改、注销,建立及变更客户资金存管关 系,客户证券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与客户权益直接相关的业务应当一 人操作、一人复核,复核应当留痕。涉及限制客户资产转移、改变客户证券账 户和资金账户的对应关系、客户账户资产变动记录的差错确认与调整等非常规 性业务操作,应当事先审批,事后复核,审批及复核均应留痕。

(3)证券公司应当以提供网上查询、书面查询或者在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

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经办人员和证 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4)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不应简单与客户开产 数、客户交易量挂钩,应当将被考核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客户

投诉的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保存。

3.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范围及禁止性规定

(1)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执业行为范围

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

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回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回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自律规

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回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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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oo中国电信4G 1825害3%二二二!手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山\0

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2)禁止性规定

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及营销人员不得有下列禁止

性行为

国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

转、查询等事宜。

园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

@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

失作出承诺。

@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

0

囤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囤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国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

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回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雹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除上述9项禁止性规定之外,《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

行)》又进一步规定了以下5项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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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I·中国电信4G 1825害4%仁卫手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 它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自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

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回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2.2.3执业行为规范

1.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规范

(1)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或者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并向基金销售机构收取 以基金交易(含开户)为基础的相关佣金的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 行注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未经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者未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任何个人不得以个 人名义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

(2)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暮 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

查和监督。

(3)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 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00ooo中国电信4G 1825害4%二二二!手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4)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根据反洗钱法规相关要求识别萼 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 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 者影印件。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产品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 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 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 和程序。

(5)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k 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 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

存15年。

(6)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管理) 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销售费用分 配的比例和方式;基金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对基金持有人

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 权利义务。

(7)基金募集申请在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前,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主

销售业务,不得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8)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亡 进行数据交换,并完成基金注册登记数据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的集中备份存 储。数据交换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

(夕)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k

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并全额交付款项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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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oooo中国电信4G 1825害4%二二二!手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即为成立;申购申请是否生效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10)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

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 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11)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依法为投资人保守秘密。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相关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报相关部 刁进行网络内容服务商备案,其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信 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并在向投资人开通前将基金销售网站地址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2)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以排挤竞争对手 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 等方式销售基金;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

益输送;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外),未按规 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其他情形。

2.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

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

绍金融产品购买入的行为。关于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的具体规定如下。

(1)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乭 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 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 请进行审批。 合一

ooooo中国电信4G 1826 84%二二二!手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2)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滩 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3)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遅 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 合法权益。

(4)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登

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 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5)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引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 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

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 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

(7)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和 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

相关安排;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出现委托 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 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 承担任何担保责任。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 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

八h 1寸刀山六力中砭Ul ooooo中国电信4G 1826 84%二二二!手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8)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 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 产品的适当性。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 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 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 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夕)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 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 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 征,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0)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 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 买金融产品;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 金;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3.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

证券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 形式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

服务的活动;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举办有关证 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服务;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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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 行为: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 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 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 为

(2)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处口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五 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

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和年检义务的。

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对本机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手续的。

@本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

处罚的。

囤干扰、阻碍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检查、调查,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4.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独立、客 观、公平、审慎原则,加强合规管理,提升研究质量和专业服务水平。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建立健全研究X

象覆盖、信息收集、调研、证券研究报告制作、质量控制、合规审查、证券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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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oo中国电信4G 1826 85%二二二!手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究报告发布以及相关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流程管理和内部控 制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加强研究对象程 盖范围管理。将上市公司纳入研究对象覆盖范围并作出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 或者将该上市公司移出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的,应当由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

独立作出决定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的信息来源管理芾

度,加强信息收集环节的管理,维护信息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5)证券研究报告可以使用的信息来源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证券多

易所等机构发布的政策、市场、行业以及企业相关信息;上市公司按照法定信 息披露义务通过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公司网

站、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发布的信息,以及上市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新闻发布 会、产品推介会等非正式公告方式发布的信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通过上市公司调研或者市场调查,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供应商、经销商等 处获取的信息,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除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 机构从信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合法取得的市场、行业及企业相关信息;经公众 媒体报道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其他合法合规信息来源。 (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审慎使用信息, 不得将无法确认来源合法合规性的信息写入证券研究报告,不得将无法认定真 实性的市场传言作为确定性研究结论的依据。

(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片

或者泄露国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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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oo中国电信4G 1826 85%二二二!手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调研活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穆

研活动的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调研活动,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国事先履行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四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 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以及调研后发 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

园不得主动寻求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

圆被动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对有关信息内容 进行保密,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已获知有关信息的事 实,在有关信息公开前不得发布涉及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囤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使用调研信息的,应当保留必要的信息来源依据。

(夕)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可以就证券研多 报告涉及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向该上市公司进行确认,但不得透露该证 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时间、观点和结论。

(10)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公司规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 系统平台向发布对象统一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以保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公平性。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前,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不得向证券 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的调 整、制作与发布研究报告的计划,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时间、观点和结论,以 及涉及盈利预测、投资评级、目标价格等内容的调整计划。

(】i)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发布证 ooooo中国电信4G 1826 85%二二二!手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及《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信息隔离墙制度,并遵循下列静默期安排

囤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 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四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公开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

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合规 部门将该上市公司列入相关限制名单期间,按照合规管理要求限制发布与该上 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5.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

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 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 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 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 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 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

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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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荐代表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

(1)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动 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另伊 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囤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四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园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

@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囤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

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2)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国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 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 范

圆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日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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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oo中国电信4G 1826 85%二二二!手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囤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3)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鹫 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国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四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

务发生重组。

囤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

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切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回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园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蒙 ooooo中国电信4G 1826 85%二二二!手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保荐代表人被暂不受理具体负责的推荐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 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具 体负责推荐的项目,保荐机构应当撤回推荐;情节严重的,责令保荐机构就各 项保荐业务制度限期整改,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7.资产管理投资主办人执业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

(1)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有下列情开 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不符合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有关规定;两年内没有管理

客户委托资产;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两年;被协会采取纪律 处分未满两年;其他情形。未通过年检的人员,协会注销其投资主办人资格, 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2)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10日内

向协会进行离职备案。

(3)投资主办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萼 观、专业审慎的原则,自觉维护所在证券公司及行业的声誉,公平对待客户,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投资主办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f

为,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5)投资主办人应当按照所在证券公司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保密多 8.财务顾问主办人执业行为规范

(1)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中 负责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上签名,并加 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

(2)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就中国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按照内部, 序向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对中国证监会提 出的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审慎回复。回复意见应当由财务顾问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名,并加盖财务顾 问单位公章。

(3)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职务二 便买卖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或者牟取其他不当利益,并应当督促委托人、委托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保密,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

(4)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接受后续孝

9.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财务与会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 称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中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活动的财务 与会计人员。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的具体规定如下。

(门财务与会计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国家财务、会计、税务和其他相关法律5i

规,遵守所在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并在主

业工作中应当做到勤勉尽责,客观诚信和廉洁自律。

(3)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客观、公允、及时地判断和反映各项经济活动,

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机构规程做好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工作。

(4)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证券业财务或会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杉

和业务能力,不断优化本职工作,快速理解并适应证券业新业务。 (5)财务与会计人员应依法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杜绝编造虚假会计 信息等违法活动;认真履行职责,抵制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促进所在机构合 规经营,防范和化解财务会计风险。

(6)财务与会计人员应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违法使用在工·fl

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应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7)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不断提高贴

务信息质量,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决策提供相关信息。

(8)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协助所在机构业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业务币 程,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夕)财务与会计人员应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

6削竖至国匹幺弗皿川门主引II举目什歹区,1里/分至匡手爪么昌木笨巨刁击

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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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电气从业人员的管理

电气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与电气火灾密切相关。加强电气从业人员的管理是抓好电气防火管理的重要环节。

(一)建立电气安全岗位责任制

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建立电气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电气安全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电气操作规程,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学习、掌握这些操作规程。电焊及易燃易爆

