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岗位职责

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18 08:34:56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装饰装修职业人群面临严重职业病的危害

据有关统计显示,2007年全国由于装饰装修工程发生事故264起,死亡283人,占全国建设行业发生事故起数的30.73%,占死亡总人数的27.96%。北京有关部门统计发现,66%~70%的急性职业中毒发生在建筑装饰行业,主要是因为房屋建筑过程中防水涂料的使用引起苯中毒。合肥市分别在2006年夏和2007年初发生2起装饰涂胶过程和涂刷防水材料发生的中毒事件。

自上世纪90年代,装饰装修行业在我国迅猛发展,目前我国装饰装修行业的就业人数已经超过1000万。装修除了可能带来室内污染以外,装饰装修工作过程中作业人员接触各种有害物质引起的中毒事件也屡见不鲜,因此中国装饰协会在今年职业病宣传周期间曾呼吁重视装饰装修工职业健康问题。

装饰装修过程中需要大量使用溶剂型油漆、粘合剂、涂料和水泥、滑石粉等数种材料,工人会接触苯、甲苯、二甲苯、酮、醇、有机酯等有毒化学物质和水泥粉尘、滑石粉尘、石棉粉尘、砂轮磨尘、木尘等多种粉尘,同时装修过程中还会面临噪声、振动等职业病危害。如果缺乏防护或者防护不当会引起各种急慢性职业中毒和尘肺病、职业性肿瘤和噪声聋等多种职业病。且该群体人员流动性大,职业卫生意识薄弱,每天作业时间长,还有一些装修工人经常留宿在装修现场,因此他们面临危害程度远远会大于一些生产性企业的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人。

建议装饰装修用人单位应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急需对装修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保护措施,加强对工人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装修工人注重自身保护,学习一些职业病防治基础知识和了解一些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知识,工作前应该主动与装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将职业危害和防护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长期保存,一旦发生了职业病,保存的劳动合同将是重要的举证材料之一。同时也希望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和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加强该行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维护装修工人的健康和生命权益。

那么该如何保护装饰装修工人的健康呢?

1.给装饰工人配备连体防渗透的工作服,配备防尘、防毒口罩、耳塞或者耳罩、防护手套等卫生防护用品,条件好的装饰公司可以配备一些移动式除尘设备;

2.装修工作时保持室内通风,没有使用完毕的溶剂性材料必须加盖存放,以降低挥发量;

3.不在正在装修的工作场所抽烟、饮食和留宿,并及时清理装修废弃的装饰材料;

4.每年至少一次到取得职业性健康体检资质的疾病控制机构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以发现早期损害;

5.出现身体不适时必须停止作业到临床机构进行检查;

6.上岗前进行必要职业病防治和卫生防护知识培训。

推荐第2篇: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2017—2022)

桂兴煤矿 二零一七年六月

桂兴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2017---2022)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我矿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特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旨在阐明2017年—2022年期间,桂兴煤矿在职业病防治领域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明确主要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动员全员共同参与,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促进集团公司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各级责任,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靠科技进步,立足煤矿实际,突出煤矿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煤炭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突出重点,有序实施。

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我矿严格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高我矿职业健康水平。

3、依法依规,规范落实。

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关于职业病防治和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规范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宣传动员,全员参与。

党群部、工会利用职工开会时间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职工工会等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煤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

到2022年,确保我矿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100%,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10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

到2022年,职业病防治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管理能力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100%。 到2022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一是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

二是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是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我矿进行资质评定。

(二)着力抓好职业危害源头控制

建设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矿上要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

(三)加强对作业环境中职业危害管理和控制

一是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职工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数量。

二是要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三是要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四是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要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五是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六是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确保申报率达到100%。

(四)进一步规范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一是人力资源科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是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

三是按要求为职工配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引导和督促其坚持正确规范使用。

四是人力资源科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是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五)重点强化对煤矿企业和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煤矿企业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病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提高煤炭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引进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加强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管理。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氨气、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落实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矿工肺癌等疾病发病率。根据煤矿的发展,加强对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4、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重点开展对煤矿职工尘肺、矽肺、石棉肺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六)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

构建职业病危害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加强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网络,建设职业病监测点,为制定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按照动态监控、及时预警、准确计量的要求,根据职业病危害的性质和程度建设职业病预警体系。加强职业病危害动态监测工作,开展信息定期报告、分析和管理工作。

(七)完善企业工伤保险等各项制度 一是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

三是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

四是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五是完善工伤预防与保障相结合的机制,将工伤保险基金部分用于职业病防治的预防和宣传工作,逐步建立职业病治疗、康复制度。

六是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八)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一是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

二是加强对各级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部门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

三是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企业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

四是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企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工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基层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职业健康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抓紧、抓好。煤矿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严格管理,保障投入,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要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要逐步建立先进的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体系,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和持续改进机制。

(二)全面落实责任

一是煤矿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安全生产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不安全事件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配合政府查处有关职业危害事故。工会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二是基层单位要针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要设置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

三是对职业危害事故,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规章制度

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规章。要制订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危害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性能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治等方面管理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 必须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四)保证经费投入

煤矿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和财务规定提取防治费用。

工会必须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推荐第3篇: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芜湖新泉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建筑防水、防腐保温、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三、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作业 项目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四、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生产车间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五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涂装车间,保险杠的返工会大量的油漆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有机溶剂的危害:车间作业 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

1 芜湖新泉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

水作业 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3、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4、生产性躁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在生产车间里使用的大型机械工具都可以产生较强的躁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躁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躁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5、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五、防护措施

(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3、涂装车间在保险杠返工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生产工位给予供新鲜风。

4、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

2 芜湖新泉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

对性的急救措施。

(二)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车间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触粉尘车间作业人员,在作业 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作业 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带防尘口罩。

3、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作业 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作业 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作业 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

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作业 中应注意作业 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5、进行躁声较大的作业 作业时,作业 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躁声作业的时间。

6、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作业 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7、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推荐第4篇: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公司×××煤矿

2015年8月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我矿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精神,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旨在阐明2012年—2015年期间,煤矿在职业病防治领域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明确主要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动员全员共同参与,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促进集团公司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一、工作现状

我矿历来高度重视职工安全与健康工作,各单位加强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综合防尘措施落实、职业危害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等工作,着手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煤矿全体职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基础工作不断稳固,职业健康工作总体上不断发展进步。

当前,煤炭生产行业进入危害较为严重的领域,国家有关部委不断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巩固煤炭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高起点开展煤炭等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各级责任,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靠科技进步,立足煤矿实际,突出煤矿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煤炭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突出重点,有序实施。

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煤矿企业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高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水平。

3、依法依规,规范落实。

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关于职业病防治和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规范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宣传动员,全员参与。

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各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职工工会等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煤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

——到2015年,煤矿企业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到3%以内;杜绝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有效减少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100%,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10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

3 ——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管理能力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100%。

——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一是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

二是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是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我矿提供服务。

(二)着力抓好职业危害源头控制

建设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各级企业要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必要时,

4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

(三)加强对作业环境中职业危害管理和控制

一是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职工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数量。

二是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三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四是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要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五是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六是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确保申报率达到100%。

(四)进一步规范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一是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5 二是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

三是按要求为职工配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引导和督促其坚持正确规范使用。

四是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是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五)重点强化对煤矿企业和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煤矿企业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提高煤炭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加强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管理。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氨气、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落实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

6 因放射线造成的矿工肺癌等疾病发病率。根据煤矿的发展,加强对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4、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重点开展对煤矿职工尘肺、矽肺、石棉肺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六)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

构建职业病危害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加强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网络,建设职业病监测点,为制定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按照动态监控、及时预警、准确计量的要求,根据职业病危害的性质和程度建设职业病预警体系。加强职业病危害动态监测工作,开展信息定期报告、分析和管理工作。

(七)完善企业工伤保险等各项制度

一是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

7 护政策。

三是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四是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五是完善工伤预防与保障相结合的机制,将工伤保险基金部分用于职业病防治的预防和宣传工作,逐步建立职业病治疗、康复制度。

六是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八)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一是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

二是加强对各级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

三是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企业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

四是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企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工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基层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8 和紧迫感,把职业健康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抓紧、抓好。煤矿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严格管理,保障投入,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要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要逐步建立先进的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体系,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和持续改进机制。

(二)全面落实责任

一是煤矿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安全生产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不安全事件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配合政府查处有关职业危害事故。工会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二是基层单位要针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煤炭)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要设置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

三是对职业危害事故,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规章制度

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规章。要制订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危害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性能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治等方面管理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

必须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四)保证经费投入

煤矿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煤炉职业安全健康和财务规定提取防治费用。

工会必须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10

推荐第5篇:职业病危害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公司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2、公司各部门与已进、新进公司或转岗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签定补充合同。

3、公司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公司应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并设置职业危害告知牌。

5、公司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工作。

6、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部门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7、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警示与告知制度的落实。

8、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公司安全部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公司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公司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3、公司要督促和安排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或参加学习讲座,以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公司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职业危害基本知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并做好培训记录。

5、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6、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合方可上岗操作。

7、公司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8、做好各类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为了加强本公司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保障员工身心健康、预防职业卫生事故、防止事故扩大,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以及在应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而设置的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设备、设施、器材等。

3、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维修实行部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生产部组织专人负责维护和日常小项目的检维修工作,较大项目维护和检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安环部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使用。

4、生产管理部门(人员)要建立完整的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档案,制定其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5、生产管理部门(人员)负责组织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制定年(季)度检修计划;负责运行状况、检维修质量的检查;将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保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

6、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7、根据工艺要求,如有必要,须建立严格的安全联锁系统的管理制度。生产期间安全联锁系统应100%投入使用。

8、报警器应由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校验。

9、职业卫生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数量,安装、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许挪作他用。

10、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装备的能力。

11、执行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12、生产技术部门申请购置的防护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职业防护的要求。产品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13、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小组应对防护设施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公司对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肌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进行相应有效保护的防护用品。

2、公司劳动防护用品主管部门是生产技术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申报、分配、使用、报废管理;综合办、供应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管理及相关文件的制定工作。

3、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强制性预防措施,依据岗位工种特点及安全防护的需要发放。公司应无偿向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4、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应监督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有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书和安全标志。

6、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必须保存相关证明。

7、职工应保管好自己的劳动防护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破损、报废或者丢失。

8、未到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凡有破损、报废或失去防护功能的,经有关领导批准,以旧换新。

9、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各分厂、部门应有台帐,领用者本人签字。

10、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应在使用期限内使用,超出使用期限的,一律不得使用。防毒、防尘类呼吸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时更换过滤材料。

11、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报废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2、安全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管理工作;公司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

3、公司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4、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5、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6、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7、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濉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公司员工公布。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应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档案。

3、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报批程序,并按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由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项及时完善改进。

6、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台账。

7、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单位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9、按照规定在投入生产或使用的30日内如实向区安监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制度。

2、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如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公司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

3、员工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权利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公司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公司应到有资质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6、公司将根据新招聘及调换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以及职业健康体检单位检查建议安排相应工作。

7、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安排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并进行观察。

8、公司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

(2)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 (3)接触时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9、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1、如在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2、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公司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一个月内通知体检者本人。

13、公司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公司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公司和当事人如实向诊断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配合诊断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县安监局、县卫生局和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综合办等管理部门报告。

4、公司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立即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5、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活动,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3、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产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求。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5、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6、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设备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避免设备启动时发生意外职业伤害。

7、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并追究分厂、班组的管理责任。

8、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9、凡发生职业卫生伤害或职业危害事故时,应严格执行《职业病健康危害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

1、职业卫生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现象的发生,及时消除职业卫生事故隐患,确保员工身心健康和安全。

2、职业卫生安全检查的依据是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政府、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3、职业卫生安全检查主要包括管理检查和现场检查两部分。(1)管理检查主要内容:

○1 检查各级领导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认识,各级领导班子研究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会议记要等。

○2 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等修订完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3 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法规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职业卫生安全意识、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

(2)现场检查主要内容:

○1 检查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职业卫生的相关标准、规范,是否存在职业卫生事故隐患。

○2 检查各分厂、部门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 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职业卫生安全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4、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内部检查是公司组织、本分厂、部门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

