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岗位职责

单采血浆站副站长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0-22 08:37:36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第四条 卫生部根据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等,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疾病流行、供血浆能力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六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有地方病或者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

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采浆区域的选择应当保证供血浆者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新建单采血浆站在3年内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第九条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七)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

(二)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等;

2.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及区域内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

3.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资料;

5.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三)总投资额及资金的来源和验资证明;

(四)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六)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七)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新的单采血浆站:

(一)拟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不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或者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要求的;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未同意划定采浆区域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

(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过非法采集血浆或者擅自调用血浆行为的;

(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注册的血液制品少于6个品种的,承担国家计划免疫任务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少于5个品种的。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新建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一)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发生血液安全事故未满5年的责任人;

(三)被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未满10年的单采血浆站或者血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四)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个月以上或者给予罚款5-10万元处罚未满3年的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单采血浆站申请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设置审批后1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单采血浆许可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名称;

(二)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业务项目及采浆区域(范围);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

第十七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单采血浆站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执业期间运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原料血浆采集的数量、定期自检报告等;

(三)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意见及整改情况等;

(四)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单采血浆站上一执业周期业务开展情况、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

未办理延续申请或者被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项目等内容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变更的,该单采血浆站应当重新办理《单采血浆许可证》,原《单采血浆许可证》注销。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程序和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

第二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采集的原料血浆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在规定的采浆区域内组织、动员供血浆者,并对供血浆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为供血浆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对申请供血浆者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样化验,并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供血浆者须知对供血浆者履行告知义务。

对健康检查合格的申请供血浆者,核对身份证后,填写供血浆者名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省和相邻省内进行供血浆者信息检索,确认未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供血浆证》。

《供血浆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姓名、性别、血型、民族、身份证号码、2年内免冠证件照、家庭住址、建卡日期和编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给《供血浆证》:

(一)健康检查、化验不合格的;

(二)曾伪造身份证明,持有2个以上《供血浆证》的;

(三)已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为供血浆者的;

(四)当地户籍部门未能核实其身份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供血浆者管理档案,记录供血浆者供血浆情况、健康检查情况。建立供血浆者永久淘汰、暂时拒绝及不予发放《供血浆证》者档案名册。同时采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并建立供血浆者身份识别系统。

第二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中发现《供血浆证》内容变更的,或者供血浆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收缴《供血浆证》并及时告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根据登记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实际情况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原料血浆需求情况,制定采浆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供血浆者供血浆。

第二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对需要进行特殊免疫的供血浆者,应当告知特殊免疫的意义、作用、方法、步骤和不良反应,征得供血浆者本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免疫情况和不良反应处理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在每次采集血浆前,必须将供血浆者持有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供血浆证》与计算机档案管理内容进行核实,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样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采集血浆,并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采集血浆。

每次采集供血浆者的血浆量不得超过580毫升(含抗凝剂溶液,以容积比换算质量比不超过600克)。严禁超量采集血浆。

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严禁频繁采集血浆。

严禁采集非划定采浆区域内供血浆者的血浆。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及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严禁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第三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对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后的报告工作程序、供血浆者屏蔽和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对血浆采集工作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和采供血浆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要求,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岗位培训与考核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和复核者签名。

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

血浆采集、检测和供浆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浆均进行严格的检测。

第三十七条 血浆采集后必须单人份冰冻保存,严禁混浆。

第三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制定实验室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制度,并定期参加省级以上室间质量考评,确保试剂、卫生器材、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达到预期效果。

单采血浆站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备和设施,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所采集的每袋血浆必须留存血浆标本,保存期应不少于血液制品生产投料后2年。

第四十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

单采血浆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

第四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原料血浆的采集、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原料血浆包装袋标签上必须标明:

(一)单采血浆站的名称;

(二)供血浆者姓名、编号或者条形码;

(三)血浆重量、血浆类型、采集日期、血浆编号、有效期;

(四)储存条件。

原料血浆储存、运输装箱时,每箱内均应有装箱单,并附有化验合格单以及血浆复检标本。

第四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只能向设置其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单采血浆站应当保证发出的原料血浆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无差错,血浆的生物活性保存完好。

第四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计算机系统管理供血浆者信息、采供血浆和相关工作过程。建立血浆标识的管理程序,确保所有血浆可以追溯到相应的供血浆者和供血浆过程,确保所使用的物料批号以及所有制备、检验、运输记录完整。血浆标识应当采用条形码技术。同一血浆条形码至少50年不重复。

第四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制定紧急灾害应急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等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在紧急灾害发生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报废血处理和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后保密性弃血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严重皮肤感染和体表伤口未愈者,不得从事采集血浆、检验、消毒、供应等岗位工作。

第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每年应当委托技术机构按照《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技术审查。

第五十一条 技术机构提供的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

(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十三条 负责单采血浆站审批和监督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将审批、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相互通告,保证工作的有效衔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单采血浆站建立公示制度,对单采血浆站的基本情况、执业情况、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公示。

第五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有关血液检定机构,对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为单采血浆站出具技术审查报告的技术机构,应当符合条件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单采血浆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卫生行政部门对单采血浆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将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逐级上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卫生部汇总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

第五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供血浆者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检索查询信息。

第六十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行政行为。

第五章 罚

第六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第六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九)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一)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

(二)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三)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第六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擅自出口原料血浆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推荐第2篇:单采血浆站工作总结

单采血浆站工作总结

时间过的真快,转眼间2011年过去了,我们迎来了崭新的2012年,现将2011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2011年显得平凡而忙碌,工作中我总是明确自己的工作重点,从小时做起,干好本质工作。通过收看电视新闻,了解国际国内的局势的不断变化,明确党的方针政策,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工作中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技术,全心全意为采浆事业服务。

单采血浆站的发展与供血浆者是密不可分的,对供血浆者的宣传,教育和招募就显得非常重要。经过几年的工作经验及合理有效的宣传方式,2011年较好的完成了站领导制定的宣传任务,新的一年我仍将宣传工作作为重点,为我站采浆量的持续稳定增长而不懈努力。

供血浆者的管理是一项繁琐而又要很大热情与耐心的工作,每次接待供血浆者时我都用科学的方法指导每一位供血浆者供血浆前合理饮食,脂血的发生率明显下降。并且耐心指导他们按秩序进行供血浆活动。劝说他们保持工作区域的卫生清洁,不要抽烟等,每天工作环境总是保持整洁,供血浆活动井然有序。

今年上半年在站领导的组织下我们进行了单采血浆的各项文件编写工作,我积极投入到这项工作中,尽自己所能认真编写。过后我和同事们在一起共同学习,相互讨论,协同工作,不但收获了很多知识而且增进了同事之间的感情。不过也充分暴露出我知识匮乏,工作水平低,!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努力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技术。

持续两年的供血浆者的档案工作也在今年完成,我以积极严谨的态度对每一份档案进行更换,认真填写各项记录。但是在前不久在对我站的检查工作中提出档案内容不符合要求,责令整改,整改工作已经开始了,2012年供血浆者的档案整理将是任重而道远。

站内的环境卫生和安全也是我的一项重要工作,我积极配合清洁工和门卫人员认真搞好站内卫生,植树种花使我站保持良好的形象。安全工作我也从一点一滴做起,换灯泡,修水龙头,通下水道……还认真学习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能第一时间处理并向站领导及时汇报。做到生产工作安全第一,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2012年我应该做的更多更好。

新的一年,我将以积极向上的精神努力工作,并祝采浆事业前程似景!

推荐第3篇: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0月3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八年一月四日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第四条 卫生部根据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等,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疾病流行、供血浆能力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六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有地方病或者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

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采浆区域的选择应当保证供血浆者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新建单采血浆站在3年内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第九条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七)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

(二)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等;

2.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及区域内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

3.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资料;

5.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三)总投资额及资金的来源和验资证明;

(四)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六)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七)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新的单采血浆站:

(一)拟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不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或者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要求的;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未同意划定采浆区域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

(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过非法采集血浆或者擅自调用血浆行为的;

(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注册的血液制品少于6个品种的,承担国家计划免疫任务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少于5个品种的。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新建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一)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发生血液安全事故未满5年的责任人;

(三)被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未满10年的单采血浆站或者血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四)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个月以上或者给予罚款5-10万元处罚未满3年的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单采血浆站申请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设置审批后1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单采血浆许可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名称;

(二)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业务项目及采浆区域(范围);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

第十七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单采血浆站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执业期间运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原料血浆采集的数量、定期自检报告等;

(三)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意见及整改情况等;

(四)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单采血浆站上一执业周期业务开展情况、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

未办理延续申请或者被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项目等内容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变更的,该单采血浆站应当重新办理《单采血浆许可证》,原《单采血浆许可证》注销。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程序和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采集的原料血浆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在规定的采浆区域内组织、动员供血浆者,并对供血浆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为供血浆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对申请供血浆者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样化验,并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供血浆者须知对供血浆者履行告知义务。