危险场所的电工等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加强电工的技术培训,定期举办电工培训班,学习基本知识、安装规程和电气设备的使用与管理,解决安全技术方面的难题,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单位所有的电工必须经过考试取得电工证后方能从事电气工作,严禁无证电工从事电气工作。要建立严格考核制度并与单位的奖惩制度相结合,对于违反操(来源:好范文 http://www.daodoc.com/)作规程,并造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二)做好电气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工作

1、建立电气防火档案,档案要有专门部门保管。电气防火安全档案要有完整的内容,包括:领导小组、电工小组成员名单、电气图纸,电工分片专责区,电气隐患部位,电气要害部位,爆炸和火灾危险部位等。对重要的电气设备,要分类编码登记。

2、电工必须有操作证,严禁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3、对电气设备必须定期巡视、检查、保养,高空、高压作业要有2人以上进行,同时要有一定的安全保护措施。

4、停送电时,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停电时先断负荷开关,后断电源开关,送电时先送电源开关,后送负荷开关。

5、安装时按所需电流、电压选择导线截面和绝缘性能,不准有铜铝电线混接,房屋闷项内应用金属管配线。

6、熔断器(保险丝)应根据设备负荷正确选用。

7、凡在防爆、防潮、防尘的场所安装电气设备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8、凡能发热起火的电气设备(各种镇流器、变压器等)不准安装在可燃的结构上。

9、凡安装修理电气设备,必须遵守有关电业规定和技术规程,不准违章作业。

10、凡安装临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临时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用后应彻底拆除,如较长时间使用,必须正式安装。

(三)加强值班管理

凡值班人员,不准擅离职守,必须坚守岗位,同时要做好值班记录。值班日志应包括以下各项:

设备及配电系统运行情况、负荷电压变动情况、保护定量器、定值变动情况、事故情况及处理经过、有关文件通知、上级指示和对外联系事宜、检修进行情况及未完成之工作、其它有关运行之重要事项。

推荐第6篇:能本管理

能本管理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经济、信息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正逐步走向对人的知识、智力、技能和实践创新能力的管理,为了适应知识经济快速发展,西方经济学家与企业家提出\"能本管理\"的企业管理思想,应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并广为运用。“能本管理”的核心是以人的知识、智力、技能和实践创新能力为内容,以人的能力、智力为管理理念。其实质,就是建立一种“各尽其能”的运作机制。

21世纪已经来临,在新世纪的社会发展中,以信息、知识、智力为内容的新经济日益成为社会经济的主流。以能为本的知识管理已经形成一个新的管理领域而受到关注,世界许多知名企业,如美国摩托罗拉、福特等企业实施\"能本管理\"战略,每年拨款10多亿美元用于职工教育,加快提升企业员工技术与能力。在欧洲,许多大公司倡导建立学习型企业,出现\"员工充电,老板出钱\"的浪潮。西门子、拜耳等一些企业均加强了企业教育学院建设,实行员工带薪水上学并提供学杂费的鼓励措施。这些做法,使\"能本管理\"上到了一个新的层次,大大推进了企业向新经济转变,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我们必须面对现实、深入研究,深化改革、实行制度创新,以适应这一新的全球知识管理的挑战。

一、能本管理的涵义

“能本管理”是一种以能力为本的管理,是人本管理发展的新阶段。它是通过采取有效的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能力,从而实现能力价值的最大化,把能力这种最重要的人力资源作为组织发展的推动力量,并实现组织发展的目标以及组织创新。传统的泰勒管理模式中最显著的特点是\"物本管理\",即把企业看作是一个大机器,而企业的员工则是这一机器中的具体零部件,把人当物来管理。而\"能本管理\"则认为企业不再单纯是一种经济组织,人不单纯是创造财富的工具,人是企业最大的资本、资源和财富。“能本管理”的核心是以人的知识、智力、技能和实践创新能力为内容。这里的“能力”,其内在结构是由知识、智力、技能和实践及创新能力构成的。知识是人的认识能力的体现和结果,智力是知识转化为智慧的能力,技能是智慧在实际工作中的一种应用能力,实践及创新能力是以知识、智力、技能为基础的改造世界(对象)的能力。“能本管理”的理念是以能力为本。企业\"能本管理\"是企业管理新动向,认识\"能本管理\"的新思想,对于企业提升知识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力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与深远意义。我们不仅要确立\"人本管理\"思想,更为重要的是不断提升人的智能,提高企业员工的创新能力,实现以人的能力为本的管理升华。

二、\"能本管理\"在新经济时代企业人才管理中的应用

以科技创新和集体创造力为核心的知识资源已经成为新经济时代企业中的另一种资本,有着原来资金资本无从替代的作用。科技创新和集体创造力源于人的发明创造、传授推广和实际应用,没有掌握高新技术的人才,知识资源也就不复存在,谁拥有了人才谁就拥有了财富。企业的生存、发展离不开人才,如何管理好人才,使人才为企业所用,是企业不能忽视的重要课题。

首先,在招聘人才时,要把好入口关,组织选人用工应严格按照岗位的需求和人的才能进行,\"任人唯贤\",努力杜绝根据人情关系随意安排人,拒绝\"任人唯亲\"和\"因人设岗\",避免\"近亲繁殖\"\"拉帮结派\",必须尽力打破身份界限、特权门第和人情关系对用工的干扰,根据才能选人才,按照人才的特点用人才。招聘者应当把眼光放到鉴别应聘人员的现实知识水平上,不论你是否有学历和职称,“山不在高,有仙则灵”,学历不在高,有真才实学则灵。因此,企业招聘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就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需要和特点对本企业各层次、各岗位、各工种的人员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劳动技能、创造能力、心理素质、行为规范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制定出相应的标准和考核测试方法,以此遴选出适合本企业需要的人才。人才进入企业后,就有施展其才华的“用武之地”,真正为本企业所用,为本企业服务。

其次,能本管理在用人机制上,要力戒在少数人圈内根据人情关系、领导印象和主观好恶用人、选拔人,要根据德才兼备和政绩用人,把有能力有业绩的人推到重要的、合适的工作岗位上。具体来说:

(一)要根据人的不同能力合理分工,对人力作巧妙安排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每一个人的才能,充分调动每一个人的积极性;

(二)应该敢于恰当合理使用“歪才”、“废才”和“犟才”,将其用到“地方”,用到“点上”;

(三)要大胆使用和提拔\"新人\"和年轻人。努力做到“各尽其能”“各尽其才”“各尽其用”;

(四)给每个员工提供和创造合适的发挥其才能的舞台、机会和条件,敢于选拔选好出类拔萃、能独当一面的能人,以能人启动众人,以拔尖人才带动一切有才能的人;

(五)充分利用和发挥每个人的兴趣、爱好、特长和个性。

(六)企业可开放内部人才市场,让那些既有专长又雄心勃勃,不愿长期固守在一个岗位上富有创新精神、勇于自我拓展的人才在企业内部流动。即企业内部的岗位,不论是管理层还是生产第一线,全部向员工开放,只要他们具有那个岗位技能、从业知识水平和上岗标准,就可以去竞争那个岗位,激励他们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开拓新业务,甚至可以创办子公司、新企业,获得成功后则给予不同凡响的重奖。

(七)企业应认识到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量不断扩大,知识更新相当迅速,要保持本企业人才知识优势,就必须有计划地对本企业各类人才进行职业生涯设计,制定计划,明确方向,采取培训、挂职、轮岗等形式,进行职业培训,不断增加他们的新知识、新技能,提高总体素质。对那些在培训中积极接受新知识,并在工作中有创新的要给予相应的奖励乃至职务的提升。此举既可使得益者看到自己在企业中有光明发展的空间,增强报效企业的主动性、责任感,又可带动和激励更多人自觉注重自身智力开发,发扬积极向上的学习精神,企业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由此而得以不断扩大,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由此而得以不断加固,企业的成功就大有希望了。总之,在用人制度上应做到选才不拘格,用人不求全,求才不嫌多,育才不惜金。要让有潜力的人能有所作为,有才能的人能各尽其才。

