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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9-06 08:35:04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产生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快速发展。根据中金公司的报告,截至2011年6月末,我国民间借贷余额3.8万亿,占我国影子银行体系总规模约33%,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民间融资已成为企业(个人)解决资金需求的重要渠道。但在我国民间融资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公开、不规范等问题,从而引发了非法集资欺诈、高利贷、借贷纠纷等多种社会问题。如2011年以来,浙江、河南等地接连发生民间融资信用危机,屡屡出现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债权人冲击政府机关、群体上访等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后果。

众所周知,缺乏法律保障的民间融资具有高风险的特征。但明知如此,我国民间融资仍十分繁荣,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我国民间闲置资金多、投资渠道又非常缺乏、保值增值能力差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建立了股权、证券交易平台、产权交易平台、期货交易平台、工业产品等交易平台,但资金来源充裕的民间资本投融资平台仍一直非常缺乏。近几年,我国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等专业性强的投资产品风险高、投机性强、收益低下,而闲置资金存入银行,又面临通货膨胀带来的大幅贬值风险。因此,急需搭建起一个稳定的民间融资与民间资本投资等多种形式的民间融资平台,走出一条民间资本规范化阳光化之路,而通过组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则是规范引导民间投融资的具体体现。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此举被认为是中国启动金融改革的破冰之旅,让温州民间资本“阳光化”成为可能,也让我国民间融资正规化梦想开启了序幕。

长期以来,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主要通过地下形式非法集资吸储完成。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这一新业态的产生,可以把部分民间资本由从“地下”引上“地面”,纠正其虚拟化、泡沫化的缺点,促使民间资本投身实体经济。作为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温州市首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2012年2月底,首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通民资公司”)正式试营业。

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优势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传统小额贷款、私募等多个金融服务体的综合体。与同样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相比,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金来源显得更加灵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担保方式多样,业务发展迅速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探索创新多种担保方式。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以与典当行合作,这样,能有效地解决土地、房产抵押难的问题,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根据客户类型,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对于企业类贷款,需要有两个企业担保;对于个人类贷款,采取土地、房产抵押或公职人员担保, 并根据担保人工作年限设置不同的担保额度;对于农户类贷款,采取三户联保或者村支书担保的方式。

(二)建立评审机制,加强风险管控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该设置评审委员会,由公司高管、全体股东和法律顾问组成,严格实行贷前审查和贷后追踪制,制定规范的投资合同和担保协议,每投放一笔资金,都要经过考查客户、评价评审和集体决议等环节,经评审委员会全体通过后生效,在业务源头上加强风险管控。对已贷款客户定期问询,及时落实贷款用途,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三)自身优势突出,市场定位准确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要针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尤其是银行不支持的、有发展前景中小微企业和农户,与银行形成互补,错位发展。投放资金以短期为主,坚持“小额、快捷”的原则。

三、自治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情况

目前自治区尚无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先例。多有打着“民间资本运作”旗号的私募公司,但往往有传销和非法集资之嫌。

四、外地开展情况

自2012年2月28日,温州成立全国首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瓯海信通”以来,已相继有德州、南昌、威海、青岛、杭州、莱芜、菏泽等地成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而近几月各地开展民间资本管理试点尤为密集,其中温州、青岛均已有10多家民资管理公司开业。总的来看,国内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开设依然处于尝鲜阶段,试点地区不多,且是最近刚有向全国推广的趋势,因此,可供参考的该类公司运营管理经验并不多。

五、公司运营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与风险

根据已有的经验,民资管理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主要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遭遇政策壁垒,发展受限。根据规定,民资公司“对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总额不超过总资本净额的5%”,即目前单笔项目投资款不能超过500万元。类似风险投资,虽然民资公司并不完全以控股为目的,但是对于一些处于成长期的优质企业,500万的额度几乎只是杯水车薪,并不能满足企业项目的融资需求。这也是民资公司在开展业务中面临的一个政策壁垒,极大地限制了民资公司的发展。二是民间资本流向悬疑。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的初衷是成为一个让资金与企业对接的机构,引导更多民间资金流向实业。但由于民间资本具有逐利性的特征,如何引导其流向投资者普遍不愿涉足的实业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推荐第2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制度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制度汇编 (2013-09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制度汇编

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贷前调查实施办法

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贷前调查时借款人基于发展生产或商留交易等向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提出贷款请求后,贷款公司的信贷人员深入申请贷款单位(或农户)依据信贷政策进行可行性调查的过程。

第一条公司信贷员要在业务经理受理客户申请二个工作日内对客户进行贷前调查。

第二条贷前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年龄,住址,家庭情况,诚信情况,有无不良记录,恶习嗜好等。

(二)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1、经营年限;

2、经营规模;

3、合法证件;

4、法人代表经营能力,学识水平;

5、经营效益,发展情景,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

第一还款来源。

(三)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1、货币资金:调查借款人经常活动中发生的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2、应收账款:调查借款人最近三个月发生的应收款项。

3、存货:以成本价调查借款人的存货,产成品,半成品。

4、固定资产:调查借款人用于经营的房产,设备,车辆等资产,其价值以现值为准,考证其各种证件。

5、短期借款:调查借款人偿还期不足一年的借款。

6、长期借款:调查借款人偿还期超过一年的借款。

7、应付账款:调查借款人应付而未偿付的各种款项,该项不论多长时间的应付款项一律记入。

8、所有者权益:调查经营之初投入的资产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盈利或亏损。

9、或有负债:调查借款人是否向他人提供担保及其他或潜在负债情况。

10、收入:调查借款人某一时期的销售收入或其他收入。

11、成本:记录借款人某一时期购买价值。

12、纯利润:记载借款人某一段时期的纯收入。

以上数据要在经营现场调查,分析进行的时候填写,注意只有用于经营活动中的资产才被记录,固定资产只记录借款人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其价值要以调查时的市场价计算,不曾见到的,可疑的,未使用的,不适宜使用的资产不被计入;负责要以其他的最大价值计。

记录的各基数据要遵循“眼见为实”的原则。 信贷人员实地贷前调查时原则上坚持二人以上。

(四)保证人及抵押物的调查调查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和抵押物的现值状况。

第三条信贷员要认真填写贷前调查表,确保数据真实有效,为信贷审批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后检查实施办法

贷后检查是贷款发放时,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信贷人员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公司的信贷制定,借款合同运用贷款以防范贷款风全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贷款检查人员要对借款人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营情况,资金状况进行经常性跟踪调查或定期检查。

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汇报。

信贷人员实地检查时,原则上一般坚持二人以上。 第五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具体事项。

(二)经营和财务情况。

1、货币资金:记录借款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2、应收账款:记录借款人最近三个月内发生的应收款项。

3、存货:记录检查借款人的存货,产成品,半成品的原值。

4、固定资产:记录借款人用于经营的房产,设备,车辆等资产。

5、短期借款:记录借款人偿还期不足一年的借款。

6、长期借款:记录借款人偿还期超过一年的借款。

7、应付账款:记录借款人应付而未偿付的各种款项,该项不论多长时间的应付款项一律记录。

8、所有者权益:记录经营之初投入的资产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盈利或亏损。

9、收入:记录借款人某一时期的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

10、成本:记录借款人某一时期购买价值。

11、支出:记录借款人经营费用和家庭开支。

12、纯利润:记载借款人某一段时期的纯收入。

第六条在认真了解企业经营,财务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正确运用比较法,同过去同期比,同计划比,同行业比,认真分析企业资金占用,经济效益,周转快慢,市场情况,耗费高低等,确保公司贷款的零风险。 第七条对登记的各项数据要真实,坚持“眼见为准”的原则,本着资产类价值以市场价值计,负责以最大价值计的原则,将以上内容制表,签署意见并交由主管经理审查无误后入档保管。

第八条对已出现不良贷款苗头的贷款户,信贷员要对其进行特殊监控,随时检查,及时向业务经理汇报情况,并密切关注其社会关系;与其保持经常联系,但要注意个人关系距离;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要严格追究责任,并制定具体的清收方案。

第九条对特殊企业要关注环保,保险和可持续性,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确保贷款风险。

第三章信贷审批办法为加强公司信贷资产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切实完善和规范信贷审批流程,结合地方经济特点,体现公司高效快捷方便的办事效率,特制订信贷审批流程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第十条信贷审批管理体系公司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 向“三农”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业主和居民提供民间融资服务,单户的融资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民间资本管理公司60%的资本金要用于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民间融资服务。

3 第十一条信贷审批操作流程

1、三级授权内的信贷业务。由借款人向客户经理提出贷款申请,客户经理进行调查论证后,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市场部总经理签注意见,经风险总监审查,最后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即可发放。

2、二级授权内的信贷业务。

由借款人向客户经理提出贷款申请(或贷款展期申请),客户经理进行调查论证,对符合发放条件(或展期条件)的由市场部总经理签注意见,经风险总监初审后,报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最后报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即可发放(或办理贷款展期)。

3、一级授权内的信贷业务。

由借款人向客户经理提出贷款申请(或贷款展期申请),客户经理进行调查论证,对符合发放条件(或展期条件)的由市场总经理签注意见,经风险总监初审后,报贷款审批委员会评审,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或有条件同意后,经总经理签字后即可发放(或办理贷款展期)。 第十二条信贷审批操作流程

1、贷款审批委员会、总经理、风险总监、市场部总经理及公司客户经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超权限审批发放贷款。

2、分管客户经理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3、在批准的年度授信额度内且符合发放前提条件的信贷业务,在具体发放时可不再报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经总经理审批后即可发放。

第四章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总则

第十三条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信贷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积极效地防范信贷风除,促进信贷业务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具体负责对公司内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的信贷业务进行专门决策的议事机构。

第十五条贷审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

4 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审会会议审批后办理。

第十六条贷审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客户或无关人员泄露会议的讨论内容。

第二节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十七条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事项;

(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贷审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信贷事项。第十八条审议范围

(一)审议超总经理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

(二)审议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审议的特别授权、特别授信及其它信贷特别事项;

(三)审议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四)审议经公司贷审会审议通过、总经理批准的信贷业务执行情况和贷后检查报告。

(五)审议担保业务。

(六)其它需要审议的事项。第三节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贷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副总经理担任;委员由业务部、风险控制部、财务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贷审会委员会不得少于5人。

第二十条贷审会设秘书1名,由风险管理员担任。

贷审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提前将提请审议的信贷事项提交各委员;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整理会议纪要,根据审议情况填制《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表》;负责对贷审会审议的资料保存及归档。

第二十一条凡拟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由风险管理部按规定进行审查后,撰写风险审查报告,连同信贷业务资料一并作为贷审会的审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贷审委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决定。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会议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正式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贷审委会议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同意人数达到出席人数三分之二或以上,即为通过,否则视为否决。

5 主任委员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四条贷审委会议程序:

(一)由分管客户经理汇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状况、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调查结论等。

(二)由信贷和风险部门人员汇报调查论证意见和审查结论。

(三)会议讨论、审议。

(四)实行记名投票表决。

(五)根据投票结果,贷审会秘书填写会审审议表,给各委员签名。第四节风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调查人责任。

调查人(即分各客户经理)是决定信贷资产质量最关键的环节。 因此,调查人要对自己的调查分析论证行为负责,并承担由于调查分析论证失误所造成的信贷资金损失的全部责任,并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查人责任。

审查人是指信贷业务经调查后,到贷审委会办经过的各级及审查人员,包括:信贷审查人员、业务部负责审查意见同意人员、风险部及调查论证同意人员等。

审查人要对自己的审查行为负责,并承担因审查失误而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

按损失金额的5%以平均比例追究各环节审查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限额30万元以内)

第二十七条贷审委集体会决策失误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要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

按损失额的1%(限额30万元以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平均比例由每个投同意票的人员赔偿。

第五节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适用于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及其所属部门。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6 第一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揭示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本公司信贷资产质量,发现信贷管理水平,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金、增强抗风险能力提供依据,根据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导》(银监会发[2006]23号)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的各类信贷资产,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以下原则:

(一)风险原则。

五级分类应以贷款内在风除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除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本公司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本公司要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文件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还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贷款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

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对能明确界定偿还比例的单笔贷款,可按偿还可能性拆分成多笔后,进行分类。

(五)动态原则。

在定期进行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一项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新发放授信业务次日直接默认为正常,15日后30日内重新认定;正常类、可疑类至少半年一次,关注类、次级

7 类至少1季度1次,损失类半年或一年1次,进行重新认定;借款人风险状况如有明显变化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第一节分类核心定义

第四条核心定义:本公司按照风险程度将货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档次,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一)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履行合同,没不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该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为0%。

(二)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该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也应为0%。

(三)次级贷款: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该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25%以下。

(四)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该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在25%—90%之间。

(五)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该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

实际操作中要紧扣核心定义,严格按相关标准进行分类,预计损失率仅作分类结果验证参考。

预计损失率=1—可受偿金额/贷款本息,可受偿金额= 第一还款来源可还贷金额+

第二还款来源可还贷金额—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 第二节分类程序

第五条贷款风险分类的前期准备:

(一)整理信贷档案。信贷档案应是本公司发放、管理、收回贷款之一过程的完整、真实记录。

8 建立和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要为每一个借款人建立起完整的档案。

信贷人员有责任保证客户信贷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如有漏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

贷款客户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贷款卡及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流水帐单、银行分户帐流水帐单、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企业类型及所处行业、业务经营范围和主管业务、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等。

组织结构、法人代表、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关联企业的情况。

借款人的经营历史、信用评级,以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资料,包括: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埠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借款人的其他财务信息、负债情况等。

保证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部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报告和其他财务信息等(含或有负债信息)。

3、重要文件,包括: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银行信贷调查(审查)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授权业务审批文件(包括从经办信贷员到最终审批人员的审查、审批意见)。

借款合同文书、借款合同的变更文本(包括贷款的展期、修改、补充合同文本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或书面授权文件)等,有关的会计凭证、提款通知书等。

贷款担保的法律性文件,包括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品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例如地契、房产证明、公证书、律师见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等。

借款人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贷款催收单。

4、履约情况,包括:借款人还款记录、本公司催款通知等。

5、贷款情况报告,包括:信贷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贷款情况报告(含贷前调查报告和贷后检查报告)、稽核检查人员的内审报告、信贷人员离任审计报告等。

6、往来信函,包括信贷员走访考察记录、备忘录、往来函电、银团贷款邀请书等。

7、其他,包括其他各种有利于贷款风险分类的资料。

(二)开展现场调查。

由客户经理深入贷款户,通过现场调查,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并根据调查情况,调整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并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写出调查报告,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依据。

第六条贷款风险分类的步骤:

(一)阅读信贷档案,填写工作底稿。

(二)审查信贷资产的基本情况。

(三)确定还款可能性。

(四)信贷讨论,确认分类结果。

(五)针对分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信贷资产风险,对责任人实施相应处罚。

第三节分类具体步骤与方法

第七条阅读信贷档案,填写工作底稿。

在此步骤中需重点考察以下项目:

(一)信贷档案的健全性;

(二)所有档案填写内容或其他文字表述的一致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信贷人员根据情况调整档案的及时性。

第八条审查信贷资产的基本情况。

主要审查以下项目:

(一)贷款目的:合同用途与实际作用是否一致;贷款目的是否与业务有关;

(二)还款来源:合同还款来源,实际可能还款来源(现金流量、资产转换、资产销售、处臵抵/质押物、重新筹集资本、保证人代偿等)合同还款来源与实际可能还款来源是否一致;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实际可能还款来源。

(三)资产转换周期:分析贷款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相关信息及其影响。

(四)还款记录。

通过逾期时间、欠息天数和金额、逾期或欠息原因分析,判断借款人过去和现在以及未来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

第九条确定还款可能性。

10 通过各种现场查阅和非现场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的财务、现金流量、非财务和担保各方面信息,将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并注重

第一还款来源。

主要包括:

(一)评估借款人 第一还款来源。

主要是指运用财务状况的评估和现金流量分析来确定借款人是否具有足够的

第一还款来源及经营中是否存在缺陷。

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本公司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现金流量分析是指本公司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二)担保分析。

担保分析是指本公司对由借款人或

第三人的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进行分析。

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观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

