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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管理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7-07 08:38:14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机构

**医院关于成立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机构的通知

为了加强本院放射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经院务会讨论决定成立“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机构”。

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机构由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组成,全面负责并执行本院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一、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机构

(一) 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

本院成立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本院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和质量保证工作。

1、人员组成

长:

(职务:) 副组长:

(职务:) 组

员:

2、职责

(1)决定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成员; (2)制定放射防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3)制定放射防护管理相关年度预算; (4)审核放射防护管理相关费用支出; (5)监督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工作; (6)管理并监督放射诊疗项目的开展; (7)定期召开(每季度一次)工作例会。

(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

本院成立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执行本院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和质量保证工作。

1、人员组成

组长:

(职务:) 副组长:

(职务:) 组员:

2、职责

(1)制修订相关制度 工作内容:

1)制修订本院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2)制修订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

3)制修订大型医用设备(含放射设备)管理制度 (2)许可管理 工作内容:

1)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变更、校验和注销 2)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变更、校验和注销 3)办理放射诊疗新技术项目的审批工作 4)负责许可证书的保管工作 (3)建设项目管理 工作内容:

委托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评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办理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防性审查和竣工验收。 (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工作内容:

1)为放射工作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3)组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4)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卫生、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 5)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内部培训

6)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放射卫生档案管理 工作内容:

1)建立放射诊疗管理工作档案并及时更新

2)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录入工作 (6)放射诊疗设备管理 工作内容:

1)开展放射诊疗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 2)开展放射诊疗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

3)联系检测机构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性能检测及防护检测 4)联系计量检定机构对放射防护检测仪器和质控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7)日常管理 工作内容:

1)定期组织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完成检查和整改记录

2)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完成放射诊疗管理自查工作 (8)应急 工作内容:

1)制定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3)在放射防护领导小组的指挥下,依据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医院 **年**月

推荐第2篇:放射防护与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放射防护与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在科长的指导下,做好放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工作。

二、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加强放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工作,杜绝辐射事故的发生。

三、根据相关标准制订放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射线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辐射警示标识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导各科室规范执行。

四、做好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检测,建立个人剂量检测档案。

六、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及职业安全教育。

七、做好接受医疗照射的受检人员与陪护人员的放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工作。

八、制定放射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九、做好射线装置放射辐射环境测评,以保证医院放射环境合格。

推荐第3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技术规程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技术规程

第一部分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应有:对拟使用的辐射源或拟进行的实践特性和规模进行描述,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拟采取的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估计正常、异常和事故工况下电离辐射对工作人员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 1 概述 1.1 评价目的

1.1.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1.1.2对拟建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预防、控制辐射危害,确定建设项目在放射性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1.1.3为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提供技术依据。1.2 评价范围

描述评价的区域范围、防护设施和人员范围。 1.3 评价内容与方法 1.3.1 内容

简要介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辐射源项,防护设施、防护措施、辐射监测、工作人员受照剂量、健康监护和事故应急措施等。 1.3.2 方法 1.3.2.1基本方法

评价机构通过资料调研和现场调查分析,将获取资料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要求的数值相比较并对符合程度作出评估。 1.3.2.2类比法

通过对与拟评价项目相同或相似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调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检测以及对拟评价项目有关的文件、技术资料的分析,类推拟评价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 1.4 评价依据

列出评价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评价参考的其他资料。 1.5 评价目标

包括放射工作应遵循的放射防护原则,建设项目拟采用的管理目标值,工作场所辐射水平、表面放射性污染控制目标和其他技术条件或技术指标。 2 建设项目概况 2.1 概况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设规模(工程主要设施名称、建筑面积、投资总额),人员结构,发展规划。

2.2 周围环境条件及人口分布

2.3 环境γ辐射水平和环境介质辐射水平3 工程分析和工艺流程 3.1 工程分析

3.2 平面规划及工艺流程 包括设施布置平面图 4 辐射源项及防护措施 4.1 辐射源项 4.1.1 辐射源项概况

辐射源装置的结构,与辐射有关的主要参数。辐射源的位置分布,对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物质,给出核素名称、状态、活度、能量等指标;对射线装置,给出装置名称、型号、射线种类、能量与辐射强度。 4.1.2 正常运行状态

正常运行状态下的主要辐射源,辐射种类,产生方式,辐射水平。 4.1.3 异常和事故状态

异常或事故状态下的主要辐射源,辐射种类,产生方式,辐射水平;如放出放射性核素,给出核素名称、状态、活度。 4.2 放射防护措施 4.2.1 辐射分区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性工作场所一般应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核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可在每个区内分成若干小区。 4.2.2 辐射防护屏蔽设计

4.2.2.1屏蔽计算依据:辐射水平,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或规范;4.2.2.2屏蔽计算:计算模式或公式及其出处,计算参数; 4.2.2.3计算结果:屏蔽材料及厚度; 4.2.3 工作场所放射防护及安全措施

4.2.3.1安全连锁装置:门-机连锁,控制台与装置连锁,其他连锁;4.2.3.2装置故障系统:故障自动停机系统,故障显示系统; 4.2.3.3装置运行保障系统; 4.2.3.4其他辐射防护措施;

4.2.3.5其他辐射安全设施:紧急停机装置,报警装置,观察和对讲装置,警示标志。

4.2.4 个人防护用具

4.2.5 三废处理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5 健康影响评价

5.1 正常运行条件下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

工作人员可能受到的内、外照射,估算关键人群组的平均年有效剂量、最高年有效剂量,与管理目标值和标准规定的剂量限值的比较。 5.2 事故情况下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

潜在照射的健康影响:估计事故情况下可能受到照射的人数,人均受照剂量,最大受照剂量。 6 辐射监测 6.1 个人剂量监测

拟采用的个人剂量监测种类,个人剂量监测设备和元件,监测周期,监测单位。 6.2 辐射装置的监测

辐射装置名称,拟采用的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监测单位。 6.3 工作场所监测

被监测工作场所位置,拟采用的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监测单位。 6.4 质量保证措施

分别阐述个人剂量监测、辐射装置的监测和工作场所监测等不同监测的质量保证措施。

7 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 7.1 应急组织与职责 7.2 应急准备 7.3 应急计划 7.4 应急能力的保持 8 放射防护管理

8.1 管理组织、人员及职责 8.2 职业人员健康管理 (1) 个人剂量管理 (2) 职业健康检查

(3) 个人剂量与健康监护档案 9 结论和建议 9.1 结论

9.1.1拟采用的设施平面布置是否能够满足建筑设计卫生学要求;9.1.2放射防护和安全设施在正常运行时能否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符合情况;

9.1.3防护措施和监测设施,是否符合冗余和纵深防御原则,在事故工况下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潜在照射。

9.1.4建设项目的放射性危害防护设施建设是否可行。9.2 建议

第二部份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应有:对使用的辐射源或进行的实践特性和规模进行描述,根据辐射监测结果和其他调查数据资料评价放射防护设施的有效性和适宜性,评价正常、异常和事故工况下电离辐射对工作人员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1 概述 1.1 评价目的

1.1.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1.1.2对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预防、控制辐射危害,确定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在控制职业照射和防止潜在照射方面的有效性、适宜性,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1.1.3为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提供技术依据。1.2 评价范围

描述评价的区域范围、防护设施和人员范围。 1.3 内容与方法 1.3.1 内容

简要介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辐射源项,防护设施、防护措施、辐射监测、工作人员受照剂量、健康监护和事故应急措施等。 1.3.2 方法 在预评价方法的基础上,增加检测与检验的方法。 1.4 评价依据

列出评价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评价参考的其他资料。 1.5 评价目标

放射工作应遵循的放射防护原则,建设项目拟采用的管理目标值,工作场所辐射水平、表面放射性污染控制目标和其他技术条件或技术指标。 2 建设项目概况 2.1 概况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设规模(工程主要设施名称、建筑面积、投资总额),人员结构,发展规划。

2.2 周围环境条件及人口分布

2.3 环境γ辐射水平和环境介质辐射水平3 工程分析和工艺流程 3.1 工程分析

3.2 平面规划及工艺流程 包括设施布置平面图 4 辐射源项及防护措施 4.1 辐射源项 4.1.1 辐射源项概况 4.1.2 正常运行状态 4.1.3 异常和事故状态 4.2 防护措施 4.2.1 辐射分区 4.2.2 辐射防护屏蔽设计