5、内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1)综合性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每月组织一次。

(2)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包括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公司领导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的经常性检查。各岗位应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特别应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源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并做好记录。

(3)专项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1 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如夏季的防暑降温、冬季的防煤气中毒、防冻等检查。

○2 节日(五

一、十

一、元旦、春节)前检查主要是应对节日干部、检维修队伍值班安排和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 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职业卫生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4 新装置试车前检查。

6、检查人员职责为:

(1)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者。 (2)检查隐患及防范措施和治理情况。 (3)对施工、检修情况进行检查。 (4)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5)其它方面。

7、单位检查人员权限:检查人员对本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有权发出《隐患通知单》,并限期处理。各部门必须在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并将通知单及处理结果情况反馈给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1)对违章人员按《职业卫生奖惩管理规定》进行惩处,并将检查情况报送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2)对严重违章的个人可下令停止工作,交由所属部门进行停工再教育。 (3)对违章的施工、检修人员进行警告、教育,并按《职业卫生管理奖惩规定》惩处。

(4)对严重违章和违反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规定的,填发《停工整顿通知单》,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可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8、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应依据充分、内容具体,必要时编制职业卫生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地开展检查活动。

9、检查时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检查总结,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

10、被检部门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

11、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12、对未按要求开展专业和专项检查的各部门及车间,将予以通报曝光,并与经济责任制考核挂钩。

13、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职业卫生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单位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予以解决。

推荐第6篇:职业病危害整改措施

职业病危害整改措施

2013年9月29日,营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营口复兴桶业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职业卫生管理、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等情况进行了现场审查,同时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增设生产车间机械通风装置;

2、增设调漆间及涂印间,并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整改措施:

1、曾设了布袋除尘器、排风扇 ,并进行了除尘器、排风扇的使用、保养的专业培训,保证了除尘器、排风扇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确保除尘器、排风扇的正常运行。同时,生产车间安排专人及时清扫地面积尘,避免了二次扬尘。

2、生产车间进行了工艺改革,尽可能实现了生产过程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的要求。从而使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大量减少,控制在了国家容许的范围之内。

3、车间员工配发料防护服、防护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并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工人在工作期间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营口复兴桶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8月14日

推荐第7篇:职业病危害防治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措施。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项目部从事接触焊接、喷漆、打磨、涂胶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3.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项目部应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4.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粉尘的危害:在焊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电焊烟尘。打磨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砂轮磨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辐射的危害:在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环境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毒物品的危害:喷漆、喷胶作业常常接触到甲苯、二甲苯、乙苯外还可接触到丁酮、异丙醇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焊时使用铬、镍焊条,除可以产生烟尘外,还可以产生三氧化铬、镍及其无机化工物,臭氧、二氧化氮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噪声危害:在焊接和打磨过程中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5.防护措施

(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在进行焊接、打磨等有大量烟尘作业时,应配备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二)防护措施

(1)公司为有效防止职业病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从管理上明确公司职能部室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多级责任制,分清在职业病预防上的岗位职责。

(2)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3)施工现场做封闭式施工,用高度不低于2m的围挡将现场四周围起来。

(4)从事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密闭空间内进行喷漆作业容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如防护用具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至通风处,并通知施工现场其他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该场所进行通风;若已出现中毒症状,应立即报告项目部进行处理;慢性中毒症状比较不易被发现,公司对从事此类作业的施工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体检,发现职业病症状将立即通知本人并调离岗位,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

(5)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电气焊作业易引发的职业病与第7条所列基本相似,参照第4条执行。

(6)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如因进行强噪音作业导致头晕、耳鸣等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其他人员进行治疗,症状严重者报公司应急救援小组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

(7)施工中所使用的加工设备要设置除尘装置,清运垃圾必须使用喷洒后方可用提升机或封闭专用垃圾道运输,严禁从窗口倾倒垃圾。细散颗粒材料的装卸运输必须要遮盖,现场专用道路要经常喷洒水,把粉尘污染降低到最小限度。长期在高密度粉尘环境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口罩、发帽及其他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止吸入有毒灰尘。

(8)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9)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公司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6.安全检查措施

(1)公司施工部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项目经理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3)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对施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包含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落实,检查到各项目时,有关人员跟随一起进行检查,对项目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发现有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现象应限期整改、落实、解决。以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做到边检查、边整改、边落实,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一)对有害气体引起的职业中毒的安全检查 (1)检查对从事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2)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可行性,检查安全交底的可操作性。 (3)检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是否满足使用需要。 (4)检查从事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佩带齐全、有效。 (5)检查施工区域作业人员,有无遇险自救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6)对以上检查范围内如发现问题,一律采取“先停工,后整改”的原则,进行逐项跟踪复查落实,直到存在的问题解决完为止。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先撤人,封闭现场,后研究补救措施,绝不允许冒险蛮干的情况发生。

(二)对电焊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职业病的安全检查: (1)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作业环境是否清楚。

(2)对作业环境要求必须是有放火隔离措施的,周边无易燃易爆物资存在,有用火证,有灭火器材。 (3)个人防护用品是否佩带正确,使用规范合格有效。 (4)作业场所应设有排烟、防尘、通风的设施、设备。

(5)作业场所应建立安全挂牌制度,应有安全专职人员,定期对作业环境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三)尘肺病职业危害防治实施办法

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和健康保障群策群力,录取防范措施,消除和制止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件》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安全组织机构及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

第二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防止粉尘危害的有关规定,录取工艺改革,湿开式作业,密闭尘源,合理抽风等防尘措施,推广使用无尘或者低尘的技术、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禁止在没有防尘设施的作业环境中进行敞开式干式粉尘作业。

第三条安排防尘经费,专款专用,进行技术改造,改主设备必须编入设备台帐,列入维修计划,保持正常运转。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 第五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又没有进行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察,负责职工健康监护,尘肺病诊断、治疗、疗养的监督。

第七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有关预防和治理粉尘危害的工程技术,组织管理措施及其效果改进进行监察。

第八条 工会组织负责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群众性监督协助单位开展防尘工作,教育职工遵守防尘规章制度。 第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和防尘工程技术及效果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劳动、卫生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第十条 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从事电焊作业、工程施工的接尘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已经确诊为尘肺病或者经体检发现为可疑尘肺病的接尘职工,每年负责一次。

第十一条患有下列职业禁忌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

(二) 慢性肺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疾病和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四)较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五)医学上认为不宜从事粉尘作业的疾病。

第十二条尘肺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尘肺病诊断鉴定组集体诊断。确诊为尘肺病的,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记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根据尘肺病期和病情给予治疗和疗养。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尘肺病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发资金处罚。

(一)未对粉尘作业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

(二)安排职业禁忌症人员从事粉尘作业的。

(三)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四)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五)擅自挪用防尘设施经费的。

(六)任意拆毁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加重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8篇:职业病危害总结

《职业危害防治教育片》观后总结 12月份我矿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组织全矿员工观看了《职业危害防治教育片》共五场、476人次,观后我们的感触很深。

我国现在职业病防治存在的几个问题:接触职业病的行业多,接触职业病的人员多,发病率高,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健全等,针对以上问题,中央下大决心,大力度抓职业病防治工作。

为了搞好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我矿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矿2011年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做好下面几方面工作: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我矿矿长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矿上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我矿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矿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矿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数、患职业病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

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5、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急性职业病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

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7、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8、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9、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和盛煤业

2010年12月24日

推荐第9篇: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粉尘:

新华网郑州2009年9月16日电 (记者单纯刚) 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张海超16日向新华社记者证实其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元。

张海超说:“我的工伤赔偿问题在新密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调解下得到解决,目前已与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15000元,我自己也与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

张海超告诉记者:“虽然经历了种种曲折,事情最终有了结果,我的几个工友也在调解之下得到了相应赔偿,各个程序都特事特办地解决了,我很幸运被关注,但也更希望有关部门更多地关注和重视生活在社会各个角落的农民工群体。”

今年28岁的张海超,从事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工作3年多后,因怀疑在工厂得了“尘肺病”,长年奔波于郑州、北京多家医院反复求证,而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出的专业诊断结果,引起他的强烈质疑。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主要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河南省卫生厅和郑州市有关部门立即成立了调查处臵领导小组,在做好病人诊断救治及善后工作的同时,依法追究了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毒物:

东莞塘厦镇一家手机屏幕厂生产部的员工陆续出现四肢无力、麻木等症状,至2014年4月11日已有10名员工疑似正己烷中毒住进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治疗。昨日上午,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医院住院部还有8名长安镇一家手机屏幕厂员工住院,院方证实也为疑似正己烷中毒,“没有特效药,只能对症治疗”。

据东莞市旭顶光电有限公司(位于塘厦镇)多名出现病征的女工介绍,工厂大约有200名员工,出现病征的员工均在生产部工作。主要的生产环节为:用抹布蘸上俗名为“抹机水”的液体,擦拭手机屏幕表面,一方面可清洁,另一方面这种液体很快干燥,方便贴膜等下一步生产工序。

据住院女工介绍,今年春节后,有辞职的女工因为四处求医,做过“肌电图”检查后,检查的医生说怀疑是职业病,要求到职业病医院检查治疗。随后,多名女工到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检查,被诊断为疑似正己烷中毒,陆续有8女1男9名员工住院。至昨日,又有1名女工入院治疗。 2014年4月10日上午,记者在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采访10名住院女工时,被诊断为疑似正己烷中毒的女工说,还有8名跟她们情况类似的病患,也是在手机屏幕厂打工,也要用到“抹机水”这种液体。

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相关主治医师和副院长介绍,除了东莞市旭顶光电有限公司的10名女工被诊断为疑似正己烷中毒外,还有长安一家工厂的8名员工也被诊断为疑似正己烷中毒。“据我们了解,工人使用的抹机水为正己烷,”院方介绍,正己烷进入人体后,主要侵害神经系统,造成多发性周围神经病变,导致病人出现四肢无力、麻木等症状。院方介绍,正己烷中毒的治疗目前没有特效的解毒药,只能对症治疗,目前院方主要通过针灸理疗、营养神经药物和功能锻炼来对症治疗,相关治疗费用,均由工厂承担。主治医生介绍,从医学上来讲,正己烷中毒分轻度、中度和重度中毒,这些员工多为轻度中毒,少数为中度中毒,对症治疗后基本能够恢复,一般不会留下后遗症。

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职业病的诊断有十分严肃的调查和集体诊断过程,要求确定员工病症和职业环境有直接因果关系。目前陆续入院的员工均已诊断为疑似正己烷中毒,院方按照规定,将这一情况上报给了东莞市安监、卫生等相关部门。

正己烷,是低毒、有微弱的特殊气味的无色液体。正己烷是一种化学溶剂,主要用于丙烯等烯烃聚合时的溶剂、食用植物油的提取剂、橡胶和涂料的溶剂以及颜料的稀释剂,具有一定的毒性,会通过呼吸道、皮肤等途径进入人体,长期接触可导致人体出现头痛、头晕、乏力、四肢麻木等慢性中毒症状,严重的可导致晕倒、神志丧失、甚至死亡。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本品有麻醉和刺激作用。长期接触可致周围神经炎。

急性中毒:吸入高浓度本品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共济失调等,重者引起神志丧失甚至死亡。对眼和上呼吸道有刺激性。

慢性中毒:长期接触出现头痛、头晕、乏力、胃纳减退;其后四肢远端逐渐发展成感觉异常,麻木,触、痛、震动和位臵等感觉减退,尤以下肢为甚,上肢较少受累。进一步发展为下肢无力,肌肉疼痛,肌肉萎缩及运动障碍。神经-肌电图检查示感神经及运动神经传导速度减慢。

物理因素(放射源丢失):

法制晚报讯 2014年5月7日,天津市宏迪工程检测发展有限公司在南京市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院内进行探伤作业期间,丢失用于探伤的放射源铱-192一枚。据央视报道,截至昨天(5月10日)下午6:05,放射源被找回并安全放入铅罐。

环保部将此事定性为重大事故。江苏省卫生厅确定南京市第一医院为定点收治医院。南京市环保局核与辐射平安监督经管处处长张世达称,目前放射源已经回收,不会再对周围环境产生辐射。“它不带有传染性,也不带有遗留性,移走之后不会留下放射源,放射性全部解除了。”

