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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刻制公司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9-20 08:34:10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公司印章刻制要求

1.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格、式样及制发机关有何规定?

(一)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 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四) 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五) 国务院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六) 国务院所属事业单位及国务院直接批准的全国性公司的印章,直径4.5厘米或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个别国务院所属事业单位的印章,经国务院批准可刊国徽。

(七) 国务院有关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其印章直径为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八) 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九) 国务院设置的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十)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 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 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三) 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外交部制发。

(十四)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单位,以及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另行制定制发办法。

(十五) 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国务院制发。

(十六) 钢印直径最大直径不得超过4.2厘米,最小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地方外事办公室,驻外使领馆的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发。

2.社会团体印章的规格、式样及制发机关有何规定?

社会团体印章一律为圆形。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会团体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地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会团体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的规格、式样及制发与其总部印章相同。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名称前应冠其总部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横行。

社会团体主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按其登记注册或批准的名称刻制印章。

钢印直径最大不超过4.2厘米,最小不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刻制。

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刻制。

3.学校印章的规格、式样有何规定?

学校及其所属职能机构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高等学校印章的直径围4.2厘米,其所属职能机构印章的直径为4厘米。

中等(含中等)以下学校印章的直径为4厘米,其所属职能机构的印章直径为

3.8厘米。

各级各类学校钢印的直径一律为3.6厘米。

学校印章所刊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中央刊五角星或校徽。

学校职能机构的印章自左而右环行学校名称,职能机构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自左而右横向排列,中央部分一律空白。

4.对印章的名称有何规定?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和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或县(自治县)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印章,所刊名称应为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5、国有企业、国营股份制企业等公章--公司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中央一律为五角星,星尖直径为1.4cm,圆边宽为0.12cm,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即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6、股份有限公司、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印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圆边宽0.12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cm),五角星外刊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7、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圆边宽0.12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cm),五角星外刊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8、集体所有制所属部门及个体、私营企业的印章: 规格为圆形,直径为3.8cm,圆边宽为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为1.1cm),印章上刊刻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文字体一律使用简化的宋体字.9、国有企业、国营股份制企业--部门章:单位部门名称放在星下放作横排.

10、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印章:规格为椭圆形,横径为4.5cm,竖径为3.0cm,中央不刊五角星(要求刻企业标志可准予),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自左而右横排,根据用章单位的要求,可刻制钢印和中英文印章.11、工会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外边为双边,外边为粗边,边宽为0.1cm,内边为细边,边宽为0.01cm,上弧为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12、工商企业合同专用章:不论何种经济成分一律为圆形,直径为5.8cm,圆边宽为0.15cm,上刊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中央不刊五角星,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电话号码及企业地址,自上而下横排,如刻多枚合同专用章,印章下端应加刻编号,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13、业务专用章:一律为圆形,中心部位一律为白色,直径为4.0cm,圆边宽为0.1cm,上弧为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专用章内容放在章的下边作为横排,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14、发票专用章(加税号):国税规格为4.0X2.8cm,边线宽为0.1cm.中间为税务登记号,

地税规格为4.5X3.0cm,边线宽为0.1cm.如需刻制多枚发票专用章的,在下半圆\"发票专用章\"的正上方刻上顺序编号\"(1)、(2)...\"字样.15、财务专用章 统一用牛角质料 直径22X22mm 如刻多枚印章下端应加刻编号 编号外用小括号。

推荐第2篇:公司申请刻制印章须知

申请刻制印章须知

一、申请对象及时限

(一) 注册地址在划区的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二) 申请刻制时限为成立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超期需出具深圳市技术标准研究院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证明,由法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

二、首次申请印章所需资料

(一) 企业

1、刻章申请(一式两份,法人签名)

2、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注:如企业法人本人不能前来办理,受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 分支机构

1、刻章申请(一式两份,盖总公司公章)

2、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总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盖总公司公章)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注:如总公司注册地址在所划区,则需携带总公司印章登记卡

如分支机构负责人本人不能前来办理,受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总公司授权委托书。

(三)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协会出具的刻章申请(一式两份)

2、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注:如经营者本人不能前来办理,受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首次以后申请印章所需资料

1、刻章申请(一式两份,盖公章)

2、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4、印章登记卡

5、如更换印章需交回旧印章

注:如法人本人不能前来办理,受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四、单位名称变更申请新印章所需资料

1、刻章申请(一式两份,盖原公章)