4.2.2.1屏蔽计算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或规范;4.2.2.2计算模式或公式及其出处,计算参数; 4.2.2.3辐射屏蔽计算结果与实际屏蔽厚度相比较;

4.2.2.4对辐射防护屏蔽情况作出评价,确认屏蔽是否满足放射防护标准要求,是否符合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4.2.3 工作场所放射防护及安全措施

4.2.3.1对安全连锁装置、装置故障系统、故障自动停机系统、装置运行保障系统、故障显示系统、紧急停机装置,报警装置,观察和对讲装置,警示标志等防护与安全装置进行描述;

4.2.3.2介绍对安全连锁装置等防护与安全装置的使用情况和防护效果;4.2.3.3对防护与安全装置或系统的评价,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确认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及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冗余、多样化原则。 4.2.4 个人防护用具

(1)介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情况。根据建设项目放射性危害种类不同,建设单位应分别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配备放射工作个人剂量报警仪或手持报警仪,防护服,防护帽、铅橡胶或铅塑料防护用品、铅玻璃眼镜等。 (2)对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作出评价。 4.2.5 三废处理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5 辐射监测与评价

5.1 建设单位的自主监测与评价 5.1.1 辐射监测概况

介绍监测项目、种类、地点;本单位监测或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监测,监测机构的人员、设备和资质条件。 5.1.2 个人剂量监测

5.1.2.1个人剂量监测种类,个人剂量监测设备和元件,监测周期。5.1.2.2监测结果及对结果的分析 5.1.3 辐射装置的监测

5.1.3.1辐射装置名称,采用的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监测周期。5.1.3.2监测结果及对结果的分析 5.1.4.1工作场所监测

5.1.4.2监测结果及对结果的分析 5.1.5 质量保证措施

分别阐述个人剂量监测、辐射装置的监测和工作场所监测等不同监测的质量保证措施。

5.1.6 对建设单位自主监测的评价

建设单位自主监测的项目、种类、方法及其监测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规与标准的要求。

5.2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的验证监测与评价 5.2 1 验证监测与评价的范围与内容

介绍监测与评价的范围,包括监测与评价的区域和位置,人员范围;介绍验证监测的内容,如工作场所辐射水平、辐射设备的防护性能监测,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放射性核素分析,大气气溶胶监测,固体放射性废物和人员排泄物监测等。

5.2.2 监测仪器与方法

给出监测仪器的名称、型号及主要性能参数并列表表示;介绍主要监测项目的监测方法,如属于标准方法,给出标准名称;如属于经过认证的非标准方法,给出监测方法的出处。 5.2.3 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

5.2.4 监测结果及其与相应标准的比较

详细阐述不同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并与相应标准的限值比较。监测结果同时以列表的方式给出。

5.2.5 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综合评价

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作出综合评价。 6 健康影响评价

6.1 正常运行条件下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 根据监测结果和其他资料,确认工作人员受到的内、外照射,估算关键人群组的平均年有效剂量、最高年有效剂量,与管理目标值和标准规定的剂量限值的比较。 6.2 事故情况下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

潜在照射的健康影响:估计事故情况下可能受到照射的人数,人均受照剂量,最大受照剂量。

6.3 职业病危害综合评价

分别对正常运行条件下和事故情况下辐射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作出综合评价。

7 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 7.1 应急组织与职责

介绍应急组织的组成结构情况及其职责。 7.2 应急准备详细描述应急准备

详细描述应急准备的实施情况,包括物资、通讯、技术、人员、经费等准备的落实情况。 7.3 应急计划

介绍应急计划落实情况。 7.4 应急能力的保持

介绍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等情况。 8 放射防护管理 8.1 管理组织

介绍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和职责。 8.2 职业人员健康管理 8.2.1个人剂量管理; 8.2.2职业健康检查; 8.2.3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8.2.4个人剂量、健康监护和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 8.3 对放射防护管理的综合评价 9 结论和建议 9.1 结论

9.1.1放射防护设施平面布置是否能够满足建筑设计卫生学要求;

9.1.2放射防护和安全设施在正常运行时能否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符合情况;

9.1.3防护措施和监测设施,是否符合冗余和纵深防御原则,在事故工况下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潜在照射;

9.1.4对职业卫生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与相应规章制度的评价;9.1.5建设项目的放射性危害防护设施等条件是否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 9.2 建议

对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提出改进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推荐第4篇:放射卫生管理承诺书

放射卫生管理承诺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做好放射卫生管理工作,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公众的健康权益。我单位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在许可项目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二、设置或指定放射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人管理放射卫生工作。

三、建立健全放射卫生档案系统台帐,制定放射诊疗质量控制与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并认真贯彻落实。

四、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对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提出卫生审查,并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

五、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对放射诊疗设备、防护设施和工作场所进行性能检测和放射防护检测。

六、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个人剂量监测,为放射工作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做到持证上岗。

七、实施放射诊疗前,应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对育龄妇女腹部或盆骨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孕妇勿检。

八、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为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及陪护者配备放射防护用品,并督促使用。对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我单位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承诺单位(公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放射卫生管理承诺书

镇卫监字[2012]40号

关于印发《放射卫生管理承诺书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所起草了《放射卫生管理承诺书(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2年6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所。

联系人:镇江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朱月霞朱志勇 电话、传真:0511-85111172

电子邮件:zjwsjdek@yahoo.com.cn

通讯地址:镇江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邮编:212003

附件:《放射卫生管理承诺书(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放射卫生管理承诺书通知

抄送:省卫生监督所,市卫生局。

镇江市卫生监督所办公室2012年5月22日

下 蜀 中 心 卫 生 院

放 射 卫 生 管 理 承 诺 书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向您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设置的科室(科室)为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工作。指定(姓名)为专门或兼职负责本单位的放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二、依法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在许可项目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三、建立健全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公示,一旦发生事故,将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定期对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等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五、实施放射诊疗前,应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对育龄妇女腹部或盆骨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孕妇勿检。

六、在受检者接受放射诊疗时,必须对其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保护,尽量减少受检者的X线照射量,免受X线损伤。

七、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八、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档案。上岗时配戴个人剂量计。

九、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

十、放射性同位素单独存放,不能与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混存。确保贮存场所具有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泄漏的安全措施。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及时进行登记、检查,确保账物相符。

十一、我单位承诺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责任。

单位(公章)负责人:

2012年月日

推荐第6篇:放射安全管理措施

放射安全管理措施

制订日期:1997年5月 修订日期2013年8月

一、放射科各影像设备均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胃肠机责任人:李鹏,DR机责任人:王刚,乳腺机责任人:白瑞晶;科主任(李鹏,负责放射科安全管理)应定期检查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二、检查室、操作间对外门窗安装铁栅栏窗、防护门窗,检查操作时关闭防护门窗。

三、放射检查室门上贴有符合规范要求的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张贴有关警示标语。

四、放射检查室门上安装红色警示灯,设备工作时检查是否正常,开机时门窗应关闭。

五、开机后应观察机器是否工作正常,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排除或请专业人员维修,做好日常运行记录,不得在有隐患的状态下工作。

六、科室各设备责任人负责每周清洁保养,设备科负责每月进行校正维护,对安全装置、各种运动转性、操作完整性和各种应急开关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夜间值班人员,负责机器设备安全。

七、每年一次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监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规定和标准。

八、每年一次定期对影像设备进行状态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设备运行状态合格。

九、放射工作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熟练掌握机器的操作规程,非工作人员严禁上机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十、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一次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放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审核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

十一、放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不准随意取下或离体照射,定期(90天)检测,做好检测结果反馈登记工作。

二、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每两年一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十三、严格遵守放射防护原则,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护裙、防护衣、防护围领,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对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屏蔽防护。

十四、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检查操作技术,并根据被检查者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提高射线质量,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五、做好X射线检查者资料的登记、保存工作;不得因资料管理等原因使受检查者接受不必要的照射,避免重复检查

十六、放射科医师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检查时,应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像。

