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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职业卫生执法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9 01:35:36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总结

全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和生产秩序,依法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违法行为,更好的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我市认真部署,精心组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家,市直家,区家, 区家。其中机械制造71家,煤矿14家,非煤矿业24家,家具制造20家,水泥厂9家,发电厂8家,制鞋厂2家,其他企业86家。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企业164家,年和年未有新申报企业。全市接触职业危害作业职工29800人,2004年应查体13370人,实际查体人数8261人,查体率61.80%。全市对所辖企业每年进行2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二、本次监督检查情况

1、领导重视,措施到位。实施“卫监2号行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劳动者健康相关权益,确保职业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我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为保证这次行动的顺利开展,市 - 1 -

所成立了由所长任组长、副所长任副组长的“卫监2号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整个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我市实施“山东省卫生监督2号行动”活动方案,为开展好这次专项执法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一是组织开展职业卫生监

督执法专项行动启动仪式。4月25日上午9时整,我市举行了由市卫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执法行动启动仪式,市电视台、日报社、市政府网站、市广播电台、华商时报记者站等五家新闻媒体全程进行了跟踪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二是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投诉信箱,实行首问负责制,对群众举报案件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一查到底。

3、组织开展全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根据省卫生

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全省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相应的评选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积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申报,全市有4家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了申报材料,经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领导小组初审,最后确定发电厂为我市上报企业。通过组织开展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评选活动,起到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鼓励更多的企业争先创优,把企业作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的作用,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4、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市卫生局卫生

监督所成立两个专项行动小组,对市直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并于5月12日对两区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了督导,两区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实际,分别制定了活动方案,对所辖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本次执法检查活动中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共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100人次,检查市直企业24家,其中煤矿4家、钢铁冶炼2家、电力3家、水泥厂2家、制鞋厂2家、铁矿2家、其他9家;对20家企业制作了现场笔录,下达了整改意见书,对违法事实清楚的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对整改措施不到位和事实严重的单位,将在集中处理阶段进行立案查处;区卫生监督所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125人次,检查企业68家,其中三资企业2家、乡镇企业4家、私有企业25家,依法对53家企

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对2家企业立案查处;区卫生监督所出动卫生监督人员40人次,检查企业22家,处罚9家,限期整改警告8家,罚款1家。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大了执法力度,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办法,有效改善了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不足,提高了全市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整体水平。

经过近几年的扎实工作,我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在以下几个

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是部分大中型企业,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扎实有效,如电厂、发电厂、集团等都通过了职业安全卫生

体系认证,职业病防治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二是各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有了比较正确的认识,70%以上的单位都依法履行自己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有专职或兼职的人员来负责本单位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职业卫生档案。三是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的健康监护工作得到了普遍重视,在岗职工查体率市直企业达到了85%以上,两区也达到了50%以上,有力的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四是职业卫生防护水平不断提高,各有关单位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与指导下,淘汰了一批落后的生产工艺,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的控制,职工作业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

三、存在主要问题

1、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还需进一步规范,新上岗、离岗职工的健康查体一般没有委托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而是委托本单位职工医院进行查体显属违法。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外包工、季节轮换工等非固定工流动性强、工作时间短,职业健康查体率不高,工作难度较大。

2、有关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与配合,致使建设项目的预评价与竣工验收工作开展不力。

3、有些单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认识不到位,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落实不力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速度缓慢。

4、职业卫生执法装备落后,制约了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

5、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宣传培训工作跟不上,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不强。

四、今后工作措施和重点

1、充分发挥各级卫生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牵头与协调作用,加快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监管体制。

2、加强与计委、安监等部门的配合,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预评价审和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3、加强宣传、强化措施。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法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广大职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发。

4、加大投入,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素质。应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装备适应监督执法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加强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推荐第2篇:安监局执法行为规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敬业奉献意识。坚持做到负责务实、爱岗敬业、一丝不苟、精益求精、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时时处处用高标准、严要求、快节奏衡量自己的工作,做到日事日清、日事日毕、事事一流。

4.坚守岗位,搞好服务,不闲聊、不串岗、不脱岗、不空岗,切实保证办公室工作的正常运转。

5.上班时间,不准高声喧哗、嬉戏打闹、打牌下棋,保持室内文雅幽静,工作人员要衣着大方。

6.上班时间不准长时间占用电话聊天办私事,以免影响电话的正常运转。

7.讲文明、讲卫生、坚持每天清扫、定期彻底打扫卫生。8.不准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保持室内整洁、窗明桌净。 9.待人诚恳、说话和气,对来办事人员做到“来有迎声、座有请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能当面解决的应及时解决,不拖不缓,不能当面解决的,应主动询问领导意见,向客人做耐心解释。切实树立公务员良好形象。

10遵守工作纪律,有事请假,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工作讲质量、讲程序、讲规矩、讲认真、讲高效、勇争一流。

11.做到不该说的事情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在公共场所,朋友,同事面前议论事非。12.认真及时、准确无误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工作人员言行文明规范

1、电话接待用语

收话:您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请讲…… 拨出:请……(无论何事,必须“请”字当头) 例如:请问……,请叫……。

2、日常接待用语(视情节选用)

1.您好。2.请进。3.请坐。4.请用茶。5.您贵姓?6.请问您找谁?您需要办理什么事?请稍候,我马上为您办理。7.您找那位?××同志不在,我能替您转告吗?8.对不起,这件事不是由我们单位(科室)办理,请您到××单位(科室)找××同志联系。9.××同志有事外出,请您改日再来。10.您反映的问题,等我请示领导后再给您答复。11.请经常保持联系。12.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13.欢迎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14.请慢走,欢迎再来。再见!15.不客气,这是我们应尽的责任。16.感谢您的支持和帮助。17.谢谢。

3、待客用语

对来局办事人员“不得厌烦、不耍态度、不讲粗话、脏话”;主动为来局办事人员“指路、指科室、指人员”;做到一起立、二请坐、三到水、四问话。

4、语言仪表行为规范

仪表端正、服装整洁、举止稳重、语言准确、朴实、简明、文雅。

三、“十条禁令”的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安监系统良好的社会形象,实行“十条禁令”:

1、严禁不按规定或承诺时限办结工作事项。

2、严禁作风不实,工作不力,办事推诿扯皮。

3、严禁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吃拿卡要。

4、严禁工作时间迟到、早退、缺席和上网聊天、购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以及从事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5、严禁公款相互吃请、工作日午间饮酒。

6、严禁公费娱乐、公款旅游。

7、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8、严禁不按规定程序越级上访或利用网络乱发有损农场形象的帖子。

9、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10、严禁收受他人礼金或各种有价证券

对违犯“九条禁令”的,经查证核实,轻者进行待岗学习,重者按照党规政纪给予党政纪处分。

推荐第3篇:神木县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神木县安监局关于开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实施方案为了切实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能力,促进其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和省、市安监局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活动,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推动我县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陕政办发〔2009〕149号》和榆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安监发[2014]41号)明确的监管责任和各项要求,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全县职业病防治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重点检查内容和重点行业领域。各科室应对所辖行业内的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检查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以及职业卫生标准情况,检查内容可参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职业卫生业务文件ZW—JB—2013—002)。要突出抓好矿山、危化、建材、

轻工、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铸造、电镀、蓄电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以及曾经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件行业领域的执法检查。

(二)突出查处重点违法行为。在全面检查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的;

2.没有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3.建设项目没有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4.工作场所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没有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识的;

5.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6.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务派遣工发放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

7.没有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三)突出阶段节点推进。此次执法检查活动采取用人单位自查、各科室检查的方式进行,从5月10日开始至11月底前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1、自查阶段:从5月10日开始至6月20日结束,由用人单位按要求组织自查。

2、检查阶段:从6月20日开始至11月15日结束,有我局各科室联合有关单位对照专项治理和检查要求进行全面检查。

3、总结阶段:从11月16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由各科室上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开展情况。

(四)突出建立长效机制。要注意总结和梳理执法活动中暴露出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有关制度。要逐步加强职业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检查,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质量。

三、执法检查方式

各科室执法检查采取包括听取企业职业卫生情况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询问提问等形式,检查需要留下检查记录,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具体要求

坚持“广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原则,结合实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以主管副局长为组长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我局职业卫生科,各科室要按照要求认真实施监督检查,保证年内重点行业检查率不得少于总数的60%。

(二)坚持统筹兼顾。要把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与职业卫生监管其他工作结合起来,紧紧围绕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统筹监督执法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进。执法检查要坚持明查与暗查相结合,重在发现

问题、掌握实情,重在督促指导、落实整改措施。要坚持检查用人单位与督促政府履行职责相结合,对用人单位问题较多的行业或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较为薄弱的行业,要采取约谈、发函、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

(三)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查出的问题,要逐条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

(四)强化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要搞好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目标、任务和要求,提高各地区开展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同时也要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为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氛围。

(五)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汇总。要按照本通知所要求的内容,做好汇总分析,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上报。

推荐第4篇: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物资分公司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分公司的职业卫生工作。

2、协助安全副总经理制定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经常对分公司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督促生产员工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督促分公司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5、检查维护各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转是否正常。

6、在检查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职业危害时,立即消除并报告,主动提出职业卫生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7、一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求现场部门领导组织人员积极救护,保护好现场并同时上报。

8、协助上级进行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

2012.9.16

推荐第5篇:做好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要点

做好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要点

2009年后,我国新发职业病报告病例数量维持高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有待提高。本文通过对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执法程序的介绍,以增强安监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

自2002年以来,全国工矿商贸事故的死亡人数呈快速下降趋势,直至2015年,每年工矿商贸事故的死亡人数已经下降到了1万人以下。相比之下,新发职业病报告病例的数量却形成了明显的上升趋势,特别是2009年后,新发职业病报告病例数量维持高位,每年报告病例为2万5 000~3万例之间,此数据还未包括因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较低而未进行报告和诊断的病例。总体来说,职业病危害形势比较严峻。

职业卫生工作现状

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明确了安监部门是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主体。据统计,全国安监系统的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约有8.26万人,执法人员3.1万人,其中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有9 734人。

2012年以来,全国共监督检查企业63万家、提请关闭4 500余家、责令停产整顿5 000余家、行政处罚1.33亿元、完成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2万4 872项、严肃查处了多起职业病危害事件,对促进企业职业卫生主体责任的落实起到很好的作用。

2014年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企业数量比2008年提高了163.7%,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急性中毒报告病例比2008年报告病例下降了36.1%,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含非医疗医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90%左右。

监督执法的基础

我国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类。实体法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程序法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等,执法人员应对这两类法律法规熟练掌握。

安监部门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首先要了解执法对象。我国规定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对象包括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技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有10条39项,其中有5条16项可以由基层执法人员直接并处罚款(直接并处罚款是指当已经确认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安监部门可以不给予整改时间,立即处罚)。比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就可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进行5万~10万元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对于用人单位未申报职业病危害;未实施日常监测;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档案或未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未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第七十四条供应商未提供职业病危害中文说明书、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第七十六条用人单位隐瞒职业病危害等,都是赋予安监部门直接处罚的条款。

对于第七十八条,疑问较多。其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严重损害”的定义目前来说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作者认为,如果确认劳动者已经得上了职业病,比如尘肺病,那就可以算是“严重损害”的后果。但其他情况下要斟酌。如果仅仅依据某一项身体检查指标出现异常就认定是严重损害的情况,则容易引起争议。

现场执法的要点

在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时,最基本的要求是职权法定,要明确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对象。第二是要程序正当、依据正确、证据确凿。另外,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惩戒与教育、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对于用人单位应以劝诫为主,相信他们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根据要求落实主体责任。但是对于少部分拒不整改、阳奉阴违的企业,执法人员也应该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职业卫生执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所以执法人员在检查前一定要做好准备。对所检查企业的职业危害重点环节和岗位一定要清楚,这是准备工作当中的重中之重。通过专业书籍、评价报告、专家咨询、网络查询等途径,重点了解被检查企业的工艺流程和危害因素种类、重点危害岗位。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一定要注意检查执法的程序,做到“亮证执法”,并保证执法人员数量在2人以上。

在检查过程中建议先不听取汇报,直接让企业相关人员按照工艺流程顺序检查,重点检查有职业病危害的重点岗位,检查其防护设施有无、是否运转及总体效果如何,检查员工的防护用品是否佩戴、如何更换,作业现场的公告栏、警示标识、告知卡和检测结果公开等是否到位。在检查时,还要随机询问若干名现场工人关于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体检、操作规程、防护用品等情况。

但是,作为执法人员,不能完全依靠企业带领检查,一些职业危害较严重的环节和岗位,企业往往不会主动展示在安监人员面前。因此,执法人员一定要充分了解该企业的情况,找准重点、直插要害。另外,防护用品、快速检测仪器和执法文书都要准备到位。

在检查完现场后,执法人员再去检查企业的管理档案。询问企业有无专职或兼职管理职业卫生人员,是谁?企业负责人是否知道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重点工作内容?管理制度和档案有无缺漏?每年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投入了多少人力、物力、财力去开展体检检测、职业卫生防尘防毒设备的改造?安监部门提出的整改内容和措施是如何落实的?落实了多少?

最后,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执法情况讨论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并下达执法指令。

职业卫生检查执法还要注意闭环执法。部分执法人员在对企业下达执法指令后未再去复核企业的整改情况,没有根据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处罚,这就容易导致企业应付了事。

抓住重点行业执法

根据近年来职业病高发领域,可以看出大部分职业病发生于矿山、冶金、轻工、机械、建材行业。在职业卫生的“十三五”规划中将重点抓住这5个行业的粉尘和化学毒物危害。

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了对于水泥粉尘的专项治理与执法。对水泥制造企业进行执法之前,要了解国内或者国际上先进的工艺操作情况。还要了解中等和较差的制造工艺操作情况,以帮助指导企业整改。

目前,国内有近20家企业在水泥包装岗位使用自动化装置,现在比较先进的是采用无人的插袋机,使用机械手操作,以避免员工接触粉尘。

在检查中发现,很多中小企业没有资金进行全面自动化的技术升级,那就可以指导企业针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很多企业的包装机是敞开式的,没有除尘装置,就可以要求企业加装密闭、除尘系统,相比于更换设备来说,资金方面就会减少很多,仍然可以取得理想的成果。这对于中小企业是比较好的方法。

水泥包装岗位还有一个重点的环节就是对于水泥袋的选用。现在很多小型企业选用的水泥袋质量不是很好,装车时如果落差较大,水泥袋摔包之后会产生很大的扬尘,员工吸入粉尘,危害健康。现在最好的包装袋是多层复合的纸袋,最差的就是编织袋。在检查执法时也要要求不合格的企业更换包装袋。

自2008年之后,我国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情况大大好转,但相比安全生产的检查执法还有很大差距。2015年,全国各地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企业37万家,但保守估计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有1 000万家以上,可以看出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对企业的检查力度很低。

2015年,全国各地区下达执法文书数量26万份,整改的种类也较少。全国各地区职业卫生执法处罚金额近6 000万。但安全生产方面,2015年 1―11月,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处罚金额达到12亿。处罚虽然不是根本目的,但在现今违法企业较多、企业守法意识比较弱的情况下,处罚还要跟上去。特别是对于大型企业,还要加大处罚力度,其影响范围会比处罚小企业更广泛。

(廖海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监督执法处处长)

编辑毕文婷

推荐第6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总结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总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职业监管力度,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决定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工作,并下发了通知,现将本次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各社区对这次专项行动比较重视,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和行动方案的具体安排,各社区对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确定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工作目标、方法和步骤,制定了工作方案,并通过转发通知或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社区,明确了责任,提高了认识,对本辖区的执法年工作作了具体安排部署,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增强素质

各社区照制定的执法年方案的要求,自5月下旬起,全街道各社区集中监管力量,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对粉尘危害严重的木质家具、金属加工、建材、冶金、化工等行业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全处共检查企业11家,其中木制家具2家,金属行业6家,化工行业2家,其他行业1家。检查的企业中有专门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或措施的有2677家,占65.6%,进行了职业病危害评价与检测的有2家,现场有警示标识的为4家,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有7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有2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的有11家,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有8家。接尘人员共62人,职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率为20%,在岗期间的查体率为50%。

(二)在执法年活动中,共对11家企业进行了查处。对11家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其中责令当场整改14项,限期整改12项。

通过执法年活动的开展,使《职业病防治法》更加深入到基层,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自觉守法意识和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同时,也锻炼了监督执法队伍,规范了人员的执法行为,积累了工作经验,提高了执法水平。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这次专整治活动,规范了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增强了企业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的意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所增强,专项整治工作初见成效。同时,通过对中小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我处的职业卫生工作仍面临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 检查中发现,多数企业,特别私营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加工设备简陋,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落后,没有配备基本的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极易引发职业病危害。职业健康检查率偏低,特别是岗前和离岗时的查体率更低,劳动者的职业病发病的潜在危险高。

(二)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

企业负责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义务。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特别是农民工,多数没有用工记录,未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无名称、无工商登记。无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个人防护意识不足,不能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继续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自觉守法的意识和广大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营造一个自觉抵制、投诉举报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 进一步加强领导,继续抓工作落实。在前段集中力量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对职业病危害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好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对危害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大,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

推荐第7篇:卫生部、安监局明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卫生部、安监局明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卫监督发〔200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落实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的规定,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分工与协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两部门的分工意见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门职责

(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 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

(一)卫生部制定或发布涉及作业场所的法规应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协商。

(二)两个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通报有关情况,协调有关工作。卫生部门对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

(三)卫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作业场所的检测、出证和评价等技术工作时,应及时就有关情况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汇报,安全监管部门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予以查处。

(四)各地应尽快理顺工作关系,切实履行职责。卫生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能划转期间,要做好协调工作,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卫生部网站

2005年2月7日

推荐第8篇:睢宁县安监局召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联席会

睢宁县安监局召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联席会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理顺工作关系、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广大职工身体健康权益。2012年8月16日上午,睢宁县安监局会同县总工会、县卫生局、县人保局、县卫生监督所,县疾控中心等部门负责同志召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联席会。

会上,首先由县安监局马飞副局长对全县职业卫生基本情况及现状作了介绍和分析。随后,县人保局、县总会、县疾控中心等部门负责同志围绕职业病相关情况开展了讨论,并就下一阶段职业病防治工作及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达成了共识。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全面落实企业防治主体责任。要加大对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宣贯力度,加强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职业卫生法制观念,督促企业依法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网上申报、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落实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等。二是完善监管措施,强化制度保障,全面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深入开展五大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睢宁安监局 三科供稿

推荐第9篇:安监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安监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九条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进行的修订。修订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客观上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将近年来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经验和做法转化为规章条文予以固定,从而更加规范全国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特别是2011年12月31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重新明确了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确立了安全监管总局在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其适用范围、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和修订。 重点内容

新《规定》在保留《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体框架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细化了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责任,理清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法定职责、主要内容和相关措施。 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新《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

关键词: 机构与人员设置

1.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关键词:规章制度建设,新增加,罚款上限,10万元

2.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设。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需要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新增加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未按照新《规定》完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建设的,安全监管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依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罚款上限由原来的2万元上调至10万元。 关键词:作业环境管理,基本要求

3.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除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外,还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此外,新《规定》将“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列入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要求之中。 关键词:档案资料,12项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既可以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必要的依据,也方便了安全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如下12项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者文件。 关键词:工作场所,检测,评价

5.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规定,新《规定》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同时,对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或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求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在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提示:至少每年1次检测,危害严重的每3年1次现状评价,初次申请、申请换证、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及时进行现状评价。 关键词:职业健康监护,检查,档案

6.严格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同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若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提示: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费用,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为诊断鉴定提供资料。

关键词:警示告知 公告栏 警示标识 高毒物品告知卡

7.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新《规定》规定用人单位除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外,还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关键词: 岗前培训 在岗定期培训

8.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新《规定》着重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若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新《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关键词:监督检查,内容

1.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情况等。关键词:制度建设,监督管理

2.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定与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的统计与分析等。 关键词:监督检查职责 措施

3.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补充完善。安全监管部门有权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关键词:协助配合,诊断鉴定

4.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提供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资料;根据相关部门机构的申请,组织现场调查,及时反馈调查结果资料;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在30日内对异议作出判定;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30日内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关于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问题 关键词:煤矿职业卫生,依照本规定执行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虽然没有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作出专门规定。但是,根据国办印发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三定”规定:煤矿安监局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据此,有关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职责,新《规定》规定:煤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版权信息:本文来自职业卫生网:http://www.daodoc.com/

推荐第10篇:站前区安监局执法计划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执法效能,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的规定,结合区安监局法定职责、监管权限、执法人员数量、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国家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强化源头管理,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实施,对直接监管的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检查覆盖面达到100%,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率达到100%,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到100%,

1 非法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进一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努力防范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三大体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一是完善安全预防体系。严格行政许可,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监管执法能力,不断提升事故预防水平。二是完善考核奖惩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对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的考核奖惩体系,通过严格的考核奖惩,促进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三是完善应急保障体系。不断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在各行业积极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预案和演练的实效性。

(二)突出三个重点,增强安全监管工作实效性。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民爆器材等重点行业;突出站前区工业园、中小企业园、产业基地等重点区域;突出“两节”、“两会”、“五一”、汛期、建党、“十一”等重点时期。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行动,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确保实效性,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三)强化五项工作,推进安全监管工作深入开展。一是强化国发[2010]23号文件的宣传贯彻。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制定具体落实意见,切实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二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精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安全大检查,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三是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通过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督促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并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是强化打非治违。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三超”等违规违章现象。五是强化宣传教育培训。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四、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及安排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测算

目前,全局共有编制15人(局机关编制4人,执法监察大队编制6人,职安所编制5人),局机关实际在编行政执法人员2人,执法监察大队5人,职安所3人,共计10人。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关于

3 “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的规定,全局实际纳入计算的行政执法人员为10×80%=8人。

(二)执法工作日测算

1.总法定工作日(1992天)

总法定工作日=全年法定工作日(249天)×执法人员数量(8人)=1992个

2.其他执法工作日(1050个)

其他执法工作日=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日+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工作日+参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省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工作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工作日+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工作日+开展机动执法工作日+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日+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工作日+安全标准化验收、应急管理示范点验收工作日+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社区创建考评工作日+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审查、救援演练工作日+安全生产月工作日

(1)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日(320个)

①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危化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危化品登记材料审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日 (80个)

责任科室:危化科,责任人:赵鑫

②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许可、工商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日 (80个)

责任科室:危化科,责任人:赵鑫

③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日 (80个)

责任科室:职安科,责任人:白银

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日(80个)

责任科室:培训科,责任人:李兆武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日 (60个) (3)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工作日 (40个) (4)参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省安监局组织的执法行动工作日 (80个)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工作日(40个)

(6)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工作日(20个) (7)开展机动执法工作日(100个)

(8)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日(10个) (9)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工作日 (100个) (10)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企业和安全标准化、应急管理示范点验收工作日(150个)

5 (11)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社区创建考评工作日(40个)

(12)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审查、救援演练工作日(50个) (13)安全生产月工作日(40个)

3、非执法工作日(460个)

非执法工作日=机关值班天数+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天数+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天数+病事假和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天数+参加党群活动天数

(1)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天数(150个工作日)

(2)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天数(150个工作日)

(3)病、事假和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天数(80个工作日)

(4)参加党群活动天数(80个工作日)

4、执法检查工作日(482个)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1992-(1050+460)= 482个

五、执法检查

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根据企业数量、行业分布、地区分布、经济类型、生产规模分类、危险因素分类等编制检查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 6 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方面。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要重点监督检查19项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7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8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2012年执法检查的总体安排是:分上、下半年对直接监管的区属重点企业分别开展一次全面的执法检查,并根据首次执法检查结果开展计划执法;同时,按照一定比例对办事处、工业园区等部门所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1—2月份,开展烟花爆竹经销、储存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监察范围:烟花爆竹摊点的设定,及销售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安全工作。