目前,我国根据国际标准,将放射源按核素种类、能量大小以及放射性活度等分为极高危险源、高危险源、中危险源、低危险源、极低危险源五类。

据央视报道,专家解释,这个放射源被放臵在密闭的环境里面的,它的外面有一个像手链一样的密闭容器,所以它放到土壤里后会持续放射出放射线,但装到安全箱里后放射线被阻隔,理论上讲这个地方应该是安全的,不会对土壤、水源有任何的污染。但是安全起见,已经对现场土壤和水进行取样检测。

周启甫说,南京方面丢失的铱-192用于工业探伤,是5个月前新买的,其目前的活度风险比较高。

专家表示,如果放射源被人捡到,或者近距离接触,可能会导致人体受到辐射剂量较大。此前曾经发生过有人员皮肤烧伤,或者因将放射源放在裤兜中,最终导致截肢的情况。如果接触时间更长,也有致命的风险。

推荐第10篇: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工程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2011年3月

1.编制目的 ..................................................................1 2.适用范围 ..................................................................1 3.防治方针 ..................................................................1 4.职业病危害种类 ............................................................1 5.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 ........................................................2 6.安全检查 ..................................................................4

I 西南城一期工程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2011年3月

1.编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维护职工相关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公司及项目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措施。 2.适用范围

本项目施工场地内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建筑防水、防腐保温、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3.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项目部应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4.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项目生产实际情况,本工程中职业病危害主要分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等,均会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较封闭环境中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机溶剂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

第1页/共4页 西南城一期工程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2011年3月

病。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5.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 5.1 施工现场一般规定

1)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要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隔离措施; 2)临时用房要选址合理,并要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规定;

3)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4)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中毒、防病等工作;

5)建立环境保护、环卫管理和检查制度;

6)对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5.2 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治措施

项目根据施工现场生产具体状况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5.2.1 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2)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3)在相对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焊接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4)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5.2.2 施工现场环境防护措施

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和绿化措施;

2)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3)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取密封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车辆出入应采取车辆清洁的措施;

4)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第2页/共4页 西南城一期工程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2011年3月

5)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6)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

7)采取降低噪声措施,确实需要夜间施工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5.2.3 施工防护管理措施

1)为有效防止职业病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从管理上明确项目各部门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多级责任制,分清在职业病预防上的岗位职责。

2)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3)施工现场做封闭式施工,用高度不低于2m的围挡将现场四周围起来。 4)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散材成堆,型材成垛)。

5)现场临时仓库内各种袋(桶、箱)装材料码放成垛,小型材料上架存放。 6)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作业人员正确佩带防尘口罩。

7)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密闭空间内进行防水、喷漆作业等容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如防护用具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至通风处,并通知施工现场其他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该场所进行通风;若已出现中毒症状,应立即报告项目部进行处理;慢性中毒症状比较不易被发现,项目对从事此类作业的施工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体检,发现职业病症状将立即通知本人并调离岗位,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

8)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9)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如因进行强噪音作业导致头晕、耳鸣等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其他人员进行治疗,症状严重者报公司应急救援小组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

10)施工中所使用的加工设备要设置除尘装置,清运垃圾必须使用喷洒后方可用提升机或封闭专用垃圾道运输,严禁从窗口倾倒垃圾。细散颗粒材料的装卸运输必须要遮盖,

第3页/共4页 西南城一期工程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2011年3月

现场专用道路要经常喷洒水,把粉尘污染降低到最小限度。长期在高密度粉尘环境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口罩、发帽及其他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止吸入有毒灰尘。

11)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12)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公司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6.安全检查

1)项目安全部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还需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项目经理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按期解决。

第4页/共4页

第11篇:职业病危害防止措施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编制单位: 编 制 人:

编制时间: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引起生产作业场所人群的人身健康损害,其危害存在隐性与显性两种形式,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作业场所空气中达到一定数量或浓度后可引起作业场所人群相继或同时多人发病职业病危害事故;其数量或浓度进一步升高可经多种有害因素化学反应或经明火、电火花、放电等引起爆炸事故;其中有毒有害气体随空气播散可能引起空气污染及其他人群发病。

一、粉尘危害及措施

1、来源及危害粉尘是煤矿生产中主要的有害因素,现代矿井掘进工作面大都实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在掘进、装岩、清理、运输及支护等过程中,均能产生大量含矽量较高的粉尘;进行凿岩时,也产生大量粉尘。采煤工作面主要实施综合机械化采煤,在割煤、装煤、运煤及支护过程均可产生粉尘。煤矿工人长期吸入含有大量游离二氧化硅的岩尘、煤尘或混合性粉尘,可发生矽肺、煤肺或煤矽肺病。

2、粉尘控制喷雾洒水、湿式作业是矿井作业防尘的主要手段,在实际操作中做到合理设计防尘洒水管网,管路敷设应达到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运输机转载点、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和运输巷道,并确保洒水管路的压力和水量能满足整个矿井喷雾洒水防尘需求。

3、采煤工作面防尘合理选择采煤机截割结构的结构参数和工作参数;在采煤机上设置合理的喷雾系统,进行高压喷雾降尘;在液压支架上设置喷雾(间架喷雾)控制阀,供移架及放煤时自动喷雾降尘;采用合理通风技术,设置最佳风速。

4、掘进面防尘掘进机配备喷雾洒水、水-空气喷射器除尘装置。

5、锚喷支护作业防尘设置合理的锚喷工艺,采用气力自动输送、机械搅拌、湿喷机喷射等措施;设置通风排尘、喷雾洒水、水幕净化、除尘器除尘设施措施。

6、普掘面防尘采用湿式凿岩打眼、水封爆破及水炮泥、放炮后喷雾洒水、水幕净化、冲洗岩帮及装岩洒水等作业方式作业。井下风动凿岩开钻时应先开水后开风;停钻时应先关风后关水。

7、装载运输防尘在装载机上配置喷雾洒水装置,对转载点进行喷雾洒水。

8、其他防尘措施对破碎机进行喷雾洒水降尘,并对破碎机实行密闭;在运输巷每隔200 m 左右设置2 ~ 3 道水幕降尘。

9、地面生产防尘措施地面洒水抑尘,地面积尘清扫,输送皮带和转运点密闭及喷雾洒水,振动筛、分级筛密闭并设置除尘器除尘。

10、个体防护督促工人佩戴防尘帽和防尘口罩。

二、通风及其重要性

为了保证煤矿工人的身体健康,提供适宜的生产环境和条件,提高工作效率,《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工作地点空气的主要成分做出了具体规定。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氨、一氧化碳、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等其他有害气体不得超过最高容许浓度。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³。

(2)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在我国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案例中,与通风能力不足造成瓦斯超积聚有着直接的关系。

造成矿井风量不足的原因主要是现代大型矿井进入深部开采后,煤层瓦斯含量、在开采过程中的瓦斯涌出量加大;而另一方面,煤矿防尘要求降低风量,防止造成扬尘,这就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

三、噪声与振动来源、危害及措施

1、噪声与振动是煤矿生产中很常见的有害因素矿井内噪声主要产生于采掘机械、凿岩工具、通风局扇及运输设备;地面生产性噪声主要来源于通风机、提升绞车、输送机、振筛机、破碎机等。此外选矸过程也易产生高噪声。矿井内振动主要产生于凿岩、采煤机械,尤以风动工具更严重。长期接触强噪声后主要引起听力下降,重者可造成职业性噪声聋;噪声对心血管系统也造成损害。局部振动危害严重时引起手臂振动病。

2、控制噪声及振动控制措施包括: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

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室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对操作人员长时间接触的其他高噪声厂房采用吸声处理的方法;临时锅炉鼓风机、引风机进出风口设消声器,基础加减震垫,采用隔声屏和墙面安装吸声结构控制噪声。

四、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危害及措施

1、来源及其危害瓦斯来源于煤层、煤块、岩帮,多蓄积于巷道顶部;一氧化碳在通风不良的矿井可有蓄积;硫化氢主要存在于散堆的煤层内,在落煤时逸出,多积于矿井低洼处。

2、控制防止瓦斯积聚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包括:对于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区域,应强化通风管理。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作业,必须先通风后作业。在生产中出现盲巷或废弃巷道时,应及时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做好采空区的密闭工作,减少采空区瓦斯涌出量,适当加大采煤工作面通风量,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附近设置木板隔墙或帆布幛,引导风流,吹散积聚瓦斯。建立严密的操作规程,加强宣传教育,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同时定期对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使其保持完好,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转。在进行污水处理站清淤、清理作业时,应严格按程序操作,先通风后作业,必要时佩戴空气呼吸器进入池内,防止硫化氢等废气中毒。

五、不良气象条件

1、形成原因大多数矿井平均地温梯度为2.55 ℃ /100 m,在通风不良时矿井下易形成高温作业环境。气湿取决于巷道中的水量,

流入空气的温、湿度,以及岩层或煤层渗出的水量。当前,为了降尘,掘进、采煤基本采取了湿式作业,井下湿度更大。

2、控制适当合理加大风量;生产集中化,减少掘进工作面,减少井下散热点;工作面煤壁注水,起降温作用;在井底车场设制冷机硐室,制出的冷水经输冷管道送至各采掘工作面空冷器,冷却工作面风流。另外,在总平面布置上,需要把场前区布置在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污染源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以减少污染源对场前区的影响。在生产工艺上,现代矿井多采用较先进的生产工艺(采用综采、综掘工艺),有助于减少操作工人劳动强度及直接接触有害因素的机会。

六、职业病危害事故前兆的应急处置措施

1、发现防护设施及用品失灵或损坏或存在缺陷,现场工作人员应及时汇报修复,确保设施完好。

2、发现有毒有害物料泄露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抢修,待达到完好要求后再进行作业。

3、作业场所环境不良应及时整改,否则不允许作业。

4、监测到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浓度超标,应立即开启通风装置进行强制通风,同时检查分析超标原因,情况严重的应立即紧急停止作业。

七、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1、物料外泄事故现场应急处理方案

停止导致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

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汽灾害。喷雾状水冷却和稀释蒸汽,保护现场人员,把泄漏物稀释成不燃物。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

2、人员中毒现场应急处理方案

一旦发生人员氨中毒,应急处理人员在穿戴好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的情况下,应停止作业,迅速将中毒者救离泄漏区。急救措施:

1、皮肤接触: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

2、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清新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3、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

3、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①大多数火灾都是从小到大,由弱到强。在生产过程中,初起火灾的发现和扑救,意义重大。生产操作人员(或现场人员)一旦发现火情,根据火势大小应果断采取措施;如果是小火,应使用就近配备的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及时扑灭(干粉灭火器:拉掉插销,压下压把对准火源喷出);如果火势不能扑灭,火势扩展速度快,不能有效控制(或发生大火)时,应立即拨打消防报警电话119报警,并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时视情况尽量扑救,为专业消防队伍赶到现场扑救赢得时间。操作人员或现场人员应立即进行紧急停车处理。

②发生爆炸事故时,当班工作人员或现场人员应采取自救互救措施,无人员受伤时,采取自救,可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氧气呼吸器、滤毒罐等)或逆风脱离现场;有人员受伤时,采取互救,使用劳动防

护用品(氧气呼吸器、滤毒罐等)协助受伤人员逆风脱离现场,脱离现场后必要时采取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同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消防队报警。

八、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1、疏散、撤离组织负责人:事故发生后,现场当班负责人或到达现场的指挥人员作为疏散、撤离组织负责人,若指挥不在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作为疏散、撤离组织负责人。

2、撤离方式:事故现场人员向上风或侧向风方向转移,指定专门人员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并逐一清点人数。在疏散和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人员不要在低洼处滞留;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与着火区。如有没有及时撤离人员,应指派配戴适宜防护装备的抢险队员两人进入现场搜寻,并实施救助。

3、非事故原发点现场人员的紧急疏散

现场指挥人员根据事故可能扩大的范围和当时气象条件,抢险进展情况及预计延展趋势,综合分析判断,对可能涉及的生产装置决定是否紧急停车和疏散人员,并向他们通报这一决定,防止引起恐慌或引发派生事故。