十七、严格控制各种健康体检中的常规胸部X线检查的间隔时间,一般每年不超过一次。接尘工人的X射线胸部检查间隔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临床医师和放射科医师尽量以X射线摄影代替透视进行诊断,特别是婴幼儿、少年儿童,应尽量避免或慎行X线检查。

十九、对育龄妇女及婴幼儿的X射线检查,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对孕妇,特别是受孕后8-15周,非特殊需要,不得进行下腹部X射线检查;确有必要者应做好周密的防护措施。

十、候诊者和陪护人员不得在机房内停留,患者必须其他人陪检时,陪检者应采取防护措施,穿戴防护用品。

二十一、医护人员接触X线时,必须穿戴防护衣群等防护用品。女性放射工作人员在妊娠的最初4个月,应避免直接接触放射线工作。

二十二、诊疗过程中,工作人员集中精力观察患者状态,遇有特殊情况,应中断诊疗,保护病人及机器,作必要的紧急处理,将事故情况分头告知维修技术人员或相关临床医生,诊疗结束将机器恢复原位。

二十三、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的,必须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事故单位应做好应急处理。

推荐第7篇: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防止和消除放射性对工作人员产生危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特指定本制度:

1. 由于辐照装置运行时具有高度的辐射危害性,所以运行人员应

有身体健康,并经相应的管理及监督部门批准,取得上岗许可

证的人员担任。

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辐射防护培训,熟悉辐照装置的基本

结构、运行和保养、辐射法官户的原则和实际操作、正常运行

和应急运行的操作程序、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管理条理等。

为了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必须了解辐照室周围地区的辐射

水平,熟悉区域内的安全设施和应急处理程序。诸如连锁系统

的各种所顶关系、各类信号的位置、警告灯光和声光信号,以

及所用的监测仪表的性能和要求等。

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正确操作电子加速器和相关设备及记录运

行日志的能力,爱岗敬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公司配备1-2名具有资格的人员,负责装置在使用和运行过程

中的安全。他们必须受过理论培训,对所从事工作的电离辐射

特性具有必要的知识,熟悉设备结构性能并对处理事故的应急

措施有比较透彻的了解,较好掌握国家及有关主观部门颁发的

规定和装置的操作规程。

严禁工作人员擅自离开岗位,严禁工作期间嬉戏打闹。

工作人员如需要进入辐照厅、加速器厅或地坑,须经值班长允

许,确认停机后和值班长一起进入辐照厅、加速器厅或地坑。

工作人员应对安全连锁系统做定期检查和状态确认,包这个安

全系统工作正常。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辐射防护教育与培训。 2. 3. 4. 5. 6. 7. 8. 9.

中科应化辐照中心

推荐第8篇:防护员岗位职责

防护员岗位职责

1、上岗前按照规定带齐防护信号和通讯设备、备品,确保使用性能良好。

2、作业中集中思想,认真嘹望,坚守岗位,密切注意工地作业和列车运行情况。

3、在要求列车慢行的处所,列车接近时,站在来车一端的左侧路肩上,展开黄色信号旗,立岗接车,显示慢行信号。发现来车超过规定的慢行速度时,及时用对讲机呼唤或用展开的黄色信号旗急速上下摇动,要求列车减速到规定的限制速度。

4、认真注意观察检查线路的变化情况。对顶进桥涵施工,路基坍塌,线路扣轨架空作业等重点危险地段,要做到一列一检查。发现危及列车安全时,要及时设置停车信号防护,并通知有关部门迅速进行处理。

5、认真记录列车通过慢行处所的速度,如发现超速现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按规定设置停车或慢行防护信号。封锁施工终了时,按施工负责人的命令,及时撤除停车防护信号。

7、工地防护员在收到驻站联络员发出的列车预报、确报后,要立即通知作业负责人,同时应加强警戒,监视来车。

8、在任何情况下,如施工地点的停车防护信号尚未撤除或待避工作尚未做好而列车临近时,防护员应立即向列车显示停车手信号,使列车停车。

9、防护用通信设备必须妥善保管,经常检查试用,保证在使用时性能良好。

10、与驻站联络员通话时,必须严格执行复诵制度,防止错听,并及时记录通话内容。

推荐第9篇: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第二部份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应有:对使用的辐射源或进行的实践特性和规模进行描述,根据辐射监测结果和其他调查数据资料评价放射防护设施的有效性和适宜性,评价正常、异常和事故工况下电离辐射对工作人员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1 概述

1.1 评价目的

1.1.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

1.1.2对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预防、控制辐射危害,确定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在控制职业照射和防止潜在照射方面的有效性、适宜性,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1.1.3为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提供技术依据。

1.2 评价范围

描述评价的区域范围、防护设施和人员范围。

1.3 内容与方法

1.3.1 内容

简要介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辐射源项,防护设施、防护措施、辐射监测、工作人员受照剂量、健康监护和事故应急措施等。

1.3.2 方法

在预评价方法的基础上,增加检测与检验的方法。

1.4 评价依据 列出评价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评价参考的其他资料。

1.5 评价目标

放射工作应遵循的放射防护原则,建设项目拟采用的管理目标值,工作场所辐射水平、表面放射性污染控制目标和其他技术条件或技术指标。 2 建设项目概况

2.1 概况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设规模(工程主要设施名称、建筑面积、投资总额),人员结构,发展规划。

2.2 周围环境条件及人口分布

2.3 环境γ辐射水平和环境介质辐射水平

3 工程分析和工艺流程

3.1 工程分析

3.2 平面规划及工艺流程 包括设施布置平面图

4 辐射源项及防护措施

4.1 辐射源项

4.1.1 辐射源项概况

4.1.2 正常运行状态

4.1.3 异常和事故状态

4.2 防护措施

4.2.1 辐射分区

4.2.2 辐射防护屏蔽设计

4.2.2.1屏蔽计算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或规范;

4.2.2.2计算模式或公式及其出处,计算参数;

4.2.2.3辐射屏蔽计算结果与实际屏蔽厚度相比较;

4.2.2.4对辐射防护屏蔽情况作出评价,确认屏蔽是否满足放射防护标准要求,是否符合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

4.2.3 工作场所放射防护及安全措施

4.2.3.1对安全连锁装置、装置故障系统、故障自动停机系统、装置运行保障系统、故障显示系统、紧急停机装置,报警装置,观察和对讲装置,警示标志等防护与安全装置进行描述;

4.2.3.2介绍对安全连锁装置等防护与安全装置的使用情况和防护效果;

4.2.3.3对防护与安全装置或系统的评价,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确认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及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冗余、多样化原则。

4.2.4 个人防护用具

(1)介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情况。根据建设项目放射性危害种类不同,建设单位应分别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配备放射工作个人剂量报警仪或手持报警仪,防护服,防护帽、铅橡胶或铅塑料防护用品、铅玻璃眼镜等。

(2)对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作出评价。

4.2.5 三废处理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5 辐射监测与评价

5.1 建设单位的自主监测与评价

5.1.1 辐射监测概况

介绍监测项目、种类、地点;本单位监测或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监测,监测机构的人员、设备和资质条件。

5.1.2 个人剂量监测

5.1.2.1个人剂量监测种类,个人剂量监测设备和元件,监测周期。

5.1.2.2监测结果及对结果的分析

5.1.3 辐射装置的监测

5.1.3.1辐射装置名称,采用的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监测周期。

5.1.3.2监测结果及对结果的分析

5.1.4.1工作场所监测

5.1.4.2监测结果及对结果的分析

5.1.5 质量保证措施

分别阐述个人剂量监测、辐射装置的监测和工作场所监测等不同监测的质量保证措施。

5.1.6 对建设单位自主监测的评价

建设单位自主监测的项目、种类、方法及其监测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规与标准的要求。

5.2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的验证监测与评价

5.2 1 验证监测与评价的范围与内容

介绍监测与评价的范围,包括监测与评价的区域和位置,人员范围;介绍验证监测的内容,如工作场所辐射水平、辐射设备的防护性能监测,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放射性核素分析,大气气溶胶监测,固体放射性废物和

