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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 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9 00:00:50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审计岗位职责

作为审计部审计岗的职员,根据领导的安排,主要完成以下方面的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

2、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审计规范和管理办法等。

3、根据企业经营计划、经营目标以及年度工作重点、审计资源等具体情况,确定内部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4、在审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评价:

⑴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发展战略、经营决策、规章制度情况;

⑵财务状况、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营活动;

⑶工程管理、合同管理、物资采购及招投标情况; ⑷企业对外投资、借款、担保情况;

⑸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任命或推荐任命的权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⑹企业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

⑻接受信访、纪检等部门委托,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⑼公司领导安排和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审计事项。

5、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事项,负责对中介机构的

聘用、协调、费用支付等,对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

6、负责将审计项目的所有资料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7、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

8、对各权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9、审计档案的整理、借阅登记等管理工作。

10、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推荐第2篇:审计岗位职责

审计岗位职责

一、审计的目的:

在有效的监督下规范和改善我们的各项工作,杜绝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二、审计的内容:

1.在审计负责人的领导下,对集团内各公司股权的真实构成、股金是否到位、证件手续是否齐备、出资合作合同、协议是否合法进行审计。

2.对集团内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保证经营成果真实、准确,内部流程合理、有效。

3.对集团内各公司的财务计划或者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财务决算的真实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4.对集团内各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收入的真实性,成本费用列支标准的规范性,利润及利润分配的合理性进行审计。

5.对集团内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是否与其它有关制度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进行审计。

6.对集团内各公司资金账户的设立与注销,资金的收支、计划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7.对集团内各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8.对集团内各公司税金计提、缴纳情况,税收筹划合法性进行审计。

9.对集团内各公司原料采购(含设备)、销售折让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10.对集团内各公司员工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工资资料(含奖金)的完整性、工资变动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11.负责完成集团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和集团内各公司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三、审计报告与整改建议:

审计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查找和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经营管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并形成审计报告并附有整改建议呈送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然后还要监督落实整改方案和措施以及整改进度和效果。

推荐第3篇:审计岗位职责

1.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认真积极地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向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2.熟悉有关财经和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3.严守审计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4.掌握会计、审计及其相关专业知识。5.负责档案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6.具体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和审计专项调查。7.负责招标采购日常事务、收费立项、经济合同管理及所有审计资料的收集等工作。8.认真学习会计、审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9.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推荐第4篇: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四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

(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符合美国证券委员会、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四)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同时在三个以上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任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自行或应独立会计师或内部审计师的要求召集会议。经两名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会成员主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不少于四次例会,每次例会后,根据讨论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意见书。

第一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一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一) 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二) 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的内部审计报告; (三) 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内控工作报告; (四) 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 (五) 讨论聘任公司本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六) 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一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

第二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二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一) 讨论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二) 讨论公司内控工作报告;

(三) 讨论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报告;(四) 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报告。

第三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三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一) 讨论公司关于年度中期的财务报告和利润预分配方案; (二) 讨论公司关于年度中期的内部审计报告; (三) 讨论公司关于年度中期的内控工作报告;

(四) 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年度中期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

第四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四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一) 讨论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二) 讨论公司内控工作报告;

(三) 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局办理以下日常事务:

(一)在每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向审计委员会成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负责会议记录及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委员会意见书,并送交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三)在会议结束后十四日内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分发会议记录。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以及相关财务报表、账目的完整性,审阅上述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对公司财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审阅意见书。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财务报告及帐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及不寻常事项,并需适当考虑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独立会计师提出的事项,并特别关注下列事宜:

(一)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二)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三)因开展审计活动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四)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五)是否遵守必须遵循的相关会计准则;

(六)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有关财务申报的规定,包括专业和监管机构近期公布的新规则,并了解其对财务报告的可能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国内外适用规则,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责任监控公司的财务申报制度及内部监控程序,就下列事项予以审核、评估:

(一)审核公司用于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政策和惯例;

(二)监控周期性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的制作流程并审核周期性财务报告和财务业绩公布以及20-F表等其他公告的相关信息披露;

(三)评价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框架的有效性,确保内部审计人员和独立会计师的工作得到协调,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内有足够资源运作,相关人员具备足够的能力及工作经验,并有定期的培训计划或类似安排;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因会计记录、财务帐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管理层的反馈或其他沟通文件进行检查,并确保独立会计师与管理层能够进行有效沟通;

