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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18:57:04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

NO.1

1.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富舜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3.深圳民森投资有限公司

4.平安罗素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5.深圳市明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上海尚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上海万丰友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上海国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歌斐诺宝(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深圳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2.杭州慧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北京鼎萨投资有限公司

15.深圳市翼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7.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8.广州昭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万博兄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上海世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上海久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3.北京润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4.浙江思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上海通金投资有限公司 26.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7.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8.深圳市东方港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9.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30.上海铭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1.深圳天生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贵州友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私募股权类)

34.天津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5.中关村三川(北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6.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7.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8.招商昆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9.信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0.建银城投(上海)环保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1.新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42.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3.北京君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4.国药集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5.苏州工业园区元禾辰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 46.硅谷天堂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7.中信资本(天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8.青岛金石润汇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49.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50.鼎晖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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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艾亿新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神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云程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城赋比兴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紫荆华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淡水泉(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懋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弘毅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合伙)

华电金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建信金圆(厦门)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远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京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银恒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青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荣盛泰发(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君翼博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坤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明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摩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善翔资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泰唯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彤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以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涌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恒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华夏人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硅谷天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尚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武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盈信瑞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长青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盛世神州房地产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华穗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硅谷天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赛富盛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城赋比兴(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粮农业产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穿石投资有限公司

NO.3 白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能天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光大金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越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长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龙旗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未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光控新产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以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炎汉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博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从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弘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泓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混沌道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劲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聚益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君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申毅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星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游马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证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绍兴冰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和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中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成亨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赤子之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瑞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上善御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五岳财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裕晋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兆泽利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兴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原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晟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通用(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智慧投资有限公司

星浩(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控股集团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推荐第2篇: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探析

认缴制下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金过高的风险

从《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发布即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的法律服务需求出现井喷的局面,但是实际上私募基金备案专项法律意见的通过率不足10%,究其原因,基金业协会给出的答案是: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不符合要求、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的真实业务不符等。

实务中,我们在做项目时经常会遇到申请机构的注册资本很高,动辄就是5000万、1个亿,但是真正实缴的比例很少,有的甚至为零,更有甚者出现资金出逃的行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主办律师需对公司的实缴资本发表意见,对于实缴资本为0的,必须对申请机构能从事、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做出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如果认缴金额过大,实缴又太少,会有过分夸张和欺骗的嫌疑。同时基金业协会对实缴比例低于25%的,基金业协会会在官方网站上注明机构的实缴比例以提示投资者。

2014年新的《公司法》出台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当然这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未全部缴纳注册资本,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的第三点来看,对于实缴资本具体数额也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只要能够支持机构的基本运营即可。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很多私募机构把注册资本设的很高,但实缴的比例却很低。注册资本设置很高,管理人的目的可能是希望投资者看到自己的实力,这本无可厚非,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注册资本高不代表经济实力就强,把注册资本作为其经济实力和承担责任的标志,以为注册资本越高,其经济实力就越强是一种严重的误解,投资者看重的是团队的能力及过往的业绩。更重要的是,高额注册资本下存在很大的风险。

影响私募基金备案。基金业协会比较重视实缴和认缴间的一个比例,这是其判定管理人是否具有运营资金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实缴资本为零或认缴资本低于实缴资本的25%,律师在发表意见时要对对其从事、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做出合理的解释。任何机构的实缴资本至少要覆盖6个月的经营成本,前6个月要进行产品的备案申报,申报成功后才有管理费收入,因此申请机构注册资本写的很高,但是实缴资本很少,会直接影响私募基金备案。另一方面如果全部认缴,对于没有发行产品的管理人来说,巨额的注册资本金“躺在”公司的账户上产生不了价值,不符合投资者逐利的本质。

站在风险控制的角度,认缴不等于任性,机构认缴的资本是要在章程约定的期限内缴足的。根据《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认缴制下机构应将注册资本金补足的,如果机构将来资不抵债,在册股东要在认缴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认缴制下注册资本金过高,将来有可能出现亏损资不抵债时,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期间转让股份,容易引起股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之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从税务的角度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过高,则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的金额就越大,这样的话对股东来说分红的比例就会下降,对股东来说也是不利的。

一旦机构走资本市场的道路,比如挂牌新三板,根据股转系统的要求必须是注册资本实缴,这样的话机构就会面临补足注册资金的尴尬,巨额的费用会对股东产生很大的挑战,当然机构可以选择减资,但是若减资的话程序比较麻烦,要登报、通知债权人等,而且周期也比较长。同时,挂牌时注册资本过高,则每股收益率就会降低,影响公司的估值,从而不利于融资。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认缴制背景下,机构还是要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注册资本金。

推荐第3篇:1.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申请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入会申请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Xxx公司申请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推荐xxx为会员代表。我们承诺,遵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接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利益。现将入会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协会,请办理入会注册登记手续。

xxx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日

推荐第4篇: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清单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清单(股权)

为了迎接证监局的场检,建议贵司设置内控制度清单如下: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已有);

3、财产分离制度;

4、运营风险制度;

5、投资决策制度;

6、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

7、外包服务机构遴选制度;

8、信息披露制度;

9、防范内幕、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10、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11、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制度;

12、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清单(证券)

为了迎接证监局的场检,建议贵司设置内控制度清单如下: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已有);

3、财产分离制度;

4、运营风险制度;

5、投资决策制度;

6、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

7、外包服务机构遴选制度;

8、信息披露制度;

9、防范内幕、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10、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11、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制度;

12、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13、公平交易制度;

14、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推荐第5篇:私募管理人如何自行募集私募基金

私募管理人如何自行募集私募基金

经常会接到管理人的很多咨询:募集过程中需要投资者提供哪些资料?哪些资料需要进行留存?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双录?如何双录?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如何操作……等等。今天,君华汇帮大家归纳总结了下私募管理人如何自行募集私募基金。关注微信,君华汇,后台留言可获取更多私募基金募集资料。

募集方式及机构主体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有两种方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 基金销售机构需满足三个条件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募集流程

一、特定对象确定 宣传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并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履行方式