人员排泄物监测等。

5.2.2 监测仪器与方法

给出监测仪器的名称、型号及主要性能参数并列表表示;介绍主要监测项目的监测方法,如属于标准方法,给出标准名称;如属于经过认证的非标准方法,给出监测方法的出处。

5.2.3 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

5.2.4 监测结果及其与相应标准的比较

详细阐述不同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并与相应标准的限值比较。监测结果同时以列表的方式给出。

5.2.5 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综合评价

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作出综合评价。

6 健康影响评价

6.1 正常运行条件下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

根据监测结果和其他资料,确认工作人员受到的内、外照射,估算关键人群组的平均年有效剂量、最高年有效剂量,与管理目标值和标准规定的剂量限值的比较。

6.2 事故情况下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

潜在照射的健康影响:估计事故情况下可能受到照射的人数,人均受照剂量,最大受照剂量。

6.3 职业病危害综合评价

分别对正常运行条件下和事故情况下辐射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作出综合评价。

7 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

7.1 应急组织与职责

介绍应急组织的组成结构情况及其职责。

7.2 应急准备详细描述应急准备

详细描述应急准备的实施情况,包括物资、通讯、技术、人员、经费等准备的落实情况。

7.3 应急计划

介绍应急计划落实情况。

7.4 应急能力的保持

介绍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等情况。

8 放射防护管理

8.1 管理组织

介绍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和职责。

8.2 职业人员健康管理

8.2.1个人剂量管理;

8.2.2职业健康检查;

8.2.3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8.2.4个人剂量、健康监护和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

8.3 对放射防护管理的综合评价

9 结论和建议

9.1 结论

9.1.1放射防护设施平面布置是否能够满足建筑设计卫生学要求;

9.1.2放射防护和安全设施在正常运行时能否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符合情况;

9.1.3防护措施和监测设施,是否符合冗余和纵深防御原则,在事故工况下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潜在照射;

9.1.4对职业卫生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与相应规章制度的评价;

9.1.5建设项目的放射性危害防护设施等条件是否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

9.2 建议

对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提出改进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推荐第10篇:全市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全市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本站 | 作者: 监督二科| 日期: 2011-7-21 | 浏览 73 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主题

加强放射防护工作,维护患者健康权益。

二、目的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着力解决在放射诊疗活动中忽视患者和受检者放射防护以及滥用X线检查的问题,切实保障广大患者和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三、工作内容

督促全市各级各类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认真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将患者和受检者,尤其特殊人群(婴幼儿、育龄妇女、孕妇)的防护措施落到实处。

四、工作措施和步骤

(一)工作措施

1、强化宣传。各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单,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刊登科普文章,利用电视台热点栏目制作播放专题节目等形式,加强对广大群众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自我防护意识,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安全防护的良好氛围。

2、推行公告制度。根据镇江市统一标准,制作公告牌,将辐射对健康的影响、患者和受检者注意事项以及应享有的权益公之于众,要求在各放射诊疗场所以悬挂的形式进行公告,以强化宣传,确保患者知情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畅通投诉渠道。在全市各级各类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场所公布卫生监督执法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患者维权投诉渠道,增强医疗机构维护患者健康权益的自觉性。

4、按照标准配备防护用品。根据国家有关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全市统一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

1),要求各放射诊疗机构根据本单位所开展的诊疗项目,对照标准配备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使用。

5、统一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制定全市检查标准(见附件2),市卫生监督所按照标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加强督导,开展检查验收活动。

(二)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6月中旬)

下发文件和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治理工作。

2、督导实施阶段(2011年7月上旬)

各医疗机构对照检查标准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市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加强指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达标。

3、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7月中旬至2011年7月底)

市卫生监督所对照检查验收标准,对所辖医疗机构逐一进行检查验收。

4、总结通报阶段(2011年8月上旬)

市卫生监督所及时将专项治理活动进行整理总结,并将专项治理活动结果将向全市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医疗卫生机构放射防护直接关系到患者、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市卫生监督所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明确责任,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使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树立服务理念,加强监督指导。市卫生监督所要树立服务理念,按照方案要求,强化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宣传,耐心做好服务工作,指导和帮助各有关医疗机构领会好文件精神,督促将各项措

施认真落实到位,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并通过检查验收。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市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存在问题、达不到检查验收标准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患者健康权益,拒不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逾期达不到治理标准要求的单位,要严肃依法进行查处,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在专项治理活动进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所卫生监督二科联系。

第11篇:放射卫生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2011年但渡镇卫生院

放射卫生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安全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开展了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2011年,我院继续严格执行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制定了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放射卫生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院有一台西南医用设备厂生产的500MAX射线机,用于临床诊疗活动,通过了上级部门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运行正常,设备合格。

二、人员情况

我院和去年一样,有兼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2人:叶志强、男、36岁,内科临床医师,从事放射工作2年,参加了辐射安全培训,放射工作人员证正在办理中;罗兴江、男、55岁,高级技术工人,从事放射工作近20年,参加了放射防护培训,取得了放射工作人员资质。放射管理工作人员1人:孙晓辉、女、39岁,中医主治医师,2001年从事放射工作,取得了放射工作人员许可证。

三、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方案实施

医院高度重视放射安全防护工作,成立了以院长戴晓林同志为组长、分管放射安全工作的副院长孙晓辉同志为副组长、叶志强、罗兴

江同志为成员的“放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内部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宣传放射防护知识,监督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检查放射机器设备及其场所环境,及时排除放射故障和安全隐患。

放射安全防护制度上墙,并明确了职责和责任工作人员,管理严谨、有序,登记齐全。加强和完善了防护措施,设置了警示标识。加强了健康教育宣传,尽最大限度保障患者和放射工作人员安全。

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建立健全了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佩戴个人剂量标志,并每季度进行个人剂量检测,2011年度个人照射计量合格。

重庆市长寿区但渡镇卫生院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第12篇:放射卫生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放射卫生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安全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开展了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2014年,我院继续严格执行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制定了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放射卫生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院有一台通用电气华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和一台北京远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用于临床诊疗活动,通过了上级部门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运行正常,设备合格。

二、人员情况

我院和去年一样,有专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1人:薛庆涛、男、33岁,中医临床医师,2002年从事放射工作,取得了放射工作人员许可证。

三、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方案实施

医院高度重视放射安全防护工作,成立了以院长王焕燃同志为组长、副院长王平、周纯涛同志为副组长、薛庆涛、范江河同志为成员的“放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内部放射安全防护管理

工作,宣传放射防护知识,监督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检查放射机器设备及其场所环境,及时排除放射故障和安全隐患。

放射安全防护制度上墙,并明确了职责和责任工作人员,管理严谨、有序,登记齐全。加强和完善了防护措施,设置了警示标识。加强了健康教育宣传,尽最大限度保障患者和放射工作人员安全。

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建立健全了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佩戴个人剂量标志,并每季度进行个人剂量检测,2014年度个人照射计量合格。

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第13篇:放射诊疗单位管理资料目录

放射诊疗单位管理资料目录(共十一卷)

一、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工作计划及总结;

二、

1、许可证副本;

2、放射防护领导机构及相应部门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三、

1、各项管理制度: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X射线影像诊断质量保证方案、介入放射学诊疗质量保证方案、辐射危害告知书(或受检者告知书)

2、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分年度)、建设

项目批文

五、卫生监督检查文书(分年度)

六、《基础档案》(动态、每年一档)

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

八、放射工作人员一览表 (分年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分年度)

九、《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及监测报告(分年度)

十、放射设备清单(分年度)、场所检测情况表(分年度)

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分年度)

十一、放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培训通知、培训合格证、教育培训档案表)

注明:每项归为一卷,并有卷内目录,放射防护管理资料共11卷

第14篇:集装箱安全防护员岗位职责

集装箱安全防护员岗位职责

优质服务。

二、负责正面吊作业班组的作业、人身、设备、机具、消防等方面的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作业安全卡控方法。

三、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严以律己,制止班组其他成员的违纪行为,对不听劝阻的报领导处理。

四、加强正面吊的安全防护,清理货场内的闲杂人员,制止违章作业。

五、工作中应按规定着装,穿戴好安全防护背心。严禁超负荷使用正面吊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六、安全防护员应制止闲杂人员在作业区域内吸烟、逗留。在装卸车作业时,应禁止汽车及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域内。

