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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员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5-14 08:37:15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监控设施管理员岗位职责

监控设施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管理员负责参与厂家对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全过程,并建立监控设备管理档案,进行监控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二、正确掌握监控设备的录像、图像资料和报警资料的查询等基本操作过程;做好监控设备的自我检测与维修,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解决并作好记录;需专业人员维修或更换设备(包括主要零部件)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三、不得利用监控室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不得随意在监控主机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不得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不得擅自拆装设备。

四、监控室所监控范围及摄像监视头的开关时间均属保密;不在本部门以外和非值班场合谈论监控过程;不泄露监控录像内容;无派出所、交通队、城管出具的破案需要证明或非经校领导批准,不外借录像资料或为其他人员翻看、检索监控资料。因不遵守保密制度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泄密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五、管理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严密观察,对异常可疑情况,进行定时、定位、定人及时录像,并做好记录。发现刑案、治安案件、火灾、事故等应迅速按照程序上报校领导、派出所。

六、监控室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其他部门确因工作需要来监控室的人员也应做好登记。主动做好监控室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整洁。爱护监控设备,以延长机器的使用寿命,禁止在监控室内吸烟。

推荐第2篇: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养护服务承诺

文章标题: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养护服务承诺

一、城市主干道无塌陷,无坑洼,完好率达到93。

二、道路雨、污水检查井设施保持完好。发现井盖、井箅、井框损坏、丢失或接到举报后12小时内更换。

三、挖掘城市道路敷设地下管线和设施实行年度计划审批;不出现同一路段同类管线一年内2次以上挖

掘施工(地下

管线抢修除外)。

四、在道路挖掘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硬质围挡,并设置施工公示牌,夜间警示标志设置齐全;施工现场

无渣土堆放,无灰土搅拌;施工路段定时洒水,减少扬尘;主次干道实行分时段挖掘,主要交通路段施工实

行夜开挖昼复平。

五、施工在公示期限内完成;接到挖掘单位的合格竣工报告后7?10日内修复路面,达到路面平整,无

塌陷。

六、保持排水管道畅通,按国家规定每年疏通2至4次,达到污水无冒溢;发现或接到举报,24小时内组

织疏通。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养护服务承诺》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养护服务承诺。

推荐第3篇: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时间:2009-02-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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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23号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根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城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承担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四条

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市政设施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按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的有关规定将市政设施的各个单位工程向相应的管理部门分别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责任自工程项目移交之日起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另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的具体规定,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竣工后尚未移交给相应管理部门的市政设施,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可以约定保修期限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保修期限,但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竣工验收合格但存在要求整改事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参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该整改项目的保修期限从复查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排水井盖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其它各类井盖应当使用无回收价值的材料,统一规格,并与路面相协调。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市政设施因交通事故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对设施损坏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核算恢复市政设施所需的费用,并依法向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条

确需对城市道路实施挖掘的,应当在每年四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挖掘计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第十一条

春节、国庆节前七日及其节日期间和重大活动期间不得占道施工,已经开工的,应当暂时停止施工,恢复路面,紧急抢修管线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除外。

前款所称的重大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文件的规定实施挖掘,并按许可的时限及时修复道路及受损坏的附属设施。城市道路的修复必须符合现行城市道路养护和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

因占道施工行为造成市政设施或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线产权单位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第十三条

进行占道挖掘或其他可能危及道路地下设施安全的施工,应当提前知会相应的管线产权单位,施工时应当按规范要求留出安全间距。

第十四条

进行地下工程施工的,必须对原有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妥善保护。建(构)筑物、各类管线与排水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室外排水设置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除因技术要求或者建设条件限制外,新建城市道路原则上不设置架空管线。现有城市道路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实现管线下地。

第十六条

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井、检查井等设施的井面应当与路面持平,高差应当符合规范,发生沉降、缺损或者其设置影响交通和安全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已废弃的固定障碍物,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并按城市道路养护规范予以整修。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应当在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设施的井盖和井壁的明显位置,标明管理单位的名称和标识、标志。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的规定,实施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因工程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市政景观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城市道路照明和市政景观照明电源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施工,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试刹车、冲洗车辆或者擅自经营车辆维修业务;

(二)擅自拆除、更改城市道路设施;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燃烧杂物;

(四)其他损害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梁或者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公共场地;

(二)挖坑、取土、倾倒废土、乱扔垃圾等废弃物;

(三)未经批准依附城市桥梁设置管线;

(四)擅自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

(五)在桥梁安全保护区水域内停泊船只或者进行采砂、电鱼、捕捞、养殖作业;

(六)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及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七)其他损害城市桥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通过桥梁时,应当事先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的时间,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

第二十三条

雨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等市政排水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污水管道及其配套设施由污水处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各单位或者个人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排水支管,由接入单位和个人负责日常养护、维修。

第二十四条

凡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行使处罚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超出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文件规定的期限和范围挖掘城市道路,或者修复城市道路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市政设施或者其他管线损坏的,支付清理、修复费用,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承担代为清除、修复费用,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严重损坏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或地下工程施工未对原有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妥善保护,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

(二)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从事禁止的行为的;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禁止的行为的;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未按规定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或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的时间通过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9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2月2日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推荐第4篇:市政设施办法

1 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为提高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公共事业监督管 理体系,落实长效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舒适的环境,特制定考 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区市政设施养管

二、考核范围

市区范围指定区域内车行道、人行道、人行道侧石、排水管道、窨井井盖、桥涵等市政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及管理等。

三、

考核方式

1维修工程需由养管单位以流转单的形式上报市政处审核后, 方可组织实施。

2、市政处针对养管单位合同执行情况每月实施四次以上不定期 考核,考核扣分累加计算月考核分。

3、月考核分与月实结月养管经费挂钩。月考核分95分(含)以 上的全额支付;月考核低于95分高于85分(含),每少于95分0.1分扣除月度养管经费0.1%;月考核低于85分高于75分(含),每少于95分0.1分扣除月度养管经费0.2%;考核分数75以上的该月养管经费不予支付。

4、充分利用数字城管信息平台,12319”城建热线服务中心下

达任务,及时处理、反馈问题。及时处理、答复被新闻媒体曝光、被 投诉、被上级领导发现或批示件。加强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日及各项 创建活动的巡查、督查工作。

5、对养管单位日常养管的质量、安全和巡查工作及资料台帐进

2 行每月考核以及不定期的抽查。

6、对养管单位维修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质量问 题要求养管单位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养管单位负责。

四、考核内容

(一)

、车行道、人行道、人行道侧石、排水管道、窨井井盖、桥涵等市政设施的巡查

( 1 )

、区域内车行道、人行道、人行道侧石、排水管道、窨井井

盖、桥涵等市政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及管理。及时发现车行道、人 行道、人行道侧石、排水管道、窨井井盖、桥涵等市政设施的损坏情 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第一时间做好安全措施,及时上报市政处审 核后予以修复;

对区域内市政管理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及时发现, 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和处理; 对无法处理的,

与执法部门联系并及时上 报市政处。

( 2 )

、区域内车行道、人行道、人行道侧石、市政窨井井盖的日

常巡查、养护维修及管理工作,确保车行道、人行道、人行道侧石、窨井井盖、桥涵等市政设施无破损、无缺失。

( 3 )

、区域内市政排水设施日常检查、疏通以及清淤工作,确保 排水畅通,积淤不超过管道截面的 1/3 。

( 4 )

、区域内“数字城管”派遣案卷的处置工作。第一时间对派 遣案卷进行现场勘查,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好案卷的处置、延期以及 反馈工作。

( 5 )

、区域内台风、暴雨期间防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以及

市政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应按照市政处要求认真及时完成。

( 6 )、

系统掌握区域内市政设施具体情况, 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管 理和养护台帐制度,

认真做好台帐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按时报送相关

周报、月报、养护计划、养护工作报表、道路技术状况评定表。

( 7 )、

养管单位应加强承包区域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巡查, 每个标

3

段必须固定 10 人以上的巡查人员, 做到所有路段每天巡查 1 次以上,

重点路段适当增加巡查频率,做好巡查台帐记录。

(二)市政设施的维修

( 1 )

、养管单位针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道路破损、坑洞、沉降、

积水,人行道板缺失、松动等市政设施损坏情况,应及时制定养护维 修方案并上报市政处审核, 经审核后按照市政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养护维修工作。

( 2 )、

养管单位应对区域内市政排水设施实行动态管理, 系统的

掌握排水设施现状,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对堵塞、积淤市政排水 设施,及时做好疏通、清淤。

( 3 )、

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现场工作人员和过往车辆、群众的安

全,采取有效措施,使工程的实施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 采到威胁。

( 4 )

、养管单位在养护及维修作业过程中,应保持现场整洁。业 完毕后应及时清场,恢复道路原状。

推荐第5篇: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区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和推动发展区市政设施,加强区市政设施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现针对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区所有市政设施。

第三条######公司管理区内的市政设施。建设、规划、环保、电信、电力、邮政、自来 水、燃气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设施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施工、物种多样、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区内的市政设施道路路面清扫、保洁,绿化管护(草坪、花坛、绿篱)由####公司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区内的市政设施性质或者破坏绿化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或植被。

第七条、区内的市政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确需在区内的市政设施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如:管线安装、挖坑取土、引水埋管道等凡会造成区内市政设施范围内设施受损

(道沿、路面、井盖、植被等)或其他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都必须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监管、配套建设、加强养护的原则,按照以下环节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区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监察大队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定交付一定押金,押金由城建监察大队代收。

(四)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保质保量恢复原有市政设施,由城建监察大队监督,如不符合要求押金不予退还并将押金转交给###公司用于实施恢复市政设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行。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推荐第6篇:市政设施管理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总结

关于“镇江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目标责任书”

涉及我处内容工作汇报

城市道路长效管理工作是我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优化人居环境质量,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长久性工作。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 于城市长效管理的工作要求,确保城市长效管理涉及我处的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我处高度重视,成立了处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长效管理工作办法和考核办法,从组织上、制度上和措施上确保我处长效管理工作正常有效运行。现将2011年截止目前“镇江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目标责任书”涉及我处内容工作汇报如下:

一、在组织、制度、管理、考核等方面构建和完善专业管养格局, 推进道路长效管理,圆满地完成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任务。近年以来,在市政府有力推动下,我市多元化投资主体建设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陆续移交我处集中管养,“专业管养、长效管理”的格局基本形成。在管养范围扩大的同时,社会对市政养护寄予的希望也同步提高,尤其是市政府提出了“大城管”格局,对市政养护维修提出了更新、更高、更严的要求。根据主管局会议精神,我处确定了以推进城市道路长效管理为目标,以提高市政维养水平为主线,以“大城管”考核为推手的市政养护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了道路巡查、养护、考核及目标管理等四大保证体系的建设,为推进长效管理提供了保障。2011年1-11月份我处养护维修总量89711m,工作量1307.49万元。另外,今年我处精心组织人力、物力,出色地完成了涉及我处工作范围的相关文明城市创建任务。经过 1 2

努力,我处较好地保障了管养的城市道路路面无明显坑洼、路面破损能及时维修的工作成果。目前,我市道路完好率为95.4%。

二、在做好基本道路养护维修工作的同时,对照“镇江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目标责任书”涉及我处的重点内容重点对待,并高度重视不折不扣地完成工作任务。

针对市政道路挖、占行政审批管理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确保道路恢复及时,和道路挖占不影响交通畅通、百姓日常生活,我处对道路开挖后续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并严格予以执行,确保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顺利开展。

1、加强工作协调。与道路挖掘修复部门加强协调,对道路恢复任务不懈怠,放弃双休日休息,提前备好道路修复材料,确保道路恢复及时性,保证行人和行车安全。

2、加强动态信息监管。在针对管线抢修道路恢复管理工作中,我处要求全力配合管线单位,24小时随时待命,确保道路的及时恢复,保证行车行人的交通安全。

3、在实际管理中,实行人情化管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服务。行政审批后续管理中,我处要求查勘员做好道路开挖、修复过程的全控工作,即中心接受办件后,查勘人员及时到现场查勘,待行政审批办理完毕后,友情提醒用户在道路开挖过程中要做好安全施工工作,同时严格在许可范围内进行开挖,严格遵守许可期限,在开挖中期,查勘员及时到现场查看、督促,防止超挖超占现象,开挖后期提醒申请人是否需要办理延期许可,开挖结束后做到工完料清场

地清,并且要求施工渣土必须予以覆盖,并及时反馈信息,确保道路及时恢复。

特别是加强了我单位所属的市政建设工地的规范管理,按要求设置标准化封闭围挡,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和规范作业措施。如:在和平路和南门大街污水管道沟槽回填及路面恢复工程中,我处该工程项目组采用半幅施工、全封闭作业的方式,保障工程安全、有序及有效开展施工,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和社会效应。在丁卯桥路天桥路整治工程等工程中,我处工程项目组在工地上张挂各种标志牌,在路口及重要地段设置封闭维护,临时道路及时硬化和清洗,专人执勤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工作,规范施工工艺流程和施工作业程序和方法,受到建设方和监理方的好评。

三、认真负责地做好民心工程。

根据上年末的社区调查情况,了解道路等设施的动态病害及损坏情况,结合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提高道路设施的新功能,切实做好每年的民心工程——街巷改造工程和老小区整治工程以及积水区道路恢复工程。在现场调查踏勘的基础上,结合排水改造,认真做好道路施工方案。完成了城隍庙5号1-4栋道路、解放桥巷、丹阳码头等1.3万平方米街巷道路改造工程。解决了南门大街北片区、广东山庄2个老小区居民的道路出新问题。按时恢复了多处积水区开挖后的道路沟槽和控源截污道路改造工程。