再次,如何从分配机制上激发人的才能是当今许多企业家思考的问题,能本管理在分配机制上,就是要建立以业绩能力考核为主的人才激励机制,工资制度上,实行“按能.绩分配”,根据人的学历、能力、岗位贡献分配收入,拉开一定档次;在岗位安排上,把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安排给那些最具实战能力的人;在奖惩上,实行各尽所能、多劳多得的原则,根据贡献大小实行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奖励。

最后,能本管理在领导制度上,企业的最高决策层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己的人格魅力,吸引和留住人才。这里所说的“企业最高决策层”是指现代企业中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们。在实际管理中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是有能绩且是重能绩、凭能绩进入的人;领导班子的结构组成要注重能力互补,年龄互补,知识互补和专业互补;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具备统筹兼顾的筹划能力.多谋善断的决断能力.调兵遣将的组织能力.循循善诱的能力和正确交流的表述能力;领导班子成员作为管理主体,还应当必须具有管理的能力,其中包括对组织中的人的认识、理解和把握;对事物和问题的观察、分析、判断、选择、决策和解决;对组织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发展方式、发展政策、发展措施的分析、选择、决策和实施,对组织内部人、财、物、信息等复杂要素的综合应对和把握能力;作为管理的组织领导核心,要有能力建立一种使每个人的能力得到充分正确发挥的机制,从而使班子领导成员能尽心尽责发挥其能力,使下属能各尽其能,凭能力在组织中立足。他们居于企业这座金字塔的顶端,为企业全体员工所瞩目,他们的行为举足轻重,都将给员工带来影响。因此,除了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之外,还要加强自我修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自身形象、提高人格魅力。

推荐第7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交通部

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2006年9月5日

2007年3月1日

时 效 性: 有效

题 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已于2OO6年9月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李盛霖

二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考试。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O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O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O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O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年龄不超过6O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申请参加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也可以提供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五)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证明;

(六)申请参加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教学经历证明。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O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O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的规定执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统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八条

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并编号。具体工作委托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负责。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发放和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O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6)。

第三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年龄超过6O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第三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教练员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从业行为规定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十一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四十二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五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第五十二条

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从业资格证件工本费由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公布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3.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4.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

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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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规定

青景管字【2011】第27号

为规范酒店餐饮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确保顾客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酒店所有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

2、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3、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4、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处理食物前;

(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5、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开始工作前;(2)上厕所后;(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6)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6、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7、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8、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9、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10、每日餐饮部门员工的个人卫生由部门直接上级进行班前检查,同时主管、经理应做好班中的督查,质检部负责对各部门监督检查。

三、考核

检查发现员工个人卫生不合格或违规操作的,处罚责任人50元,连带直接上级100元,经理50元。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由质检部负责监督执行。

企管部

2011年5月25日

推荐第9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章 执业证书管理

第四章 年检

第五章 检查和调查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四条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执业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执业证书由所在机构向协会统一领取。

对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资格管理员须向协会备案,代表所在机构行使下述职责:

(一)使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并对所在机构的系统用户进行管理;

(二)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

(三)负责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初审;

(四)按照协会的部署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年检工作;

(五)协助协会的检查和调查;

(六)负责所在机构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

(七)为所在机构人员提供相关咨询;

(八)保持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机构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向协会备案。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

第十二条 执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奖励、处分、处罚的,以及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

第十三条 执业人员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 机构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或其认可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第十七条 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人员,应当参加强制培训。

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并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供机构查询或应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协会每月10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

第四章 年检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第二十二条 年检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执业证书原件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所在机构年检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审核意见;

(四)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年检结果通知所在机构,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

(五)机构资格管理员办理执业证书年检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

(三)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

(一)、

(三)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

(二)、

(四)、

(五)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暂停其执业。

第五章 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机构执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机构、执业人员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机构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

(二)是否及时履行了规定的备案义务;

(三)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

(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属执业人员的书面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机构检查和调查的方式:

(一)与有关负责人谈话;

(二)查阅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人员聘用合同;

(四)调阅执业人员档案;

(五)约请执业人员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条 对执业人员的调查方式:

(一)与所在机构有关负责人面谈,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被调查人的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被调查人聘用合同;

(四)调阅被调查人档案;

(五)与被调查人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检查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机构及执业人员对协会或协会委托单位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已取得执业证书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三十四条 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机构弄虚作假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未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的,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机构下列处分:

(一)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部分会员

权利;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下列处分:

(一)批评;

(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含四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第三十七条 执业证书申请及年检等相关费用由机构向协会统一支付。第三十八条 协会对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实行编码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格考试办法、培训办法及水平考试办法由协会另行制定。第四十条 本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

推荐第10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要求细则

翼城二中食堂从业人员管理要求细则

学校食堂工作是学校的一项基础性和保障性工作,关系到学校师生的身心健康。做好食堂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是预防肠道传染病的关键。特对食堂从业人员作如下要求:

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服从学校管理。对学校所提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必须认真执行;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食堂操作间不准会客,更不准陌生人及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出。

2、食堂从业人员切实注意搞好食堂内及周边的环境卫生,服从学校卫生管理安排,特殊情况应做到随叫随到;做到地面不能有残留的食物残渣等垃圾,地面坑洼处不能积有污水,潲水桶要加盖;水池内外、排污地沟等处要多检查,不能有堵塞,不能有饭菜残渣;水池、灶台,操作台、售卖台及食堂门窗等处要保持干净、整洁;各类库房要保持通风、整洁、整齐、明亮;食堂内产生的各种垃圾应及时倒入到教学楼后的垃圾池内;所产生的食品包装纸箱和其他可回收或还可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品由学校食堂校方管理人员处理。

3、从业人员切实注意个人卫生:应做到“四勤” :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应正确穿戴工作衣帽,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不能在操作间、售卖台室、保管室及餐厅内吸烟和嚼槟榔,无不良卫生习惯。

4、更衣室衣物挂放要整洁有序。

5、从业人员要按流程进行规范操作,做到生熟、荤素分开,选菜应在过道上,菜应该在洗好完后再进入操作间,不带不干净的物品进入操作间,避免不规范操作现象;上班时要全面检查水、电、煤气、炉具、消毒柜、冰箱等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防发生安全事故;下班要关好水、电闸、油气总阀门及门、窗等,做好防范工作;经常检查管道连接处是否正常完好,有无松动破损现象,如发现异常请及时报修。

6、餐具用具每次用后要清洗、消毒,并按规定和要求进入配餐间存放保洁。

7、食品留样,是预防师生食品中毒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是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必须由专人留样并做好留样记载。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在留样容器盒上标明菜名、日期、时间等,在留样专用冰箱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学校分管领导将会不定期进行抽查并按食堂当天菜谱记载情况,逐一对照检查,若发现食堂没有坚持饭菜试尝留样,应按学校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和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按学校开餐时间准时开餐,无特殊情况不得推迟开餐时间,开餐时及时检查饭菜数量,及时补充,确保足额供应。

9、注意服务态度,不得辱骂学生,应做到微笑服务。

10、任何食堂工作人员都不得将车子停放在食堂后面,任何人员不得从食堂拿走任何已加工或没有加工的食品物和调料。违规处理办法:

具体方案:

1、若发现在操作间、售卖台室、保管室及餐厅内吸烟和嚼槟榔者,相关责任人罚20元/次。

2、没有穿工作服操作的,相关责任人罚10元/次。

3、食堂内的环境卫生有问题,相关责任人罚10元/次。

4、如果有学生反映饭菜不干净,相关责任人罚10元/次。

5、如果有学生投诉反映服务态度有问题,经学校核查属实,相关责任人罚10元/次。

6、在食堂操作间及售卖室会客者,相关责任人罚10元/次。

7、在食堂操作间及售卖室有陌生人及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出,组长或班长罚10元/次。

翼城二中 2016年9月

第11篇:公司爆破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公司爆破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本规定依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结合公司实际制定,适用于公司所属有爆破作业的单位的爆破从业人员,公司爆破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一、爆破员管理

1、爆破作业,应当由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员每年考核,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停止其从事爆破员的权利。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作业,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承担。爆破员跨越和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应经过专门培训。

2、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严禁爆破员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4、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5、初次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二、爆破押运员管理