(五)了解管理层实施的内部控制和过程,保证从既定财务系统中获取的财务报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且经过管理层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工作履行审核、监督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表现进行年度审核,向董事会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会同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下年度聘用、续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服务费用的建议;

(三)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包括合伙人和审计人员的背景和经验)及其独立性,确保其负责合伙人的定期轮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监管要求的变化,在审计工作开始之前与独立会计师讨论及审核独立会计师提议的本年度审计范围和方法,评估其工作内容和程序是否客观、有效,并预批准该等审计服务;

(五)制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政策,确保该等非审计服务不会影响其独立性或客观性,并就可能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事项的事宜向董事会提出改善的建议或可采取的步骤,审核并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事项及其费用;

(六)与独立会计师讨论双方认为必须单独讨论的事项,保证独立会计师在需要时与审计委员会有畅通的沟通渠道;

(七)每年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得描述公司内部质量控制情况及其可能存在的重大缺陷和不足的报告;

(八)审核公司雇用会计师事务所职员及前职员的政策,并监督其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建立相关程序,处理下述投诉:

(一)接收、保留及处理公司获悉的有关会计、内部会计控制或审计事项的投诉;

(二)接收、处理员工有关会计、或审计事项的投诉或匿名举报,并保证其保密性。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董事会、高层管理人员及独立会计师保持周期性联络。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与公司独立会计师、内部法律顾问会晤一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有权聘请独立的法律、会计或其他顾问(外部顾问)为其提供咨询服务。

公司应负担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聘用外部顾问的合理费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并就以下事项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一)有助于董事会及时了解可能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务的重要事项;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委员会整体履行职责情况的自我评估。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规则以中、英两种文字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推荐第5篇: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强化对集团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公司章程》、集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监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向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监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审核集团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它专项审计。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到五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员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监事会主席担任。所有成员由监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成员、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聘为委员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2、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委员聘期由监事会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可以续聘。聘期内若有委员不能履行其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监事会可以解聘。期间如有委员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委员会成员,由监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人数。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6、对公司有关机构、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公司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董事会授权处理的其它事项。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3、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4、代表委员会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5、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监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3、对向监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十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1、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2、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3、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监事会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或经监事会向出资人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传真方式等。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4次,分别在每季度召开,主要是复核公司的季报、中报、年报。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主要指有下列情况发生时: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2、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外部机构提出专业意见时;

3、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资料呈报监事

会讨论。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记录由审计工作组保存。

第十六条 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集团公司监事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集团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推荐第6篇: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推荐第7篇: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

(三) 必要时就重大问题与外部审计师进行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 审查和评价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七)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 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三) 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 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第九条所述材料进行审议,并形成相关书面议案,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在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应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任一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高于”、“低于”、“大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与国家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公司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为准。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细则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细则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草案,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审计助理岗位职责

审计助理岗位职责:

1、协助项目审计负责人做好审计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收集企业需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资料:会计报表、账本、凭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对账单、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销售合同和其他重要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协议等。

2、填写工作底稿,其中现金需跟财务出纳进行现场盘点,监盘,签字确认;银行存款客户需提供审计截止日银行对账单;往来科目年末大额发生户出具询证函,并做账龄分析;固定资产科目做折旧测试,需要时做固定资产盘点;对应付工资福利进行测算,应交税金做税金测算。每个科目都需将科目余额与总账核对,抽查明细账中大额发生额的原始凭证,并做记录。

3、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项目经理沟通。

4、编制审计报告,经主审及所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告完成。

5、做税审时,填写鉴证底稿,抽查收入、成本、费用凭证,检查是否合规的同时需做好抽凭记录,并且每个科目都要复印重要的原始凭证,以便二级和三级符合老师符合。在做加计扣除的时候,企业的支出要符合税法的规定,对于调整项要复印原始凭证,并填写调整项目明细表,跟企业交换意见时需企业盖章签字。

6、做高新时,关注协助项目经理收集材料,整理费用的明细,以便项目经理及符合老师符合。

7、做市科委结题审计时,关注十二大费用和期间费用的开支是否符合市科委的规定,查看收集需企业或事业单位需提供的资料,现场与客户沟通交流,编写结题审计报告。

推荐第9篇:内部审计岗位职责

一、审计监察中心职则

1、在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企业的审计工作。有权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资金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账目、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及使用等情况。