九、事故区、危险区的隔离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1、危险区设定依据、初始危险区域设定的一般原则:根据事故原发点泄漏有毒化学危险品(易燃或可燃物质)的危害特性,可能危及或影响的半径进行确定,一般以地面建筑物或道路作为间隔参照物。

2、事故现场隔离方法:在事故发生后,在确定的隔离范围内拉

红绳,并在明显的路段标明警示标志;

3、隔离措施:现场在主要进出点需要有人把守,禁止与事故处理无关人员进入现场。进入现场的有关人员,禁止携带手机和火种,禁止穿易产生静电的衣物进入现场。

4、事故现场周边区域的交通

在事故报警发生后,根据需要对厂区和周边区域的相关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在相关路口设治安人员疏导交通。

十、抢险救援方式、方法及对人员的防护和监护

1、现场作业人员应采取自救互救措施,无人员受伤时,采取自救,可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氧气呼吸器等)或逆风脱离现场;有人员受伤时,采取互救,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氧气呼吸器、滤毒罐等)协助受伤人员逆风脱离现场,脱离现场后必要时采取人工呼吸;吸入刺激性气体者,不论当时有无症状,都应安静休息、加强观察;强酸、强碱所致眼灼伤,立即用自来水冲洗,特别是碱性化学物灼伤时,冲洗时间一般为10-15分钟,必要时酌情延长,有机溶剂灼冲洗时间可短些;皮肤被化学物,特别是具刺激性、腐蚀性或易于经皮肤吸收的化学物污染后,应及时脱去污染的衣服、手套、鞋袜等,冲洗液一般采用自来水,忌用热水,冲洗时间一般为20-30分钟,对碱性物质和强刺激物应酌情延长冲洗时间;对吸湿性强,遇水生成刺激性更强可释放较多热量的化学物,如四氯化碳、氧化钙(生石灰)等,宜先以软纸、软布揩去,再用大量流水彻底冲洗,切勿疏忽头皮、手、会阴皱褶等特殊部位的冲洗。

2、在有毒场所,抢险救援人员要从上风向或侧风向逼近现场,在有火现场禁止使用能打出火花的工具;在有高温、火焰和烟雾的场所,要近可能保持低体位逼近火源。

3、需切断毒物或可燃物源头(即泄漏点)时,可采取关闭阀门、打卡子堵漏、堵漏剂堵漏,打塞堵漏等有效办法。

4、有毒危险物泄漏点无法封堵时,要及时将发生事故的设备、管道中的危险物质,强制导入同类设备、容器中,以减少有毒化学危险品的泄漏量。

(4)向泄漏点喷水雾或可中和吸收有毒化学危险品的溶液,阻止毒物扩散。

5、当有大量液体有毒化学危险品泄漏时,还应以砂土、砂袋等筑堰围堵,防止流散,使污染扩大。

7、当储备有毒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着火时,在扑灭火焰和冷却的同时,要用水枪和其他喷淋方式冷却相邻的压力容器、设备,防止灾害扩大。

8、所有事故现场应急抢险人员应按规定佩带符合标准的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当有害物质超标时,应当适用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如有害物质环境浓度达到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的浓度(IDLH)或环境浓度无法明确,或者同时存在缺氧(氧浓度

十一、现场监护及抢险人员的撤离条件、方法

1、现场设专人对抢险、救援人员进行监护,一旦有异常情况(如抢险救援人员晕倒、建筑物或构件有垮塌、掉落危险、风向变化、灾情扩大等)可能危及抢险救援人员安全时,要通过声、光或其他有效信息传输方式,指挥和帮助抢险救援人员沿安全路线撤离。

2、撤离过程中,由总指挥派专人对抢险救援人员随时清点,确保全部安全撤离。

二、注意事项

1、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进入事故地点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自救器。

2、发现人员中毒或窒息时,要立即将其运送到新鲜风流或有压风自救处,进行现场抢救。

3、抢险人员应按规定佩带符合标准的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

4、现场自救互救应遵循保护人员安全优先的原则,防止事故蔓延,降低事故损失。

5、发现重伤、人员被困或死亡事故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请求支援。

第12篇: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通知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项目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三、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

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版,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五、职责范围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是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2)组织制定和审批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保证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所需的资金等资源的投入,以有效措施推动方针和目标的贯彻实施。

(4)领导和支持职能管理部门工作,赋予环境、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部门权力,定期听取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汇报。督促、检查本公司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件/事故隐患。

(5)督促各项目部的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6)组织、主持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7)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干部,支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二)安全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落实公司管理方针,掌握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动态,对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领导和支持职业安全管理部门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及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3)拟定设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时按规定拟定设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的部门。

(4)参加管理评审,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做出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

(5)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6)主持工伤事故、重大未逐事故及群发性职业病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三)项目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落实公司管理方针,掌握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动态,每季度向公司职业健康汇报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对公司施工过程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贯彻落实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在公司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领导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3)领导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攻关活动,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研究项目和实施措施,在研究、攻关过程中严格审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的操作工艺要求。

(4)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问题。

(5)参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四)专职安全员的职责

(1)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2)深入施工现场,指导下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

(五)作业班组长的职责

(1)在生产中,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管施工作业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使用的有关规定。

(3)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4)经常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危险源。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危险源),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5)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及出现职业病前兆要立即上报,并协助本项目管理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初步意见,并书面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七、管理活动内容

(1)新员工进公司-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

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提供体检证明并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各基层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基层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标准由施工生产技术部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防护、节约实用的原则,按照员工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编制,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7)劳保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由材料部组织实施。采购的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数量根据各基层单位的需用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和适当库存严格控制。库存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

(8)劳保用品分长期使用和日常消耗两大类,日常消耗用品(如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等)每月5日领取、直接发给个人;长期使用的由个人保管,集体使用的上单位确定专人负责

和保管,对长期使用的劳保用品要建立登记卡,由领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登记卡保存在劳保用品库,由保管员管理。

(9)员工在公司内部工作调动,卡物随岗位转移,待用品到期时按所在岗位新标准发放;员工调出公司(或离职) ,劳保用品按领用时间折旧,从结算工资扣除,不再交回,同时注销登记卡。

(10)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11)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公司会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4)各级领导要将防尘、防噪音、防化学中毒,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检查、总结施工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

(15)监测工作依据公司安全部监测管理办法和上年度统计数据,结合工艺变化,写申请提交监测部门监测。

(16)基层单位作业场所的粉尘,每年申请监测一次,呼吸性粉尘建议每季度监测一次,其他职业危害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17)施工生产监督单位健康监督员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18)基层单位要定期分析粉尘、化学毒品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温措施。

(19)要加强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数据及技术档案管理。

八、职业病危害种类

(一)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

2、个人防护措施: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有害气体防护口罩、眼睛防护罩,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工人作业场所的通风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8小时工作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提供振动机械防护手套,采取延长换班休息时间,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警示标志的悬挂,工人持证上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时间不超时等情况。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作业区的通风排气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相关工种持证上岗,给作业人员提供防护口罩,采取轮流作业,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良好通风,工人持证上岗,佩戴口罩,工作时间不超时,并指导提高中毒事故中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五)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对噪音大的机械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音污染。

2、个人防护措施: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耳塞,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护耳塞,工作时间不超时。

(六)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减小工人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娱乐场所,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

2、个人防护措施:不盲目抢工期,即使抢工期也必须安排充足的人员能够按时换班作业,采取8小时作业换班制度,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稳定工人情绪。

3、检查措施:工人劳动强度适宜,文明施工,工作时间不超时,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七)高温中暑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高温期间,为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水、防中暑药品、器材。

2、个人防护措施:减少工人工作时间,尤其是延长中午休息时间。

3、检查措施:夏季施工,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

实饮水、防中暑物品的配备,工人劳逸适宜,并指导提高中暑情况发生时,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本规程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13篇: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长才二井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关于《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 和呼吸性粉尘。矿井运输及提升等各生产过程中的所有作业操作均能产生煤矿粉尘,比如打眼、爆破、清理工作面、装载、运输、转载、顶板控制等过程,煤矿粉尘的80%来自采掘工作面。

在煤矿的诸多职业危害中,粉尘的危害居首位,如对粉尘危害认识不足不加以控制,它将恶化破坏作业环境,长期吸入直接影响职工的身体健康,可导致矽肺、煤工尘肺等职业病。煤尘在适宜温度和浓度30~50g/m³条件下,一旦遇有火源,就会发生煤尘爆炸,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噪声及危害:

噪声是给听到它的人和自然界带来烦恼的、不受欢迎的声音,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的声音都称为噪声。对噪声的感受因各人的感觉、习惯等而不同,因此噪声有时是一个主观的感受。一般来说人们将影响人的交谈或思考的环境声音称为噪声。如绞车房、主扇房、水泵房、空压机房、凿岩机、局部通风机、转载机等生产岗位的机械设备都可能产生较强的噪声。

噪声对听觉功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听觉敏感度下降、语言接收和信号辨别能力差,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导致噪声聋。在噪声环境下工作宜发生工伤事故,长期处在一定强度的噪声中,可能对人体其他方面产生不良影响。

3、有毒有害气体危害:

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害是指在煤矿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

中毒三种类型。有毒有害气体是指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甲烷及二氧化碳等,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

采掘作业爆破时产生的氮氧化物如二氧化氮与水结合会转化成硝酸和硝酸盐,增加慢性咽炎、支气管哮喘、眼部发病率。出现一氧化碳会使人中毒,甚至造成死亡。硫化氢中毒表现为畏光、流泪、眼刺痛、异物感、流涕、鼻及咽喉灼热感等症状。甲烷气体会使人窒息,甲烷和空气混合在5~16%浓度时遇火能够发生爆炸,爆炸后生成的有毒气体,组成人员中毒死亡,有毒有害气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很大危害。

4、高温作业危害:高温是指工作场所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84kJ/(m³·h)的车间;工作地点热辐射强度超过12.56J/(c㎡·min);工作地点温度超过30℃,相对湿度在80%以上,主要存在于地面施工场所。高温作业时,人体可出现一系列生理功能改变,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

1、为加强我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矿成立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付宝和 (矿长) 副组长:李顺竹 (工会主席)

成 员:张凤明 王海民 迟明武 郑全宝 崔伦兴 曲景斌

韩喜君 于春勇 李永华 孙忠波 尹德发 王世永 徐贵安 吴占久 郭树春 孙玉宝 范宗清 高贵文 刁月清

矿下设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孙忠波任办公室主任。

2、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煤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矿长为本矿职业病危害防治 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

(8)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负责对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3、有关职能机构职责

(1)安监科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履行职业危害告知等工作,对造成职业病危害的“三违”行为和人员进行处罚。 (2)技术科在进行采区设计、编制各地点施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要遵守规程和技术政策及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提出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从安全技术上指导煤层开采、顶板管理、巷道布置、设备造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3)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协调、调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施方面的工作,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防护设施不到位或损坏的,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

(4)通风队负责职业危害粉尘的日常检查及检测,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价等工作。负责日常和定期洒水除尘工作,加强“一通三防”

设施设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和维护,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

(5)机电队负责全矿防尘供水系统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检修管理到位,防尘供水管路按需铺设到各个硐室和采掘作业场所,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的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6)采掘队及其他部门负责所在范围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使用维护好施工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按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整改到位。

(7)供应科严把所购物资的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入库,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投入物资保障,保证新增或更新职业危害防治系统、设施设备的添置。劳动个体防护用品齐全,做到发放及时,并做好发放记录。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1、各部门要以预防为主为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职业病危害防治素质,普及预防知识,开展群众性的防治工作。

2、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注重职工上岗前和岗中在岗期间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加强自我防护意识,不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水平,遵守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3、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和责任制。

(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设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2)煤矿企业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矿长为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 机电设备硐室不得超过34℃。

(2)对井下各区域进行连续监测监控,甲烷传感器、温度传感器、一氧传感器必须设置齐全,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需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系统运行正常。

(3)做好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加强通风设施和采空区密闭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6、建立综合防尘制度,完善综合防尘供水系统。