四、对我市市区的桥梁加强了安全隐患监管,并做到重点和一般相结合。在每年开展全市桥梁普查的基础上,2011年技术经营科对南水桥、老新河桥等个别危险桥梁加强了监控并采取相应措施,目前南水桥已拆除重建、老新河桥已全面封闭。在文明城市迎检期间,我处组织科室管理人员利用

双休假日,定期巡查主城区的跨河桥梁,及时维修了塔影湖桥、中山桥、沧浪桥、金山桥的桥栏。重点对新新河桥等进行专门整治维修,确保安全使用。

五、保障我处管养的其它市政设施完好,促进我处管养工作全面展开和完成。如:对交通隔离护栏的管养方面,我们基本保证了道路交通隔离护栏的完好和整洁,对解放路路段交通隔离护栏进行了重点专门的出新和维护。

我处在实施城市道路长效管理的过程中,我处各部门和基层单位如生产科、路桥公司、市管所和沥青加工厂等克服了人手紧、工作责任大、工作范围广的困难,高效率、高标准地完成我处自查和主管局要求整改的城市道路长效管理的维养任务。我处将继续发扬积极努力的工作态度,切实增强推进市政设施长效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设施监管和养护,总结我处在长效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积极构建明年长效管理工作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处长效管理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进一步提升文明城市管理水平,在我市长效管理总体工作总部署和总任务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多做贡献。

镇江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2011年11月24日

推荐第7篇: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案)》,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修订案)》的决定(草案)

(2005年9月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案)》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河道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设施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同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利、工商、环保、绿化、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的养护实行市场化运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财政资金安排的市政设施养护、运营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选择养护、运营单位。

第六条市政设施养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或合同,对市政设施经常观测,定期检查,及时养护、维修,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确需封锁城市道路、桥涵、河道进行养护维修的,应当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封路、封桥、封航信息。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对保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市政设施技术状况和养护运营水平评价体系,并依据评价结果,以及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和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改善规划和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记手续。 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其他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养护、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市政设施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接收管理单位办理工程交接。不符合建设质量标准和建设内容的工程应当在整改合格后,方可由接收管理单位接收。

第十三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配套市政设施及其与外部市政设施衔接部分,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城市公交、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广告设施等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种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并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其养护、维修和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已建成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论证,并经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超过原设计标准使用市政设施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论证,并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利用市政设施用地设置的公用停车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为准。

规划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与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其相应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标准管理和养护,确保其完好,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按有关规定已完成征地拆迁但暂不实施建设的城市道路用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范围告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由征地单位负责临时绿化或硬化,并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待道路施工时,无偿交给建设单位施工。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各类管线检查井(孔)、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发生沉降、缺损或其设置影响交通和安全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清除;已废弃的固定障碍物,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并按标准予以修复道路。

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渗漏等情况损坏道路或可能损坏道路的,其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衔接应当平顺。最外股铁轨2米以外路面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冲洗机动车辆;

(四)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五)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六)擅自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七)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辟建市场或设摊营业;

(九)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十)擅自修筑或封闭道路出入口或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

(十一)擅自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十二)擅自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设置停车泊位、停车场;

(十三)移动或毁损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十四)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禁止占用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凡经批准设置的停车泊位,设置单位应当对其地面进行硬化。

第二十一条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设施上增设、迁移交通设施、管线等各种公共设施,影响城市道路设施完好使用的;

(二)城市公交站点的设置或移位。

前款规定的设施在城市道路扩建、改建、维修时,应当予以及时拆除、迁移。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准擅自变更;

(二)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许可证,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

(三)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除紧急情况外;

(四)挖掘道路时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在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施工的,应当在夜间进行,白天应当恢复交通;

(五)挖掘道路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挖掘或修复路面,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六)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七)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按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

(八)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原状并及时报告批准单位验收;

(九)因特殊情况批准部门需提前中止占用道路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腾退;

(十)铺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施工等先进技术。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线突然发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抢修的,可先行施工,但应当同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情况,并在故障发生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按违法挖掘道路处理。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对城市道路有直接危害的车辆或者超过城市道路承载能力的车辆需通过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按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桥梁(含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述构筑物的主体及其附属设施和桥梁、涵洞的投影空间为城市桥涵设施管理范围。 第二十八条城市桥涵应当保持牢固、整洁、完好,确保安全。

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附设于桥涵的各种设施,保证桥涵的结构稳定和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与桥涵相联接的通道,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建成后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在城市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倾倒废土垃圾等废弃物;

(二)擅自依附桥涵设置管线;

(三)擅自进行施工作业、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

(四)擅自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五)设摊经营、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擅自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桥涵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七)撞击损坏桥涵设施;(八)损坏保护隧道的植被;

(九)在桥面上、涵洞或隧道内设置停车泊位;

(十)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或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十一)其他侵占、损害桥梁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爆破、采石、取土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先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还应当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车辆、船只和飞行器通过桥涵,应当严格遵守限载、限高、限宽、限速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车辆、船只和飞行器通过桥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按批准部门指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并按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一)车辆总重量超过桥涵限载规定;

(二)车、船装载不可分割的大型物件超过桥涵限高、限宽规定;

(三)车辆的通行对桥涵构成直接损害;

(四)飞行器穿越桥涵。

第三十四条需要依附桥涵设置各种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桥涵扩建、改建、维修时,应当及时拆除、迁移。 第三十五条需要临时占用桥涵设施及其净空施工作业、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能影响道路通行或通航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五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各类雨水口、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沟、排水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至5米,路边排水沟及其护坡两侧各1至3米,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

排水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第三十七条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三十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机电设备运转安全正常。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其产权单位或养护单位应当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及时疏通或抢修。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当按设计要求进行污水处理,按照国家或地方标准达标排放,污泥处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城市排水应当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有条件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排水用户应当纳管排放污水。 第四十条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排水管(沟)、检查井上凿洞、接管或者穿设其他管线;

(二)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

(三)损坏、移动井盖、井座;

(四)擅自搭建建筑物、堆放物品、打桩、埋设杆线、挖坑取土;

(五)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六)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

(七)其他侵占、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凡需使用城市雨水管道排放雨水或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在排水工程施工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接管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要求接管施工。

排水工程完工后,属排放雨水的,即可开通使用;属排放污水的,应当取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按其规定的要求临时排放污水,并在规定时间内,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水质合格后取得排水许可证。

已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尚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排放标准。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不符合纳管标准的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四十三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对各接管排污单位和个人实施水质监测,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需经处理才能达标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入污水管网前安装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备,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传送相关的技术数据。

被监测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逃避监测。

第四十四条需迁移、改建排水设施或者因工程建设影响排水设施使用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排水畅通。

第六章城市河道设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河道设施系指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堤坎、泵站、引水渠、溢洪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管理范围,以河道设施规划用地红线为准;规划尚未实施的,以现有河道设施用地为准。

按照城市河道管理标准整治的河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接收管理。 第四十六条城市河道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整洁、有效、安全。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实施河道配水方案,协同环保部门进行河道水质监测和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在城市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河道设施;

(二)倾倒垃圾、废料、泥沙等废弃物;

(三)擅自从河道取生产经营用水;

(四)擅自向河道排放污水或设置和扩大雨水污水排放口;

(五)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损毁水工程设施和防讯设施以及水文监测设施;

(七)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其他侵占、损害河道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河道设施的,需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领取许可证。临时占用、施工完毕后,应当按期恢复河道原状。

第四十九条需直接或间接向河道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环保部门批准并领取许可证。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排放标准。设置和扩大污水排放口,在向环保部门申报前,应当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条产权单位应当对在城市河道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构筑物及其设施定期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设施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一条对于壅水严重的原有桥涵、过河管道,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扩建;未改建、扩建的,有关部门在汛期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对于城市河道内的各种阻水设施,各有关单位在汛期前应当采取迁移和拆除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二条在汛期,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防汛预案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城区防汛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十三条城市河道应当定期清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河道清淤计划,并纳入年度市政设施改善计划。

第七章市政设施经费管理

第五十四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的市政设施,其管理、改善、养护、维修、应急处置经费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五十五条占用、挖掘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市政设施费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用于市政设施的管理、建设、改善、养护、维修和应急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政设施管理中确需收取的其他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损害市政设施和影响市政设施安全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实施代整治,费用由行为人承担。行为人无法确定的,有关整治费用由财政资金安排。

损害市政设施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金额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工程定额、实际损害情况核定,由市政设施的接收管理单位收取,用于市政设施的修复、维护。

第五十八条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不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挖掘工程完成后不按规定回填夯实,或占用、挖掘结束后不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采取强制封堵措施,封堵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或穿设其他管线;

(二)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

(三)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排放污水,或者擅自设置和扩大雨水、污水排放口;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水或者未按排水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水。违反前款第

(四)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吊销其排水许可证。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

(二)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三)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挖坑取土,倾倒废土、垃圾等废弃物;

(四)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

(五)擅自修筑或封堵道路出入口或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

(六)损坏保护隧道的植被。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

(三)在桥梁上和地道内设摊经营;

(四)损坏、移动井盖、井座;

(五)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堆放物品、埋设管线、挖坑取土;

(六)在城市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料、泥浆水等废弃物;

(七)移动或毁损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涵内设置停车泊位、停车场。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二)擅自依附桥涵设置管线;

(三)将泥沙、水泥浆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四)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危害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道路、桥涵上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桥涵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辟建市场;

(三)撞击损坏桥梁;

(四)将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五)向河道内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损毁水工程设施和防汛设施以及水文监测设施;

(七)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或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八)擅自在道路、桥涵、河道设施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九)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打桩。

第六十四条违反规定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或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可将车辆拖离现场,但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其他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责令行为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经劝阻不停止、不改正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暂扣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工具和物品,直至当事人改正为止。

第六十七条在汛期,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防汛需要,对在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的阻水设施,进行强制清除。

第六十八条因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修、运营失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向有关机关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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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摘要)

(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公共安全,营造宜居环境,保障城市健康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国防、防洪等其他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行业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的直接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工作。

建制镇的市政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城乡规划、建设、园林、水利、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注重保持传统风貌,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

修改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七条 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照城乡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互相衔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书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防洪、通信、园林绿化和道路交通管理等公共设施专业规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业规划互相协调。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加强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保证市政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依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投标。

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用养护维修设备。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各自管理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前的养护维修。

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五条 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油气加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应当符合养护规范,保证公共安全。对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单位自发现之日起,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充、修复或移除。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臵规范的警示标志,标明修复期限,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施工现场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位于繁华地段、窗口地区主干道的重大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要避开交通高峰期。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设施占用、挖掘,加强养护维修,保证道路设施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冲洗机动车或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

(二)测试刹车;

(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

(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

(五)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

(六)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

(七)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八)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不得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臵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臵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设施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按照城市道路设施的管辖权限报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法定重大节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新开挖城市道路设施。已经开挖的,应当停止施工。

埋设地下管线等符合非开挖条件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能够结合施工的,应当交叉合并施工,减少对城市道路设施的挖掘。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预埋地下管线,建设综合管沟,禁止设臵架空管线。旧城改造时,管线单位应当与道路改造、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挖掘计划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道路设施养护维修需要统一制订并公布年度挖掘计划。

城市道路设施大修改造应当纳入年度挖掘计划,大修改造时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通报各相关单位;有管网建设需要的,应当同步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涉及消防、园林绿化以及电力、通信等设施的,还应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设施产权单位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费用的收取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提交申请书、施工方案和拟施工范围示意图;因管线建设、道路改建及大型工程建设申请挖掘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施工设计图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占道平面图。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臵公示;

(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

(三)挖掘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并设臵安全警示标志;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

(五)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应当保持规范、整洁;

(六)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时,应当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二十七条 因紧急抢修供水、供气、供电、通信、轨道交通等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立即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并且自挖掘道路设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补缴挖掘修复费。

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责任人在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一)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设施上增设、迁移交通设施、管线等;

(二)设臵和移动城市公交站点、站台、亭房等。

前款规定的设施在城市道路设施扩建、改建、维修时可以一并建设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予以一并建设。

第三十条 城市快速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应当遵循减污、分流和集中处理的原则,规范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第五十四条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原有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保证排水畅通和设施安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淤疏浚。

第五十五条 重要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区为沟(河)渠岸墙、堤脚两侧外五米、检查井外沿三米内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安全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损坏、盗窃排水设施;

(二)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压排水设施;

(三)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倾倒垃圾、废渣、餐饮油污及其他杂物;

(五)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

(六)雨水、污水管道混接;

(七)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自建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或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占(跨)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接改沟许可。

第五十八条 申请接改沟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施工设计图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九条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从事制造、建筑、餐饮、娱乐、医疗等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城市排水许可。未依法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居民生活用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不需要取得城市排水许可。

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十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六十一条 对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推广采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实现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高效、节能、环保。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臵广告、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线(缆)、电力线(缆)及安装其他设施;

(三)围圈、占用城市照明设施;

(四)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搭设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

(五)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

(六)损坏、盗窃城市照明设施;

(七)其他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占用或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拆迁、还建费用。

第六十四条 工程建设施工影响城市功能性照明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安装符合城市照明设施技术规范要求的临时照明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恢复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

第六十五条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进行处理。联系方式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第六十六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园林等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景观性照明设施的设臵规划和规范。

设臵城市景观性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设臵规划和规范,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

城市景观性照明设施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

(四)、

(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

(二)、

(五)、

(六)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

(四)项规定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五十六条第

(一)、

(三)、

(四)、

(七)项、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

(一)、

(三)、

(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

(一)、

(二)、

(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

(二)项、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以及第五十六条第

(五)项的违法行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代为修复、正位或者补缺,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设臵城市公共停车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已设臵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市政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并督促各责任单位及时维护市政设施,确保市政设施完好。

市政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市政设施具体包括以下公共设施:

(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步行街、广场、路肩、路面、路基、路堤、路边坡、路边沟、道路护栏、人行天桥、路名牌及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以已实施的道路规划控制线为准;道路两侧修建有建筑物的,以沿道路两侧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车行道、人行道为准;城市快速路的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市桥涵设施,包括跨江大桥、跨线桥、立交桥、高架桥等桥梁和涵洞、隧道、地下通道及附属设施;

(三)城市公共停车场,包括对外经营的为机动车、非机动车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露天、室内停车场所;

(四)临时占道停车点,是指占用城市道路设臵的临时停车位;

(五)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排水沟渠、泵站、检查井、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

(六)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不售票公园、建(构)筑物外立面、绿地和喷泉等处的功能性和景观性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推荐第9篇:市政设施的接驳

市政设施的接驳

市政设施的接驳

一、概述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立项,列入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后,即可与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热电公司、煤气公司、市政养护部门进行接触商洽,起草协议,办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污的手续,并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此外,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还会涉及到道路挖掘和道路占用等方面的问题,在此一并说明。

二、实施程序

1.与自来水设施的接驳

(1)承办部门:济南市自来水公司

(2)申报资料:①用水申请报告;②总平面图;③施工现场周边地形图。

(3)申办程序:①用水申请报告,到生产技术科办理申请开户手续;②申请手续批复后,到规划设计室办理勘察、设计事宜;③签订协议并缴纳自来水增容费、勘察设计费。④等待工程公司安排施工。

(4)办结时限:执行双方协议的有关规定。

(5)收费标准:用于销售的房屋所用水表按生产标准收取增容费,自来水公司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体量,配备总表,收费标准以总表表径的大小确定。

详见附表三;勘察费50元/表;设计费可协商解决,自来水公司内部标准为取接水工程造价的4.5%;施工费用按自来水工程公司出具的施工结算值计取。

(6)应注意的事项:①开发商用于居民回迁的水表按生活标准收取增容费;②批准开户的用户申请只在当年有效,跨年度的需重新办理申请;③对用户规定:一个门牌号只能装一块水表,楼房住房只能以单元为单位安装水表;④由自来水公司总水表供水的用户,以进户总水表为界,水表以外的管道及设施归自来水公司负责维护、管理;水表以内的管道及设施归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⑤对进户总水表及表井,用户有责任进行保护。

2.与天然气(管道煤气)系统的接驳

(1)承办部门:济南市管道煤气公司

(2)申报资料:①申请开户书;②标准层1:100平面图、剖面图;③1:500地形图及用气建筑2个坐标高程点(市测绘院测定的坐标高程点)。

(3)申办程序:①申请报告,注明开户的地址、用气性质、户数、联系方式,到用户处理处办理申请开户手续;②完成开户手续后,签订天然气(管道煤气)工程协议,由煤气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和设计;③工程施工由煤气公司负责,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④工程竣工后,由管道煤气公司安检人员进行通气点火。

(4)办结时限:执行双方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

(5)收费标准:开户费:1980元/户,另外还有总额约为50元/户的点火通气费和保险费。此费用通过协商可减

免。

3.与供电系统的接驳

(1)承办部门:济南市供电局

(2)申报资料:①项目的立项批文;②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③按市供电局规定的格式填写的用电申请。

(3)申办程序:到市供电局服务大厅提交用电申请及其它申办资料,办理手续。签订供用电合同(协议)签约、缴纳相关费用。

(4)办结时限:

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确定供电方案,在下列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①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五天;②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十天;③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④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二个月。

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用户对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双方可再行协商确定。

(5)收费标准:

新装增容供电工程贴费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向市供电局缴纳供电贴费。

2002年初,国家计委经贸委联合下文取消供(配)电工程贴费(参见《供电行业信息》第182期,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供电分会秘书处编),济南市供电局目前的做法是对10KVA以下的,全部取消;10KVA以上,全部缓交;特殊用户(双电源、临时用电)须与市供电局签订协议,待正式文件下来后,再按规定执行。

(6)应注意的事项:①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开发商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②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交纳供电贴费并受电工程开工日为止。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注销。用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4.与供热系统的接驳

(1)承办部门:济南市热电公司各区分支机构

(2)申报资料:申请报告,注明开户地址、建筑面积、居住户数等指标。

(3)申办程序:①提出申请报告;②经热电公司同意后,与热电公司签订协议。

(4)办结时限:视协议谈判情况而定。

(5)收费标准:采暖开户费该费用由区域供热公司收取,按建筑面积计,110元/平米。该费用的标准与区域供热公司有协商的余地。

5.与市政排污系统的接驳

(1)承办部门:济南市城管局养护处

(2)申报资料:给排水施工图

(3)申办程序:执图,到城管局养护处办理审批手续。审批结束后,由城管局组织施工。

(4)办结时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5)收费标准:接入市政管网的费用,视具体情况而定。

(6)应注意的事项:该部门执行规章有弹性,收费标准可与其商洽。

6.道路占用审批手续

(1)承办部门:济南市城管局市容处(2)申报资料:①临时占用主、次干路审批表一式五份;②位置示意图;③平面图;④临时设施效果图一式二份。

(3)申办程序:①需要占用主、次干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应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占用的,申请人持批准书及申报材料到市城管局办理审批手续;②需要占用主、次干路以外城市道路的,到区建委办理审批手续;③需要占用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绿地的,按道路分类直接到市城管局与区建委办理手续;占用道路绿地的,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4)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7.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1)承办部门:济南市城管局市容处

(2)申报资料: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②施工图纸;③其它有关文件。

(3)申办程序:①需要挖掘主、次干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应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意挖掘的,申请人持批准书及申报材料到市城管局办理审批手续;②需要挖掘主、次干路以外城市道路且面积小于50M2的,到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③需要挖掘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绿地的,应向市城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按道路分类直接到市城管局与区建委办理手续。挖掘道路绿地的,还应按有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4)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推荐第10篇:市政设施巡查管理制度

市政道路维修巡查管理办法

为确保开发区市政道路的完好率和正常使用功能,配合养护部门及各产权单位共同搞好市政道路管理和正常维修养护工作,须及时掌握市政道路运行的现况,要求市政设施巡查队对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市政设施进行每日巡查工作。为搞好市政设施巡查队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充分发挥巡查队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

1.实现“道路平整、设施完善”的总目标和市政道路完好率管理;

2.树立为社会服务的精神,为市民大众提供安全、功能完善的市政设施;

3.为实现“市政设施维护失责投诉为零”的目标而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二、工作任务

1.对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市政设施进行每日往返巡查工作,并确保全年节假日的正常巡检工作;

2.对日常巡查工程中得到的资料进行记录、处理、整理、分类和归档,及时报送至养护部,由养护部负责实施处理;

三、维修巡查范围

1.负责全区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市政道路维修巡查工作。包括:市政管理红线范围以内已接管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

2.附带巡查公司管养范围内的设施井盖,如污水井、雨水井、雨水筛盖等。

四、维修巡查内容

路面破损、沉降、坑洞、侧平石缺损、人行道破损、下沉、伸缩缝损坏等。

五、道路维修标准 1.道路设施维修:

1.1车行道的养护维修包括路基、路面等。1.1.1 路基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1 对翻浆路段应及时处理或抢修,减少对行车的影响。 1.1.1.2有翻浆迹象的路段,应挖补翻浆土基,可换填水稳定性良好的材料,压实后重铺路面。

1.1.2 路面养护维修包括水泥混凝土路面及沥青路面的养护维修。 1.1.3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1及时清除路面泥土、石块、砂砾等杂物,严禁在路面上拌合砂浆或混凝土等作业。

1.1.3.2及时清除嵌入接缝内的杂物、填弃或更换填缝材料,以保持伸缩缝的功能。

1.1.3.3 路面填缝料应在雨季到来前及冬季降雪前更新完毕,防止雨 (雪)水渗入。

1.1.3.4 水泥混凝土路面出现裂缝,坑槽,错台,破碎,表面剥落,翻浆等应及时维修,保证原路面的结构标准,不降低原结构强度; 1.1.4沥青混凝土路面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1.4.1沥青路面必须进行经常性和预防性养护。当路面出现裂缝、松散、坑槽、拥包、啃边等病害时,应及时进行保养小修。 1.1.4.2沥青路面维修边线、纵横缝接茬宜使用机械切割。 1.2人行道设施标准:

1.2.1人行道及侧石顶面平整,无积水。

1.2.2人行道铺装及侧石应牢固稳定,人行道砖间缝宽及相邻高差应符合要求。

1.2.3人行道纵横坡应符合设计要求,侧石外边线直顺。1.2.4人行道铺砌砖(石)及侧石完整。 1.2.5树池位置正确。

六、道路巡查标准

道路设施巡查:主要为机动车巡查和步行巡查。巡查实行分区块巡查制度,巡查按各组制定的路线图进行; 巡查:主要负责市政设施巡查工作,主干道巡查频率确保一天一次,各区块在建项目周边路段重点巡查,雨污水检查井及预留井、雨水口检查频率确保每天一次,确保20km/人/天,192.8元/人/天,,每天5人巡查,计964元/天;

六、岗位职责 1.巡查队分管副主管

负责队内全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和安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每月组织业务工作学习、例会一~二次,审核每天的巡查资料,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条巡查线路,根据《市政设施巡查记录表》的资料和现场巡查,编制初步的月度“道路正常养护小修计划”;负责监督巡查工作的纪律情况,及时汇报发现巡查员工作过程中的存在问题,确保巡查队工作正常运转。

2.各职能组

包括巡查覆盖、截污纳管、违章处理、养护核量,按制定的小组搞好本组内的各项工作,记录每天的巡查资料和负责传送至养护部分管副主管;

3.资料员

负责整理每日的《市政设施巡查录表》、《井盖覆盖汇总表》等资料分类归档;

七、巡查员注意事项

1.在巡查工作中,巡查人员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和佩戴工号牌,按照规定的交通工具和制定的巡查路线进行巡查,端正工作态度,尽职尽责,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2.巡查人员对本人负责巡查路段的市政设施进行每日往返巡检,并做好详细的“巡查工作记录”作为填写《市政设施巡查记录表》的依据,以备随时检查;

3.发现危急情况(如排水、供水等井盖丢失、路面严重下陷等)应立即打电话通知有关维修养护职能部门,并尽能力做好警示标志,如情况特别严重,应立即报告巡查队分管副主管或养护部领导; 4.巡查人员须每天下午按时回办公室集中报到,将巡查结果分类作详细填写,表达内容要准确、清楚,交由分管副主管审核;

5.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八、责任界定

1.因以下原因被投诉不属于失职:

(1)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各类设施被基建或建筑工地长期占用、失养失修,已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而处理未果的;

(2)市政设施受损(如路面破损、水浸路面等)未超过24小时或已检查发现并报告;

(3)属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各类井盖缺失、破损,在一小时内覆盖并出具处置图片资料台账后,再次缺失或破损造成的后果;

(4)市政设施功能受损较大,已向上级书面报告而未确定处理方案的。

2.失职与否由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后报公司领导班子确定。

九、备注

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湖南省湘易嘉业建设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5日

第11篇: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8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和河道设施。

其他市政设施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建成区、县级市城市建成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本市其他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宁波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主管部门。

市和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规划、工商行政、水利、物价、环保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设施可以按规定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阻止、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市政设施建设、养护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工程在设计、会审时,必须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市政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承担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条市政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市政设施工程设计、施工技术规范。

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第十一条市政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道路、桥涵、排水、道路照明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道路、桥涵、排水、道路照明等设施如需移交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施工质量标准,提供必要的运行、维修条件。

第十三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对市政设施进行检查、养护、维修。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

第十四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在发现或接到有关市政设施缺损的情况和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维修,确保市政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经费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沟、广场、停车场以及窨井盖、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

(二)直接在路面上焚烧物品或拌合、存放砂浆和混凝土等;

(三)冲洗车辆和作修车场地;

(四)堆积和晾晒物品;

(五)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设置灯箱、旗杆、标志等设施;

(六)移动和拆毁窨井盖、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七)运载的货物拖刮、污染路面或用重物撞(捶)击路面;

(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八条机动车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行道临时行驶、停放机动车的,必须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因特殊情况确需横穿或短距离行驶的,事先须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车速行驶,如损坏道路及其他设施应当予以赔偿。

军用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置永久性道口、临时性施工通道口或改变道路结构。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报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动工。

依附于城市主要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准擅自变更;

(二)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明显标志;

(三)在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施工的,应在夜间进行,白天恢复交通;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应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五)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工程完成后,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

(七)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并及时报告批准部门验收;

(八)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因特殊情况决定中止占用道路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腾退。

第二十三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并严格按批准的平面位置和控制标高施工。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专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须经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占用或者挖掘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道路占用费或者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四章城市桥涵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包括连接城市道路的桥梁、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涵洞及桥名牌等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测桥涵质量变化情况,积累资料,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城市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在桥面上试刹车或停放;

(二)在桥面上堆放、晾晒物品或进行施工作业;

(三)在桥下停泊船只;

(四)其他损害、侵占桥涵的行为。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依附城市桥涵设置管线或其他挂浮物。

第三十一条车辆、船只通过桥涵时,应当遵守限载、限速、限高、限宽等规定。

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及其他各种重型特种车辆需要通过桥梁的,须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采取防护措施后按批准部门指定的时间、方式通行。

军用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桥梁上下游安全距离内不得进行爆破、挖掘、取土等危及桥梁安全的作业。第五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明沟、暗渠、出水口、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其他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城市排水设施的畅通、完好,发现堵塞、损坏时,应当及时疏通、修复。

第三十五条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压、堵塞、损坏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排水管网覆盖面上植树、打桩、埋设线杆及其他标志物、挖坑取土;

(三)在排水设施的安全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设置有碍管道维修的设施;