二、3月份,开展学校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监察范围:区属13家小学及幼儿园、社会民办学校和幼儿园78家的楼体及主要部位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

三、4月份,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专项执法行动。监察范围:辖区内经营油漆、易制毒化学品等其他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产品的网点和辖区内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四、5—6月份,开展企业建筑工地专项执法行动。监察范围:站前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园(区属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地;辖区内,广告牌匾装修、装饰特种工种无证上岗。

五、7月份,开展职业健康监察专项行动。监察范围:辖区内化工、纺织、冶金、建材(石材加工市场)等重点企

9 业。

六、8月份,开展特种劳动保护用品专项执法行动。监察范围:辖区内八大行业等企业。

七、9—10月份,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行动。监察范围:冶金、建材、机械、纺织、电子、轻工等区属企业的法人及安全负责人安全培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八、11—12月份,开展人员密集场所专项行动。监察范围:辖区内大型超市、宾馆、酒店、医院、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除了以上专项行动外,一是配合市局做好安全监察工作及临时专项行动工作。二是做好“两节”、“两会”、“十一”期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区安监局局长全面负责,分管科长对分管范围内的监管执法工作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执法检查。各科室、监察大队、职安所负责人负责具体行政执法工作,要认真按照监管监察一体化的工作格局,既要抓好行政许可工作,又要抓好执法监察工作。全局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24号令等规定,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执法检查的主办和协办人员,确保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对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

10 实施执法检查行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二)精心组织,认真执行计划任务。各科室、监察大队、职安所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细化分解执法任务,要按照到期复查企业优先的原则,制定月计划、周计划。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前,应当明确检查的项目、内容、方法和标准,准备必要的检查仪器及行政执法文书;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检查。涉及专业性内容的,也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检查中,应当正确使用和填写行政执法文书。

(三)密切配合,确保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科室、监察大队、职安所要密切配合,在对同一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实行统一执法,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互相配合,积极提高服务质量。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执法检查月度分析制度,通过每月执法检查工作分析,总结执法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性,全力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11篇: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开发区安监局2009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在区工委、管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帮助、指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根出发点,开拓进取、求实创新,努力提高全局行政执法水平,牢固树立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逐步构筑起执法责任、执法监督、执法作风三个体系,进一步规范了我局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较好地履行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有效地保障了全区安全生产的顺利开展。为构建“滨海新锦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作出了积极的努力。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情况:市安监局现有干部职工11名,局领导班了成员4名,取得执法资格证的11人。局机关内设有4个职能科室(办公室、非煤矿山科、危险化学品科、行业科)和行政执法大队。目前,同时兼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职责,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协调和监管工作。

(二)安全监管范围:我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分类:非煤矿山企业6个(采石场);危险品经营企业13个(加油站9个,氧气乙炔经销站4个);规模以上企业46个。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稳步推进

党的十七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的要求。我局深刻理解党的十七大报告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事故,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努力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在抓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组,将行政执法各项工作落实到科室、落实到个人,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为使2009年全区安全生产责任内容更加明确,我局根据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修改和完善,并提交区安委与各成员单位和区属企业进行签订。组织召开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通报全国、全省、全市、全区安全生产运行

情况。半年、年终组织对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使安全生产责任和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了层层落实。

(二)抓好理论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安监局班子一贯重视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学习。制定统一学习制度,学习主要内容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同时每年还按要求征订《辽宁日报》《锦州日报》等党报党刊。年内选派多人参加省、市行政执法培训,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的方式,使干部职工熟悉掌握运用各种法律法规。

(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

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是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具体体现,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局班子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行政许可领导,从源头上严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关。我局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等前置申批和行政许可。通过行政许可,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申报企业,一律不予受理,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给予停业停产处罚,对合法企业,依法行使日常监督管理,促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大力改善硬件环境,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

(四)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安全监管

区安监局在执法过程中,按照无证不办案、无证不上岗、亮证执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对案件的处理,始终坚持严格程序,兼公执法,依法办理。一般情况下,在接到报案后由区安监局牵头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案调查组”,深入事故企业和现场进行调查、询问等工作。事故的处理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在处理每一起事故中都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正确运用政策和法律,做到宽严相济、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这样既规范了案件办理;同时又加强了对办案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从而确保了文明办案、依法办案。

(五)加大事故隐患和事故的查处力度,强化行政执法 今年是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年”,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为主线,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为重点,加强执法工作管理力度,强化对安全生产领域日常监管监察执法,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年来,向各生产经营单位下发整改指令书48份,查出各类安全隐患171项。

三、存在问题

(一)社会的安全意识还比较薄弱。一些企业重生产轻

安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管理现象比较严重。外来员工比较多,许多人来自农村,缺乏安全意识。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问题。我区部分企业还缺乏建章立制,安全教育、培训的力度和广度还不够,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必要的自我防护技能,在伤亡事故中,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而导致的。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第12篇:崂山区安监局执法文书

崂山区安监局执法文书

各街道办事处安监办:

为规范使用新行政执法文书,根据执法监察标准化工作要求,现制定《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检查记录(复查)》五种执法文书的使用标准,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

1、执法文书使用的一般要求

2、《现场检查记录》使用范例

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使用范例

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使用范例

5、《整改复查意见书》使用范例

6、《现场检查记录(复查)》使用范例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安监 执法文书 标准化 通知

青岛市崂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月17日印发

附件1:

执法文书使用的一般要求

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活动的重要内容,全面准确把握执法文书使用的各项要素,确保执法文书的使用质量,是对每个执法监察人员的基本要求。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全部都是填充式文书,分为一联式和两联复写式两种,一联式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两联复写式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相关方如被检查单位、被处罚当事人、被询问人、申请人等。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蓝色或黑色水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制,要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语言规范、简练、严谨、真实。

文书栏目应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准确、完整。

2、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并填写全称。

3、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填写相应的文号,文号形式为:(地区简称)+安监管+文书类别+[年份]+(序数)号,文书类别已在文书上印出,序数按各自单位的统一排序填写。

4、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另附页,但应注明页码并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当事人如对文书有意见,先签署意见,

后签名,均填在“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一栏。

5、当场制作的文书,应当场交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直接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文书上注明“以上属实”等内容并签名。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横杠线划去需修改处,在其上方或其后续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做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由对方当事人按手印。

6、文书中注明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附件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 青岛××××××有限公司

地 址: 崂山区海尔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0532-88896188

检查场所: 档案资料、××生产车间

检查时间:2011年1月 5 日 9时 20分至 1月 5 日 11 时 20 分

我们是 崂山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 ,证件号码为 ×××、×××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 当日,我们对该企业的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和加工车间现场进行了安

全检查,企业负责人×××陪同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未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3、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4、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5、安全资料管理不善;

6、现场氧气瓶、乙炔瓶混放;

7、现场缺少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对以上7条行为中1~

4、7条已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文书号),要求2 月 5 日前整改完毕,对第6条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文书号),对第5条行为提出了改进建议,并对第

3、4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以下空白)

检查人员(签名): ×××、×××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 以上内容属实,按要求整改(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手写,并签名)。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共 1页 第1页

填写说明:

文书的适用:现场检查记录,是在安全检查或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或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时所作的记录。

文书的填写:

被检查单位:填写全称。

地址:被检查单位的详细地点。

检查场所,要具体到勘验、查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也包括档案资料等,如检查多个场所应逐项填写。

检查时间:是到现场检查的起始时间。

检查情况:要将涉及的违法事实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对存在的问题应逐项逐条写明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事实,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或安全隐患应尽量采用法律术语或专业术语,与法律法规、规程条文相一致。

应注明已对需要责令改正的款项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或者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说明。

文书需安全生产监察员签名,要有两名以上的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签名和签写证件号码,并由当事人签名,注明日期。

附件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青崂中、沙、王、北)安监管现决〔2011〕 1001 号

××××有限公司 :

我局于 2011年 1 月 4 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清花车间安全疏散通道被棉包堵塞;

2、纺纱车间工人未按规定佩戴口罩。(以下空白)

3、。(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三)项 的规定,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

1.立即疏通安全通道 ;

2.工人按规定立即佩戴口罩。(以下空白)

3、。(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崂山区 人民政府或者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崂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 证号: ×××

××× 证号: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共1页 第1页

填写说明:

1.简要说明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是指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而使用的文书。

2.注意事项

(1)使用范围

可以针对当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暂时停止建设、暂时停止施工或者暂时停止使用等九种决定使用。

(2)法律依据

现场处理措施是为预防、制止或者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并在文书中列明所引用的条款。

(3)与有关文书的区别

一是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区别。《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主要适用于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等限期达到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况。

二是与《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区别。《强制措施决定书》主要适用于查封、扣押和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行政强制措施。

(4)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届满或者依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进行复查,并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

附件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 青崂中、沙、王、北)安监管责改字〔2011〕(1001)号

青岛××××××有限公司 :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1.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未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3.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4.现场缺少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下空白)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 1.2.3.4.项问题于 2011 年 2 月 5 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崂山区 人民政府或者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崂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 证号: ×××

××× 证号: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共1页 第1页

填写说明:

文书的适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违法行为、事故隐患提出限期整改的文书。

文书的填写:

文书抬头填写被检查单位全称。

对存在的问题应逐项逐条写明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事实,应写明××项限期整改及整改期限、整改要求或达到的目标。栏目不够的可另附页。

执法人员应签名和签写证件号码。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签名;按要求加盖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公章。

需要限期整改的适用本文书。

文书要有两名的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签名和签写证件号码,并由当事人签名。

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附件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整改复查意见书

( 青崂中、沙、王、北 )安监管复查字〔2011〕(1001)号

青岛××××××有限公司 :

本机关于 2011年 1 月 4 日作出了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的决定[( 青崂 )安监管 责改(现决) 字〔2011〕(1001 )号],经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如下意见:

1.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已按规定制定;

2、未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已按规定建立健全;

3.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已按规定建立和制定;

4.现场氧气瓶、乙炔瓶混放。已按规定存放;

5.现场缺少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已按规定设置。(以下空白)

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 证号: ×××

××× 证号: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二O一一年二月六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复查单位。

填写说明:

文书的适用:是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出意见的文书。

文书的填写:

文书抬头填写被检查单位全称。

文书正文的年、月、日、文号、决定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下达的日期、文号和决定。

复查意见,应当写明整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需要进行复查或者企业提出进行复查)中的项目逐条作出复查意见,若各项目的整改期限和复查结论均相同,也可以一并写出复查意见。

文书需安全生产监察员签名,要有两名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签名和签写证件号码。本文书设定了签收栏,由当事人直接签收。当事人拒不签收的,应注明拒签事由,有其他人在场的,应由见证人签名证明。

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附件6: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复查)

被检查单位: 青岛××××××有限公司

地 址: 崂山区海尔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0532-88896188

检查场所: 档案资料、××生产车间

检查时间:2011年1月 5 日 9时 20分至 1月 5 日 11 时 20 分

我们是 崂山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 ,证件号码为 ×××、×××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 当日,我们在企业负责人×××陪同检查,对《责

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文书号)(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中提到的问题进行复查,复查发现:

1、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已制定。

2、未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已建立。

3、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已制定。

4、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已建立。

要求你公司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提提要求)。(以下空白)

检查人员(签名): ×××、×××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 以上内容属实(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手写,并签名)。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共 1页 第1页

填写说明:

文书的适用:现场检查记录(复查),是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复查时对整个复查过程和处理情况所作的记录。

文书的填写:

被检查单位:填写全称。

地址:被检查单位的详细地点。

检查场所,要具体到勘验、查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也包括档案资料等,如检查多个场所应逐项填写。

检查时间:是到现场检查的起始时间。

检查情况:要将整个复查过程客观地记录下来。对需要复查的问题应逐项逐条查验,与法律法规、规程条文相一致。

文书需安全生产监察员签名,要有两名以上的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签名和签写证件号码,并由当事人签名,注明日期。

第13篇:安监局执法规章制度全

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省局有关立案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办案机构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本局法制机构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立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统一辖区办案机构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 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它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开展核查。

第五条

办案机构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记录、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分管副局长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七条

经批准立案后,办案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本局法制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法制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

第八条

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立案编号;

(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三)案发地;

(四)案件性质;

(五)案源登记时间;

(六)立案时间(或销案时间及理由)。第九条

对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报法制机构作出书面记录留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机构及人员予以批评,构成过错的,依照本局有关制度处理。

(一)未经立案批准,或者未办理立案登记,擅自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

(二)已经立案的案件,压案不查,或者久拖不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的

行政执法案件取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农林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活动。

第三条 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条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二)应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三)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走访、询问有关人员,听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摄像、照相等; (三)可采取抽样和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收集证据; (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 (五)组织技术检测、鉴定; (六)向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调查取证基本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二)调查当事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方式、后果等; (三)调查当事人行为经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批情况; (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五)违法行为的量罚情节; (六)其他有关事实。 第七条 收集证据种类包括: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视听资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的陈述;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八条 调查取证中应当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一)制作笔录时,不得对有关人员进行诱导、欺骗、强迫。(二)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应当单独进行。

(三)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实,并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被提取书证的当事人应当在书证上签名、盖章确认,对需要解释说明的,应当附说明材料。 第十条 收集物证时,应当提取原物。在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证据,并由被提取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 在收集证据时,对于数量较多的同一类型物品,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抽样取证的,应当填制抽样取证凭证,经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提取电子信息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使用该资料的原始数据或原始载体。复制件在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第十四条 测量、检测、检验或者鉴定等涉及专门性或技术性事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所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

第十五条 收集证据时,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应当邀请其作现场见证并签名,或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进行真实、合法、有效性审核。如有必要,应当进行补充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取得的证据; (二)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第十八条 应当妥善保管调查取证中取得的证据材料,并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 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臵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 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臵。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

(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

(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

(五)组织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

(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六)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九条 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 案审办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请案审委集体审理。

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第十一条 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

第十二条 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案审会议应当形成审理记录,经参加会议的案审委委员确认签字,存入行政处罚案卷。具备条件的可以同时采集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的辅助材料存入案卷。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案审会议结束后,根据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决定的,应当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经过听证的案件,案审办应当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第十七条 案审委对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案件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并执行。

案审委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者处罚种类及幅度的,应当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经复核重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案审委重新审理决定,并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行政处罚执行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既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应当在行政处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2) 依法将查封,扣押的物品拍卖,抵缴罚款; (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却又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行政相对人书面申请,审委会审批准,可以延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条 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先行填写《物品登记表》,依法没收的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变卖。

第七条 执行情况应当记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一、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及时防止和纠正执法过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具体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应于我局和受局委托行使处罚权的乡镇监理部门。

三、局法制科负责局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同时负责我局行政处罚向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备案报送工作。

四、我局各执法部门做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法制科备案。

五、局法制科对下列行政处罚必须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备案:

1、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或使用;

2、吊销许可证的;

3、罚款30000元以上的(不含当场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

5、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

六、局法制科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七日内或举行听证七日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听证通知书滨州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备案。

七、局法制科应对各部门报送备案的当场行政处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2、是否符合我局的法定权限和局内界定范围;

3、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八、法制科对报送备案的当场行政处罚,可以根据需要询问办案部门办案过程的实际情况。

九、对报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有过错的,法规组应立即报告局长召开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经审定后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的意见。

十、法规组应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调阅报送备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卷宗的要求,及时送审有关卷宗和材料,办案部门应提供方便。

十一、法制科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监察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监察主体:以惠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体依法实施执法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各中队与有关科室,与镇办、开发区安监站或与部门实行联合执法。

二、执法监察时间安排:按照执法检查计划安排落实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任务,对镇办、开发区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可结合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安排适时调整。

三、执法监察范围:县安监局负责监督管理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四、执法监察的内容: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主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或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项进行执法检查。

五、执法监察采取以下方式:

1、听取汇报,调阅案卷和其他资料;

2、进入生产现场,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3、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六、在执法监察中发现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能立即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

2、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和程序,按照管辖权限,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

七、按《惠民县安监局科室、中队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实行考核。对违反工作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培训制度

1、每周五下午为安监执法大队学习时段,如遇特殊情况可另行调整,凡急需传达贯彻的省、市、区有关文件或会议精神不受规定时间限制。

2、学习方式:采取全队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提倡鼓励自学。集中学习必须提前一天通知。

3、学习内容: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政治、业务、法律知识学习及本局有关规定。业务学习由大队组织,分管领导主持。

4、周四下午学习时间纳入正常考勤,若无故缺勤视为旷工处理。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制度,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无故不参加学习者,记缺勤。未经分管领导或者大队长批准,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旷工处理。

5、建立专用学习笔记,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保证学习质量。

6、严格学习纪律,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讲话、闲谈、议论、打瞌睡。

7、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及局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有关费用,按局规定执行。

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满足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结合大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教育培训对象。主要是新队员的业务培训和全体队员日常培训。

2、教育培训学习内容。主要是学习政治理论、安全法律法规等其他知识。

3、教育培训的时间。新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上岗前不少于半个月的教育培训;大队队员每年一次为期10天的集训。

4、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待遇

(1)、队员参加学习要与其任用、提拔、升级、转岗结合起来,实行优胜劣汰,经培训为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

(2)、参加学习培训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与在工作岗位上的队员一样。

5、执法大队队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由区局宣传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

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1、局成立党组学习中心组。人员构成为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党办、局办负责同志。

2、要制定学习计划,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2天,全年不少于25天;

3、要搞好学习记录和考勤登记,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一旦缺席,要进行补学。

4、中心组学习以专题学习为主,每名成员都要建立学习笔记。要理论联系实际,要同工作、调研和决策相结合。

5、每名领导每年至少要写出一篇对自己分管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的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

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为建立安全事故与伤害预防管理长效机制,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与伤害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在每年的重点时期(夏季:防雷电、防汛;冬季:防火、防冻)和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节)期间应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2、宣传培训内容包括宣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家居、消防、交通、老年人、儿童及学校、社会治安等实用安全知识,大力倡导安全健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懂安全”的浓厚氛围。

3、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通过宣传橱窗、知识讲座、发放安全宣传品、横幅海报、宣传栏、横幅标语、印发安全知识传单、发放安全知识手册、张贴安全温馨提示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

4、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月”等专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5、各类宣传教育工作要及时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包括文本资料、影像资料和电子资料),做到有计划,有记录,及时归档。

会议制度

1、全体人员会议由分管领导主持,大队全体人员参加,大队负责做会议记录。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2、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落实上级有关重要指示、文件以及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2)大队汇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近期工作安排,布臵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3)研究大队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4)其它需要研究部署的工作。

3、会议纪律

(1)未经队长批准,不得无故不到会,否则按旷工处理。 (2)会议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中途退场,不得喧哗、议论、打瞌睡。

(3) 会议要求严肃认真,认真做好会议笔记,会后写出会议纪要,上报局办公室。

(1) 严守组织纪律,不得泄漏需要保密的事项。

4、召开会议必须使用专用记录本,注意保存和归档。

党组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确定和主持。

三、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有关同志列席会议。会议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决定班干部任免不得采用非会议形式,正式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讨论决定。

四、会议在决定问题时,应经充分讨论后做出决定,如对需要决定的重要问题产生意见分歧,一般应缓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必须决定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或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五、每次党组会议均作会议记录,记录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存永久档案。

六、党组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问题,在一定的时间内不需要向外传达的,要严格保密,需传达贯彻的,可由分管的党组成员或党组指定专人按工作程序进行。

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和上级要求可以增加。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部分机关党小组成员和科级干部列席参加。

二、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要结合工作和思想实际,广泛征求党内外、机关内外、班子成员意见,选准生活会主题,然后同党组成员打招呼,使大家做好充分准备,要求有书面发言提纲。

三、党组民主生活会议题及召开时间确定后要向市直机关工委、市委组织部成员招呼,请他们派人参加指导。

四、生活会上要求党组成员认真学习和对照《党章》和《准则》检查自己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互相帮助、增进团结、改进工作、转变作风提高班子整体战斗力和凝聚力的目的。

五、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要认真做好记录。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上报有关部门,同时要通过一定渠道和形式向全体党员和班干部通报生活会情况,以便党内外监督和检查。

局务会议制度

一、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二、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各科(室)科长出席。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决定和部署全局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制定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及措施;

(三)通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

(四)讨论其他需由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局务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或由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长确定。

四、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各科(室)科长出席。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部署全局的重点工作;

(二)传达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三)研究讨论区政府交办的事项和需报请区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重要会议的工作报告和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

(五)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

(六)研究、讨论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及批复意见;

(七)讨论各科请示的重要事项和需要提交局长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各科室提交到局长办公会议的工作计划,要形成书面材料,并报局长、分管局长和办公室,最后由综合科负责整理存档。

四、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催办、检查和反馈。

物资器材管理制度

一、人人都要自觉爱护统一配臵的办公桌椅、文件橱、微机、打印机、传真机、饮水机、电话等,做到不人为损坏、不丢失。

二、微机、打印机、复印件、传真机、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设施,由内勤人员负责,不得对外及个人私用。

三、微机、打印机、复印机、摄像机等物资器材必须按程序操作,并定期保养、检修和维护。上述设备出现故障不得盲目操作与拆修,由局办公室负责联系维修。

四、检查仪器设备装备统一保管,由相对固定人员使用,搞好维护保养,人为损坏或丢失要按原价赔偿。

五、检查设备外借使用时,由大队长批准,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外借。

限时办案制度

一、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期限

1、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2、从立案进行事故调查之日起3日内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鉴定、检验、检测等特殊情况例外)。

3、第四至七个工作日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第八个工作日,事故报告先后由大队负责人、法制科、分管局长负责审查。

5、事故调查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立即制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需要听证的,三日内向法制科提出申请,法制科应立即通知大队并组织实施。

6、如果当时人不要求听证,自告知书领取之日起,3日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逾期按罚款总额3%收缴滞纳金。

8、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90日内,特殊情况180日内拒不执行或部分不执行的,办案人员将案卷移交法制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简易程序及一般程序处理期限

1、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大队负责人口头批准后实施,并于实施之日起5日内报荣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一般程序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3、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逾期按罚款总额3%收缴滞纳金。

4、当事人对下达的行政处罚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彻底的,办案人员将案卷移交法制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一、执法文书档案实行一企一档,立案查处的案件要一案一卷;现场处罚案件一般一案一卷,对在同一时间同一现场办理的同类案件,经领导批准可数案一卷。

二、各中队确定一名档案管理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形成的执法文书以及其他资料于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归档,并建立登记台账。

四、案卷由案件承办中队负责整理立卷,于结案后15日内交档;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审查归档并建立登记台账。

五、案卷字迹工整、清晰、装订规范、整齐。

六、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大队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七、档案到期需要销毁时,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列明清单,报领导批准后,由2人以上监督销毁。

八、大队每季度组织档案管理情况检查,发现问题,落实责任,认真整改。

惠民县安监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有效地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责任追究,主要指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等有权机关的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三)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

(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的;

(十)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四条 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按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承办人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审核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五)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六)批准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七)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派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执法,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指派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与作出决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作出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次责任人的,共同承担责任。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单独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共同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有关内设机构共同承担责任。

第九条 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会签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

(一)主办机构提供的有关事实、证据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会签机构通过审查能够提出正确意见但没有提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主要责任,会签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二)主办机构没有采纳会签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条 因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责任。

因请示、报告单位隐瞒事实或者未完整提供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错误指示、批复的,由请示、报告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其不当或者违法责任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改变、撤销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有关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章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区分并承担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

第十四条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离岗培训;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五条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时候,应当根据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六条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在年度行政执法考核评议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 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辞退处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职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依法可以从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和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四、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追究;所属内设机构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由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自行政执法行为被确认违法、不当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当事人的情况书面通报本部门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