2、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5、所有旧印章

6、印章登记卡

注:如法人本人不能前来办理,受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五、申请个别印章所需资料

1、申请部门章,依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审批。(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审批部门章)

2、申请发票专用章,需提供(国/地)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3、申请报关专用章及进出口业务专用章(可带英文),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复印件

4、申请报检专用章,需提供报检许可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5、申请人事专用章,需提供人事立户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6、申请党委、党支部、团委、工会印章,需提供成立的文件和上级同意的申请

7、申请项目部印章,需提供该项目合同原件、复印件

8、申请业委会印章,需提供成立的文件和所划区建设局同意刻章申请一式两份,由业委会主任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

9、申请“XX中心”、“XX处”印章,应有营业执照

六、印章遗失补办所需资料

1、登报声明遗失

2、属地派出所报案回执

3、工商物价信息中心注册登记资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除外)

4、法人和所有股东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亲自到公安机关办理

七、印章登记卡遗失补办所需资料

1、登报声明遗失

2、法人携带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亲自到公安机关办理

八、印章注销所需资料

1、刻章登记卡

2、所有印章

注:单位注销的,另需提供税务局的注销税务证明

九、章模调取所需资料

司法机关查询:司法机关介绍信,工作证原件、复印件

律师查询: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原件、复印件及被查询单位的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福田区福民路123号。84461291

罗湖区京鹏大厦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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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印章刻制申请书

印章刻制申请书

xx市公安局/xx区公安分局:

本单位名为:“ ”于 年 月 日成立,为了开展工作,现申请刻制

申请人: (撩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刻制印章申请书

刻 制 印 章 申 请 书

XXXX公安局:

我公司因开展业务需要,现申请刻制达县隆鑫商贸有限公司公章一枚,财务章一枚,法人章一枚。

法人代表: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现委托 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到贵局办理相关刻章手续。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 :XXXXXXXXXX

法人代表签字:

股东签字(盖章):

2017年

12月 23 日

推荐第5篇:印章刻制申请书

印章刻制申请书

***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我************公司于****年**月**日已经在**市工商局批准成立,由于公司公章破损更换需要刻制。现本公司委托***同志前往贵局办理刻章相关事宜,一切责任均由本单位承担,望给予受理。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股东:

经办人:

日期:

推荐第6篇:刻制印章手续(推荐)

刻制合同专用章

一、办事程序

1、审查相关刻章手续

2、开具刻制印章证明信

二、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开户许可证》

3、单位介绍信加盖法人(负责人)印章

以上均须持原件、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承诺时限

即办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

《印铸刻字业管理规则》

六、联系电话:5116017

投诉电话:5116100

刻制内设机构印章、各类专用章

一、办事程序

1、审查相关刻章手续

2、开具刻制印章证明信

二、申报材料

1、单位介绍信加盖法人(负责人)印章

2、法人代表(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承诺时限

即办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刻制行政章

[ 编号:GAJ-01-2009-00005 ]

一、办事程序

1、审查相关刻章手续

2、开具刻制印章证明信

二、申报材料

1、党组织:上级党组织批准手续

2、行政、事业:编办文件和主管部门介绍信

3、共青团组织:市团委批准文件和本单位介绍信

4、工会:市工会批准文件和本单位介绍信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7、民办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8、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9、临时机构: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和介绍信

10、外地到本地施工作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授权委托书》、本地中标文件、本地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11、村(居)民委员会:乡(街道办事处)介绍信

12、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以上均须持原件、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承诺时限

即办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推荐第7篇:印章刻制的请示

关于宝钢特钢韶关有限公司印章刻制的请示

公司领导:

宝钢特钢韶关有限公司运作在即,为确保XX业务的顺利开展,需刻制X枚“XX章”。

妥否?请批示。

旧公章图样:

XX 20XX

年XX月XX日

推荐第8篇:北京市刻制印章管理办法

刻制印章管理

印章是国家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证明其合法资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载体。

依据《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规定》(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政府制定,1987年颁布实施,2002年修正)、《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军事单位、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章、发票专用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刻制印章通知书》(随附加密芯片一枚)后,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名单详见后附名录)刻制(随附芯片交到所选印章刻制企业收回)。

为全面提升我市印章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自今年5月20日以来,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市十六个区县陆续推行了新型防伪印章。为保证新型防伪印章推行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现就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刻制的上述印章应为新型防伪印章。

二、新型防伪印章具有编码防伪功能,每枚印章章面上均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刻制13位印章编码,可拨打“620789