1、非互联网媒介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1)确定方式: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确定特定对象,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2)有效期: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逾期需要再推介需重新评估;同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持有时间超过3年的无需重新评估。

2、互联网媒介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1)推介渠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报告会、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

(2)确定方式: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风险评级

在确定特定对象的基础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风险匹配

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若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则需要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且同时声明“基金募集机构及工作人在基金销售过程中没有向其主动推介该产品或服务”。

三、私募基金宣传推介

推介原则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同时应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禁止推介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禁止推介渠道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基金风险揭示

推介材料中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揭示基金风险,风险提示环节尤为重要,要求相关内容清晰、醒目,并以合理方式提请投资者注意,让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基金风险的情况下作出投资与否的决定。 风险揭示书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合格投资者确认

提供文件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审查资格

募集机构应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穿透核查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六、签署基金合同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但在签署基金合同前基金管理人应充分向投资者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七、投资冷静期

设置要求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起算时间

冷静期的起算时间点因基金类型不同而不同。

八、回访确认

投资回访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回访要求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推荐第6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日期:2016-02-17]

来源:海耀所 作者:佚名

[字体:大中小]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推荐第7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

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

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重大变更需提交法律意见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2015年年末,基金业协会制定了3个办法、一个规范、7个指引征求意见。其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系统的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则系统的对管理人内部制度建设做了规范要求,构建了私募基金的核心自律规则体系。

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正式对外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本指引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附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

(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六)适时性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政策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部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

(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进行周期性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或因业务变化导致内控需求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加以改进、更新。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培养从业人员的合规与风险意识,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保证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利用部门分设、岗位分设、外包、托管等方式实现业务流程的控制。 第十五条 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的始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保证投资决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职能的,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保证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的顺利运行。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及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及上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及信息披露等合规情况进行业务检查,业务检查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书面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8篇: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律意见书

X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有限公司

变更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律意见书

XXXXXX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X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有限公司

变更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见书

致:XXXX有限公司

X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公司本次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变更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登记公告”)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公司管理人此次法定代表人变更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

1 法律意见书

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并且其原件是真实的。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法定代表人变更及高级管理人员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事宜,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文: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一)公司依法设立

20 年 X月X日,公司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成立时,公司名称为XX,公司取得了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XX),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XX省XX市XXX室,法定代表人为XX,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计

2 法律意见书

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贸易咨询服务;电脑图文设计;计算机及辅助设备、软件、机械设备、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化工产品、日用品、办公设备、通讯设备、工艺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玩具、一类医疗器械、安防设备销售;企业形象策划;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金融、保险、证券、期货除外);机械设备租赁;大型活动组织服务;展览展示;会议服务;设计、代理、发布、制作广告;市场调查(社会调查除外);婚庆礼仪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高空外墙清洗除外)、保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的变更

1、20X年X月,公司变更住所

2015年8月25日,经公司申请并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住所变更为XX省XX市XXX。

2、2XX年X月,公司变更名称与经营范围

20X年X月X日,经公司申请并经XX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XXXX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融、证券、期货、保险除外);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贸易咨询服务;电脑图文设计;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电子产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软件、机械设备、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化工产品、日用品、办公设备、通讯设备、工艺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玩具、一类医疗器械、安防设备销售;企业形象策划;机械设备租赁;大型活动组织服务;展览展示;会议服务;设计、代理、发布、制作广告;市场调查(社会调查除外);婚庆礼仪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高空外墙清洗除外)、保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2XX月,公司变更经营范围

20X年X月5日,经公司申请并经XX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有效存续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XX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司为公司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X年X月X日至2X年X月X日,公司现处于经营期限内。

经本所律师通过核查公司全部工商等登记档案、实地走访考察公司、并经公司声明和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二、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此次变更前公司法定代表人情况及该法定代表人担任高管的情况

1、截至本次变更前,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XX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成立日期:2X年X月X日 住所:XX省XX市红X 营业期限自:20X年X月X日至2X年X月0X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截至本次变更前,公司法定代表人情况如下:

公司自设立起至本次变更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直为XX,其基本信息为:XX,公司股东,男,中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X年毕业于XX大学X专业。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住所为XXX。

3、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任职的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及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截至本次变更前,法定代

4 法律意见书

表人XX担任XXXX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二)、变更的原因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XX的个人征信报告,通过中国法院网查询,并向XX本人核实,20X年X月X日,XX与其弟弟XX及其他共同贷款人共同向XX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申请了农户贷款人民币X元,该贷款于XX年X月X日到期。截至2X年X月X日,该笔贷款尚未归还。虽然该贷款为XX与他人共同贷款,贷款人及保证人也提供了不动产及其他形式的抵押担保,且该笔贷款到期日至今将满两年诉讼时效而贷款发放银行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但XX已存在《公司法》146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为规范经营,包括XX本人在内的公司股东经商议决定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职务人选进行变更。

(三)变更的过程及结果

2X年X月X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XX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职务,同时选定公司股东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XX同时兼任公司风控合规负责人职务。XX基本信息如下:

XX,公司股东,男,中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XX年毕业于XX院。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 ,住所为XXX。

此次变更后,XX在公司不再担任任何职务。公司向XX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了全部变更登记资料,XX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受理了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

20XX年XX月XX日,XX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了新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XX。

三、结论

经核查公司及XX提供的相关资料,XX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在主管部门完成了变更登记。

5 法律意见书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此次变更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经办律师: XX 执业证号:XXX 经办律师: X

执业证号:XX

XXXXX律师事务所(盖章)

二○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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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第六章第七章目 录

总则 ...................................................................................................................2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和原则 ..............................................................................2 风险来源与分类 ..............................................................................................3 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5 架构 ...................................................................................................................5 规则 ...................................................................................................................6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7 管理风险控制 ...................................................................................................7 基金投资风险控制 ..........................................................................................7 流动性风险控制 ..............................................................................................8 合规性风险控制 ..............................................................................................8 操作风险控制 ...................................................................................................8 人员流失风险控制 ..........................................................................................9 职业道德风险控制 ..........................................................................................9 其他风险控制 .................................................................................................10 内部风险控制的保障 ....................................................................................10 附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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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的运作,尽可能防止和减少风险的发生,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主要措施,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公司应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章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的经营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保证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得以实现。