(二)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自收到法制工作机构通报或者直接收到有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举报之日起60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报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自责任追究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落实决定事项。

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由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草拟,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责任追究的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离岗培训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还应当写明培训和暂扣的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追究责任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送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和内设机构。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作出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派人与当事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当事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公务员法》等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记入当事人个人档案。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办理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发现当事人与自己或自己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其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执法回避申请。

四、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中队负责人决定。中队长的回避,由大队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五、被通知执法回避的人员不得干预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六、执法回避应当排除各种法外因素的干预和影响,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

重大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较大、重大案件合议应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由局办公会对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讨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得出处理意见。

2、合议领导小组组成:局领导、执法大队大队长组成。

3、较大、重大案件范围:(1)采取一般程序的案件;(2)影响较大或案件关系复杂的案件;(3)超过1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的案件;(4)其他。

4、局长办公会对较大、重大案件的合议程序是: (1)听取办案执法人员的汇报;(2)向办案执法人员提出询问;(3)进行讨论和研究;(4)决定合议结果。

5、合议后将合议结果通知执法大队,由执法大队具体实施。

6、合议人员实行回避制,凡是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

计算机安全保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二、工作人员要熟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计算机安全保密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

三、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泄露本单位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单位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本单位秘密。

四、涉密机器要配备必要的保密措施,尽量采用成熟的、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综合技术防范手段。计算机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熟练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严格按照各项工作的操作规程进行规范操作。

二、计算机所用软盘、U盘由单位统一提供,其它软盘、U盘不准进入机房,严禁在计算机上玩游戏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要保持设备的整洁,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系单位贵重财产和精密设备,由专人负责,为确保软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转,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其相关物品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确保机器的正常运作。

三、非本单位人员未经计算机管理人员批准不得使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

四、对计算机及其外设应当定期检查,定期保养,保证计算机运行安全可靠。

五、定期进行防病毒、查毒工作,做好重要数据备份工作。

六、禁止安装与工作内容无关的软件,不得利用本单位计算机炒股、玩游戏、聊天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七、妥善保管软硬件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

八、使用人员如发现计算机系统运行异常,应及时与计算机管理人员联系,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拆开计算机调换设备配件。

九、请电脑公司专业人员对计算机及外设进行维修时,应有人自始至终地陪同。

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增强安全意识,应协同有关人员定期检查各种用电设备和门窗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电、防雷,防水工作。

惠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廉政建设

制度

一、必须勤政守纪,严格遵守工作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有事须按规定请假,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必须认真学习,掌握业务知识,按岗位职责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坚持工作标准,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履行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三、必须爱岗敬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岗位工作守则,遵纪守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四、安监执法人员在安全执法监察中,必须严格遵守\"九不准\"的工作纪律。\"九不准\"的具体内容包括: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取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不准违反规定向监管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接受馈赠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到被监管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臵罚没财产;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不准在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五、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监管服务对象监督。

六、任何行政执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性质和情节轻微的,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性质和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大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执法岗位直至辞退;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安监局执法工作机制

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及时、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习培训、资格管理对象是指具有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任务的执法人员及行使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监督人员,所有参与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县法制办行政执法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后获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能参与行政执法。

第三条 法制科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学习培训分为监督检查学习培训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和我单位管理知识业务学习培训三种。

县级行政执法学习培训是指县法制办组织的全县行政执法培训。每年视县法制办的行政执法培训计划和本职工作需要积极组织参加。

第五条 法制学习培训必须确保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必须通过培训考核。学习培训考核结果应作为考核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定期学习培训制度。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期管理知识学习培训班。 第七条 定期研讨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由执法人员参加的讨论会,交流学习心得,研究在执法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对执法的认识。

第八条 法制学习培训考核应与持证上岗和执法证件年审相结合;

凡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市法制办学习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才能参与行政执法。

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核查制度

为了更好的开展执法监管工作,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1、执法大队,应在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后,调查核实举报投诉真实性。确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建立案案卷,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实施行政处罚。结案后及时将调查原始材料及处理意见及时整理归档。

2、举报投诉内容较复杂并违法事实清楚的,执法大队人员应事先就有关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制定调查方案,必要时利用相关设备对有关情况进行暗访。

3、经调查核实,未查实被举报投诉人有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即告终结。

4、调查时限:执法大队接到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管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的调查时效内,将调查结果及拟处理意见报告局办公会讨论,经局办公会同意后由执法大队落实,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如因案情重大复杂,需延长调查期限的,执法大队应说明情况,但延长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稀“安监局”)职能科室及大同一生一世产监察大队(下称“监察大队”)依法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下称“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安监局各职能科(室)及监察大队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处的或接到的举报、移送的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安监局职能科室和监察大队统称为案件办理单位。负责案件查处的安全执法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监察执法资质,执法过程中不得少于两人。

第四条 市安监局成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案审委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局领导担任,委员由查关职能科(室)及监察大队负责人担任。案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包括5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包括1000元)罚款或者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安监局职能科(室)或监察大队依法办理;对适用于立案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根据实际情况由政策法规科委托监察大队依法查处。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职科能(室)对需要立案程序查处或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填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移交表》后,由政策法规科委托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局有关规定办理。由相关科室参与调查,调查结束后,拟写事故处理报告,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提交局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六条 案件办理单位立案查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批准之日即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

第七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的不立即查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又来不及立案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执法人员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及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第八条 对个 处以人民币1000元及以下(包括1000元)、单位处以(含没收违法所得折合并处)人民币3万元及以下(包括3万元)的违法行为案件,由案件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制作行政执法签发盖章,然后由政策法规科委托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第九条 对适用下列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提请案审委审理:

(一)个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单位处以(含没收违法所得折合并处)人民币3万元(不合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者吊销有关证照:

(二)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需要变更或撤销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

(四)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案审委文任、副主任认为需要审理的其他案件。第十条 案审委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持人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参加安审委会的委员,参会委员不得少于5人,案件经办人应当列席案审委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案审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对需要局案审委审查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案件办理单位向案审委办公室提出申请,案审委办公室对案件进行初审。经初审,对案件材料不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需要补充调查的,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后退案件办理单位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对案件材料齐全,具备案审委审议条件的,提交案审委审议。 第十二条 案审委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承办部门汇报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二) 初审部门汇报案件初审情况; (三) 案审委委员审议;

(四) 案审委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案审委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违法事实是否确凿,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三)适用的法律或条款依据是否正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事实清楚,法律使用适当,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对审议中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补充调查的行政处罚案件,不予做出处罚决定,在案件办理单位对行政处罚案件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完毕后,重新提交案审委审议。

第十五条 案件办理单位依据会议的审理结果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经主持会议的案审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盖章。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输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可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90日。

第十七条 案件办理完毕后,案件办理单位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结案,并在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文书、图表、视听资料等交政府法规科分类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执法文书,由政策法规科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网站发布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自行制作。

执法过程中需使用加盖市安监局印章的(空白)执法文书,由政案件办理单位提出数量、种类(不包括进入立案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政策法规科登记并编号,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加盖市安监局印章。案件办理单位对空白执法文书要妥善保管,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向政策法规科反馈。

执法过程中需使用的封条由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制作、编号和盖章,案件办理单位可直接到政策法规科领用。封条使用情况及时向政策法规科反馈。

第十九条 在局机关作出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关闭或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单独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局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由监察大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政策法规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会审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凡各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累计在3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2万元以上的;

(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三)处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四)跨辖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五)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六)主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领导办公会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还有:相关执法科室科长及案件承办人员。稽查科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执法科室在召开领导办公会前三日内,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查科,由法规科负责提交领导办公会讨论。 第五条 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涉案的执法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法规科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5、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15篇:安监局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执法职责: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市政府行政机构。

1、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依法行使国家矿山(煤矿)安全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矿山(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参与组织矿山(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审查验收工作;

3、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全市铁路道口、铁路交通安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综合协调监管铁路道口的增设、改建、合并、拆除等工作;负责对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铁路道口、铁路交通安全等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许可、核发证照、验收;按照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负责发放及监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6、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7、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8、依法监督检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无)

(三) 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 (无)

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2.1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3.5.1)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2.3.15)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6.10.30)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0.12.1)

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施行时间:2005.8.31)

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5.11.1)

8、《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6.1.11)

9、《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1.7.21)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 国家煤监局施行时间:2003.7.1)

1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 施行时间:2002.11.15)

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 施行时间:2002.11.15)

1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施行时间:2004.4.19)

1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监局施行时间:2005.1.1)

15、《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 施行时间:2005.2.1)

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 国家煤监局 施行时间:2005.2.1)

17、《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施行时间:2005.9.1)

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施行时间:2006.3.1)

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审批](10项)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四)组织指导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特种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工作作为对单位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四)组织指导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特种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工作作为对单位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七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4、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验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三)审查和督促落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使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六条“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7、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8、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9、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10、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二)行政处罚(239项)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5)《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1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1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8、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19、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20、生产经营单位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21、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2、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23、生产经营单位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4、生产经营单位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7、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28、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29、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0、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5)《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3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6)《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5、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6、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7、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38、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9、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4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42、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45、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46、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4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4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5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1、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52、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53、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4、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5、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对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进行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

(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

(二)三哨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6、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7、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8、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9、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0、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有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现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1、从事矿山开采,有瓦斯突出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瓦斯突出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2、从事矿山开采,有冲击地压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二)有冲击地压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

3、从事矿山开采,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4、从事矿山开采,在水体下面开采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5、从事矿山开采,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6、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7、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8、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9、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0、井下采掘作业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

1、井下采掘作业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2、井下采掘作业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3、井下采掘作业发现有出水征兆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4、井下采掘作业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5、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C;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6、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7、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8、开采射性矿物的矿井,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9、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80、井下风动凿岩,干打眼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81、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82、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8

3、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作业、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5、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8

6、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87、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

8、煤矿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89、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0、瓦斯超限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2、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3、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4、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5、超层越界开采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6、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7、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9、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1、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3、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4、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0

5、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6、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7、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10

8、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10

9、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110、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1

1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1

12、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13、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1

1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1

15、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1

16、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1

17、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1

1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

1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12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1

21、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1

22、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1

2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1

2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1

2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1

26、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1

27、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1

2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

2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30、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3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1

3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1

33、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1

34、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1

35、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出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1

36、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1

37、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担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中心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担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中心登记手续的;”

1

38、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1

39、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140、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1

4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1

4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1

4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1

44、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1

45、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

46、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

47、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1

48、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1

49、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150、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1

51、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停止作业或逾期拒不改进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

52、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有关岗位的人员拒不停止作业或逾期拒不改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停止作业或逾期拒不改进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

53、发生一般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发生一般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

5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

55、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

56、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另行加处责任单位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加处责任人员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

57、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停止受理许可申请。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1

58、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1

59、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160、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16

1、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16

2、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16

3、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16

4、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16

5、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16

6、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16

7、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8、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6

9、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70、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17

1、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17

2、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17

3、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17

4、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17

5、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17

6、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7

7、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7

8、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7

9、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8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未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5、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6、本实施办法第

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第

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8、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18

9、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未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未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5、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6、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7、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8、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采用和使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未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八)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无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未定期检测、检查,并未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无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10、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无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四)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1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而进行整改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

第16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惠农区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

实施方案

辖区各厂矿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促进其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宁安监职业„2014‟5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通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能力,推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有效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此项活动,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推动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加大对未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力度,对拒不落实的企业必须实施行政处罚。

三、主要内容

突出查处重点违法行为:

一、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的;

二、没有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三、建设项目没有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四、工作场所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没有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识的;

五、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六、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务派遣工发放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

七、没有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取得实效,成立以区工业和安监局副局长牛新舜为组长,安监执法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五、实施步骤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分三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14年4月-5月)

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组建机构,明确人员和目标任务。要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以及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请于2014年5月15日前,将本单位实施方案报送区安监局。

(二)工作实施阶段(2014年6月-10月)

要根据细化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要在前段时间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打击和整治,切实做到查处一批、警示一批、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本地区存在的职业卫生安全隐患。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4年10月-2014年11月) 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及时总结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开展完成情况,区安监局也将组织有关单位适时对各用人单位开展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活动领导机构和人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检查计划和保障措施。要对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抓好工作落实。要强化责任落实,区安监局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作为安全生产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量化计分,对活动开展不力的,扣减相应得分。

(二)坚持统筹兼顾。要把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与职业卫生监管其他工作结合起来,紧紧围绕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统筹监督执法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进。执法检查要坚持明查与暗查相结合,重在发现问题、掌握实情,重在督促指导、落实整改措施。

(三)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查出的问题,要逐条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

(四)做好执法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于2014年11月10日前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执法情况统计表汇总上报。

第17篇:职业卫生

第一章职业安全卫生的意义和概念

一、名词

1.职业卫生:是研究生产和生活劳动过程中的作业环境、因素等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规律或危害程度,从而提出如何改善劳动条件及作业中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侵龚,预防职业病发生,以达到保护和增进劳动者的健康、提高劳动能力的学科。

2.卫生: 是研究外界环境因素,对人体的影响规律,防治其危害,改善保护和利用环境因素预防维护和增进人群健康为目的一项重要因素。

3.生产环境: 指作业场所环境,包括按工艺过程建立的室内作业一环境和周围大气环境,以及户外作业大自然环境。

1.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多是突发性的,而有毒有害对人造成的危害,一般是慢性的、积累性的、渐进式的,到一定程度才会表现出来。2.除某些重大恶性事故外,安全事故一般造成个别人的伤亡,而职业卫生问题则不然。只要作业场所存在有毒有害因素,它的危害就将涉及到现场的所有人员。

3.安全问题只危及职工本人生命安全。而卫生问题不仅影响职工本人健康,还可能危及下一代(女职工影响较大)。

(四).职业安全卫生的意义:

1.是家庭生活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及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2.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发展生产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B减少职业危害)

22、检查小组员的任职条件是:有一定的职业该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

2.职业卫生的主要目标是为了人类生活得到。安全卫生知识,敢于坚持原则,(A责任心强)(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A健康、舒适、长寿)

3.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变化是。(B渴望安全、健康)

4.职业卫生的基本职责是(D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职业卫生通过(A平等协商和集体劳动合

23、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是经长期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实践证明的成功制度与措

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适用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计

施。这一制度最早见于国务院(A1963)年3月及评价。 3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即《五项规定》)。

24、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要在(C贯彻落实)

三、选择题

(一)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是(C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病防治工作)

(二)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D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同)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事业职工劳动权益 上下真功夫,这是关键的关键。6.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A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7.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

25、职业安全卫生体系的最重要保证是(B人的素质)。

26、作业者在疲劳状态下继续作业,立即可能发生的直接后果是使工作效率下降、(B事故率

上升)并且会使作业者作业后的恢复期延长。4.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

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C及时报告)。

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

取措施保障(A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7、在劳动者、机器设备和作业环境这三者组

8、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

成的系统中,从人的生理、心理、生物力学和劳动科学诸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的学科

4.作业场所::指劳动者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3.是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组成和社会安定团5.工作地点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6.预防 :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这是贯穿于职业病防治安全过程的根本措施。它包括为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所采取的一切措施,特别强调前期好预防,强调从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措施。

7.健康 :指整个身体、精神和社会生活的完好状态。

二、填空题

1.生产工艺过程中有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

2.劳动组织不当造成的有害因素包括(劳动强

结的基本条件;

4.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五).学习职业安全卫生的目的: 预防疾病的发生增进人群健康, 延长平均寿

措施保障(A防护用品)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称为(D安全人机工程学)。 9.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B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28、按疲劳产生的原因,它可分为心理性疲劳和(D生理性疲劳)。

29、站着不动、长期或经常重复地弯腰、躯干扭曲并倾斜的姿势、经常性重复地单腿支撑的

命,提高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改善人口素质,议。 实现“人人天天安全,天天健康的目的。 实现“人人天天安全,天天健康的目的。

(六).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任务有那些? 1.采取各种组织措施,制订劳动安全法规和制度,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全民意识。 2.采取各种安全技术措施,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减少或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

10、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A协调并督促解决)。

11、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重要任务,委

姿势和手臂长时间前伸等姿势极易产生疲劳。检查费用由(A用人单位)承担。 这几类姿势容易导致产生疲劳,究其原因,主要为( D静态作业)。

第二章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一、概念

6、劳动者有权了解(A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7、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B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8.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用采取强制性措施;

员会要定期分析研究(C职业安全卫生)状况,1.职业卫生标准: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11.职工必须,有一定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敢于坚持原则,(A责任心强)。

1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目的是要(C健康和安全)。

13、在职业安全卫生定义中,受保护的对象是(B劳动者)。

14、职业安全卫生体系的最重要保证是(B人的素质)。

15、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

定,按照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实际需要,由法律授权部门对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技术要求做出的强制性统一规范。

二、填空

度过大)(工作时间过长)(作业方式不合理),3.采取各种劳动卫生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或使用的工具不合理,或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机械设备与人不匹、适应造成的精神紧张或者个别器官,某个系统紧张等。 3.生产劳动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环境素)(不良环境条件)(环境污染)(作业环境不良)

4.职业病的病因是很明确的,造成职业病的主要条件是(接触方式)、(接触时间)、(接触程度)

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心健康。 4.保护劳动者合理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5.根据女工的生理特点,对女工进行特殊保护。

(七)职业卫生有那些新问题?答:1.脑力劳动型职业病危害 2.新兴或高科技行业的职业病危害 3.传统行业的职业病危害

(八)职业卫生管理主要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200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年(10)月(27)日由第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2.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的卫生标准,主要包括(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工效学标准)等几个方面。

理发现(A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有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9.全国总工会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并颁布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10单位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全面系

5.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的是(预防)、(控制)答1·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 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7.职业安全卫生的发展从(初级阶段)、(调整阶段)、(停滞阶段)、(恢复发展阶段)、(逐步完善阶段)等阶段。

8.职业致癌物可分为(确认致癌物)(可疑致癌物)(潜在致癌物)。

二、问答题

(一)、职业卫生工作的原则有那些? 答:1.改善环境与疾病预防原则 2.工作适应的原则 3.健康促进的原则 4.治疗与康复的原则 5.初级卫生保健的原则

(二)、学习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1.学会运用正确的思维方法,来理解,分析和解决生产和生活方面的实际问题。

2.锻炼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正确预防对一些产生职业危害,进行全面,正确治理,作出合乎逻辑和客观的,综合判断,从而达到预防的要求。

3.掌握原则、方法,避免悲剧发生。4.掌握科学知识,科学的认识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以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

(三)、职业卫生特点

2.掌握企业职业卫生基本情况并综合评价 3.工作场所作业环境管理 4.职业卫生防护 5.职业健康教育 6.职业病人的管理 7.职业卫生档案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9.职业病事故隐患治理

四.判断题对的画“√”错的画“X”。 1.职业安全卫生不仅关系到国家,企业的利

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C及时报告)。

.单位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A协调并督促。

17、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要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A职业安全卫生)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统地规定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职责,是各级工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法共(7)章(79)条

4.《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有4个方面(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

5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

会实施群众监督检查的(A工作规范)。

11、单位在参加集体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签订中要依照国家法律,(C结合企业的实际),提出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具体内容。

12.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违反国家职业安全

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 意见、建议和要求。 2.当安全卫生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不能服从安全(X)

3.脑力劳动者不患职业病(×)

4.职业病的发病存在着极大的个体差异,在同

18、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C参与协商与制定)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职业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卫生法律法规的问题,(A有权要求)企事故进或者使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该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行整改,监督企事业采取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

13、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

一环境中,患病的人发病症状都一样。(×)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建国以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成绩巨大,广大职业卫生工作者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做出了很大贡献。(×)

6.寄生虫、微生物、细菌及病毒、噪声与振动、电离辐射等会给人体造成危害(√) 7.职业病的预防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要靠大家的努力才能实现。( √ ) 五.选择题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1.生产劳动中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有

19、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有权组织(A职工代表)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20、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有权参加涉及(A职工医疗保险)规章制度的规定。

21、调查研究是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重要任务,委员会要定期分析研究(C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例》),以第352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2002年5员会有权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月12日起施行。

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控制效果评价。

8.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原申报关申报变更内容。

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A采取强制性措施)。

14、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A行业标准)。

15、单位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

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I——2002)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用采

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A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有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16.全国总工会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并颁布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17、单位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职责,是各级工会实施群众监督检查的(A工作规范)。

18、单位在参加集体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签订中要依照国家法律,(C结合企业的实际),提出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具体内容。

19、《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规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职权: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B

32、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B综合监督管理)。

33、《安全生产法》共计有7章97条,其中条款最多的是(A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四、判断题对的画“√”错的画“X”。

1、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的卫生标准。(√)

现场。

(2)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3)获得职业病防护服务,查阅、复印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知情权;

(5)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待遇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章石油工业的职业危害因素

一、填空

6.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与自然环境、厂房建筑或布局等有关系。(√)

面具和手套工作场所应注意通风。

⑶.凡患有神经系统疾病.

7.大部分的有毒化学物在常温常压下呈液态,心脑血管疾病,血液,病不宜从事接触汽油工在特定情况下可转化为气态。(√)

8、发现有职业危害因素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以后再进行工作。(√)

9、发现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物料源,自行处理,不向上级报告。(×)

10、工作人员进入过大容器不用清洗、置换可

作。

一氧化碳:1.症状⑴轻度头痛 ⑵中度眩晕 ⑶重度恶心,呕吐.昏迷死亡。

2.预防 ⑴.凡产生一氧化碳的设备应严格执行检修制度以防泄露。⑵.一氧化碳存在的车间应加强通风并应安报警仪器。

⑶.处理事故进入场所应戴呼吸防护器。

⑷.严格控制一氧化碳的测定和操作。

(二)预防职业中毒应遵守哪些原则和措施? 答:1.尽量减少毒物来源,用无毒物代替有毒物,低毒物代替高毒物是预防中毒的最根本办法。

2.对有毒物质的生产设备,应密闭,防止跑.冒.滴.漏.减少毒物对环境的污染。3.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改进工艺,并尽量实行机械化,自动化操作,或采用遥控及隔离操作

2、生产、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1.石油石化工业包括勘探、(开采)、(输油)、以入内。(×)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危害不得向工人隐瞒事实。(√)

4.产生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6。用人单位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五、问答

(炼油)、化工及附属(辅助)部门。 2.石油和天然气是石油化工的基本原料,石油产品是原油经过分离、加工制成的产品,大致可分为(燃料油)、(润滑油)、(固体)和(半固)体产品、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几大类。 3.石油和石化生产中所用的原料、(单体)(溶、剂)、(添加剂)、(助剂)和聚合物的热裂解产物多数对人体有不同程度的毒作用。 4

化石油行业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以(气

11、工业生产的废弃物不得向河流、湖伯、自然保护区、农田等随意丢弃。(√) 第四章毒物危害和防治 一.名词

1毒物:某些物质在侵入人体能与人体 机体发生生物化学或物理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量时破坏人体的 正常生理机能因而损害人的机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称毒物。 2.净化回收:是把有毒物收集起来予以净化

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立法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检查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及经费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20、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有权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A采取强制性措施)。

21、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有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采取(B防范措施)。

22、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A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有权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23、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

几个方面?