对健康检查合格的申请供血浆者,核对身份证后,填写供血浆者名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省和相邻省内进行供血浆者信息检索,确认未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供血浆证》。

《供血浆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姓名、性别、血型、民族、身份证号码、2年内免冠证件照、家庭住址、建卡日期和编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给《供血浆证》:

(一)健康检查、化验不合格的;

(二)曾伪造身份证明,持有2个以上《供血浆证》的;

(三)已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为供血浆者的;

(四)当地户籍部门未能核实其身份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供血浆者管理档案,记录供血浆者供血浆情况、健康检查情况。建立供血浆者永久淘汰、暂时拒绝及不予发放《供血浆证》者档案名册。同时采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并建立供血浆者身份识别系统。

第二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中发现《供血浆证》内容变更的,或者供血浆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收缴《供血浆证》并及时告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根据登记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实际情况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原料血浆需求情况,制定采浆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供血浆者供血浆。

第二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对需要进行特殊免疫的供血浆者,应当告知特殊免疫的意义、作用、方法、步骤和不良反应,征得供血浆者本人书面同意后, 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免疫情况和不良反应处理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在每次采集血浆前,必须将供血浆者持有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供血浆证》与计算机档案管理内容进行核实,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样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采集血浆,并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采集血浆。

每次采集供血浆者的血浆量不得超过580毫升(含抗凝剂溶液,以容积比换算质量比不超过600克)。严禁超量采集血浆。

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严禁频繁采集血浆。

严禁采集非划定采浆区域内供血浆者的血浆。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及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严禁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第三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对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后的报告工作程序、供血浆者屏蔽和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对血浆采集工作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和采供血浆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要求,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岗位培训与考核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和复核者签名。

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

血浆采集、检测和供浆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浆均进行严格的检测。

第三十七条 血浆采集后必须单人份冰冻保存,严禁混浆。

第三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制定实验室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制度,并定期参加省级以上室间质量考评,确保试剂、卫生器材、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达到预期效果。

单采血浆站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备和设施,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所采集的每袋血浆必须留存血浆标本,保存期应不少于血液制品生产投料后2年。

第四十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

单采血浆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

第四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原料血浆的采集、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原料血浆包装袋标签上必须标明:

(一)单采血浆站的名称;

(二)供血浆者姓名、编号或者条形码;

(三)血浆重量、血浆类型、采集日期、血浆编号、有效期;

(四)储存条件。

原料血浆储存、运输装箱时,每箱内均应有装箱单,并附有化验合格单以及血浆复检标本。

第四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只能向设置其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单采血浆站应当保证发出的原料血浆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无差错,血浆的生物活性保存完好。

第四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计算机系统管理供血浆者信息、采供血浆和相关工作过程。建立血浆标识的管理程序,确保所有血浆可以追溯到相应的供血浆者和供血浆过程,确保所使用的物料批号以及所有制备、检验、运输记录完整。血浆标识应当采用条形码技术。同一血浆条形码至少50年不重复。

第四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制定紧急灾害应急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等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在紧急灾害发生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报废血处理和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后保密性弃血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严重皮肤感染和体表伤口未愈者,不得从事采集血浆、检验、消毒、供应等岗位工作。

第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每年应当委托技术机构按照《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技术审查。

第五十一条 技术机构提供的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

(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十三条 负责单采血浆站审批和监督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将审批、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相互通告,保证工作的有效衔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单采血浆站建立公示制度,对单采血浆站的基本情况、执业情况、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公示。

第五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有关血液检定机构,对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为单采血浆站出具技术审查报告的技术机构,应当符合条件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单采血浆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卫生行政部门对单采血浆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将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逐级上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卫生部汇总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

第五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供血浆者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检索查询信息。

第六十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行政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第六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九)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一)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

(二)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三)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第六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擅自出口原料血浆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推荐第4篇: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新)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等,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疾病流行、供血浆能力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六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有地方病或者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

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采浆区域的选择应当保证供血浆者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新建单采血浆站在3年内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第九条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七)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

(二)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等;

2.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及区域内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

3.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资料;

5.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三)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五)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六)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新的单采血浆站:

(一)拟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不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或者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要求的;

(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同意划定采浆区域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

(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过非法采集血浆或者擅自调用血浆行为的;

(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注册的血液制品少于6个品种的,承担国家计划免疫任务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少于5个品种的。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新建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一)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发生血液安全事故未满5年的责任人;

(三)被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未满10年的单采血浆站或者血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四)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个月以上或者给予罚款5-10万元处罚未满3年的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单采血浆站申请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设置审批后10日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单采血浆许可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名称;

(二)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

(三)业务项目及采浆区域(范围);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

第十七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单采血浆站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执业期间运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原料血浆采集的数量、定期自检报告等;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意见及整改情况等;

(四)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单采血浆站上一执业周期业务开展情况、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

未办理延续申请或者被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项目等内容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变更的,该单采血浆站应当重新办理《单采血浆许可证》,原《单采血浆许可证》注销。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程序和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采集的原料血浆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在规定的采浆区域内组织、动员供血浆者,并对供血浆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为供血浆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对申请供血浆者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样化验,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供

血浆者须知对供血浆者履行告知义务。

对健康检查合格的申请供血浆者,核对身份证后,填写供血浆者名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省和相邻省内进行供血浆者信息检索,确认未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供血浆证》。

《供血浆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姓名、性别、血型、民族、身份证号码、2年内免冠证件照、家庭住址、建卡日期和编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给《供血浆证》:

(一)健康检查、化验不合格的;

(二)曾伪造身份证明,持有2个以上《供血浆证》的;

(三)已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为供血浆者的;

(四)当地户籍部门未能核实其身份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供血浆者管理档案,记录供血浆者供血浆情况、健康检查情况。建立供血浆者永久淘汰、暂时拒绝及不予发放《供血浆证》者档案名册。同时采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并建立供血浆者身份识别系统。

第二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中发现《供血浆证》内容变更的,或者供血浆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收缴《供血浆证》并及时告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根据登记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实际情况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原料血浆需求情况,制定采浆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供血浆者供血浆。

第二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对需要进行特殊免疫的供血浆者,应当告知特殊免疫的意义、作用、方法、步骤和不良反应,征得供血浆者本人书面同意后, 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免疫情况和不良反应处理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在每次采集血浆前,必须将供血浆者持有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供血浆证》与计算机档案管理内容进行核实,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样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采集血浆,并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采集血浆。

每次采集供血浆者的血浆量不得超过580毫升(含抗凝剂溶液,以容积比换算质量比不超过600克)。严禁超量采集血浆。

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严禁频繁采集血浆。

严禁采集非划定采浆区域内供血浆者的血浆。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及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严禁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第三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对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后的报告工作程序、供血浆者屏蔽和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对血浆采集工作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和采供血浆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与考核。单采血浆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经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培训标准或指南,并对单采血浆站开展的岗位培训、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和复核者签名。

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

血浆采集、检测和供浆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浆均进

行严格的检测。

第三十七条 血浆采集后必须单人份冰冻保存,严禁混浆。

第三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制定实验室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制度,并定期参加省级以上室间质量考评,确保试剂、卫生器材、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达到预期效果。

单采血浆站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备和设施,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所采集的每袋血浆必须留存血浆标本,保存期应不少于血液制品生产投料后2年。

第四十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

单采血浆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

第四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原料血浆的采集、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原料血浆包装袋标签上必须标明:

(一)单采血浆站的名称;

(二)供血浆者姓名、编号或者条形码;

(三)血浆重量、血浆类型、采集日期、血浆编号、有效期;

(四)储存条件。

原料血浆储存、运输装箱时,每箱内均应有装箱单,并附有化验合格单以及血浆复检标本。

第四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只能向设置其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单采血浆站应当保证发出的原料血浆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无差错,血浆的生物活性保存完好。

第四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计算机系统管理供血浆者信息、采供血浆和相关工作过程。建立血浆标识的管理程序,确保所有血浆可以追溯到相应的供血浆者和供血浆过程,确保所使用的物料批号以及所有制备、检验、运输记

录完整。血浆标识应当采用条形码技术。同一血浆条形码至少50年不重复。

第四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制定紧急灾害应急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等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在紧急灾害发生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报废血处理和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后保密性弃血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严重皮肤感染和体表伤口未愈者,不得从事采集血浆、检验、消毒、供应等岗位工作。

第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每年应当委托技术机构按照《单采血

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技术审查。

第五十一条 技术机构提供的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

(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十三条 负责单采血浆站审批和监督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将审批、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相互通告,保证工作的有效衔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单采血浆站建立公示制度,对单采血浆站的基本情况、执业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公示。

第五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有关血液检定机构,对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为单采血浆站出具技术审查报告的技术机构,应当符合条件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五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单采血浆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单采血浆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将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逐级上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汇总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原料 血浆的采集情况。

第五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供血浆者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检索查询信息。

第六十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行政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

血浆活动的;