(四)将垃圾、粪便、泥浆等废物倒入、扫入雨污水管道、检查井内;

(五)向排水设施内排放含有易沉积物的废水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液体;

(六)其他损害、侵占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移动公用排水设施或改变排水流向。确需改动排水设施的位置或改变排水流向的,须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改动单位出资修建。因施工损坏排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予以修复或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保护排水设施。其工程管线与排水管道交叉或近距平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施工。

第三十七条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险情进行抢修时,排水设施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按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或暂停排水。

第三十八条城市排水必须纳入城市排水设施。尚未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地方,应当制定规划分期建设。

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制度。

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将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持规划部门批准文书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城市建设规划,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四十一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排放标准。

排放超标污水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水户排放的水质实施监测。

第六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停车场、街头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占用道路照明设施;

(二)私自接用或关闭道路照明电源;

(三)在路灯专用地下电缆或管道上挖掘、钻探、打桩、堆压物品;

(四)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管线或安装其他设施;

(五)在照明设施周围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损坏、侵占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进行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建设住宅小区道路时,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章城市河道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河道设施是指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的护岸、排涝泵站、沿河栏杆、碶闸等设施。

第四十八条城市河道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挖掘河道设施;

(二)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和其他有害有毒物品;

(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损害、侵占河道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在城市河道两岸规划控制范围内不得随意设置各类设施。确需设置有关设施或临时占用的,须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到其他管理部门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临时占用、施工完毕后,应当按期恢复河道设施原状。

第五十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

有关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市政设施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市政设施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图纸的。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五十二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未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不按技术标准实施养护、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确因养护、维修单位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损害行为,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十七条破坏、盗窃市政设施,阻挠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殴打、辱骂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1994年6月3日发布的《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12篇:市政设施巡查管理制度

杭州和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市政设施巡查管理制度 为确保开发区市政设施的完好率和正常使用功能,配合养护部门及各产权单位共同搞好市政设施管理和正常维修养护工作,须及时掌握市政设施运行的现况,要求市政设施巡查队对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市政设施进行每日巡查工作。为搞好市政设施巡查队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充分发挥巡查队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

1.实现“道路平整、排水畅通、桥梁牢固、设施完善”的总目标和市政设施完好率管理;

2.树立为社会服务的精神,为市民大众提供安全、功能完善的市政设施;

3.为实现“市政设施维护失责投诉为零”的目标而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二、工作任务

1.对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市政设施进行每日往返巡查工作,并确保全年节假日的正常巡检工作;

2.对日常巡查工程中得到的资料进行记录、处理、整理、分类和归档,及时报送至养护部,由养护部负责实施处理;

三、巡查范围

1.负责全区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巡查工作。包括:市政管理红线范围以内已接管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桥梁和涵洞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占绿管理以及各类违反《新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理工作;

2.附带巡查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其他各产权单位设施井盖,如电力、电信、通讯井盖等。

四、巡查内容

路面破损、沉降、坑洞、侧平石缺损、人行道破损、下沉、伸缩缝损坏、栏杆缺损、井盖丢失、排水设施损坏、污水溢流等、园林绿化的缺损、死株、树木倾倒等。

五、巡查方式

1.道路设施巡查:主要为机动车巡查和步行巡查。巡查实行分区块巡查制度,巡查按各组制定的路线图进行;

机动车巡查:主要负责快车道、慢车道的市政设施巡查工作,主干道巡查频率确保一天一次,次干道和小区道路巡查频率确保两天一次,各区块在建项目周边路段重点巡查,雨污水检查井及预留井、雨水口检查频率确保每天一次;

步行巡查:步行巡查为公司管养范围内的示范街、严管街;

2.桥梁设施巡查:主要是对公司管养范围内的桥梁设施的检查工作,检查频率为每桥每周一次。

六、巡查资料的填写与处理

对巡查中发现的违章现象,及时填写违反《新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行为现场处理单(详见附件1)。其它市政设施的正常破损,根据损坏程度,将设施的损坏分为若干种类型,并对应有若干种《市政设施巡查记录表》。巡查人员完成当日任务后,根据“巡查工作记录”填写《市政设施巡查记录表》(详见附件2)。资料员把当日的巡查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经审核后转送至养护部区块管理员。

七、岗位职责

1.巡查队分管副主管

负责队内全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和安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每月组织业务工作学习、例会一~二次,审核每天的巡查资料,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条巡查线路,根据《市政设施巡查记录表》的资料和现场巡查,编制初步的月度“道路正常养护小修计划”;负责监督巡查工作的纪律情况,及时汇报发现巡查员工作过程中的存在问题,确保巡查队工作正常运转。

2.各职能组

包括巡查覆盖、截污纳管、违章处理、养护核量,按制定的小组搞好本组内的各项工作,记录每天的巡查资料和负责传送至养护部分管副主管;

3.资料员

负责整理每日的《市政设施巡查录表》、《违反条例处置单》、《井盖覆盖汇总表》等资料分类归档;并负责与外单位(如:96

110、110台、电信、供电等)的联络和巡查队的内勤工作。

八、巡查员注意事项

1.在巡查工作中,巡查人员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和佩戴工号牌,按照规定的交通工具和制定的巡查路线进行巡查,端正工作态度,尽职尽责,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2.巡查人员对本人负责巡查路段的市政设施进行每日往返巡检,并做好详细的“巡查工作记录”作为填写《市政设施巡查记录表》的依据,以备随时检查;

3.发现危急情况(如排水、供水等井盖丢失、路面严重下陷等)应立即打电话通知有关维修养护职能部门,并尽能力做好警示标志,如情况特别严重,应立即报告巡查队分管副主管或养护部领导;

4.巡查人员须每天下午按时回办公室集中报到,将巡查结果分类作详细填写,表达内容要准确、清楚,交由分管副主管审核;

5.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九、责任界定

1.因以下原因被投诉不属于失职:

(1)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各类设施被基建或建筑工地长期占用、失养失修,已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而处理未果的;

(2)市政设施受损(如桥梁栏杆被撞、路面破损、水浸路面等)未超过24小时或已检查发现并报告;

(3)属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各类井盖缺失、破损,在一小时内覆盖并出具处置图片资料台账后,再次缺失或破损造成的后果;

(4)市政设施功能受损较大,已向上级书面报告而未确定处理方案的。

2.失职与否由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后报公司领导班子确定。

十、工作依据

《新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十一、备注

本制度由公司养护部负责解释。

第13篇: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1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5年12月24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1997年11月1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汛和道路照明设施。

第三条 在苏州市区和县级市、镇的建成区内使用和维护、管理市政设施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苏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市政设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市政设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环保、邮电、供电、交通、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政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市政设施的专业规划;

(三)负责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受理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

(四)制定市政设施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制定、实施有关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目标。

第六条 市政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组织社会集资,接受海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以及利用外资。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的,由损坏者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工程定额和实际损坏情况核定。对维护市政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八条 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公共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道路规划红线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筑线为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必须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设计文件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交付单位将工程设施、有关技术基础资料及时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对交付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交付单位应当履行国家规定,按照合同内容,实行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巡视查勘,及时养护维修,保障其功能完好。 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行人、行车安全。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发现道路窨、边井盖及路名牌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安全措施。

城市道路(含其它市政设施)维修作业车,使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统一标志,维修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十一条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和建设单位自建的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监督。无养护维修能力的,可委托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养护维修,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专用道路和建设单位自建的道路,与社会共用的,产权已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于飞扬的物品及垃圾等废弃物;

(二)封闭、占用道路、广场和市政留用空地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损毁窨、边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开设车行坡道或开辟进出单位道口;

(六)在路面埋设地锚,进行焊接、切割、破碎金属、抛卸重物等作业;

(七)其他损坏、污染、侵占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设施。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双方批准文件和收费凭据核发《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第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设置防护设施,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期满,应当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城市道路的原状,损坏的应当修复赔偿,并向发证部门申请查验后注销《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需要在城市道路上破路立杆、设亭、安置交通设施、设置垃圾箱、移建公交站台和社会车辆候车站的,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要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非开挖不可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加收一至三倍的路面修复费。

第十七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开掘道路许可证》。

第十八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挖掘现场悬挂《开掘道路许可证》,按证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二)挖掘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夜间设置安全警示灯;

(三)横穿主干道的挖掘施工,必须在夜间进行,挖掘单位应当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交通秩序;

(四)挖掘施工与地下相邻管线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五)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报告其主管机关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填没;

(六)挖掘路面所产生的渣土,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运干净。

第十九条 电力、电讯、煤气、给排水等地下管线突然发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抢修的,可先行施工,但必须及时向市政设施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安排路面挖掘工程的修复与验收,注销《开掘道路许可证》。 道路修复必须在三在内完成。纵向挖掘道路超过三百米的应当分段施工,七日内修复。

第二十一条 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商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桥涵包括桥梁(含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涵洞、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管理包括桥涵前后及河道上下游各三十至六十米范围内的设施和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观测、检查桥涵内部结构的变化情况,及时维修,保障通行安全。 桥涵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即设立危桥(涵)标志牌;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封桥(涵)措施,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发布封桥(涵)通告,组织危桥(涵)抢修。如需断航,应当向港航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发布断航通告。

对各类古桥的维修与改建,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保持风貌、原样修复的原则。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桥,其维修方案应当报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设有限载、限高、限宽、限速标志的,应当按标志规定行驶;

(二)装载超重、超高大件或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辆过桥涵时,应当事先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或消防)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指定时间、方式通过;

(三)船只在桥梁下通过时应当谨慎行驶,不得碰撞桥梁设施。损坏桥梁设施,肇事者应当主动、及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港航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及时维修;

(四)除摩托车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在石板桥上通行。第二十五条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桥面上停车(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除外)、试刹车;

(二)利用桥梁设施设置广告和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

(三)在重要桥梁设施上架设压力在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四)刺划、砍击桥涵和拆毁、移动桥涵标志牌、铭志牌;

(五)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桥梁引道、边坡挖坑取土,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七)擅自在桥涵构件上钻孔打眼、铺设管线;

(八)擅自在桥下停泊船只、装卸货物。

第二十六条 需要依附桥涵铺设管线和临时占用非交通桥孔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停泊船只的,必须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排水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机电设备运转安全正常。 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疏通维修。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使用排水设施的单位、个体经营者,必须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接受城市排水许可管理。

第三十条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条件有下列情况需要变更时,排水者必须提前十五天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

(一)日排水量增加20%以上;

(二)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发生变化;

(三)主要污染物种类变化或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必须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并交纳排水设施维护保证金。临时排水不得超过规定期限,需要延期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必须将临时接管设施拆除,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管道,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暂不具备分流条件的,应当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雨污分流。

第三十三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排放标准。市政设施排水监测部门应当实施对排放水质的检测与监督,禁止含有下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一)易燃易爆、腐蚀性、挥发性、放射性的废水;

(二)与酸、碱类物质作用后能反应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

(三)能在管道内形成胶凝体、凝固体、沉积物等的废水;

(四)其他有危害居民及工作人员健康的各种有机、无机废水。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有损于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排水;

(二)在污水倒虹管两侧各五米内抛锚、停泊船只;

(三)向排水沟渠、窨(边)井、出水口投放火种,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品;

(四)掩盖、阻塞和占压、移动排水设施及其标志;

(五)在排水管线上种植(草坪、地被、浅根性树种除外)、堆料、挖砂、取土、搭建建筑物;

(六)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城市防汛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防汛设施包括防汛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洪道、节制闸、排涝泵站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防汛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防汛设施范围内设置任何障碍物。新建、改建、扩建防汛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和防洪要求,并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区防汛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八条 在防汛排水期间,来往船只应当听从泵闸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不得强行通过。水闸、泵站两端各五十米内不得停留、依靠船只。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园和公共场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四十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保持照明设施的整洁、完好,亮灯率不低于95%。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非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管理并已投入使用的道路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经营者负责维修管理。无维修管理能力的,可委托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维修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维修和管理的,必须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有损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路灯杆线上设置灯箱、标牌、横幅等广告;

(三)擅自接用路灯电源或接装其他电器设备;

(四)擅自扩延照明范围和变更照明设施;

(五)在路灯设施周围挖坑取土,违法建筑,堆放物料;

(六)其他有损于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和其他原因需要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的,必须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接用路灯电源和占用路灯线杆的,必须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其第一项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承担清除的费用,赔偿修复费,并可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情节一般,或造成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或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承担清除的费用,赔偿修复费,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占用和挖掘城市交通干道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对超过部分加收一至二倍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三)超面积、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对超过部分加收一至二倍的修复费;

(四)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加收二至三倍的修复费。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补办手续或限期清除,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补办手续,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阻碍市政设施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谩骂、殴打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市政设施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如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苏州工业园区和各开发区、度假区、保税区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管理员岗位职责

管理员岗位职责

对管理处经理负责,协助完成管理处和业主委员会的目标任务。负责管理处财产用品等的保管和批发,收缴各种款项,负责收集信息。

一、每日工作

1、热情接待业主,把业主的要求和报修项目做好登记,迅速作出安排,并随时检查落实情况,以免遗漏,造成工作被动。小修要求立即解决,大修三天之内应该解决,如无法解决,需向上级汇报,并向业主及时作出解释。

2、根据业主的要求,尽量为业主提供便民服务。

3、做好管理处各种财产、用品、工具、领用材料的登记、保管和发放工作。

4、熟悉各类费用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准确无误地做好现金收缴工作,及时登帐,日结日清。

5、负责各类证件的办理登记工作(如临时出入证,装修许可证等)。

6、对业主的求诉或投诉如无法处理,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并做好处理记录。

7、收集整理来文、报告、通知、业主档案、收费存根、装修申请表、水电费交款等文书资料,分门别类归档保存。

8、对所管辖区每天至少巡视两次,要对装修户的卫生、安全、文明施工,用电范围等进行督促检查,对小区道路、绿化、楼宇内外环境卫生要勤检查,以及对清洁工的精神面貌,行为规范等进行管理。发现违约、违章和不文明行为及时制止。