答:1.在立法上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2.可以确保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3.可以保持社会稳定,并在此基础上推动社会文明

4.有利于我国社会生产适应职业卫生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的要求,走向国际市场,与WTO贸易技术协定和国际劳工标准接轨。

(二).为了确保用个单位及时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职业卫生状况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

(3).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

态)(固态)(液态)辐射噪声振动形式存在。 处理回收加以利用。 5.辐射主要有(a)、(β)、(γ)、(X)射线,二.填空题 中子流等。

二、选择题

1.石油生产中的(各种原料)(辅助材料)(半

成品)(成品)(副产品)还有(废气)(废水)方法。

4.安装有效的通风设备,对毒物发生源和集散

1、燃料油是动力来源和锅炉热源有.(A汽油) (废渣)等(大部分)就是有毒有害物质。 2石油的主要元素组成是碳和氢,二者合计约占。(D96%--99%)

3、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A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有权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4、空调不及时清理,正确使用会患上(C呼吸系统疾病)。

5、当发现明显危险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检查员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C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6、发生伤亡事故后,工作人员应做到:(A抢险、急救、保护现场、上报)。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A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8、下列哪种化学品中毒,可以损害人体骨髓

2.毒物按物理形态分类(气体)(蒸汽)(雾)点进行抽风,排毒,并做好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烟)(粉尘),毒物按化学类属分类.(.有机毒物)(.无机毒物)毒物按毒作用性质分类.(.刺激性毒物)(.窒息性毒物)(.麻醉性毒物)(.全身性毒物)。

3.毒物进入人体途径(呼吸道)(皮肤)(消化道)主要从(呼吸道)进入人体。

4.毒物中毒表现(神经系统)(血液和造血系

理工作。

5.生产和使用有毒物质的车间,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并遵守个人 卫生和防护规定。

6.毒物进入过大容器内,必须先进行清洗,经采样分析合乎工业卫生标准后方可入内。7.根据按读物的工种,进行定期身体检查,以

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肾脏)(皮肤)便发现病变及时治疗,若发生就业禁忌症,根有明显症状。

5.常见的毒物分类有(金属与类金属类)(窒息性气体)(有机溶剂)(刺激性气体)一氧化碳属于哪一类(窒息性气体)汽油属于哪一类(有机溶剂)。

6.毒物在生产过程中能以多种形式出现,呈现

据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给予妥善安排工作.

(三).预防职业中毒应从哪些角度出发?答:1.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和操作等,方面进行,设计,计划。检查和保养。2.对作业环境采取净化回收措施。

(四).如何预防职业中毒?

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B环境卫生安全)检查。 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

24、《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的宗旨是:保障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职工(B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

25、劳动保护小组检查员有责任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创建(C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26、劳动保护检查员应代表本班级向企业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A职业危害)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的防范措施。

27、《安全生产法》由江泽民主席于2002年签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

的形式又各有不 。主要存在形式有:(原料)、答:要认真执行国家机关等组织制订和管理有(中间产品)、(辅助材料)、(成品)、(副产品)关规范及安全标准,等以求共同遵守。 或废弃物、夹杂物等。

7.生产性毒物存在的形态可以(固体)、(液体)、(气体)或(气溶胶)等。

(五)怎样宣传防毒教育?.

答: 通过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等不同途径传授培训防毒方面有关知识和操作方法。

(六).如何治理毒物?

答:

1、工业生产采用防毒技术预防措施。

2、生产条件限制使得设备无法完全密闭,采用低毒代替高毒。

3、必须生产作业环境进行治理以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4、采取净化回收措施

(七)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毒物的操作用或生产环节主要有?

答:原料的开采与提炼;材料的搬运与储藏;材料的应用及准备;加料与出料;成品处理与包装;辅助操作,如采取样品、检修设备;生产中使用等。 五.选择题

1.从事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应当(B缩短工作时间)。

2、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不得露天存放和接近以下哪类物质?(A酸类)

3、贮存危毒物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

(三)导致职业危害发生的情况有那些规定?造血功能?(B铅中毒) (1)产生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项;

(2)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

9、工业中使用的甲苯具有什么危害?(A易燃,三.判断题对的画“√”错的画“X”。有毒)

10、在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工作场所,不应(B饮食和吸烟)。

11、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的电器必须(B防爆电器)。

三、判断题对的画“√”错的画“X”。1.石油和石化生产中所用的原料、单体、溶剂、添加剂、助剂和聚合物的热裂解产物多数对人体有不同程度的毒作用。(√) 2.在生产活动中,还可能存在劳动组织、作息安排、不良工作体位、自然环境、厂房建筑等方面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不可引起健康损

1.毒物从呼吸道进入人体这一途径是不经过肝脏解毒。(√)

2.1997年9月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拿单位颁发的《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ⅹ) 3.毒物的危害程度分级是据动物实验的急、慢性中毒情况,致癌性和最高允许浓度综合因素是国家的依据。(√)

4.固体、液体两种形态存在的毒物,不宜挥发。(×)

5.正常人的皮肤表面有一层脂质层,对水溶性毒物有很好的防护作用。(√) 四.问答题

(一).汽油和一氧化碳中毒各有什么症状、如何预防?

答:汽油 1.症状⑴轻度:头痛.头晕肢体震颤.⑵.呼吸困难步态不稳恶心.呕吐.昏迷⑶重度可引起死亡。

2.预防;⑴.采用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汽油作容剂。

⑵.工作人员应使用防毒

署第七十号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B11月1当在合同中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 起施行。

28、《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A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9、保障人民群众(C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之一。

(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责包括:(1).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害作业场所,调查、了解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的情况并取证,责令停止相关违法行为。(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

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害。(×) 采取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临时控制措施。

3.石油化工业工艺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不同生产工作职业危害相同。(×) 4.生产波动、生产性事故时,可有大量有害因素释放。(√)

5.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与劳动组织、劳动强度、劳动安排、作业体位、个别器官系统使用过度等无关。(×)

30、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C制度上)(3).依法执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执法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3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A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

人员,应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按现场监督检查的程序进行。

(五)劳动者在职业卫生方面的权利包括: (1)拒绝违章指挥;拒绝没有职业危害防护的作业;撤离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身体健康的

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A劳动保护用品)。

4、在毒物的生产、加工、储存过程中,作为化学污染物以废水、废气和废渣等形式排放到环境中,对环境造成什么结果?(B污染)

引起的火花)就会发生爆炸。(√) 11.粉尘的爆炸在瞬间产生,伴随着高温、高压。热空气膨胀形成的冲击波具有很大的摧毁力和破坏性。(√)

答:1.固体物质的机械性粉碎。 2.物质的不完全燃烧或爆炸。

3.物质经加热产生的蒸汽,在空气凝结或氧化。

4.粉末物质的混合包装,运输等作业。

(二)防尘工作八字方针有哪些内容?

二.填空题

1 .按声音强大是否随时间变化分类( 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按噪声产生的机理分类(动力噪声 ).(机械 ) (电磁噪声).按

1.下列那个是合理安排接振时间(A轮流作业) 2.紫外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C皮肤)

3、人如长时间暴露在(B120分贝)噪声环境中,将导致永久性的听力损伤。

5、.以下最容易发生中毒的地点是(A下水道)。12.粉尘爆炸与气体爆炸没有摧毁力及冲击第五章 粉尘危害和防护 一.名词

1.粉尘:是指在生产中产生量长时间浮游在生产环境的固体微粒.

2.呼吸性粉尘:是指能进入肺泡区的粉尘,是引起肺尘埃沉着病的病因。

3.吸入性粉尘:是指从鼻、口吸入到整个呼吸道内的全部粉尘,这部分粉尘可引进整个呼吸系统的疾病。

4.可吸入性粉尘:是指从喉部进入到气管、支气管及肺泡区的粉尘,这部分粉尘除有可能引起肺尘埃沉着病外,还能引起气管和支气管的疾病。 二.填空

1.生产性粉尘按其成分可分(无机性粉尘).和(有机性粉尘).(混合性粉尘)。

2.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有(呼吸道)(皮肤粘膜

波。(×)

13.工作场所的能见度低,不会使得工作目标不清晰,影响操作质量。(×)

14.严重的大气粉尘污染会导致作业场所中能见度的降低。(√)

15.为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要特别重视作业场所的通风和照

频谱性质分类 (有调噪声) .(无调噪声)

4、对劳动者不良的主要物理环境因素有哪些2.噪声来源.(社会噪声).(建筑噪声),(工

(A异常温度和湿度、光照不良、噪声与振动等)

5、对劳动者不良的主要化学环境因素有哪些(B粉尘、各种毒气、雾滴等)

6、防暑降温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入夏前检查防暑降温的准备工作情况和夏令期间的防暑降温检查。对后者的检查主要有三个方面,即(A技术措施、保健措施、组织措施)。

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规定,•生

答:1.革技术革新2.水湿式作业 3.密业噪声).(交通噪声)。 密闭抽尘4.风通风排尘5.护加强个人防护6.管加强技术管理7.教加强宣传教育 8.查 定期健康检查.。

(三).防尘的技术措施有那些内容? 答:1.彻底改革工艺。2.采用湿式作业.。3.

3、噪声的标准是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噪声为(85分贝),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标准可放宽到(90分贝)。

4.在强噪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合理选择和利用个人防护器材,如(耳塞)、(耳罩)、防噪声头盔等。 三.问答题

明,注意改善能见度恶劣的工作环境。(√) 密闭抽尘.除尘.4.采用除尘设备。 16.粉尘对产品质量有影响但是对机器设备的磨损没影响。(×)

17.粉尘污染不仅能影响产品的外观,还能造成产品质量的下降。(√)

18.采用通风除尘系统来使工作地点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是工厂防尘工作的又一重要措施。(√)

19.为了保证工人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企业应当采取各种技术措施来改善劳动条件,消

(四).防尘的组织措施内容有那些? 答:1.成立防尘组织机构,制定防尘工作计划列出项目,组织攻关,分期分批解决。2.已投用的防尘工程设施,要和生产设备同样对待,配备维修人员,定期检修,保持好用,不得因故停用。

3.定期测定粉尘浓度,并在岗位公布,由群众监督。

4.制定奖惩制度,对防尘工作中有功人员和失职予以奖励和惩罚。

(一) 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有哪几方面? 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允许的噪声强度为(C90db)答:1.听觉的影响

2.理功能的影响如血压升高.心跳加快.呼吸减慢.疲劳.惊恐.

3.声的致病作用如耳聋.心血管疾病.神经疾病.

4.声影响工作和休息如烦躁不安.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容易出差错和发生事故.

(二)噪声的防治及控制主要有哪些?1.防治:⑴依靠科学来治 ⑵依靠法律来治 ⑶城市合理功能分区 ⑷拓宽城市道路

⑸、控制声源、防止污染.绿化环境。

2、控制

⑴、控制噪声来源 ⑵、吸声处理 ⑶、隔声处理⑷、封闭隔声⑸、消声器的使用

分贝(A)。

8、.生产过程中,若在车间内有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物质时,应在其中设(D事故排风装置)。

9、.高温工作地点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措施时,对于轻作业,气流到达工作地点的风速应控制在(C2-5) 米/秒。

10、高气湿作业环境是指生产环境中空气的相对湿度在(C80%)以上的作业环境。

11、如果作业现场在一个工作日内不同时间段的噪声强度不同,作为噪声测量的正确方法,应测量该环境下噪声的(B等效B声级)。

12、.一般讲,高频噪声比低频噪声对人体的危害(B大)。

13、.防止作业场所噪声危害的根本措施是( B从声源上降低噪声的强度)。

14、.隔振是在机器下装设隔振器,消除机器与地基之间的(D刚性联接)。

15、我国的环境噪声标准规定:一般居民区夜

的损害)(变态反应性疾病)(中毒)(内照射)。 除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 3.人体对粉尘有(阻滞)和(抵抗)及(自净化机能)它分三种(滤尘机能)(传送机能)(吞噬机能)。

4.粉尘从卫生学角度分(呼吸性粉尘)(非呼吸性粉尘)。

5.尘粒在呼吸系统的沉积可分为三个区域有(上呼吸道区)(气管、支气管区)和(肺泡区)。

6.尘源生成的原因分类有(由机械过程产生的尘源)、(由物理化学过程产生的尘源)。 7.按尘源是否固定分类(固定尘源)(非固定尘源)。

8.按尘源的影响范围分类(外污染源)(内污染源)。

9.尘粒在呼吸道内的沉积机理主要有以(截

20.对防尘系统,不须编制一整套管理制度,

(五).卫生保健措施内容有那些? 更不用专人负责进行维护管理。(×) 四.选择题

答:1.就业前进行身体检查,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控制呼吸道和肺病等职业禁忌症者参加

1.生产性粉尘主要来源有(D固体物质粉碎).粉尘作业。2.人工无机性粉尘主要有(A水泥) 3..混合性粉尘是几种粉尘的混合物(B两种以上混合物)

4.尘粒在呼吸道内的沉积机理主要是。(A沉降作用)

5.目前对于沉积在呼吸系统不同区域的粉尘有不同的定义如。(C吸入性粉尘)

6.一般来说,可燃性粉尘的爆炸性与粉尘粒径有密切的关系,粒径大于0.5毫米的粉尘很难爆炸。通常,粒径小于(A0.1毫米)的粉尘很易爆炸。

2.定期健康检查。3.加强个人防护。

(六)粉尘爆炸有特点是?

答:(1)必须有足够的数量的尘粒飞扬在空中才能发生粉尘爆炸。尘粒飞扬与颗粒的大小和气体的扰动速度有关。

(2)粉尘燃烧过程比气体燃烧过程复杂,感应期长。有的粉尘要经过粒子表面的分解或蒸发阶段,即便是直接氧化,这样的粒子也有由表面向中心延烧的过程。感应时间(接触火源到完成化学反应的时间)可达几十秒,为气体的几十倍。

(3)粉尘点爆的起始能量大,几乎是气体的几十倍。

(七)粉尘爆炸的危害的特点是?

(三).消除和降低噪声发生原.具体做法有?间允许最高的噪声声级为(B40分贝)。答:1.控制和消除噪声原。

2.在噪声区和非噪声区设防护带,合理安排厂区布局。

3控制噪声的传播和反射,采用吸声,消声,隔声,措施。

(四)、噪声特点及分布

(一)特点

16、(A机械性)噪声是由固体振动产生的。第七章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一、概念

1.个人防护用品是:指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为防御的各种职业毒害和伤害而在劳动过程中穿戴和配备的各种用品的总称,亦称为个体劳动保护用品。

二、填空

1.防护用品的种类很多,有(工作服)、(手套)、(工作鞋)、(安全帽)、(安全带)、(口罩)、(面

留)、(惯性冲击)(沉降作用)(扩散作用)等。 7.测定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时,•应在10.粉尘爆炸的影响因素主要是(粉尘自身爆炸)(外部条件爆炸)其中粉尘自身爆炸包括(化学反应爆炸)(物理因素爆炸)等。 11.通风除尘系统的形式应根据工艺设备配置、生产流程和厂房结构等条件来确定,通常可分为(就地式)(分散式)(集中式)三种类型。

三.判断题对的画“√”错的画“X”。 1.矽肺是由于环境中吸入一氧化碳和硅粉尘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2.物质的不完全燃烧或爆炸不会产生粉尘(ⅹ)。

3.动植物性粉尘是有机性粉尘(√).4.矿物.金属性粉尘是混合性粉尘(ⅹ).5.变态反应性疾病是指中毒。(ⅹ) 6.放射性粉尘对人体可引发肺癌。(√) 7.一次性烟尘指的不是由烟尘源直接排出的那一部分烟尘.()

8.粉尘可随呼吸进入呼吸道,进入呼吸道内的粉尘并不全部进入肺泡,可以沉积在从鼻腔到肺泡的呼吸道内。(√)

9.化工行业的橡胶厂、农药厂、化肥厂等,在生产过程不会产生大量粉尘。(×) 10.悬浮在空气中的某些粉尘,当达到一定浓度时,如果存在着能量足够的火源(如火焰、电火花、炽热物体或由于摩擦、振动、碰撞等

现场连续收集(C3天) 天的粉尘样品,均匀混合后取平等样品进行分析。

8.旋风除尘器无论在正压下还是在负压下工

作,其锥筒底部的气压总是处于(B常压)状态答:(1)粉尘爆炸有产生二次爆炸的可能性。1.石油石化行业生产性噪声多为强度较大的9.粉尘测定时,测点位置应选择在接尘人员经常活动、粉尘分布均匀的区域,且垂直方向为(D呼吸带)的高度。

10.选择粉尘测试采样点时,胶带输送机长度在(B10米)米以下时,可仅设1个采样点。11.所谓缺氧环境,通常是指空气中氧气体积浓度低于 (C18%)的环境。

12.为防止有害物质在室内扩散,应优先采取(B局部通风)的措施进行处理。

13.对于通风净化系统,气流中易燃易爆的气体、蒸气的浓度不得超过爆炸下限浓度的(B15%)。

14.我国的作业环境卫生标准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采用的计量单位是(C g/l)。 15.某作业场所已确定为缺氧环境,此时,有人决定向该环境通入纯氧。认为这样做(B不行,非常危险),是正确的。

16大量吸人(B石英尘)可导致矽肺病。 17.下列粉尘中,(A生石灰)的粉尘不可能发生爆炸。

五、问答题

(一)生产性粉尘的来原归纳起来有那些?

(2)粉尘爆炸会产生两种有毒气体。

(八)影响粉尘爆炸的主要因素有? 答:1.爆炸浓度

2、燃烧热3.燃烧速度4.粒径

5、氧含量 随着空气中氧含量的增加,爆炸浓度范围也扩大。

6、惰性粉尘和灰分惰性粉尘和灰分的吸热作用会影响爆炸。

7、气中含水量

8、可燃气含量

9、温度和压力 10.最小着火能量

第六章常见物理因素的危害及防治 一.名词

1.噪声:由各种不同频率和强度的声音无规律的杂乱组合,振动波形呈无规律的变化,听起来使人厌烦的声音称噪声.

2.声压:声波在空气中传播,引起空气质点振动,使空气产生了疏密变化,这时空气压力也就发生了交替变化,这个变化部分称为声压。

3.振动:物体在外力作用下,以中心位置为

连续稳态燥声。 2.燥声种类较多。

3.从频谱特性来分析,高、中、低频燥声均有。具)、(耳塞)、(护目镜)等。

4.产生噪声的设备比较多,并经常同时运转,2.耳塞产品主要有(纤围耳塞)(塑料耳塞)噪声相互干涉,治理难度大。

(二)分布

1.炼油设备的生产性噪音。2.橡胶生产设备噪声。 3.化肥生产设备噪声。 4.高分子化合物生产噪声。

5.石油化工机械制造中的生产性噪声。6.石油化工催化剂制造设备噪声。 四.判断题对的画“√”错的画“X” 1.

每天工作4小时接触噪声允许99分贝。

(泡沫塑料耳塞)(橡胶耳塞)等。

三、问答

(一).防护用品有何作用?

答:采用隔离.封闭.吸收.分散.悬浮.等.保护机体或全身免受外界危害因素的侵害。

(二).防静电工作服使用要求有那些? (1)凡是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尖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及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可燃物的最小燃物的最小点燃能量在0.25mj以下时,应穿用防静电服。

(2)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穿脱防静电服。

(ⅹ)

2.生产性噪声在石油化工行业中是最常见的

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多,影响比较明显。(√)(3)禁止在防静电服上附加或佩带任何金属7

推土机、机车、汽车在工作时产生噪声

物件。

(4)穿用防静电服时,还应与防静电鞋配套使用。同时地面也应是导电地板。

(5)防静电服应保持清洁,保持防静电性能,使用后用软毛刷、软布礁中性洗涤刷洗,不可

不会给人造成危害。(×)

基准,做直线或弧线的往复运行,称为振动。 4.凡是不适合从事振动作业的人,不要妥善4.全身振动:人体立位、坐位或卧位接触而传至全身的振动,称为全身振动。

安排其他工作。(×) 五.选择题

损伤服料纤维。

(6)穿用一段时间后,应对防静电服进行检验,若防静电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不能再作为防静电服使用。

(三)、劳动防护用品判废有那些标准? 答:

1、不符合国家标准。

2、未达到上级劳动保护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功能指标。

3、使用或保管储存期内遭到损害。

4、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5、判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作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四、.判断题对的画“√”错的画“X” 1.生静电的电击,虽不直接伤害生命,但不可引起着火发生爆炸而造成伤害。(×)

2、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3、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4、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恩恩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6、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管理、发放使用和报废等管理制度(√)。

7、未佩戴和劳动防护用品也可以上岗作业(×)。

8、购买劳动防护用品不用安全生产技术部门人员检查验收(×)。

9、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必须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10、每个职工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五.选择题

1.劳动法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A健康检查)。

2.对于工作岗位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单位应该(B如实告知作业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应该(A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

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

3、病人用药过程 应根据接触危险能量的作业类别正确选配,按防护部位不同,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九大类:安全帽、呼吸护具、眼防护具、听力护具、防护鞋、防护手套、防护服、防坠落护具和护肤用品。下列防护用品中,安全带和安全绳属于(D防坠落护具)。

1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应根据接触危险能量的作业类别正确选配,按防护部位不同,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九大

4、病人家庭或发病现场的详细地址,电话以及等候救护车的确切地址。最好选择有明显醒目标志处。

9、保温。

10、通往医院抢救,护送过程中,观察病情变化。

7、心脏按摩方法?

4.保护创面,防止污染和损伤。

5.送医院,应注意防寒,尽量减少颠簸。四.选择题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1.我国急救电话是(A120).

5、意外事故、突发事故,成批伤员人数。急救者以一手常根部置于患者胸骨下1/3处,2我们正常呼吸每分钟(C18次)

6、说明伤害性质(中毒、车祸、溺水、触电)

7、呼救人的姓名身份 2.急救原则与目的

(一).原则

1、胆大、心细、分清轻重缓急,能果断实施

另一手掌交叉重叠前一手的背面上,两肘关节

3.体温计测量体温最高能测量(B42℃)

伸直,有节奏积压胸骨,是胸骨下陷3—4cm,4.测量体温体温计水银拄甩到(D35℃以下).然后放松压力,是胸骨自然复原,挤压每分钟成人60—80次/分钟,小儿80—100次/分钟,检查大动脉是否有搏动。 8.口对口人工吹气法?

答.方法:病人仰卧,托起病人下颌张开口,盖上手帕或数层纱布,捏住病人鼻孔,急救者

5.正常脉搏(B60---80次/分)

6、如果有化学品进入眼睛,应立即(B用清水洗眼睛)。

7、下列哪种伤害不属于机械伤害的范围?(C红眼病)

8、毛细血管出血,应使用以下哪种止血方法?

类:安全帽、呼吸护具、眼防护具、听力护具急救方法。 防护鞋、防护手套、防护服、防坠落护具和护

2、处理伤口要干净。

肤用品。安全带和安全绳属于(D防坠落护具)

3、现场环境必须安全。

12、地下挖掘建筑作业工人,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是,根据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A安全帽)

13、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C工厂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第八章 急救 一.名词.

1 急救:是指救护或专业医护人员到达以前对伤病者的初步援助及护理。

4.有组织和领导能力,支配人力急救。(二.)目的 1.3.

抢救生命,2.

降低死亡率。

自己先做深吸气,然后对准病人口用力吹气,(A普通包扎法)

病人胸部扩张起来后停止吹气,并放松鼻孔,

9、以下哪项不是伤口包扎的目的?( C止痛) 使其胸部自然缩回去,如此反复进行,每钟15—20次,直到病人呼吸恢复为止,如果确实证明患者已经死亡才可放弃人工呼吸。 9.溺水急救

答.1、迅速救出溺水者,使头偏向一侧,清除口鼻腔内泥沙污染物,将舌拉出口外,保持呼吸道通畅。

2、救护者需半脆姿势,将溺水者的腹部放在大腿上使头部下垂,轻压其背部。

3、取站立头低位,用双手抱住溺水者腹部,使胃和气管内的水排出,孕妇我们用双手抱住胸部。

4、如呼吸心跳停止者,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按摩。

5、换上干衣服,注意保暧。

6、尽快送往医院。

再让病人

10.冷敷法 一.作用

10、发生骨折后,应及时将断骨固定,固定的松紧程度应(C松紧适当,以不影响血液流通为宜)。

11、搬运脊柱骨折患者,不宜使用以下哪种搬运工具?(B软担架) 第九章安全技术措施

一、

填空

防止病情的继续恶化。

3.减轻病痛,减少意外损害,降低伤残率。3.一般伤口如何处理.?