2、负责企业常规年度财务审计管理工作和根据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要求,开展过程审计或专项审计,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提交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正确性、可靠性、合理性负责,按时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3、评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其有效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评价,为企业优化管理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4、跟踪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防错纠弊。对企业的建设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检修等的立项、工程招标、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对外投资及内部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5、对审计中有关事项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召开调查会,并索取证明材料,并提出制止、纠正违反企业制度规定等事项的意见,及提出改进的工作建议。

6、对阻挠、拒绝审计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对象,提请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提出追究被审计对象的责任的建议。

7、协助监事会工作。负责组织、联系、协调、外引审计资源服务等管理工作。

8、制订审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9、完成公司布置的其它工作。

二、审计监察中心经理岗位职责

1、组织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使其审计监督权。

2、全面负责审计部工作,组织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办法、审计部门文件、编制审计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贯彻落实。

3、负责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的审核,参加审计项目实施,掌握集团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信息。

4、负责督办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5、负责并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活动、重大项目、重大经济合同的审计活动。

6、负责公司审计咨询工作,为被审单位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7、对本部门内部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保密负责。对被审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负保密责任。

8、对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管理漏洞等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9、组织协调部门内部工作,定期召开部门工作会议,沟通交流情况,安排工作。

10、加强内部管理,合理安排、配置各审计岗位人员,负责部门

员工的管理和考核。

11、负责组织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审计监察中心主管位职责

1、协助经理对本中心进行管理,推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2、协助经理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办法、审计部门文件、编制审计年度计划、工作方案等,并具体负责实施。

3、协助经理组织并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活动、重大项目、重大经济合同的专题审计活动。

4、负责各项常规审计工作的实施,负责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的编写工作。

5、负责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工作。

6、协助经理开展咨询工作和业务培训。

7、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审计监察中心审计员岗位职责

1、参与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办法、审计部门文件、编制审计年度计划、工作方案等工作。

2、参加各项常规审计工作的实施,并具体负责所涉及审计事项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

3、参与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重大项目、重大经济合同的审计活动。

4、负责对所涉及的审计事项,编写内部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负责有关审计资料的原始调查、手机、整理、建档工作,按规定保守秘密。

6、参与审计相关业务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审计业务水平。

7、做好审计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和安全运行维护工作。

8、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10篇:审计人员岗位职责

审计人员岗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临沂矿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矿工作实际,制定我矿审计人员岗位制度。

一、在矿领导的具体领导下,对矿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审计事项的实施;具体组织对经济责任的审计;具体组织对矿属各单位经济往来和专项经费审计及调查。

二、负责组织具体审计项目的计划、准备、实施和报告;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结论的情况等。

三、负责对审计项目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调查、核实,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四、负责起草审计报告,建立健全审计档案,收发、保管各级审计文件。

五、按企业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内部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六、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对企业及所属单位的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大修等项目的立项、预(结)算、合同执行、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企业及所属单位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企业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评价。

十、主动向领导报告审计中重大事项,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定期做好审计工作总结,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对审计对象要耐心、周到、热情服务,树立审计人员的良好形象。

十二、定期深入矿属各单位,落实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十三、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严格遵守审计纪律,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专题研讨。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11篇:审计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一)高级审计师 1.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建立监督、审计机制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 2.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令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组织执法检查工作,监督各单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保证政令畅通; 3.了解国内外审计专业的发展趋势,运用现代审计理论和手段,对学校工程项目、后勤物资、实验仪器设备、大宗物质采购等招标、议标、考察工作的全程监督; 4.对学校及下属单位各项经济活动负责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财经法纪、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管理、使用、效益及学校批准的审计结论、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加强本专业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发表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报告; 6.指导和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培养中、初级审计技术人员;

(二)审计师 1.负责主持审计项目的组织工作,按审计程序认真完成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参与审计调查,负责起草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整理归档资料; 2.参与重大审计项目的方案研究,对学校审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审计工作提出建设性建议; 3.进行专题研究,撰写研究论文、报告; 4.指导助理审计师提高业务水平;

(三)助理审计师 1.参加审计项目工作,按审计程序认真完成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参与审计调查; 2.参与审计项目研究,对审计工作提出建议,反映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指导下独立撰写业务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第12篇:内部审计岗位职责

A岗

1、在处长和分管副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全系统内部审计的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

3、负责拟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目标、工作计划;