9、完成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二、每周工作

1、参加管理处办公例会,回报上周工作情况。提出本周工作计划及急需协调的事项。

2、对小区内外环境卫生进行一次较全面的检查,并作好记录,及时进行整改。

三、每周工作

1、参加由管理处组织的全面检查,负责解决本职范围内的问题。

2、统计水、电、煤气表读数,计算管理费,发出收费通知,并按时收缴。

3、每月25日前提交管理处购物计划。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除会计制度允许变动的以外,不得任意增减或者合并会计科目。

二、会计人员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三、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四、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会计凭证并妥善保管。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五、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帐薄。帐薄记录发生错误时,不准涂改、刮擦、挖补或用药水消除字迹,而应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线注销(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六、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月、季、年)核对账目、结账、编制会计报表。并做到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都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他人篡改会计报表数字。

七、会计人员要按照规定对各种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八、协助管理处完成其它日常工作。

管理处出纳员职责

一、负责管理服务费银行托收,管理处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管理记账,结算工作。

二、熟悉辖区内的单元户和面积,以及管理费等收费标准计算方法。收缴各种管理收费并开具收据,做好收费统计,核算。

三、负责于每月25日前提供各小区各项管理费用收缴情况,统计收费率。分析原因,并报会计、经理各一份备案。

四、负责于1月25日、7月25日前提供住宅区各项管理服务费用收缴汇总表,并统计收缴率,报会计、经理各备一份备案。

五、熟悉掌握出纳帐的记账原则和方法,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其它账目,定期核对,做到账目清晰,手续完备,账账相符,帐表相符,日清月结,准确无误。

六、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收付款项均须与会计填制的记账凭证相符并经领导批准,不得挪用公款或私自借支。

七、负责发放员工工资。

八、完成管理处、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客户服务中心职责

服务中心具有协调、沟通、公关和服务等职能,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服务的执行与反馈并提供多种形式服务的部门。物业管理公司的任务主要是通过服务中心业务程序和服务环节来完成的。它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沟通的桥梁,是物业管理公司对外展示服务水平的窗口。服务中心的管理体系,工作程序,应变技巧,乃至员工的仪表、言谈、举止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形象和声誉都会产生直接影响。服务中心主要有以下服务内容。

一、提供所辖物业的管理咨询服务。

二、受理业主的投诉和回访。

三、受理业主的室内设施保修。

四、办理业主的入伙手续和各种费用的托收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开户手续。

五、办理业主的搬离手续。

六、办理业主的室内装修及装修验收的申请手续。

七、办理业主大件物品放行手续。

八、办理各种证件,如《施工人员出入证》、《车辆出入证》等。

保安队员职责

保安员在保安班长的领导下,负责落实辖区内防火、防

九、办理业主使用会所娱乐的手续。

十、为业主提供物业的各种中介服务。

盗、防治安事故等工作,维护管辖区正常的公共秩序。职责如下:

一、熟悉管辖区楼宇结构、单元户数,楼座排列,各种公共设施,设备的分布,位置,各类公共场所的使用性质和服务对象;管辖区内的区间道路走向,车辆和人员流动规律。掌握管辖区全面情况,具备治安执勤巡逻必要的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

二、保安员必须统一着装上岗,仪容严整,精神饱满,服务客户,使用“请问,”“您好”,“谢谢”等文明用语,处理情况时做到先立正敬礼,遵守文明执勤的工作制度。

三、熟悉有关户口管理,外来人员和暂住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治安条例,法令等,辖区内按章查验可疑人员的物证,预防违法犯罪分子窜入区内作案。

四、严格遵守纪律,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不迟到早退,更不能误班,漏班。

五、有效制止违反各类公约,公众制度和干扰,妨碍管理工作的现象,禁止乞讨,拣破烂人员进区流窜。

六、督导辖区道路泊车和行车的管理,保持区内设置的各类消防、安全、交通等标志齐全,醒目。

七、积极协助派出所搞好本区的治安管理和必要时的调查,取证。

八、懂得火警、匪警发生时的应急措施,懂得一些救护常识。发生紧急事态,能及时采取正确措施,万一发生火警或匪警等治安情况,必须首先以最快速度投入警情战斗中去,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推脱。

九、学习治安法规,刻苦训练,有一定搏击,对抗素质,对违反治安条例的人和事能及时、有效地制止。

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当班中各种异常情况在认真处理前提下,做好书面交接记录,以备查考。

工程维修部职责

工程维修部负责全公司的房屋管理,工程维修,道路十

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维修,机电设备的检查保养工作,保证各管理处的日常运转。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所辖物业机电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二、负责对所辖物业的正常供水和供电。

三、负责业主的特约上门维修服务。

四、负责新建物业的接管验收等技术工作。

五、负责较大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

六、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和施工管理。

七、负责与政府供水和供电部门的业务接洽和相关事务的处理。

八、负责维修施工外包合同的起草等。

巡逻岗工作标准

一、着装整齐,统一,帽不歪戴,衣扣扣好,衣物平整,目 测衣物无污,无油,无破损。

二、仪容、仪表洁净,端庄,不留胡须,发不过耳,不过领,目视无不舒适感。

三、器械佩戴,物品配备齐全,整齐。

四、白天巡逻园区不少于6次,楼内不少于8次,夜间巡逻园区不间断,楼内不少于8次;夜间巡逻园区不间断,楼内不少于6次;

五、认真做好巡逻记录,对各种不安全隐患,工程设施,设备及清洁卫生情况应及时处置并详细记录后上报。

六、巡逻过程中,遇到住户应打招呼,主动问好,若接到住户投诉或建议,应认真记录及时上报。

七、对重点区域和部位(如监测死角,设备房)做重点监测跟踪和记录工作。

八、巡逻过程中,遇到可疑人员,可进行跟踪,带回保安办公室审讯。

九、与保安办公室及各楼门岗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汇报相关情况。

十、接客户电话报案后,5分钟内到达现场,遇见住户本人报案,3分钟内到达现场。

一、熟知各种器械使用方法,熟练掌握使用技巧。

十二、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械,掌握使用要领。

三、园区内巡逻注意行走姿势,姿态,且保持统一,一致,目视且形象感要好。

四、遇紧急情况发生时,按《紧急事件处理程序》办。

五、下班换岗后,在公共区域均需保持衣帽工整及步伐形态整齐要求。

六、按规定责任路线巡视检查,登楼至高,徒步下楼,呈S型巡视。

园区门岗工作标准

一、着装整齐,统一,帽不歪戴,衣扣扣好,衣物平整,目测衣物无污,无油,无破损;

二、仪容,仪表洁净,端庄,不留胡须,发不过耳,不过领,目视无不舒适感;

三、每班交接班应完成全套交接岗动作,做到熟练,准确,动作到位;

四、站立时姿态端正,两手自然下垂至袖边两侧,两腿微微并拢,两腿间距不得超过两肩间距;

五、对业主及来访者笑容可掬,亲切,耐心;

六、器械佩戴整齐有序,且视觉协调自然;

七、短时间内熟知,熟记辖区内住户及其车辆(包括车号)

八、对业主要用规范用语问好;

九、认真做好来客登记工作,并及时与巡逻岗人员保持联络。

十、遇紧急情况发生时,按«紧急事件处理程序»办;

一、指挥车辆进出时,动作统一规范,不僵硬,目视无不舒适感;

十二、熟知各种器械使用方法,熟练掌握使用技巧;

三、不得与各工作人员在当岗期间聊天,说笑,打闹(正常工作需要除外);

十四、下班换岗后,在公共区域内均需保持衣帽工整及步伐形态整齐;

十五、按规定责任路线巡视检查,登楼至高,徒步下楼,呈S型巡视。

车辆管理工作标准

调。

二、车行道通至每幢住宅楼单元入口处。

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可进入辖区。

四、进入物业辖区内车辆,均服从物业公司管理。

五、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品或有污染物品车辆或2.5吨

一、道路线型,断面与整个住宅区建筑群体布置相协以上货车,一律不准驶入辖区。

六、驶入辖区内车辆均需减速,时速不超过15公里,无鸣笛现象发生(救护车,警车,救火车除外)。

七、辖区内所有车辆纳入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范围,醉倒一车一证,一证一位,车证齐全,见证放车。

八、车辆管理员礼貌待人,热情周到。

九、车辆管理员熟知车主姓名,车型,车牌号,房号,车位。

十、车辆管理员随时检查车辆停放情况及车辆的车况,遇有门未锁,灯未关,漏油,漏水等现象发生时,10分钟内通知车主。

一、停车场内无货物堆积,道路阻塞现象。

二、停车场内地面无水,无油,无污,无纸屑,无烟头等杂物。

三、停车场道路平整无坑,无尖锐物,无金属钉状物。

四、停车场内有明显禁烟标牌,且消防器械及设施均配备齐全,使用功能完好率100%.

五、辖区内交通事故年发生率不超过2%,丢失事故发生率为0%.

六、地下停车场光线明亮,能见度高,目测距离50米以上。

七、临时停放车辆收费率100%.十

八、每车位文字档案齐全,资料准确率100%.

十九、外来进出车辆有登记,完成率100%,准确率100% .

绿化工岗位职责

一、熟悉住宅区的绿化面积和布局,懂的立体绿化基本知识与技能,熟悉花草树木的品种和数量,充分利用发展地面积,合理种植。

二、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幷修剪枝叶,淋水等,大棵灌木,要给生动活泼的造型,丰富小区绿化内容。装修垃圾子清自运。

三、懂得花草树木的名称,特性和培植方法,并对较为名贵,稀有或数量配套的品种在适当的地方公告其名称,种植季节,生长特征,管理办法等,供居民欣赏。

四、保持绿化清洁,保证不留杂草,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不被偷盗,花草生长茂盛。

五、每月定期检查绿化草坪完好情况,花草树木生长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

六、当暴风雨,台风来临前,提前做好花草树木的稳固工作,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造成大损失。

七、检查巡视小区绿化地,严禁在草地上践踏,倒垃圾或用树干晾衣服等行为,一经发现按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罚。

八、维护绿化水泵、电机、喷淋设备和其他器材等。

九、完成班长交代的其他任务。

第15篇: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按规定做好物资设备进出库的验收、记帐和发放工作,做到帐帐相符。

二、随时掌握库存状态,保证物资设备及时供应,充分发挥周转效率。

三、定期对库房进行清理,保持库房的整齐美观,使物资设备分类排列,存放整齐,数量准确。

四、熟悉相应物资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及性能,填写分明。

五、搞好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库房的防火、防盗设施,及时堵塞漏洞。

六、完成处、科长交办的其它工作。制表登记; 分类建帐; 型号不同; 单独码放; 进货需签认; 出库有凭据; 缺货及时申报; 每月进行盘库; 设计几种表格; 建立相应制度.如果仓库条件允许, 可以把仓库分成几个区域 (或库位), 每个区域建一本帐 (用活页帐本,以便续页,但每页帐页都要有页码).每种配件必有单独帐页.有本事的不爱干, 没本事的干不了, 其实仓库管理主要是管物, 比管人强多了.入库:材料采购人员办理材料入库手续,由仓库保管员填制材料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仓库做仓库账(不必再单独用一联),一联交采购员,一联交财会做账。入库单至少需经手人采购员和仓库保管员签字。出库:同样由仓库保管员填制领料单,由领料人、仓库保管员和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同样一式三联,交财会、领料人和仓库留底并做账。这样,财会和仓库的记账依据是相同的,月末对账才能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仓库管理程序

1.上岗后第一时间应对仓库的门,窗及各库区存放的物资进行巡查,发现异常立即报告。2.每天下班前对各库区的门,窗等进行检查,确认防火、防盗等方面确无隐患后才可离岗下班。

3.每天打开一次各库区的门,窗一小时,让空气对流,更换库内空气。

4.每天打扫库内地面卫生。地台板要摆放整齐。周末应打扫库内天花板、墙壁的蜘蛛网,吸尘及抹窗玻璃。

5.每天一次检查仓库区内、外的防火设施,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向主管报告。 6.每周检查一次库房建筑物,发现漏雨、渗水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7.合理安排库内堆位,预留足够的出入通道及安全距离,安全高度。督促装卸工按指定堆位整齐叠位。发现倾斜要立即纠正。不准在货堆上行走、坐卧,也不准在货堆旁的通道坐、卧。

8.仓库内的每一堆货物应在显眼处挂上货卡。每一堆货物都应有帐。货卡和帐面上的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与货品实物应完全一致。

9.货物出入仓时,仓管员应依据,进仓单、提货单核准出入物品的名称、批号、数量,准确地收发货,收发完毕后,应立即填写挂在货堆上的货卡并立即入帐。

10.入库物资严格把好验收关,做好各种验收数据记录,发现变质拒收入库,所有材料先进先发,后进后发,以防保管期过长变质。 11.所有易碎器材,必须轻拿轻放,入库上架时排列在明显位置,以防压、撞、打。 12.要按规定尺寸,保持库内合理干湿度,发现干湿度超过规定,即使开门通风,保证物资完整,不易变质。

13.所有怕潮物品应及时入库上架(如办公纸类)。料库、料区潮湿的应按规定下垫尺寸增高50%。

14.根据各类物品物资说明书的保管要求,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措施。

15.坚决拒绝手续不齐的物品进出。对于货物的正常出入,仓管员要按要求填写各类单据,特别是放行条,无放行条的坚决不准带货物出仓库。

16.收发货后相关的单据应迅速分发到相关部门,不允许延误甚至遗失。 17.仓库员保管的单据,帐本应妥为保管,平时应上锁,节假日加封条。 18.按时做好库存报告草稿并向仓库主管递交。