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

对抵(质)押的评估有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没有市场的按同类抵(质)押物最低价格计算。

1、具体标准是:(1)担保合同有效,担保的范围至少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的贷款担保,同时具备以下标准的贷款担保为较好档次;①保证人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足够的代偿能力,足以承担保证责任,信誉良好,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②抵/质手续完备,抵/质押物归属不存在争议,且保存良好、评估价值没有下降,或虽有下降,但高于所担保贷款

11 价值;(2)担保合同有效,担保的范围至少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的贷款担保,具备以下标准之一的,为一般档次;①保证人资金实力发生问题可能影响其承担保证责任,但履行保证责任的意愿较强,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②保证人与借款人有联关系,影响了保证责任的履行;③抵/质押物评估下降,低于所担保贷款价值,但可通过保险赔偿或要求借款人增加抵/质押物等形式弥补;(3)具备以下标准之一的贷款担保为较差档次;①担保合同无效,或者关键条款出现争议,可能给被担保贷款带来重大损失;②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愿很差;③抵/质押物或价值低于其担保范围的贷款金额,且无法提高新的担保。

2、担保能力的具体表现:①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的关规定,考察保证人的资格,审查保证合有关条款(保证的对象、期限、保证的终止条件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②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分析保证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或有负债、信用评级及保证人目前提供保证的数量和金额,判断其代偿能力。

③保证人的代偿意愿。

分析保证人履行保证协议的历史记录,在以往的保证中,保证人所表现的保证能力;保证人履约是出于自愿,还是银行采取法律诉讼或其他行动的结果。

据此判断其代偿意愿。

④保证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其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保证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包括:1.保证人已履行了部分保证义务;2.保证人在贷款项目上有相当比例的投资分额;3.保证人的建设项目与贷款项目有交叉抵押,或与这笔贷款有一定的关系;4.保证是以某项变现力很强的财产作为反担保,同时该项产品又在保证人的控制之下。 分析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掌握保证人对贷款的关心程度,以及保证人与借款人具有关联关系是否影响保证责任的履行。

(2)抵押:①抵押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

12 注意抵押物的种类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抵押合同的有关条款是否合法、完整,抵押物是否依法办理公证、登记手续。

②抵押物的占有和控制。 本公司应取得抵押物的

第一抵押权,并且对抵押物实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包括建立安全保管措施;对抵押物进出、实物和帐目实行双重控制;对抵押物定期评估,为抵押物投保等。

③抵押物的流动性。

分析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对偿债能力销差的借款人来说,变现时间短、费用低的抵押物令银行感到有安全保障。

④抵押物价值评估、抵押率。

从抵押物价值取得的途径、抵押物评估机构情况及抵押物评估的方法等方面判断抵押物评估价值的合理与否,同时检查分析抵押率是否合理。

5、抵押物的变现价值。

抵押物出售时能够实现的价值取决于抵押物的品抽、保险、损耗、变现的原因、变现时的经济状况、市场条件等因素。

(3)质押:①质促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 注意质押行为和质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质押物是否按法律要求脱离债务人的长管机构的控制。

质押物是否与贷款种类相适应,如动产质押通常不适用于大额贷款。

②质押物的估价、维护。

分析质押物的估价是否合理;是否已投保并得到良好的维护。

(三)非财务因素分析。

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

13 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情况、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本公司的信贷管理。

(四)综合分析。

指对借款人现在的财务状况、过去的经营业绩、现有的和潜在的问题、未来的经营状况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综合评价。

综合分析后,经办信代人员撰写《小额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人认定表》或《自然人贷款分类认定表》,严格按五类信贷资产核心定义提出初步分类意见。

第十条信贷讨论,确认分类结果。

贷审委成员通过对附表中有关表格要一纱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贷审会应书面记载讨论以下内容:

(一)关于债务人本身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

(二)债务人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确认分类结果,参会人员签具审核意见。

第四节贷款五级分类的职责分工与管理

第十一条贷审分对分类结果(不含损失类)负最终认定责任。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本公司五级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

(一)负责对五级分类工作的人员培训。

(二)负责于每月分类结果汇总后贷审会提交报告。

(三)负责对客户经理提交的分类结果报告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

(四)对损失类贷款进行审核认定。

(五)根据贷款风险分类实际情况,按季写出综合分析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信贷客户经理是贷款风险分类 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信贷客户经理的职责:

(一)收集和完善信贷档案;

(二)对借款人的调查和核实;

(三)负责各项基准资料和工作底稿、报表的填写;

(四)对贷款按规定进行初分,并提交风险管理部。

14 第十五条财务部的职责:

(一)负责制订贷款风险分类会计核算办法。

(二)会计人员要按上述办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和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

(三)负责填制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的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对贷款风险失实分类的处罚

(一)对违反五级分类认定标准和程序,造成贷款质量失实的

第一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以下处罚:①通报批评。 ②限期整改。 ③进行经济处罚。

(二)对发现管理部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第五节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五级风险分类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信贷风险预警及报告为加强风险管理工作,及时、真实地反应和了解信贷资产的动态风险状况,提高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信贷风险的反应速度和化解能力,为有效控制和处臵信贷风险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条风险预警的含义风险预警是指通过贷款三查收集的资料信息,及时预测和发现各类贷款潜在的风险,分析风险因素,提出处理方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风险预警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

在实施“信贷风险预警机报告”制度时,应覆盖本公司全部的贷款和担保等业务。

2、实事求是原则。

信贷工作人员既要客观、公证地评价借款人,还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和反映借款人的潜在风险及已经暴露的风险,决不能为了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而隐瞒风险,知情不报,甚至欺上瞒下,违规操作。

3、及时通报原则。

15 在实际信贷工作中,如果发生了对本公司贷款安全回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突发事件,应立即在

第一时间通报本公司各级领导和风险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风险预警的要求

1、快速反应。

由于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市场竞争、原材料涨价、企业融资困难等因素,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在不断发生变化,本公司信贷资产也将面临各种风险,信贷人员要加强贷款三查与分析研究,密切关注各种潜在的风险隐患,及时发现并正确判断风险,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将各种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2、逐步前移。

防范风险决不是要等到借款人出了问题再采取措施进行处臵,而是要把风险防范逐步前移,善于在贷款各环节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捕捉信息,掌握

第一手资料,从中分析出潜在的风险,及时预警,及时财务措施加于防范。

3、落实责任。

责任信贷员是风险预警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

当借款人出现风险后,责任信贷员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领导和部门。

第二十三条风险预警的重点内容

(一)当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责任信贷员必须在

第一时间内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汇报,并应直接向风险管理部预警,上报书面报告。

情况紧急时责任信贷员先用电话向分管总经理和风险管理部口头汇报,二天内补报书面报告。

1、借款人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如进行租赁、分立、承包、联营、并购、重组等。

2、借款人经营活动发展显著变化,处于停产、半停产或经营停止状态;

3、股份制企业主要股东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

16 企业经营层或股东之间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或闹不团结,且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严重影响的;

4、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法人代表或主要股东(包括自然人的借款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拘审、“双规”、监视拘留、逮捕的;意外死亡的;已确认失踪、或连续5天以上无法正常联系的;

5、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尤其是挪用贷款炒作股票或房地产,给贷款偿还带来严重影响的;

6、借款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财务报表、业务信息机抵押担保有关信息的,或拒绝信贷工作人员调查及不配合调查的;

7、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并将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

8、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或其它垫款的;

9、借款人承接出口业务或大额订单,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发货,可能承担重大违约责任的;

10、借款人遭受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侵害,损失严重,或损失虽小,但短期内无法恢复正常生产的;

11、借款人抵(质)押、保证担保情况发生明显恶化的。

①抵(质)押物严重损坏、缺损或流失的;抵(质)押品价值大幅度下降的;抵质押物被非法变卖的;抵质押物被人们法院依法查封的;抵质押无效的情况等;②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明显恶化、保证能力严重不足的;

12、借款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的、五正当理由拒不还款、恶意逃废金融债权的。

保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

13、借款人或保证人发生重大涉案诉讼的;

14、对贷款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其他突发情况。

当借款人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该借款人的授信即视为问题授信。 在预计风险未消除前,按照问题授信进行管理。

(二)当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时,责任信贷员必须在次月的5日前将所辖贷款企业发生的风险情况汇总,写出书面预警报告上报分管总经理及风险管理部。

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单独上报。

1、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超过其净资产50%的;

2、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未按规定正常年鉴;

3、企业管理层主要成员(包括自然人的借款人)违法经营或经常参与赌博、嫖娼,夫妻感情及家庭出现重大严重问题的;

4、借款人拖欠利息超过90天的;

5、借款人贷款到期后经常发生借新带旧,借款还款或已生贷款逾期的;

6、

17 由于市场因素及自身原因,借款生产经营状况逐渐萎缩、恶化或产销利逐步下降及出现非正常亏损的;或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明显变差,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和净现金流量呈逐步下降趋势,甚至出现非正常流出的;

7、借款人项目建设与预定计划发生重大偏差或未获得有效批准手续的。项目建设资金未按预定计划得到落实的;

8、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贷款实施连续压缩措施减少贷款的,或借款人已被其他金融机构列入退出名单的;

9、借款人的销售贷款回笼资金持续下跌至不正常水平的;

10、借款人开始变卖用于生产的设备和原辅材料,可能导致停产歇业的;

11、借款人设备利用率很胝,开台率严重不足,可能引起大额亏损的;

12、借款人虽然生产经营正常,资产利润率较高,但净资产一直未有增加,贷款数额多年未有下降,明显存在经常性抽资行为(包括由于年终分红后引起流动资金不足)的;

13、借款人明显存在偷漏税情况或经税务部门检查确实存在偷漏税的;

14、借款人发生对贷款还还足以带来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上述风险预警的内容适用于客户经理承包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打包贷款、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当借款人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该借款人即列入观察名单(风险状况进一步加大时划入问题授信),在预警风险未消除前,按照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风险预警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

(一)单个借款夫风险预警报告力求能充分说明问题,内容包括:

1、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构成、生产经营、财务及相关情况;

2、出现风险的详细情况,包括风险成因、目前事态、风险后果;

3、对此已采取的措施;

4、贷款情况及抵押担保情况;(包括贷款期限、贷款四级、五级分类形态、抵押物明细、保证人保证能力分析等);

5、下一步工作对策设想,需要帮助协调的事项;

6、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汇总风险预警报告(书面报告)力求简单明了。

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抵押担保情况、简要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的风险、已造成或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风险预警的工作要求和措施(1)加强领导,认真实施。 做好风险预警,防范信贷风险是提前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措施,全体信贷人员要高度重视风险预警工作。

18 各级负责人要经常督促信贷人员认真做好贷款“三查”工作,及时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动态情况,检查分析各项贷款面临的各种风险,及时预警,确保此项工作切实落实。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宏观调控的滞后效应目前正在显现,这一点必须引起信贷人员的足够重视。

要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的走势、借款人企业的产品结构和生产经营状况,实事求是地分析已经存在的和潜在的各类风险,如实反映,如实预警。

坚决反对信贷人员为了个人利益,隐藏风险,有问题不报,弄虚作假,贻误防范和处臵风险的最佳时机,如有发现,将严肃查处。 对于发生的每笔风险预警,责任信贷员必须逐笔报风险管理部备案。

对于发生的风险,如有备案记录,本公司对责任信贷员按实际情况来认定是否尽职,是否免除相关责任。

(3)落实“三查”,及时预警。

要想预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认真做好贷款“三查”工作,将发现防范逐步前移。

信贷工作人员要真正做到贷前调查要实,贷时审查要严,贷后检查要勤。

借款人无论是新增贷款,还是存量贷款周转,信贷员在调查报告中都必须对借款人的风险情况进行提未,严禁弄虚作假。

凡是发现借款人存在上述重大风险情况的,责任信贷员要在 第一时间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信贷资产安全。

(4)执行措施,及时反馈。

对于发生的风险预警,本公司发现管理部必须及时介入调查,提出处臵意见,并报本公司贷审会审批。

(5)明确责任,加强考核。 责任信贷员是单个借款人风险预警的

19 第一责任人,风险管理部是汇总风险预警的责任人(汇总预警铁内容由责任信贷员提供),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风险预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信贷考核及客户经理考核以帐面反映的数据和形态为准,风险预警的情况在考核时仅作为参考:对风险预警及时、采购措施有力、防范与化解风险有效的信贷员;对发现预警不及时、弄虚作假、隐藏风险、贻误时机,或虽已上报但未按计划措施落实的信贷员,可在将来贷款损失率考核时作为加重处罚的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连续多次发生有问题不报、有风险不预警的信贷员,由贷审会决定是否调离信贷岗位。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县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本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银行业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市县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本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有责任踏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在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本公司遵循自愿性原则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本公司民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四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野性一和公平性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无虚假记载、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踏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信息的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

20 如本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误导投资者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从容不迫,应当在遵守有关方面规定的前提下向监管机构申请暂缓披露或者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与职责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建立和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程序,依法确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制定合规的披露方式,保证所以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经理是本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 第一责任人。

本公司信息披露采取董事会负责下的授权管理制度。

第八条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董事会授权的人员是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

综合管理部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九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披露本公司未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慌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1 第十一条监事会及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对本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两年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同时,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三)监事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本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对保密的监事会仁义内容及涉及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对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加强管理,保证信息披露工作运转有序。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部的责任: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本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征报道的事实情况。

有权了解本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二)负责办理本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培训工作,定期对艾利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22 本公司应当为综合管理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当配合综合管理部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以下信息披露职责:

(一)各部门负责人须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落实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建立信息采集和上报机制,确保披露信息的可获得性,以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二)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定期报告任务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建立定期报告联系人机制,以保证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时有效的沟通。

第十五条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或知愁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的了综合管理部,并履行相应的坡露义务。 第十六条各部门负责人、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一)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信息披露有关材料;

(二)有责任按照定期报告编制时间表的要求或临时重大事件发生的

第一时间提供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给综合管理部;

(三)在正式披露该信息前不向任何

第三方透露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别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为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报送本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系的说明。

本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害表决制度。

第十八条综合管理疗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与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的沟通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负责管理全行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醉翁情报信息披露制度和有关规定、程序,做好公司信息的统一管理和信息披露的管理,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以及定期报告工作流程的建立、规范、控制和监督。

23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与媒体保持廊的信息沟通。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工作时,应通知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

(一)定期报告,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相关规则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应定斯披露的报告,主要指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临时报告,指除定期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披露的临时性报告。

(三)除监事会报告外,本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形式对外发布,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的时间,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则规定的时间要求执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每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早于上一年度年报披露时间。 在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本公司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告: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的具体内容及格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部门要求编制。

24 上述法律法规及规定未作明确要求的,本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披露内容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法定中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

(三)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传真;

(五)其他有关资料:注册或变更注册登记日期、地点;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码。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应披露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一)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

(二)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第五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本公司产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本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财产的决定;

(三)本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四)本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五)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本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强制措施;

(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公司10%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备定信托或者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本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有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程序和渠道

25 第三十条本公司按照下述程序编制定期报告:

(一)综合管理部负责制订定斯报告披露工作方案,经总经理审查后报董事长审定;

(二)综合管理部根据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方案,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包括报告框架、部门分工、时间表、任务书等。

定期报告编制任务书以行文形式向部门下发。

综合管理部组织定期报告编制,通过咨询、访谈、研讨会、研讨会、书面征询等方式向各部门了解有关细节,通报进展情况。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按照任务书的要求,高质量组织完成编制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给管理信息部,并对所提供资料负责。各部门有义务配合管理信息部的咨询、该谈、研讨会和书面征询等工作,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对回答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纪律与问责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信息知情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保密法》等法律法规,本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范围,严格要求其朴实无华务。

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凡在工作中可能接触或了解到行内敏感性信息的所有人员。

包括董事会成员、香囊会成员、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监)事会仁义参会人员、记录人员、会计、财务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 第三十二条对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本公司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须严格按信息披露的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工作流程,按时完成信息披露任务,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比性和及时性,对提供虚假信息和隐瞒信息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发生违规行为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6 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应建立重大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重大信息的范围,规范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明确公司各部门在重大信息报告方面的职责。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度、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行。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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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德州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制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负责制定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工作方案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年度发展计划。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1 第四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原则上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公司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六条 申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高管和董事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或投资经验,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投资经验或相应资质。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或投资业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工作人员须