1、爆破押运员由爆破员或安全员担任,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2、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

3、检查并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输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振等。

4、监督运输工具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三、爆破安全员管理

1、安全员应由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督促爆破员、爆破押运员、保管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和安全操作细则进行作业。

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四、爆破器材保管员管理

涉及爆破器材的单位需储存爆炸物品的,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建立专门爆破器材仓库,由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爆破器材保管员管理,实行专人专管,其职责如下:

1、爆破器材仓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和足够的消防水源,设置火灾信号设备和报警设备。

2、在仓库和堆垛附近醒目处标明物品的性能、消防方法和通道等,防火间距不得堆放物品,道路应保持畅通。

3、同一仓库和储藏室、柜应储存化学性质相似或防火、灭火方法相同的物品,不得超量存储。

4、仓库周围10米内不得有易燃物品,并应经常清除杂草。

5、严禁在库房内吸烟、用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6、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必须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7、严格执行领退料制度。爆破器材的领用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爆破人员领取炸药时,先由现场施工员确定领用数量,然后报安全管理部门、主管安全经理审批,最后到物资机电部门领取;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当天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不准留在施工现场,必须经过现场安全员清点,物资机电部门管理人员核实后退还入存。

8、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并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五、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管理

有爆破作业的单位/项目部的爆破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爆破从业人员培训管理

1、爆破从业人员培训及取证复审工作由公司保卫处负责。

2、爆破从业人员的培训发证由公安部门或公安部门委托的爆破行业协会进行。

3、爆破从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由公司资证部门统一管理,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

第12篇:证券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

使用说明书(个人用户)

中国证券业协会

北京联银通科技有限公司 二零壹肆年肆月三十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书

目 录

第1章 系统业务流程 ..................................................................................................3

1.1 1.2 非保荐代表人注册流程 ...........................................................................3 保荐代表人注册流程 ...............................................................................4

第2章 使用说明 ..........................................................................................................5

2.1 2.2 2.3 2.4 2.5 2.6

系统主页面说明 .......................................................................................5 个人信息管理 ...........................................................................................6 注册管理 ...................................................................................................6 培训管理 ...................................................................................................7 投诉管理 ...................................................................................................8 即时通讯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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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系统业务流程

1.1 非保荐代表人注册流程

个人提交注册申请后,由机构一级管理员或二级管理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进入机构内部公示。内部公示期满后,由机构一级管理员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系统自动进行照片对比(执业注册照片与资格考试照片对比)。照片对比自动通过的,立即进行外部公示;照片对比未通过的,至协会端待审,协会审核通过后进入外部公示。外部公示结束后,执业注册流程结束。

流程开始个人提交注册信息机构初审返回重填机构初审通过内部公示自动通过机构复审未通过照片自动对比机构复审完成通过照片自动对比机构初审拒绝协会审核通过机构复审拒绝外网公示强制通过公示/自动通过公示取得证书撤销外部公示撤销内部公示机构复审返回重填协会审核返回重填流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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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保荐代表人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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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使用说明

2.1 系统主页面说明

2.1.1 系统登陆页面

图2.1.1-1  功能操作说明

 用户:登录系统的用户代码。  密码:与用户相对应的密码。

 验证码:鼠标点击输入框,获取验证码。

 登录时,输入正确的用户与密码,登录成功;如果密码输入错误,登录失败,并在登陆按钮下方提示错误信息“密码输入有误,您还有4次机会”,如果用户名输入错误,登录失败,并在登陆按钮下方提示错误信息“系统编号输入有误”。如果验证码输入错误,登录失败,并在登陆按钮下方提示错误信息“验证码输入有误”。  登录网址:http://person.sac.net.cn  提示:当天输入错误次数累计5次,用户自动加锁,需要由机构资格管理员或二级管理员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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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个人信息管理

2.2.1 密码修改

用于修改个人登录密码。初次登陆系统的用户应当立即修改个人登录密码,修改后,使用新密码重新登录。

2.2.2 个人信息维护

用于查看或修改个人基本信息。修改了个人基本信息后,需提交至机构端审核。

提示:如需变更姓名、证件号码、国籍,应由机构一级管理员提交身份信息变更申请,协会进行审核。

2.3 注册管理

2.3.1 执业注册申请

从业人员被一家机构录用后,应进行执业注册,并在此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

功能操作说明

 菜单路径:【注册管理>>执业注册申请>>执业注册申请】  进入选择证书类别及执业类别。

 选择证书类别及执业类别,点击下一步,进入个人基本信息页面。  输入相关信息以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教育经历页面。输入相关信息以后,点击保存按钮。

 点击工作经历标签,进入工作经历页面,填写个人工作经历。输入相关信息录入后,点击保存按钮。

 点击从业资格标签,进入从业资格页面。输入相关信息以后,点击保存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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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注册记录标签,进入注册记录查询页面。  点击奖惩信息标签,进入奖惩信息查询页面。

 点击承诺标签,进入个人承诺页面。输入相关信息以后,点击保存按钮。  点击附页标签,进入附页页面(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在此填写)。输入相关信息以后,点击保存按钮。

 点击预览后提交按钮,进入预览页面。

 点击提交申请按钮,提交至机构审核,提交后不能进行修改。  注:红色“*”符号为必填项

2.3.2 执业注册公示

2.3.2.1 执业注册内部公示

从业人员执业注册申请通过机构初审后,进入机构内部公示。

2.4 培训管理

2.4.1 培训报名管理 2.4.1.1 培训报名

培训报名功能主要是针对系统内部的个人用户参加培训报名的功能,当培训班发布后,外网用户可以通过外网进行报名培训,系统内个人用户可以通过培训报名功能进行个人报名,系统内单位用户可以通过会员单位报名管理进行单位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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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投诉管理

2.5.1 投诉信息录入

从业人员如有投诉需求,在此录入被投诉人员的信息、投诉内容等,提交后由协会审核、受理。

2.6 即时通讯

2.6.1 收件箱和发件箱

收件箱用来接收系统中其他用户发送的实时信息,同时也能向系统中其他用户发送消息,对于接收的信息可以进行查询、查看、回复及删除操作。

发件箱用来向系统中其他用户发送实时信息,个人端用户仅能给所属机构的管理员发送邮件。主要功能包括新增、查询、查阅及删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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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11月1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运作,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金从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助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内设基金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员;

(五)基金管理公司中从事研究开发、市场推介、销售、交易、基金财务、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六)基金托管部中从事研究开发、清算交割、基金财务、交易监控、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

(一)项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项所称基金经理是指在基金管理公 司中专门负责基金投资的专业人员;

(四)项所称督察员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负责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并可以就监察稽核情况独立向公司董事长、中国证监会行使 报告权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本规定,负责对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前款所称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包括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的,应当由拟聘用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其基金从业资格和基金经理资格,发给资格证书。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除对其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外,还可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面谈。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布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基金从业人员名单。

第二章 基金从业资格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正式聘用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七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除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熟悉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

(四)品行良好,诚实信用,忠于职守,保守机密;

(五)具有大学财经、法律等证券相关专业学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从事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具备证券、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的;

(六)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基金从业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对以上结果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到期尚未清偿,且数额较大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由拟聘任单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

(五)拟聘任单位对申请人的推荐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基金经理资格

第十条 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基金从业人员,除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外,还应当取得基金经理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基金经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业务的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证券分析、证券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经理资格考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经理资格的,拟聘任单位除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

(一)、

(二)、

(三)项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基金经理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基金从业人员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由其拟聘任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或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从事证券工作经历;

(二)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知识和经验,较强的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能力以及良好的管理工作业绩;

(三)拟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拟任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三年以上银行工作经历;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第九条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从事基金业务、证券业务工作经历的证明;

(二)拟聘任单位推荐申请人员任职的意见;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的资格进行年检,对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第十七条 基金从业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不因本人辞职、改变受聘单位等行为而失效;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的人员连续十八个月未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其资格自动失效。重新从事基金业务,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的程序重新申请相关资格。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需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推荐新的人选;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不得委托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 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越权或违规经营;