19.所有单据都要仓库主管审核并签名后才能交供应商或采购。 20.完成上级的临时工作安排。

第16篇:管理员岗位职责

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食堂的管理工作,带领全体职工

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生活、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根据食堂情况合理安排劳动力,注意发挥班组长作用,调动员工

的积极性。建立完善食堂的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

四、负责食堂的成本管理,掌握好食堂收支专盈情况及物资管理况。

不断扩大服务项目、增加花样品种、风味特色。

五、定期召开食堂工作会,研究讨论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组织

食堂职工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六、负责食堂的饮食环境、个人卫生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食堂卫

生法》,公用餐具做到每餐消毒,防止流行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就餐人员的安全。

七、负责食堂的安全教育、治安消防工作,经常检查用电、用水、用

气、机械设备运行情况,明确岗位责任,发生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八、负责食堂临时工的教育管理,经常进行业务技能、生产安全的培

训,注意发挥和调动临时工的积极性。

九、经常征求服务对象对饮食的意见,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以人为

本,热情周到,为就餐者服务作为根本宗旨。

十、以身作则,严格管理,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认真执行财务

的规章制度,奉公守法,廉洁奉公,按章办事。

第17篇: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负责管理厅内设备物品,做到日检查,不得丢失损坏。2.热心为丧户服务,主动介绍服务项目和办理丧事程序及遗体火化前的准备工作,满足丧户需求,按规定收取整容及各项费用,不得私自提价,违者按收费数额加倍处罚,累计两次违规者调离待岗处理。3.文明对待遗体,冷藏轻抬轻放;认真填写卡片和遗体寄存登记簿,遗体存放后按操作程序开启冷藏棺、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时巡视设备运转情况。4.协助班长做好当班的各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5.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下班前交代需处理的问题,不留隐患。6.保持本岗位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18篇:管理员岗位职责

5.2.9系统(信息)管理员岗位职责

5.2.9.1熟悉公司整个管理系统的操作与维护。

5.2.9.2负责质量基础数据的录制及管理。

5.2.9.3质管部合理分配操作权限,企业负责人批准后,负责对各岗位人员进行相应的操作权限设定,不得随意更改设定的操作权限。

5.2.9.4不得泄漏任何人的密码等信息,确保每个员工只能用自己的用户名登陆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

5.2.9.5设置防火墙及安装相关杀毒软件,保证公司网络的正常运作。

5.2.9.6负责公司计算机硬件的维护。

5.2.9.7监管各岗位人员正常使用计算机,如发现操作与公司无关的项目,及时上报办公室处理。

5.2.9.8负责质量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对质量信息进行及时的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汇总与处理,并负责对质量管理信息的处理进行归类存档;

5.2.9.9质量信息的收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高效、经济;

5.2.9.10按季向有关主管部门及领导填报“质量信息报表”,对异常、突发的重大质量信息要以书面形式,24小时内及时向主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反馈,确保质量信息的及时畅通传递和准确有效利用。

第19篇:管理员岗位职责

物业管理处主任岗位职责

一、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的工作。

二、协调小区安保消防、保洁绿化、客服服务、设施设备维保 等工作的日常运作,不断完善各部门工作流程,确保工作时效。

三、负责属下员工工作安排、工作监督及绩效考核。

四、主动与小区业户接触及维持良好关系,保持一流的管理服务。

五、每日巡查小区,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处理,并定期向公司报 告。

六、及时预见一切有关小区管理的问题及困难,如超越自身职责 或权限,应尽快向公司领导汇报。

七、负责实施小区业户满意度调查,确保工作标准达到公司和业 户的要求。

八、每月向公司呈交物管处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九、定期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得失,加强沟 通,提升工作效能。

十、负责成本控制,对本管理处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负责。

十一、完成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

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对客服主管负责,做好分管的管理责任区的相关全面工作。

二、严格遵守各级政府部门有关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方针、计划、指令。

三、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业主至上”的宗旨,作为物管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桥梁、纽带,及时收集业主的需求信息,切实做好双方之间的沟通工作,根据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提出切实有效的合理化建议,以便不断改进物管工作,树立物管处为业主提供人性化服务的良好形象。

四、注重自身形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和自身业务素质。熟悉分管的管理责任区的基本情况,了解业主家庭情况并做到有问必答,有需求尽可能及时解决,并反馈信息。

五、与部门、同事保持团结、协作,及时掌握所辖范围物业费收缴情况,同时做好物业服务费的催缴工作。

六、做好业主意见与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并及时落实反馈信息的传递、解释工作。

七、装修管理:向业主和装修单位(人员)宣传、贯彻本小区住宅装修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办理装修手续,并对装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规装修或与装修方案不相符合的应立即制止并及时记录和存档,做好装修施工验收工作;若发现违规装修现象未加以及时阻止,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设备设施检查:对辖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运行不正常或短少、损坏等情况要及时报修,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验。

业主档案管理规程

一、目的

规范业主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归档、更新工作,确保业主档案的完整性与保密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接管项目的业主档案管理。

三、职责

1、公司负责业主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2、项目物管处负责业主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工作程序

1、业主档案的内容包括:业主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紧急事件联络人、其他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其他有关业主的资料等。

2、严格做好业主资料的保管工作,下班前对业主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对每一归档的信息贴好标签,以便今后查询。

3、不得向外界透露业主的家庭情况。政府机关部门需要查阅业主信息,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征得上级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查阅后客服工作人员必须对业主资料进行检查,确认无缺少、无涂改后才可将业主档案放回原处。

4、在日常工作中需使用业主资料时,不得在业主资料上任意涂改,若业主已将房屋转让,需将原业主资料全部封订,然后对新业主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要尽可能详细。

5、对电脑存档的业户资料及一些重要文档要求设置密码,定期对电脑密码进行修改。

6、对出租户及办公用房做好特殊用房登记,要求留存承租户的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及联系电话。

7、对更名及转让的业主资料定期进行整理,保存原始业主资料并对新业主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8、管理处各部门需查阅业主资料时,需开据工作联系单,经上级领导批准后,由客户服务中心代为查阅,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需查阅的部门。

五、相关记录 《业主登记表》

保洁绿化领班岗位职责

一、保洁绿化领班在本部门主管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小区的保洁工作。美化净化办公、居住环境。

二、小区内保洁、绿化工作实行划区、分区包干作业,做到员工之间任务划定清楚,责任明确,使小区的保洁、绿化工作不留死角。

三、坚持在完成自己责任区域的工作外,每天检查小区各处卫生、绿化情况,有效制止住宅区(写字楼)区域的乱贴字画广告、外墙乱涂乱画、乱倒(抛)垃圾、随地吐痰等不良现象,现场督导员工的保洁、绿化工作。

四、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员工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工作效率。

五、组织员工完成一定规模的保洁、绿化项目和突发性应急的临时项目。

六、全面掌握小区保洁、绿化的基本情况,经常检查草皮、树木、花卉生长势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七、熟悉并掌握管理范围内的各种设备的性能、特点。管理好各种工具设备,使每种工具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八、每天定时集中讲评,严格本部门考勤制度,合理安排员工休息,做到检查、考核标准公开,奖惩兑现。确保小区保洁、绿化工作有条不紊的展开。

九、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保洁员岗位职责

保洁员主要负责小区内道路、绿地,楼宇内的大厅、走廊、楼道等公共场所及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部分绿地清除杂草工作,对所包干的区域卫生进行全面、及时的清扫,具体的岗位职责为:

一、员工必须衣着整齐,仪表端庄、精神饱满,佩证上岗。

二、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礼貌待人,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作 风廉洁,不收小费,拾金不昧。

三、每日定时收集各楼层垃圾桶内的生活垃圾,并负责送至垃圾 房。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严禁私自拣拾废品出售。

四、每日清扫道路、绿地及各楼层公共区域,做到楼道内无杂物, 道路无果壳、纸屑、烟蒂等。

五、每周清除天花板灰尘和蜘蛛网等,做到楼梯扶手、通风口、门框、消防栓等处无灰尘。

六、每周擦抹各楼梯电梯前室花岗岩墙面。

七、保持包干区卫生洁净、无垃圾、烟蒂、无卫生死角。

八、保持员工休息室的清洁,保管好各种物品及设备。

九、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

绿化工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格按照绿化工作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三、按时完成小区内灌木、草坪、乔木的养护、修剪及景观河道的清理工作。

四、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服从上级的领导,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保洁绿化仓库管理制度

一、严格做好二级材料仓库的管理工作,建立材料的入库及发放台帐,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二、保管员要根据一级仓库的出库单(或领料单)核对物品后入库,并及时登账。

三、入库材料要求规格符合、数量正确,要做到“三不收”,实物与入库单不符不收、规格型号有出入不收、质量不合格不收。

四、物料入库要明码标识,注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不合格品或以旧换新物品要做好标识另行堆放,以防误用。

五、出库时要求填写材料领用登记表,由领用人在表格上签字确认,待维修单返回后在备注栏内及时标注实用材料数。

六、必须在月底前将每月物料消耗表上报一级仓库。

七、仓库材料要分类、分规格标识清晰,堆放存放整齐,库容清洁。

八、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对易燃、易爆物品要单独存放,仓库做到人离库锁。

九、仓库管理员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各种物资的性能。

工具领用保管制度

一、保洁绿化人员领用个人工具,必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领取。

二、公用工具领用后,必须由专人保管,定期进行保养。

三、保洁绿化人员在使用工具时,应熟悉工具的性能,按其用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四、个人工具遗失或因使用方法不当造成损坏,由本人负责按原价折价后赔偿。

五、公用工具若有遗失、损坏,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否则由保管人员按原价折价后赔偿。

六、员工辞职后,应将工具按原领用时的数量、规格、品牌归还公司。若不符合,按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七、普通工具(价值低于20元)使用二年以上,可申请以旧换新;使用三年以上,可申请报废。但以节约为原则。

八、本部门内部在工作中,需使用公用工具时,应填写《公用工具借用单》,在借用期间,若有损坏、遗失,由借用人负责赔偿。

九、其他部门或业主需借用公用工具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填写《公用工具借用单》后,方可外借。

外围保洁员操作规程

一、职责:

保证每天广场、小区道路、绿地、果壳箱、广场灯、草地灯、泛光灯、道路指示牌、宣传栏、垃圾箱等部位的整洁、干净。

二、操作规程:

1、提前10分钟打卡(无卡签到),换工作服,检查自己的仪容仪表。

2、清扫广场或小区道路,同时将草坪内的烟蒂捡出。

3、清理果壳箱、内胆拿出,将垃圾收入垃圾袋内,用清水将内胆洗干净,套上垃圾袋,用湿抹布擦洗外壳,并擦干。

4、清理花坛、草丛中的垃圾、杂物、落叶。

5、捡拾明沟内的垃圾杂物,清除明沟内的泥沙,必要时用水冲洗,保持下水道明沟的通畅。

6、擦宣传栏、指路牌和立脚牌(停车牌),用湿抹布先擦一遍,再用干布擦净,并用不锈钢油擦一遍,保持其光亮度。

7、垃圾房的清洁

将垃圾箱、垃圾筒内的垃圾清理干净。用水认真冲洗、先冲里面、再冲外面,并用刷子将垃圾的污迹清洗干净,洗刷垃圾房的墙面、门及地面,保持无污迹、无异味。

8、洗刷玻璃

首先在水桶里调好清洁水。然后用涂水毛套沾上药水,不要太湿。要两头稍稍拧干,均匀地涂在玻璃上,要来回涂几次,将上面的泥浆痕迹去掉。如果是落地玻璃窗,则应将涂水毛套装在伸缩杆上进行,再用玻璃刮子用力地从玻璃最顶端紧贴着玻璃刮下来。刮一次要用干抹布将刮子上的水擦干,再刮第二下,以次类推,正反都要刮。刮完后要检查,有水迹要用干抹布擦干净,有污迹则用刀片刮掉,最后要把玻璃窗框、窗台擦干净,工作完毕后,将所有的用具收齐,清洗后的毛套晾干后再放回储藏室。

安全事项:

如需登高或外攀的工作检查应系好保险带,并需两人操作,用长柄操作时,需将用具装牢后才可开始工作。

9、擦泛光灯、草地灯

用干抹布将泛光灯认真的从里到外擦干净。 安全事项:

防止触电,请勿用湿抹布。手必须擦干。如果有电线裸露则应先通知工程部前来维修后再擦。

大堂保洁员操作规程

一、职责:保持大厅、电梯厅、客梯及服务台、大堂外围等处清洁。

二、操作规程:

1、提前10分钟打卡(无卡签到),换工作服,检查自己的仪容仪表。

2、按顺时针方向从大厅门开始清理卫生。

3、擦大门玻璃上的手印等污渍,先用湿的抹布擦一遍,然后用干净的抹布把玻璃上的水渍全部擦干,接着是门的把手,不锈钢门框等。

4、推尘。尘推应在12小时前喷上静电水,作用是吸附尘土。推尘要沿着直线推到底后拐弯再继续,使大厅地面保持无脚印、无污迹。

5、擦客梯。先擦外门,再擦电梯轿厢,并要保持轿厢内壁上无手印、灰尘,特别应注意扶手内侧的灰尘,风机口下,要用力多擦几次,因风机口处最易积灰,应用不锈钢油进行不定时保养。电梯门轿厢轨道要保持无积尘、无杂物,轨道表面光亮。