51、62078952”印章信息电话语音查询热线,查询印章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批备案。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必须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行选择是否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钢印不需刻制印章编码。

三、新型防伪印章采用内置芯片防伪技术。每枚印章章体内都置有加载相关审批信息的电子芯片,可由专用读卡器读取,并能验证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系在具备资质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目前公安机关已在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备了专用读卡器。

四、留存印章印鉴防伪备查。每枚印章在交付时都由印章刻制企业按规定制作印鉴留存卡,各方签字确认后将印章印鉴扫描、上传至公安机关。同时,纸质印鉴留存卡由用章单位自行妥善保管,必要时可向有关单位出证,保护印章使用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为使印章章面变形率满足印章印鉴出证、鉴定工作需要,新型防伪印章章面应使用硬质材料。

六、为防范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各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倡和鼓励印章使用单位将本单位旧章换刻新型防伪印章。需换刻印章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和旧章到原审批公安机关办理换刻审批手续。

七、全市各印章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指定专人监管,专柜存放,严格用印审批手续,确保用印安全。

八、严格禁止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如发现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印章刻制业务,以及未经公安机关审批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等行为的,应及时拨打市公安局举报电话62366065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及利用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刻制印章的审批权限和各审批机关地址电话: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在京的中央、全国人大、政协、国务院各部委所属机构;本市市属各委、办、局;本市各区、县委,区、县人大,区、县政府;驻京军事单位;中央和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民主党派、宗教团体;在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全国、全市性大型活动组委会,以及外省市单位来京刻制公章的审批。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负责外国驻华使馆、代办处,外国在京设置的企事业办事机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刻制公章的审批。

各分县局治安支队负责本辖区内市局审批权限以外刻制公章的审批。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新德街29号,联系电话:62041919(新型防伪印章语音查询热线:620789

51、62078952)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联系电话:84020101

东城分局:金宝街头巷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大厅,联系电话:65258800--8111

西城分局:西直门内大街275号,联系电话:

朝阳分局:朝阳区宵云路宵云里1号,联系电话:84681181

海淀分局:海淀区航天桥西银都大厦,联系电话:684652

59、68465220

石景山分局:石景山区八角西街服务大厅,联系电话:68862749

大兴分局:大兴区兴华大街3段15号,联系电话:81296071

通州分局: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滨惠二街,联系电话:69514065

顺义分局:顺义区西单商场西侧50米,联系电话:81493373

昌平分局:昌平区龙永路22号院4号楼,联系电话:60718038

房山分局:房山区良乡镇西路南大街16号,联系电话:69368978

门头沟分局: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联系电话:69859408

平谷分局: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联系电话:89994837

怀柔分局:怀柔区开放路33号,联系电话:696877227

密云县局:密云县新东路285号,联系电话:69069632

延庆县局: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联系电话:69140554

燕山分局:燕山东风街东风派出所院内,联系电话:69342026

开发区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一里二区53—2号,联系电话:67870259

印章审批应提交公安机关如下材料:

1、刻制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关、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公章,应持有编制或人事等相关部门正式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上级单位介绍信。

刻制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公章,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部际联席会议不予刻制公章。

2、刻制事业单位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举办单位介绍信。

刻制事业单位各级内设机构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该事业单位介绍信。

3、刻制社会团体公章,应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登记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4、刻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应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登记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5、刻制基金会公章,应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6、刻制企业单位公章,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

刻制企业集团公章,应持《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母公司介绍信。

刻制企业内设部门公章,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加盖企业法定名称章的介绍信办理。企业有权刻制人力资源、保卫等内设部门公章,刻制内设部门公章应符合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外国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材料中文译本。

企业刻制冠具体名称的项目部公章,应持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隶属企业介绍信。

企业刻制境外机构公章,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发的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企业介绍信。

企业刻制中外文对照的法定名称章,应另行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译本。

企业变更名称后重新刻制公章的,应加持工商局核发的《名称变更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7、驻京军事单位刻制公章,应持上级政治、军务、警务部门的刻制公章介绍信。

8、外省、市单位来京刻制公章,应持所在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证明信。

外省市驻京联络处刻制公章,应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

9、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刻制公章,应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10、电影、电视剧摄制组刻制公章,应持拍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拍摄单位介绍信以及证明拍摄资格的相关材料。

11、报纸(期刊)编辑部刻制公章,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主办单位介绍信。

12、律师事务所刻制公章,应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主管单位介绍信。

13、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应持区县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单》、《印章刻制证明》,印章内容应当包括任期时限,有限期应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业主委员会均要重新刻制印章。