4、负责全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工作,发现工作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5、负责组织实施全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6、负责落实审计部门的审计决定,监督系统被审计单位落实内部审计决定;

7、负责上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整理归档审计资料;

8、负责内部审计协会相关工作;

9、负责协助做好全系统内部审计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10、负责与审计、内审协会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11、负责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B岗 预算管理或其他岗位人员不在岗时,负责其各项工作。

第13篇:审计专员岗位职责

1.协助完成对公司各二级单位财务收支内部审计工作。2.协助完成对公司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3.协助做好公司的财物清査工作。4.协助做好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5.协助完成二级单位财务管理工作。6.完成基建工程委托外部审计协调工作。7.负责办理会计人员从业证件年检、换发等工作。8.负责办理公司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年检、换发等工作。9.负责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登账、核交、退发等工作。10.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4篇:审计科科长岗位职责

1.在局长和纪检书记的领导下,负责审计科全面工作。2.负责组织对全市交通系统各单位财务状况进行审计。3.负责对机关内领导人员任期、调离时财务审计。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5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

1 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2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监事审计活动;

(七)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第一次定期会议在上一 3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定期会议在公司公布半年度报告的两个月内召开。

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备附内容完整的 4 议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 6 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证券部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7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 8 员会会议上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 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 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 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 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 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9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询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XX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 月 日

第16篇: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确保监事会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监事会对本行进行检查、审计工作的具体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监事组成,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员工监事各一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监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监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或应当具有外

部监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上述第三章至第五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拟定对本行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方案;

(二)负责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的方案;

(三)负责拟定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的方案;

(四)本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贵,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本行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的工作报告;

(四)本行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监事会讨论:

(一)本行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价;

(三)对本行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行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监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监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本行监事会

第17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履行对各部门内部审计制度的评估和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程序,对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同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相结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价,并将下列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和更换建议;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重大投资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权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委员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工作评估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可以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

第18篇:技术管理委员会岗位职责

技术管理委员会岗位职责

一、技术管理委员会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技术管理委员会管理工作;

2、处理各业务中心技术难题;

3、与各部门保持沟通;

4、根据工作需要,对审查中心的审查人员、设计中心总工办、产品研发部各专业总工有临时调用权利,并对其进行考核;

5、参加公司的运营会议;

6、服从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技术管理委员会总工职责

1、做好公司副总的技术参谋。

2、主持总工办的全面工作,负责技术管理,技术协调工作;

3、对各业务中心制定的技术导则进行审核;

4、对各业务中心提供技术支持服务,解决各业务中心遇到的各种难题;

5、负责编制公司技术发展战略;

6、根据公司技术发展战略,组织业务中心进行技术导则修订工作;

7、负责对技术的归口管理;

8、负责组织检查考核技术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9、给公司市场部给予技术支持,保证公司快速的承接任务;

10、完成技术管理会主任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19篇:工会委员会岗位职责

工会委员会岗位职责

工会主席(副主席)岗位职责

一、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工会、学校党委的方针政策及教代会的决议,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会工作,主动向上级工会、学院党委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指示和建议,支持行政抓好教育教学行政工作。

二、制定学院工会工作计划,不断探索符合职业院校特点的工会工作的经验和规律。

三、抓好工会队伍建设,做好会员发展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工会干部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做好工会干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工作。

四、组织好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机构一起,共同监督、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做好调查研究,了解教职工工作状况,及时向学院党委和行政反映教职工的合理要求和建议,并协调和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六、抓好送温暖工程建设,关心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做好特困、生病住院等教职工慰问工作。

七、抓好“教工之家”建设活动。

八、积极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九、指导女工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抓好工会财务工作,按有关规定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确保资产完整。定期接受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指导。

十一、抓好学院工会日常管理和档案建设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工会、学校党委及行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副主席协助主席完成上述各项工作。

宣传委员岗位职责

在工会主席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对教职工开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运用各种形式,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目标以及工会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学院工会的各种工作动态以及先进人物、先进集体等事迹。

三、对教职工进行师德建设和业务技能建设宣传教育,对学院开展的各种教学竞赛、实践操作竞赛和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等各种活动进行大力宣传。

四、提出宣传工作的制度建设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会同文体委员开展文体活动。

六、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委员岗位职责

在工会主席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二、做好工会会员的发展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对工会干部开展培训教育工作。