七、正面吊司机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应协助正面吊司机根据装卸车作业单正确操作正面吊设备。

八、在作业区内码放集装箱时,要注意码放整齐,必须关闭箱门,箱门朝向一致;多层码放时,要角件对齐,不得超过限制堆码层数。

九、敞车装运集装箱时,集装箱必须居中装载,安全防护员必须仔细观察,如距离有偏差时,必须进行调整。

一、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礼貌待客,

十、协助外勤货运员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匿报和超、偏载,确保集装箱运输安全。

遵义铁路联营联运实业有限公司

二○一○年六月

第15篇:山林防护管理承包合同

委托单位:_________县_________国营(或集体)林场,以下简称甲方;

护林单位:_________县_________乡_________村_________村民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护林业资源,减少山林火灾,防止盗伐林木,促进林木速生丰产,特订立本护林承包合同,以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 护林面积及方位

甲方将_________山的_________亩林木承包给乙方看护管理,其中,成林_________亩,中幼林_________亩。该片林木北起_________至_________,南起_________至_________,东起_________至_________,西起_________至_______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有效期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报酬及收益分配

1.现有成材木,如甲方在_________年以前砍伐的,甲方按每立方米_________元付给乙方护林费;_________年以后至承包期届满以前砍伐的,甲方按每立方米_________元付给乙方护林费。

2.中幼林间伐材(指胸径在_________公分以下的规格)和林木修枝材,由乙方采伐,在甲方派员参加下按_________∶_________比例分成,甲方得_________成,乙方得_________成。

3.护林区内杂木些草归乙方受益,但不得伤害植被。

4.乙方抓获盗伐林木者,按每盗伐一株_________元罚款。所罚款项,甲乙双方按_________∶_________分成,被盗伐成木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交给乙方的护林区必须四至清楚,山林没有所有权争议。

2.甲方必须适时派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

3.甲方砍伐成木验收后_________日内,必须向乙方支付护林费。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保护山林资源不受破坏,在护林区内,不准开荒种植作物,不准采石、采砂取土和埋葬坟墓,严禁盗伐林木,防止山林火灾。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护林指导,按甲方的要求进行补植、间伐、修枝、施肥、防治病虫害,开设防火沟路、封山育林及人工促进等。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应选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村民_________名组成护林队,订立护林公约。并经常对所属村民进行遵纪守法、爱护山林的思想教育。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在护林区内林木被盗伐乙方未抓获盗伐林木者,乙方除应原地补植外,成材木被盗伐一株,按其根径计算大小,罚乙方以国家木材价格的_________倍赔偿给甲方;中幼林木被盗伐一株,罚乙方赔偿甲方_________元。

2.由于乙方失职引起山林火灾,乙方除应原地补植外,烧毁成木数,乙方应按国家木材价格赔偿甲方;烧毁中幼林木数,乙方除应即时补植外,每株赔偿甲方_________元。

3.护林区内,如有人采石、取砂、取土或埋葬坟墓,罚乙方赔偿甲方_________元。

4.甲方交给乙方管理的护林区如有所有权争议,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甲方不按期给付乙方护林费,逾期一日,应按该护林费的_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6.甲方不按时派出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指导,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护林地带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不以乙方违约论。

第八条 其它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届满即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认为有继续承包之必要,必须另订合同。

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分送县林业局、乡政府、县银行、_________(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_____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县_________林场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16篇: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第三条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构建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综合管理格局。

第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健全完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标准,对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及时消除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工信、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建、水利、安监、能源、地震、气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必要时加强日常检查管理,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协调高速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构建高速铁路综合治理体系,健全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第七条 从事高速铁路运输、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等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相关管理制度,保证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对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情况进行经常性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或报告。

第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高速铁路保护范围内施工、建造构筑物、生产经营等应当遵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

第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联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铁路运输等相关企业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和问题督办机制,做到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防联控。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围绕高速铁路安全制定洪水、地震、风雪雷雨、冰冻等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应急预案中应当充分发挥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铁路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发生涉及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其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协调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高速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防范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监督工作,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公开监督举报渠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影响高速铁路安全问题。

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线路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职责规定,组织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建设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公告。在高铁线路重点区段应当设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的警戒区。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绘制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未按规定完成保护区划定并公告、设立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的不得投入运营。

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完成后,相关资料应当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烧荒、放养牲畜。

禁止向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任何单位均应当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第十五条 高速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未完成移交的不得投入运营。

上跨高速铁路道路桥梁及其他建、构筑物的管理部门或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及维护机制,定期检查道路桥梁及其他建、构筑物和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监控手段及时发现并制止超速、超载车辆,及时检查清理有坠落高速铁路隐患的杂物。检查、维修施工时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取得联系,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跨(穿)越、并行高速铁路线路的油气、上下水、电力、通讯管线等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施工前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通报,并征得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跨越高速铁路的电力线路,应当采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下穿高速铁路的油气、水等管线应当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线涵洞、综合管廊等既有设施处穿越;油气、水管线并行高速铁路敷设时,最小水平净距应当满足相关规定要求。下穿高速铁路的油气、水等管线应当设置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安全保护设施。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检查维护管理,确保状态良好。

第十七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设计单位或规划批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进行评估,确保安全防护距离,并向铁路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通报。

第十八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一千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当充分考虑高速铁路安全需求,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煤矿开采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对高速铁路及其主要配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划定保护煤柱并符合相关规定。

新建高速铁路线路跨越既有采矿、采石范围的,应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在高速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内采砂、淘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200米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二十条 在高速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大检查和管理力度,对危及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的依法责令整改。

第二十一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及邻近高速铁路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法定基本程序,并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和纳入邻近营业线施工计划的施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施工手续受理部门,支持相关企业按照规定开展符合条件的施工。

第二十二条 邻近高速铁路杆塔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进行设计安装,杆塔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确保杆塔牢固稳定。

种植妨碍行车瞭望和有倒伏危险可能影响线路、牵引供电安全的树木等植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第二十三条 在高速铁路接触网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体,对塑料大棚、彩钢板、广告牌等临时建(构)筑物轻质物体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对塑料袋(薄膜)、锡箔纸等包装材料应当及时清理,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害高速铁路安全。

在高速铁路周边飞行空域管控范围内禁止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管控范围外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及以上的,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拥有者实名制登记制度。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依法依规持证飞行、规范操作。各类轻小型无人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飞行活动评估、飞行前准备、飞行限制区域等各项运行管理规定,依法规范运行。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高速铁路沿线无线电干扰进行排查,发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应当立即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和铁路监管部门。

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高速铁路线路、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环境隐患进行经常性巡查。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

第三章 安全防护设施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速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其范围包括箱型梁、隧道斜井、竖井等附属设备设施出入口。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的并行地段,高速铁路不具备单独封闭条件时,高速线路与普速线路间设置物理隔离,普速铁路外侧依照高铁线路标准进行封闭。

高速铁路高架桥下应当根据周边生产、生活环境,按照确保高速铁路设备设施安全的要求,对铁路用地进行封闭管理或保护性利用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进出高速铁路线路通道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落实公共安全保护和反恐防暴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客运车站广场、售票厅、进出站口、候车室、站台、车厢、动车存放场所等重要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高速铁路沿线的桥梁、涵洞、隧道等重点部位、关键节点配备、安装高清晰、全天候、全覆盖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落实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纳入当地公共安全视频建设联网应用。

第二十八条 高速铁路沿线应当装设全天候、全覆盖具有智能感知入侵行为、联动搜索、自动报警和跟踪等功能的高速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站台两端应当安设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线路。高速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高铁沿线视频监控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

第二十九条 高速铁路应当根据沿线的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线路环境等情况,设置相应的监测系统,对风、雨、雪、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和异物侵限等实时监测报警或预警。

第三十条 高速铁路长大隧道、高架桥、旅客聚集区等重点部位,应当设立非正常情况下应急疏散逃生通道及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长大隧道的照明设施设备应当保证状态良好,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启用。

第三十一条 下穿高速铁路桥梁、涵洞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由道路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维护。