14、举办各种经贸、文体等临时性活动需要刻制公章的,凭批准活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活动主办单位介绍信。

活动组委会公章,应刊明活动起止时间。

15、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因工作需要需在筹备期间刻制印章的,需持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批准筹备的批准文件及相关部门介绍信。筹备用章应刊明筹备起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16、刻制个体工商户公章,应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经营者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

17、刻制村民委员会公章,应持乡(镇)政府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办理。

上述印章的经办人,应一律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名称章只能刻制一枚、党政机关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样式与正式印章等同;冠以法定名称的机构章只能刻制一枚;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可以根据需要刻制多枚,但应在样式上用编号、文字标注加以区别。

审批时限:

公安机关对符合刻制印章有关规定、手续齐全,即时办理准刻手续。

推荐第9篇:2. 《印章刻制证明》

附件:

印 章 刻 制 证 明

北京市公安局 分局 :

北京市 区县 业主委员会已完成备案,受业主委员会委托, (姓名) (身份证号)现到你局办理印章刻制手续。印章名称为: 。印章刻制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鉴留存原备案部门。

特此证明。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印章图样

业主委员会

推荐第10篇:1刻制印章申请

宿 迁 长 江 热 电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人

关于刻制印章和印章管理的报告

沭阳县人民法院:

贵院以(2011)沭商破字第0001号决定书指定成立清算组担任宿迁长江热电有限公司管理人。现管理人因开展工作需要,拟刻制内容为“宿迁长江热电有限公司管理人”印章一枚。

请贵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予以审查批准,并函告公安机关。

另,管理人安排王家国同志负责印章刻制、领取、保管、用章登记工作,印章由清算组组组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此报告

宿迁长江热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清算组组长签名: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11篇:印章刻制安全管理制度

印章刻制安全管理制度

(1)承制公章审批备案和凭证登记制度。公章制作企业和刻字门市部等承接公章,须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对委刻章单位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制作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等要每项登记,登记表及时归档,并长期保存,以备查验。个人经营印章业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承制公章业务。

(2)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公章刻制企业和刻字店不得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出具准刻证明的公章;在承接公章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或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3)残次公章销毁制度。制作公章过程中的所有材料,如软片、凹凸版、废品等,须妥善保存;制作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设计样品、半成品、不得随意乱仍,必须在委托人的监督下进行销毁。设计样稿、底片图案、印文等应当全部由委托人带走,公章刻制企业不得留存或者仿制。 (4)承接监督制度。凡承接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公章,要在指定的保密车间由专人承制。

(5)制作公章的领取和交接制度。公章制作企业职工办理完毕承接公章手续后,承接者应该发给经办人取章凭证单,注明取章日期;经办人万一丢失,需及时通知公章制作企业,以防他人冒领。委托单位领取公章时,取章人应持委托制作公章单位的证明,并出示本人身份件,并在取章单签名,注明取章件数。公章制作企业必须严格验证登记,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方可交付印章;交章前,公章制作企业应对制作完毕的公章进行加封;取章人交给单位负责人或这管理公章的人员开封、起印,防止不法分子中途盗用印鉴。

(6)公章交移、销毁制度。公章制作企业对未按时领取的公章,应当妥善保管。

第12篇:2. 《印章刻制证明》

附件:

印 章 刻 制 证 明

北京市公安局分局 :

北京市区县业主委员会已完成备案,受

业主委员会委托,(姓名)(身份证号)现

到你局办理印章刻制手续。印章名称为:。印章

刻制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鉴留存原备案部门。

特此证明。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

印章图样

业主委员会

第13篇:申请刻制印章须知

申请刻制印章须知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团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会、村(居)民委员会、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单位需刻制法定名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国税)、法定代表人名章、钢体印章及特殊部门使用的专用章,须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经审验符合审批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将印章审批信息登录上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并出具《印章准刻证》。

第二条:申请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向公安机关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照印章的分类,还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一、党、团组织印章,须持上级党、团组织证明;新成立的单位还须持上级党、团组织批文复印件。

二、国家行政机关印章,须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新成立的单位还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印章,须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四、企业印章,须持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解放军、武警部队印章,须持军务部门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会印章,须持上级工会证明、《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须持上级工会批文复印件。