2 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股权投资。

(二)债权投资。

(三)资本投资咨询。

(四)短期财务性投资。

(五)受托资产管理。

(六)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八条 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发起人应当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在县(市、区)金融办指导下,拟订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省、市有关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章程,承担相应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协议。

(四)拟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

3 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法人股东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八)法定验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任职资格等有关情况。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并拟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市、区)政府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书。

(二)县(市、区)政府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承担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第八条要求的材

4 料)。

第十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方案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金融办会同工商,联合公安、人民银行、银监公司等部门对县(市、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并出具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送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四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近3年连续赢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400万元以上,近3年企业所得税累计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以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

5 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五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六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不超过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

第十七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八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1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发生变化,股份

6 转让比例超过5%,增资扩股,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审定并报上级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二十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经市金融办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当年设立的公司,股东借款和优先股东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倍,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连续2年以上(含2年)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经市金融办批准,可以定向私募;定向私募、股东借款和优先股融资总和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第二十一条 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东应对彼此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公司应对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

第二十二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投资活动必须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不得现金交易。

第二十三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融

7 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原则上不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如确有必要,应在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下,投融资余额(含担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

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由于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以当地作为资金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在当地开展业务,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

第二十五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法人治理的有效性。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二十六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股东、相关部门、对其提供私募融资的投资人、有关捐赠公司披露经中介公司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

8 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政府是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督促民间融资机构合规经营,并建立动态信息数据监测平台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

市金融办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测分析和督促检查;定期调度民间融资机构情况,重点考量资金投向、融资额度及人数、资本净额、风险准备等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和经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分类监管、扶优汰劣的动态监管机制。

市和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时,可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

第二十九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准备金,确保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核销要求,对公司呆账及时进行核销。对

9 损失准备不足的,应依次及时以利润、资本金冲抵。公司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三十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查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报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工商部门取消其设立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市、县地方金融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采取风险提示、警告、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劝令退出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二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解散和破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民间资本管理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发布前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整改并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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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各岗位职责 总经理岗位职责

1、在董事会领导下,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领导、管理本公司全面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本公司年度、季度总体经营规划,制定信贷业务发展策略、措施,并安排组织实施;

3、负责公司年度、季度财务预算决算及相关重大财务费用开支计划的审批;

4、负责安排行政/财务、业务副总经理工作,明确其职责、权限、并监督、检查、管理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5、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提出决策性意见;

6、负责上报材料总结、报告的政策性把关审核及上下行文的签发。主持向有关 部门、机构汇报工作;

7、负责制订本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战略方针。副总经理岗位职责

1、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业务发展计划

2、组织、监督公司各项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3、负责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4、组织编制年度营销计划及营销费用、内部利润指标等计划

5、负责指导公司人才队伍的建设工作,向总经理推荐合适各个重要岗位的人选

6、负责协调各部门、财会、行政及客户、供应商等工作的协作关系

7、对各部门的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各部门的内部业务

8、负责推进企业文化的建设工作,开展企业形象宣传活动

9、在总经理缺席时,受托代行总经理职务。

10、总经理临时授权的其他工作

11、负责各部门特定范围的管理职能,参加公司管理与营销会议,发表工作 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风险管理部岗位职责

1、制定呆滞贷款、呆帐贷款、已核销呆帐、债权悬空的应收帐款的清收计划。

2、拟定保全风险资产的措施及办法,并监督实施。

3、组织清收呆滞贷款、呆帐贷款、已核销呆帐,盘活资金存量。

4、对造成风险资产的原因进行准确、全面、合理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

5、对资产的风险情况进行预测。

6、定期向部门经理汇报风险资产管理情况。

7、极积帮助落聘员工端正工作态度,加强业务学习,早日实现再次聘用。

信贷业务部岗位职责

一、根据工作实际,于每年初起草分管工作的年度工作安排意见。

二、按月认真做好分管工作的工作总结及下月工作安排。

三、按季做好存款工作的总结与分析,查晰问题,提出指导全辖存款工作的建议及措施。

四、根据本部各岗提供的业务分析材料,按季综合起草信贷业务营运情况的分析报告。

五、负责起草本部半年度及年度工作总结。

六、组织抓好信贷工作。一是,做好信贷工作的组织推动;二是分析信贷工作的形势,研究各时期、各阶段的信贷工作措施;三是,推广工作经验,协调解决信贷工作中的问题。

七、负责抓好信用工程建设,建立并管理台账,加强监管,抓好推动,完善档案,通过有效组织,推动全辖的信用工程建设工作。

八、负责制订关于信贷工作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不断强化内控制度建设,规范信贷业务行为。

九、参与资金及计划管理工作,配合经理加强资金管理,研究制订年度及各阶段的业务经营计划。

十、按经理安排,配合信贷管理岗做好常规及临时性的贷款检查工作。

一、负责做好信贷工作的业务培训及日常的业务指导。

十二、负责本部日常考勤的登记与管理,掌握本部人员下乡去向等情况。

三、负责落实上级安排的各项综合工作任务。人力资源部岗位职责

1、负责拟定本部门各项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报上级领导会议研究后,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公司员工的聘任、安置、考核、辞退、劳动合同的签订及解除、奖励、处罚、退休、借调、停薪留职等工作。并审核相关资料,报经理或公司领导签发转发通知和文件。

3、根据公司的用人需求组织拟定人才引进及培训计划。编制公司薪酬、福利、人力资源配置、劳动保护计划。合理使用工资总额,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离、退休、内退人员的管理工作。

4、负责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结果的计算及分配和公司人力资源部日常事务。

5、协助经理组织实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考核工作。

6、指导各基层单位的用工管理及内部分配再分配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财务总监岗位职责

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总管公司会计、报表、预算工作。

负责制定公司利润计划、资本投资、财务规划、销售前景、开支预算或成本标准。 制定和管理税收政策方案及程序。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算的组织、指导和数据管理体系,以及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6、监督公司遵守国家财经法令、纪律,以及董事会决议。会计岗位职责

认真学习理论,努力钻研业务,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

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规和会计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制度,做好财务核算、监督、统计工作。 负责编制公司每年的支出预算和年终决算,分清资金渠道、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 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掌握和控制公司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

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认真做好报帐、记帐、算帐工作。记帐要及时、准确,尽量做到当日完成。

按财务制度认真审核、报销各项资金使用票据。

认真记好经费总帐和明细帐,并按月与出纳员做好对帐、结帐工作。 配合出纳员做好现金收付工作。

认真记好固定资产帐,并做好与固定资产管理员的对帐工作。

10、分类管理好公司所有帐目,全面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并做好财务凭证、报表、帐簿以及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归类、保管工作。

11、定期检查、分析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并提出增收、节支的措施。

12、准确、及时地完成向主管部门报送的各种报表,并认真做好每年的财务、税收、物价、审计检查的准备工作和整收工作。

13、完成领导临时分配的其他工作。出纳岗位职责

认真学习理论,掌握会计业务基础知识,严格履行财经管理制度,廉洁奉公。 根据有关制度,及时认真做好经费、存款及其他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帐收付工作。

遵守现金管理规定,负责审核报销单据,对手续不完备、凭证不符合规定者,不予报销。 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凭证,分别现金与转帐,及时按科目记好现金收付帐、银行存款帐、核对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金额。做到帐目日清月结,并要经常与会计和银行核对,保证出纳、会计、银行三方帐目完全一致。

按时发放工资、奖金以及各项有关补贴,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按有关规定必须支付的费用。 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

经常注意各项单据凭证使用的结存情况,并及时办好添印。

分类管理好公司所有现金、转帐帐目,按时填好各种报表,并认真做好每年的财务、税收、物价、审计检查的准备工作和整改工作。

严格执行借款与领取支票制度,不符合手续不得发放支票和借款。

10、认真保管好各项单据凭证、印章和钥匙,严守各项数字机密。

11、完成领导临时分配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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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活民间资本市场,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8号)及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为主向有融资需求的“三农”、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业主和居民等提供民间融资服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第五条县(市、区)政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做好试点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试点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行业是指民间融资服务,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

3、发起人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的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4、由主发起人组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建工作小组,负责各项筹备工作;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寄售行及其关联企业不得作为主发起人;

5、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期间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担任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管理、金融业务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第九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以自有资金在本县(市、区)开展民间融资服务业务;

(二)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向县(市、区)金融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书,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民间融资需求分析,拟设立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等;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当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民间融资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协议;

(四)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持股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持股比例等,法人股东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通过上一年度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法人单位应当提交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应当提交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人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及资信证明和自然人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说明及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章程草案;

(八)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联席会议拟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市、区)政府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县(市、区)政府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市金融办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方案进行审定,经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凭市金融办同意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批复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凭市金融办的核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公司住所;

(五)变更经营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四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凭市金融办的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以及清算,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出资入股。

第十七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49%,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5%。鼓励吸引当地信誉优良、经营稳健的现行资本运作类机构通过重组或参股形式,参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筹建,但不得作为主发起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发起人,一般应当是主营业务突出、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0%,财务状况良好,连续三年盈利且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其他法人股东资产负债率原则上控制在70%以下,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0%,且连续两年盈利的企业。法人股东不得低于50%,自然人股东不得超过50%,域外股东不得超过40%。

第十八条自然人入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九条其他经济组织入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

(四)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二十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依法合规经营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一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金融办审定。

第二十一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试点初期为保持相对稳定,股东的退出、增加和资金规模的扩大等重大事项变动,需经市金融办审核,原则上股东的股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或入股时间不足两年的不得退出,董事、总经理等管理人员的股金,在任职期内不得退出。股东数量和资金规模原则上要试点1年以上,运行良好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发生变化、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应当报请市金融办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二十三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股东的资本金、扩股资金、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主要法人股东的定向借款作为主要资金来源,必须是货币形式的自有资金。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补助资金等。

试点期间,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单一法人股东额外增加的自有借入资金不得高于公司资本净额的5%,借款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融资利率。

第二十四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向“三农”、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业主和居民提供民间融资服务,单户的融资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民间资本管理公司60%的资本金要用于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民间融资服务。

第二十五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投资方式投放的资金可以根据被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按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也可以采用预期投资回报的方式获取回报,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二十六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完善决策议事机制,由总经理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第二十七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所有资金应在县(市、区)金融办指定的1家合作商业银行进行托管。股东额外增加投资额、进行项目投资等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该合作商业银行结算,由该合作商业银行为其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进行账户管理,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以便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参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公司经营活动的账目进行核算管理,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赋。

第二十九条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金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要按年度进行财务决算。除接受社会捐赠或其他补助的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得进行分红外,年度资金运作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本公司以前年度积累的亏损;2.按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

3.可分配盈余部分由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红利,但最高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60%。

第三十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托管银行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年度经营成果、投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将募集的资金总额、投资用途、投资回报等情况向所有股东列表公布一次。

第三十一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催债。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在本县(市、区)范围外从事投资等经营活动,不得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交易,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明确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不得抽逃资本金或以向股东提供融资名义变相抽逃资本金。

第三十四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从事民间融资服务活动,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五条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县(市、区)政府加强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监管,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做好企业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第三十六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损失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七条市金融办建立有关信息采集系统和动态监测系统,促进信息共享,动态监测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订维护金融稳定责任制,按照《反洗钱法》规定,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

第三十八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市、区)政府组织依法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试点资格,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四十条县(市、区)金融办负责每年3月30日前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年审,将有关情况报市金融办,并通报县(市、区)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年

审不合格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定职权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者暂停部分业务;情节严重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民间融资业务资格。第四十一条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优先向省金融办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其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三条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业,委托指定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进行依法处理。第四十四条市金融办会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推荐第6篇:民间资本的运作与管理

据统计,民间资本在我国社会总资本中的份额已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虽然一方面民间资本的运作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与繁荣,但是由于民间资本的流动具有无序性和不稳定性,一旦民间资本运作与管理不当,则会造成一系列的危机。如温州的老板“跑路”,鄂尔多斯楼市危机,珠三角的小企业危机等。在我上大学来石家庄的时候,在上海逗留了两天,无意中竟看到一条街排满了小额贷款,当铺,投资等一系列的招牌。我更意思到民间资本的强大与其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根据本人的分析,导致目前这种情况并不仅仅是个别的原因。这是个至上而下的问题,上到政府,下至群众。

首先通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为什么许多的民营企业要向民间资本借入资金,而又为什么这么多资金是从何而来。个人认为1.目前来说对于中小企业去银行贷款,银行贷款的条件高且程序复杂。而中小企业的资金运用周期短,很多时候急用资金时,就不得不找民间资本了。

2.贷款利息的丰厚对群众的诱惑吸引了更多的群众,这其中包括白领,工人,公务员,甚至在我身边,许多农民也加入这浩浩荡荡的队伍中。3.还有就是在房地产方面的管理,使开发商涌向这块领域,而他们多是缺乏资金,这也造成民间资本需求的盘大规模。4.当然还有很多原因,如民营企业的发展,世界金融的不稳定等。

通过上述的一些原因,可以从三个方面探讨民间资本管理存在的问题。1.政府方面,这里主要讲的是银行,因为可以看出很多民间企业迫于无奈才求助于民间贷款,而这些无奈都是产生于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惜贷,即银行对这些企业的近乎苛刻的条件与贷款需要的时间超过其需要资金的周转时间。银行作为一个组织是管理的载体,运用管理学理论中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可知银行在制定计划或者决策的时候并没有正确地考虑中小企业的难处。而未达到计划活动中应对变化和不确定性的作用,未实现组织的目的:其实一些法规方面也有着缺陷,如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民间贷款的利息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则法律不予以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很多混乱,甚至有的时候民企是有苦说不出:政府对房地产的调控,虽然能有效地为炒房热等降温,但是一些开发商疯狂地盖大楼,而当银行紧缩银根,或发表对房地产的法规时,这导致了此资金链断裂,从而引起风暴

2民营企业方面,根据数据可以知道,我国民营企业的利润不会超过10%(这里指的是毛利),一般都说在2%-6%,e而目前民间资本的贷款利息一般是3%-5%,有所甚至高达15%。这个是数据调查的结果,而我根据我身边的情况来说,一般的贷款利息是在10%-15%。这个数据可以很明确地表明许多去借贷的企业始终没有注意其对未来的规划和愿景。计划是管理的起点,这些民营企业没有注意计划的重要性,缺少一定的计划活动与组织,从而使其走向破产与逼债的道路。.。

3群众方面,许多的公务员,高层人员也加入其中,他们都趋向于麻木与无知,不知道未来的情况,更令人惊讶的许多农民与参与其中,“宝马村”就是个列子,其实我身边也有这情况,他们现在还不知道危机的到来。另一方面许多把钱投入的人感觉危机了,纷纷都向那些民间资本集合者,这里也可以“中介”,但是在这种情况下 钱只能是有去无回,有可能你的钱就是用于盖哪座烂尾楼的

总之,民间资本出现了危机,这是管理的问题,而且这管理是全面的,要针对整体,希望由上到下都能真正实现有效的管理,最终能让民间资本运作得当。

推荐第7篇: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半年工作总结

XX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半年工作总结

各位领导大家好:

XX公司审时度势,抓住机遇,深化改革,依据集团2013年的战略年会主题,加强管理,积极向金融管理机构发展。在各位领导的帮助和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区)金融办的大力支持下,于2013年2月正式批准成立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首先:在这成立的几个月以来,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领导及全体员工上下齐心,共同努力,严抓制度、业务流程等建设,从每一个细节全面做起,历经三个多月,现在已基本具备开展信贷业务的能力。其中工作内容主要如下:

第一公司前期注册成立的各项手续的上报和审批。新公司的成立各项事情繁琐复杂,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依据实际情况积极准备,及时主动与所属政府机构和部门沟通,提前准备各种资料和相关文件。从注册资本金的到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种审批手续等基本流程的办理,以不到两星期的时间,到2月底正式审批成立。