高速铁路路堑上的道路和位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道路路肩标高高于铁路路肩或与铁路路肩等高,或低于铁路路肩1.0米以内的道路、跨越高速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渡槽及其它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 跨越高速铁路的铁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异物坠落、侵入高速铁路。

第三十三条 船舶通过高速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四章 运营安全防护

第三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实名制数据信息应当实时推送公安机关。

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的高铁快递运输,寄递、物流单位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实行运输寄递客户和物品信息登记。

第三十五条 铁路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对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进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是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进入高铁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配备与客流量相适应的安检队伍、设备设施,满足场地需要。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经高速铁路运输物品。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扰乱铁路建设和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有关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高速铁路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沿线的治安秩序。

高速铁路重点车站、重点区域、敏感时段采取公安武警联勤武装巡逻等措施,加强治安巡防。

第三十八条 高速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护,并按照铁路桥隧守护设施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执勤设施。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高速铁路沿线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治理、通报、预防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高速铁路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应当加强沿线区域地震活动性研究,优化地质选线。位于活动断裂带的高速铁路,沿线应当装设地震预警监测系统。大型桥梁、隧道、站房等重点工程,应当强化场址地震安全性评价,满足抗震设防相关标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国土、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建立洪水、地震、气象灾害等预警信息互联互通机制,追踪研判灾害对高速铁路安全的影响,及时进行预报预警,针对不同灾害等级或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巡守、限速、停运等处置方案,确保高速铁路行车安全。

第四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高速铁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落实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演练。依法保护客户电子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计划,重点针对铁路运输高峰期、恶劣气象条件等运输关键时期,高速铁路开通运营、沿线安全环境等关键环节,以及重要设备设施安全、施工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根据需要,铁路监管部门可牵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高铁安全防护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检查发现和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部门报送的高速铁路环境安全问题进行梳理分析。

对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问题,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函告、通报、公告、约谈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落实责任消除隐患。对安全防护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在铁路监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铁路监管部门发现高速铁路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问题督办落实。

第四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设计开行时速160公里以上、且仅运行客运列车的铁路和实际运营时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铁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第17篇:放射安全学习心得

医院放射科工作心得体会

放射科护理方面的应急预案逐步实施有利于建立起和谐而安全的医疗环境,从而促进医院整体医疗的全面提高和贯彻。经过三年的实践活动现规整一下方案:

首先,按常规思路对于可以做检查的病例心中有数,有些禁忌症必须想到,杜绝隐患的存在。对于临床医生的医嘱是否绝对实行是有待商榷的,因为由于有的病人不一定适合既定的检查项目。而对于大多数可以做的必须做,克服多方面的困难也要完成。护理技术的关键在于一针见血率,作为检查科室的护理人员,如果我可以每一针都很成功,那对于病人就是减少了痛苦,而对于我们医院就是技术可以,医院的形象直接反映在我们医务人员的执行能力上,也就是技术水平层面上。每次我都会自己统计效率,心得体会都写一写,心中有数,持久这么下去我的进步是很明显的。

然后,要对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有遇见,而不是等出现问题才想到解决,为时已晚。防微杜渐的意义很深远,包括知识的全面储备,包括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当然更关键的是医学知识的扎实程度。所以平时注意多积累关于医学的融会贯通,做到心领神会,做到娴熟于心。我希望我可以站在曾经在中心医院手术室的工作表现那个程度来更加完美我的工作程度。只有信心的建立才能实现真正的目标和属于我的希望之路。 最后,我想还是对于放射医学的热爱,我对于医学的含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在实践的时候我可以很客观地分析问题和评估自己的能力,以最大的把握去做任何一项操作和每一项工作细节。细节决定成败,关键的细节在于实力的逐步提高,实力对于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的进步,人们对于我们医务工作的要求逐步提高,人们对医学的认知程度已经有所提高,如果我们不加强自己各方面的提高势必成为一种作茧自缚的难堪境地,无处发展,从而导致社会的可信度降低,人们对于我们的水平与能力持怀疑态度,我们的社会地位和受人尊重的程度降低,大大削减。所以我想我自己应该

以最大的热情投入我的护理工作,以最佳的能力站在医疗队伍中。我自己的方向在哪里,我的定位在哪里,我的成功就在哪里。篇2:医疗安全心得体会

医疗安全心得体会 2013年8月16日,放射科全体工作人员在本科进行了关于医疗安全内容的认真学习,大家热烈讨论,踊跃发言,对每个人收获颇丰,均有深刻心得体会。 我们是医务工作者,是白衣天使,负有“悬壶济世,救死扶伤”之重托,我们应该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兢兢业业、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应该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地去为病人服务。我们在这个科里工作,要将高尚的医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温暖热情的服务态度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发扬广大,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真正让病人在感到放心、满意。 为此,在工作中,我们要坚决做到:

一是加强业务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无论是在工作中、在工作之余,都要不断地加强业务学习。采取集体学习讨论、个人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充实自己,不断地提高业务技术素质,使自己在病人面前、在病情面前,能够做出正确诊断,给予合理的治疗方案,尽快解除病人的痛苦。

二是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精益求精,更好的提高影像诊断的符合率,更好的为临床及病人服务。

三是对病人如亲人,病人带着伤痛来就医,无论在体质上还是在精神上,本身就很痛苦,我们要用亲人般的温暖对待他们,让他们在精神上得到安慰,文明用语,礼貌用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决不能因为问题小而不当回事,以免小问题引发大问题,对任何有疑问的情况决不能放松,也决不允许放过,一定要弄清并解决为止,决不掉以轻心。

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从自己做起,从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操作上做起,时时处处抓安全,上安全岗,干安全活。“安全”应牢记在我们每个人的心里,融入血液、融入理念,让我们每个人都行动起来,做一个“生命”的安全保护员。

放射科 2013年8月20日篇3:放射科医生岗前培训心得体会

放射科医生岗前培训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放射科的新成员,作者参加了医院组织的为期四天的岗前培训。 从大学校园走入工作岗位,体味两种环境的不同,这是人生的一次大的转变,开始了自己人生的新征程。对于一个刚毕业的学生来说,大学生活的学习和磨练,使我们储备了一定的理论知识,但对于一个新上岗的员工来说我们缺乏实践经验,上岗之前有很多情况需要去熟悉、去适应,为了使我们能够尽快适应工作,医院特地为我们进行了为期四天的岗前培训。衷心感谢医院能给我们这些新的成员提供了一次宝贵的培训机会。

虽然只有四天的时间,但医院给我们安排的课程是很全面、很充实的。给我们做讲解的老师给了我们终身受益的收获,在整个培训过程中,各位培训老师针对医院工作的诸多方面给予我们认真细致地讲解和指导,通过理论阐述与各种实例相结合的方法,使我们从中受益。

在这次岗位培训中,作者对医院的概况、发展,医院的办院宗旨、服务理念、硬件设施、行为规范等有了一个深入的了解,同时还认真学习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礼仪运用、沟通技巧、医疗安全及防范、院内感染等相关知识,了解到了以后在工作中会遇到的常见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

通过四天认真的培训和自己的学习,作者明白了医生的职责和使命。医生的职业是神圣的、崇高的、圣洁的。想要成为一个成功的医护人员,要有良好的心态、坚韧的毅力,要会观察,有学习能力,还要有强烈的团队合作意识。身体语言、眼神、微笑、言语都要传递着对病人的重视和关爱。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微笑是最基本的,微笑可以给病人带来温暖、安慰和希望;同时医务人员还应对病人予以宽容,做到将心比心,设身处地的为病人着想,真心的关心他人。当看到初诊时病患愁苦的面容转变成复诊时轻松的微笑,一种简洁而单纯的快乐便会油然而生,这也是身为医者的一种幸福。