七、村民委员会印章,须持乡政府证明;新成立的单位还须持乡政府批文复印件。

八、居民委员会印章,须持街道办事处证明;新成立的单位还须持街道办事处批文复印件。

九、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印章,须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刻制印章介绍信》;新成立的民间组织还须持民政部门批文复印件。

十、学校印章,须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证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须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文复印件。

十一、卫生、医疗机构印章,须持卫生厅(局)证明、《医疗许可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十二、外地驻蓉单位印章,须持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管理处证明及相关手续。

十三、外地单位印章,须持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准刻证》及相关证明。

十四、报刊、杂志社印章,须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报刊准印证》或《报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十五、合同专用章,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六、财务专用章,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七、发票专用章(国税),须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八、技术合同专用章,须持科委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九、报关专用章,须持省、市外经贸委的《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钢体印章,企业单位须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刻制钢印书面申请,经市公安局治安处特业科领导审核。

二十一、法定代表人公务用名章,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十二、更换印章,须持更换印章书面申请(写明更换印章理由),党、团组织、国家行政机关须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企业单位须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印章用户到公安机关领取新章时应将原印章交回公安机关销毁,公安机关应出具《印章销毁证明》,并在新印章的《印章准刻证》复印件上注明更换印章情况,加盖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专用章后交印章用户。

二十三、印章遗失或被盗、抢需补刻的,党、团组织、国家行政机关须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企业单位须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原件、印章遗失或被盗、抢的《情况说明》并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或签名;股份制企业,还需董事长、总经理同时在《情况说明》上签名并出具身份证明;印章被盗、抢的,须持发案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四川日报》或《成都日报》上刊登印章遗失声明等手续,经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方能补刻。

第14篇:党支部印章如何刻制

根据有关规定,经济上独立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的单位,建立党支部委员会的,经上级党委同意,可以刻制印章。沒有党支部委员会的,有党支部委员会但经济上不是独立核算的,或行政上没有独立组织的党支部,都不能刻制印章。党支部的印章经批准,持上级党委证明制作。党支部的印章要到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营业执照的刻字单位制作,防止出现造假现象。另外,上级党委向党支部颁发印章时,必须按规定履行手续,要派专人领送,要有交接登记,送达时,还要注意密封包装,防止出现丢失等问题。党支部刻制印章后,要做好对印章的管理使用工作。要明确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要经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批准;使用印章都要进行登记;盖印时用力要均匀,印记要端正清晰;一旦印章出现破损,要及时按规定重新刻制,以维护印章的严肃性。

第15篇:工程部印章刻制申请

工程部印章刻制申请 审 批 表 编号: 申请部门 印章全称 申请原因: 为了简化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本人承诺:按“工程部印章管理规定”使用、管理好项目印章。 签名: 日期: 工程部审核 签名: 日期: 印 章 留 底 日期: 执行总经理审核 签名: 日期: 核 销 情 况 责任人: 日期: 负责人 xxx工程部工程专用章、xxx工程部合同专用章

第16篇:广东印章刻制管理条例

广东省印章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9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刻制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 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违法犯 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印章刻制业(含承制原子印章,下同) 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经营印章 刻制店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印章刻制店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持有营业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二)拥有相应数量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 定的 企业考核合格的 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承制国家机关 印章的,还须备有保安工房和成品保管室。 第四条 凡申请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单位须经业务

主管部门批准,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 准(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则须经国家轻工业部工艺美术 总公司批准),报当地县(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对 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承制原子印章的报当地市(地) 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领取《印章刻制业许可证》, 赁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 业。 跨县经营印章刻制业的,须持派出单位或个人户口 所在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经 营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第五条 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事项的,应按第四条规定报原批准 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发照的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印章刻制店户歇业,应向原发证、照的公安机关

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和营业 执照。 第六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印章刻制的 店户开业或变更登记后,要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 经营印章(不含私章)刻制的店户,必须 严格遵守如下制度:

(一)凭证 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承接业务, 凭公安机关核发的《 许可证》刻制。收回的《

许可证》和《取印凭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三年), 以备查验。承接刻制的印章不得发外加工;

(二)印章刻制管理制度。要严格按公安机关核定 的数量、规格刻制,不得使用承制的印章,要分别指定 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

(三)领取制度。领取印章,要查验《取印凭单》 和领取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取印人应在《取印凭

单》上签名。逾期三个月不来领取的,应造册登记,送 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及工作人员,必须模 范遵守国家法律,不得进行违法犯 活动,不得泄漏国 家印章刻制机密。要积极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加强印章刻制管理和查缉违法犯 活动。发现违法犯