第二加强内部建设,制定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和贷款资料。良好的公司离不开严格的规章制度,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积极收集相关的各种资料,去其糟粕,吸其金髓,并依据公司自身骨架体系,制定了业务部、会计部、风险评估部、综合文员等部门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还依据市金融办的关于《XX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编制了从客户接待、客户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审批发放、贷后检查、回收贷款本息、业务结束一套完整的贷款流程,以及公司四大服务对象、公司原则、公司从事业务八不得等反映公司机制的铭牌,并将贷款业务分为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两种,分别制定内容不同的贷款资料。主要包括:借款申请书、调查报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一些辅助资料等。同时建立周例会制度,及时跟踪检查上周工作和制定下周工作,并适时指导和更正工作中的重点、缺点。

第三合理优化人员安排,积极组织相关内容的学习。基于现有人员的配置,合理安排岗位,充分发挥每位员工的工作能力。为提高公司的整体实力,在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业务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知识、会计财务报表的审阅、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以及一些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条例的学习等。并依据实际业务的内容制定相应的会计凭证。一式四份,分别用于客户、留档等,并在其中具体标明了公司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积极参加市金融办组织的各种会议,深入了解相关政策和条例,做好资本管理公司的建设,严格按照金融办对资产管理运营公司的规定办理业务。保证不吸收公众存款、不搞社会集资,按照有关规定集中对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60%的小微及居民,100万元以下需求的客户投放资金,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不超过当期利率的4倍利率执行。并做好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考核,保证公司的规范性发展,促进该行业的良好发展。

第五积极有该行业其他企业交流沟通,共同努力做好民间资本管理工作。四月初组织各部门人员到XX公司交流学习。深入了解人家的公司机构和相关业务资料,对其中的重要资料进行拍照留存,从中吸取优点,弥补自己的欠缺,整理上提升了自身的业务能力。

第六积极完成贷款业务。在四月底顺利的完成了乐陵云红和庆云通泰的两家贷款业务,充分验证了制定的企业贷款资料的使用性,主要包括企业借款申请书、委托借款申请书、企业调查报告以及企业借款合同等,并完善了内部企业(1)委托借款协议书;(2)企业借款申请书;(3)企业调查报告;(4)企业借款合同的贷款流程,标志着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业务的正式运转的开始。另外利用对公路建设熟悉的优势,重点投放与公路建设、施工、设备租赁有关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抵押担保不足的条件下按施工、承包合同进度发放临时周转贷款,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拨款专户,直接收回贷款。另外发放给个体工商业主的临时资金需求的,以及公路系统职工提供担保互保的3户、5户互保贷款,满足资金需求。

第七组织委派专人督促施工单位对办公地点的装修。委托人员实行不定期汇报原则,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从装修平面图、效果图、施工图进行跟踪、归档,并详细记录施工过程中的每一环节以及每日的施工内容,并拍照记录保存,主要包括屏风的颜色、形式、拆除原有设施的过程、以及各种电路的安装和线路的布置等都规整记录。紧随集团步伐,对办公设施向集团申请,进行集中采购,实现整体化一的效果。

其次:依据现有资源,立足自身制定下半年工作计划如下: 第一继续系统的并结合实际案例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政策、制度等。

第二结合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等学习分析企业、个人贷款能力,提升实际业务知识。

第三积极准备搬至新办公地点的各项准备,对各种办公设施材料的规划,提前做好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各种办公设施与用具。

第四严格按照金融办的规定,开展好贷款业务。 第五加强各项管理,做好金融办等部门的检查工作。

第六加强内部控制,时时依据实际业务提升,不断完善和改进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进一步促进与同行业的交流和沟通。

第八走访XX集团的相关企业,了解各企业资金需求情况。 第九积极对已放贷款的监督检查,做好风险控制,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十积极与金融办沟通交流,并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培训。

第十一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并不定期做好工作汇报。

总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一个新型行业,今后要更加谦虚谨慎,多向他人请教,加强管理尽快适应市场需求,做好每笔信贷业务,早日实现公司规范发展,树立自身独有的品牌优势。

推荐第8篇:温州民间资本新闻

打造民间资本集散中心 搭建民间金融平台

温州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已报至浙江省政府

温州拟打造民间资本集散中心

搭建民间金融公共服务平台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温州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已报至浙江省政府,浙江省政府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完善该方案,并将结合实际情况上报。

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日前透露,温州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核心是要整合规范民间资本,着力将温州打造成全国“民间资本集散中心”。

据介绍,按照温州市政府设想,温州金融改革综合试点拟从两大方面推进。

第一,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积极推进地方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示范区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示范区建设。包括:全面启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推进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争取发展民营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等地方性机构;优化农村金融服务,开展农房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农房积聚改造等项目的信贷需求。 第二,发展民间金融,开展民间金融组织试点。包括: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探索组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做大做强股权运营中心,探索组建温州金融资产交易所,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拓展服务功能。

“多搭一些公共服务平台,比如民间资本服务中心,一方是资金需求方,一方是资金供给方,并为双方提供律师、担保等服务,只要贷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双方去协商,民间资本服务中心提供配套一条龙服务。”温州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副主任王钢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可能在温州几个县(市、区)各选择一个行政村或乡镇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探索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等。

王钢表示,温州市政府将设立市县二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将寄售行、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并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浙江省金融办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争取通过3—5年的努力,把浙江打造成为“中小企业投融资先行区”和“民间资本投资高地”。将积极申报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试点,加快建设“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和“民间财富管理中心”,做强、做大“浙商系列”总部金融机构,支持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增资扩股、上市融资等方式做大做强,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加快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增量扩面工作,加大对县域小企业、“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

浙江银监局局长杨小苹日前表示,结合浙江省金融创新示范县建设情况,每个地市至少启动1家农村商业银行改革,并积极向银监会争取在浙江省增加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积极支持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工作,包括拓展融资渠道、规范民间融资、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引进和设立新型机构等。

此外,浙江省相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论证,争取近期在全国率先出台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指导意见,并选择在温州等民间融资活跃的市、县(市、区)开展规范民间融资试点,探索民间融资阳光化途径。(本报记者 周文天)

推荐第9篇: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

文化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 建立多元化融资体系

文化部7月9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投资文化产业发展,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意见称,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发展。民间资本投资符合国家重点扶持方向的文化行业门类和领域,可通过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绩效奖励等方式给予资金扶持。意见指出,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控股、参股、并购、重组、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鼓励艺术名家和其他演职人员以个人持股的方式参与转制院团的股份制改造。

民间资本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可享受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和国家扶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意见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演艺、娱乐、动漫、游戏、文化旅游、艺术品、工艺美术、文化会展、创意设计、网络文化、数字文化服务等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鼓励民营文化企业跨区域、跨行业兼并重组。

鼓励和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支持民营文化企业通过信贷、信托、基金、债券等金融工具融资,支持民营文化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等方式融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的金融机构、中介组织、各类投资基金进入文化产业领域。

此外,文化部还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参与基础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重大文化惠民工程、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和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意见强调,对民营文化企业在立项审批、投资核准、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评比表彰、申请专项资金、享受税收优惠、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方面,要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对民营文化企业设置任何附加条件、标准和程序。意见指出,逐项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各项政策措施,针对不同领域,研究制定具体扶持办法,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完善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政策保障机制,切实保护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

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等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国家政策、发展规划、准入标准、行业动态、项目招标、产品和服务采购等信息。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等的作用,协助民营文化企业了解和分析海外文化市场动态,拓展海外营销网络和渠道。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评价民间资本在促进文化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有利于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舆论氛围。支持民营文化企业、民办机构及民间文化团体人才队伍建设,在评定职称、参与培训、申报项目、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对待,带动民间文化人才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

创意文化产业园:小微企业在这里筑梦成长

创意文化产业园这座民营产业园的开创者是张学智。张学智毕业于西安美术学院,主攻油画创作。大学毕业后,张学智下海做起了房地产生意。经商10年,张学智仍然难舍自己的艺术情结。他觉得甘肃历史底蕴深厚,文化资源丰富,但文化产业发展还滞后于其他省份,于是他萌生了在兰州建立创意文化产业园区的念头,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为甘肃省本地艺术家以及有艺术追求的年轻人提供一个自由发展平台。

2009年7月18日,占地40余亩的旧厂房在一番精心的打理后焕然一新,一个充满活力的园区展现在人们面前。张学智告诉记者,如果按照经营房地产生意的模式,在这块地上盖商品房出售能赚不少钱,可是他不愿意这样做。对工业厂房进行翻修改造后,张学智借鉴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文化产业园区的成功运营发展模式,开始招商引资。

张学智说,最初,他和自己的创业团队并不清楚创意文化产业园应该建成什么样子,只是根据脑海中一个模糊的概念摸着石头过河。“一个抽象的符号变为一个实打实的产业园区,我们在一天天学习中总结经验、分析市场,就像看着孩子慢慢长大一样。”张学智回忆园区初创时说道。兰州创意文化产业园挂牌以来,一手抓硬件建设,一手抓招商。时至今日,兰州创意文化产业园发展已进入第五个年头,基础设施改造和园区招商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园区步入了发展快车道。

据了解,兰州创意文化产业园有着严格的准入制度,只有真正有实力、有想法的文化创意人才以及成长性好的文化企业才有机会入驻产业园。有的印刷企业希望入驻园区,被张学智婉拒。一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同样被拒之门外,张学智认为,文化产业园区发展过程中,维护健康的环境和良好的创业氛围至关重要。

2012年,兰州创意文化产业园企业产值超过3亿元,汇聚各类小微企业70余家,还有30余家企业准备入驻,园区已成为兰州文化产业发展的亮点。此外,园区还经常承办各种类型的文化活动,在实现创收的同时大大丰富了园区文化工作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如今,兰州创意文化产业园成了创意文化人才交流、大学生和归国留学生创业就业、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型发展企业的重要聚集地。2010年,兰州创意文化产业园被授予“甘肃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2010年兰州经济推动力十大企业”称号。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就包括支持兰州创意文化产业园发展的内容,大大增强了园区进一步发展的信心。

由于兰州创意文化产业园地处交通不算便利的地区,园区租金方面又没有享受太多优惠,发展还面临许多困难。对园区内小微企业的扶持工作,一直由张学智来抓,他说自己在经营园区的同时,也当着“天使投资人”,对在文化创意方面有想法、执行力强的团队给予

一些补助和帮助。张学智希望自己能在有志于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年轻人和政府之间架设一座桥梁,为进驻园区的创业者提供更宽松优惠的环境和条件。

推荐第10篇:资本管理公司试行办法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营行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意见》(云政发〔2013〕144号)及云南省金融办、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关于加快推进民营金融机构培育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云金办发〔2013〕3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投资咨询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营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试点工作在各州(市)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初期,选择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相对健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民间投融资行为活跃的州(市)先行开展。省金融办负责全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规范发展、组织评审和监督指导,州(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民间资本管理)、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成。

第六条 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7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执行差异化政策,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

(三)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四)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和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或者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同时不具有其他国家居民身份的自然人;

2.无犯罪记录及无不良信用记录;

3.无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五)主发起人名下不动产价值不低于出资额的40%;

(六)法人股东上年末净资产为拟出资额的2倍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七)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八)资金来源合法,未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九)拟任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2.无犯罪记录及无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和能力,有不低于5年的金融行业(含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从业经验。

(十)有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十一)符合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2个阶段。

第八条 筹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发起人应牵头组建筹备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筹备工作。筹建材料包括:

(一)筹建申请书。包括:拟设立公司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资本、地址、发起人基本情况;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拟设地民营经济发展状况、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发展需求及可行性和必要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出资人基本情况。出资人验资报告(含验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法人股东提供出资公司章程、股东会出资决议;

(四)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当承诺遵守国家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承担公司经营风险,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其他相关信息均真实准确;

(五)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协议;

(六)拟设资本管理公司股东基本情况。股东名册、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额、股份比例;

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企业征信报告、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最近1年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自然人股东提供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收入状况证明或财产证明(足以支撑其出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

(七)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含公司合法经营和风险防范的有关内容;

(八)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职能部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制度、选址方案、拟任高管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资格申请书及基本情况(含:现工作单位及职务、拟任职务、金融从业经历证明等);

(九)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金融办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建申请的受理和初审。收到申请材料并初审后,组织专家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资格评审并做出评审结果。

第十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建期为批准之日起3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筹备组可自行决定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延期情况报省金融办备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应当在筹建期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第十一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建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筹建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股东有故意犯罪行为的;

(三)更换主发起人的;

(四)更换股东数量或涉及变更股权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

(五)减少注册资本金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十二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开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组织架构、各项规章制度等相关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经股东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六)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名单;

(七)具有适应业务经营需求,支撑安全合规运行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措施和硬件设施;

(八)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业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按照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省金融办审定后,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一)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

(二)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调整公司经营范围;

(五)注册资本、股东、股权变更;

(六)更换或者新增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业务经营

第十五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一)办理各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

(二)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咨询、财务咨询等咨询服务;

(三)其他经核准的业务。

第十六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股东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试点期间,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第十七条 公司运营中,净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不得向股东借款和引进优先股股东。

第十八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投资行为必须体现分散、审慎的原则,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融资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

第十九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投资方式投放的资金可以根据被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按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也可以约定固定回报率的方式获取回报。具体利率的浮动幅度、融资期限和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投融资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协商确定,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二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应按照核准的区域范围开展业务(经营区域主要指公司注册地辖区;在云南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经营范围权限于昆明市;享受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差异化政策的公司经营区域仅限于本县县域)。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分设经营网点。股东出资自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或入股时间不足两年的不得退出(引进的优先股股东除外);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参与管理人员的出资,在任职期内不得退出。

第四章 风险防范及监管

第二十二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业务时应遵守以下禁止性规定:

(一)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品等交易;

(二)不得非法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

(三)不得以企业的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向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包括股东借款及引进的优先股股东),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东应对彼此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

第二十四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只能在1家商业银行开立账户;股东额外增加投资额和进行项目投资等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该合作银行结算;投资结算、项目回报以及收益分红等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

第二十五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准备金,确保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核销要求,对公司呆账及时进行核销。对损失准备不足的,应依次及时以利润、资本金冲抵。公司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二十六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东、行政主管部门等披露经中介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八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州(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省金融办指导和督促州(市)金融办加强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监管,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和经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分类监管、扶优汰劣的动态监管机制;州(市)金融办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县(区)金融办加强监测分析和督促检查,要定期监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营情况,重点监测资金投向、融资额度及人数、风险准备等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指标。

第二十九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业务数据库信息收集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必须在经营场所公布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提高监督实效。

第三十一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州(市)金融办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商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的;

(五)未经批准新增和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

(六)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七)开业不经营的;

(八)抽逃资金的;

(九)违反利率政策的;

(十)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十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十三)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九条相关规定的;

(十四)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二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出现问题并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危及金融稳定、损害投资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所在地州(市)金融办查明,可以区别情形商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具体情况报省金融办: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二)停止开办新业务;

(三)申请冻结账户资金;

(四)限制资产转让;

(五)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六)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整改后,应当向所在地州(市)金融办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再行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 经检查发现重大风险的,所在地州(市)金融办有权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稽核(费用由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一经查明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所在地州(市)金融办报省金融办审定后,取消试点资格,并商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并根据试行情况会同省民营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1篇:民间资本为何找不到“门”

民间资本为何找不到“门”

在一季度经济数据释放触底反弹信号的大势下,民间投资增速却回落,应引起高度警觉。民间投资增速跑输全社会投资,是最近几年来从未出现过的情况

过去一年多中,在《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俗称“社会投资39条”) 指引下,民间投资迅猛增长,与国有资本投资比肩而立,成为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的重要支撑力量。2015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354007亿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0.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1%,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的比重为64.2%。

不过,当前民间投资增速有所回落,今年一季度民间投资53197亿元,同比增长5.7%,比1-2月降低了1.2个百分点,比2015年全年增速降低了4.4个百分点。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的比重为62.0%,比去年全年降低2.2个百分点。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图显示,在2013年到2015年的三年时间里,民间投资增速一直都领先于全社会投资增速。但今年以来,民间投资渐渐掉队,增速一路下滑,乃至同比腰斩一半多。