(1)建立完善矿井的洒水灭尘系统。由地面不低于200m³的静压水池供水,主供水管路每隔200m、各分支管路每隔100m、采掘巷道每隔50m设置供水三通阀门,按要求合理扩展供水管网,防尘管路铺设到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各使用地点。

(2)对巷道定期进行清扫和冲洗。主要进风巷道每月必须冲洗清扫一次,各车场巷道每10天必须冲洗一次,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必须每7天冲洗一次,掘进工作面巷道每10天冲洗一次,采掘工作面30m范围内每班冲洗一次。特别对容易积尘的巷道、运输转载点、采掘队每班进行冲洗灭尘,所有清扫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并记好洗尘记录,巷道积尘比较严重的地点,可适当增加清扫次数和范围。

(3)井下各场所不准有2mm厚,连续5m的粉尘堆积,巷道不得有杂物,不得有积水,保持水沟畅通。巷道应保持湿润。

(4)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井下各作业地点安装洒水除尘设施,并对洒水喷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

(5)加强对采掘工作面防尘管理,并严格执行湿式打眼、放炮喷雾、开机开水等管理制度,有效降低粉尘浓度,确保防尘设施全部能正常、有效运行。

(6)加强通风除尘管理,确保风量满足施工地点需要,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要求,防止粉尘飞扬。

(7)加强员工的个体防护,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8)加强粉尘日常检测管理,防止粉尘超标作业,由通风队测尘人员按要求对井下粉尘进行检测。

1)总粉尘:①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定点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7、噪声防护措施。

(1)优先选用噪声小的设备,减少噪声危害。在购进设备选型时优先选用噪声小的节能高效设备。

(2)加强机电设备的日常检查,经常保持设备的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3)控制噪声的传播,采用隔音、吸音设备设施减少噪声危害。 (4)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为接触噪声工作人员配备耳罩、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

8、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

(1)电气焊作业场所加强机械通风,以降低现场有害气体浓度,尽量采用低尘低毒焊条或无锰焊条,为了保护眼睛不受电弧的伤害,焊接时必须使用镶有特制防护眼睛片的面罩。

(2)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必须穿好防护服,穿戴好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确需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严格按安全措施执行。

(3)严格坚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工作面风量满足要求,及时排除炮烟等有害气体。

(4)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瓦检员班组长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支护等情况,工作面确认安全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前需再次对工作面进行洒水灭尘。

(5)盲巷及采空区应及时按规程要求予以封闭,设立管理牌板和检查牌板,并按要求设置栅栏和警标,禁止无关人员,密闭要求每7天检查一次,主要检查密闭墙外空气温度和瓦斯浓度、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和密闭墙墙体,检查时间、检查人等,发现密闭不严、有其他缺陷或者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6)加强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严格执行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遵守规定,认真填写瓦斯日报、检查手册和检查牌板,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现

场作业人员,采掘作业地点瓦斯浓度每班检查2次,本班未进行作业地点、硐室、使用中机电设备地点和其他有人作业地点都应当纳入检查范围,每班检查1次。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7)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和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8)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安全检查工、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对工作面作业地点瓦斯随时进行检测。

(9)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通风设施完善,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浓度,矿井风量满足各工作地点需要。

9、高温防护措施。

(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 (2)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3)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硐室风量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风速

适宜,满足通风降温需要

10、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其台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要求各种防护设施完好,有定期维护记录。

11、加强管理,对职业病危害重要部位,悬挂警示牌、告知牌、公告牌。标识牌板应载明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产生的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产生职业危害的施工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要求执行。

12、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矿井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将检测结果存档、上报并予于公布告知。

13、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以保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效控制。

14、每年按要求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以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全体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15、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监护以及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接触史等。

16、完善劳动合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告知制度。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职业病防治及相关待遇等条款。

17、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18、加强全员监护,普及职业健康检查。按《职业病防治法》管

理规定,聘请职业病防治医疗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按健康检查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19、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投入。

(1)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经费纳入安全费用预算,满足工作需要,防治经费包括:

1)职业卫生培训宣传费; 2)职业健康检查健康监护费;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费;

4)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设施及物品购置费; 5)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购置费、防暑降温费; 6)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维护费;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设备购置费;

8)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费; 9)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等。 (2)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的费用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工会和职工代表应对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安全健康方面的隐患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并整改到位。

22、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违反本措施而造成职业病危害的相关责任人,轻微的按“三违”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要加重处罚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14篇: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宝煤矿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责 任 制

2017年1月(修订)

- 01 -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人身安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单位和职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公司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本公司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川源矿业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名词解释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0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 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也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

职业危害大体上分为四类:

1.物理性有害因素,包括异常气象条件、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

2.化学性有害因素,包括毒物和粉尘。

3.生物性有害因素,包括生物源性应变源、细菌、病毒等。

4.不良生理心理性因素,包括人体工程问题、工作过度紧张、职业性心理紧张等。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三、基本要求

1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如: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臵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2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

单位存档。

4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三同时”),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6各车间(分厂)、部室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车间(分厂)、职能部室应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

8安全部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日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或者定期检测,并随时公布结果。

9人力资源部每月向总经理、安全管理部下达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协助安全管理部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10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四、机构与责任

1、公司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工会主席和主管副总经理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 2

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同时,各单位接受安全管理部的监督和指导。

组 长:周坪 副组长:赵仕友

成 员:胡明富、康金国、王德全、黎宗佺、李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王小平

2、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公司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根据公司机构设臵,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3、总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臵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健康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4、副总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副总经理在自己分管业务范围内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

5、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和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职业危害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6、安全管理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负责制定公司职业健康与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

现状评价;并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一次的申报工作。

(3)负责组织中心化验室对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4)负责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协助人力资源部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6)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健康和职业危害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8)负责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和职业危害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职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人力资源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臵。

(3)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4)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9、生产技术部、设备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编制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5)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6)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7)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8)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0、生产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配合中心化验室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3)协助与配合公司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工作。

(4)根据人力资源部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6)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负责本车间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8)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制度适用于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告知事项

1、安全管理部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设臵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定期检测、日常监测结果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2、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3、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材料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臵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臵危险物品标识。

4、生产技术部、设备部、安全管理部应当协助人力资源部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安全管理部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相关生产单位。生产单位在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中涉及本单位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向职工告知,并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6、生产技术部、设备部、安全管理部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职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总则

2、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申报

1、安全管理部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变更;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

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2、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管理部每年各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逐级上级主管部门。

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报送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6、安全管理部每年向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每年在公告栏中向职工公布,存档。

7、各单位每月书面向人力资源部上报所属单位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的健康状况,便于监督检查。

8、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基本要求

1、安全管理部每年年初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时,必须有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的计划内容,培训课时不低于8课时。

2、党群工作部配合安全管理部每年在宣传报道上,保证有职业危害防治内容。

3、生产技术部、设备部、安全管理部每年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工艺和设备,给相关单位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4、各单位结合岗位职业危害特点,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教育培训计划,上报职业危害教育内容。

5、职业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知识;重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

知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及个人防护知识。

6、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新入厂职工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生产单位接触职业危害职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教育。

职业病防护设施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职责

1、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并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安全管理部对在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在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使用保养。

三、定义及要求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臵和设备。

2、公司设备部必须购臵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臵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臵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严格执“三同时”规定,并经有关部门进行效果鉴定。

4、公司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臵、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5、各单位对所设臵、安装的防护设施、设备,应定期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四、规定

1、各单位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员在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2、安全管理部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3、各单位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4、各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各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6、各单位应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施。

7、防护设施、设备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使用,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公司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8、防护设施、设备停运、拆除或停用必须向安全管理部审报,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设备。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危害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和人身安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种类

1、可能产生危险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可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等。

3、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三、管理

1、各类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凡有国家标准规定的,应按国标检验规则检验。

2、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由国家颁发许可证的生产单位生产,且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入库时依照合同进行检验,安全管理部门对其产品有权进行抽查,

对于不合格产品,有权拒绝接受。

(2)能够有效地全面防护外部环境对人体各个暴露部位的危害。

(3)穿着舒适,佩带使用方便,不妨碍作业活动。 (4)选用优质、轻质材料,耐腐蚀、抗老化,对皮肤无刺激,各种配件吻合严密、牢固、经济耐用。

(5)外观光洁,色泽均匀协调,美观大方。

3、防护用品的配臵标准,由安全管理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4、防护器具的配备由安全、技术部门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签署意见。

5、采购特种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购买具有相应生产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产品。安全管理部负责验收,无安全管理部批准,库房不准接收,财务部不准下帐。

6、设备部应建立防护用品领取卡制度和防护器具管理台帐。对特殊的防护器具(如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绝缘工具等)要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报废。

7、凡发给个人、班组备用的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应指定专人管理。如因个人原因,擅自解除劳动关系,不辞而别的,从配臵劳动保护用品时间开始计算,按劳动保护用品所规定的期限,价格,减去个人实际工作的天数,按折价进行赔偿。(安全帽、劳动服、劳保鞋等)

8、个人所应赔偿的费用从本人工资中支付,由人力资源部从工资中扣除。

9、凡在标准以外支领防护用品(如抢修事故、处理隐患、解决急难险重工作造成劳动保护用品损坏,不能使用的)的,需由部门、科室领导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签署意见,设备部方能发放。

10、凡已享受专业服装待遇的员工(如公司消防员、防火员、护卫队员等),不再另发防护服装、鞋、帽等。

11、员工遗失防护用品,原则上应折价赔偿。因正常磨损失去防护作用的,应有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核实签证,经安全、技术部门批准可以补发。

12、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应妥善保管。

四、使用

1、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科学合理的进行选型。

2、使用人员必须熟悉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的型号功能,使用范围和方法。

3、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具,禁止违章使用和擅自代用。

4、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禁止进入生产现场,不按规定使用防护器具,不得从事生产作业。

5、特殊防护器具的使用应进行培训,如:防毒面具、漏电保护器、空气呼吸器、绝缘工具等。

6、特殊防护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经检验确定不合格的防护器具,应予报废处理,不得放臵于现场,更

不得与合格品混放一起。

7、超期未经检验的防护器具禁止使用。

8、各种防护器具应有专人管理,放在指定地点,列为交接班内容。

9、凡有心脏病、肺结核、癫痫病、深度近视的禁忌患者,不得使用防毒面具。

10、过滤式防毒面具要根据所防护毒气种类认真选择不同型号的滤毒罐,并符合使用条件方可使用。

11、防毒面具有下列情况时应禁止使用:

(1)面罩有沙眼、裂纹、破损、老化、气阀损坏、漏气、滤毒罐失效、压损、穿孔、锈蚀等。

(2)有沙沙响声。

(3)视镜破碎、透明度差。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粉尘、噪声、高温、毒物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成效,应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职责

安全管理部负责生产环境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

三、工作要求

1、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由安全管理部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

(1)根据粉尘、毒物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高温的范围,职工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职工实际接触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的地点作为监测点。

(2)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地点,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

(3)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4)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

(5)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2、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管理部审批。

3、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监测,每月一次,并认真记录。

4、安全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

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管理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6、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公司职业危害监测档案,并保存监测记录。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1

7、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一、总则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2、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臵、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3、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

22

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⑴建设项目概况;

⑵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⑷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臵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臵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⑹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3

⑶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⑷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

24

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要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6、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根据职业危害的程度出具相关材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五、部门职责

1、安全部负责联系具备资格的评价公司进行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并提供材料支持。

2、生产部负责联系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并提供资料支持。

3、施工监督工作由安全部负责。

4、验收工作需要安全部与生产部共同参与,由安全部负责整理相关材料进行上报。

职业病诊断和报告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向诊断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配合诊断部门

25

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和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等报告。

4、单位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立即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5、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财企【2012】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保障川源矿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上级关于安全投入资金管理、使用等一系列有关文件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全过程、系统化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管

26

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管理及适用范围

1、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使用的全部过程,各单位严格按本管理制度实施、执行。

3、适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和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尘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通知;

(6)完善和改造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凡符合设备设施支出;(10)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病健康宣传培训;

(12)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病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支出;

(14)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管理办法

27

1、通风科、通风区、生产科、机电科等职能科室将每年12月25日前,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的资金计划汇总,报至企管科。