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 分子。 第九条 凡需刻制印章的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 必须持上一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营业执照,到所在县公 安机关申领《 许可证》,凭《 许可证》到印章 刻制店户刻制。 县以上党政机关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应持《刻 章许可证》到指定的店户刻制;跨县刻制的,应到刻制 地的县公安机关换发《 许可证》再到指定的店户刻 制。

第十条 部队行政机关、党团组织及带有部队名称 的企业事业单位,需到地方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需 持广州军区授权的军以上单位军务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 的介绍信,到当地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店户刻制。非指定 店户,不得承制部队印章。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 印章,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规格刻制。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华侨企业、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印 章,可参照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规格刻制。有价票 证专用章,应采用特殊章形、规格,由使用单位与所在 地公安机关商定。 第十二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或者协助公安、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犯 活动有功的印章刻制店户, 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 十元以下罚款、警告或停业整顿:

(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而不 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不指定专人负责承接 业务的;

(三)拒不接受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监督, 或拒不协助上述部门工作,情节轻微的;

(四)不按期保存《 许可证》或《取印凭证》 的;

(五)不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的;

(六)歇业的不向有关部门缴销《 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的。 第十四条 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和

对直接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犯有前条行为之一,经处罚仍不改过,造成 不良后果的;

(二)将承制的印章发外加工的;

(三)不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印章的;

(四)对逾期无人领取的印章,不造册登记送公安 机关处理的;

(五)擅自承制部队印章的;

(六)承制无《 许可证》的单位印章的;

(七)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的;

(八)利用职业之便进行违法活动,或发现违法犯 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

(九)擅自使用承制的印章,但尚未构成犯 的。 第十五条 对无证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店户,除没收

工具和非法所得外,可并处勒令停业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罚款和没收财物变价款,应按规定上缴 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犯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

(六)、

(七)、

(八)、

(九)项行为之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以劳动教养;构成犯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印章刻制店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或依照有 关规定处以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已经批准开业的印章刻制业店户,应 在本规定公布后三个月内补办安全查验手续。凡符合安 全条件的,按规定发给《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可继续

经营;不具备安全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应停止经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 广州天河区印章刻制所需资料: 申 请 书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

兹我单位因公司名称变更 ,由“xxxxxxx公司”变更为“ xxxxxxxxx公司”,现重新刻制“xxxxxxx有限公司” xx章,共xx枚, 办理印章事宜全权由本法人负责,旧章交贵局销毁处理,望给予办理。 特此证明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身证号码: 电话: 全体股东签名:

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变更名称(天河)刻章备案需要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2.须提供工商局变更核准书通知书复印件(如里面有股东明细就不需要提供第4项) 3.交旧章 4.公司股东名录或企业基本登记注册资料复印件一份或者开业通知书一份 5.详参:() http://www.daodoc.com/

刻 章 申 请 书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

兹我单位因公司名称变更 ,由“xxxxxxx广州分公司(旧名)”变更为“ xxxxxxxxx广州分公司(新名)”,现重新刻制“xxxxxxx广州分公司(新名)” xx章,共xx枚, 办理印章事宜全权由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旧章交贵局销毁处理,望给予办理。 分公司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xxxxxxx广州分公司 年 月 日 以上情况属实,同意我单位下属公司刻制 xxxxxxxxxxx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新名)XX章各X枚。

总公司法人签名: xxxxxxxxxx有限公司(盖上总公司章) 年 月 日

广州天河分公司名称变更所需材料: 1.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交旧章 4.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天河工商局发的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7. 申请书上盖上总公司的公章 8. 广州天河刻章公司 刻 章 申 请 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 兹 北京xxxxxxxxxx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因公章遗失,现需重新刻制公章一枚。印章内容如下: 1.北京xxxxxxxxxx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现由我司负责人

(身份证号: )办理相关刻章备案事宜。

分公司负责人签名: 北京xxxxxxxxxxxxx年 月 日 以上情况属实,同意我公司下属公司刻制 北京xxxxxxxxxxx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枚总公司法人签名: 北京xxxxx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天河分公司印章遗失备案所需资

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派出所报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公章遗失登报声明原件一份 5.申请书盖上总公司的公章

刻 章 申

请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 兹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经工商部门批准新成立,特申请刻制“ 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各1枚,望给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现由我公司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办理刻章备案手续。 特此申请 分公司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广州分公司

以上情况属实,同意我公司下属机构刻制 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各一枚。 公司

年 月 日 广州天河分公司新成立办理备案所需材料: 1.