(1).伤口浅表,不伴血管神经损伤用生理盐水、冲洗.

(2).伤口周围用.75%酒精.碘伏.新洁而灭消

1、隔离措施分为(缓冲)、(远离)和(封闭)措施三种。

2、机械能、(电能)、(热能)、(化学能)、电离及非电离辐射、声能和生物能等形式的能量,都可能导致人员伤害。

二、选择题

1、安全管理的措施是安全管理的(B方法与手段),管理的重点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方约束与控制。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工具,也是做好安全工作、防止

2、体温:是反映肌体生理活动的重要指征。毒到伤口以外1厘米.3.血压:是血液在向前流动时动脉对血管壁产生的压力。

4、溺水:由于水随呼吸进入气管或肺内,阻碍气体交换称溺水。

5、机械性损伤:是指机体受外界致伤因素的作用于所造成的组织破坏和生理功能障碍称机械性损伤 二.填空题

1.急救前护理内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基本技能)。

2.急救护理工作具备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素质)(科学素质)要求包括(同情)(敏锐)(冷静)(严肃)(开朗)(无私)。3.急救前的初步检查程序(判断意识)、(高声呼救)、(急救体位)、(打开气道)、(呼吸)、(循环)、(紧急止血)、(保护)。4.急救前简单检查(体温).(脉搏)(呼吸).(血压)。 5.正常腋下温度36.5℃(范围在36—37℃)生理变化有那些因素(性别因素)(年龄因素)(昼夜的因素)及(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进食)等因素

(3).伤口包扎好转送到医院.4.腋下体温测量方法

解开衣扣,擦干腋下,将水银柱甩到35℃以下,使水银柱端放于腋窝深处紧贴皮肤,屈臂过胸,夹紧体温计10分钟后取出,看明度数记录。

5.血压测量方法

1、

让病人脱掉外衣,

2、

脱掉衣袖,

3、取坐位或卧位均可,

4、

但应使水银柱的零点和肱动脉、心脏

1.冷敷法可使毛细血管收缩,减轻局部充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企业降低局部新陈代谢,抑制组织细胞的活动,使

要在编制(A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

在同

5、一水平面上,

6、将血压计袖带内的气体驱尽,

7、平整、无褶皱地缠在上臂的中部,

8、

松紧适宜,

9、袖带下缘

将袖带的皮管连接

神经末稍的敏感性降低,从而有止血,止痛,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消炎,退热的作用。

2,冷敷可减少局部血流,降低细菌的活动和

3、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应由(C企业最高领导人)负全责。

距肘窝2—3cm,

10、

在血压计的皮管上,

11、带上听诊器(听诊器的使用,

12、听诊器弯度必须向前和耳道形成一致)。在肘窝摸到肱动脉的跳动,

13、

将听诊器头膜面放在上面,

14、握住气球,

15、关气门打气,

16、一般成人升至160mmHg,

17、中年人升至200mmHg,

18、老年人升至250 mmHg,

19、再慢慢放开,20、

气门让汞

细胞的代谢,制止炎症及,化脓病灶的扩散。

4、为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贯彻执行,应 二.注意事项 1.

大片组织损伤,不2.

可用冷敷

每(C季度) 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监督。

5.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工作应由(A企业

可冷敷以免影响炎

安全工作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组织。

6、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C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厂长)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7、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工具,也是做好安全工作、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企业在编制(B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要编

以防组织坏死。 3.

慢性炎症不4.

症的扩散。 5.

较长时间使用冷敷,应及时进行观察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6.成年人正常血压诊断标准: 收缩≦18.6Kpa 4.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B群众监督)。

5、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B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6、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A按规定)享受个人防护用品、保健津贴等待遇。

7、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A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C劳动防护用品)。

9、《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包括:“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B劳动防护用品)。

10、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

(140mmHg)同时舒张压≦12KP(90mmHg) 7.我们吸入空气中氧含量(20.95%),二氧化碳为(0.04%),正常呼出的气体中氧含量为

皮肤颜色,防止局部冻伤。 热敷法

柱缓缓下降,

21、刻度,

22、

这时注意汞柱旁的

第一次搏动声叫收缩压,

23、热敷作用:1,能使肌腱和韧带轻化,松驰,

搏动声逐

伸展,减轻肌肉痉挛和疼痛。

2.使局部血管 扩张充血,循环加快,增加组

(16.4%),二氧化碳为(4.1%),人工呼吸时 操作者深呼吸,吹出的氧含量可达(18%),二氧化碳含量(2%)。

8.出血的种类包括(动脉出血)(静脉出血)(毛细血管出血 )。

随着汞柱的下降,

24、

渐增大,

25、搏动声突然变弱时汞柱所推

的刻度为舒张压。 6.现场急救内容?

1、将伤员转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松开扣紧

织营养及细胞的吞吐功能,促进化脓,消炎,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消肿。 二..注意事项 1.

急性腹部疼痛未确诊前禁用热敷以免

8、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应由(C企业第一领导者)负全责。

7、安全技术各项设备的一般维护检修和燃料、电力消耗(B不属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总名称表)。

8、企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时,应根据本企业情况由(A车间主任会同车间工会及有关人员)订出车间的具体措施计划,经职工讨论,送安技部门审查汇总。

9、企业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安技部门审查汇总,技术科部门编制,计划部门综在(A企业第一领导者)主持召开的有关科、室、车间主任及工会主席或劳动保护委员会参加的会

9.止血方法有(指压止血法)(止血带止血法的衣服。(加压包扎止血法),(屈肢加压止血法)(止血粉止血法)(止血钳止血法)10.机械性外伤闭合性损伤分(伤挫)(扭伤)(挤压伤)(爆

2、皮肤被毒物污染时,立即用清水冲洗,换掉被污染的衣服。

掩盖病情.影响诊断。 2.

面部、口腔、等早期感染化脓病灶,宜热敷以哦免局部血流增多导致细菌

3、毒物浸入眼部时,立即用请水冲洗干净。不3.

震伤).开放性损分(擦伤)(刺伤)(切割伤

4、毒物由口进入,应催吐或洗胃。(裂伤)(脱伤)(火器伤)。 三.问答题 1 .急救电话内容

答.1、病人姓名、性别和年龄

2、病人最危急的状况,(如呼吸困难、大出血)

5、保持呼吸道畅通,避免咽下呕吐物。

6、昏过病人应取下假牙和口中杂物,舌引向前方。

7、呼吸困难和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给氧。

8、心跳骤停时进行心脏按摩。

随血流扩散。 11.烧伤的现场处理

答:1.首先要迅速使烧伤者脱离烧伤现场,离开烧伤原;

2.扒掉燃烧或热液湿的衣服,必要时用剪刀剪掉,以减少创面继续损伤。

3.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

议上确定项目。

10、为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贯彻执行,应每(C季度)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监督。

11、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后,企业的安全技术部门和(D工会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1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工作应由(A企业安全工作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 )负责具体组织。

13、经上级核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与生产计划同时逐级下达到车间,由职工讨论,进行补充修订,(A工会、行政部门)应签订协议书或合同,报送上级备案,并向职工公布,保证计划的贯彻执行。

三、问答 1.

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2.顺序是?

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B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建议追究法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企业、事业

21、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的下列哪种行为是正确的?(C保留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2、下列哪种职业病属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

3、(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制度。

4、(企业负责)是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份。

二、选择题

1.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格局是(B国家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2.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应当代表(C职工)的利益。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C3年)年。

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A用人单位)承担。 25.劳动者有权了解(A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26.重大伤亡事故是指在一次职工伤亡事故中死亡(B 3)人以上的,其中可伴有轻伤、重伤事故。

27.总体来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A人的失误和不安全行为)。

28.对于操作工人来说,下面哪一部分的安全

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病?(B中暑)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

23、下列哪种职业病属于尘肺病?(C矽肺)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C3年

24、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

构应发给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B工伤保险待遇)。

25、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

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C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B如实告知)劳动

正常出勤)处理。

4.以下哪项不能作为安全检查表的编制依据?教育内容最为重要(A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安(C被检查者的意愿)

5.下列哪项不是不安全的心理状态?(A小心谨慎)

6.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的作用是(C减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全卫生意识与安全操作技能教育).29.对于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来说,下面哪一部分的安全教育内容最为重要(B安全科学技术基本理论与生产工艺).

30.对于企业生产管理者来说,下面哪一部分

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6、用人单位对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

8、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B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9、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A岗位津贴)。

人,应当(B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7、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包括三种,它们是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和(C炭疽)。

28、《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单位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

7.下列行为中,哪项是不安全的行为?(A攀、的安全教育内容最为重要(C安全生产方针、法坐不安全的位置)

8.《安全生产法》是( C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

9.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B淘汰)制度。

规与管理方法教育).

31.三级教育中的"班组安全教育"应由谁来进行?(C班组长会同安全员及带班师傅) 32.安全色中的(C绿色) 表示提示、安全状态及 通行的规定。

①根除危险因素; ②限制或减少危险因素; ③隔离、屏蔽或联锁; ④故障安全措施; ⑤减少故障及失误; ⑥安全规程; ⑦校正行动。

2、选取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的优先次序为? ①隔离和屏蔽; ②接受少的损失; ③个体防护;④避难和救生设备; ⑤援救。

3、常见的隔离措施有?

1各种隔热有屏蔽把人或物与热源隔离; 2封闭电器的接头,防止潮湿和其他有害物质影响;

3利用防护罩、防护网、防止外界物质进入,以免受到污染或卡住重要的控制器、堵塞孔口或阀门;

4用电焊镜防止电弧光线,戴口罩防止吸入有害物质等;

5在放射线设备上安装防护屏,抑制辐射;

10单位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间和(B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B群众监督)。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29、《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A中文警示说明)。30、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

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下列哪种做法是错误10.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33.手用工具不应放在工作台边缘是因为。(C

工具易与坠落伤人)

34.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不可进行机器的清洗工作?(B机器在开动)

35.安全生产法三大目标是(A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及国家财产)

三、问答

(一)、安全管理的原则是? 1.法制原则 2.预防原则 3.监督原则 4.教育原则 5.全面原则

(二)、现代安全管理的基本特点是? 1.运用科学的手段进行危险性预测,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分析和预测系统中的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的故障,事故的危险性,对施工(生产)、机械设备、生产设置等进行安全可靠性评价,把事故后处理变为以预防为主。 4

行系统安全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B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罪的? (C没有将职业病的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 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A不得在同一建筑物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1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B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13、要做到“安全第一”,就必须(C实行“职业安全卫生优先”的原则)。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C2

31、用人单位在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安排工作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三、问答

1、职业病的病因? ①、病因明确。

②、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以检测的,而且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使劳动者致病。 ③、在接触同样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很少出现个别病人。 ④、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

内)。

11.对于工作岗位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单位应该(B如实告知作业人员)。12.生产经营单位应该(A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A立即组织抢救)。14.生产经营单位(C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5.从业人员面对管理人员强令冒险作业的命令,应该(A拒绝)。

16.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下列哪项行为是正确的?(A停止作业,撤离危险现场)

1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2、职业卫生的三级预防原则?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5、《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B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一级预防即从根本上使劳动者不接

触职业危害因素。

②二级预防即早期发现职业危害作业点及职业病病症。

③三级预防对已患职业病者,做出正确诊断。

3、职业病应具的条件?

1、该疾病应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密切有关;

2、所接触的危害因素的剂量(浓度或强度)无论过去或现在都足可导致疾病的发生;

3、必须区别职业性与非职业性病因所起的作用,而前者的可能性必须大于后者。

4、职业病病人的待遇

凡确诊有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此外,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

6利用防护门、防护栅把人与危险区域隔开;

16、《刑法》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7把带油的擦布装进金属容器内,防止接触空气发生自然;

8利用限位器防止机械部位运动等。 第十章职业健康监护

一、概念

1、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

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B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进行监督检查时,下列哪项行为和要求是不允3.对安全进行定量分析。许的?(A要求被检查单位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18.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应立即

11

信息流的指导,促使安全管理不断向前

发展。

(三)、事故原点特征是?

向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B 24)小时。1.事故原点是事故隐患化为事故的具有突变19.重大死亡事故是指(C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20.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上岗的从业人员都经过(C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否则,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21.从业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岗位操作规程,但未遵守而造成事故的,行为人应负

特征点

2.事故原点是从事故隐患转化为事故的具有初始性的点;

3.事故原点是在事故发展过程中与事故后果有直接因果联系的点。

(四)、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制对策是通过几个方面的工工作来实现的?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实行强制的国

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17、《刑法》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

二、选择

1.《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为。(D10大类115种)

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 B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求

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人员处

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占用的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处以三年以上(C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病防治机构(或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十一章安全管理 一.填空

1、安全管理的措施是安全管理的(方法与手段),管理的重点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方约束

援措施和工段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8、《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

3、有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B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A岗位津贴)。

5、单位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参加职工伤

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B职业危害)。

19、.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前应安排做好体检

(C直接)责任,有关负责人应负管理责任。 家;安全生产监督。

3、推动行业的综合专业22.《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A民事责任)三种。23.根据安全理论进行系统地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A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良。)

2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

化安全管理。

4、依靠工会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第十二章 工伤及其预防 一.选择题

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C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工作,分配时应执行有关职业禁忌症的规定,与控制。 这是企业(B人事、劳资部门) 的职责。 20、职业病诊断费用由(A用人单位)承担。

2、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对象中(人)是第一位的。

2、应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 的调查处1.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理。(A工会组织)

由工伤基金支付规定的费用和待遇。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某职工在工作期间,利用企业的设备和材2.举报监督的权利。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料为朋友加工私活,并由此发生伤亡事故,(C3.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生产无关的事

不能做)统计报告。

4.在班前和班上不准喝酒;

4、以下哪种不是工伤事故?(B喝醉酒操作导致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机床伤手)

的权利。

工具;

5、目前,工伤伤残等级分为10级,最轻的是

5、职工的基本权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A 10)级。

1.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岗位;

二.判断题对的画“√”错的画“X” 待遇的权利。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动用;

1、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的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

权利。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当支持和帮助。(√)3.举报监督的权利。 修;

2、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4.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单位自行处理。(X) 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动;

3、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行政诉讼的权利。

11.未系安全带、脚手架,不准高空作业;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

6、职工应承担的义务

12.未取得安全操作证的特殊岗位的员工,不意见,但无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准作业

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X)

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

12、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哪些?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了解工伤情况时,

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具体权有关当事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2.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积极配合治疗利如下:

5、职工离退休人员被借调或聘用期间由借调和康复。

1.享受教育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或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3.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培训。

6、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查核实。

2.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

用工伤得到及时救治(√)。

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7、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3.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

8、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受到事故伤害的;

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在单位公示(√)。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

9、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4.享受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工伤(√)。害的;

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10在抢险救灾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受到伤害不视同工伤(X)。 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5.享受批语、检举、报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三.填空题

4.患职业病的;

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1.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国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语、检举和控告。

务院375号令)办理。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享受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2.企业和职工在工伤保险的责任有(企业责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任)(职工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建议。

3.享受定期抚恤金者在失去或变更享受各项情形。

7.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当月,应向社会保险机构

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8.享受赔偿权,对职业危害赞成的依法要求赔报告(瞒报)(冒领)待遇的应如数追回并处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偿的权利。

以冒领(1--2)倍的罚款。

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

4、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2.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受到伤害的;

护。

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10.劳动者发现自己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受到员)等情况。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侵害,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

四、工伤的概

发的。

益。 工伤即职业伤害,包括工作中发生的意外

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五、问答

2.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

1、工伤保险的特点:

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待1.强制性 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2.非营利性 额。

3.保障性 3.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4.互助互济性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1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1.“无过失补偿”原则;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2.个人不交费原则;

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3.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月发给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0%、60%),并

4.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3、工伤保险的意义:

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1.保障劳动者获得救治、补偿与康复的权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利及本人或遗属基本生活需要。

2.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2.降低企业和雇主的经济风险。

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

3.保证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稳定。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

11、生产区做到以下几个不准

6

第18篇:安监局各股室工作目标责任书(职业卫生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职业卫生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使2012年全局安全监管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确保地、县下达给我局的各项工作任务优质、高效、按期完成,同时,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股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全局工作水平,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地、县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结合职业卫生股的工作职责,制定本责任书。职业卫生股必须以此为工作指导与执行监管工作的依据。

一、安全管理目标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监督检查,实现监管领域事故死亡率为0。

二、工作责任

1、严格执行安监局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并结合地、县2012年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本股室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监管制度。

2、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现状和问题,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短期和中长期规划。

3、认真做好职业危害企业职业健康标准化试点工作。

4、认真做好职业危害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

1

5、认真做好职业危害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工作。

6、深入开展作业场所粉尘与高毒物质专项治理,把治理与普查登记、教育培训相结合,整体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7、按照事故报送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报告安全事故,配合局机关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并督促落实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形成教育和整改记录。

三、奖惩

1、依据谁管谁负责的奖惩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2、安监局2012年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局考核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对各股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并做好各种日常工作管理台帐,作为局党组年终对各股室进行考核的依据,

3、执行安全监管日常工作一票否决制。对督促隐患整改不及时、资料报送不及时甚至缺报、瞒报,或弄虚作假的股室负责人,年终取消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安监局有关工作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四、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局分管领导和职业卫生股股长各持一份,局办公室存档一份。

分管领导(副局长)(签字):

职业卫生股股长(签字):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第19篇:卫生执法工作总结

三台县建平镇卫生院

2010年卫生执法工作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法》和《公共卫生管理条例》为搞好我镇的卫生执法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我院按照2010年目标责任书和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的安排,认真开展了今年的卫生执法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了进一步落实卫生执法工作,我院成立了卫生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江院长担任组长,副院长王久龙和防疫专干周春华、杨峥为成员,责任落实到人头,采取奖惩考核办法,年初制定了工作计划。 二. 加大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意识

我们充分利用板报,广播,电视,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对卫生法律法规进行宣传了,重点宣传《食品卫生法》,《公共卫生管理条例》每月写一篇宣传稿在广播,电视上进行宣传,每季度制一期黑板报,我们还对建平辖区的餐饮业人员、饮用水从业人员、农村流动厨师等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医院职工和全镇19个村的乡村医生)每月培训一次。在7,8,9食品卫生宣传月中我们还牵标语2幅,在医院门口和集贸市场悬挂横幅2副,宣传食品卫生法。让餐饮业人员懂得依法经营,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意识。 三. 加强食品卫生监督

1.是加强了领导,明确了责任,成立卫生执法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的卫生执法工作。

2、是利用广播电视,板报,标语等多形式宣传《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管理办法》提高了群众的卫生意识和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意识。

3、加强了食品卫生专项整顿工作,辖区内餐饮业16家,有13家不符合办证要求,分别发放了监督意见书,提出了整改措施,我们严格按照四《川省餐饮业管理办法》进行餐饮业办证管理,坚决做到合格一家许可一家,对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办证,坚决不前移准入关口,坚决不办“关系证”。

四、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监督,强化学校卫生工作

我们对建平辖区的生活饮用水进行了监督,供水单位必须要办卫生许可证,落实消毒措施并做好记录,所供的水必须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供水人员必须要执健康证上岗,特别是加强了学校的生活用水监督,落实安全设施,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水安全。每周对学校食堂进行检查,要求做好采购记录,小菜留样,夏天不出售凉拌菜,土豆,四季豆等容易中毒的事物。搞好“三防”设施,食堂人员一律执证上岗,确保学生食品安全。

五、加强了医疗机构的监督

我们对建平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报告按照旬查制度进行了检查,落实了专门的人员负责疫情报告,及时准确的上报各类传染病,对各个医疗机构的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行了监督检查,要求他们购买索证,废弃物进行毁形,消毒,焚烧并做好登记,对医院的妇产科,手术室等重点科室进行消毒情况督查指导,确保医疗安全。

六、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文书 按质按量的上报了各类卫生执法工作计划,总结,报表及时完成,规范执法文书的书写并分类归档。

通过卫生执法工作小组一年的辛苦努力,我镇的卫生执法工作在去年的基础上有了新的改观,但由于建平片区地处边远,村民的法律意识差,加上经济落后,执法工作阻力很大。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坚持依法办事,我镇的卫生执法工作在新的一年会更上一个新台阶!