(二)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三)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四)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五)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条 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他从业人员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聘任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基金从业人员改变聘用单位,自其离开受聘单位之日起的三个

月内,不得在新聘用单位从事基金投资业务。

第二十二条 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原聘单位后,不得泄露原聘单位的未公开信息,不得为他人或自己侵占原聘单位的商业机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在离开原单位三个月内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买卖原单位所管理、托管的基金仍持有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离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聘任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任检查,检查结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其进行离任检查,检查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基金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暂停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三)取消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自取消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的申请;

(四)取消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并永久性不予受理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基金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

第二十六条 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涉嫌违 法、违规受到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调查或审讯的,在调查和审讯期间,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正 常运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中国证监会也可根据情况暂停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参照本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的任职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管理公司督察员的任免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律师点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示本

律师点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2009-08-11 14: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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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试用期

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

劳动合同

示范文本

财经 分类:这个律师干啥的

律师点评 -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鲜晓斌 律师,方本律师事务所

2009.8.1

1笔者按:中国银行业协会近日发布了题述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考虑到无论是对用人单位,抑或是对劳动者,劳动合同都是最常见最基本的合同文件之一,而该示范文本结构清晰,约定精要,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笔者(博主)特此做一些简要的分析,以供各位朋友分享,并期望能够抛砖引玉,相互指正。

以下,所援引的示范文本文字均标明章节和条款,其中,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示范文本全文请点击查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

第2章 试用期

第2条,系试用期条款。根据笔者执业经验,客户多有任意规定试用期期限之误解,为该示范文本使用者友好(user-friendly)考虑,建议在本条末尾附注“[注:试用期期限请注意依据第1章第1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19条写明,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4条,具体约定了“不符合录用条件”,值得借鉴——

“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乙方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任职要求;

2.乙方的身体健康情况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要求;

3.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用于办理用工手续的相关材料的。

第3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5条,以附件1的形式约定工作内容(岗位描述)及工作地点,简洁明了,推荐。

第7条,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适当的【岗位调整权限】,埋下伏笔,即——

“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身体状况等因素,依法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也可以依据甲方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包括调整工作岗位或调整工作职责)。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决定。”

第4章 劳动报酬

第9条,工资约定主要涉及加班、经济补偿金、病假等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相当重要。以附件2的形式单独列出明细(工资构成)及标准,推荐。

第11条,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工资调整权限】,且呼应第3章第7条,继续埋下伏笔,且进一步细化到“工资构成、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或支付时间”,极大增强了用人单位HR部门的可操作性。即——

“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经营情况、薪酬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者乙方的工作内容的变化(包括工作岗位变化或工作职责变化)等因素相应地依法调整乙方的工资构成、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或支付时间。”

第5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13条,强调了“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不会向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8章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24条,以具体情形方式列举了“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的情形(同时参见劳动合同法第26条),极大增强了用人单位HR部门的可操作性。即——

“欺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隐瞒或谎报学历、工作经历、资历、健康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的学历学位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其他不实材料等情形。”

第30条,明确约定离职交接手续,即——“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完成所有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交接工作以及交还其占有的或处于其控制之下的所有甲方财物。”考虑到离职交接手续系争议多发阶段,故这样的规定尤显必要,且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将离职交接手续和经济补偿金支付挂钩(同时参见示范文本第9章第31条),对劳动者妥善履行离职交接构成明确约束。

第9章 经济补偿

第32条,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其中,第3项载明“如果乙方的月工资高于乙方工作地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下称“封顶工资”)的,甲方应按封顶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并且

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笔者认为,这和劳动合同法第47条存在出入,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在劳动者工作地点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将产生争议。根据示范文本本条约定,若生争议,建议劳动者结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择一高者请求经济补偿金(本观点供探讨)。

第10章 赔偿责任

第33条,约定了用人单位的损失赔偿请求权,且细化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招聘乙方所支付的费用,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2处提及损失赔偿,即——

劳动合同法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合上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笔者认为,示范文本的约定合法有效,值得推荐。

第13章 附则

第41条,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纳入劳动合同内容,明确约定了规章制度的适用。同时,避免了直接写明《劳动手册》(或类似名称)作为合同附件的做法。该做法的最大缺陷在于,任何时候一旦涉及《劳动手册》(或类似名称)的变更,均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第35条)。

第42条,看似不经意,却是一条重要条款。以笔者执业经验看,在涉及必须通知等情形时,通信地址的确定可避免一方任意声称未收到相关通知。

附件3 保密协议

第1条,将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列出,并辅之以兜底条款。推荐。

第4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保密责任的赔偿责任,但一个实践中的问题仍然存在,即如何证明用人单位的损失?劳动合同法第90条约定了该项损失赔偿责任。但劳动合同法不支持单纯的违反保密责任的违约金约定,唯一的解决之道在于结合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3条,同时参见示范文本附件4第5条)。根据劳动合同法“违约金三条款”(即第

22、

23、2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仅在2种情形下可约定劳动者应承担的违约金,即——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23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附件4 竞业限制义务协议

不错的文本。其中——

第2条,合理增加了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签约的通知义务。

第4条,合理约定了用人单位随时免除竞业限制并相应停发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权利。

以上,系笔者一孔之见,供各位参考。

第15篇:从业人员

1、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 )内,中标人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5 B、7 C、10 D、15

2、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 )的情况下进行。

A、公正 B、公开 C、公平D、严格保密

3、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 )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A、3 B、4 C、5 D、7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日。

A、7 B、10 C、15 D、20

5、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但最高不得超过( )万元人民币。

A、1% 80 B、2% 80 C、1% 100 D、2% 100

6、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1 B、3 C、5 D、7

7、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 ) 为准。

A、数字金额 B、文字金额

C、数字金额与文字金额中小的 D、数字金额与文字金额中大的

8、踏勘现场的目的是让投标人了解工程现场场地和( )情况等,以便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以及获取计算各种措施费用时必要的信息。

A、周围环境 B、自然条件 C、施工条件 D、现场情况

9、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

)的除外。

A、标底合理幅度 B、社会平均成本

C、企业成本 D、同行约定成本

10、《招标投标法》与下面哪一项属于同一个法律层面(

A、《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B、《政府采购法》

C、《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D、《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11、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

)。

A、重新招标 B、重新开标

C、重新组织专家评标 D、重新备案

12、投标预备会结束后,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整理会议纪要和解答的内容,将以书面形式将所有问题及解答向( )发放。

A、所有潜在的投标人 B、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C、所有申请投标的投标人 D、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

13、评标和定标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个工作日前完成。

A、10 B、15 C、20 D、30

14、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

)起计算。

A、发布招标公告 B、发售招标文件

C、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 D、投标报名

15、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期(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A、5 B、10 C、15 D、20

16、评标由(

)负责。

A、招标人 B、招标代理机构

C、评标委员会 D、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17、辽宁省为配合《计价规范》实施编制了《辽宁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 )。

A、《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B、《辽宁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C、《辽宁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18、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

)的,具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的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

A、特定 B、全国范围内 C、专业 D、不特定

19、投标文件中出现工程量清单作变动、补充和修改时,应(

)。

A、属细微偏差,修正报价 B、评标委员会成员讨论后确定

C、属细微偏差,但报价不得修正 D、属重大偏差,废标 20、投标文件中出现未按招标文件设定的暂定材料价格进行报价或擅自变动暂定价时,应(

)。

A、属细微偏差,修正报价 B、评标委员会成员讨论后确定

C、属细微偏差,但报价不得修正 D、属重大偏差,废标

21、《招标投标法》自( )起施行。

A、2000年1月1日 B、2001年1月1日

C、2002年1月1日 D、2003年7月1日

22、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 )的方式。

A、招标人指定 B、行政监督机构确定

C、随机抽取 D、交易中心选定

23、一个工程编制的标底(

)。

A、只能一个 B、二个 C、三个 D、允许多个

24、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 人。

A、排名第一 B、报价最低

C、得分最高 D、排名第一或第二

25、评标专家库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 )人。

A、300 B、500 C、700 D、800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26、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