4.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证公司业务稳健开展。

5.维护公司的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第四条

内部风险控制工作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保持高度的独立,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公司全体对合规风控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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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权责进行监督。采用合规风控评价机制,从风控入职至离职,采用公司极高人才资源管理标准。

3.权责匹配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做到权责分明,权责对等。

4.一致性原则,公司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时,必须确保风险管理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一致。

5.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种经营风险的控制。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交易、基金会计、电脑信息、研究策划等存在依法规要求部门,在物理和制度上进行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实行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具体措施包括岗前教育,岗中驾驭,保密协议等。

7.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章

风险来源与分类

第五条 风险来源于公司管理及各部门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相应地,风险控制应涉及到公司管理及每一个部门的各个业务岗位。每个员工在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中都要发挥规范职责履行、行为监督作用。

第六条

公司经营中的风险,从规章制度及实际运营总结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风险:管理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和人员流失风险等。

1.管理风险是公司的治理结构不规范、不科学,缺乏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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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议事规则、健全的适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以及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等因素造成的风险。对于管理风险,公司必须在议事、决策等过程中严格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各组织机构必须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交流,同时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

2.投资风险是指基金所投资的证券价格大幅度波动导致基金资产可能遭受的损失。可进一步分为投资研究风险、投资决策风险、投资交易风险和交易指令风险等。对于投资研究风险,公司在制定投资项目前,必须经过科学合理的分析,确保项目有预期收益;对于投资决策风险,公司完善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投资决策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防止盲目决策;对于投资交易风险,公司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确保投资交易合法、安全进行;对于交易指令风险,公司实施书面指令方式,所有涉及公司利益的文件必须由相关负责人审阅签字,部门与部门之间通过书面或者电子邮件传达相关指令,各部门需配置专门人员收发指令。

3.流动性风险是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以应付投资者支付要求的风险。对于流动性风险,公司相关负责人需要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努力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4.合规性风险是指公司运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出现此类风险,有可能导致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关系到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格与公司声誉,是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加以严格控制的风险。

5.操作风险是公司各部门或者业务各个环节在操作中,因人为因素或管理系统设置不当、违反操作流程等造成操作失误而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电脑系统故障等。

6.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行为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员工职业守则》中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的风险。

7.人员流失风险是指对公司业务运作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员离开公司,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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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业务发展带来影响的风险。

8.其他外部风险,例如,金融市场危机、政府政策、行业竞争、灾害、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这些外部风险一般来说对整个行业都产生影响,防患这些外部风险的主要手段,依然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来解决。

第四章 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第七条

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含与风险控制相关的各种因素,主要提供风险控制的架构和规则。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可有效加强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牵制力,提高公司管理层、员工对风险控制的重视程度。

第一节

架构

第八条

内部风险控制架构涵盖公司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公司实施顺序递进、权责明确、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第九条

第一道监控防线:各职能部门经理负责,一线岗位以双人、双责为基础的监控防线。直接参与资金、电脑系统、财务会计等业务的重要岗位,要尽可能设置双岗,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要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出现问题,部门经理和具体经办人均要承担责任。各部门的经理要对发生在本部门岗位职责内的问题负全责。

第十条

第二道监控防线:在总经理领导下,各相关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监控防线。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自身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同时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对关联部门及岗位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职责。在关键部门和重要业务之间要有书面凭据的传递制度,相关人员要在书面凭据上签字并加盖时间戳记。

第十一条

第三道监控防线:在执行董事领导下,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通过合规风控部的具体工作掌握公司的整体风险暴露状况,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全面监督并及时反馈的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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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其他业务部门和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独立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审阅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及相关文件,并根据需要随时修改、完善,确保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步进行,必要时还可聘请国内外中介机构和专家给予评估、咨询;在特殊情况下,在上报执行董事、监事的同时,依据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权,可以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第二节

规则

第十二条

内部风险控制规则是公司为实现风险控制的目标,建立的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这三部分制度是相互对应、相互钩稽、相互制约,各自负责的关系。内控制度是汇集各项管理制度中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管理制度的制定提出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管理制度要符合内控制度的要求,而监察稽核制度又是与内控制度相对应,检查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的。他们各自由公司不同的管理阶层和部门负责,避免了内部人为控制和流于形式。

第十三条

管理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制度和各部门业务规章制度组成,是各部门在具体业务工作中所要遵循的业务流程和规则。它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公司总经理审阅和批准修改。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制度是各部门所要满足的各项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及其具体解决措施的汇集。它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保密制度、授权制度等一系列具体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阅和批准修改。

第十五条

监察稽核制度是检查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要求,它由合规风控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合规风控负责人负责审阅和批准修改,并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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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第一节

管理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领导必须牢固树立内控优先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投资的决策,避免决策的随意性,同时充分发挥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合规风控部在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节

基金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投资研究风险的控制措施吸引高素质投资研究人才,定期进行培训,要求投资研究报告依据详实资料,并尽量进行实地研究等。

第十八条

投资决策风险的控制措施

(1)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状况,审核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决定投资原则,控制基金投资风险;

(2)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投资经理的投资权限,即投资经理对单一证券的投资规模超过一定金额时,需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3)投资经理对有价证券的投资,要在遵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和授权权限下,依据投资研究报告进行,并对投资个股进行跟踪、研究。

第十九条

投资交易风险的控制措施

(1)事前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投资经理的投资权限;

(2)事中控制:项目投资业务流程实施实时监控,当投资经理的交易指令明显违反相关法规法令及公司的相关制度和授权范围时,将拒绝执行指令并做出记录,同时将情况汇报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并通知投资经理和合规风控部;

(3)事后控制:财务部实施事后监控,如在每日会计处理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或异常交易现象,应制作《警示报告》,报告投资部负责人,并通知投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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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控部,确保各种投资比例限制符合法规及基金契约。

第二十条

投资指令风险的控制措施

(1)规定只有投资经理(或其书面授权的助理)才有权下达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指令;