(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第六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九)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

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一)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

(二)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三)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第六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擅自出口原料血浆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推荐第5篇: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18岁到55岁的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国家倡导供血浆者自愿无偿捐献原料血浆。

第四条 卫生部根据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等,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疾病流行、供血浆能力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六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行政区划内。

有地方病或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或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 前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地市辖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单采血浆站的

1 采集区域,采浆区域选择应保证供血浆者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新建单采血浆站应在三年内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第九条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

(二) 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 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四) 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五) 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六) 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第十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

(二)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等;2.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区域内的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

3.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的资料; 5.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三)总投资额、资金的来源和验资证明;

(四)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拟设置的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六)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七)技术机构按照《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

(八)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新的单采血浆站:

(一)拟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不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要求的;

(二)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划定采浆区域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被吊销GMP证书未满五年的;

(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过违规自行采集或调用血浆行为的。

(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注册的血液制品少于六个品种的。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的单采血浆站因违法行为被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该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申请设置新的单采血浆站。

被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其中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供血浆者占总登记人数比例大于5%的,该区域五年内不得设置新的单采血浆站。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

(一)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发生血液安全事故未满五年的责任人;

(三)被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或《血站执业许可证》未满十年的单采血浆站或血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四)被吊销药品GMP证书未满五年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单采血浆站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设置审批后十日内报卫生部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单采血浆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一)设置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名称;

(二)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三)业务项目及采集区域(范围);

(四)血浆供应对象;

(五)发证日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单采血浆站选址不合理的;

(三)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方案不合理的;

(四)不符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

(五)原料血浆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单采血浆站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采血浆许可证》;

(二)执业期间运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原料血浆采集的数量、定期自检报告、监督检查和整改情况等;

(三)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单采血浆站上一执业周期业务开展情况、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

未办理延续申请或者被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项目等内容的,应当在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变更的,该单采血浆站应当重新办理《单采血浆许可证》,原《单采血浆许可证》注销。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程序和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在规定的采浆区域内组织、动员供血浆者,并对供血浆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为供血浆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单采血浆站应当开展无偿捐献原料血浆的宣传、招募工作,制定逐步减少有偿采集原料血浆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供血浆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

对需要进行特殊免疫的供血浆者,应当告知特殊免疫的意义、作用、方法、步骤和不良

4 反应,征得供血浆者本人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免疫情况和不良反应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对申请供血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样检验。对健康检查合格的申请供血浆者,核对身份证后,填写供血浆者名册,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省和相邻省内进行供血浆者信息检索,确认未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者,发给《供血浆证》。

《供血浆证》内容至少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两年内免冠证件照、家庭住址、建卡日期和编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给《供血浆证》:

(一)初次检测不合格的;

(二)曾伪造身份证明,持有两个以上《供血浆证》的;

(三)已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为供血浆者的;

(四)当地户籍部门未能核实其身份信息的。

第二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供血浆者管理档案,记录供血浆者供血浆情况、健康检查情况。并建立供血浆者永久淘汰、暂时拒绝、不予发放《供血浆证》者档案名册。同时采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并建立供血浆者身份识别系统。

第二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中发现《供血浆证》内容变更的,或者供血浆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收缴《供血浆证》并及时告知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根据登记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实际情况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原料血浆需求情况,制定采浆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供血浆者供血浆。

第二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核对供血浆者真实身份证及《供血浆证》,确认无误的,方可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样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采集血浆,并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采集血浆。 每次采集供血浆者的血浆量不得超过580毫升(重量约600克,含抗凝剂溶液)。严禁超量采集血浆。

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严禁频繁采集血浆。

严禁跨区域采集血浆和组织、采集冒名顶替者及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严禁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5 第三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对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后的报告工作程序、供血浆者屏蔽和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开展血浆采集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采供血浆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岗位培训与考核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签名。

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原因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

血浆采集、检测和供浆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浆均进行严格的检测。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血浆采集后须单人份冰冻保存,严禁混浆。

第三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制定实验室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制度,确保试剂、卫生器材、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达到预期效果。

单采血浆站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备和设施,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所采集的每袋血浆须留存血浆标本,保存期应不少于血液制品生产投料后两年。

第四十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 单采血浆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

第四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

6 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原料血浆的采集、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原料血浆包装袋标签上必须标明:

(一)单采血浆站的名称;

(二)供血浆者姓名、编号或条形码;

(三)血浆重量、血浆类型、采集日期、血浆编号、有效期;

(四)储存条件。

原料血浆贮存、运输装箱时,每箱内均应有装箱单,并附有化验合格单以及血浆复检标本。

第四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保证发出的原料血浆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无差错,血浆的生物活性保存完好。

第四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必须使用计算机系统管理供血浆者信息、采供血浆和相关工作过程。并建立血浆标识的管理程序,确保所有血浆可以追溯到相应的供血浆者和供血浆过程、所使用的物料批号以及所有制备、检验、运输的完整记录。血浆标识应采用条码技术。同一血浆条形码至少50年不得重复。

第四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同时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卫生部汇总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制定紧急灾害应急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等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在紧急灾害发生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报废血处理和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后保密性弃血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7 患有传染病、严重皮肤感染和体表伤口未愈者,不得从事采集血浆、检验、消毒、供应等岗位工作。

第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每年应当由技术机构按照《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技术审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对本辖区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有关血液检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三条 按照《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出具技术审查报告的技术机构,应当符合条件并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单采血浆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卫生行政部门对单采血浆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将单采血浆站采集情况

8 逐级上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定期将本辖区内原料血浆采集情况汇总报卫生部。

第五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供血浆者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检索查询信息。

第五十八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行政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原料血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三)停业整改期间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五)采集持有两个以上《供血浆证》者血浆的。

第六十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一) 有隐瞒、阻碍或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

(二) 未按规定制订采浆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供血浆者供浆的;

(三)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四) 未按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五) 未按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制订制度不落实的;

(六) 违反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技术操作规程、单采血浆站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七) 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八) 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九) 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十)未按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业整改:

(一) 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

(二)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浆的;

(三) 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

(四)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 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六)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浆以及医疗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七) 未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 未按有关规定上报血浆采集情况或进行技术审查的;

(九) 未按规定建立计算机系统管理采供血浆信息的;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一) 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10人次以上的;

(二)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5人次以上的;

(三) 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浆10人次以上的;

(四) 采集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浆或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5人次以上的;

(五) 超量、频繁采集血浆5人次以上的;

(六)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擅自采集血液2人次以上的;

(七)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八) 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九)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浆以及医疗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处理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一)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十二)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三) 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四) 2年内因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十五) 同时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三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十六)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十七)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十八) 其他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

第六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成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擅自出口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符合设置单采血浆站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符合供血浆者条件的申请不予发放《供血浆证》的;

(二)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查而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得到许

11 可的;

(四)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虚报、瞒报、涂改、伪造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单采血浆站,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十二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关闭。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实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推荐第6篇:新建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顶效开发区新建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背景

(一)项目名称: 顶效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二)项目承办单位

1、单位名称: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承办单位基本情况: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同行业中血浆综合利用率高、产品种类齐全、结构合理的领导性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之一,是上海市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及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包括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人凝血因子VIII、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冻干人凝血酶、外用冻干纤维蛋白粘合剂,共7个品种23个规格。

上海莱士公司具有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和品牌优势,产品长期占据着中国血液制品消费的高端市场;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类产品出口规模一直居全国之首,出口金额和比例均逐年上升。上海莱士是国内首批通过GMP认证和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的血液制品企业,也是国内唯一采用 PCR 技术对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病毒检测的厂家。2008年6月,上海莱士公开发行4000万股并在深圳证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252.SZ),资金实力雄厚。 2009年上海莱士经营业绩稳步提升,每股收益0.84元,每股净资产4.74元,净资产收益率18.41%。上海莱士血液制品工艺改进、生产线技术改进和cGMP建设项目,即奉贤新厂区所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入选上海市2009年度第一批生物医药产业转化项目,并获得上海市科委生物医药产业转化资金支持——无偿拨款2700万元。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单采血浆站13家,其中2005年在广西全州独立设立1家;2006年改制收购9家,在建3家。目前在册献浆员约3.9万人,人均年采浆次数为9袋;2007年公司采浆量约223吨,2008年投浆量约180吨,2009年上海莱士公司采浆量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3、联系人:

4、联系电话:

(三)项目主管部门

所属单位: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四)项目拟建地点:贵州省黔西南州顶效开发区

(五)项目立项依据

1、《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生部 2005年12月16日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年12月30日

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8年1月4日

(六)项目设置的意义

1、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满足血液制品生产需求。目前全国血液制品(主要是人血白蛋白、免疫球蛋白、凝血因子)供不应求,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血液制品的需求量呈逐年增加之势,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缺口会越来越大。据卫生部医政司统计估算,血液制品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缺口每年达4000多吨,因此,设置单采血浆站能缓解原料血浆短缺的矛盾。