三台县建平镇卫生院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20篇:卫生监督执法

卫生监督执法

【卫生监督工作】 2006年,卫生监督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2006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要求,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加强医疗卫生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加强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公共卫生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继续深化。截止2006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已建立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全国98.3%的市(地)和94.2%的县(区)的改革方案获地方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大部分已组建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一个从中央到省、市、县四级,并且逐渐覆盖农村地区的卫生监督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为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加强对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湖北、天津、陕西和江苏等省市也出台了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全面推动本地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浙江省编办印发《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为加强农村地区卫生监督网络建设提供政策保障。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通知》,明确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和财政补助等政策。

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2006年卫生部组织编写卫生监督员系列培训教材和卫生监督员工作手册,组织卫生监督能力建设培训班和全国卫生厅局长行政执法培训班。以贯彻实施《关于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为重点,卫生部相继出台了《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政府投入不断加强。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

1 的能力建设投入。2006年补助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资金3.7亿元。三年来,累计资金投入约12个亿,覆盖中西部地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河北、山西、黑龙江和青海等地方政府也合理安排配套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使中西部地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条件和执法手段得到明显改善。同时,东部发达地区发挥自身优势,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广东省和江苏省省级财政分别投入4300万元和2000多万元,用于支持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

二、推进综合执法,加强医疗行业监管,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保证群众就医安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6年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无证行医现象得到初步遏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逐步规范。同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启动大型医疗机构巡查工作。为加强行业管理,探索卫生监督新模式,2006年卫生部启动大型医疗机构巡查工作。在对相关部委巡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以及广泛听取意见和深入研究讨论基础上,起草《卫生部关于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和《卫生部2006年大型医院巡查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阶段巡查对象和重点内容,并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巩固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成果,逐步建立血液安全监管机制。为进一步巩固2004-2005年全国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成果,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血安全和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在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卫生部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举办全国血液安全监督工作培训班,提高监督人员业务水平,逐步规范血液安全的监管内容与要求。按照统一部署,对山西、黑龙江、安徽、山东等八省进行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和无偿献血工作督导。通过督导发现血液安全目前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有力推动基层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落实。

三、完善法制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加大食品和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管力度

加强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2006年卫生部进一步完善食品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行政许可。同时,以卫生许可、农村食 2 品、餐饮业、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作为重点开展全国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并组织对劣质食用油、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进行专项检查,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加强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建设,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并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加强职业卫生与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2006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题调研。组织开展由10省市参加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发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放射防护卫生行业标准,完成《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的修订。加强用人单位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2006年国家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继续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管工作。

积极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环境与健康相关工作。2006年卫生部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制订《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专业清洗机构及专用清洗设备技术评估程序》。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探索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新思路、新模式、新方法。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组织开展全国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对宾馆饭店、游泳场馆、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游泳场馆水质和饮用水水质卫生进行抽查抽检。配合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2006年卫生部与发改委、水利部、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国城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有机污染物调查工作的通知》,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加强城市饮用水水质卫生和水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

2006年卫生部开展部分省市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调研,了解全国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现状,督促落实地方对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

(赵同刚 陈锐 何 翔)

【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2006年5月30-31日,全国卫生监督 3 工作会议在北京市召开。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卫生厅局的代表,以及有关部委的代表约190人出席了会议。卫生部部长高强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副部长陈啸宏做了题为“加强建设,提高能力,努力开创卫生监督工作的新局面”的报告,总结了近几年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与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分析了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并部署了2006年卫生监督工作。会议期间,部分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交流了工作经验。会议还针对当前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加强研究、继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进行了深入讨论。

(崔 新 王 冀)

【卫生部设立卫生监督局】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卫生部有关机构编制的批复》及人事部《关于同意卫生部部分机构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复函》文件精神,2006年3月,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更名为卫生监督局,职责为:综合管理卫生监督工作并依法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标准、政策建议、规划、规范和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学校、环境、放射和职业卫生等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依法组织开展对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有关大案要案;监督指导地方卫生监督工作。监督局内设八个处室,分别为综合处、医疗服务监督一处、医疗服务监督二处、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一处、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二处、职业卫生与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处、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处、法律事务与稽查处。

(陈 锐 王 冀)

【卫生部颁布《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6年6月15日,卫生部颁布《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强对各地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一是明确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二是规范卫生监督机构设置。《实施意见》明确了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是行政执法机构,规范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和设置原则,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统一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地、州、盟)卫生厅(局)卫生监督局、XX县(区、旗)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三是规范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 4 制、加强卫生监督人员管理。《实施意见》提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测算所需行政执法编制,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管理。同时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四是落实卫生监督经费。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各级卫生部门应协商同级财政部门,将卫生监督机构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对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业务专项经费、房屋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和执法装备等经费的预算安排分别作了规定。五是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快速检测技术培训,规范设备使用,提高执法技术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综合设置的原则,利用现有资源,健全卫生监督技术支持体系,加强对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的管理。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要严格规范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做好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风险分析与评价、检验出证、技术咨询、技术仲裁和标准起草修订等工作。六是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实施意见》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健全农村卫生监督网络,提高农村卫生监督水平,维护农民群众健康权益。充实农村卫生监督力量,保障农村卫生监督工作经费,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建立覆盖农村的卫生监督体系。七是积极落实保障措施。《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充实力量,建立规范合理的卫生监督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领导,理顺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减少层次,整合现有卫生监督机构,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赵同刚 陈 锐 何 翔)

【卫生部颁布《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2006年12月30日,卫生部制订《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阐述了卫生监督信息建设的指导思想及“整体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提出“十一五”期间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明确了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卫生监督信息标准体系、卫生监督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等主要建设内容。《指导意见》还确定了

5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提出要从组织机构、人员及经费保障、管理制度、队伍建设等方面切实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是近期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陈 锐 何 翔)

【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尽快建立健全我国卫生监督体系,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中央财政自2004年以来,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按照统一安排,2005年度项目工作进展顺利并基本完成。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2005年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惠及24个省区市,总投入41616万元,其中,监督执法车辆20602万元、执法取证工具1535万元、现场快速检测设备5695万元、信息化建设6062万元、人员培训1722万元和专项整治6000万元,用于改善基层卫生监督工作条件和技术手段,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严厉打击危害群众健康的违法行为。各项目省区市按照《2005年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方案》和卫生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领导与管理,统筹规划与实施。

(陈 锐 何 翔 王 冀)

【卫生部组织开展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课题研究】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卫生部卫生监督局从2005年9月起组织复旦大学卫生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吉林省、浙江省杭州市、北京市海淀区等地卫生部门专家,形成了课题研究小组,开展“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研究”。研究运用“政策制订科学程序”等方法,严格遵循“调查-论证-完善-论证-完善”的技术路线,在对全国11个省(直辖市)、117个市和81个县(区)共209家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深入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定性定量多重论证,形成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收集和分析了国外卫生监督管理体系状况,总结我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取得的显著成绩,同时,深入研究分析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针对当前形势,提出了切实落实我国卫生监督职能、完善卫生监督体系的对策和措施。

(赵同刚 陈 锐 何 翔)

【卫生部加强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工作】 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改善执法技术手段是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的重点,建立并不断完善现场快速检测手段,规范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技术是满足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社会活动卫生保障的需要。卫生部高度重视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2005年制订下发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并连续三年组织实施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逐步改善了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装备,加强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工作。为贯彻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针对基层卫生监督人员对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的技术理论和标准还不能熟练掌握,实际操作能力还比较欠缺,现场快速检测技术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同时配合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卫生部监督局于2006年8月30-31日在浙江举办全国卫生监督能力建设培训班,进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技术理论培训,现场演示进行操作运用培训,并请部分省市就现场快速检测工作进行经验交流。2006年11月29-30日,监督局召开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技术研讨会,对目前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社会活动卫生保障所急需快速监测的项目和指标、依据、方法和评判标准进行了讨论,确定了下一步将以食品、水、公共场所为重点,尽快制订《卫生监督快速检测技术规范》。

(陈 锐 王 冀)

【卫生部颁布《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2006年卫生部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确定的由监督局牵头逐步推行卫生综合执法,实行卫生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工作内容,依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制订并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共分为总则、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附则等四章共二十条内容。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卫生监督过错责任追究予以规定。一是明确了卫生监督执法过错的概念及追究部门,规定了哪些执法行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及进行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二是明确了过错责任的认定,包括应当追究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同时考虑到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客观因素,对不予追究的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进行了规定。三是明确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追究原则。根据卫生监督

7 执法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将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与检验、鉴定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追究的情形分别予以规定,对承办人、负责人、共同行为人的责任划分更为细致。四是规定了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同时,基于对卫生监督员执法权益的保护赋予其享有申诉的权利。

(崔 新 范 鹤)

【卫生部颁布《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卫生部下发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工作要求,卫生部制订下发了《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主要是解决如何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对考核评议存在的内容标准不统一,考核时间不固定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规定。考核评议办法共分为总则、考核评议内容和基本要求、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奖惩、附则共五章22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考核评议工作定位。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级所属执法监督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卫生监督职责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组织实施,考核对象应为本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卫生监督机构,内容主要为已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二是确定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考核内容包括:卫生行政执法制度情况、行政许可的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行政处罚的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情况。针对上述内容确定了考核评议达标的基本要求及不达标的情形。三是明确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年度考核成立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考核评议小组,具体由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考评方式采取随机抽查案卷、查阅执法档案、投诉举报处理记录、发放调查问卷、检查监督场所、走访执法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方式。考评结果分档设置,包括: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四是完善奖惩措施。对于优秀的通报表彰,不达标的通报批评。发现执法活动确有错误的,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予以追究。

(崔 新 于庆华)

【全国卫生厅局长行政执法培训班在厦门举行】 为进一步转变观念,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卫生部于2006年10月25-26日,在福建厦门举办了全国卫生厅局长行政执法培训班。参加这次培训的有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长、监督处长、监督所(局)长,还有

8 卫生部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共122人。卫生监督局领导在开幕式上宣读了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的讲话稿,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做关于“我国行政程序法之现状和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领导做关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注意问题”的专题讲座,上海复旦大学教授介绍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研究进展情况。同时,为了促进地方之间交流学习,还安排了4个基层卫生监督机构作大会交流发言。

(谢 杨)

【卫生部举办全国卫生监督稽查工作会议】 为全面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卫生部于2006年12月11-12日,在云南丽江举办了全国卫生监督稽查工作会。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推进卫生监督稽查工作;二是通过交流经验贯彻落实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新的一年监督稽查工作。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监督处长、监督所局长,还有部分地方卫生监督机构稽查科长,共110人。

(谢 杨 赵 增)

医疗服务监督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006年1月9日,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中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组长李熙出席会议并讲话,卫生部部长高强发表了书面讲话。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有关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城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共180人出席了会议。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强调,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要紧紧围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目标,牢牢抓住五项重点工作内容,确保专项行动见成效;要加强督查,狠抓专项行动工作落实;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严肃法纪,狠抓大要案查处,切实做到案件查

9 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依法行政,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和审批;要加强培训,提高医疗机构法制意识和规范化管理;要加大宣传力度,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要加强综合执法,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段冬梅)

【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安排和工作重点,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七部门于2006年4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延期到2006年底,并对2006年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和部署。通知要求,2006年专项行动要继续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5项工作重点开展工作。按照整规工作“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克服一切畏难、松懈、麻痹情绪,保证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保证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得以实现,促进本地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冯 光)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天津、内蒙古等省区市进行督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为督促各地工作,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5个督查组,分别由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中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长李熙、卫生部原副部长殷大奎、中纪委驻卫生部原纪检组长张凤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大宁5位部(局)领导带队,于2006年4月25日-6月2日对天津、内蒙古、浙江、广西、河南、黑龙江、重庆、云南、陕西、青海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进行了督查。各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直接访谈和对基层工作进行抽查等方式,共检查了21个地市、22个区县(县级市),并抽查了154家医疗机构、7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家涉医科研机构,以及部分卫生监督机构、中医推拿按摩场所。十 10 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整治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突出体现在领导重视,部门配合;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大、查处了一批案件;加强宣传教育,标本兼治,探索建立了一些长效机制。截至2006年3月,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共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近12万户次,取缔无证行医21万余户次,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19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345件,有力打击了非法行医的嚣张气焰,净化了医疗服务市场。

为进一步了解各地工作进展,交流情况,推进工作,副部长陈啸宏于2006年6月16日在京主持召开督查组会议,专门听取各督查组工作情况汇报,梳理问题,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副部长陈啸宏在总结讲话中针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四点具体要求:一是要认真总结本次督查情况,有针对性地部署下一步工作。二是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各地反映的突出问题,部内有关司局要通力合作,加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工作,该推广的经验尽快推广,该强制要求的尽早明确提出。三是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的督办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段冬梅 邢路微)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案件查办工作研讨会在河南洛阳召开】 卫生部于2006年9月23-27日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了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案件查办工作研讨会。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监督处长、卫生监督所所长和医政监督科长以及一线监督人员共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为了开好会议,各地作了充分的准备,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对126件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点评,其中河南、天津、安徽等9个省市进行了典型案例的大会交流。会议特别邀请几位律师、专家对大会交流案件进行了重点点评,并针对目前案件查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别从非法行医的界定和法律适用、医疗机构出租科室案件的认定和注意事项、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技巧、卫生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移送以及如何应诉行政诉讼案件等方面作了针对性、可操作性很强的讲解授课。卫生部政策法规司领导针对大家在法律法规和具体执法中的一些疑问作了解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领导也从审判机关的角度来看卫生行政执法,为大家讲解了证据问题和如何做好应诉工作。卫生监督 11 局领导通报了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分析了目前专项行动特别是案件查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

(冯 光 张伟力)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发总结评估方案】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2006年11月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还下发了总结评估方案和总结评估督查汇总表。《通知》要求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订具体的总结评估实施方案,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认真组织做好专项行动总结评估工作,着重检查专项行动取得的实效,评价专项行动的目标实现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总结评估内容,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全面总结工作;同时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集中宣传,继续营造打击非法行医的社会氛围,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分辨能力。《通知》还要求,各地要继续加强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领导,部门之间仍要保持密切联系,做到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不减弱,切实防止非法行医的“回潮”和“反弹”。总结评估方案指出了总结评估工作目的和意义,提出了评估方法,明确了评估内容。总结评估工作主要是评估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实效,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一是以各级政府为单位做好自评工作,在此基础上,上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开展对下级的抽查;二是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总结评估工作。在总结检查阶段,省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对1/3以上的地市、地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对本级及至少1/3以上的区县进行督查。督查工作要适当选取工作相对薄弱、投诉举报集中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总结评估。上级对下级的抽查评估工作要采取先暗访、后明查的方式开展,同时结合对医务人员或群众进行问卷调查、查阅档案资料等形式,客观评价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暗访的重点为核查无证行医情况、转办案件的办理情况、医疗机构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明查则随机抽查有关机构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情况。总体评价时,要结合暗访和明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总结。总结评估方案提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评估工作:当地政府对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情况;案件查办情况,重点评估投诉举报案件和上级转办案件的查处情况;责任追究情况;上级督查时发现 12 问题的整改情况;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情况。

(冯 光

段冬梅)

【卫生部参加全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座谈会并作大会交流】

为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门于2006年10月25-26日联合在京召开了全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座谈会。根据会议安排,卫生监督局相关领导代表卫生部参加了会议,并结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作了大会交流发言。重点介绍了卫生部在牵头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沟通、重大案件通报、督查督办等工作制度,加强了与工商、药监等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加强了与公安机关在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犯罪分子等工作上的配合,并采取挂牌督办、派员督办、限期上报处理情况、请上来汇报查办情况等督办方式切实加强了案件督办力度等工作情况。还介绍了自2004年起卫生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调研,起草非法采供血液和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工作情况。

(苏 志 冯 光)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2006年非法行医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无证行医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逐步规范。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开展两年来,各地共出动执法人员208.2万人次,检查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85.6万户次,取缔无证行医17.4万户次,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58014户,清理出租、承包科室医疗机构4921户,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1352户,查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618户;没收违法所得8386.6万元,罚款2.8亿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921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485户;追究刑事责任309人; 对720名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违法违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员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

(段冬梅)

【卫生部通报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等地医疗服务市场混 13 乱案的查处情况】 2006年1月,根据群众举报, 卫生部对河南省民权县医疗服务市场进行了暗访,发现城区内有相当数量的非法个体诊所。河南省卫生厅随后立即对该县医疗服务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民权县城区共有个体诊所157家,其中139家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且民权县卫生局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个体诊所的设置审批委托县卫生协会办理,并且在2005年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对无证行医仅一罚了之,对违法行为网开一面。河南省卫生厅对民权县卫生局进行了全省通报批评,并责成商丘市卫生局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商丘市卫生局对民权县卫生局局长、主管副局长进行诫勉谈话;民权县卫生局给予卫生监督南区执法大队队长、北区执法大队队长降职处分。

2006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卫生部、安徽省卫生厅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寿县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寿县城关镇无证行医泛滥,检查的16家个体诊所中有13家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在开展诊疗活动的22人均无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打击不力,执法流于形式。安徽省卫生厅通报批评了寿县卫生局,并由有关部门对寿县卫生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寿县县委、政府随后重新调整了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班子,由县长任组长,并从卫生、公安等单位抽调60余人组成了专项执法检查巡查暗访组、现场执法检查突击组、立案查处组,明确提出“你不端掉非法行医者的饭碗,就可能砸掉自己的饭碗”,并于2006年3-4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城区非法行医的“黑诊所”进行了彻底地拉网式清理取缔,共取缔非法诊所53户,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了被取缔的非法行医诊所。

2006年9月,卫生部会同广东省卫生厅对汕头市潮南区医疗服务市场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发现汕头市潮南区有“上东浦医院”、“南华门诊部”、“长安门诊部”、“仁安医疗”等非法医疗机构进行无证行医活动,有的非法诊所规模较大,有的非法诊所设在闹市区,有的非法诊所内是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开展诊疗活动。汕头市及潮南区卫生局随后组织开展了多次专项行动,取缔了包括“上东浦医院”等在内的无证行医机构38家,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及一批药品、医疗器械,拆除非法医疗广告牌33块。对汕头市潮南区存在的问题,广东省卫生厅进行了全省通报批评;潮南区卫生局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

(冯 光)

【卫生部通报天津市第一医院等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案的查处情况】 2006年7月,天津市卫生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天津市第一医院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院于2003年1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办该院肝病研究所肝病门诊的合同,将肝病门诊交由合作方全权经营管理,医院每年收取管理费80万元。肝病门诊自行购入药品,收入不列入医院资金管理,绝大部分收入被合作方以现金方式提取转移。天津市河北区卫生局多次检查,该院领导拒不如实汇报情况,并以院长与肝病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本院职工)签订的内部工作责任状应付检查,掩盖其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实质。河北区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天津市第一医院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60万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中共天津市河北区委依照《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给予天津市第一医院院长免去院长职务的处理;给予业务副院长警告处分;对河北区卫生局主管副局长予以通报批评。河北区卫生局对天津市第一医院医教科科长、肝病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河北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综合执法组负责人等予以通报批评。

2006年6月2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广东省商业医疗门诊部和广州平安医疗门诊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卖假药、作虚假宣传等违法问题。2006年6月29日,广东省卫生厅组织广州市卫生、工商、药监等部门对广东省商业医疗门诊部和广州平安医疗门诊部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报道基本属实,而且广东省商业医疗门诊部还存在违法出租科室的行为。卫生部于2006年7月组成督查组赴广东对此案的查处进行督办。发现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审批不规范,包括审批程序不规范,个别审批的诊疗科目与报批的执业人员资料或器械设备不符合,审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规范,有的变更事项未经备案;而且日常管理不严,省、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按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有的校验工作流于形式;并且监督执法不到位,省、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职责不够明确,存在监督空白点,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能够发现并多次要求医疗机构整改,但没有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针对广东省商业医疗门诊部和广州平安医疗门诊部的违法行为,广东省卫生厅依法对广东省商业医疗门诊部作出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罚款8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3.5万元的行政处罚;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局对广州平安医疗门诊部作出了吊销《医疗机构 15 执业许可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广东省卫生厅对厅主管医疗机构审批、校验的3名工作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局对主管副局长予以通报批评。

2006年4月,中央电视台生活栏目对洛阳东方医院擅自引进迷走神经分离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造成一部分患者术后病情加重的事件进行了曝光。经查,该院于2005年4月开展此类手术,河南省卫生监督所于2005年9月责令该院停止开展此项手术,但该院置之不理,在2006年4月前又先后做了4例此类手术。同时,该院在媒体上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夸大疗效宣传,误导患者,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洛阳市卫生局依法对洛阳东方医院给予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640元的行政处罚并通报批评;对东方医院业务副院长、骨伤科主任、主刀医师和执业医师周某给予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东方医院院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业务副院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东方医院对在该院委托广告公司发布医疗广告工作中负有监管责任的该院宣传科科长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奖金的处理。

(段冬梅)

【安徽、甘肃等省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法,认真查办有关医疗机构出租科室案】2005年11月,卫生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长沙爱尔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公司”)在内蒙古等11个省、自治区的13家医疗机构承租科室,开设“院中院”非法行医等问题。卫生部高度重视,在初步核实的基础上,责成内蒙古、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甘肃、新疆11个省、自治区于2005年12月28日统一开展调查处理工作。11个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统一部署和要求,迅速部署开展了调查工作,安徽、甘肃省卫生厅还会同公安、监察等部门共同开展调查取证。经调查核实,除山东省外,安徽、甘肃等10 省、自治区的12家医疗机构均涉嫌存在将科室出租或变相出租给爱尔公司的行为。10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先后立案进行查处。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安徽省卫生厅依法对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作出责令立即终止出租科室、没收非法所得38.6万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爱尔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246.6万元、没收医疗器械、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合肥市卫生局违规审批、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违法出租科室的行为,安徽 16 省、合肥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责成合肥市卫生局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卫生系统予以通报;合肥市委宣传部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朱某(曾任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王某(现任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眼科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甘肃省卫生厅依法对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出租科室、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爱尔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674.2万元、没收医疗器械、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卫生局依法对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作出责令停止出租科室、没收非法所得15万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爱尔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96万元、没收医疗器械、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湖南省卫生厅也依法对湖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和爱尔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广东、江苏、江西3省分别依法对中山市人民医院、苏州眼耳鼻喉科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作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新疆等省(自治区)案件还在办理之中。

(段冬梅 张伟力)

血液安全监督

【卫生部开展全国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006年7月,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利用半年左右时间,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机构在内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开展监督检查。

全国共出动检查人数30347人次,检查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用血机构共计12859户次,其中合格数11897户次,对发现问题的机构提出责令整改要求的1131户次,给予行政处罚数59户次。2006年11月16-28日,由监察局、卫生监督局、医政司、办公厅相关领导带队,分4个检查组,对贵州、湖南、广东、四川、山东、山西、黑龙江、安徽8省进行血液安全监督检查。

通过狠抓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落实,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基本上做到了辖区内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底数清楚,存在的问题清楚。通过血液安全监督检查,促进了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的规范,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各级政府重视,将血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日程进行部署、落实;《献血法》等相关血液管理法律法规得到宣传贯彻,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得到

17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血液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已逐步纳入卫生综合执法范畴,血液管理综合执法能力得到提高,执法队伍得到锻炼。

(宫国强 刘春梅)

大型医疗机构巡查

【卫生部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 2006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筹备过程中,对中组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等相关部委开展巡视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三次组织召开有医政、规财、人事、政法、纪检监察等各相关司局以及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人员参加的会议,对巡查对象、内容、方法等问题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卫生部关于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卫生部2006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巡查工作规程(草稿)》等相关文件。11月27日,经部务会研究,成立大型医院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副部长陈啸宏任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厅、规财司、政法司、监督局、医政司、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确定了巡查工作要按照“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促进整改;总结经验,推荐先进”的原则,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医院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卫生部部署重点工作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医院管理年开展情况,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医院运行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群众的满意程度等。监督局按照会议提出的意见对巡查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并经部领导审核同意后,于12月份开始组织实施了对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协和医院的巡查工作。通过巡查,深入了解了被巡查单位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部党组在医院管理方面政策部署的客观情况,对医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徐克明 刘 明)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卫生部于2005年12月印发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6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总结了多年来各地食品卫生许可证监管经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食品卫生许可证监督管理,着重解决许可中存在的发放审查条件、载明内容、式样、许

18 可证有效期等不统一的问题,明确了卫生许可证申报和审查制度,界定了各级卫生部门许可的职权,对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审查和管理做出具体规定。《办法》正式实施前,卫生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并下发文件部署各地卫生部门落实《办法》规定,规范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环节的食品卫生许可工作,严格许可证发放,把好准入关,强化事后监督,建立动态监管机制。2006年,卫生部还将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作为食品卫生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通过重点整治,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食品卫生监管工作。卫生部还根据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和企业集中反映的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以便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相关规定。

(齐小宁)

【卫生部发布《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 为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2006年2月卫生部印发《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工作程序与内容、组织管理、附则等四章二十二条,对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督方式及内容、工作程序、卫生行政部门、主办单位、接待单位的相应职责以及建立各方有效信息沟通机制等做出了规范性的要求,为做好重大活动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较明确的依据,对重大活动食品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齐小宁)

【卫生部开展2006年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卫生部自2000年开始建立全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根据监测重点,卫生部每年印发监测计划,不断增加监测食品种类、污染物和致病菌种类,完善监测网络。经过6年建设,监测网已覆盖16个省区市,覆盖8.3亿人口,重点对消费量较大的29种食品、36种化学污染物、5种重要食物病原菌进行监测,积累了大量监测数据。监测结果发现我国食品砷、汞污染控制状况好转,但铅和镉污染应引起重视,评估结果提示我国人群铅摄入量处于较高水平;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不容忽视,应重点加强监督和控制;食品中农药残留情况有所改善,但仍存在部分食品农药残留超标和高毒农药违规使用问题;食品中存在沙门氏菌等耐药性等问题。这些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为制(修)订食品卫生法规、标准,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19 提供了科学依据。2006年,卫生部向国务院通报了全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情况,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为更广泛地利用监测信息,卫生部还向农业、商务等部门通报监测情况,促请相关部门重视食品种植、养殖源头污染控制,改进加工工艺并加强易污染食品行业管理。

(齐小宁)

【卫生部发布毒蘑菇、红豆杉等食品安全预警公告】 2006年为保障消费者健康,防止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危害,卫生部根据食物中毒报告、全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以及食品卫生监督情况,发布了毒蘑菇、红豆杉、摄食生鲜水产品、群体性聚餐、误食蓖麻籽、香雪海婴儿营养奶粉等六个食品安全预警公告,公布了红豆杉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常见毒蘑菇图谱。预警信息还重点介绍上述食品存在的健康危害以及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方法,提示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齐小宁)