(2)交易指令规范化,即投资经理(或其书面授权的助理)必须通过电脑下达交易指令及其修改指令,并要有时间记录,防止交易员越权操作风险;

(3)明确投资经理必须对其管理的基金运作中涉及的投资行为负责,并需要对偶然发生的投资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流动性风险的控制措施

(1)根据基金契约关于资产流动性控制的限制,保持现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一定比例;

(2)定期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流动性进行评估,监控基金资产流动性变动情况。

第四节

合规性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合规风控部,对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过程中的遵规守法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并提出警示,最大限度降低公司和基金的违规风险。

第五节

操作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越权违规风险控制

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自身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岗位职责和权限,同时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对关联部门及岗位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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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计业务风险的控制措施 (1)遵循公认会计准则; (2)实行会计复核与业务复核制;

(3)实行凭证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凭证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4)建立完善的基金数据录入、价格核对、价格确定的估值程序; (5)实行与托管银行逐日对帐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电脑系统风险的控制措施 (1)公司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的权限; (2)电脑系统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制度; (3)建立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4)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患制度; (5)建立数据备份制度; (6)制定灾难恢复计划。

第六节

人员流失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人员流失风险的控制措施

(1)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成长以及激励机制,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2)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以保证重要岗位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时,后续人员能迅速补上。

第七节

职业道德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职业道德风险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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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员工的守法意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员工必须根据自身的工作岗位,提交自律承诺书,保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员工职业守则》中的有关规定。员工的守法情况和职业道德将作为录用和提升的重要标准。

(2)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职责,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明确各个岗位对保证公司规范运作的责任,规范各自的行为。

第八节

其他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金融市场危机等风险的控制措施。

公司管理层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司发展战略等。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违约风险的控制措施

公司通过谨慎选择第三方、实行资信调查、完善代理合同、明确双方业务数据交换及资金划转规则及违约责任,要求第三方定期实行独立审计等。当第三方违反约定或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公司将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组织更换第三方的工作。当第三方出现破产、清算时,公司将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组织更换第三方的工作。当第三方出现破产、清算时,公司将根据有关法规采取措施将投资者损失减少到最小。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的保障

第三十条

为保障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必须提供有效的保障措施,建立员工自律承诺制度、持续检验制度、违规报告程序和纪律处分制度,并不断完善配套的电脑监控系统和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每个员工都必须根据自身业务范围签署行为规范自律承诺书,保证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自身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竭诚为基金投资者服务。

第三十二条

持续检验制度是公司对员工行为规范和业务风险的监督检查需随时且持续续进行,并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法规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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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修改风险控制制度,以确保风险控制制度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

第三十三条 任何员工发现已经发生的违规事件,或者预见到将要发生的违规事件,应及时报告给自己的上级主管或直接报告合规风控部。如涉及上级主管违规的,可报告更高一级主管或直接报告合规风控负责人。

上级主管应在接到举报后当日,通知合规风控部开展调查,并由合规风控部确定是否属于严重违规事件。严重的违规事件定性后要在两小时内迅速上报公司总经理,并组成相应调查小组。所有违规事件均需报风险控制委员会,严重违规事件的情况及处理结果需由合规风控部上报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纪律处分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可共同执行也可单独执行。经济处罚有扣发工资、奖金和赔偿损失,行政处分分为四级:警告、降级、辞退和开除,如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还可以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部门经理、合规风控部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拥有处分建议权,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有处分的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将逐步在高管人员、部门经理和投资经理等岗位全面推行引咎辞职制度。即上述人员只要确实违背自身签署的行为规范自律承诺,不论是否受到其他处分,均须首先引咎辞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配套的电脑监控系统和信息系统,设置交易预警、限制程序,从硬件上控制各种投资风险和违规操作行为,保证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确保内控程序和报告程序的有效、真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和公司内部执行的情况对本制度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批准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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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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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详解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流程详解

从事工商服务行业有几个年头,起初一直和工商局、税务局、银行打交道。2014年2月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就是做私募的大佬要从我们协会做备案,才算合规;14年初我们马上开始研究这个规定并和协会开始建立联系学习,每天都会关注协会的动态,对于协会出台的各项政策也是逐条研究,对于私募相关的业务我们也是成立了专业的基金团队;对于管理人备案,已经做了几百家,全部通过;产品发行是2016年初协会开始试试,管理人登记备案后在6个月内要完成收支产品的备案,我们也是受老客户的委托,帮忙发行设计产品,目前也是和各大券商,银行等机构都有默契合作,到2017年11月份成功发行的产品将近280多家,没有失败案例;对于什么叫私募,怎么才能做私募,以及备案成功后怎么才能发产品,小编用几年的工作经验整理如下,总结来说就是,其实私募备案很简单;

首先给大家介绍下什么是私募,听听官方的说法,百度百科解释如下: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私募是指向小规模数量合格投资者(通常35个以下)出售股票,此方式可以免除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程序。投资者要签署一份投资书声明,购买目的是投资而不是为了再次出售。我的理解就是,如果您是投资公司,想投资项目,或者股权或者证券其他类等,您只能用自有资金去投资,如果您想用别人的钱投资,那么您必须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做备案,就是我们常说的私募基金备案;

截止2011年11月13日,协会备案的管理人公司有21731个,数量及管理的基金规模比起其他国家都是相当庞大,而且咱们是用别人的钱去投资,所以协会也有对于管理人公司和高管有严格要求的,不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可以申请备案的,由于做私募的大佬越来越多,协会对于备案主体公司也是越来越严格,到2017年11月,协会对于备案的硬性要求如下: 一:主体公司

1.公司经营范围必须有“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2.公司名称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XX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

3.有实际办公场地,场地大小建议200平以上,配有办公桌,电脑等满足正常办公用的设备;备案的时候会要求提供前台logo和大楼图片的;有些还会上门核查;

4.5.6.注册资金建议1000万及以上 实缴25%及以上;

不能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P2P等有关联; 制度:关于自身的企业发展等情况,以及内部的一些管理规定,要编写至少11个制度性文件;

二:人员

1.股权类要求2名及以上有从业资格的人员,法人和风控;证券类要求有3名及以上有从业资格的人员,法人、风控、基金经理;