2、血液制品是有其他药品不可替代和重大临床使用价值的特殊药品。

血液制品属于生物制品,是以健康人血浆为生产原料,采用生物技术工程技术分离纯化制备的有生物活性的一类特殊药品。在医疗急救(如创伤、烧伤、失血、肝腹水、肾病综合症、低蛋白血症等)、战伤抢救特别是对与血液有关的疑难疾病(如甲乙型血友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癫等)的治疗和预防上,只能依靠血液制品,其它药品不可替代,是临床必须用药。

3、设置单采血浆站能够提高当地政府的税收收入,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由于单采浆为有偿供浆,能够解决部分家庭尤其是农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困难,提高了当地生活水平,调查显示,如果年采浆量达到50吨,能为当地人民和政府增加经济收入约2000万元,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二、拟设单采血浆站采集区域情况

(一)顶效开发区基本情况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位于贵州省西南部,与兴义市、兴仁县、安龙县毗邻,距兴义飞机场16公里,离省城贵阳321公里,南昆铁路、324国道、309省道、汕昆高速公路在区内交汇,形成了公路、铁路、航空“三位一体”的快捷交通运输网络。特别是设在区内的兴义火车站,使这里成为南下两广、东出闽浙、西进昆明及东南亚最便捷的交通要道,是滇黔桂三省区物流集散中心和商家云集之地,区位优越,交通便利。

全区国土总面积107.7平方公里,辖1镇4村4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4万余人,加上周边毗邻县人口达100万以上。 顶效经济开发区具有传染病发病率低,交通方便,易于发展供血浆者,单采血浆容易形成规模,设置单采血浆站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通过对顶效经济开发区的基本情况进行考察论证得出,在顶效经济开发区设置单采血浆站符合卫生部关于《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设置要求,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生产力布局要求。

(二)顶效经济开发区疾病流行状况

顶效经济开发区无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流行史,流行性疾病发病率低,黔西南州无偿献血已能满足本地临床用血,完全能保证在此新建单采血浆站的安全。

(三)顶效经济开发区及周边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 顶效经济开发区及周边总人口100万,其中适龄供血浆人口(18~55岁)约30万人。

(四)顶效经济开发区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顶效经济开发区教育水平高,卫生技术人员充足,能满足单采血浆站对卫生技术人员的需求,保证单采血浆公司的正常运行。

(五)项目选址

1、地理位置:

2、占地面积:10~20亩;

3、必要性:交通便利,方便供血浆者;

4、水源质量:无特殊要求。

三、市场预测与拟建规模

(一)主要产品:主要产品为健康人原料血浆,作为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

(二)市场预测:全国原料血浆年需求量为8000吨左右,目前全国所有单采血浆站年供应原料血浆能力只有4000吨,因此市场需求量还远不能满足血液制品生产的需要。

(三)拟建规模:项目一期投资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流动资产投资200万元。预计年采浆量30~50吨,全部供应给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四、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

项目投产后一次性使用的原材料如耗材和试剂,均由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配送;燃料和动力供应需电力220~380伏,200KW/小时,无其它特殊原材料、燃料和动力需求。

五、项目工程技术方案及生产流程

(一)项目设施:行政办公用房、宿舍、食堂、配电房、污水处理站、仓库、低温速冻库、低温冷藏库、采浆业务用房包括血源管理、供血浆者休息、供血浆者教育、体检、化验、采浆等。

(二)项目设备:单采血浆机、速冻机、酶标仪及其它化验设备等。

(三)生产流程:采用国家统一标准的单采血浆机,并按照单采血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单采血浆技术操作规范进行原料血浆的采集,生产流程见附页1。

六、项目环境保护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经过单采血浆站初步处理后,交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理站统一处理,对环境不会造成污染;废水经过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并检测合格后排放,污水处理方案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在建站时一次性投入。

七、组织、劳动定员及培训

(一)组织:公司拟设立“顶效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下设血源管理科、供血浆者发展科、体检科、化验科、采浆科、质控科、综合科,满足血源管理、体检、化验、原料血浆采集、质控、消毒供应、包装储存、血浆及原辅料库存管理、档案管理等功能需求。组织机构图见附页2。

(二)劳动定员:根据《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人员配置,人员不低于15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70%,卫生技术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人数的30%。员工实行聘用制度,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执行。

(三)人员培训:对单采血浆站的员工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确保血浆采集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技术人员送到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参加考试,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八、项目投资估算及财务评价

(一)投资估算:单采血浆站投资总额1000万元,其中:

1、固定资产投资总额800万元 土地:180万元 设计费:20万元 生产厂房:400万元 设施设备:200万元

2、流动资金投资200万元;

3、资金来源:由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及非货币的形式进行投资,单采血浆站为其全资子公司。

(二)项目财务评价 项目总成本1000万元,年产值可达3000万元,可为农民创收2000万元,公司毛利约500万元,创税收100~150万元。

九、项目建设进度

从通过立项审批后,力争单采血浆站建设前期准备和建设周期在8个月之内完成,2011年下半年开始运营。

十、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

设置顶效单采血浆有限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顶效具备建立单采血浆站的条件。顶效单采血浆有限公司设置和建设的顺利实现,能够提高当地的就业率、有利于传染病的监测与预防、有利于地区产业机构的优化、有利于增加当地农民的收入、有利于当地税收的增加,在顶效设置单采血浆站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切实可行。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推荐第7篇: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试题一类

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试题一类

姓名:部门:得分:

一、判断题(共50题,每题1分)

1、《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适用于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的全过 程。()

2、单采血浆站应当向申请供血浆者解释采集血浆的方法和过程,以及在采集血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及危险,并征得书面同意。()

3、患荨麻疹者不得供血浆。()

4、肺功能不全、慢性泌尿系统感染、肢端肥大症、急性胃肠炎患者不能供血浆。()

5、1年内接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不能供血浆。()

6、感冒、急性胃肠炎患者病愈未满2周,急性泌尿系统感染病愈未满3月,肺炎病愈未满1年者暂不能供血浆。()

7、健康询问可由采集护士单独进行,注意保护隐私。询问结束后由供血浆者签名或按指纹确认。()

8、何某分娩时接受过输血治疗,1年内不得供血浆。() 9.供血浆者体重检查标准:男不低于55kg,女不低于50kg。() 10.供血浆者必须每年进行一次X光胸片检查。()

11.献血浆者的五官应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肿大。()12.献血浆者的皮肤应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13.献血浆者的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无静脉注射痕迹。()

14.已做过胃、肾、胆囊等重要脏器切除术者1年后可以献血浆。() 15.肝脏检查时受检者可取正坐位或仰卧位,触诊不满意或有疑问时必须取仰卧或侧卧位检查,两侧膝关节屈曲,放松腹肌,肋下触及注意肝脏大小,软硬等。()

16.体检医师应当为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医学专业,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17.第1次供血浆者为新供血浆者,半年内按照规定采浆间隔连续供浆2次及2次以上的供血浆者为固定供血浆者。()

18.单采血浆站应当在每次采浆时对供血浆者进行检测。() 19.对已经消毒的部位可用手指接触,不需重新消毒。()

20.供血浆者供血浆前化验结果以医院结果为准,固定供血浆者采浆后留血浆标本进行检测。()

21.《供血浆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血型、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2年内免冠证件照、家庭住址、建卡日期和供血浆者编号(卡号)、婚姻状况。()22.申请领取《供血浆证》者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3.对于需进行特异性免疫的供血浆者,应当告知其特异性免疫的意义、作用、方法和步骤,取得其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相应免疫疫苗的接种,填写供血浆者免疫注射记录,不需向供血浆者支付任何费用。() 24.供血浆者档案分为合格、暂时拒绝和永久淘汰三种。() 25.各类档案应当分类编号、顺序摆放,便于查找。() 26.首次申请供血浆者健康询问、体检、检测有不合格项目,体检医师应当在供血浆者健康询问、体检、检测记录上注明不合格的原因,由血源科将其登记在暂拒或淘汰名册中,单独存档。()

27.合格供血浆者档案不包括供血浆者采血浆过程中不良反应记录() 28.HIV抗体初筛呈反应性标本经两种试剂复检均呈阴性反应当,则报告HIV抗体阴性;否则,可出具“HIV抗体阳性”报告。()

29.检测人员均应当具有医学专业中等专科毕业以上学历、经血液安全培训、经与工作相符的专业培训或进修3个月以上,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掌握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基本原理。()

30.检测人员必须结合工作实际接受相关签名的工作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的培训,经评估合格才能在工作文件或记录上签名。()

31.对同一批质控物连续测定得到20个数据,求均值和标准差(s),超出2s或3s的数据应当删除。()

32.原料血浆采集区的地面和墙面应当无裂缝、无孔、光洁、防滑,易清洁消毒,可使用木制材料。()

33.每台单采血浆机械(不含采血浆用床/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并有电源插座。()