投资是资本的形成过程,决定了未来潜在增长水平的高低。相对于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民间投资更代表着社会资本的投资活跃度。因此,民间投资成为观察中国经济活力的一个风向标,是检测国民经济景气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可持续投资的重要保障。在一季度经济数据释放触底反弹信号的大势下,民间投资增速却回落,应引起高度警觉。民间投资增速跑输全社会投资,是最近几年来从未出现过的情况。

5月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着力扩大民间投资。会议指出,民间投资是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的重要支撑力量。会议认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进一步放宽准入,打造公平营商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回稳向好。

会议亮出“三把斧”,即各地各部门自查、国务院督查、第三方评估。其中自查是给下面压担子,给予自我完善的机会。督查是进一步推动,施加压力,发现问题,通报批评。而第三方评估是李克强总理一贯倚重的一项施政利器,目的是给出客观评估,以利科学决策。国务院专门针对民间投资派出督查组,这样的工作安排很罕见,可见问题的严重性。这“三把斧”就是要进一步落实“社会投资39条”文件。

会议还提出整改问题的重点,要求克服不作为现象,完善鼓励民间投资政策,尊重和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

会议政策匠心独运,就是要激励民间资本提振投资信心。近10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三份重头文件,即“非公经济36条”、“民间投资36条”、“社会投资39条”,政策诚意一次比一次开明,政策导向一次比一次开放,政策弹性一次比一次宽松,特别是“社会投资39条”,提出了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等创新措施,特别是要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令民营企业家们怦然心动。

但是,政策大门已经打开,民间资本缘何还在大门前徘徊犹疑呢?关键还是“半掩门”,民营企业家找不着北。

对于民营企业抱怨已久,同时为社会诟病已久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现象,李克强总理在此次会议上直言:有些已经不是“玻璃门”、“弹簧门”和“旋转门”的问题了,而是“没门”,不知道“门”在哪儿。

归根结蒂还是信心问题。有研究表明,现在民间资本即便是进了门,但也是实施难、盈利难、竞争难、退出难。有的民间资本虽说已经进入了开放的投资领域,却找不到座位,或者坐在座位上仍有局促不安的感觉。当前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亟需在重大理念上,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加快让民间投资在竞争性领域具有与国有资本投资同等的国民待遇,只有地位平等,才能让民间资本重拾投资信心,进一步激发持续稳定的民间投资热情。

信心比资金更重要。我们一定要抓住宏观经济企稳回升的有利时机,用好“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政策东风,从法律角度确立民间投资主体的合法地位和根本权益,让民间资本满怀信心地奔向心仪的投资领域,为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发挥重要的支撑力量。

第12篇:民间资本的六大作用

民间资本的六大作用

目前,民间资本进入投融资领域是经济发展的热门话题,也是热点、难点问题。民间资本如何进入投融资领域,怎样进入投融资领域需要有一个过程,而如何正确认识民间资本进入投融资领域问题是时逢当前。

充分引导整合中国民间资本具有重大意义。据央行2005年调查推算,我国民间融资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风险状况也不错,延期支付的只有21%%,还有数量可观的闲散民间资本可发掘,这些资金中相当数量可以转化为直接投资。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投资融资领域,支持发展民间融资市场。

民间金融研究学者卫战胜认为:

第一,民间融资是专业银行融资的必要补充;其作用,一是利用了社会闲置资金,并使拥有闲置资金的人得到了高于银行利率的回报,可以促进中产阶级的形成;二是活跃了金融市场,促进了社会生产和流通。

第二,有利于化解和避免由于缺乏对民间融资的引导而产生的负面作用,使自发的民间融资转化为理性的融资行为,发展了社会信用,增强了信用意识,降低民间融资的风险,保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有利于培育公民的金融意识、投资意识和资本运作意识,为民间资本开辟直接融资和投资的渠道。使筹资人和投资人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增加资金所有者收益,改善公民收入结构,达到富民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少当地金融机构的巨额存差,也有助于减少金融机构资金供应压力和分散金融风险。

第四,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利用融资市场资源,解决企业和群众在生产生活上的资金需求,建立和谐融资市场。发展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比例失调状态,对金融体制改革、创新产品、改善服务、提高效率是个促进。

第五,有利于促进民间金融规范操作,减少\"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组织的高利贷行为,减少纠纷的发生机率。并且可以让政府了解、掌握民间融资的流量、投向、利率等情况,及时管理和指导,体现政府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有利于凝聚地方民间资本为地方经济服务,宽松的融资环境和合理的融资市场结构也有利于招商引资。也可以引导中国民营资本\"走出去\",到境外直接投资,进行跨国经营。此外有利于在全民创业中,使资金向能人集中,使投资者、借贷人关注市场,提高市场经济意识,形成全民创业浪潮。

第13篇:深化改革激发民间资本活力

深化改革激发民间资本活力

——黄小祥委员代表全国工商联发言

2013-3-8 6:04:01来源:2013年03月07日 21:01:43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记者孙铁翔、华春雨)黄小祥委员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代表全国工商联发言时建议,深化改革激发民间资本活力。

黄小祥委员说,“新36条”实施细则出台,拓宽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空间。去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1.4%,为国民经济健康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实施细则在有些领域的贯彻落实还不到位,阻碍民间投资的“玻璃门”、“弹簧门”等体制机制障碍未能得到有效破除。

黄小祥委员建议:

一、切实打破行业垄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打破行业准入、行业经营垄断。

二、加快推进金融领域改革。要激励引导商业银行将更多金融资源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倾斜,大力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三、努力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偏见。要做到民间投资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一视同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尊重基层首创精神。

第14篇:陕北民间资本研究分析

陕北经济形势分析

据榆林市政府工作报告数据显示,2010年,榆林完成生产总值1756.67亿元,增长18.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105.46亿元,增长30%。财政总收入达到400亿元,增长33.3%。能源产业强势崛起,无疑是榆林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力。突破400亿大关,全市生产总值439.47亿元,总量位居全省第五。增长速度连续五年位居全省第一,比上年增长17.9%。2010年,榆林原煤产量达到2.57亿吨,原油983万吨,天然气110亿立方米。能源折合油气单量,占全国比例达到6.68%。2011年,榆林市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4%,达到2100亿元。财政总收入增长25%,达到500亿元。其财政收入紧追鄂尔多斯。

陕北房地产投资形势分析

2010年,尽管国务院出台最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措施,但是神木及府谷两地房价土地价格却出现快速攀升。如府谷土地最高价已至1600万/亩,楼面价格已近万元。神木土地价格也接近800万元/亩。府谷沿黄河居民住宅价格已超过1万元/平米,普通新建商品房价格也均在5000元/平以上,2010年神木许多新建商品房价格则上涨了2倍。

陕北民间资本金融系统

在神木县城最主要的街道密布着50多家银行及上千家挂牌和未挂牌的投资公司。正是这些机构构成了陕北独特的民间金融系统。陕北民间金融系统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尽管繁荣但并未出现整合。由于当地房地产开发欠发达,民间借贷的循环往来亦较为简约,资金主要来自煤矿行业。而借贷方向亦集中在新兴煤矿及煤矿产业升级。

陕北民间资本投资趋势

陕北投资者具有投资额大、投资一线地产经验相对欠缺、已形成跟风型投资的特点。投资主要区域市场为西安、北京和海南。部分投资者投资于鄂尔多斯。由于陕北地区房地产市场的规模有限,造成房地产投资者将西安、北京等外埠投资市场作为主要首选目标。资产过亿的投资客户的投资组合,一般选择城市核心区域的高档公寓、别墅项目、写字楼及底商。与鄂尔多斯相似的是,陕北民间资本仍处在较为粗放的投资理念阶段。罕见于极不熟悉的产业及虚拟的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行业。

第15篇:公司资本原则

一、公司资本概念

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资本在公司存在及营运的整个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对公司而言,它既是公司获取独立人格的必备要件,又是公司得以营运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股东而言,它既是股东出资和享有相应权益的体现,又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基础;对债权人而言,它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是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障。所以研究公司资本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而研究公司资本,首先要明确的就是公司资本的概念。对于公司资本,迄今为止,人们仍缺乏统一的认识。它在不同学科、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含义。从经济学角度看,公司资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公司资本仅指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收益,在会计学上,它主要体现为企业的资本金、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也就是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为股东权益的部分,或者说是企业的净资产,即总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它代表着企业的真正偿贷能力。广义上的公司资本,除股本外,还包括借贷资本,即凡可供公司长期支配或使用的资产均可视为公司的资本,而不管其真正所有人为谁,它相当于公司资金的概念。可见在经济学中,资本是一个随着企业的运营而在不断波动的动态范畴,它强调的是资本的经济价值或者说资本的增值性,至于其来源及权利归属则非其所问。法学意义上的公司资本,主要出现在信托法、财政法和公司法中。公司法上的资本,通常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即由章程所确定的、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又称股本。其特征是:第一,它是股东对于公司的投资。公司资本这一特征,使它与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概念相区别。它既不包括经济学上所称“借贷资本”的公司债、贷款等,又不包括“自有资本”中的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第二,它是股东对于公司的永久性投资。公司负债到期必须偿还,而股东一旦投资于公司形成公司资本,只要公司处于存续状态,就不能退还股金。第三,它是公司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担保。公司如果资不抵债,股东不承担大于公司资本的清偿责任。因此,公司资本于公司对外交往的信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确理解公司资本的含义,首先应将其与经济学上的公司资本区分开。公司资本既不包含经济学上的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也不包括借贷资本。它仅相当于经济学上的业主资本或资本金,即股本。公司法上的资本是一个静态的范畴,它是股东出资的货币体现,并不随公司经营而不时地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从而与经济学上的动态资本概念不同。这是因为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股东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成为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唯一担保,鉴于此,法律就必须将公司的资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作出严格区分,并尽可能保持公司资本的相对充实和稳定,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为此公司便需确立了一系列有关资本筹集和维持的原则和制度。此时公司资本就“不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动荡不定的企业净资产的符号,而演变成一个确定公司净资产最小价值的刚性尺码,这个最小的净资产价值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初形成并在经营过程中尽可能地加以维持”。其次,必须搞清公司资本与公司资金的关系。公司的资金,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资产的价值,它主要包括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性投资、公司发行的债券、向银行的贷款等。尽管发行公司债和贷款等方式所筹的资金可供公司支配,但这些资金实质上是公司的债务,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是以债来表示的,只有公司股东的出资,才是公司的自有资本。由此可见,公司资金是一个外延比公司资本更加宽泛的概念,公司资本只是公司资金的组成部分。区分资本与资金,在公司设立承保人阶段尤为重要,因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要求资合公司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资金,更不允许以贷款和公司债充作公司的资本。再次,要正确认识公司资本的含义,还必须把它放到特定的公司资本制度中加以考察,迄今为止,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已经确认了相对独立的三种公司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在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中,公司资本的具体含义迥然有别。一般而言,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资本指注册资本,而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资本的内容复杂化,并呈现出四种不同的具体形态:即注册资本或授权资本、发行资本、实收资本和储备资本。应指出的是,授权资本制下的注册资本与法定资本制下的注册资本名同实则不同:授权资本制下的注册资本,由于其并不要求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因而实际上它本身还不是公司的真正资本,只不过是公司预计的发展规模和政府允许公司发行资本的最高限额,故又称名义资本。而在折衷资本制下,有的国家对公司资本的含义则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特别限定。如日本1950年修正商法后,将公司资本规定为:“公司的资本,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是指已发行面额股份的股款总额和已发行无面额股份的发行价格的总额。”日本的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将公司资本限定为发行资本,而非注册资本。从而避免了因实行纯粹的授权资本制易使相对人对公司资本产生误解的弊端。正研究公司资本的意义。

二、公司资本的形成

(一)、股东出资。公司资本是指在章程中登记的由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因而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基本的途径。公司资本虽在章程中均应货币化,表现为一定的货币额,但就股东的具体出资方式而言,并不以货币或现金为限,它还可以其他非现金财产出资,也称现物出资。但是由于现物出资的特殊性,各国公司立法往往对之加以特别规定,尤其是对现物出资的范围加以必要的限定。以下主要介绍以德国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立法模式,以期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1、德国:德国1884年的第二股份修正法开始对现物出资进行全面的严格限制,目前德国关于此的主要规定有:(1)明确实物出资有关事项的记载和事前公告措施。它不仅要求在章程中对实物出资相关作出规定,而且还要求发起人应在调查之前向法院提交设立报告。(2)实行严格的实物出资检查制度。实行董事、监事与审计员的双重检查,规定了第三人机关的介入,即由法院根据工商大会的建议所任命的审计(检察员)进行审查。(3)严格禁止能够代替实物出资的各种手段,包括财产承受、事后设立及以劳务出资等。所谓财产承受,主要指公司在成立之际有偿接受他人财产的情形,德国法又称实物承受。德国股份法规定:如果公司接收现有的或要生产的设备或其他财物,那么章程必须对接受的实物、公司购得实物的人员,因接收实物而提供的赔偿金等作出规定,否则,实物接受的合同和法律行为无效。同时还规定,在实物接受的情况下,应设立监事和审计员,对实物接受情况进行审查。设立报告要说明实物接收所依据的主要情况,如果实物接受的价值明显低于为此而保证支付的价值,法院可以拒绝登记;如果发起人通过实物故意或由于严重过失而使公司受到损失,那么发起人应作为总债务人负责赔偿损失。概言之,关于实物出资的所有规则全部适用于财产承受。所谓事后设立,德国称追加实物设立,指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时期内,公司从股东及其有关联的他人手中取得营业所需财产的情形。德国公司法规定,自公司在商业登记簿中登记注册后最初两年内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主要指根据这些合同,公司应获得现有的或要生产的设备,或者价值超过基本资本百分之十的赔偿金的其他财物)只有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并且在商业登记簿登记注册后才有效,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前,监事会应审查合同,并作出书面报告(追加实物设立的报告),此外还应由一名或几名公司设立审计员进行审查。股东大会同意后,董事会要将合同在商业登记簿中登记注册。如果由于设立审计员声明或者追加设立报告明显不正确或不完整,或不合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拒绝登记。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对于劳务,德国法明确规定,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或实物接受。(4)强化现物出资人及设立参与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及差额填补责任。

2、美国。美国的公司法对非现金财产出资没有很严格的限制,而且没有直接的监督规定。但在实践中,基于资本真实性的要求,其强调公司股份发行过程中以现物出资的对价的适当性,从而形成了两个著名的原则:真实价值规则和善意规则。真实价值规则要求股份的对价(真实价值)不得低于其发行价格;善意规则则规定,除非董事是依据善意的商业判断标准来确定对价,股份的承受人即应对差额部分负责。据此,当公司收到的出资财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发行价格时,其发行的股份即被形象地称为掺水股。此时公司可以取消该股份,也可要求股东另外支付所需的对价以“挤出水分”。而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依据信托资金理论、错误陈述理论或法定义务理论来追究持有掺水股的股东的责任,以使自己没能实现的权益得以救济。所以,尽管美国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建立一套相对严格现物出资限制制度,但其通过其发达的判例法确立了一系列司法原则,从而保证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因股东实物出资的高估而受损,因而也能收到异工同曲之效。

3、中国。我国公司立法对现物出资也作了较充分的规定:一是规定了出资的基本范围,即包括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公司法第24条);二是规定了一系列限制制度。包括:规定现物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5条第一款);股东出资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法第26条);规定了股东以现物出资出资不实时所应承担的差额填补责任和股东的连带缴付责任(28条)。但是应该看到,上述规定仍是不完善的。表现在:首先在出资范围上,以列举性条款加以规定的方式(第24条)不具有灵活性,难以适应新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个典型的问题是,在上述规定情况下,是否能以对公司的债权作为出资,即债作股问题。严格来说是不允许的,但在我国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债转股已在实践中采纳。此外对采矿权、地役权甚至承包租赁权等用益物权能否作为出资,也是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在我国大部分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况下,以国有资源的经营权如采矿权,勘探权等出资是有现实依据的,而目前我国公司法只规定土地使用权一种,显然也难以适应现实需要。所以我国公司法对现物出资范围加以一定的兜底性条款是非常必要的。其次是对现物出资的限制方面,我国缺乏象德国那样的财产承受和事后设立制度。但公司股东规避法律,先用现金出资,然后再以公司的名义反购股东的现物,这样的例子在我国也不鲜见。而我国又非判例法国家,不能以判例来加以弥补,所以采纳德国法的上述规定是切实可行的。