2.3.4.5.6.高管人员要求必须在该管理人公司上社保;高管必须有从业资格; 高中以上学历;

要有5年以上金融方面的工作经验;

高管不能从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P2P;有过相关从业经验也不行;

7.风控不能有兼职,法人的兼职要写说明;

三:备案流程

对于硬性要求就是这么多,当然实际操作中还会遇到很多细节问题,您可以找一家靠谱的机构帮您整理材料,修正合规,提交备案;一般做私募的大老板对于私募都是比较了解,往往大老板都把备案这些事情交给手下去做,那我我就啰嗦下,在普及一些简单知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有哪几种类型;

按照发行产品的形式分为3种: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3:私募其他投资基金管理人;这个在2017年6月30号

之前备案这几项都有,在6月30号协会要求必须定向,所以一个管理人公司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去备案;

好了,小编今天就写这么多,关于备案之后产品怎么发,后续小编会再写一遍文章详细介绍;如果您觉得文章还不错,一定要为小编点赞哦

作者:今运阳光王雪元

第11篇: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

从2004年国内第一只阳光私募基金开始,9年来,阳光私募行业走过A股牛熊,大浪淘沙,而今已然与公募基金、券商资管等并驾齐驱,过百亿元规模的私募巨头也已出现,重阳投资、泽熙投资、证大投资、凯石益正、朱雀投资、星石投资、淡水泉、金中和、乐瑞资产、艾亿新融、佑瑞持等私募居前,均在30亿元以上。

重阳投资目前的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00亿元,其中阳光私募产品的规模超60亿元,成为国内首家资产管理规模破百亿元的阳光私募,是实实在在的“私募一哥”。泽熙投资2009年成立,目前资产管理规模已达70亿元,仅次于重阳。

证大投资和凯石益正则是从PE起步,投资范围涉及广泛。证大投资目前的资产管理规模60亿元,其中投向股票市场的阳光私募产品有35亿元。专注于股票市场的星石投资、淡水泉、金中和,目前资产管理规模也都达到30亿元。后起之秀的债券型阳光私募,2010年刚刚起步,目前有3家公司的资产规模跻身前列,其中乐瑞资产管理规模已达50亿元,产品主要投向均为债券。

九年来证券私募基金,得到了快速发展,房地产基金也有了开头,一种崭新的基金,五色土房地产抵押贷款基金,正在酝酿中,争取能够填补行业的空白,五色土基金的收益率预计将控制在年10%以上,基金专一用途是,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

第12篇: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 私募理财通常是通过私募基金的投资来实现的。私募基金(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私募基金已成为21世纪重塑全球资本市场的重要新兴力量,它作为一种寻求高投资回报的风险投资工具,以市场的眼光去发现技术的市场价值,去筛选创新种子和技术半成品,从而提高了市场的效率,其利益机制客观上社会上的创新活动的兴起和创新技术的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稳步推进,有政府主导型的各类产业基金、引导基金业在各地纷纷设立,发展私募基金已经成为各地政府加速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

第13篇:私募基金

1.1.私募基金释义

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根据其内涵一般可以分为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也可称为风险投资基金)三种。

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

第14篇: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 )是指一种针对少数投资者而私下(非公开)地募集资金并成立运作的投资基金,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或“地下基金”,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

中文“私募基金”一词,在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典和英文大词典中并没有相应的词。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基金(Fund),作为一种专家管理的集合投资制度,在国外,从不同视角分类,有几十种的基金称谓,如按组织形式划分,有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设立方式划分,有封闭型基金、开放型基金;按投资对象划分,有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权基金、房地产基金等等;另从其他角度划分,有成长型基金、离岸基金、雨伞基金、基金的基金等等。但翻遍这些基金名称,把“私募”和“基金”合为一体的官方文件的“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英文一词,却未发现。

基金定义

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众募集资金分为公募与私募,按主投资标的又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标的为股票),期货投资基金(标的为期货合约)、货币投资基金(标的为外汇)、黄金投资基金(标的为黄金)、FOF fund of fund(基金投资基金,标的为PE与VC基金),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房地产投资基金,标的为房地产),TOT trust of trust (信托投资基金,标的为信托产品),对冲基金(又叫套利基金,标的为套利空间),以上这么多基金形态,很多都是西方国家有,在中国只有此类概念而并无实体(私募由于不受政策限制,投资标的灵活,所以私募是有的)。

中国所谓的基金准确应该叫证券投资基金,例如大成、华夏、嘉实、交银施罗德等,这些公募基金受证监会严格监管,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有严格限制,它们大多管理数百亿以上资金。 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

目前中国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主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股胜资产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当资产、星石等资产管理公司),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目前较少,如金诚资本、星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KKR、高盛、凯雷、汉红)、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风险大,如联想投资、软银、IDG)

公募基金如大成、嘉实、华夏等基金公司是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股票或债券,不能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能投资房地产,不能投资有风险企业,而私募基金可以。

第15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投资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住处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授权控制、员工素质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电脑系统风险控制等。

第六条 授权控制。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自身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岗位职责和权限,同时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对关联部门及岗位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员工素质控制

(一)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成长以及激励机制,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以保证重要岗位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时,后续人员能迅速补上。

(二)加强对员工的守法意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员工必须根据自身的工作岗位,提交自律承诺书,保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员工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员工的守法情况和职业道德将作为录用和提升的重要标准。

第八条 项目投资业务控制

(一)项目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化。制定了各类项目投资业务的业务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项目的立项、尽职调查、文件制作、内部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加强项目核算和内部考核,完善项目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通过《立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质量评价体系对项目进行筛选。项目小组必须先向项目投资部、分管项目投资的执行总裁、风险控制部提出立项申请,并按要求报送详细的申请材料。是否立项由公司投资管理部立项审核会议讨论决定。

(四)项目小组制的作申报材料,应由公司项目投资部进行内核。内核工作包括内核申报、项目预审、项目复审、内核会议、项目跟踪及回访等内容。

第九条 会计系统控制可分为会计核算控制和财务管理控制。

(一)公司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务制度等制订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依据。