2、企管科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整、检查、统计、上报。

3、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

三、组织结构

为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管理工作,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安检科长

成员:由安检科、医院、财务科、通风科、生产科、机电区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四、有关要求

1、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要求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计划有企管科落实,其他产生费用有矿财务负责解决,资金使用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底要把下一年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 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

28

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职业病人的工资、护理费等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各生产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4、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29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

30

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职业病应急处理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处臵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做到最大限度降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结合我矿相关资料和技术参数,通过分析得知我矿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危险源有: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

(一)粉尘危害

粉尘包括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其中煤尘、岩尘、水泥尘可导致接触人员罹患尘肺病,同时煤尘有强爆炸危险性。

(二)有毒有害气体危害

井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导致接触人员窒息、急性或慢性中毒,并且甲烷还具有爆炸危险。

(三)噪音危害

31

噪音主要产生于矿井主通风机、压风机房、主副井绞车房、井下局部通风机、带式输送机、采煤机、破碎机、转载机、掘进机、风钻等设备工作时。噪音超过一定数值后就会造成环境污染,对从业人员听力、情绪及工作效率造成严重影响。

二、应急处理程序:

我矿应急处理的过程分为接警、判断响应级别、应急启动、控制及救援、扩大应急和应急终止等步骤。

1.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和特别重大(一级)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次启动矿级、集团级、市级及以上应急预案。鉴于事故严重程度、处臵难度和我矿对事故的可控能力,我矿只针对四级职业病危害事故启动相应应急处理。

四级响应(矿级)标准:矿井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矿井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

2.应急启动

矿井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达到四级响应标准时,立即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本应急处理程序。

(1)矿生产部调度值班人负责接收事故报警信息,认真做好事故报警信息的详细记录,立即向矿级值班领导报告。并按照矿级值班领导指令迅速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调度室集中。

(2)总指挥宣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正式运转。

(3)指挥部办公室整理事故资料、图纸,提供我矿应急处臵队伍组

32

成情况、同类事故救援技术等相关资料,供指挥部决策、指挥使用。

(4)总指挥在进一步核实事故性质、发生地点、涉及范围、受害人员分布的情况下,组织研究、决策救援方案,根据事故类型、救灾的人力和物力,做好施救准备实施救援。指挥部成员根据指挥部命令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

3.处置措施

发生矿井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3.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1)事故现场应急处理

如果采掘工作面瓦斯突然涌出造成瓦斯超限,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由现场管理人员、班组长组织撤到全风压进风巷道新鲜风流中,并汇报调度室。发生中毒事故时,会有人相继出现胸闷、头痛、恶心等症状,假如还没有类似症状人员,立即带好自救器,撤离前必须切断工作地点机电设备电源。撤离期间要尽可能通知沿途受灾害影响区域人员一同撤离到安全地点。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应先救人,后救灾。立即将中毒者移至新鲜空气处或地面表。在搬运途中, 如仍受有害气体威胁, 急救者一定要戴好自救器, 对被救人员也要戴好自救器。将中毒者口中一切妨碍呼吸的东西如假牙、粘液、泥土除去, 将领及腰带松开,并使患者保暖。等撤至安全地点以后,立即电话报告调度灾区情况。包括灾区人数、中毒人员、灾区情况、撤出人数等。

如果是一氧化碳中毒, 中毒者还没有停止呼吸或呼吸虽已停止但心脏还有跳动, 要立即给中毒者解开衣服, 搓摩他的皮肤, 使他温暖以后, 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33

如果心脏停止跳动,就要迅速进行体外心脏按摩,同时进行人工呼吸。如果是硫化氢中毒, 在进行人工呼吸以前, 要用湿棉花或手帕盖住他的口鼻。

如果是二氧化碳窒息, 情况也不太严重, 只要把他抬到新鲜风流中稍作体息后, 就会苏醒。假如室息时间较长, 就要进行人工呼吸。在进行人工呼吸前, 先要搓擦他的皮肤。

如果作业现场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制10倍以上,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通知有关领导进行分析并处理。

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出现异常噪音或噪音指标超过国家最高环保标准时,要立即停止设备运行,开启备用设备并通知矿调度室。

(2)安全管理部通过井下考勤系统统计当前井下人员数据,随时向指挥部汇报。各单位值班领导要详细了解入井人员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并留有详细记录。灯房发放灯人员在每次换班两小时内向指挥部提供本班各单位入井人数、未升井人员,指挥部负责通知未升井人员的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查明原因,汇报指挥部。

(3)安全保卫应急处臵:经济保卫科值班领导在接到指挥部紧急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对重要场所进行警戒,严禁无关闲杂人员进出。同时要及时与经济保卫科科长汇报,维护好进出矿人员的秩序,加强保卫职能。

(4)医疗救护及后勤保障:矿急救站值班领导在接到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专业医疗人员到指定地点待命,携带必备的药品及医疗器材准备伤员的抢救。党群工作部工会、纪委负责事故善后的处理工作,矿办室安排车辆到指挥部指定地点待命。

34

(5)避灾路线详见本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3.2 因特殊原因无法撤离时,要采用下述方法避灾

(1)打开自救器,佩带好自救器。

(2)就近的避难硐室等候,并电话联系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等待救援。

(3)当不能撤离时,要暂时避到安全地点,要沉着、冷静,尽量减少动作。并要在躲避地点巷道口悬挂矿灯、工具或定时间隔敲打管子、铁轨等,发出呼救信号,等待救援。

(4)打开压风管路阀门,以便向避难人员输送新鲜空气。

3.3 停电措施

井下发生事故时,由救灾指挥部立即命令机电区停止向事故区域送电(局部通风机电源除外)。

4.防止事故扩大措施

(1)当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及井底大巷主要硐室发生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救灾总指挥可研究决定采用矿井反风方法进行处理。

(2)当采区主要进风巷发生职业病危害时,可采取积极方法直接消灭或短路通风方法处理。

(3)当开掘工作面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经指挥部研究后再采取措施。

(4)当回采工作面出现职业病危害时,应视工作面具体情况采取对工作面进行局部反风或采用隔绝方法进行封闭。

(5)当采空区出现有害气体超标时,应视具体情况对采空区可采取上

35

隅角埋管注盐水或均压措施灭火。

(6)当主要回风巷出现事故时,应视具体情况对主要回风巷采取积极方法直接消灭或采用隔绝方法进行封闭。

(7)技术专家组介入,组织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制定防治事故扩大和恢复生产的措施。

5.应急结束

当井下事故得到控制后,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救援工作即告结束,矿井已经进入恢复阶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应急状态可以终止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终止命令,宣布应急状态终止。

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员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员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3、新入公司的员工实习、代培、临时参加劳动及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电气、起重、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司机、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外来参观人员,接待部门应组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交待我公司有关安全规定。

36

4、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女工要把发辫放入帽内,旋转机床严禁戴手套操作。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臵齐全、灵敏、可靠;保持设备润滑及通风良好。不准让小孩进入工作岗位,不准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工作;上班前不准饮酒。

5、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传递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不准用手拉、嘴吹铁屑;不准站在砂轮的正前方进行磨削;不准超限使用设备;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开关。

6、搞好文明生产,保持车间、库房通道的清洁卫生,保障安全道畅通无阻。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人员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汽源、熄灭火种,清理现场。

8、二人以上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

9、公司内行人要走指定通道,注意各种警标,严禁跨越危险区;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爬上、跳下、抛卸物品;公司路面施工,要设安全遮栏和标记,夜间应设红色警告灯。

10、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

11、操作工必须熟悉其设备性能、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规程。设备要定人操作,使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12、检查修理机构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告牌,设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禁止合闸。

37

13、各种安全防护装臵、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等不得随意拆除。

14、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或行车轨道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措施。非电气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并戴好绝缘手套操作。机床、钳台、行灯等局部照明灯不得超过36V电压。

15、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不得穿硬底鞋。严禁投掷工具、材料等物件。

16、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等物品要分类存放,并设专人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7、防毒、防尘措施,噪声治理点,三废处理装臵等必须经常维护、保养,并保持良好有效。

18、油库、重点等危险、要害部门,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19、各消防器材、工具应按要求设臵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20、发生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3、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施特殊管理。

7、建立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39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9、坚持职业病报告制度。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臵。

11、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各项工作分解、细化,将各项工作纳入时间表,责任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

40

第15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按照我国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那么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什么,有哪些程序,包括哪些内容与方法,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什么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指,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将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进行预测,对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预期效里讲行评价,对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提出有效的防护对策,最终做出客观、真实的预评价结论。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程序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向委托的评价机构提供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和其他有关资料。评价机构按照准备、评价、报告编制三个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见预评价流程图)。

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内容与方法

主要包括收集资料、制定评价方案、工程分析、实施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等。

1.收集资料

应全面收集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技术资料(包括建设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防护措施、组织管理等),还应严格掌握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制定评价方案

在掌握相应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初步工程分析,筛选重点评价因子,确定评价单元,编制出预评价方案。主要内容为:建设项目概况;预评价目的、依据、类别、标准等;建设项目工程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内容和方法;预评价工作的组织、经费、计划安排。

3.工程分析

应用生产工艺、职业卫生和卫生工程等知识和技术,认真分析和明确预评价项目的工程技术特点,包括:

①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性质、规模、总投资、设计能力、劳动定员等;

②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

③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名称、用量或产量,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部位、存在形态,生产设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密闭化程度;

④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

⑤拟配置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⑥拟设置的卫生设施;

⑦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4.实施预评价

对建设项目进行预评价的核心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提出有效的防护对策。

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技术资料不能满足评价需求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进一步收集有关资料,进行职业卫生类比调查,可采用检查表法、类比法与定量分级法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

1)收集资料:对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应收集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前运行期间危害监测、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资料。

2)类比调查:对新建建设项目,应选择同类生产企业进行类比调查,内容包括:同类建设单位自投入使用以来、其选址与国家现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协调情况;同类建设单位工作区、生活区,居住区、废弃物处理、辅助用地的分布,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布置、运行、相互之间的影响情况;同类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性质,近年来工作场所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平均浓度(或强度);同类建设单位防毒、防尘、防高温、防寒、防湿、防噪声、防振动、防电离和非电离辐射等各类防护设施配置和运行效果,护耳用品、防护口罩、防护服、急救箱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和使用情况,休息室、卫生间、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卫生设施的配置、使用情况;同类建设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发生的情况,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案例(包括原因、过程、抢救、整改措施);同类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人员设置及职业病防护设备建设和运行经费投入情况。

3)职业危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根据拟评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特点,采用检查表法、类比法与定量分级法相结合原则,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评价。

①检查表法:依据评价标准、规范,编制检查表,逐项检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有关内容与国家标准、规范符合情况。

②类比法:利用同类和相似工作场所监测、统计数据,类推拟评价的建设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职业危害后果和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③定量分级法:对建设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固有危害性、劳动者接触时间进行综合考虑,计算劳动者作业危害指数,确定劳动者作业危害程度等级。对目前尚无分级标准的或无类比调查数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依据国家、行业、地方等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等,.结合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配置方案,预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是否符有关卫生标准。

具体评价内容和指标有: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根据工程分析和类比调查资料,确定建设项目各评价单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描述其理化特性、毒性、对人体危害、工作场所最高容许浓度、接触人数、接触方式,评价劳动者作业危害等级。

②选址、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③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采用无毒、低毒或避免劳动者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在生产许可的条件下,隔离含有害作业的区域,使其避免对无害区域或相互之间的污染和干扰;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布置在工作地点机械或自然通风的下侧;放、散大量热量的厂房,热作业应设在建筑物的最上层;热源应尽可能设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有天窗下方。

④建筑物卫生学要求:建筑物容积应保证劳动者有足够的新鲜空气量,设计要求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建筑物的构造应使产生粉尘、毒物的车间结构表面不易积尘沾毒,并易于清除;热发散车间应利于通风散热;高湿车间应设置防湿排水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建筑物采光、照明符合现行《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等。

⑤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主要包括对以下设施的评价:除尘设施、排毒净化设施、通风换气设施、事故应急设施、噪声控制设施、防暑设施、防湿设施、振动控制设施、非电离辐射防护设施、电离辐射防护设施。