三、做好“教工之家”建设工作。

四、受理工会会员的申诉,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做好会员来信来访工作。

五、拟定学院工会和工会小组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六、提出有关工会组织建设、工会干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会员管理的制度建设方案,完成上级工会要求的各类报表上报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先进模范的评优、表彰工作。

八、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文体委员岗位职责

在工会主席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教职工文娱体育活动年度计划,提出学院工会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制度建设方案。

二、以建设和谐校园为目的,搞好学院的文化建设,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形式多样的文娱体育活动。

三、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文娱体育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及制定竞赛规程。

四、协助学院推荐和选拔队员,参加省市的各种比赛。

五、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生活福利委员岗位职责

在工会主席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做好送温暖工作,深入了解掌握教职工工作、生活状况,提出工会福利工作的制度建设方案。

二、做好困难教职工救助工作,关心、看望长期伤病和有困难的教职工,教职工家庭发生意外事故或不幸时及时慰问。

三、注意倾听教职工对学院生活福利的意见,协助行政搞好集体福利事业。

四、组织好暑期教职工休养活动;做好教职工体检工作。

五、协助女工委员做好女教职工的生活工作,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

六、监督审查各类捐款活动,通报捐款情况。

七、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委员岗位职责

在工会主席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定期收取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督促行政及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

三、积极协调、争取其他收入款项。

四、督查工会会计工作,审查会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财务纪律,做到经费的收支符合法规,手续完备,账目规范,账实相符。

五、做好工会经费的预算编制和年终决算工作。

六、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女工委员岗位职责

在工会主席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社会和家庭方面的权利。

二、团结带领女教职工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积极配合学院行政做好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在学院改革和发展中做贡献。

三、组织女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积极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四、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女教职工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反映她们的意见和呼声,尽力为女教职工排忧解难。

五、举办适合女教职工特点的活动,促进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

六、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做好女教职工的各项评比工作。

七、协助行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政策和法令,做好女教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保护工作。

八、及时向工会反映女教职工中的好人好事,积极宣传女教职工中的模范先进事迹,鼓励女教职工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更大的贡献。

九、提出工会女工工作的制度建设方案。

十、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岗位职责

一、主持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制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组织经费审查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及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三、加强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有计划的对委员会成员进行财经纪律教育和业务的指导。

四、负责对一年一度的工会财务预决算的审查工作。

五、做好年度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总结和工会换届时的经费审查工作报告。

六、制定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制度建设方案。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会计法》和有关的财经法规,在主管财务主席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工会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掌握财务计划执行动态及方向,及时反映情况,当好领导参谋。

二、负责工会财务日常工作,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

三、负责编制、审核工会经费全年年度预算、年度决算和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收足、管好、用活工会经费。做好各项经费收付业务的核算和监督、内部资金的控制及往来款项的核算、监督、核对等会计业务。

五、负责各项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和清理的核算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各项基金的管理。

七、负责收据的领用、保管、销号、清理工作。

八、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九、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制度。

二、严格遵守工会财务规章制度、财务资产管理办法和福利费使用管理办法。

三、根据会计凭证办理现金收支,填制银行收、付票据,负责银行票据结算等业务。

四、严格支票、空白收据的管理。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五、严格执行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账、结账等业务。按规定定额提取库存现金,用于支付零星开支。

六、将收取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七、登记现金日记账,并每天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八、及时向银行索取对账单和日记账进行核对,保证账款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九、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20篇:纪委书记岗位职责(委员会)

1.主持纪委的全面工作,传达、学习上级文件,参加党委会,贯彻、落实党委决定。2.协助党委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3.组织召开纪委会、纪检办公会、传达上级指示,安排布置工作,研究、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及有关事宜。注意调动纪检干部工作积极性和发挥他们的作用。4.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请示工作。按时完成党委和上级纪委布置的各项任务。5.深入实际、全面掌握纪检工作情况,经常督促、检查纪检委员和总支纪检工作并及时给予正确指导。6.抓好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纪律的工作情况,发现违纪现象及时进行帮助或建议组织调査处理。7.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参与对干部的考评、任免、晋级、调整、奖励等问题的决策。8.接待来访人员、组织调查处理党员违反党纪和国法的有关案件。9.配合组织、宣传、监察等部门开展工作,主动协调与这些部门的关系。10.掌握纪检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组织纪检干部学习上级的指示,不断提高专兼职纪检干部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定期召开纪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搞好纪检队伍自身建设。

审计委员会 岗位职责
《审计委员会 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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