(二)公司计划财务内控组织体系以会计核算组织体系为基本依托,以各会计岗位为基本风险控制点。公司设财务总监,分管全公司计划财务工作。

(三)公司制订了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公司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并指定专人协同查阅。司法部门认可的部门因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须持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陪同查阅,需要复制时,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公司负责人批准方可复制,并做登记。

第十条 信息传递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部为公司内部信息收集和处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业务信息的收集、再整理、存档工作。

(二)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业务信息资源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信息报送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为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保证住处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业务部门应当及时与董事会沟通反馈日常经营情况。

(四)所有内部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守秘密的交务。

第十一条 电脑系统风险控制

(1)公司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的权限; (2)电脑系统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制度; (3)建立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4)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患制度; (5)建立数据备份制度; (6)制定灾难恢复计划。

第四章 内部控制效果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并形成相应的专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实施必要的检查,督促董事会、经理人员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并对督促检查不力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部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估工作并分别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报告和风控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就上述内部控制报告召开专门的董事会会议并形成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风险控制部解释和修订。

第16篇: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名称】

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目录

总则 ..............................................................................................................................2 公司员工个人投资行为准则 ......................................................................................2 公司员工个人投资限制 ..............................................................................................3 员工个人投资信息申报、备案管理 ..........................................................................4 日常管理 ......................................................................................................................5 附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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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司员工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公司声誉,规范公司员工的执业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一) 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投资;(二)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

(三) 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

公司员工个人投资行为准则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

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

2/ 7 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

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

公司员工个人投资限制

第九条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 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员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 个月,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等)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员工多次投资同一基金的,应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分别计算单次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资行为所适用的认购、转让或退出等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募集说明书、基金公告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鼓励员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

3/ 7 第十三条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应事先报公司备案,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第十四条员工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

(一) 不得投资于与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业务关系、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公司;(二) 不得投资于从事证券投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的公司; (三) 不得在其投资的公司中兼职并领取薪酬;

(四) 不得进行其它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权投资;

(五) 不得进行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性质上会影响员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股权投资。第十五条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未上市的股权投资转为上市的,应按下述流程进行

处置:

(一) 公司管理的基金或投资组合参加该股权投资的询价和投资的,持有该股权的员工应本着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不得参加有关投资决策,并主动向公司提出回避;

(二)该股权投资可以公开交易的,员工应在6个月内卖出。第四章

员工个人投资信息申报、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员工应如实定期(每季度末)和入职时向公司申报个人股票/基金/股权投资情况。 第十七条员工应在入职后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新员工入职登记表》,申报本人及

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与员工关系、工作单位及职务等)。任职期间,上述信息如有变化,员工应在5 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该表,并上报公司。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员工申报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对员工的股权投资进行备案审查和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对股权投资的备案审查应以避免与基金、公司或公司所开展的各类业务

4/ 7 发生实际或可能的利益冲突为主要原则。如果公司在审查中发现员工的股权投资

符合第十四条所述内容的,应要求其停止该股权投资,并说明理由。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如员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如果超过10 个工作日公司未对员工进行书面回复,视为公司对员工该项股权投资行为不持异议。

第二十条员工应当保证其向公司申报的投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登记和监察工作,包括:

(一) 在收到员工关于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备案申请后进行登记;(二) 对员工上报的个人及亲属信息进行核对; (三) 妥善保管公司员工的申报材料;

日常管理(四) 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投资行为等进行检查,包括每季度从基金事务部获得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统计数据,并对其合规性进行检查,以期发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

(五) 妥善保存公司员工投资信息,风控法务部应做好检查留痕,并对工作所获知的相关信息负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检查员工的个人投资行为时,若发现存在利益冲突可能的,有权要求员工限期对该投资行为作出处置。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如员工拒不接受的, 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新员工入职时,未及时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即为该新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将不予转正。行政人事部在员工试用期转正之前应征询风控法务部意见,以确定该员工是否已经完成个人入职申报。

第二十四条员工未按规定定期申报个人投资信息的,风控法务部将给予邮件提醒一次,

5/ 7 如经提醒仍未申报的,风控法务部将给予书面提示函。如虽经出具书面提示函仍

不申报的,风控法务部将作为违规行为,上报公司。

第二十五条员工未准确更新个人及亲属信息、及时准确申报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信息的,风控法务部发现后将作为违规行为,上报公司。

第二十六条如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管理制度,公司将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罚款或/ 和纪律处分。罚款金额为每次人民币叁仟元加不当获利金额的两倍。纪律处分包 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解雇。对于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未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公司将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或者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中员工个人证券和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员工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向员工追偿。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员工备案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查阅或探听,

但下列情况中,经履行适当审批程序,风控法务部可以向被授权人提供相关信息:(一) 法务部履行工作职责;

(二) 司法机关或监管机关依法对员工个人投资进行调阅、查询或检查;(三) 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后,对员工个人投资进行调阅和查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员工及其关联人在公司已投企业上市后,但未完全退出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相关企业的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首次颁布执行后,所有员工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如实更新个人股票/基金/股

权投资信息和《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个人

6/ 7 股权投资情况,以及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本制度不一致时,公司将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7/ 7

【公司名称】

【】年【】月【】日

8/ 7

第17篇: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公司风险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证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旨在公司为实现以下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一) 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二) 实现公司内外部信息沟通的真实、可靠。

(三) 确保法律法规的遵循。

(四)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五) 确保公司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使其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二条

公司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

第三条 按照公司目标的不同对风险进行分类,公司风险分为:战略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战略风险:没有制定或制定的战略决策不正确,影响战略目标实现的负面因素。

(二)经营风险:经营决策的不当,妨碍或影响经营目标实现的因素。

(三)财务风险:包括财务报告失真风险、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和舞弊风险。

1.财务报告失真风险

没有完全按照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没有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导致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

2.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

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导致公司的资产如设备、存货和其他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变现能力的降低或消失。