【卫生部修订《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加工助剂使用卫生标准》进展情况】 为做好食品包装材料管理工作,2006年卫生部启动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加工助剂使用卫生标准》修订工作,工作组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标准修订和包装材料加工助剂纳入原则、使用原则,明确允许使用的助剂名单,包括序号、CAS号、化学名称、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同时增加迁移量限制规定。新标准已经公开上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经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审核原则通过,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发布。

(齐小宁)

【卫生部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进展情况】 为适应食品工业和食品添加剂产业发展需要,卫生部自2003年开始组织对《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进行全面修订。2004-2006年,卫生部多次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研究完善标准文本,并履行向WTO成员国通报程序。2006年,卫生部针对有关部门和行业反映意见较为集中的食品添加剂问题开展了专题研究和评估,例如开展肉制品中磷酸盐危险性评估,确定了食品中磷酸盐添加剂的使用量和残留量,研究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酒中焦糖色、婴幼儿奶粉和油脂中食品添 20 加剂使用、乳化香精等问题,同时根据评估和研究结果调整和完善标准文本。2006年底卫生部已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报批稿)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经审核通过后,将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齐小宁)

【卫生部积极拟定《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 为做好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工作,卫生部组织起草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起草过程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国家的管理经验,同时充分考虑我国居民营养需要、企业的承受能力、监督检测部门的能力和相关法规、标准协调等实际情况。2004-2006年,卫生部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各部门、协会、企业和消费者意见,已基本完成法规文本,主要内容包括:1.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4个营养成分。2.规定食品标签营养声称的范围和应用原则,包括营养含量声称、含量比较声称、属性声称和健康声称。3.制订专门用于营养标签的“营养素参考数值”(NRV)。4.规定了营养标签的具体格式。卫生部还将继续修改完善《办法》,并具体研究《办法》实施步骤。

(齐小宁)

【卫生部完成《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现行《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十几年来,为规范新资源食品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食品国际贸易的增加和新原料应用的逐步增多,《办法》已难以满足新资源食品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急需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完善。根据以上状况,卫生部总结以往管理经验,参考其他国家管理规定,对《办法》进行系统修订,新《办法》完善了新资源食品的概念、范围及管理模式,强化安全性评价原则,建立安全性评价制度,确定了安全评价组织和内容,设置了再评价的原则,同时明确新资源食品的申请、审批、公布等内容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在新资源食品监管方面,《办法》强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明确企业在申报、生产经营、食用安全信息报告等方面的责任,同时对新资源食品生产经营和标签提出具体要求。卫生部还进一步完善《办法》,履行向WTO成员国通报程序。

(齐小宁)

【卫生部开展蒸馏酒中杂醇油危险性评估,修订相关标准】 2005年,卫生部 21 根据工作需要制订了《蒸馏酒中杂醇油危险性评估研究方案》,开展了蒸馏酒中杂醇油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危险性评估工作。全国14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对800名进口酒类高暴露人群、1664名中国白酒高暴露人群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对123种进口酒和164种中国白酒进行了杂醇油含量检测与分析,评估结论为:通过饮酒获得杂醇油而产生危害的人群极少,可以考虑取消杂醇油作为卫生限量指标。卫生部即以评估结果为依据提出修订《蒸馏酒及配置酒卫生标准》,删除杂醇油限量指标。经履行向WTO成员国通报程序,2006年1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标准修改单,取消杂醇油限量指标。

(齐小宁)

【卫生部组织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卫生部组织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了2006年全国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以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为重点,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以农村食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和餐饮业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全国共检查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2305662户次,查处涉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案件111226起,移送司法处理案件82起,吊销卫生许可证1444个,取缔无证生产经营29571户,销毁不合格产品1741吨,货值1525万元。各项重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加强对农村食品卫生问题的重点治理整顿。各地以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为重点,分别在2006年春节、五一和国庆节期间开展了集中监督执法行动,根据农村食品流通和消费的特点,清理农村地区不符合条件的餐饮单位,严厉查处掺杂使假、未标识生产日期和生产地点、无产品合格证的食品。二是深入开展食品卫生许可专项整治。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确定各省会城市和1-2个地级城市为重点地区,对辖区内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和学校食堂等6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准入问题开展了专项整治。各重点地区食品卫生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加强了卫生许可的审核和监督,严肃查处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三是加强餐饮业卫生整治。以餐饮具消毒为重点,重点整治了餐具消毒方法、消毒设备运转、消毒剂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黑龙江省主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报道工作进展,向社会 22 公示专项整治结果和不合格的餐饮单位,促进餐饮业的规范化经营。卫生部与教育部联合对8个省开展了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专项督查工作,督促各地进一步重视学校卫生工作。通过对餐饮业卫生薄弱环节的整治,促进了《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实施。四是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各地根据部署,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和流通市场的违法食品添加剂进行专项治理。五是对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进行重点治理。重点对调节血糖类、减肥类、抗疲劳类3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并在流通领域对该3类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进行专项抽检。根据抽检结果,卫生部依法撤销9个违法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将存在问题的37个保健食品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史根生)

【卫生部严厉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 根据2005年和2006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卫生部组织部分省份对抗疲劳、减肥类、辅助调节血糖类保健食品添加化学药品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69种产品违法添加了化学合成药物,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危害,违反《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卫生部连续下发了5个文件,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厉查处这69种产品。

同时,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对部分产品进行了重新审查,对确认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合成药物的9个保健食品

(徐 娇)

【卫生部开展劣质食用油专项整治工作】 2006年8月,浙江省卫生行政部门查获一起生产销售劣质食用油的事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了果断措施,基本控制此批劣质油在市场上的流通情况。卫生部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劣质食用油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的要求,立即对辖区内的餐饮业进行一次突击性检查,重点检查中小型餐饮单位和建筑工地食堂食用油的购入、使用和废弃食用油处理的情况。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 23 门在监督过程中,要切实做到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测相结合。先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定性检测,若定性结果显示食用油的酸价、过氧化值数值超标,应及时将有关样品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相关检验机构进行定量检测。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经检测确认使用酸价与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用油的单位,应对其使用的超标食用油的来源进行追踪溯源,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及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查处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注重执法监督与宣传教育相结合。通过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进一步强化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卫生知识,督促餐饮单位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加强对食用油等食品原料采购环节的索证管理;同时,进一步增强公众的食品卫生意识和食品辨别能力,教育公众不购买、不食用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劣质油类产品。

(徐 娇)

【卫生部开展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 2006年,北京市发生因消费者食用加工不当的福寿螺引发食源性疾病的事件。为保护消费者健康,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卫生部发布紧急通知开展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是根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水产品经营单位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督促餐饮单位加强自身卫生管理、遵守食品卫生法规和要求,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要严肃查处。二是切实加大对水产品的监测力度,对发现寄生虫、致病微生物污染的水产品,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销毁。三是广泛开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摄食生鲜水产品可能感染食源性疾病的健康风险,以及预防措施和方法。 同时,要求餐饮单位制售凉菜、水产品应当严格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操作,并抓紧改善生产加工条件,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徐 娇)

【卫生部紧急通知对“红心鸭蛋”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2006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周报》播报了北京市个别市场和经销企业售卖来自河北石家庄等地用添加苏丹红的饲料喂鸭所生产的“红心鸭蛋”,并在该批鸭蛋中检测 24 出苏丹红。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红心鸭蛋”行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卫生部紧急下发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使用来自北京开地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天昌斋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白洋淀金桥禽蛋食品加工厂、湖北荆州九头鸟蛋制品厂等六个单位生产或销售的“红心鸭蛋”,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卫生行政控制并依法查处。

(李泰然 徐 娇)

【卫生部、教育部对部分省份进行学校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行学校食品卫生检查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06]24号)要求,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组成4个督查组,于2006年8月25日-9月25日对辽宁、黑龙江、湖北、江西、广西、广东、四川、云南8省(自治区)16个地(州、市)的食品卫生(包括饮用水)工作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本次督查采取听取汇报,与地方教育、卫生部门的有关代表座谈、查阅有关文件和材料,实地检查和现场问询调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召开座谈会30 余次(省、地、县和学校)、实地检查高校和中小学及幼儿园68所。本次专项督查对促进各地进一步加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力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整改存在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史根生)

【卫生部通报表扬浙江省劣质食用油及北京市福寿螺引发食源性疾病查处工作】 2006年8月,浙江省查处了一起制售劣质食用油案件;北京市调查处理了一起由餐饮单位加工不当的福寿螺引起广州管圆线虫病暴发的案件。以上两起案件发生后,浙江省卫生厅、北京市卫生局反应及时,统一部署,上下联动,针对案情迅速开展了调查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两省(市)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协调配合,有效地控制了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对受到伤害的群众,积极组织救治,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浙江省卫生厅、北京市卫生局在这两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决策果断,组织有力,行动迅速,措施得当,卫生部特发通报予以表扬。通报充分肯定了浙江省卫生厅和北京市卫生局开展的相关查处工作,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学习浙江省卫生厅及北京市卫生局面对突发食品卫生案件,反应迅速、应对及时、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精心部署、群策群力、协调沟通、合作默契的团队精神;学习他们思维敏捷、业务 25 精良、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工作能力,切实抓紧抓好2006年的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力争将本地食品卫生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 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卫生安全的饮食环境。

(徐 娇)

【卫生部公布2006年食品卫生监督执法10大案例】 卫生部结合2006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公布了社会影响面较大的10大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案例。

一、江苏省查处制售伪劣保健食品案。2006年1月4日,江苏省大丰市卫生、公安部门采取联合行动,对群众举报的涉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嫌疑人吉广发名下仓库及涉案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75种非法制售的减肥类、改善性功能类食品计33件,货值逾10万元。经立案调查,涉案嫌疑人吉广发自2003年起至案发,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减肥类及改善性功能类食品加工、销售,其经营网络涉及17个省、直辖市。2006年2月22日,大丰市卫生局依法责令吉广发停止生产经营,并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非法加工经营的减肥类及改善性功能类食品,销毁尚未售出和公告收回的减肥类及改善性功能类食品,并处以罚没款70662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大丰市卫生局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吉广发等人的刑事责任。

二、河北省查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2006年2月24日,石家庄市卫生局会同河北省卫生监督局对群众举报的涉嫌使用工业用保险粉漂白藕片的元氏县兴华食品厂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封工业用保险粉18袋(450kg)、焦二亚硫酸钠8袋以及成品天然鲜藕片2000余箱。经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后,石家庄市卫生局依法责令元氏县兴华食品厂停止生产经营并公告收回已售出的产品,销毁1989箱非法加工的鲜藕片,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河南省查处无证销售猪喉头肉导致食物中毒案。2006年4月,河南周口市先后有63人出现不同程度的恶心、头疼、乏力、心慌、低热、反应迟钝等症状。周口市卫生局经立案调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及血液检验结果,判定此次事件为位于周口市育新街西段育新冷库销售的含有甲状腺素的猪喉头肉引起的食物中毒。该冷库系未取得卫生许可证非法进行食品经营,周口市卫生局依法对该冷库处以罚没款74080元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2名当事人予以批捕。

四、河北省查处违法销售用甲醛泡制的海鲜产品案。2006年4月15日,根 26 据举报,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与邯郸市卫生监督所、邯郸市丛台区卫生监督所联合对邯郸市丛台区海城街“玉兰海鲜行”进行了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甲醛液体约200公斤,发现用甲醛浸泡过的毛肚、鱿鱼约130公斤。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销毁甲醛浸泡的毛肚、鱿鱼,没收甲醛溶液,并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四川省查处细菌性食物中毒案。2006年5月3日凌晨,四川省绵竹市卫生执法监督所接到绵竹万兴大酒店发生食物中毒的举报。经调查发现:5月2日中午,绵竹市某酒店同时举办两家婚宴,共有640余人同时进餐,进食了该酒店提供的基围虾、黄金蟹、椒盐带鱼等15个菜品。5月2日晚,有164人陆续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乏力等症状。经执法人员对留样食品、病人呕吐物、排泄物等进行采样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在基围虾菜品和患者的排泄物中分别检出副溶血性弧菌。四川省绵竹市卫生执法监督所依法没收该酒店违法所得16860元,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计67440元,对雇用7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没款86300元。

六、河南省查处食品违法加药案。2006年7月25日,据消费者举报,郑州市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对郑州市北恒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对涉案的959盒“唐舒宁玉叶山药胶囊”、散装960板“唐舒宁玉叶山药胶囊”以及312张销售收据、307张出库单采取了行政控制措施,查出涉案金额近80万元。经检验,“唐舒宁玉叶山药胶囊”违法添加了“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等化学合成药物。鉴于此案涉案金额较大,性质恶劣,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郑州市卫生局已将该案移交给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七、浙江省查处劣质食用油案。2006年8月2日晚,浙江省台州市卫生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会同温岭市卫生局突击检查了浙江温岭市繁昌油脂厂,查获劣质成品猪油5.3吨,原料毛油37.6吨。8月3日,浙江省卫生厅在接到台州市卫生局和温岭市卫生局的报告后,会同温岭市卫生局对劣质猪油可能流向地采取了紧急防控措施,查封了6.5吨来源于该厂的劣质猪油,并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对餐饮单位、超市、农贸市场的全面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共 27 检查餐饮单位3510家,查处3家使用劣质食用油的餐饮单位,收缴劣质食用油325千克。有关劣质食用油已得到控制,涉案嫌疑人已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八、北京市查处福寿螺引发食源性疾病案。2006年8月11日,北京市卫生局在接到消费者关于在蜀国演义餐厅黄寺店食用凉拌螺肉后患病的投诉后,立即组织对蜀国演义餐厅黄寺店进行调查、核实。8月15-17日,根据核查情况对蜀国演义餐厅黄寺店和劲松店涉嫌加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并认定该餐厅因厨师加工不当,未彻底加热杀灭螺肉中存在的广州管圆线虫而造成消费者患食源性疾病,并最终确认患病病例138人。北京市卫生局依法处以蜀国演义黄寺店罚没款315540元,劲松店罚没款100084元的行政处罚。

九、广东省查处学校食物中毒案。2006年10 月11 日上午9:15 时,中山大学附属小学700多名师生进食广州市弘毅食品有限公司配送的课间餐后,从上午9:45至12 日12 :00起陆续有237 名学生出现腹痛、呕吐等不适症状,广州市海珠区卫生监督所接到相关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随后,广东省和广州市卫生部门迅速开展调查处理,确认该中毒事件是一起由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引起的食物中毒,最后确认中毒人数为185 名;引起中毒的食品为红豆糕、豆浆和米饭,主要原因是带菌的食品工用具未按规定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并污染了食品。根据调查结论,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局依法对肇事单位吊销了卫生许可证,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卫生部查处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合成药物案。在2006年全国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中,根据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检,发现北京玺圃环球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玺圃牌玺圃利唐康胶囊”,蓬莱深奥生物科技研究所生产“唐新牌唐新胶囊”,嘉兴三立生物制品开发中心生产“绿如蓝唐宁胶囊”,陕西利威尔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利威牌康立舒胶囊”四个产品添加了化学合成药物。2006年8月,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卫生部对上述四个产品进行了重新审查,确认上述四个产品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合成药物。卫生部依法撤销了上述四个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徐 娇)

【开展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 根据国务院《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 28 济秩序工作要点》精神,结合2006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卫生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以“保障农村食品卫生,维护农民健康权益”为主题的《食品卫生法》宣传活动,围绕这一主题卫生部组织开展食品卫生监督建议及口号征集活动,活动得到了广大热心读者的积极相应,在征集期间共收到来自全国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042条口号,30多篇建议。

开展《食品卫生法》知识竞赛。利用广播电台,制作宣传节目。利用地铁公益广告宣传,共制作150块分别悬挂在北京地铁的37个站台内。通过1个多月的宣传,使近6千万人能够了解2006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主要内容。编写、设计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宣传折页和宣传画。卫生部向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文征集各地评出的“A 级”餐饮企业名单和数量,在此基础上编写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宣传折页。印制7万册,发放给全国“A 级”餐饮企业。同时印制了12000张宣传画,在宣传活动前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张 凤)

【中国成功当选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 2006年4月,卫生部与外交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央编办联合上报“关于拟申请担任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的请示”,2006年5月,国务院领导批示同意。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做好主持国申请工作。经过多方努力,2006年7月5日,我国顺利当选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会后,卫生部及时完成主持国确认程序,任命了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席,组建了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秘书处。

(齐小宁)

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部发布实施《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规范行政许可工作】 在1999年《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基础上,卫生部制订发布了《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于2006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程序取消了初审,简化了换证产品的审批程序,设立了生产环节的现场审查制度和新产品的审批程序,增加了许可批件的载明内容。为保证程序的顺利实施,卫生部还制订发布了《卫生部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健

29 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以及各类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等配套文件,并于2006年5月举办全国卫生监督人员培训班,对新程序及其配套文件进行了宣传贯彻。

(房 军)

【卫生部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为保护消费者健康,2006年卫生部继续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卫生部于2006年3月向社会通报了2005年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总体情况,13家监测点2005年共监测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1053例,比2004年增加76例。监测中发现化妆品皮肤不良反应仍以“接触性皮炎”最为常见,占74.9%。针对多个监测点反映发现违法化妆品导致激素依赖性皮炎的情况,卫生部及时向社会发布了预警公告,并在监测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监督检测,对违法添加激素的化妆品进行了查处。加强监测体系的能力建设,提高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效率,卫生部组织完善了不良反应监测软件系统和不良反应上报表,并对13家监测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专门培训。

(房 军)

【卫生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妥善处理SK-II事件】 2006年9月14日,质检总局向社会通报SK-II含违禁物质铬和钕的事件,引起了消费者对使用后健康安全的恐慌。卫生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相关危险性评估、标准研究和市场抽检等技术工作。经评估,专家认为正常使用含微量铬和钕的化妆品对消费者健康风险较低,未证实化妆品因含微量铬和钕而损害消费者健康的情况。卫生部及时将危险性评估结果通报了有关部门,并多次与企业进行沟通。10月23日,质检总局与卫生部就SK-II事件发布联合声明,最终妥善解决该事件,既消除了消费者的恐慌,保护了消费者健康权益,也保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将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

(房 军)

【卫生部组织翻译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 为完善对化妆品原料的管理,促进我国对化妆品原料中文命名的规范化,在征得国际化妆品盥洗用品香水协会(The Cosmetic,Toiletry,and Fragrance Aociation,CTFA)同意后,卫生部组织专家对CTFA2006年出版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INCD)中收录的化妆品原料的标准国际命名(INCI) 30 进行了翻译,对1万余种化妆品原料规定了唯一的标准中文名称。翻译过程中广泛听取了企业、行业协会和专家的建议。该翻译工作实现了化妆品原料中文命名的规范化,提高了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管水平,为我国实行化妆品标签的全成分标识奠定了技术基础。

(房 军) 【卫生部组织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 卫生部2006年继续组织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了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一是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为依据,加强对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二是以整治化妆品标签说明书违法宣称治疗作用为重点,加强对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三是对化妆品卫生质量进行专项抽检。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在2006年1月1日后生产的染发化妆品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投料记录和在线生产或库存产品等,严肃查处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各省份以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等重点检查场所,以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等为重点检查内容,对化妆品经营环节开展了专项整治。根据卫生部工作部署,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浙江、江西、广东、广西、甘肃9省份对美容美发场所、批发市场和药店经营的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查519份,结果493份合格,合格率为95.0%,不合格的26份产品中有19份汞含量超过标准限值,占不合格产品的73.1%,检出含有禁用物质氢醌的样品7份,含有苯酚的样品1份,药店经营的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合格率高于批发市场、美容美发场所;河北、辽宁、江苏、山东、湖北5省份对商场超市经营的儿童或婴儿用化妆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查101份,合格率为98.0%;2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1份菌落总数超标,1份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吉林、安徽、福建、湖南、重庆5省份对批发市场和美容美发场所销售使用的面膜进行了监督抽检,所抽检204份面膜中有186份合格,合格率为91.2%,抽检结果显示,菌落总数超标是面膜类化妆品不合格的最主要原因,在美容美发场所抽检的面膜类化妆品合格率高于批发市场。

31

(史根生)

【2006年全国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情况】 根据2006年国家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安排,卫生部以农村食品、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为重点,组织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环节和市售的部分食品品种进行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加大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抽检力度,抽检情况如下:

1.食品。共完成13类食品、3751件产品的抽检任务,发现并查处832个产品,平均合格率为85.9%。具体为:抽查乳饮料204份,抽查指标为蛋白质、糖精钠、山梨酸、苯甲酸、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结果有182份合格,合格率为89.2%;抽查冷冻饮品396份,抽查指标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色素、糖精钠、铅和产品标识,结果有343份合格,合格率为86.6%;抽查酸奶173份,抽查指标为蛋白质、乳酸菌数、苯甲酸、山梨酸、甜味剂(甜蜜素、糖精钠)和色素(包括胭脂红、柠檬黄、靛蓝、苋菜红)等,结果有170份合格,合格率为98.3%;抽查膨化食品175份,抽查指标为砷、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色素,结果有172份合格,合格率为98.3%;抽查酱腌菜285份,抽查指标为铅、亚硝酸盐、糖精钠、甜蜜素、山梨酸、苯甲酸和大肠菌群,结果有246份合格,合格率为86.3%;抽查蜜饯334份,抽查指标为铅、糖精钠、苯甲酸、山梨酸、色素、甜蜜素、二氧化硫和霉菌,结果有189份合格,合格率为56.6%;抽查桶装水520份,抽查指标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电导率,结果有347份合格,合格率为66.7%;抽查麦片类食品177份,抽查指标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黄曲霉毒素B1和铅,结果有151份合格,合格率为85.3%;抽查熟肉制品773份,其中,抽查定型包装熟肉制品206份、散装熟肉制品567份,定型包装熟肉制品抽查指标为亚硝酸盐、山梨酸、苯甲酸、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结果有198份合格,合格率为96.1%,散装熟肉制品抽查指标为亚硝酸盐、山梨酸和苯甲酸,结果有534份合格,合格率为94.2%;抽查葡萄酒283份,抽查指标为二氧化硫、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红曲色素和诱惑红、胭脂红、苋菜红、赤藓红等,结果有276份合格,合格率为97.5%;抽查面粉154份,抽查指标为铅、镉,合格率为100%;抽查灭菌乳64份,抽查指标为铅,合格率为100%;抽查米粉(4-36个月婴幼儿补充食品)131份,抽查指标为蛋白质、脂肪、维生 32 素A、维生素D、钙、铁、锌、霉菌计数,结果有124份合格,合格率为94.7%。

2006年进行保健食品的专项抽检。抽查调节血糖类保健食品52份,抽查指标为二甲双胍、苯乙双胍、格列苯脲、拜糖平,格列甲嗪等,结果有49份合格,合格率为94.2%;抽查减肥类保健食品84份,抽查指标为乙酰唑胺,阿米洛利,布美他尼,螺内酯,苄氟噻嗪,氯噻嗪,氢氯噻嗪,氨苯蝶啶,西布曲明,安菲他明,酚氟拉明,酚妥拉明,酚酞,速尿,马兜铃酸等,结果有57份合格,合格率为67.90%;抽查抗疲劳类保健食品111份,抽查指标为西地那非,西力士,前列地尔,育亨宾,阿朴吗啡,康力龙,睾酮,甲基睾酮,康力龙,炔羟雄烯异唑等,结果有97份合格,合格率为87.4%。