分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分公司开业通知书复印件 一份

2.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总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及总公司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书上盖上

总公司的章

5.

详参:http://www.daodoc.com/ 刻 章 申 请 书 广州市公安

局天河分局: 兹我单位xxx章因使用年久 ,现需重新刻制一枚,印章内容如下:广州xxxxxxxx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办理印章事宜全权由负责人xxxx负责,旧章交贵局销毁处理,望给予办理。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广州xxxxxxxx限公司 年 月 日 以上情况属实,同意我单位下属公司重新刻制 北京xxxxxxxxxxx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各一枚。

总公司法人签名: 北京xxxxx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天河分公司印章损坏重新刻制所需材料: 1.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交旧章 4.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如分公司执照有变更过,提供工商局变更核准书复印件

7. 申请书上盖上总公司的公章 刻 章

申 请 书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 兹我单位xxx章因使用年久 ,现需重新刻制一枚,印章内容如下:广州xxxxxxxx限公司.办理印章事宜全权由本法人负责,旧章交贵局销毁处理,望给予办理。 特此证明 全体股东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电话: 法人身份证号码:

广州xxxxxxxx限公司

天河独资公司印章损坏重刻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股东证明或股东名录复印件一份 4.如公司股权有变更过,提供工商局变更核准书复印件 5.交旧公章 刻 章 申 请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 兹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经工商部门批准新成立,特申请刻制“ 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各1枚,望给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现由我公司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码: )办理刻章备案手续。 特此申请 法人代表签名:联系

电话: 公司 年

日 天河新成立公司办理备案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

份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开业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4.广州天河刻章公司

刻章申请 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 兹 广州xxxxxxxx有限公司 因xxxx章遗失,现需重新刻制xxxxxx章一枚。印章内容如下:广州xxxxxxxx公司xxxxxx章 现由我司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 )办理相关刻章备案事宜。 电话: 股东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广州xxxxxxxxxx有限公司

日 天河独资公司印章遗失备案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公司股东名录或企业基本登记注册资料复印件一份 3. 派出所报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印章遗失登报声明原件一份 5.公司若从成立至今有变更事项的,提供最后一次的变更记录复印件 6.股东为个人,则提供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若股东为公司,则提供该法人股东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该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天河区新成立的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所需资料:

1、复印件一份;《广州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单位法人授权的刻章申请 刻 章

申 请(新办) 天河区公安分局: 现我单位 于 年

月 日依法成立,至今仍未刻制 章。 为开展业务,特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1)

章;(2) 章;(3) 章;(4) 章;(5) 章;(6) 章,请给予批准。现由法人亲自/法人委托 身份证号:

电话:

前来办理有关刻章事

宜。

单位名称:

法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17篇:申请印章刻制须知

申请印章刻制须知

一、受理审批印章刻制的单位和范围

1、厦门市公安局印章审核室:受理设在思明区、湖里区和海沧辖内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各类印章。地址:厦门市公安局新华路43号、电话:2262451。

2、集美公安分局印章审核受理窗口:受理设在集美区、海沧区辖内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各类印章。地址:集美区文华路33号、电话:6077549

3、同安公安分局印章审核受理窗口:受理设在同安区、翔安区辖内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各类印章。地址:同安区银湖路179号、电话:7366126。

二、申请刻制印章必须提供的材料:

(一)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驻厦部队申请刻制印章,须持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厦门市公安局刻制公章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2、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须持市(区)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二)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新成立的国内企业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原件、由法人代表或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刻制印章,应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手续,行政公章、财务章须一并办理。)

2、个体、私营小商店、餐厅、经营部、加工厂等,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3、外资(含中外合资)企业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审核手续。(申请刻制印章,应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手续,行政公章、财务章须一并办理。)

4、企业单位申请刻制部门章、各类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需具备法人资格单位方可申请),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行政公章、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国内企业因业务需要需刻制中英文专用章的,须持贸易发展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

(二)》;刻制法人章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证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报关专用章须持海关出具的“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

(三)一些不同机构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临时展销会、博览会等须持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办单位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此机构仅批准刻制行政公章,并在公章上注明年限。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民政局社团办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民政局社团办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3、教育培训机构(含职业培训机构)、学校、幼儿园等,须持教育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民政局社团办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4、医疗机构须持卫生局核发的《医疗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所在地卫生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5、记者站、报社等新闻单位(含编辑部),须持省或市宣传部(或新闻出版局)的批复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6、外地政府机关、企业驻厦办事处须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企业驻厦代表处、办事处须持《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办事)机构核转通知函回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单、台港澳企业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申报表〈表