34.直接接触血液的一次性无菌耗材,均应当保证无菌、无热原。() 35.取得病史应尽可能在公开场合进行。()

36.单采血浆就是把人体的血液经过离心机分离出血浆成分,把其余的成分还输到体内的一个过程。()

37.《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适用于重力离心型、膜分离型单采血浆机械的操作。()

38.清洁超声波空气探测器槽和红细胞探测器槽时,可用水、清洁液和酒精。清洁键控板面膜时,不能使用酒精,否则将对面膜造成损伤。()

39.在采集血浆过程中应当注意观察供血浆者,如发生不良反应当时应当停止采浆,立即通知巡视医生并协助其采取相应措施。()

40.当供血浆者突发疾病如心脏病、昏倒、外伤等发生时,不要轻易搬动伤者,应迅速叫救护车,并协助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急救。() 41.采浆室可用甲醛进行空气消毒。()

42.血浆储存由人兼职管理,其他人员非经许可不得进入库内。库内不得存放无关的杂物。()

43.冰冻血浆应当于-15℃以下运输,并有记录。运输车应当达到规定温度范围。如果在运输中发生温度升高,但超过-5℃,时间未超过72小时,血浆仍处于冰冻状态,则仍可用于生产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

44.仪器设备的选择、安装应当符合原料血浆采集和检测的要求,易于清洗、消毒,便于操作、维修和保养。()

45.工作现场仪器设备的状态标识分为“运行(准运)”、“待修”、“停运”,分别用相同色标标识来标识。停运设备挂“停运”状态标识牌可长期留在工作现场。()

46.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必须有CMC标志(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标示),首次使用前必须由法定计量检定部门进行检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47.浆站或浆站设置企业组织对供应商现场评估,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工艺过程控制、环境卫生控制等内容的评估。() 48.固体物料与液体物料可放置一起储存。() 49.血浆袋的有效期不包括血浆的储存期。()

50.文件的修改、变更,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站长或授权人签发即可正式实施。()

二、二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 1.供血浆同意书内容包括当包括。()

A、供血浆者被告知并理解了单采血浆的要求及过程、B、供血浆者应遵守单采血浆站的规章制度、

C、被告知有权同意或停止供血浆、单采血浆站有权接收或拒绝供血浆。 D、以上均是

2.供血浆者的确定应当通过询问健康状况、体格检查和化验,由作出申请者能否成为供血浆者的决定。()

A、业务主管

B、质量主管

C、体检医师

D、助理体检医师 3.制定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的依据有。() A、《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B、《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C、《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D、以上均是

4.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次每次间隔个月ALT化验正常者,可供血浆。()

A.

3、1

B.2、1

C.3、2

D.2、2 5.下列情况供血浆者可以供血浆。() A、接触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者 B、慢性胃肠炎

C、患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 D、低血压

6.情况不需要延期献血浆。()

A、女性月经期B、注射乙肝疫苗

C、感冒

D、妊娠期

7.除特异性免疫血浆制备时的免疫接种外,最后一次接受过免疫接种的无症状供血浆者4周后可供血浆。() A、麻疹、脊髓灰质炎疫苗 B、腮腺炎、黄热疫苗

C、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风疹活疫苗 D、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

8.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者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 满个月者暂不能供血浆。()

A、3

B、6

C、12

D、24 9.情况不能供血浆。()

A、血栓性静脉炎、脑外伤后遗症、皮肌炎。 B、急性泌尿系统感染、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C、肺炎、慢性胰腺炎、同性恋 D、严重神经衰弱、大骨节病、疟疾 10.供血浆者血压检查标准为。() A、12—20/8—12KPa

脉压差≥3KPa(千帕) B、12—20/9—12KPa

脉压差≥4KPa(千帕) C、10—20/8—12KPa

脉压差≥4KPa(千帕) D、12—18.7/8—12KPa

脉压差≥4KPa(千帕)

11.献血浆者体格检查脉搏应节律整齐,高度耐力的运动员脉搏低限不低于每分钟次。()

A、40

B、50

C、60

D、70 12。如果供血浆者在个月内重量增加或减少千克,应当询问原因。() A.

1、3

B.1、5

C.2、3

D.2、5 13.固定供血浆者血压不符合规定,可周后复查,合格可恢复采浆,否则应当淘汰。()

A、1

B、2

C、3

D、4 14.新供血浆者化验结果有效期天。对固定供血浆者可在采浆后留样检测,但检测时间应当在供血浆后小时内。()

A.

14、24

B.1、24

C.14、48

D.1、48 15.以穿刺点为中心,用2%碘酒棉球(或其他适宜的有效消毒剂)由里向外涂拭消毒面积cm2。待碘酒干后,再用75%酒精棉球擦拭脱碘。() A、6×8

B、6×10

C、8×8

D、8×10 16.淘汰不合格供血浆者的工作应当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单的小时内完成。() A、6

B、12

C、24

D、48 17.在任何一次免疫接种后,应当在现场观察供血浆者至少分钟,确定是否有异常反应当,以防意外。() A、10

B、15

C、20

D、30 18.属于免疫注射记录内容。()

A、疫苗名称、规格、批号及生产厂家名称、B、注射剂量、针次、日期

C、供血浆者姓名及编号、免疫引起的不良反应及处理、注射者签全名 D、以上均是

19.体检医师对供血浆者的肺部听诊判断标准。()

A、一般由肺底开始,自上而下分别检查前胸部、侧胸部和背部,而且要在上下、左右对称的部位进行对比。

B、应仔细辨别呼吸音是否清晰、有无干湿罗音、哮鸣音 C、有疑问者可不做作X光胸片 D、以上都是

20.盛装的医疗废弃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密、严密。()

A、3/4

B、2/3

C、1/2

D、1/3 21.对合格的献血浆者应建立的献血浆卡号。() A、长期、B、永久、唯一

C、暂时

22.采血护士、体检医生、血源管理等等岗位工作人员应当有专业以上学历,并经过相关专业的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A、中等专科

B、大学专科

C、大学本科

23.在采浆室内,一名熟练操作的护士最多负责台采浆机。() A、1

B、2

C、3

D、4 24.由实验室工作人员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步骤,连续评价本实验室工作的可靠程度,旨在监测和控制本室常规工作的精密度,提高本室常规工作中批内、批间样本检验的一致性,以确定测定结果是否可靠、可否发出报告的一项工作为。()

A、IQC

B、EQA

25.下列属于耗材检查内容的有。() A、包装完好,在有效期内

B、管路应当无破裂,接头无松动、脱节 C、离心杯内无异物,各保护套完整 D、以上均是

26.不能用作清洁单采血浆机的清洁用品。() A、84消毒液或其他有效消毒剂 B、润滑油、70~75%酒精 C、易脱落纤毛的绢布 D、干净的温水

27.如果使用碘酒消毒,碘至少在手臂上保留秒,碘酒棉球不得反复使用,涂过的碘酒棉球不得再浸入碘酒中。()

A、15

B、30

C、45

D、60 28.若发生血肿,首先松开袖带,用3~5条已消毒无菌毛巾放在肿块上,用冰袋敷在毛巾面上,促进肿块吸收消散,按压毛巾分钟,手臂位置应当高于胸线以上。()

A、7~10

B、7~15

C、5~10

D、5~15 29.除外单采血浆机械每周至少清洁一次。() A、空气监测器槽 B、离心机转鼓 C、空气滤网

D、离心杯漏液传感器 E、红细胞监测器槽

30.紫外线消毒应按每m3空间装紫外线灯瓦数≥W,计算出装灯数。可安装在桌面上方米处,或吸顶安装,也可采用活动式紫外线灯照射。() A、1.5、1

B、

2、1

C、

2、1.5

D、

2、2 31.消毒时所用消毒器的循环风量 (m3/h) 必须是房间体积的倍以上。() A、5

B、8

C、10

D、12 32.手卫生监控采样时被检人五指并拢,用浸有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液的棉拭子在双手指曲面从指根到指端往返涂擦2次,一只手涂擦面积约cm2,涂擦过程中同时转动棉拭子。()

A、10

B、15

C、20

D、30 33.采浆室空气消毒效果的监测按“附录ⅩⅨ沉降菌测试法”进行。判定标准:菌落数≤cfu/m3,无霉菌,且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大肠杆菌为消毒合格。()

A、500

B、1000

C、1500

D、2000 34.原料血浆的储存效期:除另有规定外,用于分离人凝血因子VIII的血浆,保存期自血浆采集之日起应当不超过年。()

A、1

B、2

C、3

D、4 35.低温冷库温度记录和记录纸应当至少保存年。()

A、1

B、3

C、5

D、10

36.能正常运行和使用,暂时没有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挂状态标识牌。() A、运行 B、准运

C、待修

D、停用

37.除单采血浆站新购的仪器设备外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确认。() A、采浆机