(二)、股东和发起人的出资责任及其救济。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资本的基本途径。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立法对股东和公司的发起人规定了严格的出资责任。纵观各国立法,主要有两大类:

1、出资违约责任。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出资义务时对公司和其他已足额出资股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各国公司法一般在规定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手段。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行使失权程序。失权程序相当于立法赋予公司或发起人的一种单方面的认股契约解除权。它是指公司立法规定,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认股人,公司或发起人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者即丧失其认股人权利,所认股份可另行募集。如日本商法後179条规定:“股份认购人不按该法第177条之规定缴纳时,发起人可规定日期,到期仍未进行缴纳时,可向股份认购人通知其权利的丧失。”“发起人发出前项的通知后,股份认购人仍未进行缴纳时,其权利丧失,在此场合,发起人可对该认购人认购的股份,重新募集股东。”第二种是行使追缴出资权。在股东出资违约的情况下,公司也可以不行使失权手续,而要求有履行可能的股东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这就是公司对出资违约股东的追缴出资权。经公司追缴,股东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完全可依契约之债的性质,请求法院强制契约之履行,即强制认股人缴款。此种救济手段在股东以非现金出资的情形下更为常用。不过,不少国家对公司追缴出资权行使的时效作出规定,如德国规定公司请求权的时效为5年,自公司登记人为商业登记时起算。第三种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可以和其他救济手段并用的一种救济方式,当其他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公司仍可主张违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种是利息罚则。如德国法规定“没有及时支付所要求款项的股东,应自期满之日起支付应交款的5的年息。

2、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就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发起人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确保公司实收资本与所定资本相一致的民事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法上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是在公司发起人之间建立一种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以确保资本充实,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提高公司设立的效率,防止社会资源的浪费。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其特点为:其一,它是公司法上的法定责任,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也不能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来免除。其二,它是违反出资义务股东以外的其他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其内容与出资违约责任不同。其三,它因公司设立行为而产生,故承担者仅限于公司发起人(日本还扩充到公司成立时的董事)。其四,资本充实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存在资本不足的事实即可构成,公司发起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其五,它是一种连带责任,全体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人对资本不足的事实均负有全部充实责任。先行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可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也可要求其他公司发起人分担。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的一般内容包括认购担保责任、缴纳担保责任、价格填补责任以及由于资本不实而给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其一,认购担保责任,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时,其发行股份未被认购或认购后又取消的,由发起人共同认购,在此情形下,履行认购担保责任的公司的发起人可以自然取得认购部分的股权。其二,缴纳担保责任。股东虽认购股份但未缴纳股款或交付现物的,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交付未给付财产价额的义务,缴纳担保责任也称出资担保责任。与认购担保责任不同,履行缴纳担保责任的发起人只是代行出资义务,他并不能因此而当然全部或部分取得履行责任部分的股权,而只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求偿权。三是差额填补责任,也称价格补足责任。在公司成立时,如果出资现物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定价额时,发起人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履行差额填补责任的发起人可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行使求偿权。其四,损害赔偿。发起人不仅要对股份认购、股款缴纳承担保证责任,而且还要对因出资不实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同样是基于资本充实原则实行的无过错责任,实际上是一种代为赔偿责任,在发起人对公司实际损失进行后,同样拥有向违约股东求偿的权利。由于履行后三种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并不能因此而当然取得履行责任部分的股权,而只能事后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求偿权,为避免代行出资者的求偿权不能实现,有的国家如日本赋予代行出资者如选择权: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偿付所代交的出资;或者要求其按章程所定价额或股票发行价格转让股权,但该项选择权应在一定期间行使。应该说颇具借鉴意义。

(三)、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设置”一节中对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和差额填补责任作了规定,但与其它国家相应规定相比,我国上述法律规定显然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在体系上也存在着较大的漏洞。表现在:首先,在适用范围方面,它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也适用,则无明确的规定。其次,在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方面,它只规定了对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而未规定有对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而这两种责任是有所区分的,一般而言,在公司成立或存续的场合,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只能是直接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任一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出资义务不履行而导致公司不成立、解散或被撤销等场合,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才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再次是在资本充实责任方面,从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看,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差额填补责任,并且只适用于现物出资场合,对于现金出资则没有相应的规定。

三、公司资本的结构。

1、出资构成。是指公司资本中各类出资所占的比例。前述谈到,股东可以现金,也可以以非现金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形财产)出资,对各类出资在公司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各国往往根据自己的实践需要而在立法上作出规定。一般而言,对现金出资比例和无形财产的出资比例作出限定,为各国立法所经常采纳。由于现金是公司得以正常营运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因而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大都对现金应占资本的比例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法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出资应占公司总资本的25的;意大利规定现金出资为公司资本的30,瑞士、卢森堡规定为20.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注册成本构成要求来看,现金出资仍为注册资本之大部。毫无疑问,对现金出资应占公司资本的比例加限定是完全必要的,但如对现金出资的比例要求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势必增加公司设立的难度,造成公司资金的积压或沉淀。因此,对现金出资数额的限制,原则上应以是否达到了启动公司经营为准。同时,规定过高的货币出资比例,不利于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因为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在其资本结构中,货币资本所占比例偏低,如果公司法规定较高的现金出资比例,必将使许多国有企业因不符合现金比例要求而难以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此,我国公司法没有采取不少国家所采取的上限控制法,而是采取下限控制法,即规定某种非现金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如我国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80条第2款要求,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2、借贷资本的法律控制。公司通过举债方式所筹集的可供公司长期支配和使用的资金,借贷资本或债务资本。借贷资本并非真正意义上公司资本,相反,它是公司的债务,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公司都负有定期还本付息的义务。但它又与公司资本密切联关。首先,借贷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的比率通常与债权的安全系数成反比:比率越高,公司的净资产就越少,债权人的风险就越大,公司的稳定性就越差;反之,比率越低,公司的净资产比重就越高,公司的稳定性就越强,债权人的风险就越小。其次,债权较股权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尤其在公司清算时,作为债权人的股东比单纯的股东在公司破产时会享有更多的权利,债权往往优先于股权得到清偿。从而,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更倾向于以债权人身份出现,通过公司借贷而不是向公司注入股本的方式来作为来弥补公司资金的不足。进而极易导致借贷资本与权益资本的过分悬殊,因此,为限制股东出资债权化此,出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需要,各国都对借贷资本的规模作出一定的限制。通常的作法是:一是限定借贷资本与股本的最高比例,通常为3:1或4:1;二是对股东向公司借贷作出限制。如德国1980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需要增加自有资本时向公司提供的借贷资本,在所有的破产程序中,都将被视为是公司的自有资本,如果第三人向公司提供这种借贷时,是由某个股东提供担保,那么该第三人将不会被视为普通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他向有限公司提出债权主张之前,必须向该第三人偿还贷款后的12个月内开始了破产程序,提供了担保的股东就必须就公司向该第三人偿还的任何款项对公司负责。(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2条)。英美法系国家虽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却通过大量的司法判例,确立一系列司法规则来加以保护。主要有:一是揭开法人面纱原则。依该项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官可以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而直接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该原则经常被适用于公司资本严重不足的场合,这里资本不足,通常指公司资本总额与公司经营事业及其隐含的风险相比所存在的明显不足的情形。同时,资本不足应以公司设立时为准,若公司成立时已有足额资本,只是在竞争中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而导致资本亏损时,则不能认为是资本不足。据此,当公司成立时若自有资本与其负债相关悬殊,与其经营风险无法适应,即原始资本未充分化时,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二是深石理论。为在泰勒诉标准石油公司及电子公司一案中确立。意为:子公司如存在资本不足,又为母公司的利益而不按正常方式经营业务,则子公司破产或重组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地位应次于优先股东的权益。三是以破产为目的对公司的贷款视为公司资本规则。这是在破产诉讼和税务诉讼中经常被援引的一项规则。美国最高法院在对约翰。凯利一案中所作的判决中宣布负债对权益比率为4:1或更高时,将自动导致负债重新归入权益(资本),从而使那些本作为公司原始资本一部分的所谓股东贷款的求偿权在公司破产程序中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其立论依据是,依据公平和诚信原则,事实上的资本应被作为资本看待,这样,那些以破产为目的而向公司提供关联的所谓优势也随着这一规则的确立而消失。当然,上述对股东债权的此种处理只适用于公司资本不足的场合。如果公司成立时的资本是充足的,即不是以破产为目的,而是公司其他业务需要而向公司提供的贷款通常仍被视为真正的贷款。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见于公司法第161条第二项即: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时累计的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除此外再难发现类似规定。而我们知道,发行公司债券只是股份公司或极少数符合条件的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举债的一种方式,仅限定公司债券与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尚不能解决其他类型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他融资方式所形成的超额负债问题,更无法防范股东基于破产目的以虚假的债务关系掩盖其真实投资行为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国此我们认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英美法国家的一些判例学说和规则值得我们借鉴。

3、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最低资本限额制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国立法都给予充分关注,但各国国情和法律文化的不同,对最低资本额限制的宽严程度也各不相同。

1、欧洲国家。欧洲大陆国家一般多以法律明文的形式对公司最低资本额作出规定。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特点及其多为中小组织形态的现实,一般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不高,而对具有资合性特点并可能成为大企业形态的股份有限公司,则规定较高的最低资本额。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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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民间资本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民间资本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夏汛鸽

积极推动民间资本踊跃参与农村金融市场,是解决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农村金融改革滞缓的有效途径之一。随着“非公经济36条”、“民间投资36条”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颁布,国家银监部门逐渐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一批主要由民间资本注资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继诞生。民间投资参与建立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网络,以村镇银行为主的中长期金融服务体系,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为主的短期金融服务平台,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主的临时金融服务渠道方兴未艾。但总体上观察,民间资本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参与度不深、影响力有限,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依然“少而弱”,尚未根本改变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对农村金融市场事实上的垄断。继续努力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融入农村金融市场,事关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事关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义重大,不容懈怠。

正确研判民间资本投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困难

(一)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渠道窄、门槛高、风险大。受国有资本为主导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政策的影响,村镇银行中民间资本的占比可能进一步降低。目前,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或简称“小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工作进展迟缓。国家规定必须由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使作为小贷公司大股东的民营企业主实际上处于从属地位,不利于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有些省禁止小贷公司跨地区经营贷款业务,实际上制约了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导致长期存在县域经济资金短缺的局面。由于注册资本金高企,使有的本应面向“三农”、小微企业的小贷公司转做大额贷款而“不务正业”。国家银监部门对民间资本单个法人股东入股资格的过高要求,导致民间投资经常被拒之门外。此外,农村贷款领域多为周期长、风险大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在农村普遍缺乏信用评级及农产品保险的背景下,民间投资风险不言而喻。

(二)民间资本注资农村金融组织步履艰难

1.村镇银行。(1)按现行规定导致村镇银行主发起人选择面过窄,无法让更多优质民间资金流入农村金融领域。(2)缺乏社会公信力而吸储难度大,制约了贷款规模扩张。(3)不能进入全国拆借市场进行资金拆借,向当地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成本较高。(4)未能加入人民银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只能借助其他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开展业务。(5)贷款出现脱农化、短期化倾向,涉农贷款比重不高。(6)“村镇银行不在村”现象依然严重存在,目前只能承诺“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将进一步设立向下(村镇)延伸的二级支行”。

2.小额贷款公司。(1)“只贷不存”的规定使小贷公司以非金融企业身份从事金融活动,但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有关事务,则因企业性质不明而面临诸多不便。(2)按规定小贷公司要交纳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所得税,因对冲了其盈利能力而使其选择高利率,影响了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效果。(3)按规定小贷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实际操作中经常严重超出这一比例,不利于其可持续稳健发展。(4)按规定小贷公司可从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实际上因县级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没有资金拆出权而无法落实。(5)因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增加了小贷公司经营风险。

3.融资担保公司(以下或简称“担保公司”)。(1)资本实力相对较差、抗风险能力较低,一些担保公司资金运用不规范、资金到位率不足。(2)部分担保公司脱离主业违规经营,虚假注资、高息吸储、违规放贷、超额担保、资本金过度流动等时有发生。(3)一些中小规模担保公司对企业风险的评估主要依赖主观判断、没有完善的再担保机制来规避风险,没有执行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10%的规定。(4)担保公司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完全处于弱势地位(承担100%的风险),不利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发展。(5)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复合型人才极少,给担保公司的业务带来人为风险。

4.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金融业务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规模不大、整体运营水平较低,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能力较弱。(2)能够得到银监部门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数量极其有限,一些地方邮政储蓄银行和农业银行县级分支机构愿意参与建立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相关事宜,但因体制制约使相关“申报”迟迟得不到批准。(3)主要由民间资本支撑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如何可持续发展尚待探索。

5.典当行。(1)目前国家关于典当业的相关政策依然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在工商部门的管理中,典当行被视为一般企业;但在税务部门,典当行却又按金融行业的标准在缴税。(2)典当业主要靠自身资本注入实现收益,但要缴纳2次所得税后才能实现利润分配:首先要缴33%的企业所得税,在给股东(自然人)分配时,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所得税税负达到46.4%。

(三)民间融资态势总体可控但监管无序。中国农村经济实体较普遍存在“抵质押物所不值”的问题。现代金融严格的抵质押条件与完备的贷款审查要求,与现阶段中国农村保险业的落后呈现巨大反差。在中国经济市场化不可逆转的大前提下,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必然坚守其“成本底线”,与“小额、分散”的农村贷款需求将会长期博弈。因此,大量民间融资活动仍在未有序监管的状态下进行或将成为常态。诚然政府相关部门一直在规范引导民间资本,使其借贷利率高、容易滋生非法集资行为的问题总体仍在国家掌控之中。现阶段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总体净流入量不大,其主要原因或许在于:在金融垄断格局未被打破的前提下,民间资本投资积极性被抑制;如何规定和管理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的风险控制权重,仍然缺乏明确有效的监督和纠错机制。

继续改善民间资本融入农村的金融政策环境

(一)继续放宽准入限制。应继续放开农村金融领域,让民间资本放手发展,包括继续支持和推动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要提高民间资金注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比重,进一步明晰产权和完善治理结构,发挥其在县域经济中的金融服务主力军作用。继续加快村镇银行建设。要因地制宜贯彻执行国家已出台的政策措施,改制村镇银行不必一定由国有商业银行发起,并可慎重考虑适度降低发起人资本充足率条件;适当扩大村镇银行的试点区域,并逐步改变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的比例实际上仍被限制在49%以内的现状。继续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增资扩股的基础上,使单笔借款提高到1万元以上。对扶贫型的资金互助社重在扶贫,政府应加大投入,增加互助社的可用资金,为贫困户提供更多扶持。对效益型的资金互助社,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引导社会闲散资金入股,允许股金分红。

(二)继续加强政策扶持。要进一步加大对涉农贷款的财税支持力度。有关部门应大幅降低涉农贷款比例较高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对农村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减征、免征或返还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放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存贷比限制以及呆账核销条件,尽快建立金融支农风险基金,通过财政贴息、专项补助等形式建立健全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要进一步促进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建议在农村金融领域,不允许对单位存款及社保金存入的银行作出限定,应由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业务竞争。在处理不良贷款抵押资产、人才培训等方面,对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要进一步鼓励金融创新。应鼓励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开展集体林权、海域(水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蔬菜大棚、农村房屋产权等抵押质押贷款工作试点,切实解决农村普遍存在的贷款抵押难问题。

(三)继续改善农村金融环境。要继续引导公众理性投资。应推广各地成立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经验,集中介服务、备案管理及监测体系等功能于一体,对利率符合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将民间借贷置于阳光下操作。要继续加快涉农保险业发展。应加快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相关机构,建立健全针对面积大、影响大、灾害发生频繁的专项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机制,有效增强农业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化解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要继续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应协调人民银行放开征信管理系统,由人民银行指定一家金融机构代为查询信用信息。应逐步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其他各类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经济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