3.舞弊风险

以故意的行为获得不公平或非正当的收益。

法律风险:没有全面、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影响合法性目标实现的因素。

第四条 按风险能否为公司带来盈利机会,风险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机会风险。

第五条 按照风险的影响程度,风险分为一般风险和重要风险。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风险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为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公司决策委员会为风险管理第二道防线;董事长为风险管理第三道防线。

第八条 公司项目投资部在风险、控制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 公司项目投资部按照公司内控部门制定的风险评估的总体方案,根据业务分工,配合内控项目组识别、分析相关业务流程的风险,确定风险反应方案。

(二) 根据识别的风险和确定的风险方案,按照公司确定的控制设计方法和描述工具,设计并记录相关控制,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修改完善控制设计。包括:建立控制管理制度,制定业务流程,编制风险控制文档和程序文件等。

(三) 组织、监督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发现、收集、分析控制缺陷,提出控制缺陷改进意见并予以实施,对于重大缺陷和实质性漏洞,立即向项目投资部负责人汇报,同时向公司内控项目组反馈情况,以便公司内控项目监控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

(四) 配合内部审计等部门对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子公司、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和职责分工的设置,分别参照上述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 风险管理初始信息的收集

第十条 广泛、持续不断地收集与公司风险和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外部初始信息,包括历史数据和未来预测,应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职责分工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在战略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公司战略风险失控导致公司蒙受损失的案例,并收集与公司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技术环境、市场需求、竞争状况等方面的重要信息,重点关注本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投融资计划、年度经营目标、经营战略,以及编制这些战略、规划、计划、目标的有关依据。

第十二条 在财务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公司财务风险失控导致危机的案例,收集与公司获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指标的重要信息,重点关注成本核算、资金结算和现金管理业务中曾发生或易发生错误的业务流程或环节。

第十三条 在经营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公司忽视市场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公司蒙受损失的案例,收集与公司产品结构、市场需求、竞争对手、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对现有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操作运行情况进行的监管、运行评价及持续改进,分析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和能力。

第十四条 在法律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公司忽视法律法规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公司蒙受损失的案例,收集与公司法律环境、员工道德、重大协议合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对收集的初始信息应进行必要的筛选、提炼、对比、分类、组合,以便进行风险评估。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风险评估主要经过确立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接受程度、目标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反应等五个基本程序来进行。

第十七条 确立公司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接受程度是公司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

(一) 公司风险管理理念是公司如何认知整个经营过程(从战略制定和实施到公司日常活动)中的风险为特征的公司共有的信念和态度。公司实行稳健的风险管理理念,对于高风险投资项目采取谨慎介入的态度。

(二) 风险接受程度是指公司在追求目标实现过程中愿意接受的风险程度。一般来讲,公司可将风险接受程度分为三类:“高”、“中”、或“低”。公司从定性角度考虑风险接受程度,整体上讲,公司把风险接受程度确定为“低”类,即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采取谨慎的风险管理态度,可以接受较低程度的风险发生。公司的风险接受程度选择也与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目标制定是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对策的前提。公司须首先制定目标,在此之后,才能识别和评估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并且采取必要的行动对这些风险实施控制。公司目标包括战略目标、经营目标、合规性目标和财务报告目标四个方面。

目标确定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计划。

第十九条 风险识别就是识别可能阻碍实现公司目标、阻碍公司创造价值或侵蚀现有价值的因素。公司可采取问卷调查、小组讨论、专家咨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业标杆比较、访谈法等识别风险。

第二十条 风险分析主要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目标的影响程度两个角度来分析。风险分析方法一般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组合而成。在风险分析不适宜采取定量分析的情况下,或者用于定量分析所需要的足够可信的数据无法获得,或者获取成本很高时,公司通常使用定性分析法。

公司对风险进行分析,确认哪些风险应当引起重视、哪些风险予以一般关注,对于需要重视的风险,再进一步划分,分别确认为“重要风险”与“一般风险”,从而为风险对策奠定基础。风险的重要程度的判断主要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来确定的。

(一) 如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属于“极小可能发生”的该风险就可不被关注。

(二) 如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高于或等于“可能发生”,且风险的影响程度小,就将该类风险确定为一般风险。

(三) 如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等于或高于“风险可能发生”,且风险的影响程度大,就将该类风险确定为重要风险。

第二十一条 风险对策。公司在进行风险分析后,应根据风险分析结果,结合风险发生的原因选择风险应对方案:规避风险、接受风险、减少风险或分担风险。

(一) 规避风险:退出产生风险的各种活动。

(二) 减少风险:采取行动减少风险的可能性或降低风险影响程度或两者同时降低。减少风险一般涉及大量的日常经营决策。

(三) 分担风险:通过将风险转移或者分担部分风险来减少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

(四) 接受风险:不采取任何行动去影响风险的可能性或影响。风险分析后,确定风险应对方案时,公司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 风险应对方案对风险可能性和风险程度的影响,风险应对方案是否与公司的风险容忍度一致。

(二) 对方案的成本与收益比较。

(三) 对方案中可能的机遇与相关的风险进行比较。

(四) 充分考虑多种风险应对方案的组合。第五章 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风险应对策略,针对各类风险或每一项重大风险制定 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方案一般应包括风险解决的具体目标,所需的组织领导,所涉及的管理及业务流程,所需的条件、手段等资源,风险事件发生前、中、后所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以及风险管理工具。

第二十三条 根据经营战略与风险策略一致、风险控制与运营效率及效果相平衡的原则,公司制定风险解决的内控方案,针对重大风险所涉及的各管理及业务流程,制定涵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要把关键环节作为控制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制定合理、有效的内控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立内控岗位授权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各岗位明确规定授权的对象、条件、范围和额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作出风险性决定;

(二) 建立内控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人与接受报告人,报告时间、内容、频率、传递路线,负责处理报告部门和人员等;

(三) 建立内控批准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批准的程序、条件、范围和额度、必备文件以及有权批准的部门和人员及其相应责任;

(四) 建立内控责任制度。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岗位、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奖惩制度;

(五) 建立内控审计检查制度。结合内控的有关要求、方法、标准与流程,明确规定审计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负责审计检查的部门等;

(六) 建立内控考核评价制度。把风险管理执行情况与绩效薪酬挂钩;