B、酶标仪C、热合机

D、冰柜 38.验收合格的物料,需要检验的,悬挂标识牌() A、合格 B、待检

C、退货

D、不合格 39.供应商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A、合法证照、GMP或GSP证书 B、产品注册证、其他有效证件 C、产品质量标准 D、以上均是

40.物料状态标识牌应大小一致,尺寸统

一、规格为:A4纸尺寸;字体为黑体,状态(待检、合格、不合格)字号不少于号,其余内容为号。() A、10

8、二

B、10

8、小二

C、10

8、三

D、10

8、一 41.氯化钠注射液应当为氯化钠的等渗灭菌水溶液。含氯化钠(NaCl)应当为(g/ml)。()

A、0.840%~0.950% B、0.850%~0.950%

C、0.850%~0.900%

D、0.840%~0.960%

42.若有感染性材料溢出或打翻,应当先将其用吸水纸或其他吸水物质覆盖。用适宜消毒剂倒在溢出区周围,然后再倒在吸水材料上。分钟后,用吸水材料将溶液擦净,倒入污物桶,最后用消毒剂擦洗现场。() A、5

B、10

C、15

D、20 4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对受到危险程度大的病毒污染的物品,选用高效消毒方法并加大消毒剂用量

B、杀灭被有机物保护的微生物时,应当加大消毒剂的使用剂量和延长消毒时间

C、消毒物品上微生物污染特别严重时,应当加大处理剂量和延长消毒时间 D、消毒剂的更换记录包括更换前后使用的消毒剂品种、开始和结束使用的日期、责任人、数量 44.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原料血浆统计是对原料血浆采集的有关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分析与推断。

B、原料血浆统计的对象包括供血浆者状况、血浆采集及检测数据。 C、单采血浆站统计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数据的输入。

D、根据原料血浆统计资料,可以跟踪调查单采血浆站的发展、管理、供血浆者健康、流行病学、质量控制等情况。 45.为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A、单采血浆站法人 B、质量负责人 C、业务负责人 D、单采血浆站总经理 46.每天对采集的血浆进行随机抽样进行外观、标签及重量等项检查。每次检查按当日采集数的抽样,但不少于袋。()

A、1%~2%、1

B、1%~2%、2

C、1%~5%、1

D、1%~5%、2 47.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对计量器具管理。() A、分级 B、分类 C、分级分类 D、以上均不是

48.自检报告内容包括。() A、自检结果 B、评价结论

C、不合格项的改进措施、建议和改进结果 D、以上均是

49.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物料必须按批或批次验收

B、已撤销和过期的文件,需存档备查的,可不加标记保存 C、原料血浆抽检时应于光线明亮处,肉眼检查 D、自检内容包括卫生管理 50.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危险废弃物hazardous waste:有潜在生物危险、可燃、易燃、腐蚀、有毒、放射和起破坏作用的对人、环境有害的一切废弃物。。 B、灭菌: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C、工作人员:指取得采供血机构岗位培训合格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D、不合格血浆(或血液标本):是指经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梅毒、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检测后,任何一项指标判定为不合格的血浆(或血液标本)。

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试题一类试题答案: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17.×18.√19.×20.× 21.× 22.× 23.× 24.√ 25.√ 26.√27.√28.×29.×30.√ 31.× 32.× 33.× 34.√ 35.× 36.√37.×38.×39.√40.√ 41.× 42.× 43.× 44.√ 45.× 46.√47.√48.×49.×50.×

二、选择题

1.D2.C

3.D 4.A 5.C 6.B7.D8.C 9.A10.D 11.B12.D13.B14.C15.A16.C17.D18.D

19.B

20.A 21.A22.A23.B24.A25.D26.C

27.B 28.A

29.C

30.A 31.B32.C33.A34.A35.D36.B37.C 38.B

39.D

40.A 41.B42.B43.B44.C45.A46.C47.C

48.D

49.B 50.B

推荐第8篇:求助站业务副站长岗位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抓好业务科室的管理工作。2.协助站长落实全站的各项工作计划,完成站长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抓好安全工作,确保不发生任何事故。3.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法规的具体贯彻落实。4.按政策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求助、查核、甄别和救助的业务工作。5.抓好救助区的安全工作,督促、检査各项值班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6.群众的来信、来人査询接待服务工作。7.制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实施计划,按法规和政策及时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8.对干部职工文明服务、文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C9.按支部分工,认真完成所分管部门的管理,做好思想工作。10.负责业务科室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保证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推荐第9篇:《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培训试 题

《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培训试 题

姓名:部门:得分:

一、判断题: (每题4分 共40分) 1.单采血浆站职工总数不少于12人。( )

2.单采血浆站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者比例不低于卫技人员总数的30%。( ) 3.工作用房总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 )

4.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须有经法定计量部门的合格证明。( ) 5.单采血浆站至少配备30种仪器设备。( ) 6.血浆中的血红蛋白含量≤60ml/L。( )

7.新《血站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血站,应当在新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

8.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9.同一区域内可以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

10.血液中心主要职责包括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

二、选择题 (每题3分 共60分)

1.新《血站管理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 )起施行。

A.2006年1月1日B.2006年3月1日C.2005年11月17日D.2006年3月31日 2.《血站管理办法》是根据( )制定的。

A.《献血法》B.《卫生法》 C.《传染病防治法》D.《卫生检疫法》 3.一般血站不包括( )。

A.血液中心B.中心血站C.医院血库D.中心血库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包括( )

A.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B.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C.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血站,并报卫生部备案。 D.负责明确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血站的职责;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负责划定血站采供血服务区域,采供血服务区域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

第1页共 4页 制。

5.下列有关采供血机构设置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 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B.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设置中心血站; 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C.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D.血液中心的职责包括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6.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 )。 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

7.血站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应当做到:( )

A.开展献血者招募,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B.无偿献血宣传工作者对献血者态度热情周到,对献血、输血知识不很了解。 C.无偿献血宣传工作者对现行《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了解不够时,为了说服献血者可以任意宣传。 D.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重要,对献血者态度次要。

8.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具体内容包括()。 A.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 B.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C.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D.以上三项都对

9.献血者应当按照要求出示真实的身份证明。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在校大学生可使用学生证代替身份证。 B.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冒名顶替者献血。 C.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使用工作证代替身份证。 D.未带身份证者可以采血。

10.下列( )项不属于血站的职责。 A.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 B.建立对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献血者献血后的报告工作程序、献血屏蔽和淘汰制度。 C.组织实施岗位继续教育、岗位培训与考核。 D.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规范》等技

第1页共 4页 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采供血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11.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岗位继续教育的要求是( )。

A.不少于50学时 B.不少于75学时 C.不少于100学时 D.不少于200学时 12.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 A.十年B.八年C.五年D.一年

13.一天,小王和他的同事一起参加了无偿献血,两小时后小王打来电话,说他的血液不适合用于临床,并说明他献血的原因。下面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对小王进行严厉训斥,因为他的行为给采供血工作带来了麻烦。 B.把小王的血液同其它血液放在一起,送待检室。 C.对小王的血液进行隔离,进行保密性弃血处理。 D.小王的血液经血站检验科检验,结果合格可以发往临床。

14.血站剩余成分血浆以及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用血而进行的调配所得的收入,应( ) A.全部用于无偿献血者用血返还费用,血站不得挪作他用。 B.用于无偿献血者的发动活动经费。 C.用于血站发展投资、购买仪器设备。 D.用于职工工资、福利。 15.下列属于卫生部职责的是:( )

A.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同时向社会公布。 B.定期对血液中心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以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C.组织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接受岗位继续教育。 D.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16.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下列行为正确的是:( )

A.向血站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B.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超越职权批准血站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C.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血站设置规划的,不予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D.对血站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7.为了保证血液质量,采供血机构应实施:( )

A.实行血液质量监测、检定制度,实行质量管理、实验室质量管理技术评审制度。 B.参

第1页共 4页 加外部实验室质量评价活动。 C.进行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 D.以上三项都对。 1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正确的是( )

A.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B.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C.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D.以上三项都对。

19.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确的做法是:( )

A.对符合条件的设置及执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B.对不符合条件申请者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C.按规定的程序审查而使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得到许可; D.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20.下列用语的含义不正确的是:( )

A.血液,是指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 B.静脉注射用人血白蛋白属于特殊血液成分。 C.脐带血,是指与孕妇和新生儿血容量和血循环无关的,由新生儿脐带扎断后的远端所采集的胎盘血。 D.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特殊血站。

血站管理办法培训试题答案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选择题

1.B 2.A 3.C 4.A 5.B 6.C 7.A 8.D 9.B 10.C 11.B 12.A 13.C 14.A 15.B 16.A 17.D 18.D 19.C 20.B

第1页共 4页

推荐第10篇:副站长岗位职责

副站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副站长协助站长做好全站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客运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种工种的操作规程。

2、应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3、组织编写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真正的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职工。

4、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客运站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有效、正确的实施现场抢救和其它各种救援措施。