理性拓展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空间

(一) 加大国家推动农村金融创新政策力度

国家应在“顶层设计”的层面切实突破国有商业银行管理体制障碍,逐步扩大银行业分支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方面的自主权;积极鼓励所有涉农金融机构充分吸引民间资本,更加广泛务实地参与农村金融创新工作。采取拨出专项资金为支农建立担保基金、提供利差补贴,以及风险补偿等措施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农村金融创新;减免涉农金融机构对新兴农村金融组织批发贷款业务的营业税和所得税,适当提高对其财政贴息水平。出台对涉农金融机构发放专项支农再贷款办法,用于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相关业务;使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担保机构逐步达到准入条件,携手扩大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提高面向本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领域的融资能力。

国家应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对新型信贷产品的运用与开发,推动建立民营企业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林权等质押贷款业务;对错失组建地方城市商业银行机遇的地区,鼓励民间资本积极进入金融领域创建相关服务机构。允许通过私募股权投资扩大民间资本直接融资的比重,依托商会或商会筹备的某种经济实体发行产业投资基金,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实行差异化信贷政策和融资政策,在信贷政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面给予特殊扶持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补贴力度,积极鼓励银行业机构向贫困地域金融空白地区延伸服务。

(二)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更加规范进入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1.村镇银行。(1)完全取消关于“设立村镇银行需国有商业银行发起并相对控股”的规定;降低资金开户的银行类别门槛条件,政府部门账户和政府金融资源可适当向村镇银行倾斜。中央银行可通过“支农再贷款”之类优惠政策措施,使村镇银行扩大资金实力,允许村镇银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贷款利率。(2)村镇银行应与农村信用社同等享受免征所得税和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涉农贷款实施补贴制度,由中央以及地方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信贷补贴,以鼓励村镇银行加大对“三农”的资金投入。(3)村镇银行要加强管理提高自身竞争力。要强化内部控制,完善风险防范措施。贷款发放始终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农户贷款的覆盖面,防止信贷资金的过度集中风险。要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贷前审查与风险预警机制,提高贷款审查量化评分制和信用评级制的实际水平。(4)坚持村镇银行在村镇设置的根本方针,鼓励各地将已在县城(或村镇)建立的村镇银行支行(或营业点)于1-2年内转制为实体村镇银行(具有总行营业部功能),彻底改变村镇银行不在“村”的尴尬境地。增大村镇银行的规模,准许村镇银行在农村地区开设异地分支机构。

2.小额贷款公司。(1)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直接定义为“金融机构”。将小贷公司改制村镇银行必须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改为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尽快制定出台小贷公司转型为乡镇银行的具体实施细则。(2)放宽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的限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资信审查情况,自主审定对小贷公司的融入资金,利率执行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当地国有商业银行富裕资金应依一定条件按比例批发给小贷公司使用;小贷公司持续稳定经营3年后可放宽增资扩股条件。(3)适当扩大小贷公司业务范围,允许其开展拆借、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业务,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盈利空间。逐渐改变小贷公司按普通工商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及附加的现状;鼓励经过试点比照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小贷公司税费、适时降低其贷款利率并获得利息补贴。(4)适时将小贷公司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提高审贷效率,防范信贷风险。地方政府在原给予企业贴息基础上建立小贷公司风险补偿基金;对小贷公司放贷过程中产生的不良贷款,经审核可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由省级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建立有相关部门参与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小贷公司监管虚置问题。

3.融资担保公司。(1)应逐步改变民间资本为主体的融资担保公司成为国有商业银行附庸的现状。放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的限定;探索国家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与民间融资担保公司之间平等的盈利模式。国有商业银行对由民营担保公司担保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基准利率不上浮或者下浮;对运作规范的民营担保公司的保证金收取比率控制在10%—12%。(2)应充分肯定民营担保公司和业务领域的金融性质与合法性,简化商业银行贷款审批流程,以民营担保公司的调查评审为主,提高贷款效率。整合出台民营担保公司可适用的法规,对担保公司定位、市场准入退出、行业标准、从业员资质、担保实施方式、担保比例、担保倍数等关键性内容应作出统一规定。(3)应对民营担保公司进行评级和等级划分,规范担保机构的业务操作;探索组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提高民营担保业组织化程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担保机构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加强担保业梯度建设,完善再担保机制。强化担保公司内控机制,防范经营风险。(4)应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建立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进一步理顺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动产为担保物的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措施和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努力做到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共担风险。

4.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1)应适当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企业成员的比例,鼓励构建以龙头民营企业为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积极鼓励各类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民扶贫互助社)、农民互助基金和有实力、有意愿的民营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探索以股份合作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实力。(2)积极鼓励龙头民营企业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公司+合作社+社员”的信贷模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提供林业、果业、养殖业担保,以及订单质押、仓单质押等组合贷款。也应积极探索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联保贷款方式,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动产或不动产抵押贷款,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公司”贷款模式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不足难题。(3)人民银行应在防范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引导相关金融机构给予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融通方便,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对接机制。探索民间资本与松散农户日常资金需求的有机联系;相关制度性的有机联系应在互助金章程中予以规定,以利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正常运行。(4)努力创新贫困地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制度实践,务实创造农民资金互助社的长效机制。丰富完善民间资本在农民资金互助社内的有机构成;对“小额”资金(5000元)与满足贫困户发展资金实际需求的关系,应适时具体分析或调整。对按年末借款余额3%提取风险准备金、农民交纳互助金不低于财政扶贫资金总额15%且不超过50%等政策规定,应在防止向变相吸储和非法集资演变、防范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的目标前提下,注意及时分析、随机监控。

5.典当行。(1)典当是人类文明中最古老信用形式之一,作为银行的补充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作用;将我国新型典当业与高利贷混为一谈,不利于合法正常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并取得共识。《典当管理条例》在已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应适时正式出台;有关典当与抵押的相关区别,乃至所有权转让产生的具体政策问题,宜在充分案例研究基础上制定细则予以规范。(2)从保护当户权益与典当业利益的前提出发,目前应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扩大绝当当物的处分权利;同时典当业应尽快立法,提高其法律和社会地位,促进其良性运作,更好地为保持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服务。(3)典当行作为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引导其发展过程中要适时构建征信体系,防范和化解违约风险;将典当业纳入人民银行的监测范围,有利于监测、统计社会融资总量指标,规范行业发展。借鉴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的经验,并根据典当自身特点加以改造,完善授信流程。(4)探索建立多层次典当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提高典当行抗风险能力。加强银行与典当行的纵向合作,有效促进两者间优势互补。加大培训培养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启动和推进典当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建立典当行全方位、分层次的轮训制度。

(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村金融覆盖较弱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通过承包租赁或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水土保持、交通、学校、邮电等项目,并实施相应的政府补贴。与此相关,应鼓励民间资本经过务实调研,在县域经济的适宜区域设立商业性质的金融担保机构,通过参与上述事宜落实立足服务“三农”的相关承诺。同时,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建立各类服务“三农”的投资基金,通过由民间资本组成的各类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对有意参与上述事宜的相关企业或机构进行投资参股。还应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探索建立各类专项产业投资基金,应以政府引导、民间参与的主导方式,依托民间资本设立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相关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特别是运用国家片区扶贫政策,通过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改进国家扶贫资金使用方式,加大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攻坚力度。

逐步完善奖惩共济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一)加快构建农村金融组织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各地政府可根据贷款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发挥财政对新兴农村金融组织信贷投放的杠杆撬动作用。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对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均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2%给予财政补贴的政策,应适时予以提高补贴比例的调整,激发农村金融组织信贷投放的积极性。进一步支持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拿出专项资金对出现的风险、坏账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对新成立的相关金融机构,采取税收奖励或返还的奖励措施;对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贡献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给予特别奖励项目扶持,促使其经营模式尽快成熟。

(二)努力保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人民银行应在村镇银行的金融统计、利率浮动、存款准备金、支付结算、现金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银监局应加强业务指导,帮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完善各种制度,形成新的制度体系。指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组织机构,协调有关部门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各种服务支持,指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定加强风险防范的措施办法,探索建立县域银行业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基金,对由于政策因素产生的不良贷款,适当予以补偿。人民银行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切实从政策、环境、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确保新兴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三)探索风险共担体制促进农村金融良性循环。应始终关注如何切实防止民间资本走向非法融资领域,将民间资本投资规范在有效可控范围之内。应具体研究银行业和担保业如何互惠互利、共同承担合作风险,逐渐合理解决民营担保机构长期无条件为国有商业银行承担信贷资金风险的状况。应引导、鼓励民间资本积极融入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与其共同践行合作承担相关风险的具体过程,积极探索实践有关林权、茶权、船权、土地流转经营权、商标权抵押、存贷抵押等多种担保形式,着力解决民间资本实务的各类融资难问题。应积极探索如何鼓励民营企业依照《公司法》招聘金融职业经理人,通过规范公司机制治理,按照银监部门要求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各级政府也应努力做到监管到位不越位,坚定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风险可控的信念;努力探索并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实现良性循环。

第17篇:民间资本推介会领导讲话稿[材料]

广西第一批引入民间资本项目推介会讲话稿

(2011年9月29日)

各位民营企业家、各省驻广西商会负责人、各市项目签约代表以及参会的各位领导和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民营经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刚才自治区××领导介绍了广西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自治区发改委和投资促进局对2011年广西第一批引入民间资本的项目进行了推介。在我区第一批引入民间资本的项目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项目共27个,其中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桥梁、园林绿化项目)20个,政策性住房项目7个。下面我就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项目引入民间资本的方式及相关优惠政策向大家做个简单的介绍。

一、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领域

(一)鼓励民间资本以投资参股、合资、合作、项目融资、合作等方式,通过业主招标、招股等方法,参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 1

经营权。

一是进一步开放市政公用事业投融资市场。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BOT(建设一运营一移交)等形式,投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采用TOT(转让一运营一移交)等形式,获得现有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整体或部分所有权。盘活现有存量资产,将优质存量资产作为政府资本金,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市政公用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国家资本出资人权利,负责资金筹措、项目管理、资产营运等。

二是进一步开放市政公用事业经营市场。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国有自然垄断型行业,应当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加快制定全区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鼓励有资质的企业通过公开竞标获取特许经营权。其中,自来水、管道燃气等行业的生产采用市场准入限制的有限竞争的市场结构,供水、供气行业的输送和销售采用竞价上网的独家垄断的市场结构。具备条件的污水处理企业和垃圾处理企业,可通过市场化模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三是进一步开放市政公用事业作业市场。对于政府拥有设施所有权和养护、维护及服务质量监督权的,应放开城市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等作业市场,允许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组建作业公司,通过公开竞争承接作业任务。在充分考虑经营收入因素前提下,采用合同承包模式实现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的公共产品服务。

(二)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在土地、税费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民营企业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在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政府回购或开发商自行组织销售,获得合理利润。

(三)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在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价格收费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把引进民间资本和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有机结合起来,鼓励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在市场原则框架内平等竞争。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确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特许经营管理者、特许经营权实施者的法律地位;通过规范的以竞争为原则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特许经营权竞争市场;建立市政公用事业行业民间投资指导目录;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

二、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领域促进民间资本发展的支持政策

(一)实行平等的财政支持政策。根据项目性质和内容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公平地安排国债资金、财政贴息资金和各类政府补助性资金。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经批准,可享受与其它资本等同

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减免政策,以及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二)实行统一的税费政策。规范对民间投资者的税费征收,制止对民间投资主体的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负担。对于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民营企业,应享受与其他投资主体等同的税收减免政策。

(三)认真抓好国家和自治区现有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的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支持民间资本发展的同时,拓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审定和监管。充分考虑企业有一定的积累,使用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企业成本+税收+合理利润”的原则,逐步调整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健全价格听证制度,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投资市政公用事业的民营企业能赚取合理的利润。

我的介绍完了,谢谢大家!

第18篇:专题07 民间资本 一带一路

民间资本

1.2014年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就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情况举行发布会,今后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健康养老服务、生态环保等7个重要领域将成重点投资方向,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其中包括45个铁路项目、71个公路项目。这有利于

①增强公有制经济在关键领域的控制力

②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格局 ③有效激发各种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

④民间资本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A.①② B.③④ C.②③ D.①④

2.2014年以来,国务院机构改革有序实施,分批取消和下放了416项行政审批事项,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推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各地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扩大“营改增”试点,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348项,减轻企业负担1 500多亿元。这些都为市场松了绑,为企业添了力,全国新注册企业增长27.6%,民间投资比重上升到63%。这说明

①中央政府通过简政放权、减少审批,激发了民间活力 ②政府应减少使用行政手段,多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 ③政府需要弱化宏观调控,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④我国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在不断改善 A.①② B.②③ C.②④ D.①④

3.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指出,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熟一家,批准一家,不设限额。这项举措有利于

①提高资本利用率,完善资本市场

②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③破除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

④提高金融机构的社会信用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4.发改委于2015年2月10日表示,2015年发改委将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前置审批,规范行政审批管理,推广企业投资项目网

1 上并联核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使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为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市场环境的“长效药”。这些举措旨在

A.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B.推动政务公开,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系 C.削弱行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D.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 5.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我国所有制改革的程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程度和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步伐是一致的。这反映了

①社会发展具有客观规律性

②社会存在的性质决定社会意识的变化 ③上层建筑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 ④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发展状况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一带一路

6. “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贯穿欧亚大陆。无论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还是应对危机、加快调整,许多沿线国家同我国有着共同利益。历史上,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就是我国同中亚、东南亚、南亚、西亚、东非、欧洲经贸和文化交流的大通道。2014年11月6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强调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这

①有利于逐步消除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实现互利共赢 ②说明我国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③有利于促进区域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和资源高效配置 ④说明我国对外经济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原则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③④

7.古老的海上丝绸之路自秦汉时期开通以来,一直是沟通东西方经济、文化的重要桥梁,而东南亚地区自古就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和组成部分。材料蕴含的哲理有

①改变事物的状态,建立新的联系,就能实现质的飞跃 ②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③要把握事物的多样联系,积极创造事物间的自在联系 ④人为事物的联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 A.①③ B.①② C.②④ D.③④

2 8.斗转星移,丝绸之路历经沧桑巨变,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习近平同志指出,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关键基础。千百年来,丝绸之路承载的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精神薪火相传。弘扬丝路精神,就是要促进文明互鉴,尊重道路选择,坚持合作共赢,倡导对话交流。“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涉及几十个国家、数十亿人口,这些国家在历史上创造了形态不同、风格各异的文明。建设“一带一路”,需要继承和弘扬丝路精神,充分发掘沿线国家深厚的历史文化资源\'积极发挥文化交流与合作的作用,促进不同文明共同发展。这将有力推动形成“五色交辉,相得益彰;八音合奏,终和且平”的当代文明交流盛况,为中国、也为世界的和平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1)从文化生活角度,说明我国应如何继承和弘扬丝路精神。 (2)从唯物辩证法角度,分析不同国家文化交流应坚持的方法论原则。

解析与答案:

1.【解析】C ①错误,国有经济在关键领域具有控制力;④错误,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有利于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相互竞争、共同发展,能有效激发各种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②③正确且符合题意。

2.【解析】D 材料的主旨是国家采取的措施为市场松了绑,为企业添了力,带动了民间投资,①④正确且符合题意;②说法不准确,我国宏观调控应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政府应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弱化宏观调控”的说法错误,③不选。

4.【解析】D 材料中一系列简政放权措施的目的在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激发市场活力.D正确;A、B不符合题意;转变政府职能不代表削弱行政权力,C排除。

3

6.【解析】C ①中“消除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夸大了“一带一路”建设的作用;④与题意不符,材料体现的是对外开放原则;“一带一路”的提出有利于我国与沿线国家进一步发挥各自比较优势,促进区域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和资源高效配置,②③正确且符合题意。

7.【解析】C “一直是沟通东西方经济、文化的重要桥梁,而东南亚地区自古就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和组成部分”体现了②④;①中“建立新的联系,就能实现质的飞跃”的表述过于绝对,不选;联系具有客观性,“积极创造事物间的自在联系的,说法违背了联系的客观性,③不选。