(七) 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对重大风险进行持续不断的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控制措施;

(八) 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大力加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形成由公司决策层主导、公司法律部牵头、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完善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制度;

(九) 建立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明确规定不相容职责的分离。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和稽核检查等职责。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岗位可设置一岗双人、双职、双责,相互制约;明确该岗位的上级部门或人员对其应采取的监督措施和应负的监督责任;将该岗位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章 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贯穿于整个风险管理基本流程,连接各上下级、各部门的风险管理信息沟通渠道,确保信息沟通的及时、准确、完整,为风险管理监督与改进奠定基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检验,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其检查、检验报告应及时报送项目投资部。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项目投资部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进行监管评价,监督评价报告应直接报送投资管理委员会后,再报董事会。此项工作也可结合年度审计、任期审计、离任审计或专项审计工作一并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讨论通过,补充、修改。 本制度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实施和监督。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8篇: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制度

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的宣传和推介能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具体制度

第二条我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我司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候,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我司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方式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采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我司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公司根据基金业协会的指导意见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五条我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公司名称】 【】年【】月【】日

第19篇:1.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清单

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

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清单

尽职调查清单

致各基金管理公司:

结合中国基金业协会于上海、北京的重要培训会内容,根据法律意见书指引,为确保本所快速、规范严格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请贵司尽快按如下清单准备相关材料:

1.关于申请机构是否依法成立的主体

1.1申请机构的全套工商登记档案,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1.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如有),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1.3申请机构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 2.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

2.1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特别注意:

1)应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不含的应特别提示,同时建议申请机构变更经营范围。

2)其他业务是否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比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对于可能存在冲突的,应特别提示。

3)投资咨询概念有一定的重叠之处,暂行办法中的投资咨询概念是典型的卖方业务,这类投资咨询本身就是一个牌照,需要证监会的许可。广义上的投资咨询本身在性质上就涉及到卖方业务,比如你是做股权的、做创投的,同时做投资咨询,给所投资的企业提供一些建议,我认为这个是合理的。如果律师认为存在风险,就在法律意见书中提出来。倾向于去掉投资咨询经营范围。经营范 1 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

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清单 围本身就是一个参考性的内容,去掉投资咨询,更有利于专业化运营的明晰。去掉投资咨询经营范围,并不影响证券基金的运行。 3.申请机构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

3.1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看主营和兼营业务收入) 3.2公司近12个月重大经营合同。 3.3公司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

4.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4.1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4.2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4.3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

4.4自然人股东的调查表(律所提供模板)和对外投资情况。

4.5公司中有境外投资股东的,应核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外投资机构的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股东的全套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商务部门批准证书等。

4.6公司出具的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的情况说明。对于存在前述情形的,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4.7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5.关于申请机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5.1申请机构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

5.2申请机构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报表(针对法人)。5.3申请机构出具的是否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承诺书。

5.4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是否控制其他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的承诺书。

2 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

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清单 6.申请机构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6.1 高管人员情况调查表(律师出具模板),同样适用于普通员工

6.2与公司注册地一致的经营场所证明,若是自有产权,则核查产权证明;若是租赁,则核查租赁合同及完税证明。

6.3申请机构缴纳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金的证明材料。

7.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1申请机构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的说明。

7.2申请机构的相关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主要是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参见内部控制指引和信息披露办法)

7.3申请机构的基本制度:如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8.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情况(潜在风险分析主体资格、协议真实性、协议内容等方面确定)

8.1申请机构出具的关于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含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的承诺书。

8.2对于已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核查基金外包服务协议,以及外包机构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申请机构对外包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3 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

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清单 9.高管人员所受各种各类处罚和信用记录情况

9.1申请机构出具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是否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承诺函。

9.2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出具的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的承诺函。9.3受到各类各种处罚的,应提交相关刑事判决书、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及罚款缴纳凭证等。

9.4申请机构出具的关于是否被审计、税务、金融、工商、海关、行业和其它监管机构调查或询问(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的承诺书。被询问的,提交相关材料或说明。

10.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0.1申请机构关于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的承诺。

10.2对于存在诉讼及仲裁等案件的,应核查资料包括: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双方证据、代理意见、答辩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款项支付凭证、案件最新进展情况的简要介绍、对诉讼或诉求结果的预计(包括预期所需的时间等)、索赔金额、采取措施的详细说明。

11.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1.1申请机构的报送材料清单,包括:申请机构基本资料;会员代表信息;相关外包业务机构信息表;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表;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股东基本信息表;合伙人基本信息表;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基本信息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表;正在运作的基金基本信息;正在运作的基金基金信息表。 11.2申请机构出具的对其所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函。

第20篇: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南

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南

2016年2月5号,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时需要专业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我们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出具法律意见书作出初步梳理如下:

一、五种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

1)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 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 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至少需要审核十三大项内容

根据基协给出的指引文件的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1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

2 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如何找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找什么样的律师来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基协给出的指引,并没有对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的资格进行限定,只要是执业律师均可出具该法律意见。但指引所列十四条审核意见并不是所有律师都能胜任,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需要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了解全部监管规则,这对普通律师来说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所以一定要找熟悉证券监管相关法规的律师出具,才有可能满足基协的要求。

3 2.律师应如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对管理人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

3.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流程

首先,需要与管理人签约;然后,对管理人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依据调查结论制作工作底稿,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符合法规要求的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必要时依基协的要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4.出具法律意见书成本多少?

这项业务无疑对律师来说是一项新的业务,没有明确的收费指导意见,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律所以及不同的律师收费可能都不同,但律师高质量的工作是需要时间的,律师的时间成本是很高的,要价太低的律师在专业程度和工作时间上就很难保证,律师业内出具一般性专项法律意见书价格一般都超过十万元,故私募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价格也会在十万元左右,部分已是管理人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可能收费会低点,但也不应该低于人民币五万元;正常的收费应该在8-15万元之间,具体视工作量内容而定。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律师服务同意遵守这一定律,别只顾着压榨律师,工作质量才是应该关注的地方。

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4 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

5 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

6 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岗位职责
《私募基金管理人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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