一、表二〉、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业主委员会须持《厦门市业主委员会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8、律师事务所须持福建省司法厅的批复的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厦门市司法局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9、单位刻制工会、党组织、纪检部门、团委等印章,须持上级或有关部门成立该组织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表”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四)公章、财务章遗失的,需提供下材料:

1、必须在《厦门日报》上刊登声明作废,声明见报三天后,无任何疑义的,凭刊登的报纸原件;

2、申请重新刻制的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及所有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验资报告(如股权转认,应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五)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的,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工商局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企业行政公章办理审核手续。行政公章、财务章须一并变更(取新章时应上缴旧章)。

(六)公章损坏需更换的,凭上述证件、申请重刻报告、原有公章,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取新章时应上缴旧章)。

(七)上述涉及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均须加盖批准单位的行政公章。

(八)严禁代办印章刻制审批手续。

第18篇: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

来源:主站 发布时间:2007-03-20 16:26 阅读次数:

(2006年9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印章刻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等专用章。

第四条 本省对公章实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制度。

第五条 从事公章刻制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

(二)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

(三)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公章刻制业务,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将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等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

第七条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将单位或者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登记证书和要求刻制公章的证明,以及载明公章的名称、形状、规格尺度、材质、使用的文字和字体、排列的方法及其顺序等内容的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经公安部门对上述材料以及是否已刻公章等情况核实并将信息录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由该单位或者机构委托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

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须持单位或者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前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刻制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

第八条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公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公安部门核实的、通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的内容刻制公章,并将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取章人姓名、取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查。

(二)承制的公章只限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营业工场内刻制,不得转让、外加工刻制;刻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式样、数量、规格制作公章,符合国家规定的印章质量规范;成品应当严格保管,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三)不得以未经公安部门核实和信息登录的材料刻制公章。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发现其他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刻制公章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九条 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只准刻制一枚;合同、财务、审验等专用章可以刻制多枚,但每一枚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区别。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可以另刻制钢质规范名称章一枚。

第十条 因单位或者机构名称变更或者公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公章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刻制手续;新公章刻制后,原有公章作废,并予以封存或者销毁。 公章被抢、被盗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原办理刻制公章材料核实的公安部门如实报告,并在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作废;需要重新刻制的,凭作废声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刻制手续。

重新刻制的公章应当与原公章有明显的区别。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机构需要刻制专门用于公务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印章(包括签名章)的,凭居民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函到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应当对刻章的有关材料登记造册备查。

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印章加强规范管理,有关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二条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办证的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办证的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私章刻制经营单位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十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章刻制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对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办理刻制公章有关材料的核实、信息登录以及印章刻制经营单位的有关备案事项;

(三)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并为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四)指导、监督印章刻制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印章刻制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五)依法处理违反印章刻制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经核准开业后,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致使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四)需刻制公章单位或者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刻制公章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刻制的公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予以收缴。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是指已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可以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印章刻制经营单位,包括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和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公安厅发布的《浙江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19篇:刻制项目部印章注意事项

1、申请刻章

注意事项:

(1) 申请资料:印章刻制申请表、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申请单位项目部任命文件、印章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

(2) 分公司拟指定的印章保管员如未参加过公司统一组织的印章管理员培训,请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其进行培训,培训资料参考《项目印章管理办法》,分公司办公室应做培训记录。

2、分公司领用印章

注意事项:领用印章需提交分公司盖章、主管领导签字的《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印章管理责任书》

3、项目部领用印章

注意事项:领取时,项目负责人和印章管理员应与分公司签订《领用印章承诺书》

4、印章使用

注意事项:

(1) 使用项目部印章,必须在公司统一印制的用印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2) 项目部领取印章后10日内须在其工地办公地点显要位置公示印章印模,并明示其使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公示情况须拍照交公司办公室存档。

第20篇:刻制支部印章的请示

关于刻制*************支部印章的请示

中共*************总支部委员会:

据*********关于城固县*************党支部的批复,*************支部已于20***年***月****日成立。现因工作需要,需刻制“中共*********支部委员会”印章一枚,望批准。

*****************

20***年**月***日

印章刻制公司岗位职责
《印章刻制公司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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