6、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协助站长分析安全形势,研究布置全站的安全生产工作。

7、组织客运站相关人员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监督考核。

金明汽车站2013年1月1日

第11篇:副站长岗位职责

副站长岗位职责

一、积极协助站长做好班子成员的组织协调工作, 自觉接受站长对自己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和上级主管局的指示、决议、规定;

三、协助站长搞好日常工作,抓好分管工作安排,并抓好分管站点的日常工作;

四、参与处理违法违纪的干部职工及本机关重要决策的研究;

五、指导检查和督促分管站点各项工作;

六、抓好分管站点的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

七、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指导工作。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站长报告,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

八、加强与其他领导的沟通和协调,同心协力搞好工作。对职责有交叉的工作,要主动与其他分管领导协调处理;

九、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2篇:副 站长岗位职责

搅拌站站长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执行项目及分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搅 拌站全面管理。

2、制定混凝土质量总目标,控制各个时期的质量计划。

3、组织推动砼全面质量管理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

4、负责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大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预防措施,并监督检查各部门的落实和实施情况。

5、坚决执行岗位责任制,对安全和质量负领导责任,并负责审批和处理所属的工作问题。

6、负责整个站的行政工作。

7、负责主持编制搅拌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副站岗位职责

(1)协助站工作,执行站长分工,完成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带头遵纪守法、尽忠职守,直接对站负责。

(2)参加分管工作的各专业会议,并布置、落实、检查有关部门的各项工作。

(3)组织和指导生产、质量、安全等计划、措施的安排和落实,检查和监督有关部门工作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协助经理处理重大的生产、质量、安全事故,并在调查研究和技术鉴定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方案。

(4)协助站长督促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5)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攻关,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6)对分工所领导的部门发生的生产安全和质量隐患负领导责任。

(7)负责搅拌站的质量体系的正常运作、内审和迎接外审工作。

2.4.8.3 生产部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1)生产部部长岗位职责

A、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安全交底工作。

B、负责和需方协调组织砼生产安排,主持生产的全面工作。

c、及时掌握原材料的库存情况和生产进度,确保生产正常运行。 d、对所签发的生产计划单和正常生产负责。

(2)调度员岗位职责

A、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擅自离岗,坚守工作岗位。

B、协助各部长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熟悉砼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时追踪了解和掌握所发出车辆的动态,保证砼的供给不间断。

C、接客户生产通知时,要问清并索取施工单位名称、送货地点、数量、施工部位及强度等级、抗渗等级、坍落度等技术指标(即砼方量申请单),做好详细记录,并以生产计划的形式通知当班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D、生产砼前,安排生产所需车辆并通知车队做好发车准备工作。 E、负责车辆的清洁和保养工作,以维护本站的形象。 F、对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生产情况负责进行处理。

(3)微机操作员岗位职责

A、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脱岗。 B、严格按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规程进行操作。

C、听从当班人员的指挥,认真细致地按配料单要求将有关数据输入电脑程序,经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生产砼。半自动生产时,必须要根据技术部签发的施工配料单进行施工。

D、在生产过程中,积极配合试验看料人员搞好砼的质量控制。因操作员不执行配合比或输入数据有误而造成砼不合格的损失,操作员负主要责任。

E、认真观察砼各组成材料是否超过允许误差,若发现超出允许误差范围,必须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F、对施工的配合比的代号的正确性和砼出站时砼的相关性能负责。

(4)电工岗位职责

A、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B、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及广州市的有关规定,且持证上岗。

C、发电机房、配电房不准闲杂人员进入,且发电机房、配电房、配电箱必须上锁,避免意外安全事故发生。

D、按期对供电线路、生产设备的定期检查,确保线路和生产电气设备能正常使用,并做好巡查记录。

E、线路和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断掉电源,并在显眼处设置安全标志警示牌。 F、对电力的正常供给和电气设备能正常生产负责。

(5)装载机司机岗位职责

A、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B、必须熟悉装载机的有关机械性能,且持证上岗。 C、供料必须及时,不得影响生产。

D、做好对装载机的日常保养工作,进行修理时,协助机修人员修理。使用前常查看机油的耗用情况,保证油箱不干,对轴承处应时常涂抹黄油,使机械摩擦处于正常磨损状态。

E、上料时应先铲上层含水率变化不大的骨料,并利用空闲时间对含水率较大的下层骨料进行归堆,再统一上料,保证所上骨料含水率的均质性。并保证砂石不混合。 F、站内规定的其它工作。

(6)生产杂工岗位责职

A、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脱岗。 B、认真执行部门领导下达的生产安全交底,负责打扫生产区的卫生。 C、协助质检人员的砼取样、拆模、送检等工作。 E、负责清理搅拌缸内的砼。

F、负责冲冼水泥罐的浮灰及检查罐中水泥、粉煤灰的余量。 G、负责凿打搅拌车内粘附的砼。

H、负责非安全区域的警戒(如清理水泥罐的浮灰时,在划出的非安全生产区域外担任警戒,防止人员闯入非安全区)。

I、搅拌站周边及搅拌站上面的清洁卫生。 J、协助修理员和机长修理工作。 K、站内安排的其它工作。 2.4.8.4 技术部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1)技术部长岗位责任制

A、负责搅拌站质量监控的领导工作,主持技术部的全面工作,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能科学地、准确地、公正地进行各项检测工作。对混凝土质量负领导责任。

B、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部、省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法令、条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产品质量检验的有关标准、规程。

C、负责提出计量仪器的报废、改造更新、维修、大修、周期校检计划,并后组织实施。负责计量仪器的外检工作。

D、建立原材料检验和砼质量控制网络,定期检查影响产品质量的环节,发现问题及时作出研究处理方案,并报领导批准后实施。

E、决定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考核、奖惩及工作安排。

F、负责督促检查本部门员工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G、积极研究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

H、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议,每月向经理提供一份质量分析报告。 I、对砼资料全面负责,并对砼进行一切数据分析,得出分析结果。

J、对砼整个质量负责负责,对砼质量的管理和控制,组织进行不合格评审。 K、负责本站计量日常工作,对本站材料使用出现的盈亏负责。 L、负责处理检测人员提出的技术及质量问题、建议。 M、检查生产过程中的操作数据和电脑打印单数据。

N、负责到施工现场检查砼到工地后的性能,解决砼在现场出现的问题,并收集砼相关数据。

(2)现场检测人员(当班负责制人)岗位职责

A、必须遵守公司及试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B、必须熟悉国家、部、省等颁发的有关产量质量标准和规程,并严格遵照执行。 C、每工作班生产混凝土前及雨后,必须测定骨料的含水率,并通过计算调整生产配料单。

D、必须对于输入微机中的各种材料数据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机操员开机生产。

E、在生产过程前,要对搅拌站计量进行检测。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计量系统中各种材料是否超出误差范围,若超出允许误差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F、混凝土出厂前,必须检查混凝土的坍落度、和易性等技术指标,符合要求后方可签字出厂。

G、严格按有关规范标准和客户要求留置混凝土试件,并做好砼质量控制记录。同时严格控制水胶比和坍落度、砼和易性,对出厂混凝土的质量负责。

H、对新客户和大方量的客户,质检人员要到施工现场进行服务和指导,有必要对现场混凝土的坍落度进行测试,还要认真观察混凝土的和易性、保水性和可泵性等技术性能指标,将上述数据和现象记录在册,作为及时调整施工配合比的依据。

I、认真征询客户的意见,对客户提出的意见要及时反馈给技技术部负责人,使混凝土质量不断改进完善,满足客户的施工工艺要求,达到客户满意。 J、做好交班工作,并对每一天的生产情况进行工作总结,交站长。

(6)资料管理员岗位职责

A、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原始记录数据,不做损害用户的事。

B、负责本室的文件、技术资料、规范、规程、标准、原始记录、试验报告的保管工作,并列册编号存放在固定的文件柜内,对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按月度、年度和不同工程分别进行装订成册,保存三年。

C、上述资料不准外借,若确属工作需要,经技术部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督促其按时还回。

D、对过期资料的处理,应严格按报批手续执行。

E、负责资料的发放,严格按文件发放手续执行,必须在用户在发文登记本上签名后方可让其领走资料。

F、确保所有登记入册的资料在保管期内不丢失,若丢失和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G、资料保管员对所保管的资料负责。

H、负责技术部负责人交待的部分资料整理工作。 2.4.8.5 供销部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1)供销部部长岗位职责

A、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供销部的全面管理。

B、负责本部门各项业务活动的计划安排和落实,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范畴的任务。 C、了解掌握各种原材料、油料的供求动态和库存情况,确保能正常 生产。

D、做好对分供方的评审及分供方供货过程的评价台帐,督促检查外勤组织采购的质量和数量。

E、负责健全有关进仓的过称、验收、堆放制度,强化物资管理,做到验收、发料有据可查,防止物资积压、霉坏和流失。

F、负责企业商品砼的销售工作,广求客源、深入现场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对用户所反馈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G、督促属下做好月结盘点和有关报表,加强成本观念,每月进行一次月成本核算,做到盈亏心中有数,并从中找出亏损原因,予以及时预防。 H、对所采购的原材料的质量和数量负责。 (2)仓库管理员岗位职责