2.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2006年化妆品抽检重点是在流通消费环节的产品、场所的卫生许可抽查。化妆品计划抽检1000余份,消毒产品计划抽检1800余份,涉水产品计划抽检1100余份。大部分省根据2006年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检要求上报了抽检结果。同时各地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已对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发布了公告。其中5类化妆品共抽检了1159件,发现并查处不合格产品82件;4类消毒产品共抽检了1335件,发现并查处不合格产品316件;3类涉水产品共抽检了1063件,发现并查处256个不合格产品。

根据各地上报的结果,卫生部公布了3类化妆品抽检和3类涉水产品监督抽检的情况,其中3类化妆品共抽检了824份产品,778份合格,合格率为94.4%;3类涉水产品共抽检了1063件产品,804件合格,合格率75.6%。具体情况如下: (1)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共抽查了519份,26份不合格,493份合格,合格率为95.0%。其中,在药店抽检的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164份,162份合格,合格率为98.8%;在批发市场抽检的199份样品中,183份合格,合格率为92.0%;在美容美发场所抽检的156份样品中,合格148份,合格率94.9%。不合格的26份化妆品,其中19份汞含量超过标准限值,7份检出含有禁用物质氢醌,1份含有禁用物质苯酚。

(2)儿童或婴儿用化妆品。共抽查了101份,合格率为98.0%,其中1份菌落总数超标,1份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

33 (3)面膜。共抽查了204份,18份不合格,186份合格,合格率为91.2%。其中,在美容美发场所抽检面膜类化妆品86份,83份合格,合格率为96.5%;在批发市场抽检118份,103份合格,合格率仅为87.3%。不合格的18份面膜类化妆品中有17份菌落总数超标,占不合格产品的94.4%,1份检出绿脓杆菌,2份检出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

(4)小型水质处理器。共抽检小型水质处理器880件,合格产品641件,总体合格率为72.8%;在生产企业抽检的99件小型水质处理器,合格率为93.9%,6件不合格,其中,4件产品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2件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在销售单位抽检的781件小型水质处理器,合格率为70.2%,233件不合格,其中,121件产品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113件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33件产品说明书违法宣传疗效或保健功能。

(5)化学水处理剂。共抽查了117件,合格产品108件,合格率为92.3%。9件不合格,均为铅含量超过标准限量,其中,在生产企业抽检的4件,在销售单位抽检的5件。

(6)输配水管材。共抽查了66件,其中,在生产企业抽检37件,在销售市场抽检20件,在建筑工地抽检9件;合格产品55件,合格率为83.3%;11件不合格,均为铅含量超过标准限量,其中,钡含量超过标准限量的4件,镉含量超过标准限量的1件。在11件不合格产中,在生产企业抽检的1件、在销售市场抽检的7件、在建筑工地抽检的3件。

(徐 娇 张 凤 李泰然)

【卫生部组织查处“葡萄籽抗敏平抚液晶(抗敏、保湿)”化妆品添加激素案】2006年4月4日,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根据消费者举报提供的线索,对标识为“天骥化妆品有限公司”(98卫妆准字29-XK-1502号)生产的“葡萄籽抗敏平抚液晶(抗敏、保湿)”(生产批号或日期2006/04/01)化妆品进行了调查并采样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该产品含化妆品禁用物质-地塞米松。湖北省卫生厅随后向卫生部报告了案件情况。卫生部对相关执法程序、检验方法和消费者投诉情况、临床症状等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确认事实后随即下发紧急通知,要求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全国范围内立即查处该产品,同时,通过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一方面以“致人上瘾的危险化妆品”为题将该典型 34 案例向社会曝光,另一方面向公众宣传我国化妆品监管法规、政策和措施。根据卫生部要求,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天骥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最终确认是该产品经销商“广州葡萄子美容用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006年4月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制售了“葡萄籽抗敏平抚液晶(抗敏、保湿)”(生产批号或日期2006/04/01)化妆品,该化妆品使用了禁用原料地塞米松。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广州葡萄子美容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没收“葡萄籽抗敏平抚液晶(抗敏、保湿)”(生产批号或日期2006/04/01)325支;罚没款67650元。根据卫生部的统一部署,通过全国各地的全面排查,该种违法化妆品及时从市场上得以清除。

(史根生)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

【国家第一批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授牌】 2006年4月,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对中电国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热电分公司等56家企业授予“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称号。4月24日,3部门联合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授牌暨企业职业卫生经验交流大会,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安排了经验交流与分组座谈,示范企业分别与政府有关部门围绕如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如何发挥示范企业作用以及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等内容进行了座谈讨论。会议还邀请了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发改委、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的有关同志参加。

(苏 志 贺青华)

【卫生部组织开展“200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系列活动】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卫生部于2006年4月的最后一周开展了以“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宣传周期间,卫生部向新闻媒体通报了2005年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及2006年重点工作;卫生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授牌暨企业职业卫生经验交流大会”,组织编印

35 了《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简介》;组织印制了一批宣传挂图,要求各省组织张贴宣传;在地铁作公益广告,扩大劳动者知晓程度。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各行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电台、网站等媒体,以农民工、尘肺、女工等为主题,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全国共出动职业卫生工作人员24476名,宣传车次6038辆,发放宣传资料4589195份,直接咨询群众2211820人次,悬挂宣传横幅、标语28753条,展示宣传展版9889块,义诊人数33434人。特别是围绕农民工这一职业病高发人群,各地采取了现场咨询、免费体检、媒体宣传、法律援助等形式,使农民工了解职业病危害,了解职业病方面的知识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制度,更好的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苏 志 房元萍)

【卫生部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座谈会】 2006年9月27-29日,卫生部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部分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局所、职防院所和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的有关同志在北京召开了职业卫生工作座谈会。与会人员对卫生部、国家安监总局、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合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会议明确当前要抓好:1.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2.切实实行职业病防治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大型企业注重检查各项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和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中小企业重点是“五小”企业,要强调地方政府职能,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要积极探索委托监管的工作模式,重视和发挥煤炭、矿山、交通、铁路等行业的作用,不留监管的空白。3.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注意抓重点。重点人群,特别是农民工;重点地区,特别是职业病高发、多发地区;重点职业病,特别是尘肺、急性职业中毒和放射性职业病。4.建立职业病危害的预测预警监测制度。利用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及时准确上报职业病危害信息,全面、系统、动态地掌握职业病情况,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5.认真做好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工作。职业病诊断是一项仲裁工作,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稳定密切相关,要从大局出发,一定要落实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责任。6.职业病防治工作还涉及建设项目评审、健康监护、机构资质认定等许多方面,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以及用人单位 36 的沟通协调。

(赵同刚 贺青华 李 晋)

【卫生部组织有关人员赴德国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培训】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荐职业卫生人员赴德国培训的函》要求,卫生部组织部属有关单位和北京、天津、广东等12个省市从事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等工作的29名专业人员,于2006年5月28日-6月16日赴德国参加了职业卫生管理培训,对德国的职业病防治和劳动保护体系有了全面了解,完成了培训考察任务。本次培训分别安排在德国联邦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联邦职业劳动保护与劳动医学局、柏林健康保护及工作场所安全与技术安全局、德国法定事故保险与事故预防机构联合会(HVBG)、德国建筑行业雇主责任保险协会汉诺威分会、德国职业经济及组织心理学研究会、德国明斯特大学流行病学与社会医学研究所、德国波鸿Bergmannsheil职业病专科医院(矿山职业病康复医院)、德国工作环境健康防护研究所等机构,培训内容涉及德国国家职业病立法、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伤事故(包括职业病)保险、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以及职业病治疗康复等方面。

(于 军 贺青华 康 辉)

【卫生部部署开展2006年国家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及综合督查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卫生部组织开展了2006年国家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06年8-10月,组织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部分省市有关人员分4组对河北、湖北、内蒙古等11个省、自治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综合督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并上报了工作总结。

一、监督检查结果

共检查煤炭、化工、冶金、制药、建材、电子、轻工以及加油站、汽车修理等职业病多发行业的用人单位59669家,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4778项。

(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重点监督检查情况。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基本情况。在被检查的59669家用人单位中,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35294家,占59.1%;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32712家,占54.8%;用人单位制订了职业病防治计划或方案的28890 37 家,占48.4%;共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60169名,其中专职人员13626名,占22.6%。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所查的59669家用人单位中,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4337856人(占职工总数的37.1%),2006年度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分别为57.6%、55.3%、18.4%;应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284085份,实建1780984份,建档率为54.2%。上岗前、在岗期间检出患有职业禁忌证人员分别是9580名(检出率为1.3%)、16461名(检出率为0.7%),其中对在岗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14568人(调离率为88.5%);共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10177名,诊断人数为3433人(占33.7%);现有职业病人数69401人。

3.职业卫生监督处罚情况。检查中发现违法单位14889家,占检查总数的25.0%,其中警告单位11690家,罚款单位728家、罚款总额1529.0万元(浙江省、上海市处罚力度较大,处罚金额分别占罚款总额的27.1%、17.8%),停业单位26家,提请关闭单位数30家。违法单位主要集中在轻工、化工、冶金三个行业。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

共监督检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4778个(占全年9019个立项建设项目的53.0%),其中国家级核准或审批的数目为123项(占2.6%)、省级798项(占16.7%)、地市级1484项(占31.1%)、区县级2373项(占49.7%);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共有1380项(占28.9%)。已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1973项,占41.3%;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严重建设项目747项;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数为1234项。

二、监督检查情况分析

(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有所提高。

2006年检查发现,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或方案的用人单位数分别占检查单位总数的59.1%、54.8%、48.4%,与《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初期的2003年、2004年相比,分别增加了11.1%和16.4%,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从行业间比较看,化工行业好于其他行业,轻工行业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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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呈小幅增长趋势,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连年下降。

与近三年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相比,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率由2003年的50.4%提高至57.6%、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由2003年的43.6%提高至55.3%,呈缓慢的上升趋势,增长幅度较小。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则由2003年的31.6%、2004年的35.9%连年下降至18.4%,突出反映劳动者流动性强、职业健康监护难以覆盖等问题。从2006年检查情况看,制药、化工行业好于其他行业,建材行业较差。在岗期间检出的9317名疑似职业病人多发于煤炭(占49.0%)、冶金行业(占26.0%);现有的69401名职业病病人中,也以煤炭行业(56.8%)和冶金行业(19.2%)最多。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力度明显加强,但审查覆盖率不高。2006年各地共检查4778个建设项目、59669家用人单位、查处14889家违法单位,分别是2003年的2.6倍、1.2倍、2.1倍,反映出各地近年不断加强职业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监督执法已经初见成效。但从监督检查的4778项建设项目来看,职业卫生审查覆盖率整体水平仍然较低,有待进一步加强。

(贺青华 康 辉)

【卫生部启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探索我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设模式,卫生部于2006年10月启动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2006年10月18-22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在湖南召开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会议,来自卫生部、试点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19个试点县的政府领导、卫生局负责人共1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WHO的官员和新闻界的朋友也应邀参加了会议,交流工作经验、研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流动劳动力人群输出和吸纳的特点,决定在北京市海淀区、大兴区,河北高碑店市,上海普陀区、青浦区,安徽广德县、当涂县,福建惠安县、马尾区,湖南浏阳市、石门县,广东宝安区、新会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容县,重庆南岸区、璧山县,贵州桐梓县、松桃县等19个地区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时间将持续3年。卫生部组织制订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及相关背景材 39 料,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并要求各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同时,卫生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项目办公室将制订试点工作初期、中期和后期评估标准,各试点地区将根据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分阶段开展评估工作。

(苏 志 贺青华)

【卫生部继续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关于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定的有关规定,2006年卫生部继续开展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名单如下: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一)河北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1号)

(二)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2号)

(三)哈尔滨工业大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3号)

(四)中国石油集团石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4号)

(五)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放射防护)

(卫职技字〔2006〕第A-005号)

(六)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6号)

(七)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7号)

(八)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8号)

(九)胜利油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9号)

(十)中国石化集团安全工程研究院(职业卫生)

40 (卫职技字〔2006〕第A-010号)

(十一)山东电力研究院(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11号)

(十二)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放射防护) (卫职技字〔2006〕第A-012号)

二、化学品毒性鉴定乙级资质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毒鉴准字〔2006〕第B01号)

三、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

(一)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职检字〔2006〕第001号)

(二)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职检字〔2006〕第002号)

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提高工作能力,卫生部于2006年12月召开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会议。全国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疾控中心、职防院所和取得卫生部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共150余名同志参加。会议明确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行政许可、卫生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任务。会议强调卫生行政部门、技术服务机构要明确责任,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杜绝职务犯罪。

(贺青华 房元萍)

【卫生部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家库的管理,完成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家库候任专家的选拔、培训和考核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家库的管理,2006年11月25-30日和12月6-11日,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分别组织完成了两期“卫生部职业卫生专家库候选专家培训班”。来自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监督部门、大专院校、企业、行业的200余名职业卫生工作者经审核通过后,分期参加了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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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青华 李朝林)

【卫生部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明确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查内容和责任,卫生部对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6年7月27日以卫生部令第49号发布实施。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调整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由一般和严重两类调整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将轻微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列为备案管理。2.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的管理对象、申请内容、审批程序和时限。3.增加评价报告质量控制环节,明确规定专家审查制度及其具体要求。为贯彻执行新发布的49号令,卫生部先后印发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配套文件。2006年,卫生部共完成134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其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115项、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10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8项。

(苏 志 贺青华 康 辉)

【卫生部落实卫生监督对口援藏工作,首次举办“西藏自治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培训班”】 为落实卫生监督对口援藏工作,进一步促进西藏地区职业卫生与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发展,2006年8月7-9日,卫生部在西藏拉萨组织召开了“西藏自治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培训班”。西藏自治区卫生行政人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技术人员、部分企业负责人共250余人参加了培训会议,会议邀请职业卫生、放射防护领域的专家进行培训、授课。培训会议传达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介绍了我国目前的职业病防治形势,讲解了职业卫生、放射防护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标准,针对西藏地区职业卫生、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起步晚、基础弱等特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培训,并对西藏自治区职业卫生、放射防护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

(贺青华 李 涛)

【卫生部召开《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纲要(2006-2015年)》(草案)审定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卫生部组织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 42 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市卫生法学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编制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纲要)(2006-2015年)》(草案)。2006年9月14日,卫生部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和规划起草单位的有关领导、专家在北京召开了规划草案的审定会议。与会领导、专家积极献言献策,针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客观规律,重点审议、研究了以下内容:1.规划中的六大类22种职业病防治指标,是否切合实际,能否如期完成;2.规划中拟采取的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人才培养、加强信息建设、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人保障体系、依靠科技进步、物资和装备保障等十四项策略措施,在现阶段还存在哪些困难,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衔接等;3.为落实规划制订的各项目标任务,需要采取的保障措施,重点包括职业病防治项目及其投入、各级政府的监督考核与评估等是否切实有效、能否落实到位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和具体修改意见。

(苏 志 贺青华 李 涛 康 辉)

【卫生部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及其分工方案的有关要求,卫生部组织制订了2006年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的工作计划,并以部发文下发各省、区、市,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在200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以农民工为对象,开展现场咨询,发放各类相关法律、宣传材料;召开重点企业座谈会、举办《职业病防治法》培训班等,深入工业区直接面对工人进行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结合各地情况组织职业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费为农民工服务。宣传周期间各地咨询人数达220万,发放材料近460万份,义诊人数3万3千余人。在广东、广西、福建、安徽等10个省、区、市,共19个地区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结合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在福建、上海、河北、山东四地组织县、乡镇医护人员400人的职业卫生系统培训,以指导基层医护人员在所辖区内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保障农民工得到有效的、最低限度并能够负担得起的职业卫生服务。组织翻译、编写了指导建筑行业及农业工人的职业卫生工作手册等。组织开展2006 43 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对部分省份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包括以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为重点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要求各地对职业病多发行业特别是其中的中小企业农民工人群健康监护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乡镇企业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用人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贺青华 房元萍)

【卫生部会同安监总局、劳动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题调研工作】 为了解我国职业病危害情况,调查《职业病防治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政策和措施,2006年5-7月,卫生部、安监总局、劳动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开展了职业病防治专题调研,并邀请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国务院研究室等单位有关领导和专家参加。调研组先后对四川、上海、福建、湖南、河南、山西、重庆、浙江、广东、广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治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研。

一、《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情况

(一)加强宣传培训,营造了法制氛围。《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卫生部门会同安监、工会等部门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在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的同时,深入企业与劳动者进行面对面宣传,在广场、火车、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集中进行宣传,组织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有效地营造了知法、懂法、守法和执法的社会氛围。

(二)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提高了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安监总局和全国总工会等九部门,于 2002年和2003年在全国连续开展了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以及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行动,初步形成了职业病防治多部门监管的联动机制,职业病危害上升的势头有所遏制。《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监督检查各类企业168562家,查处各类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案件39800起,处罚企业29128家,责令停建、停业关闭的企业216家。

(三)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加强了能力建设。截至2006年3月,全国31 44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已建立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全国97%的地市和88%的县已组建了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全国有各级各类职业病防治机构2309家,专职技术人员22725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已初具规模,在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职业病的诊断、治疗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劳动合同签订和工伤保险参保率明显提高。各地劳动监察部门加强了劳动用工管理,尤其是加大了对农民工集中的煤矿、建筑等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使得用人单位逐渐重视劳动合同签订并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有了提高,国有企业和较大规模企业达到较高参保率。

(五)工会的群众监督力度得到提高。本次调研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工会积极开展了职业安全卫生大检查、专项检查和有关调查研究工作。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改制企业中,工会一般都设立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一些规模较大、管理较好的民营企业也建立了工会并开展了工作。通过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和群众性监督检查网络建设,提高了工会履行群众监督和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的能力,取得了积极成效。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正处在工业化进程快速发展的转型时期,职业病危害形势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一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人数众多、分布广、流动性强。2005年末全国就业劳动力人口超过7.58亿。在这些劳动力人口中,暴露于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者多达2亿,分布在煤炭、冶金、化工等30多个行业;二是职业病病人总量大,每年新增职业病在1万人以上。截止2005年底,全国尘肺累积病例60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为470,089例。职业病危害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劳动者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苏 志 贺青华 康 辉)

【卫生部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有关配套规章,进一步规范、指导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2006年9月20日,卫生部印发了《关于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通知》。《通知》明确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由48位专家组成,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组(27人)和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组(21人)两个专业组。该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中国疾病预防 45 控制中心负责,其职责是:1.根据各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组织的申请,为地方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2.调研、分析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状况并向卫生部提出意见和建议;3.协助卫生部宣传贯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4.完成卫生部交办的相关工作。《通知》要求,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学习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努力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工作。 附:

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组

组长: 李 涛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副组长: 李德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邝守仁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周安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黄金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秘书: 陈永青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余 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成员: 李 涛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李德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邝守仁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周安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黄金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闫永建 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陈永青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余 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李晓军 黑龙江省中毒抢救治疗中心 王景江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赵金垣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职业病研究中心

46 邹和建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穆进军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李思惠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黄昭维 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 黄先青 深圳市卫生监督所 张 幸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王忠旭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赵一鸣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王建新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郝凤桐 北京市朝阳医院 王涤新 北京市朝阳医院 徐希娴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黄汉林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肖云龙 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 刘北辰 鞍钢劳动卫生研究所 张洪信 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

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组

组长: 苏 旭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 副组长: 樊飞跃 中国医科院放射所

岳保荣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 王桂林 军事医科院307医院 马力文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秘书: 刘长安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

姜恩海 中国医科院放射所

成员: 苏 旭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

樊飞跃 中国医科院放射所

岳保荣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 王桂林 军事医科院307医院 毛秉智 军事医科院二所

47 马力文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赵兰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 贾廷珍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王文学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艾辉胜 军事医科院307医院 赵文正 中国医科院放射所 姜恩海 中国医科院放射所

谭绍智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 刘 英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 孙全富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 刘长安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 邢志伟 中国医科院放射所 傅宝华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陈红红 复旦大学

问清华 大亚湾核电站职业医疗中心 刘丽波 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贺青华 康 辉)

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部加强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2006年2月,卫生部于颁布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同时颁布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3个配套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集中空调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卫生管理和监督要求;提出了风管系统、风口和机房的卫生管理要求;冷却塔、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的检查、清洗或更换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在卫生管理方面提出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专门档案;应当制订预防空气性传播疾病应急预案;在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进行清洗。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

48 生监管方面的职责。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主要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学评价的目的、依据、评价内容、方法等作了相应规定,还对评价报告的编写和卫生学评价机构的设置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主要设施清洗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设备的技术要求。

为规范卫生学评价机构、专业清洗机构技术评估及专用清洗设备性能检测的评估工作,2006年5月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专业清洗机构及专用清洗设备技术评估程序》,规定了卫生学评价机构、专业清洗机构及专用清洗设备技术评估单位、技术评估程序和技术评估管理;9月发布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技术评估细则(试行)》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设备技术评估细则(试行)》, 对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设备技术评估的申请材料、审核要求、评估管理等内容做了进一步细化,对甲级专业清洗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空调消毒与安全防护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杨 霞 许 宁)

【卫生部组织开展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根据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006年3-10月,卫生部开展了全国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宾馆饭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游泳场馆水质及宾馆饭店、游泳场馆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防控工作。2006年7月对北京、上海、重庆、安徽、四川、湖北、广东、广西、福建、宁夏、陕西、江苏、内蒙古、辽宁及黑龙江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督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2006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情况是:

一、检查检测结果

2006年共检查公共场所13253家,其中,宾馆饭店8262家,游泳场馆4991家。

(一)宾馆饭店。所检查的8262家宾馆饭店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占97.3%;具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 49 案的分别占83.5%、90.5%、55.9%和56.1%;配备卫生管理人员的占91.3%;具有日常卫生检查记录的占78.9%;检查从业人员149863人,健康证持有率为97.6%。所检查的3990家宾馆饭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中,配备新风设施的占79.4%,消毒设施符合卫生要求的占57.8%,其中,新风机组正常运行的占94.7%,新风取自室外的占95.5%,新风进口附近无污染源的占94.3%,新风机房符合卫生要求的占81.7%。对1060家宾馆饭店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了监测,检测风管断面4009个,积尘量和细菌总数超标率分别25.5%和15.5%;检测送风口4281个,可吸入颗粒物(PM10)均值和细菌总数超标率分别为29.6%和36.9%;检测冷却塔1016个,冷却水中军团菌检出率为24.5%。

(二)游泳场馆。所检查的4991家游泳场馆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占94.3%;具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别占91.5%、93.5%、91.1%、65.3%和67.6%;配备卫生管理人员的占96.3%;具有池水循环净化设施和池水消毒设施的分别占83%和91.2%,两项设施运行正常的比率分别为97.6%和96.7%,浸脚池设置符合卫生学要求的占78.9%;具有日常卫生检查记录、日常健康检查记录、池水消毒记录及池水监测记录的分别占84.0%、67.8%、85.3%及82.4%,持有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占79.5%;检查从业人员26229人,健康证持有率为94.0%。对4772家游泳场馆的游泳池水进行了监测,池水指标全部合格的有3221家,占67.5%,其中,检测水样细菌总数16915份,合格率为89.4%;检测水样大肠菌群16812份,合格率为94.6%;检测水样尿素15790份,合格率为91.3%;检测水样浑浊度16570份,合格率为97.6%;检测水样余氯16349份,合格率为79.1%。

检查中发现1630家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处罚1198家,处罚率73.5%。其中,警告838家,罚款390家,罚款金额295639元,停业整顿40家,吊销卫生许可证2家。

二、监督检查情况分析

(一)宾馆饭店卫生管理状况良好,传染病防控工作仍需加强。2006年检查结果显示,97.3%的各类宾馆饭店持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卫生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卫生管理人员配备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基本到位。但是,近半数宾馆饭店未制订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1.1%的宾馆饭 50

安监局职业卫生执法岗位职责
《安监局职业卫生执法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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