在培训中还认识到建立良好的工作与人际关系对个人专业素质的提高和服务质量、服务意识的提高有着重要意义。成为一个受欢迎的人,才能更好地融入社会这个家庭。

岗前培训只是入院学习的开始,接下来的工作将是一个不断长期学习的过程,以积极的态度投身到医疗卫生工作中,不断学习实践,早日为医院、科室

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珍爱生命 警钟长鸣

-----安全工作培训心得体会 ? 四棵小学:华克营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大家好!今天我向大家汇报的内容是安全工作培训心得体会,汇报的题目是《珍爱生命 警钟长鸣》。 珍爱生命,是虫蚁也知道的事。然而,一次次血的教训,仍没能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忽视的生命还大有人在。生命是是美好的、宝贵的,但生命又是脆弱的,属于我们只有一次。生命不仅仅是只属于我们自己,还属于我们的家人和朋友。因此,我们只有好好地珍爱生命,生命才会放射出五彩斑斓的光芒,彰显无限的价值。 翻开报纸,打开电视,每天都有各种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我们的身边特别是我们工作的单位(学校),时刻都潜伏着许多安全隐患。对于家长来说,假期特别是暑假,他们都提心吊胆,唯恐他们的孩子有个什么闪失,于是他们把孩子送到各类培训班培训,学习知识是其次,重要的是确保孩子的安全。今年8月14日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危机四伏的夏天》专题,讲的是暑假期间浙江省一个农村小孩玩耍掉进了7米深的水井中;四川省5个孩子到江上戏水1人溺水身亡;江苏省1女孩追赶小狗夹在两屋空隙之间进退两难,家人和邻居百般努力都无济于事,最后是消防官兵用电锤打穿墙体,孩子才免遭伤害。对于学校来说,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隐患无处不有。校园内隐患:学生拥挤踩踏、实验安全、上体育课活动课安全、食品安全、“祸从天降”、恐怖事件(今年湖北省:5月20日麻城南湖五 里墩小学就发生了8名学生被砍伤的事件;6月10日,湖北省潜江市浩口镇第三小学发生劫持事件,歹徒张某当场被警方击毙。)校外隐患:溺水事故、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拐骗事件等等,我们身边的案例也举不胜举。

以上这些安全隐患,在这里列举的也不过是挂一漏万,针对这些安全隐患,对于我们的学校是一个严峻考验,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对于我们的教师来说,责任重于泰山,任重而道远。

我参加了一些上级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安全工作会议或培训,给我的心得和体会是:

一、国家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如有风吹草动,就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发布一系列文件和宣传资料、层层签订责任状、组织督导和检查、还辅之以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处理、还有新闻媒体跟踪报道。

但政府部门在安全工作资金落实问题上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有时甚至无雨点”,例如:给学校增派专职保安,大会小会不知说了多少次,学校在一次次惊喜之余,盼来的是一次次失望。然而学校安保出现了一点纰漏,就要追究学校领导、教师的责任。

二、安全工作要靠上级领导和学校校长的高度关注,要靠学校全体教师的真抓实干。

安全工作说一千、道路一万,真正的落实单位是我们的学校,真正的执行者是我们的教师,这就要求我们的学校和教师: 1.要尽职尽责地做好自己的分内工作(有些分外工作也要做,如 教师护送路队)。学生上学期间每天的晨检和午检,学生未到要查明原因。(报纸曾经报道一条消息:有一位教师晨检时一名学生未到,她打了七次电话与学生家长联系,都无人接听,发现情况不对,她亲自赶到学生家,原来一家人煤气中毒,这位教师救了这名学生全家的性命。)我们不奢望和这位教师一样伟大,但我们要尽到自己的职责。中午、下午放学教师护送路队,教师护送学生到达了指定地点,也就是说过了危险地段,作为教师就是尽职尽责了,即使有什么意外,我们教师也没有责任。因此说教师安全工作的尽职尽责,实际上是在为自己免责。

2.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来协助学校搞好安全工作。 1) 经常召开家长会,让家长在教师的指导下,多关注自己孩子的安全。使开家长会成为制度化、常态化。 2) 利用国旗下的讲话、班队会、课间操集会、告学生家长书、校园广播、学生安全宣传栏等方法,潜移默化地让学生接受安全教育。大量的事实证明,安全教育不是万能的,但是对于学生来说不进行安全教育是万万不能的。 3) 建立学校安全信息群。(四棵小学上学期已经建立,程国宝老师、叶丹校长建立了班级信息群,走在了学校安全工作的前列,值得提倡)学校安全信息群要求本校教师、学生家长、本校学生参与,要求他们将发现校园、校外、家庭 中的安全隐患及时在群里发布,并发布自己对治理安全隐患的意见或建议。提醒全校师生高度关注,警钟长鸣。

4) 大力争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村委会、社区、企业等对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总之,安全隐患遍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时时威胁着师生的生命安全。生命对于人来说只有一次,因而它是美好的、宝贵的,珍爱生命,要靠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多管齐下,警钟长鸣,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点滴小事做起,才能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最后我以一位安保人员的经验之谈作为小结:“祸患在你警惕时远离你,悲剧在你麻痹时亲近你,事故在你思想松懈时向你袭来,安全是伴随你生命始终的一位良师益友。牢记:珍爱生命,警钟长鸣!”篇5:放射安全人员培训计划 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计划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历来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目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发展以及辐射技术在煤业生产中的应用日新月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任务更加繁重,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队伍的能力已经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特制订本培训学习计划。

一、培训目的

通过系统的分阶段、分层次培训,使职工在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的基础上,致力提高员工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操作能力、管理水平和综合文化素养,强化操作技能,热爱本职工作,从而打造一支品质优良、专业技术过硬的员工队伍。

二、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1、入厂员工进入主洗

三、四楼射线装置附近岗位上岗,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岗位工上岗前基础培训。培训内有《辐射防护知识》、《辐射防护监测》、《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基础知识,防止各类辐射损伤及放射源丢

失事故的发生。

2、由安全科长组织,安全员、放射源岗位职工参加,根据《辐射安全管理技术培训教材》,每月组织一次《辐射防护基础知识》、《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等业务知识培训。

3、结合本厂内实际工作情况不定期的派出科室员工外出进修学习,并要求写笔记、心得体会,以便回来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经验。

4、积极组织员工参加上级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会议,考取“辐射安全培训”证件,做到持证上岗。

5、积极学习“三基”基础知识,每月考核一次,考试不合格者,给予两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和年度考核监督不合格者给予考核。

三、《辐射安全防护基础知识》

第一章:原子核结构及其衰变

第二章:放射性应用类型简介

第三章:射线与物质的相互作用

第四章:常用的辐射量与单位

第五章:辐射损伤及生物学效应

四、《辐射防护监测》

第一节:辐射探测器原理

第二阶:辐射监测仪

第三节:选用检测仪的原则

第四节:个人剂量监测

第五节:工作场所的监测

第六节:流出物监测

第七节:环境监测

五、《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

第一部分: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

第二部分:辐射事故应急与响应

第三部分:放射源丢失事故应急案例

备注:第

三、

四、五条详细培训内容见《辐射安全管理技术培训教材》。

第18篇:《放射工作人员证》填写及管理须知

《放射工作人员证》填写及管理须知

一、填写人员:各放射工作单位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二、填写说明:

1、《放射工作人员证》第1—4页:不需填写,制证时自动生成。

2、《放射工作人员证》第5页(放射工作经历记录):不需填写,当放射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变更时,由新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变更。

3、《放射工作人员证》第6—7页(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及考核记录):填写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及最近一次的复训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证》第8页(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填写2009年1月1日后新上岗放射工作人员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情况,2009年1月1日前上岗的放射工作人员不需填写。职业健康检查结论依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表》中检查结论填写。

5、《放射工作人员证》第9—12页(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填写最近一次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论依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表》中检查结论填写。

6、《放射工作人员证》第13—16页(外照射个人受照剂量记录):填写最近一次的年度个人计量监测结果(mSv〃a)。年度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所用单位为(μSv/a),填写时须换算成(mSv〃a),注意:1mSv〃a=1000μSv/a。换算完成后将结果填写在在Hp(10)下。如年剂量监测的结果为1.38E+02μSv/a,则填写0.138 mSv〃a。

7、《放射工作人员证》第17页(内照射监测记录):不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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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放射工作人员证》第18—20页:不需填写,如发生突发放射事故,由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如实填写。

9、《放射工作人员证》第21页(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组织其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第21页由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填写,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10、《放射工作人员证》第22页(监督检查记录):不需填写。