6、电梯轿厢顶棚定期搞卫生一次,保持顶棚清洁,无积尘。

7、抹尘。按顺时针方向进行,先上后下,大厅墙面、总台,电话机、书报架,业主休息区沙发、茶几、花台、柱子、告示牌等每个地方都不能漏擦。

8、擦踢脚线。按顺时针方向,注意不忘门下的不锈钢底盘。

9、对宽叶植物每天擦灰,对窄叶植物用喷水壶将叶子上的灰喷掉。

10、擦花盆及底座。因每天要浇水,所以对花盆底座每天要擦一遍,以免水满出底盘。底盘擦好后放回原处摆正,捡干净花盆内的烟蒂、杂物等。

11、清洁大堂外的台阶、灯棚,保持地上无垃圾、杂物、积水。灯棚无积灰,无蜘蛛网。

楼层保洁员操作规程

一、职责:

保证楼层整洁卫生,无灰、无杂物。楼道内环境清洁,卫生间无异味。地面无毛发、无水渍。

二、操作规程:

1、提前10分钟打卡(无卡签到),换工作服,检查自己的仪容仪表。

2、楼层:

(1) 清理烟筒,收垃圾(包括公厕、开水房内),清洗烟筒内白 石子。

(2) 拖擦地面。

(3) 按顺时针方向先上后下由电梯口向楼层内抹尘(包括窗台、画框、消火栓内外、门框、踢脚线)。

3、公厕:

(1)清理抽水马桶、小便池。用药水打一遍,先将药水喷洒在抽水马桶、小便池内,稍后等药水充分作用,然后用百洁布或刷子擦抹一遍,再用清水冲洗干净,并擦干,保持无黄迹、无异味。 (2)清洁墙面、门框、门板、排气扇口、画框、天花板、窗台、定时用药水打一遍,保持无尘。

(3)清理镜子:用湿抹布把镜子包括边上的镜框全擦一遍,再用干抹布以同样的方法抹一遍。保证无水迹、无灰尘,清洁、光亮。 (4)中性清洁剂,将水龙头、大理石台面、面盆擦一遍,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擦干、清理花盆内的烟蒂、杂物、擦花盆、花叶。 (5)用拖把从内到外把地面拖一遍,包括各个角落。要做到地面上无污迹。

4、楼道 (1) 清扫楼道。

(2) 用湿抹布擦窗台、消火栓箱内外。擦玻璃,包括边框,窗框、踢脚线、扶手及扶手栏杆(或铁艺)。 (3) 用拖把拖楼道地面、台阶。

5、单元门台需定期清理杂物,防止雨水管堵塞。

绿化工作安全操作规程

一、目的

规范绿化养护工作,确保人员安全,保证绿化养护机械正常运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对绿化养护机械进行操作的人员。

三、操作规程

(一)工作时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工作场所不准打闹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严禁工作人员酒后进入工作岗位。

(二)每次开始工作前或工作后都必须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打开或关闭,连接设备的电源线绝缘胶皮是否完好,电源接头是否牢固等。

(三)使用割草机、绿篱机、割灌机等机械时,先检查汽油、机油是否充满,火花塞、滤芯等部件能否正常工作,严禁机器设备带病操作。检查时严禁将手、脚等部位靠近正在运行的刀片附近。正式使用前需试车三分钟。

(四)在机械停止作业时,应及时关机。

(五)在使用二冲程机器时,应按标准混配机油。

(五)使用喷雾机前先检查机器、喷药管有无故障和堵塞,正式使用前需试车三分钟。

(六)各类工具、机械使用时若发现声音失常、有异常噪音、发出臭味或焦味、车体过热、漏油等非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查明原因及时维修。

(七)使用梯子时,梯子要有防滑措施,踏步应牢固无裂纹,梯子与地面之间的角度以75度为宜。没有搭勾的梯子,在工作时要有人扶住梯子,使用人字梯时拉绳必须牢固。

(八)严禁野外用火,以防发生火灾。

(九)各类机械加油时,必须远离明火,在机械冷机状态下加注。

(十)发生重大事故后,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及上级领导。

草坪养护操作规程

一、原则

草坪养护应做到“三分种、七分养”,及时修剪、合理施肥、及时灌溉。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小区内草坪的养护工作。

三、操作规程

(一)浇灌

1、用土钻检查草坪土壤干湿程度,土层深度100mm-150mm处若呈干燥状,应及时进行浇灌。

2、绿化养护人员浇灌必须湿透根系层,浸湿的土层深度为100mm,但不允许地面长期积水。

3、夏季的浇灌时间宜在早晨和晚间进行,冬季的浇灌时间宜在午间进行。

(二)修剪

1、草坪长到70mm-80mm时,应予以修剪。大面积草坪(面积≥50m2)应用手推式草坪机进行统一修剪;小面积草坪(面积<50m2)可用长短草剪进行局部修剪。

2、草坪修剪后高度为5cm左右,冬季视生长情况适当调整。

(三)清除杂草

1、与草坪草形态不同的杂草,绿化养护人员应及时进行清除,并要求“除早、除小、除净”。

2、清除杂草作业分人工除草和化学除草。人工除草用尖头小刀进行挑除;化学除草应由绿化养护人员用喷药器进行喷洒,除草剂可根据杂草种类具体配置。一周后对未清除的部分杂草可通过人工除草的方法进行补除。

3、除草工作以草坪达到立姿目视无杂草为准。

(四)施肥

1、冷季型草种(高羊茅、地毯草、黑麦草等)追肥宜在春季和秋季,暖季型草种(马尼拉、狗牙根等)追肥宜在晚春。

2、追肥应以复合肥料为主。追肥时间和数量可根据土壤肥力、草种和幼苗生长等情况而定。施肥方法可撒施和根外追肥。

(五)病虫害防治

1、预防:预防性喷药每年一次。预防病害以喷“灭菌灵”等为主,常用浓度800-1000倍液;预防虫害以喷“爱福丁”等为主,常用浓度为2000倍液。

2、除害:可依具体情况,选择无公害药剂或高效低毒的化学药剂除病、除害。

(六)其他养护

1、发现践踏草坪和破坏绿化现象进行及时制止和劝阻。

2、对业主、用户侵占绿地的现象进行劝阻和解释,对不听劝阻的向上级汇报。

3、及时清除草坪内的纸屑、石块等杂物。乔木、灌木养护操作规程

一、目的

规范乔木、灌木养护的操作,确保小区内木本植物的正常生长。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小区的乔木、灌木养护操作。

三、操作规程

(一)浇灌、排水

1、夏季浇灌宜早、晚进行,冬季浇灌宜在中午进行。浇灌要一次浇透,尤其是春、夏季节。

2、若久旱高温(气温高于35摄氏度,10天未下雨),应及时进行浇灌,一般应在清晨和傍晚进行浇灌。

3、暴雨后一天内,树木周围仍有积水,应予排除。对处于地势低洼处的雪松等易受水淹的树种可采取打透气孔的方式排水(挖若干小洞,直径50mm左右,至根部插入相同直径PVC管,周边用土填实。

(二)中耕、除草

1、树木根部附近的土壤要保持疏松,易板结的土壤在蒸腾旺季应每两个月松土一次。

2、乔木、灌木周围的大型野草,应结合中耕进行铲除,特别注意具有严重危害的各类藤蔓(如菟丝子等)。

3、中耕、除草宜在晴朗或雪后初晴天气且土壤不过分潮湿的条件下作业。

(三)施肥

1、树木休眠期可施基肥(如豆饼),每年10月中旬至11月进行一次。树木处于生长期,可依据植株的长势对其施追肥(注:花灌木应在花期前、花期后进行)。

2、一般乔木胸径在15cm以下的,每3cm胸径可施堆肥0.5kg,胸径在15cm以上的,每3cm胸径施堆肥0.5kg-1.5kg。树木青壮年期欲扩大树冠及观花、观果植物,可适当增加施肥量。

3、乔木和灌木均应先挖好施肥环沟,其外径应与树木的冠幅相适应,深度和宽高均为25cm-30cm。

4、施用的肥料种类应视树种、生长期及观赏等不同要求而定。早期欲扩大冠幅,宜施氮肥;观花、观果树种应增施磷钾肥。

5、施肥宜在晴天。

(四)修剪、整形

1、树木应通过修剪调整树形,均衡树势,调节树木通风透光和肥水分配,调整植物群落之间的关系,促使树木茁壮生长。各类绿地中乔木和灌木的修剪以自然树形为主。

乔木类:主要修除徒长枝、病虫枝、交叉枝、并生枝、下垂枝、扭伤枝以及桔枝和烂头。

灌木类:灌木修剪应使枝叶繁茂、分布匀称;修剪应遵循“先上后下,先内后外,去弱留强,去老留新”的原则进行。

绿篱及色块苗类:绿篱修剪,应促其分枝,保持全株枝叶丰满。修剪时适度控制苗的高度,如超高程度较大,应采取截枝更新控制高度。花球应确保春、秋两季各修剪一次。

地被、攀缘类:地被、攀缘植物修剪应促进分枝,加速覆盖和攀缘的功能;对多年生的攀缘植物要每年一次翻蔓,清除枯枝。

2、修剪时切口要靠节,剪口要平整;对于过于粗大的大枝应采取分段截枝法,操作时必须注意安全。

3、休眠期修剪以整形为主,可稍重剪;生长期修剪以调整树势为主,宜轻剪。有伤流的树种应在夏、秋两季修剪。

(五)补植树木

1、树木缺株应尽早补植。

2、补植季节规定:落叶树应在春季土壤解冻以后、发芽以前补植,或在秋季落叶以后,土壤冰冻以前补植。针叶树、常绿阔叶树应在春季土壤解冻以后、发芽以前补植,或在秋季新梢停止生长后、降霜以前补植。

3、补植的树木,应选用原来树种,规格也应相近似;若改变树种或规格则须与原来的尽管相协调。补植行道树树种必须同路段树种一致。

(六)枯死植株的挖除

1、结合补植工作对枯死植株进行调整。

2、挖除枯死植株作业,必须事先报经管理处领导(或业主委员会)审批,其他任何部门与个人都无权擅自挖除。

病虫害防治操作规程

一、目的

规范病虫害防治的操作,确保植物健康生长。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小区植物病虫害防治的操作。

三、操作规程

(一)白粉病的识别与防治

1、白粉病发生在叶片和嫩枝上,开始时叶片有白色小点,以叶片正面为多,小点向四周扩展,形成圆形不规则的霉层,霉层互相连片,覆盖全叶。一般白粉病发生的旺季为3-8月。

2、白粉病防治的方法主要为注意透光,避免栽植过密,早期病叶立即摘除;发病期可喷50%退茵特800-1000倍液或0.1-0.3波美度石硫合剂,50%交体硫50-100倍液,连续三次均有较好效果。

(二)黑斑病的识别与防治、

1、黑斑病发病初期,叶片出现褐色小点,后扩展为圆形、椭圆形或不规则形病斑,直径5-10mm,深褐色至黑色,严重时病斑可互相连接成大斑,叶片面性变黑,脱落或枯死,四季均有发生。

2、黑斑病防治的方法主要为:

(1)加强管理,施肥时注意氮、磷、钾适当搭配,使植株健壮发育,防止植株徒长。

(2)注意栽培品种的选育,对有染病的并且经济价值和观赏价值都较低的品种,应考虑淘汰。

(3)栽培处要通风透气,光照充足,浇水适当,避免过湿。 (4)定期喷药保护,喷药前摘除病叶,雨后还要用清水喷洗下层叶背泥土。

(5)药剂可选用75%百茵清可湿粉剂500-800倍液,50%托布津可湿粉800-1000倍喷液,50%代森胺600-800倍液,每隔7-10天喷一次,连续几次较好。

(三)青枯病的识别与防治

1、青枯病是因细菌侵染植株根、茎引起的维管病害。幼苗感染后,植株根茎变褐腐烂,以致倒伏,生长盛期植株感染后,通常地上部分叶片突然失水干枯下垂,根部就腐烂,最后整株枯死,用刀横切茎或根,可见乳白色或黄褐色的细菌粘液溢出。

2、青枯病防治的方法主要是在发病期喷0.2%高锰酸钾溶液或者100-200ml农用链霉素、土霉素,并适当增施钾肥,用10×10-6的硼酸液进行外追肥,可提高病株的抗病力。

(四)蚜虫的识别与防治

1、蚜虫属同翅目,蚜科昆虫分布广,种类也很多,为花木的主要害虫。该虫以其刺吸式口器吮吸植物体的汁液,植株被害部分生长缓慢,叶片卷曲、畸形,严重者脱落,花蕾被害则不能正常发育,甚至脱落。该虫在危害过程中还能传播病毒,排泄大量蜜露,诱发煤烟病,使植株枝叶呈现一层乌黑覆盖物,影响光合作用,并大大降低植株的观赏价值。

2、蚜虫的防治方法有:清洁绿化地及花圃园地,除杂草,减少蚜虫栖身场所以消灭越冬虫源,秋末喷射40%乐果300倍液以作保护;当蚜虫发生时,每隔7-10天喷药一次,连续进行二三次,可选用40%乐果2000倍液,或者50%杀螟松1000倍液,8%敌敌畏1000倍液喷杀。如盆花则可在根部埋上3%呋喃丹粒剂5g,深度为2cm左右,也有良好防治效果。

(五)蚧壳虫的识别与防治

1、蚧壳虫种类多,分布广,属同翅昆虫,此虫以刺吸式口器在主植株上取液,使叶片出现许多黄斑,长势衰弱,严重时引起落叶。

2、蚧壳虫的防治方法为:在一龄若虫期喷射相应比例的杀灭菊酯或乙酰甲胺磷;对生长过密,虫害严重的枝叶适当修剪,以利于通风透光,减少病虫来源,增强植株的抗害能力。

(六)螨虫的识别与防治

1、螨虫属蜘蛛纲螨目,种类甚多,分布广,繁殖迅速,危害很大,多在叶片反面出现,致使叶片反面产生油渍状的紫褐色斑块,叶片无光泽,严重时叶片萎黄、脱落,树势衰退。螨类的孳生和猖獗危害很大,主要受温度和降雨量少的影响,气温24℃-30℃,天气闷热的情况下,为其发生和发展。冬季严寒可使越冬雌虫大量死亡,虫口基数减少。若冬季和早春温暖、干旱,则越冬基数增大,在适宜条件下,翌年会孳生猖獗为害。