)。

A、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B、作废标处理

C、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为废标。 D、不予受理

27、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做的任何澄清或修改,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投标截止日期(

)前发给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28、一般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产生可以采取( )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 )。

A、招标人直接确定 随机抽取 B、随机抽取 招标人直接确定 C、招标人直接确定 不需专家评审 D、随即抽取 不需专家评审

29、开标由(

)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A、公正机构代表人 B、招标人

C、投标人代表 D、行政监督机构

30、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

)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A、2 B、3 C、5 D、7

31、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

)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A、3 B、5 C、7 D、9

32、评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A、详细评审-评标报告 B、初步评审-详细评审

C、工作准备-评审 D、工作准备 -评标报告

33、根据辽宁省规定,专家评委在参加同一单位工程项目评标时,一年内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 )次。

A、1 B、2 C、3 D、5

34、招标人可以( )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A、批准 B、委托 C、授权 D、指定

35、中标通知书由(

)发出。

A、招标代理机构 B、招标人 C、招标投标管理处 D、评标委员会

36、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

)。

A、法律责任 B、民事责任 C、单位责任 D、连带责任

37、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属(

)。

A、重大偏差 B、严重偏差 C、细微偏差 D、细小偏差

38、资格后审,是指在(

)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A、投标 B、开标 C、中标 D、评标

39、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 )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A、施工前 B、施工中 C、施工后 D、竣工前

40、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具体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 )、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A、技术转让费 B、文明措施费

C、总承包服务费 D、安全措施费

41、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A、技术列表 B、清单说明 C、工程量明细 D、措施项目清单

42、( )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A、市检察部门 B、市招标管理部门

C、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D、市监察主管部门

43、本市注册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 )管理。

A、登记制 B、备案制 C、审批制 D、认证制

44、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停止( )个月招标代理活动。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45、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9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年内不得在大连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A、1年 B、2年 C、3年 D、半年

4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转让代理资质或涂改资格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9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 )罚款,情节严重的,不得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代理业务。

A、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B、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C、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 D、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47、工程量清单应作为( )的组成部分。

A、招标邀请函 B、投标保函 C、招标文件 D、技术文件

4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活动,( )年内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A、1年 B、2年 C、3年 D、半年

49、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要求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里所指的成本,是( )。

A、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B、社会平均成本

C、招标人测算的成本 D、行业平均成本

50、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复审,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停止招标代理业务( )个月。整改后方可重新开始招标代理活动。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51、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人授权和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造价( )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A、1000万 B、2000万 C、3000万 D、5000万

52、对清单附录中未包括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在“项目编码”栏中应 ( )。

A、以自行编码补充 B、以“补”示之 C、不能补充

53、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

)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A、国家 B、地方 C、国家或者地方 D、国家计委

54、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 ),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A、书面的 B、口头的 C、电子的 D、书面的或电子的

55、招标方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 ) A、投标文件本身; B、外部证据; C、专家报告;D、投标人解释

56、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范围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

)、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

A、水利水电 B、道路桥梁 C、管道线路敷设 D、公路交通

57、能源、交通、水利、铁路、电业、邮电通讯、信息产业等专业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要按“属地进入、共同管理”的办法,统一进入( )组织招投标活动。

A、大连市建设工程招标处 B、招标投标代理公司

C、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D、大连市行政中心

58、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以及(

)组成。

A、零星项目清单 B、其他项目清单 C、总服务费用项目清单

59、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

)。

A、工程量计算规则 B、工程数量 C、工程消耗量

60、《计价规范》中四统一是指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

)统一。

A、工程量计算规则 B、工程数量 C、工程项目

6

1、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和(

)的费用。

A、材料采购所需 B、交工配套 C、管理

6

2、辽宁省为配合《计价规范》实施编制了(

)。

A、《辽宁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B、《辽宁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C、《辽宁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6

3、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编制。

B、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单位进行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编制。

C、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均由投标人编制 6

4、预留金是指(

)。

A、施工单位预先留出来的金额

B、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C、投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6

5、零星工作项目表应该(

)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

A、详细列出 B、概括列出 C、不必列出

6

6、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用(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A、9 B、10 C、12

6

7、以“平方米”为单位的工程量,应保留(

)位小数。

A、1 B、2 C、3

6

8、预留金是(

)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A、招标人 B、投标人 C、招标代理机构

6

9、项目编码第五级编码是由( )编制。

A、招标人 B、工程量清单编制人 C、投标人

70、项目编码是《计价规范》四统一的内容之一,编制工程量清单时( A、必须严格执行 B、可以不执行 C、可以自行设计项目编码

)。 7

1、清单计价工程量的计算质量——吨或千克(t或kg),保留小数点后(

)数字,第(

)位四舍五入。

A、二位、三位 B、三位、四位 C、一位、二位

7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编码共分五级,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五级编码是(

)。

A、流水码 B、是编制人员自己填写的号码 C、排序号码

7

3、工程量清单由(

)组成。

A、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

B、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项目清单

C、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

7

4、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有关施工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差异较大时,投标人(

)自行调整工程量。

A、可以 B、不可以

7

5、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有关施工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差异较大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日前进行澄清

A、7 B、14 C、15

7

6、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可以直接作为竣工结算的计算依据。

B、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能直接作为竣工结算的计算依据。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计量的工程数量计算竣工结算。 7

7、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

)提出

A、发包人 B、承包人 C、工程师

7

8、措施项目费应(

)支付

A、开工时 B、竣工时 C、按工程进度比例

7

9、八部委第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是从(

)开始执行。 A、2003年3月8日 B、2003年8月1日

C、2005年3月1日 D、2002年5月1日

80、招标文件既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招标阶段(

)行为准则。

A、招标人 B、投标人 C监督人 D、公证人

8

1、七部委第三十号令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

A、1% B、2% C、5% D、10%

8

2、七部委第三十号令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

)天。

A、10 B、20 C、30 D、60

8

3、招标过程中,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 行谈判。

A、实质性内容 B非实质性内容 C、材料价格 D、施工计划

)进 8

4、七部委第三十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个工作日前确定”。

A、10 B、15 C、20 D、30

8

5、七部委十二号令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A、5 B、10 C、15 D、3

8

6、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A、5 B、10 C、20 D、30

8

7、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期(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A、5 B、10 C、15 D、20

第16篇:4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岗位职责(定稿)

食品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采购员岗位责任制

1、采购食品时应向供方提出质量要求,并且查看食品质量,索取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

2、腐败变质、发霉、虫蛀、有毒有害、掺杂掺假的食品不能采购。

二、验收员岗位责任制

1、检验所购食品有无合格证或检疫证明。

2、腐败变质、发霉、虫蛀、有毒有害、掺杂掺假的食品不验收。

3、验收记录妥善保存以备查考。

三、仓库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1、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和进、发货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2、定型包装食品按类别、品种上架堆放,挂牌注明食品质量及进货日期。

3、散装易霉食品勤晒,储存容器加盖密闭。

4、肉类、水产、蛋奶制品等易腐食品冷藏储存。

5、食品与非食品不混放,消毒药品等有强烈气味的物品,不能与食品同库储存。

6、仓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干燥。

7、冰箱、冷库要经常检查,定期化霜,保持霜薄气足。

8、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食品变质、发霉、生虫等及时处理。

9、做好防鼠、虫、蝇及防蟑工作。

10、分工包干定期大扫除,保持仓库室外清洁。

四、粗加工岗位责任制

1、清洗加工食品先检查质量,腐败变质、有毒有害食品不加工。

2、肉类、水产品易腐败食品不落地存放。

3、荤素食品分池清洗,洗过水产的池冲刷干净后才能洗肉类食品。

4、肉类清洗后无血、毛、污,鱼类洗后无鳞、鳃、内脏。

5、活禽宰杀放血完全,去净羽毛、内脏和头、爪。

6、蔬菜按“一拣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洗后无泥沙杂草。

7、食品盛器用后冲干净,荤素食品分开使用。

8、加工结束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扫洗刷干净。

9、所用刀具、砧板要做到生、熟、荤、素分开,不混合使用。

五、配菜岗位责任制

1、检查食品质量、腐败变质和有毒有害食品不切配。

2、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冲洗干净。

3、待用食品洗净或上浆后放入冰箱保存。

4、工具用具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加工台面、抹布干净。

5、食品容器、盛器清洁。

6、切配水产品的刀、砧板、抹布,刮洗干净后再切配其他食品。

7、冰箱专人管理,定期化霜,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半成品与原料分开存放。

8、配菜结束拖清地面,工具、用具清洗干净,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六、烧煮烹调岗位责任制