⑥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及卫生设施。

⑦职业卫生管理及职业卫生经费概算。

5.编制预评价报告

此阶段完成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数据;做出评价结论,完成预评价报告。应按照规定格式编写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目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法;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地点、性质、规模、总投资、设计能力、劳动定员等;对建设项目选址和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作业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主要产生环节、对人体的主要职业危害、可能产生的浓度(或强度)及其职业危害程度预测等;对拟采取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主要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学要求。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卫生设施、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提出有效的防护对策;评价结论,对评价内容进行归纳,指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的建议,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建设项目是否可行。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主管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主管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相关阅读: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要求,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可按照相应的规范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卫生部于2006年6月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是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提出职业卫生防护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把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或消除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之前,实现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重要措施,是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也是保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对于提高建设项目投产后职业病危害防护水平,防患于未然,从而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意义。评价工作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

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由于这项工作不但具有较复杂的工程技术性,而且还有很强的政策性,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基础,以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用严肃的科学态度开展和完成职业病危害评价任务,在工作中始终遵循严肃性、严谨性、公正性、可行性的原则。

第16篇: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 3 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制度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4 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制度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 5.1 单位的基本情况;

5.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情况及接触人数; 5.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6 职业病危害申报

6.1 公司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6.2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公司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6.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后,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3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申报。

6.4 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申报;

6.5 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公司职健办公室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

发生危害源泄露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负责部门要在24小时内报公司职健办公室,若险情或事故严重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部门领导和公司职健办公室,并在最段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职健办公室汇报情况。

6.6 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6.7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6.8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十月一日

第17篇: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

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总 经 理:兰玉海

总工程师:田奎国

核:喻 礼

王金政

制:赵

编制日期:2013年6月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充分保护好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使企业在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及作业环境中能够造成劳动者健康危害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职业病危害及损失,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公司现场所有作业单元的职业病因素的应急救援处理。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基本情况 职业病危害因素可概括为三类:

1、在生产过程中有关的职业性危害因素:与生产过程有关的原材料,工业毒物、粉尘、噪音、振动、高温、辐射、传染性因素等。

2、与劳动过程有关的职业性危害因素:领导制度与劳动组织不合理均可造成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3、与作业环境有关职业性危害因素,指不良气象条件:厂房狭小、车间位置不合理、照明不良等。

以上三项属生产过程中的职业性危害因素,其性质可分为:(1)化学因素:如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2)物理因素:如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振动。(3)生物因素:炭疽杆菌、霉菌、布氏杆菌、病菌、真菌等以及与劳动过程有关的劳动生理、劳动心理方面的因素,以及与环境有关的环境因素。

四、条件

构成所称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职业病。

五、组织结构及职责

1、公司成立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兰玉海(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指挥:黄英(工会主席) 、田奎国(总工程师)

成 员:职业病防治办公室(人资部) 、财资部 、营销部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救护队、调度室 、机运部 、综合部 、各工区负责人。

2、职责:

(1)分析判断事故、事件危害程度,确定相应警报级别、应急救援级别;

(2)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各应急组织进行应急救援行动;

(3)批准成立现场抢救指挥部,批准现场抢救方案(或现场预案); (4)报告上级机关,与地方政府应急反应组织或机构进行联系,通报事故、事件或灾难情况;

(5)评估事态发展程度,决定升高或降低警报级别、应急救援级别;

(6)根据事态发展,决定请求外部援助;

(7)监察应及早作人员的行动,保证现场抢救和现场外其他人员的安全;

(8)决定救援人员、员工、家属从事故区域撤离,决定请求地方政府组织周边群众从事故影响区域撤离;

(9)协调物资、设备、医疗、通讯、后勤等方面以支持反应组织;

(10)批准新闻发布;

(11)宣布应急恢复、应急结束;

(12)决定矿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各单位事故应急演练。

3、指挥部下设抢救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部。办公室主任:刘明(安全部负责人) 成员:安全部所有成员 应急电话:0857-7445038 职责:

(1)承接单位事故、事件或灾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负责通知总指挥部成员和各专业组成员到救护队集合;

(2)传达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通知抢险救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3)在事故抢救过程中,负责各专业组的碰头会,协调各专业组、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4)组织、协调对外求援等有关事宜,负责事故的上报;

(5)落实上级有关指示和批示,对内通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做好相关纪录;

(6)组织各类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监督各单位事故应急演练。

六、应急救援事故级别

(1)发生小范围或者个人职业病复发的由安监部负责指挥抢救。 (2)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由总指挥委托相关领导赶赴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预案,组织现场抢救。

七、指挥部下设七个专业组

1、抢救组

长:兰玉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副组长:田奎国(总工程师)

成员:救护队、调度室、安全与环境监察部、相关工区

职责:

(1)对事故现场情况进行侦察、评估,制定抢救方案; (2)组织一切力量严格按抢救方案实施现场抢救;

(3)控制事故现场的紧急情况,协调、指挥现场各应急队伍;

(4)监督应急人员执行有效的应急操作,保证应急人员的安全; (5)协助事故后的现场清除和恢复工作。

2、物资供应组

长:赵子凡(副总经理) 副组长:张 勤

成员:调度室、综合部、财资部、人资部 职责:

(1)负责抢救物资的供应,保证抢救物资及时到位; (2)保证抢救资金及时到位。

3、医疗后勤保障组

长:张长国(后勤副总经理) 副组长:熊富武 成员:综合部、医务室 职责:

(1)负责现场伤员的紧急救治工作;

(2)负责联系外部医院支援;

(3)负责抢救人员的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4、交通保障组

长:王居臣(总调度长) 副组长:冀洪杰

成员:调度室、综合部(护卫队)

职责:

(1)负责组织抢救撤离;

(2)负责运送事故抢救人员和抢险物资;

(3)负责事故现场治安保卫,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进行管制,确保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4)负责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确保运送抢救物资及人员的畅通; (5)协助对现场及周围人员防护指导,协助组织人员安全疏散或转移。

5、接待组

长:黄英(工会主席)

副组长:汤光碧

成员:工会所有成员、综合部 职责:

(1)负责接待上级领导、兄弟单位增援人员;

(2)负责接待安置来访职工家属,负责做好伤亡职工的善后处理工作。

6、事故调查组

长:晏杨雯(安全副总经理) 副组长:刘

张青胤 成员:安全部、监察部 职责:

(1)对事故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分析、处理; (2)总结编报《事故调查报告》、制定防范措施。

7、新闻发布组

长:张云燕 副组长:杨勇

成员:政工部 职责:

(1)采访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对内进行正面宣传引导; (2)接受媒体采访,必要时经总指挥批准后对外进行新闻发布。

八、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1、接警

(1)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灾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报告,调度室接到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事故级别要立即向应急救援总指挥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程度、涉及范围;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已采取的措施及当前事故的抢救情况等,必要时附事故现场简图。

(2)调度室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做好事故的详细记录,并立即向当天调度值班长或抢救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报告,值班长或抢救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立即向应急救援总指挥汇报。

2、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

应急救援总指挥接到汇报后,参照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标准”,迅速作出判断,确定警报和响应级别,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并向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汇报,请求支援。

3、应急启动

(1)事故抢救办公室接到总指挥命令后,立即通知总指挥部成员和各专业组人员到调度室集中,通知有关抢救抢险队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事故抢救办公室同时根据总指挥的指示,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所发生事故基本情况报告给上级有关部门。

(3)总指挥部全体成员接到通知后迅速赶到调度室,听取事故简单情况介绍,接受总指挥命令,分头开始行动。

(4)应急启动后,要求尽快做到应急救援人员到位,开通信息与通讯网络,调配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派出现场指挥协调人员和专家技术组赶赴事故现场。

4、救援行动

(1)指挥部有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事故单位行政正职或知情人员要立即汇报详细的事故情况。

(2)迅速成立现场抢救指挥部,现场一切抢救事宜由现场抢救指挥部指挥。

(3)抢救组根据现场情况协同现场抢救指挥部进行事故初始评估,划分现场工作区(危险区、缓冲区、安全区),研究制定抢救方案和安全措施。

(4)各专业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总指挥的命令及抢救方案进行现场抢救。

(5)在执行应急救援优先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人员救助、工程抢险、境界与交通管制、医疗救护、人群疏散、环境保护、现场监测等工作。

5、扩大应急

(1)在事故抢救抢险过程中,若事态扩大,抢救力量不足,事故(事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抢救组和现场抢救指挥部要立即请求政府部门进行增援。

(2)、必要时总指挥部可决定组织事故现场周围人员进行紧急疏散或转移,或请求地方政府组织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或转移。

6、应急恢复

(1)抢救救援行动完成后,进入临时应急恢复阶段,现场指挥部要组织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

(2)抢救结束后,抢救组要制定恢复生产、生活计划。

7、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总指挥部宣传应急响应结束,应急人员撤回原单位,抢救办公室进行应积极总结评审。

九、应急保障要求

1、预案执行保障

(1)由安监部牵头,在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对辨识出的、难以控制的重大危害源,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2)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及单位、各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学习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必须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演练可采用全面演练的方法,也可采用桌面演练或功能演练的方法,但必须保证演练质量,让所有员工知道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3)所有作业场所和必要地点都必须装有通往调度室的电话,并且要保证通畅无阻。任何人只要发现危害的异常情况(事故、事件或灾情),都有责任有义务立即向调度室、安全部报告。

(4)调度室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调度室负责人、总指挥报告。总指挥在接到报告后,迅速进行分析判断,如事故较大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启动事故预案后,总指挥要立即召集有关人员,迅速组成现场抢救指挥部,对事故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制定抢救方案和安全措施。

2、通信保障

(1)调度室要制定应急通信支持保障措施,保证在各种应急情况下都能够通信通畅,信息传递及时。

(2)总指挥部成员要配备完好的通讯工具,并始终保持在工作状态,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赶赴指定地点。

(3)抢救办公室要公布应急汇报电话并根据职务及任职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联系方式,同时将联系方式发放到所属各单位。

3、物资装备保障

(1)供销部要制定应急物资装备保障预案,保证在各种事故应急抢险中有充足的材料和设备(包括通讯装备、运输工具、照明装置、防护装备及各种专用设备等)。

(2)所有抢险物资、设备要按规定配齐配足,加强日常检查和

管理,按规定进行更新,不行随意挪用。

(3)营销部在接到救援电话后,要迅速召集本单位有关人员,按总指挥部要求将所需的物资、设备等到,按指定时间送到指定地点。

4、人力资源保障

(1)应急分队要加强应急训练和演习,保证在应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出色地完成总指挥部交给的抢救任务。 (2)医务所要制定应急医疗保障预案,保证在各种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地救治各种受伤人员。

(3)综合部(护卫队)要制定治安管制和交通管制措施,对进入事故现场的人员和车辆实行管制(必要时抢救人员佩带统一明显标志,抢救车辆张贴特殊证照),维持治安秩序。

(4)安全部要对安全事故抢救过程进行监督,把好安全关。 (5)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总指挥部的命令,所有参加抢救的人员必须积极主动,服从指挥、遵守纪律,不得推诿扯皮,对抢救中出现失误的部门或不服从指挥、推诿扯皮、临阵脱逃的人员要坚决给与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如有变动,由接替人履行职责。

5、应急经费保障

(1)营销部要做好应急求救专项费用计划,财务部要建立专项应急科目,保证应急管理运行和应急中各项活动开支。

(2)财资部、营销部必须保证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有足够的应急救援资金,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十、应急预案管理

(1)安全部负责各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安监部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及时修订。

(2)安全部负责组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贯彻、学习。 (3)发生重特大事故、事件或灾情时。综合预案与该事故的专项预案一并执行抢救办公室及各专业组负责人做好相关应急纪录。 (4)事故应急行动或演练结束后,安监部要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应急救援进行评审,并提出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意见数,组织修订。 (5)救护队负责监督检查各科室、各单位贯彻执行应急预案情况,并将预案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安全考核中。

本预案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预案解释权归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办公室。