2、螨虫的防治方法为:越冬期间清除易被为害花卉周围的杂草,并及时堆放沤腐或者喷药,以压低越冬虫源;药剂防治可用50%敌敌畏1000倍液,或用20%适满丹可湿粉剂1000倍液等喷杀。

安保部经理岗位职责

一、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所辖物业的保安、消防工作;

二、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规章,建立并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督促和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

三、依照“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在小区内开展以“预防”为中心的安全教育和法制宣传;

四、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各部门把安全工作的要求列入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之中;

五、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系,以求得大力支持和协助,对小区内发生的不安全事故和业主有关安全方面的投诉,进行妥善及时地处理;

六、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培训、考核、奖惩、教育等管理工作;

七、向总经理负责,认真做好上级领导的参谋,加强与其他兄弟部门之间的联络,牢固树立完整意识和全局观念;

八、及时完成上级委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保安主管岗位职责

一、在物业管理处主任分管的领导下,负责小区安全保卫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公司安保部的指导和监督;

二、全面贯彻执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规章;

三、熟悉本班岗位职责及任务,掌握辖区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规律及特点;

四、负责制定小区保安工作年度计划,包括防火、防盗、对意外事件应制订应急预案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检查和纠正员工执勤中的违规行为;

六、对管理的区域经常性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抽检保安值班记录,针对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八、发生意外事件要亲临现场处理解决,及时上报物业管理处主任和公司安保部经理,并与地区公安派出所联系处理方案,及时填好突发性事件报告表;

九、负责下属员工的考勤、考核工作,对其奖惩升降向物业管理处提出建议或意见;

十、对新进保安进行复试,并抽检保安领班对新进保安的培训情况;

一、做好周例会内容记录,准确传达上级工作安排及决策指令;

十二、加强内部团结,对保安领班、保安多沟通,通过恳谈掌握他们的心态,并做好其思想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交待的其它各项任务。

保安领班岗位职责

一、模范遵守保安岗位职责,在保安队伍中起表率作用;

二、负责协调好本班和其他班组的人际关系;

三、合理分配保安人员的工作任务;

四、熟悉所辖区域的情况,重要设备位置和故障应急处理方法;

五、落实做好新进保安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尽快熟悉物业情况及所负责区域的工作情况,并严格按岗位要求规范操作;

六、提前15分种到岗,做好班前例会的准备,检查着装,仪容仪表,做好与下一班接班领班的交接工作,并在交接登记本上做好记录;

七、如实填写值班记录,对重要情况应事先口头通知上级主管,之后递交书面报告;

八、发生异常情况,要冷静地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

九、对上级主管布置的任务,要及时贯彻下达,并将完成情况如实、及时汇报;

十、完成上级交待的其它各项任务。

保安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辖区治安工作,维护物业区域内的正常秩序;

二、对上级的指令必须坚决服从,规范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熟悉本岗位的任务要求,尽职尽责,认真干好本职工作;

四、实事求是,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能力水平;

五、讲究职业道德,注重服务意识,主动为业主排忧解难;

六、熟悉本岗位的地形、地貌及消防设施的分布和使用知识,爱护通讯、消防器材及各种设施设备;

七、果断处理本岗位发生的问题,发生突发性事情应保持清醒头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和补救,并及时报告上级;

八、关注公司声誉,自觉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九、预防各种隐患,确保辖区内万无一失。

消控中心值班保安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检查、操作等工作;

二、熟悉本系统所采用消防设施系统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协助技术人员进行修理、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发生火灾要尽快确认,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正确有效地组织扑救及人员疏散,给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并应快拔119向消防队报警,不得迟报或不报,消防队到场后,要如实报告情况,协助消防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

四、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以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做好交接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五、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去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警械警具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警械警具的正常使用和管理,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警械警具是公司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必须爱护和保管好。

二、警械警具的使用有一定的约束力,必须依法使用,严禁移作它用,违者从重处理。

三、警械警具供安保员值勤时使用,严禁转借他人,严禁个人携带外出。

四、对讲机的使用管理:

1、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

2、不准用对讲机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保证电池电量充足,如有电量不足信号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及时更换电池。

4、应用正确手势使用对讲机,不要用手提天线,以免天线座损坏。

5、调整好对讲机音量及对讲频道,不要随意转动机器旋钮,以免电位器损坏。

6、不要将耳机接口的保护盖板拆开,防止水或污物进入对讲机。

7、通话时,对讲机话筒应离嘴保持半拳距离,以免造成通话不清晰;通话必须使用规范用语。

8、不需通话时,不要长时间或频繁按动发射键,以防造成机器损坏。

9、不要用指甲随意抠,拨发射键,以免造成按键损坏。

10、卸装电池时应关闭主机电源,以延长机器使用寿命。

11、卸装电池时切勿用力猛烈推撞,以免造成电池及对讲机电源触点损坏。

12、应注意防水、防潮,平时应注意爱护对讲机,轻拿轻放,不要随意丢摔。

13、交接班时,接班的领班应认真检查交接的对讲机,发现有非正常使用损坏的,应在交接时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公司,由损坏者负责赔偿。

14、对讲机遗失的,应及时上报公司,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小区车辆管理规定

为确保住宅区交通安全,道路畅通,车辆遵章行驶,有序停放,特制订本规定。

一、机动车管理规定

1、车辆进入园区应将时速控制在10公里以内,禁止鸣号。外来车辆必须服从保安员的指挥和安排,在征得保安员同意并换证(该车辆及司、乘人员的有效证件与园区规定的车辆通行证互换)后方可进入园区。保安员在发给园区车辆通行证时,须登记车牌号码、进入时间等。

2、禁止大客车、出租车和2.5吨以上(含2.5吨)的货车进入小区,特殊情况必须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进入。

3、装载装修材料(或货物)的车辆进入小区,按本规定第1条程序操作,并服从保安员指挥,停在规定的场地装卸材料(或货物),不得影响小区交通。

4、车辆停放时必须服从保安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安全,在规定位置上停放,不得占用他人的泊位,并与周围车辆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停放在绿化带上,须与绿化带保持0.5米的距离;不得对其它车辆的进出和其他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车主必须锁好车门,将防盗系统调整至戒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车主停好车辆后须立即离开停车场,不得在他人车辆旁停留。

5、停车场或露天停车泊位由本住宅区保安队负责管理,车辆随时可以进出、停放。

6、停车场或露天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适当收取泊位场地费),车主须在规定的场地停放车辆。外来车辆临时停放,须交纳临时停车泊位费。

7、保安员应指挥车辆停放,察看车辆有无上锁,有无外部破损。如有情况,应通知车主并登记。

8、住宅区只提供停车场地(车位有偿使用)的管理,不负责车辆的保管,如车辆丢失或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9、车辆驶离园区时应注意周围车辆的安全,缓慢驶离。外来车辆应在出口处向保安员交回园区车辆通行证,保安员核对牌号相符,将该车的有效证件归还车主;装载装修材料(或货物)的车辆驶离小区,还需出示业主(住户)的书面证明,方可驶离。保安员应记录该车的驶离时间。

10、园区内不得试刹车、练习开车、修理车辆,禁止装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二、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1、非机动车进出小区,需下车推行,外来施工人员的非机动车不得进入小区,一律停放在小区外规定的位置。

2、非机动车需统一停放在非机动车库(棚),不得随意停放在道路上、单元门前或非机动车库的过道上。

3、车主停放车辆时,必须将车辆上锁,住宅区只提供停车场的管理,不负责车辆的保管,如车辆丢失或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为确保本区域车辆安全,为住户提供良好的停车环境,敬请遵守本规定:

一、本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车主应当凭车辆出入证进出停车场。

二、本停车场的车位仅作停泊汽车之用,请勿利用车位停放其他类型车辆或堆放其它物品。

三、进入本停车场车辆应注意限高、限速标识,按规定行驶。

四、本停车场仅提供车位服务,对车辆及车内物品概不负保管责任。

五、请勿在停车场放置易燃、易爆物,请勿在停车场内加油。

六、停放车辆如毁损本停车场设备建筑者,停放人应按价赔偿;如在本停车场内与他车发生事故,由停车人自行解决。

七、请勿在停车场内使用明火。

八、进场车辆应在指定车位有序停放,请勿将车辆停泊于他人车位或非泊车位置,请勿妨碍任何通道。

九、请勿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车场内消防设施和器材,请勿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十、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一停二慢,临时泊车应接受管理员问讯、登记。

十一、泊车后应锁好车门,将防盗系统调整到警备状态,车内物品请随身带走。

二、车辆驶离停车场时应注意周围车辆的安全,缓慢驶离。

露天停车场管理规定

为确保本区域车辆安全,为业户提供良好的停车环境,敬请遵守本规定:

一、本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临时泊车按相关规定付费。

二、泊车后请自觉锁好车门、车窗,车上请勿留存贵重物品,管理处只提供车位服务,不负保管责任。

三、停车场车位仅作停泊汽车之用,请勿利用车位停放其他类型车辆或堆放其它物品。

四、请爱护停车场地公共设施及绿化,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需按价赔偿。

五、进场车辆应在指定车位有序停放,请勿将车辆停泊于他人的租赁车位或其它非泊车位置,请勿妨碍任何通道。

六、因停车过失导致停车场内设施、设备损坏,应按价赔偿。

七、如车辆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请勿进入本停车场。

八、货车及大型车未经管理处同意,请勿进入本停车场内。

非机动车、摩托车停放管理规定

为确保本区域车辆安全,为业户提供良好的停车环境,敬请遵守本规定:

一、本区域的车辆,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停车手续。

二、请将车辆在指定车位停放,请勿乱停、乱放。

三、请勿在停车场清洗、修理车辆,以防造成环境污染或意外事故。

四、请爱护本区域的公共设施、设备,因人为损坏,需按价赔偿。

五、停车时请自觉维护本区域的环境卫生,勿践踏草坪、绿化。

六、配备地桩锁的车位,车主应当及时、主动上锁,以防发生被盗。

七、进入本区域的车辆,须遵守区域内的交通管理相关的其他规定。

第20篇:市政工程部岗位职责

市政工程部岗位职责

为加强工程部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

市政工程部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工程部部门职责

1、执行国家、建设部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依据本标段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业主有关技术要求,在公司领导和总工程师领导下,按照“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的原则,对市政工程项目实施工程技术管理。

2、市政工程部应根据各项合同对工程实施现场管理、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应为项目决策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3、负责工程技术、工程调度的对外联络和协调,负责与业主、设计、监理等有关部门的日常联系。参加由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主持的有关会议及技术讨论会,并负责落实会议精神,组织各项目技术专题会和施工方案讨论会等。

4、负责组织落实各项目的重大施工方案变更报审批工作,负责变更设计的具体组织、落实工作,建立变更设计台账,及时清理变更设计。

5、组织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复杂技术问题。对重大技术问题组织技术讨论会,研究处理办法并负责报批。

6、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7、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监理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工作,提出实施性兑现奖罚的意见和措施。

8、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用地、场地布置规划、水电供给等临时工程进行指导施工。

9、负施工计划的编制并落实执行,按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影响目标、计划完成的主、次要因素。

10、负责设计图纸、施工图、变更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和有关标准、规范的收集管理。组织编写工程施工、科研、质量等技术总结,搞好项目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11、负责编制施工报表中技术管理内容,反映工程进展、质量状况和存在的技术问题及建议等。向决策层和其它部门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督促具体负责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前应对有关图纸进行详细熟悉、复核及技术交底,必要时绘制详细的施工分解图。以利施工,并能及早发现图纸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2、依照设计文件审核测量成果,对照检查主体结构工程的平面位置、高程、尺寸及其线形的准确性,交工验收时负责提供详实的施工资料。

13、开工前应依据业主认可的验收标准,编制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计划,并认真实施。

14、负责各项目施工的影像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

15、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自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各部门编制竣工文件,做好工程验收后竣工文件归档工作。

16、对工程进度款的申报、拨付及支出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情况,以加强对项目的管理与控制。

17、按时完成项目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政工程部质量责任制

1、参加设计图纸的会审工作,并做出会审记录。

2、认真领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施工作业指导书、各种规范、标准,严格按设计文件指导施工。

3、及时办理工程签证资料,认真填写工程日志。

4、贯彻质量“三检制”原则,搞好自检工作,积极配合监理作好工序质量检查,把好质量关。

5、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处理疑难问题和突发性事件,掌握工程动态,对项目部制定的目标完成情况和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和布置下一步工作计划。

7、每月月末及时将工程项目信息以报表形式上报以便决策。

四、现场施工技术人员职责

1、认真领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施工作业指导书、各种规范、标准,严格按设计文件指导施工。

2、熟悉施工图纸,指导现场施工。

3、处理好与业主、设计及监理之间的关系。

4、负责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

5、及时反馈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

五、文件收发、存档规定

1、建立完善的本部门档案、文件的收集、建档、保管、借阅和利用制度。

2、所有与工程相关的报告、联系函件及报批资料等必须以文字形式对外抄送、签发。

2、市政工程部所有接收和签发档案、文件,经相关责任人处理完毕后,原件必须在资料室存档,本部门留复印件供随时查阅。

3、收、发文件必须建立完善的签收制度,必须包含签收人及签收时间、文件编号及内容概要等信息。

4、负责整理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影像资料及其他所需的相关资料,并负责贵归档、保存。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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