【答案】 (1)①文化具有多样性。继承和弘扬丝路精神,既要认同本民族文化,又要尊重其他民族的文化,相互借鉴,求同存异。遵循各国文化一律平等的原则,尊重差异,理解个性,和睦相处。②商业贸易是文化交流和传播的重要途径。要加强经济贸易往来,促进文化的交流与传播,以世界优秀文化为营养,充分吸收外国文化的有益成果。同时又要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增强中华文化的影响力。③中华文化具有包容性,继承和弘扬丝路精神要面向世界、博采众长,以我为主、为我所用。

(2)①坚持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具体分析事物的联系。文化通过对话交流,相互借鉴,超越时空,跨越国界。②坚持对立统一的观点。不同的文化既要相互区别,又要相互借鉴。③坚持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既要坚持自己的文化个性和特征,又要遵循世界文化的共性和普遍规律,超越偏见和误解。④坚持辩证否定观。通过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交流、借鉴与融合,实现文化创新。

道德

“扶不扶”一直是网友热议的话题,有网友称,“扶与不扶确实是很矛盾的事情,但别被少数的负能量事件遮蔽了眼睛,确实,人心倒了,可就扶不起来了”。该网友的话告诉我

4 们

①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

②要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 ③价值观具有导向作用

④社会意识对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 A.①② B.①③ C.①④ D.②③

陕西省宝鸡市年过古稀的严平安老人的名字,出现在中国文明网举办的“中国好人榜”2015年2月的榜单上,严平安老人历时13年,替过世的儿子还清了17万元巨额债务。这种“子债父还”的行为

①体现了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

②是对“父债子还”旧观念的否定 ③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④应该成为诚信教育的典型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②③

【解析】B 为去世的儿子偿还债务体现了严平安老人的诚信意识,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增强诚信意识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重点,③④符合题意;“子债父还”与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没有直接关系,①不选;“子债父还”与“父债子还”强调的都是借贷中的诚信问题,②错误。从材料中提取出“诚信”这一有效信息是正确解答此题的关键,个性是你一生中最可贵的品质。“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也是新版教材的重点和亮点。

广州市委宜传部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传达贯彻该市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精神,对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作出全面动员部署,要求继续传播正能量,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一要求

A.是广州市委履行文化职能的体现

B.是党冕彻民主执政方式的体现 C.是党贯彻科学执政方式的体现

D.有助于健全我闽的政治制度

5 2015年3月6日,政协委员冯平对记者表示,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他将提交严格限制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公共媒体播放、刊载婴儿配方奶粉的广告的提案。他在提案中提到,配方奶粉制造商在所有增强学习能力的配方奶粉巾,都强化了母乳替代品可以让孩子更聪明,并含有各种提高免疫力的物质,“这种商业宣传显然足谎言。”这启示我们

①企业必须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

②企业必须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 ③市场经济的白发性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 ④广告是公众消费的指南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传递 “正能量”的“草根好人”来自我们身边,在他们身上没有英雄模范的光环,即使从他们身边走过,也不会有高山仰止的距离感。然而,正是每一位“草根好人”点点滴滴的奉献,支撑起了民众对正义与良知的信念,也成了社会道德的基石。这反映的哲理是

A.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B.事物变化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在于量的积累 C.有了量的积累,就一定能够发生质变 D.没有质变,就没有事物的发展

当许多人在抱怨时运不济的时候,那些“草根”英雄的故事和经历,却让人们看到博爱与宽容的信仰力量。这表明,“草根”英雄的故事和经历

①能够决定文化的发展方向,满足人民的基本精神需求 ②能够传递“正能量”,引领人的实践活动和思维方式 ③能够引领文明风尚,激发“正能量” ④能够对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A.①(多③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②③④

6

《正能量》一书的作者,英国人怀斯曼曾说,“正能量”是一切予人向上和希望、促使人不断追求、让生活变得圆满幸福的动力和感情。某校高三(1)班团支部召开了以“传递‘正能量”’为主题的班会,请你参与其中并完成下列任务。

环节一 我们需要“正能量”

一个人的“正能量”可以让我们变得自信、乐观、向上,一个社会的“正能量”可以形成“免疫气场”,让道德保持健康。一个人可以不伟大,一个社会可以有瑕疵,但是不可以没有“正能量”;百姓需要“正能量”的鼓舞,为了全社会那份向善的信心和希望。

(1)请你运用文化生活知识说明弘扬和传递“正能量”有何重要意义。 环节二 自觉行动

当负面消息接二连三在网络上曝光,总有一些“小火苗”在现实中闪烁;当一些人陷入道德焦虑,总有一些 “正能量”激励人们前行。无私奉献的“扫桥爷爷”、“良心最重”的郑州“鸡蛋哥”„„他们是“小人物”,却用最朴实的感情和举动,在2013年的年历上写下闪亮的一笔。

(2)传递“正能量”,你我都是践行者。请你谈谈你准备以怎样的实际行动传递“正能量”,并说明其哲学依据。

【答案】 (1)第一,弘扬和传递“正能量”,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修养,弘扬文明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第二,弘扬和传递“正能量”,有利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第三,弘扬和传递“正能量”,有利于增强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第四,弘扬和传递“正能量”,有利于丰富人的精神世界,增强人的精神力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第一,培养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哲学依据:意识对改造客观世界具有指导作用。第二,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民族精神。

7 哲学依据:意识对人体生理活动具有调节和控制作用。第三,在家里,孝敬父母,帮父母做力所能及的家务;在学校里,团结同学,认真学习,用实际行动回报老师。哲学依据:实现人生价值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

8

第19篇:鼓励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

工信部:鼓励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

中广网北京6月27日消息(记者张棉棉)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落实“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6月27日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指导思想。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方式进入电信业,积极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和参与范围。加快推进电信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为民间资本参与电信业竞争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实施意见》提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八个重点领域,即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鼓励民间资本开展接入网业务试点和用户驻地网业务;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网络托管业务;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以及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企业资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鼓励民营电信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实施意见》还从法制建设、加强监管、完善服务、营造“走出去”环境,以及加强指导和监督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的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电信企业遵守电信业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民营电信企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相关链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方式进入电信业,积极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和参与范围。加快推进电信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为民间资本参与电信业竞争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鼓励和引导的重点领域

(一)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通过竞争促进服务提升和资费水平下降,为用户提供更便捷、优惠和多样化的移动通信服务。

第20篇:关于进一步挖掘我县民间资本

关于进一步挖掘我县民间资本

促进新型民营经济发展的调研报告

盂县县委常委 统战部长高永红

一、盂县民间资本的现状

民间资金主要包括城乡储蓄资金、民间金融资金、因淘汰落后退出的民营企业资金等三个方面。据银行提供的数据来看,2009年底全县储蓄存款余额为130.6亿元,其中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96.2亿元,而贷款余额仅为35.3亿元,存贷款比率极不协调,巨大的银行资金得不到有效利用。截止2010年6月底,我县各类金融机构储蓄存款余额更是达到148.9亿元,其中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到106.7亿元。另外,据估计盂县民间金融市场即民间借贷(地下金融)资金规模约为10亿,因煤焦领域退出的民间资金估算为4.6亿元,淘汰落后产能退出的资金为5.8亿元,其它领域退出的民间资金约为1.2 亿元,合计目前流散于社会既未被金融机构吸纳为储蓄存款而又未投入到经营生产活动领域的民间资金约为21亿以上。两项合计约有127亿的巨额可用资金,保守估计其中有投资可能性的资金约为86亿元。根据金融市场的杠杆撬动原理,企业只要有30%的自有资金,即可申请所需的剩余70%的贷款,这样算来,我县民间资本可以带动的投资额高达280多亿元,具有极大的投资拉动性。由此可见我县民间资金的引导利用具有很大的挖潜空间,一旦这些资本被激活,势必对我县经济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发挥巨大的作用。

近年来我县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呈逐年递增趋势,从2005年的8.7亿元到2009年的28.3亿元;占全县GDP比重也从2005年的28%上升到2009年的42%;但是,其所占全县年度投资总额的比例由2005年的65.8%上升到2007年的81.5%后,2008年又下降到79.5%,2009年下降到70.2%。这一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在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方面,我们盂县存在一定的差距,未能充分重视和有效利用这一巨大优势。

二、目前制约盂县民间投资的主要因素

近年来盂县民间资本在全社会固定投资中的份额越来越大,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逐步提高,但就目前全县实现转型跨越发展而言,民间资本的趋动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是大量的民间资本或集中于少数人手中找不到投资方向,或是在金融体制外滞留,据测算,我县有上百亿的金融机构存款和未进入金融领域的民间资金,如何引导这部分资金参与到经济社会发展上来,更好地为全县经济社会服务需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是一些大型项目工程因资金不足而陷入困境,许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贷款较难而不能顺利发展,民间投资仍然面临不少制约因素,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民营企业自身因素

民营企业自身缺乏现代管理制度,制约着民间企业的进一步壮大。盂县绝大多数民营企业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许多民营企业存在着管理水平低、信息不灵、人才缺乏等突出弱点,导致投资决策失误,不能适应国内外市场变化和扩大开放的形势,即使一些产业准入限制已经放宽,也难以拓展其经营领域和规模经营,管理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内部管理混乱,财务管理不够规范,会计财务信息缺乏应有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相当一批民营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落后,财会制度不规范,假账、假报表、假注册盛行,信用观念淡薄,借改制之名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之间欺诈行为屡见不鲜,致使其难以运用银行贷款扩大投资。

民营企业家思想观念落后也制约着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家族观念限制了民营企业草根经济发展,内部的近亲传承导致这些企业难以真正发展壮大和再次创业,具体表现是:部分私营企业主和普通民众心理上存在有投机心态,大量社会富裕资金没有投资实业,而是存入银行或游荡在股票、基金等证券市场上;还有一部分民营企业特别是煤矿企业的资金盈余,由于其个人素质以及短期内获得巨大暴利等原因,不能合理利用资金来增加投资扩大企业再生产,或者是用于设备更新改造,提高技术工艺改进,而是用于在北京、

大连、威海、青岛、海南等地大量买房臵地,有的甚至大肆挥霍、大吃大喝、参与赌博等等,缺乏现代投资意识。

(二)金融体制的制约

金融环境的局限、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条件的苛刻制约着民间投资的进一步壮大。具体表现在:主要服务于我县民营企业信贷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它们的贷款条件必须有担保,有的甚至要求两家AA级企业做担保,这种担保体系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可以提高到国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无形之中提高了民营企业的贷款门槛;我县的大多数民营企业尚未建立起信用档案库,再加上缺乏足够的可变资产作抵押,而民营企业贷款“急、少、频、快”的特点与银行贷款审批权过于集中,程序烦琐,时间较长的特点不相符,据了解,无论是直接融资或是间接融资,除了短期信贷,对民营企业开放程度都很低。股票、债券基金、项目融资,民营经济所占比例很小或基本无缘,从而压制了民间投资的行为,很难促进民间投资的快速增长。

(三)投资环境的影响

本地投资得不到政府足够重视和优惠,影响了民间资本参与本地发展。优惠政策措施的缺位以及落实的艰难,使得民间投资望而却步。民间资本投资者在履行程序、选择投资方向、争取技术支持等方面得不到有效满意的服务,致使投资者信心和积极性受到挫伤,对民营企业资本追加缺乏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具体表现在税收政策和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方面,县政府缺乏实质上的支持,如工商联众多会员提出的商会大厦建设规划、创业园区建设计划等,均未得到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近年来盂县个体私营户剩余资金约80%都投向了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等热门行业,而这些行业现在大多趋于饱和,竞争激烈,盈利的空间较为有限,使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受到抑制,而民间投资较少的领域也因风险高、收益低而无人问津,传统产业所释放出来的或者民间新积累的大量闲余资金不知道应该何去何从,造成了大量本地资金的外流。

三、促进民间投资的对策建议

民营经济对县域经济而言是基础经济,盂县要实现今年乃至以后的“十二五”目标必然要依靠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县的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非常大,我们面临的资金缺口很大,光靠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是远远不够的,需要靠招商引资和激活内资,特别是要将本地的民间资金激活,使其充分发挥效益,成为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的动力源。因此,必须进一步扩大开放,特别是对内开放,其中的关键一个在政府,即优惠政策措施的落实,一个在银行,即对于金融管制的开放。结合盂县实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改善政务环境

要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在政策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和真正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兴工强县”43条意见等具体政策措施,特别是要根据今年五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新36条”),结合我县实际尽快出台我们自己的“36条”意见,明确地提出盂县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等领域,鼓励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行业准入的具体规定上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各行业和领域的具体情况,提出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的途径、方式和方法,为推动和保护民间投资提出具体保障措施,同时对《意见》的贯彻落实提出明确要求,为确保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要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及个职能部门的服务力度,简化手续办理和审批程序,完善土地、规划、电力、道路等基础设施,促进盂县民间资本的有效投向。要通过工商联组织加大与民营企业的沟通,加强政府对我县民间投资的引导利用。目前盂县民间资本具有点多面广、隐蔽性强等特点,而且民营企业如一盘散沙,缺乏有力的组织引导,亟需加强组织机构。要通过充分发挥工商联作用建立起规范的引导机制 ,收集整理分析研究与民间投资有关的信息,制定民

间投资规划和产业目录,完善商会组织及中介机构,为民间资金进入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环保和高新技术产业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提供政策支持和信息、技术服务。要加强工商联工作,一方面加强政府、工商联与民营企业之间的联系,充分了解民营企业的发展情况,同时让企业充分了解政府颁布的有关民营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另一方面提高工商联在政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如参加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从而能够向政府反馈民营经济状况,协助政府合理引导和服务于民营企业特别是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发展的引导和扶持,充分出挖掘民间投资的巨大潜力并最大限度激活民间资本,把民间资本的内力和政策的外力结合起来,真正实现民间投资的有效增长。

要点:出台盂县“36条意见”,提高工商联地位和作用,简化审批及办事程序,加强县、乡及职能部门责任追究,完善基础设施和政府服务。

(二)改善金融服务环境

充分发挥杠杆作用,增强金融、财政对民间资本的支持力度。完善适应民间资本投资的金融服务体系,通过金融服务加强对民间资本的引导。制定和出台进一步利用民间资本的财政政策,加强财政投资和民间投资的融合。进一步开发金融新产品以及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开发新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确保民间投资能够找到合适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增强民间投资竞争力。要进一步开展小额抵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法人按揭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等多种信贷业务以此来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目前盂县城乡建设需要多样化的资金需求,目前仅有的两家担保公司不能满足巨大的需要。要继续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要采取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吸纳民间资金,积极探索多元化投资的新路子,特别是一些公益性项目需要由政府主导集中少量预算内专项资金作为带动性投资,政府

放宽市场准入,通过基础设施产权改革吸引民间资本,利用财政补贴、转移支付等手段“撬动”民间资本,鼓励民间资本以联合、联营、集资、入股等方式参与。同时积极拓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以促进盂县民间资金的有效利用。我县属高储蓄地区,群众投资心理较保守,普遍对银行充满信赖,银行作为投资的重要渠道,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为民间融资双方提供信贷信息服务,为委托人提供更多的投资理财机会,有利于使民间借贷活动由灰色操作变为规范的融资行为,吸纳民间闲散资金,增强资金的使用效率。

要点:整合县域金融资本,提高银行服务水平,加强财政资金带动作用,引导开展民间金融活动。

(三)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

发挥工商联组织职能作用,积极引导建立行业协会等民间自治组织,进行行业自律。引导民营企业坚持体制创新与管理创新相结合,实现由家族式管理向现代化管理方式转变。在明晰产权、法人治理、激励机制、企业文化等方面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大胆引进科技人才,不断推进管理体制创新,努力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要深刻领会中央、省、市、县的有关政策,在用好、用活、用足上动脑筋、想办法、做文章,加大技术、产品、经营创新的力度,坚持内涵与外延并举,增数与增效并重,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推进民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上台阶、上水平。

要点:引导建立商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引导民营企业提高自身素质,引进现代企业管理模式。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岗位职责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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