1、检查食品质量,变质食品不下锅、不蒸煮、不烘烤。

2、食品充分加热、防止里生外熟。

3、隔顿、隔夜、外购熟食回烧后供应。

4、炒菜、烧煮食品勤翻动、勤洗刷炒锅。

5、烘烤食品受热均匀、蜜糖、麦芽糖使用前经消毒处理。

6、擦拭生、熟食品的抹布应分开,不用抹布揩碗盘,滴在盘边汤汁用消毒布揩。

7、根据用膳人数计划烧饭,剩饭摊开用纱布盖好。

8、工作结束调料加盖,工具用具、灶上、灶下、地面清扫洗刷干净。

七、餐具消毒岗位责任制

1、当天收回餐具,当天清洗消毒,不隔天隔夜。

2、餐具清洗消毒应按物理或化学消毒各自的顺序操作。

3、水不开及蒸汽温度、药物浓度不够不消毒。

4、消毒后的餐具放于保洁橱内,防止再污染。

5、消毒完毕将洗碗消毒池及其他清洗消毒设备冲洗干净

第17篇:本安体系管理

第一大块 本安体系管理

企业本质安全的内涵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企业具有相当的安全可靠性,具有完善的预防和保护功能,具有良好的安全文化和安全风气,以及科学的安全管理体制,使事故、灾害降低到规定的目标或可以接受的程度,在生产中实现零缺陷、零事故,从而基本形成无灾可救、无险可抢,无事故发生的生产格局。

本质安全文化是以风险预控为核心,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精神,并为广大员工所接受的安全生产价值观、安全生产信念、安全生产行为准则以及安全生产行为方式与安全生产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灵魂所在。

本质安全文化体现了人-机-环境的系统安全观,符合维修企业的特点,是通过追求人、物、系统、制度安全的和谐统一,实现维修企业的长治久安。

本质安全文化建设的目标是:按照本质安全管理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以《神东煤炭分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实施纲要》为指导,按照有计划、有步骤、深入浅出、由表及里的建设程序,“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有机结合,良性互动,互为提升,基本建立符合神东发展战略,促进维修中心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文化体系,形成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

本质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是以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珍惜生命,提高全员安全文化素质为核心,以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为手段,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要将“无人则安”、“只有感悟不到的隐患,没有避免不了的事故”等安全理念和安全价值观融于中心管理者和全体员工的具体工作中,落实在维修生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实践中,形成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通过本质安全文化的建设,影响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自觉性,以文化的力量保障维修中心的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本质安全文化建设既关注员工的知识、技能、意识、思想、观念、态度、道德、伦理、情感等内在素质,还重视员工的行为、安全装

置、技术工艺、生产设施和设备、工具材料、环境等外在因素和物态条件。 本质安全管理模式是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本质安全文化建设与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有着很强的逻辑关系,其层次结构可以分为四层,即观念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态文化。观念文化是安全文化的核心和灵魂,是形成和提高安全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物态文化的基础和原因

维修中心本质安全文化建设流程

维修中心本质安全文化建设流程图

第18篇:本略心本管理

本略心本管理

一、心本管理的科学界定

从一百多年现代管理学发展的历史来看,东西方的管理学家都忽视了一个最大的盲区:只重视管理他人,不重视管理自己,更不重视管理者心灵的自我管理与修炼。心本管理应运而生,其关键的一点是,强调管理自我,管理好自我的根本是管理内心和心灵。如日本“经营之圣”的稻盛和夫明确提出“以心为本的利他经济学”,“共同愿景”、价值观等。

企业一方面促使企业有效地提供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也产出伦理、企业文化等精神文明,以此影响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引导人们加强修养,完善人格,提升人性。心本管理就是通过情感、思想、意志、感觉、知觉等多种心灵的发掘、整合与正确导向,所产生的综合之力。心本管理打破了传统的强制管理的观念,重点突出的是对员工、顾客和利益攸关者在心理上的凝聚、引导、激励和辐射。

心本管理是人本管理的进一步升华,由心灵的外在感动,转为管理者与员工心灵内在自觉。人本管理强调的是来自外在引起的心灵感动,“我对你好,你也应该对我好”;心本管理更强调的是内在心灵的自觉。心本管理阶段是由外在的控制到外在的感动,再到内在的自觉的过程。心本管理修炼即提高心理素质、开发心理能量的修炼,以意志修炼为核心,在五项修炼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心性的自我修炼决定人的行为,行为的反复形成了习惯,习惯造就人的性格,性格决定了人的命运。因此,心本管理对原来的管理学是超越而非简单改版。

二、心本管理的人性假设研究

由于研究角度的设定不同,对“以什么人的心为本”、“以什么为本”等心本管理内涵的理解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对人性的假设也不同。

(一)心本管理的内涵

1.以什么人的心为本。心本管理就是以人心为本的管理,从整体的角度出发,认为个体与群体并重,当代人与后代为重,员工、顾客与利益相关者并重,管理应该以所有的人(人类)为本。

2.以什么为本。一是从哲学意义上理解“:本”即“本位”“,根本”,“目的”。二是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本”即“出发点”,“中心”。人是管理活动的“根本”和“目的”。心本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物质条件和自由发展的空间,管理要成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人心是管理活动的出发点,通过充分调动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最终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二)心本管理的人性假设是:和谐人假设

考虑到人的个性、需求的差异和客观环境对人的影响,人既具有客观理性,人的行为的客观后果都会有利于最充分地实现自身的利益。同时具有主观理性,每个人都依据自我偏好而做出独立的主观价值判断,并做出趋利避害的行为决策。故提出“和谐人假设”,含义是:

1.人天和谐。追求人与自然生态的和谐。企业实行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执行绿色战略,坚持与自然环境、资源的协调,不牺牲下代人和其他人的生存环境,减少或停止经营活动带来的负外部性。

2.人际和谐。追求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人与人的交往维持在一定的秩序内,合理处理人与人的矛盾、冲突、摩擦,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状态。

3.身心和谐。追求个人的身与心的和谐。身心关系指人自己的精神(包括观念和欲望)的协调、控制关系。身心和谐即身心统一,它表现为人的肉体与灵魂、情感与理性、外表与内心、认知与行动、义与利、得与失、进与退等各种矛盾达到一致与融合的境界。

4.人事和谐。人在出色完成事业的过程中,追求自身人身价值的最大化。员工对所从事的学习、工作或事业专心致志,全心投入,敢于直面任何困难。发扬开拓创新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强调人对事业的热情,对事业的忠诚。

三、心本管理的基本要素

根据组织行为学的观点,人的行为是在一定环境下人的心理对外界的反应,因而心本管理的基本要到包括如下几点:

(一)心理契约

谢恩(Schein,1980)认为,“心理契约是在组织中每个成员和不同的管理者以用其他人之间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整套期望。”卢梭提出了更具体的心理契约定义(Robinson and Rouean,1994),认为心理契约“不仅具有期望的性质,也具有对义务的承诺和互惠”。个体行为受人格与行为情景两重影响。根据人格方法来选拔、培训、选配人员在某种环境下能改善和提高组织效率。具体而言,组织中公民的人格应包括:责任意识、服务观念、诚信操守、求实品德、进取精神、平等态度。管理者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注重知行统一,提高人格素养,塑造形成自己的人格形象。

(二)管理伦理

管理伦理是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以及协调处理这些关系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总和。包括管理伦理意识、管理伦理关系和管理伦理活动。管理伦理在处理企业生产经营内部的关系时其道德规范主要指向与顾客、