11、《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登记人”均指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人员,须在“登记人”处签名或盖人名章。

三、填写要求:

放射工作单位的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将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放射防护知识及考核记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记录和超剂量限制照射调查情况等内容填写在《放射工作人员证》相应栏目中。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放射工作人员证》由放射工作单位统一保管。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退休或离职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将《放射工作人员证》交回发放机构。

五、《放射工作人员证》检查内容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 规定,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9篇:修订1 放射卫生防护安全管理保证书

放射卫生防护安全管理保证书

为了安全使用射线装置,严防放射事故的发生,我科将自觉遵守国家、北京市及医院有关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并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监测工作。

2、建立科室放射防护管理小组,设专(兼)职防护管理人员,每半年对射线装置及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安全防护检查,并有记录。

3、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使用。

4、新建、改建、扩建工作场所,更新设备时,及时通知医务处办理卫生评价等相关手续,并保证在诊疗许可证未完成变更前,不投入使用。

5、按时组织科室人员接受个人计量检测,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

6、建立、健全各种管理档案,加强自主管理。

7、设备异常或发生放射事故时,及时向医院主管部门报告。

8、科室每年制定质量保证方案,并将书面材料交医务

处备案。

科室负责人:日期:

第20篇: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规定

1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使用、保养、维修等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

2 职责

2.1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安 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组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大修、改造。

2.2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使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的配置、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 各设备设施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保证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

3.1.1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时,应 按标准规定的“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除尘、通风、隔热、降温、降噪、减振、消防以及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3.1.2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时,应根据需要增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3.1.3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确定、配置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考虑安全技术方案,考虑本公司的财务、运行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员工和相关方的意见,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的作用,以及对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控制效果。

3.1.4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采购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选择有相应资格的供货单位,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产品应有供货厂家的合格证书。

3.1.5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监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过程,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符合相关验收准则的要求,避免或减少安装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3.1.6 安装单位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正常运转后,应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3.1.7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对配备并投入运行的重要安全防护设备设

2 施建立设备档案,并按Q/SZ G55.30标准规定实施固定资产管理。

3.1.8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需要,在危险作业、设备维修等 特殊情况下,临时配置安全防护设施。常用的安全防护设施有:

3.1.8.1 防护屏(网):设置在距离危险源一定距离的地面上,根据需要可以移动,主要适用于金属切削机床、砂轮机、电焊机、电气维修等处,可防止物体打击、机构伤害、触电、灼烫、其他伤害等,制造尺寸、放置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1.8.2 围栏、栏杆:固定在距离危险源一定距离的地面、扶梯、走台、工作台上,必要时临时设置在设备维修、高处作业等处,主要用于防止物体打击、机构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其他伤害等,制造尺寸、放置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1.8.3 安全网:架设在高处作业的脚手架上,主要用于防止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其他伤害等,安全网的强度、尺寸、架设距离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2 安全装置的配备

3.2.1 各类设备应根据其危险源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与设备同时购置、安装、验 收、投入使用。

3.2.2 隔离防护装置

3.2.2.1 机械设备上的运动部分应配备隔离防护装置,以保护人身安全。隔离防护装置有的装在机械设备上,如防护罩、隔离档板等,防止相关人员接触机械运动部分;有的置于机械设备周围一定距离,如防护屏、防护栅栏等,防止相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3.2.2.2 防护罩、隔离档板等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结构、布置合理,并应牢固地固定在设备或基础上。除了检修等情况外,一般不得随意拆下。

3.2.2.3 防护罩、隔离档板等与机械运动部分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隙,防止相互接 触、干扰机械运动、碰坏机械零件。

3.2.2.4 防护罩、隔离档板等的形状、位置应适当,不能给生产场所带来新的危险。防护罩应表面光滑,不得有毛刺或尖锐棱角。

3.2.2.5 防护罩、隔离档板等的设置不应影响操作者的视线和正常工作,并便于设备的检查、保养和维修。

3.2.2.6 对于冲、剪、压机械和木工机械配置的防护罩、隔离档板等隔离防护装置,应按Q/SZ G59.27和Q/SZ G59.30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维护、检修。 3.2.3 联锁防护安全装置

3.2.3.1 各类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应配备联锁防护安全装置,防止操作者的误操 作引发事故、事件。

3.2.3.2 联锁防护安全装置应使设备的控制部位、操纵部位等能够可靠、有效地联锁,真正起到关联、制约、协调、安全控制的作用。 3.2.4 超限保险安全装置

3.2.4.1 在设备发生故障,如振动、噪声、温度、压力、负载、速度、位置发生超出规定极限而可能引发事故、事件时,应设置超限保险安全装置。

3.2.4.2 超限保险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计量装置应定期检定,应结合设备检查对超限保险安全装置进行检查、试验。

3 3.2.5 越位安全装置

3.2.5.1 为保证运动设备不超越规定的行程、位置,避免发生设备和人身事故,应 设置限定机械运动位置的越位安全装置。

3.2.5.2 越位安全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设置的位置应适当。设备运动至越位安全装置时应采取制动措施,不得利用越位安全装置制动。 3.2.6 制动装置

3.2.6.1 为保证运动设备能够停到预定的位置,在设备运行出现异常或危险时能够紧急停止、终止运行,应在运动设备上设置必要的制动装置。

3.2.6.2 制动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制动力,操作方便,制动灵敏。使用部门应经常检查、调整制动装置,确保其制动的效果。 3.2.6.3 对于起重机械、机动车辆上配置的制动装置,以及其他安全装置,应按Q/SZ G59.26和Q/SZ G59.28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 3.2.7 超压安全装置

3.2.7.1 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设施上应设置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膜、卸压膜等超压安全装置,当设备设施内部的流体介质超过规定压力限值时,应能够泄压,防止发生泄露、爆炸等事故、事件。

3.2.7.2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压力表、安全阀等超压安全装置,应按Q/SZ G59.18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校准、检查。 3.2.8 钢瓶安全装置

3.2.8.1 在储存各类压力气体的钢瓶上,应配置防护帽、减震圈等安全装置,以防止钢瓶在运输、储存、使用中发生碰撞而造成泄漏、爆炸。

3.2.8.2 对于钢瓶上的安全装置,应按Q/SZ G59.20标准规定的要求予以控制。 3.2.9 防触电安全装置

3.2.9.1 在各类电气设备设施中,为了保证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应采用断电 保护装置、电容器放电装置、接地保护、电气箱/柜/盒等防触电安全装置。

3.2.9.2 对于电气设备设施中的各类防触电安全装置的形式、配置等,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并按Q/SZ G59.25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 3.2.10 监测控制与警示装置

3.2.10.1 在各类设备设施中应配置必要的检测控制与警示装置,以便在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人处于危险区域内时,向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发出危险警报信号。

3.2.10.2 各类监测控制与警示装置的形式、配置等,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 并同设备设施一同维护、检查。 3.3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运转

3.3.1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开、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挥安全防护作用。

3.3.2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指定必要的操作人员,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能够正常运转。

3.3.3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操作,适时运转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并按规定做必要的运转记录。

4 3.3.4 各类设备设施上配置的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卸、报废和闲置不用,确保安全 装置的安全防护作用。

3.4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3.4.1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应制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计划,定期组织实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3.4.2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发现设备损坏,要立即向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维修,保证正常运行。

3.4.3 安全装置是设备设施的重要组成部份,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在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时,应同时对所属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装置的有效性。

3.4.4 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对安全装置规定定期校准、检验时,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按规定实施校准、检验。校准、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装置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3.5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应急预案

3.5.1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根据需要对故障停机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故障停机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5.2 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停机时,使用部门应立即实施响应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必要时应停产检修,防止出现事故、事件。 3.6 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3.6.1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3.6.2 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应符合Q/SZ G55.30标准 的各项规定。发现违反本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予以处罚。

3.6.3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配备、运行、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3.7 记录控制

各有关部门应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配备、运转、维修、保养、检查、校准等控制活动实施和保持必要的记录,并按Q/SZ G55.25标准规定予以控制。

4 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4.1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档案 4.2 特种设备定期检查记录 4.3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4.4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维修记录 4.5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检查记录

放射防护管理岗位职责
《放射防护管理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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