第18篇:煤矿职业病危害整改措施

煤矿职业病危害整改措施

煤矿是作为一种特殊行业、职业,较之地面作业它有许多不安全的自然因素: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时时刻刻都在威胁着我们。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同时,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是我矿应尽的职责,长期从事采掘一线的职工,容易得职业病,吸肺病及煤肺病,严重危害工人健康,直接影响安全生产。为了减少或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健康,特制定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建立防尘工作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矿长任副组长,其余部门负责人等同志任成员。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对防尘工作的指导,把它作为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研究制定防尘规划措施,定期检查进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这一工作的全面进展,成立防尘工作区、专职机构、配齐防尘人员,负责全矿防尘管理,设备的安装、维护、管理和取样测尘工作,各采煤、开拓、掘进等工区还要配备兼职防尘人员,实行心管与群管相结合的防尘系统,做到机构健全,组织严密,改变防尘工作无人负责的状态。

2、严格执行防尘管理制度

(1)建立防尘工作责任制,划分各部门、各队防尘职责范围,做到责任明确。

(2)定期取样测定粉尘制度,每年要进行粉尘浓度测定。

(3)防尘设备使用制度,没有制定防尘措施的施工项目不准开工;

采掘工作面没有防尘措施不准回采和整理掘进;有防尘设施不供水不准作业;防尘设备发生故障维修不好不准作业。

(4)巷道定期清扫冲刷制度,对容易积尘的转载点、煤仓等需定期进行清扫煤尘;对运输大巷每季都要用水冲洗。

(5)防尘检查制度,要把综合防尘作为安全检查工程质量验收中的重要项目,对每次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采取“三落实”(人员、地点、时间)的办法,认真加以解决。

(6)奖惩制度。对防尘工作有功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于违反防尘规定,屡教不改的班组长要扣班组长当月奖金;在评选先进时,要把综合防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评比条件。

3、坚持实行综合防尘,前后掘进工作面要坚持湿式凿岩,冲洗岩帮,装岩酒水,放炮前后喷雾和个人防护措施;半煤巷掘进工作面要推广使用侧式供水电煤钻和水炮泥,水炮泥和坚持放炮前后喷雾,主要运输巷道要实行水幕净化,装载点酒水喷雾。

4、狠抓防尘措施工程的落实。用于防尘所需的材料、设备和人员,公司要给予经济保证。每年、每月要制订防尘规划,建议今后防尘所需费用问题,应当列入成本的必须纳入成本。

5、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机构,充实职防人员,对接触粉尘作业的人员要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对现有尘肺病人要采取中西医结合治疗措施,加强治疗和管理,提高疗效,使其达到抑制病情进展,促进恢复健康。对于长期从事采掘一线的职工,要作好记录,便于调换工种,从而减少尘肺病的可能性。

第19篇:职业病危害整改措施1

盘县鸡场坪乡云脚煤矿

职业病危害整改措施

云脚煤矿技术科 二零一五年

煤矿职业病危害整改措施

煤矿是作为一种特殊行业、职业,较之地面作业它有许多不安全的自然因素: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时时刻刻都在威胁着我们。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同时,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是我矿应尽的职责,长期从事采掘一线的职工,容易得职业病,吸肺病及煤肺病,严重危害工人健康,直接影响安全生产。为了减少或防治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健康,特制定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建立防尘工作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技术负责人、安全矿长、生产矿长任副组长,其余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对防尘工作的指导,把它作为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研究制定防尘规划措施,定期检查进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这一工作的全面进展,成立防尘工作区、专职机构、配齐防尘人员,负责全矿防尘管理,设备安装、维护、管理和取样测尘工作,各采煤、开拓、掘进等工区还要配备兼职防尘人员,实行心管与群管相结合的防尘系统,做到机构健全,组织严密,改变防尘工作无人负责的状态。

2、严格执行防尘管理制度

(1)、建立防尘工作责任制,划分责任制,划分各部门、各队防尘职责范围,做到责任明确。

(2)、定期取样测定防尘制度,煤年要进行防尘浓度测定。

(3)、防尘设备使用制度,没有制定防尘措施的施工项目不准开工;采掘工作面没有防尘措施不准回采和整理掘进;有防尘设施不供水不准作业;防尘设备发生故障维修不好不准作业。

(4)、巷道定期清扫冲刷制度,对容易积尘的转载点、煤仓等需定期进行清扫煤尘;对运输大巷每季都要用水清洗。

(5)、防尘检查制度,要把综合防尘作为安全检查工程质量验收中的重要项目,对每次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采取“三落实”(人员、地点、时间)的办法,认真加以解决。

(6)、奖惩制度。对防尘工作有功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于违反防尘规定,屡教不改的班组长要扣班组长当月奖金;在评选进行时,要把综合防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评比条件。

3、坚持实行综合防尘,前后掘进工作面要坚持湿式打眼,冲洗巷帮,放炮前后喷雾和个人防护措施;半煤巷掘进工作面要推广使用侧式供水电煤钻和水炮泥,主要运输巷道要实行水幕净化,转载点洒水喷雾。

4、很抓防尘措施工程的落实。用于防尘所需的材料、设备和人员,煤矿要给予经济保证。每年、每月要制定防尘规划,建议今后防尘所需费用问题,应当列当入成本的必须纳入成本。

5、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机构,充实职防人员,对接触防尘作业的人员要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日治疗。对现有尘肺病人要加强治疗和管理,提高疗效,促进恢复健康。对于长期从事采掘一线的职工,要做好记录,便于调换工种,从而减少尘肺病的可能性。

第20篇: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巴东县沿渡河镇两河口加油站

职业病危害防治

管理制度

巴东县万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月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职工的预防意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公司各部门和生产单位。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四条

在接受建设项目时,应向建设单位索取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五条

生产单位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别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六条

生产单位应配备有效的通风、排毒、除尘、消音、防振、降温、保暖、供氧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防尘毒口罩、耳塞、防护服(鞋帽、手套、眼镜)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将其发票复印件及发放清单报公司质安监部。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并将其详细资料报公司质安监督部。 第八条

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第九条

生产单位应主动联系工程所在地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的项目、频次可根据工程项目首次检测结果确定,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专人保管,每年10月底汇总一份报公司质安监督部,内容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施工工序或工艺流程、生产人数、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检测时的气温、气压、风速、相对湿度。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项目部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部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生产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每年一次)职业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表每年10月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份。

第十三条

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五条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主动联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每年一次)、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连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诊疗有关个人健康等资料归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公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于每年10月底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造册,报人力资源部一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既往史、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当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浓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负责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七条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一般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10人以下的。 第十九条

重大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

第二十条特大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般危害事故应于2小时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报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报告。报告时应说明危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伤亡人数、发生危害事故的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发展趋势。

第二十二条

一般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公司领导带队,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调查处理;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单位和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劳动者本人,确诊为职业病的,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每年10月底汇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查,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种、工龄、职业接触史、诊断结论、诊断日期、诊断胸片或/和CT片号、诊断机构名称等。

第二十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将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安排他们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每年一次); 第二十七条

生产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等费用由项目部承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列支。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职业健康培训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实现公司质量目标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提高操作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影响质量和安全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按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本程序。

1.2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与产品质量、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人员,适用与质量体系、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人员,适用于各车间各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

2.职责

2.1综合部是培训、意识与能力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工作及日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2.2各车间/部门参与培训、意识与能力的管理,负责管理好车间/部门的人员,使之达到胜任的要求。

2.3公司领导班子按分管业务负责相应人力资源管理。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人力资源配置

3.1.1依据公司发展需求,当各车间/部门有人员需求时,提供人员需求申请,经主管副总审核报综合部,经管理副总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写《岗位描述》报综合部后,综合部组织进行招聘,特殊人员需经总经理批准招聘。

3.1.2《岗位描述》应全面描述该岗位对人员素质的基本要求,如教育、培训、经验和技能要求等,综合部按《岗位描述》组织进行招聘。

3.1.3招聘化工操作工由综合部承办,招聘大学生及特殊工种人员由综合部牵头,相关领导参加用面试或答辩方式决定招取。

3.1.4已确定的招收人员,应经过入厂安全、质量、保密及劳动纪律要求培训,培训合格后进行分配岗位,按规定试用。试用期一般工人为一个月,职员为试用期一个月,岗前期5个月,试用期满经所在单位提出转正报告,由主管副总审批交综合部,按合同管理签劳动合同。

3.2基本培训要求 3.2.1新员工培训

a) 上岗基本教育:包括公司概况、厂规厂纪、方针、目标、安全、质量、环境意识、重大危险源、相关法规,这些教育由综合部安排;

b) 岗前技能教育:包括所在岗位操作规程、安全规程、设备性能,及实际作业指导、现场异常或紧急状态处理,由各车间或相应部门实施。

3.2.2在岗人员培训

岗位技能的培训,公司每年策划形成培训计划,按培训计划实施。 3.2.3特殊工种人员培训

a) 特殊工种人员包括电工(维修电工、运行电工)、仪表工、锅炉工、起重工、焊工、及国家相关规定中涉及的特殊作业人员;

b) 特殊工种人员由综合部组织相关部门、车间,有计划地送外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

岗。

3.2.4检验人员培训

a) 检验人员是指在技术部化验室工作,从事产品质量分析、检验、验证人员,也包括经授权从事中间产品分析或验证的人员,同时包括经授权从事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分析的人员;

b) 属于质量分析检验人员应由综合部按计划外培,取得合格证,得到授权检验人员由公司技术部组织内部培训。

3.2.5内审员培训

a) 内审员包括:质量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两个体系内审员,也包括环境管理体系内审员;

b) 内审员培训采取外培与内部培训相结合方法,内部培训同样具有相应效力。 3.3培训计划及实施

3.3.1公司每年年初三月底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其程序为: a) 首先由各车间/部门填写培训需求表,提出培训需求;

b) 综合部汇总后,依据师资落实情况和生产安排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c) 年度培训计划需经主管副总审批后下发执行。

3.3.2应按计划组织培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履行计划应进行计划调整,调整计划要经主管副总审批。

3.3.3验证培训有效性,每次培训应保持签到、卷纸、教案及培训总结等相关记录。3.3.4建立培训档案,按人记录每一员工教育、培训、技能的经历。 3.4人员考核与评价

3.4.1综合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员工的能力考核,各单位应按综合部的要求按期完成考核任务。考核依据是员工个人素质、劳动态度、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生产、工作业绩、遵章守纪情况。

3.4.2考核采用“上三级”考核办法,依据《上三级考核细则》进行以确认人员能力实际上是否满足要求,每次考核后,应报常委会同意,对排在末位的给予调转、警告、降薪或辞退处理。

3.4.3保持人员考核记录3.5通过宣传教育,确保员工认识到所从事活动的相关性、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作贡献。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环保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加油站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本公司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作用,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及利用档案,为公司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档案,是指公司从事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公司档案分为受控档案和非受控档案。

3、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后及时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1、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管理。

2、文件材料的收集由各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整理,交总经理审阅后归档。

3、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或人员收集,交行政部备案。会议文件由行政部收集。

三、归档范围

1、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典型发言、会议记录等。

2、本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3、本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4、本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5、本公司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6、本公司的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四、归档要求

1、档案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2、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3、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归档。

4、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

5、档案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6、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五、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 有关规定做好 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等工作。

2、按照归档范围、要求,将文件材料按时归档。

3、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努力维护公司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六、档案的利用

1、公司档案只有公司内部人员可以借阅,借阅者都要填写《借阅单》,报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借阅,其中非受控文档的借阅要由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受控文档的借阅要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2、档案借阅的最长期限为两周;对借出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丢失或逾期未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总经理处理。

3、必须严格保密,不准泄露档案材料内容,如发现遗失必须及时汇报,追求责任。

4、不准拆卷及任意抽、换卷内文件或剪贴涂改其字句等;不得任意摘抄或复制案卷内容,如确有需要,必须经领导批准才能摘抄或复制。

5、必须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不准在档案材料中写字、划线或作记号等。

6、不准转借,必须专人专用。

7、用毕按时归还,如需延长借阅时间,必须通知档案管理人员另行办理续借手续。

员工健康检查档案汇总表

单位名称:巴东县沿渡河两河口加油站

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职责
《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职责.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