员工和利益攸关者三层关系。管理伦理具有自然性与社会性、人为性与为人性、他律性与自律性、功利性与道义性、现实性与理想性。

管理具有伦理功能,伦理具有管理功能,两者结合可以发挥巨大效益。

作为一种特殊的调解规范体系,管理伦理在经营中处理互相矛盾的事物时发挥作用,表现为现代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是:(1)功利和人文;(2)人道和物道;(3)民主和集权;(4)权力和权威;(5)公平和效率;(6)竞争和合作;(7)重义和重利。

(三)企业文化

现代企业文化是包括文化观念、价值观念、企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历史传统、企业制度、文化环境、企业产品等等。其构成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等三个层面。其中,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的核心。企业价值观是企业在追求经营成功的过程中坚持的基本信念及行为准则,即企业的价值取向。在和谐人假设的前提下,企业应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四)管理环境(E—理论)

管理环境(Environment)可分为工作环境和现代商业关系环境。对其的改善可以从(1)工作场所的照明、颜色、噪音和温度等;(2)完成工作必备的工具、设备、器材等先进和完备程度(;3)岗位轮换和工作内容丰富化等三个方面着手

第19篇:从业人员管理考核与奖惩办法

xx车有限公司

文件

x字〔2x〕x号

从业人员管理考核与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根据《xx道路运输管理条例》、《xx出租汽车管理办法》、《xx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行为考核办法》及国家、x、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从业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从业人员考核管理

第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在x未统一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之前,本公司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四条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服务)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际驾驶汽车3年以上;

(二)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居住证,熟悉本区地域服务知识;

(三)年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无职业禁忌症;

(四)3年内无一般及以上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记录; (五)通过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职业培训,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获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服务)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从业(服务)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证件手续。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服务)资格证件遗失、毁损、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或者变更手续。

第六条 出租汽车从业(服务)资格证实行记分考核办法,记分分值按《钦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记分考核标准》执行。全市建立联网的电子记分考核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反馈。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获荣誉称号、优秀事迹经新闻媒体报道以及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先进事迹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加分。同一优秀事迹被各级新闻媒体重复报道的,按最高加分标准予以认定,不重复加分。素质加分的,每次评比活动自动加分,同时具备条件的按最高加分标准予以认定,不重复加分。出租汽车驾驶员一次有2种及以上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从业(服务)资格,并要求其重新学习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一)一年内被有效投诉服务质量事件达3次及以上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

(三)将出租汽车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

(四)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

上述

(一)项中一年内被有效投诉服务质量事件对应的扣分累计在20分以下的,重新学习3天;累计扣分达20分及以上,以及发生

(二)、

(三)、

(四)项行为的,重新学习5天。学习期间,其所驾车辆由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实施停运。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参加学习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所驾车辆由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停运3天:

(一)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违规违约事件的;

(二)一年内发生2次单独扣8分的违规违约事件的;

(三)发生1次单独扣12分的违规违约事件的。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参加学习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所驾车辆由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停运5天:

(一)一年内累计扣分达20分或有3次单独扣分达8分的驾驶员,或者单车正副班驾驶员累计扣分达25分的;

(二)第一次停运后一年内累计扣分达10分的;

(三)一年内累计被新闻媒体曝光2次的。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参加学习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所驾车辆由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停运10天:

(一)第一次停运后一年内累计扣分达20分,或第二次停运学习后一年内累计扣分再达10分的;

(二)一年内累计被新闻媒体曝光3次的。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从业(服务)资格,5年内不得在本区再从事出租汽车行业;其所驾车辆由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停运15天:

(一)一年内有2次单独扣12分或4次单独扣8分的,或者有一次单独扣20分的;

(二)未取得从业(服务)资格证的人员擅自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2次或以上,或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并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

(三)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或自行聘请驾驶员,并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

(四)第二次停运学习后一年内累计扣分再达20分的;

(五)发生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违规违约事件的。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违规违约事件应服从所属出租汽车企业依据本规定或双方签订的经营合同及其补充文件所作出的停运安排;不服从停运安排的,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可向相关单位部门请求通过强制手段实施停运,相关单位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 记分周期内无扣分记录的驾驶员可以授予 “标兵驾驶员”称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可采取企业推荐、公众评议、主管部门审核等形式评选“标兵驾驶员”。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被评选为“标兵驾驶员”给予适当奖励。

“标兵驾驶员”从业(服务)资格证设有专门标识,与普通驾驶员从业(服务)资格证予以区分,增强荣誉感和便于市民识别。

第十五条 记分周期不足一年的驾驶员不得参与标兵驾驶员的评比。

第十六条标兵驾驶员在经营过程中有违反规定或有不符合条件行为的,累计一次并应扣分数不足8分的,批评教育并作记分记录;如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一次扣分8分以上(含8分),或累计两次扣分的,应取消荣誉称号。被取消荣誉称号的驾驶员,其从业(服务)资格证应更换成普通类别。

第三章 从业人员奖惩办法

为了规范管理、激励广大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实行重贡献、重实绩的分配激励机制,挖潜增效、罚懒奖勤,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惩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二、奖惩对象:公司全体从业人员。

三、奖励的条件及种类。

(一)正确贯彻执行公司和上级部门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公司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宣传公司规范的工作方针,宣传好人好事,传递社会正能量。

(三)勤奋工作、精通业务、勇于创新敢于开拓,对公司发展有贡献者、成绩突出的。对以以行为的人员,公司将给于表彰和奖励。

(四)年终综合考核成绩平平,不突出的,不奖不罚。

四、惩罚的条件与种类。

(一)有下列情形者,给予告诫。(1)违法违纪者。

(2)散布谣言、扰乱人心、破坏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遵守公司纪律、上班干私活、无故脱岗、影响工作的。 (4)以权(职)谋私、收受管理对象及其家属财物,故意刁难服务对,侵害其利益的。

(5)语言不规范、不文明,办事拖拉扯皮,影响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利益的。

(6)不服从公司安排,搞不团结、吵闹、打架的。

(二)在年终考核评比中,公司领导分管部门,如有一个不合格扣公司分管领导奖金1000元。

(三)凡被告诫一次或考评不合格的部门和从业人员,不能评优秀。

(四)凡被告诫二次,或者年度绩效考评不合格的部门和从业人员,实行下岗,部门领导自行解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xxx汽车有限公司 xxx年x月x日

主题词: 从业人员 奖惩办法 抄报:公司xx董事会、董事长 抄送:总x室,经x室,各x室存。 xx有限公司 20x年x月x日印发

第20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以备检查。

七、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八、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处理食物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生食物后;

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九、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十、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十二、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销售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十三、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十四、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四、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保存检查记录;

六、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食品添剂贮存使用和食品安全检验进行管理;

七、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八、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调查处理;

九、落实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销售)

一、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记录人等内容,或保存记载有上述信息的销货凭证。

二、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

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

六、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七、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八、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供货者需要召回的,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

九、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废弃物的处置管理,确保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

十一、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署合作协议。

十二、建立废弃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餐饮服务)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四、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五、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六、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七、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八、在专用洗拖布池或洗拖布桶内涮洗拖布。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九、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十、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十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十二、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十三、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十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十五、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十

六、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十七、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和裱花蛋糕加工应在专间内进行操作。糕点类食品和自制饮品应在专用场所进行操作。

十八、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开启空调,使室内温度不超过25℃,并做好记录。

十九、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专间。

十、专间的设备、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消毒,操作过程中注意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二十一、加工结束后,做好设备、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清理室内卫生,打开紫外线灯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

二十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餐饮服务)

一、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三、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四、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五、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六、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八、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九、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工作。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公示的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销售)

一、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二、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四、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置能够正常运转。

五、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

六、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七、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餐饮服务)

一、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二、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七、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八、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九、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十、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无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实行分类存放。

十一、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刷消毒室或专用区域,消毒间内配备消毒、洗刷保洁设备。

十二、定期清扫室内环境、设备卫生、不留卫生死角,保持清洁。

三、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定期清洁卫生间。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

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从业人员管理本岗位职责
《从业人员管理本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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