A、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尽职尽责地严把入库关。

B、必须凭物资验收单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原材料的验收、进仓和堆放,如发现规格、质量、数量不符时,应拒绝验收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C、各种材料进出仓时要及时登记、汇总,凭开具的出入库单据入帐,帐目要做到日清月结及收发相符。

D、对各部门、每辆车的领用料(包括低值易耗品、零件、原材料、油料等)要分类进行登记入帐。

F、搞好卫生工作,保持仓库内的整洁,对出入库物资的数量负责。 2.4.8.6 车队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车队长岗位职责

A、认真贯彻本站关于“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安全管理为重点”的经营方针和指导思想。按照本站的要求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管理车队。

B、负责组织全体司机完成下达的生产运输任务。对车队的营运、高度、安全生产、维修保养、财务核算、人员录用与培训及奖罚等负有全面指挥调动的管理权力。 C、负责组织全体司机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和日常技术管理。确保 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D、贯彻交通安全法规,搞好安全教育,组织好车队的安全生产,确保生产运输的安全和任务的完成。 E、对个别操作水平不高的司机进行单独培训或作出其它处理。

F、负责组织对全体司机的职业道德教育、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司机的职业道德素质、思想水平和技术水平。 G、协助站长招聘司机的工作,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司机有权给予上报、处罚或开除。 H、协调车队与搅拌站及公司各部门的关系,积极配合搅拌站及各部门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任务。

I、

努力完成本站领导下达的其它任务。

J、因指挥失误或管理不力,造成生产停滞或损失,扣发当月奖金100元以上。造成重大损失的,报站领导批准,予以罚款或撤职。

H、负责组织实施车辆的营运调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提高车辆与人员的出勤率。

I、及时妥善地处理好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及时赶到现场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弄清原因,及时向车队和公司领导报告,重大事故要写出专题报告。 J、做好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档案记录。

K、负责车辆及驾驶员的年审工作,随时掌握车辆技术状况,一旦发现车辆有不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向车队领导及车辆调度、车辆维修负责人报告,停止其运行并及时进行维修。

L、负责办理车辆行驶各类证照工作。

(4)车队司机岗位职责

A、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树立礼貌行车、安全第一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不开“英雄车”“霸王车”“斗气车”“侥幸车”“疲劳车”,防止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B、服从领导,听从调配,按时上、下班,按时出车。积极按质按量;完成车队下达的各项任务。

C、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车辆在运行过程中,无论发生什么事情,都要坚守岗位。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准弃车逃跑。不准给非本公司人员和无关、无证人员驾驶车辆。 D、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车容、车貌清洁卫生。

E、认真及时做好车辆行驶公里、油耗、安全、维修、保养、运输任务的登记、统计工作。

F、自觉遵守车队每日生产、生活秩序,注意保持环境、宿舍的卫生和个人卫生。 G、树立集体主义观念,搞好内外团结。对外工地要树立服务第一的思想,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

第13篇:副站长岗位职责

副站长岗位职责

1、在站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以收费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指导监督人员、监控员、票证员认真履行职责。

2、负责组织每月定期召开收费工作会议,对收费计划分解完成情况、收费业务、纪律、逃费违章车辆、卫生状况、病、事假、串班等情况进行总结评定。

3、负责检查票证员对票据的领取、入账、存放、发放、使用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监督票证员对收费额结账,废票销毁,收费内业资料整理,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工作的完成执行情况。

4、负责对监控工作的检查与监督,定期查看监控录像,收费数据,经常检查监控记录。

5、负责站收费相关人员的稽查工作,对违纪人员、逃费车辆及时纠正和正确处理违纪违章现象。

6、负责组织通过收费车道车队的迎接和放行工作,对车道发生堵车和因收费而引起的纠纷,应及时进行疏导和处理。

7、负责站收费人员请假、串班事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管理处有关规定。

8、负责督促站工作区和生活区域内的卫生检查评定工作。

9、负责检查指导收费系统、机电设备的使用与维护工作,对损坏设备需及时处理上报,认真做好记录。

10、负责指导做好收费区域收费人员人身安全、票款存放安全工作。

11、每月组织政治、业务、法律法规学习并进行考试,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每季度组织军训。

第14篇:收费副站长岗位职责

收费副站长岗位职责

一、组织收费人员学习落实国家有关收费政策。

二、带领收费人员执行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人员工作流程以完善和加强内部管理工作。

三、负责收费站年度收费工作计划的制定、计划执行及年度工作总结。

四、组织实施专项打逃活动,以保证增收目标的完成。

五、组织开展收费稽查(检查)工作,并对稽查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六、分析收费报表、定期上报收费数据情况及收费站经济运行情况。

七、建立收费站台帐,对文件、收费数据、活动材料等各类收费材料按类别进行汇总保存备查。

八、建立收费站人员基础档案,负责收费人员的考勤工作。

九、制定职员培训计划开展服务业务培训。

十、组织实施各类劳动竞赛。

十一、指导分管站长对收费员工服务及业务的培训、检查、评比。

二、负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与员工谈心,加强员工思想稳定工作。

十三、负责本部门管理人员的月度及年度绩效管理、考评、面谈和指导帮助员工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促进员工发展

四、负责制定收费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每月对收费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十五、制定收费站备用金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通行费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十六、负责收费站公共财产安全、人员安全、票、卡安全。

七、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15篇:副站长(行政事业单位)岗位职责

1.负责参保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新参保单位的立户、申报和养老保险基金征缴。2.负责全区各参保单位在职人员异动情况处理,退休、退职审批,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发放和离退休职工生活情况调査,防止冒领、少领养老保险金。3.负责全区各行政事业参保单位的信息采集和录入,承担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手册的审核发放工作。4.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养老保险业务査询和政策法规咨询工作。5.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16篇:副站长岗位职责(加油站)

1.副站长主要负责协助站长工作,在站长外出时有权代理站长处理一切事务。2.副站长必须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单位交给的各项任务,认真履行其义务,完成其岗位职责。

第17篇:记者站站长(副站长)岗位职责

1.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治家办报的原则及党报性质,严守宣传纪律,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在政治上、思想上、理论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主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宣传计划和报道要点,组织安排评选或选送本站好新闻、召开业务研讨会和通讯员培训等,并督促实施。3.主持召开年度职工的民主测评工作,并对职工经常进行考察了解,与有关部门建议,提出培养、提拔、任免、奖惩意见。4.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重大报道以及人事、财务等问题。签批财务收支。5.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请示并报告工作;组织实施区委、区政府及区委宣传部交办的有关工作。6.深人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每年要挤出一定时间下基层调研或采访。‘•7.审阅批签和协调处理稿件的发刊意见工作。

第18篇:行政副站长岗位职责

1.协助站长和支部书记做好本站的行政工作。2.负责人事、计划生育、环境卫生及房屋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3.负责内保工作,确保防盗、防火安全;抓好饮食卫生,预防食物中毒。4.负责后勤保障工作,保证受助人员按伙食标准吃好。5.督促、检查各项行政管理、后勤服务保障制度的落实。6.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19篇:电站副站长岗位职责

电站副站长岗位职责

一、副站长在站长的领导下,协助组织好电站的安全及生产工作,保证安全高效地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任务,积极主动配合管理处工作,当好站长的参谋和助手,及时向站长汇报电站工作。

二、直接负责发电车间的各项事务,负责组织车间的各项生产活动,监督检查运行人员的劳动纪律、环境卫生及安全生产。

三、负责组织人员对运行设备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检修,做好设备的定级进级工作。

四、计划及组织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开展劳动竞赛。

五、负责车间各种设备、工具、材料的管理和使用。

六、做好电站的各项月、季、年度统计,准确及时填报各种报表,并总结汇报。

七、执行管理处的决议,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八、指导各班开展班组工作,根据实际调配值岗人员,保证车间的安全生产。

九、掌握职工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及时纠正不良的倾向。

十、请休假时必须经站长、主任批准,并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20篇:余干新兴单采血浆公司女职工工作总结

余干新兴单采血浆公司女职工工作总结

近年来,余干新兴公司女工委在公司党政的正确领导下,以落实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为重点,围绕公司中心工作,服务女职工为主线,团结凝聚女职工,深入开展“巾帼建功”活动,发挥广大女职工聪明才智,为实现企业和谐、安全生产、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稳定快速增长,发挥女职工独特作用。

一、公司女职工队伍的基本情况

目前为止我公司职工总人数29人,其中女职工20人,占总人数的67.6%;生产一线女职工12人。困难女职工3人,本科占80%;中专技校10%,其他占10%。女职工婚姻状况,已婚93.3%,未婚6.7%.以上数据表明:女职工在企业生产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且近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女职工分布在生产的第一线,是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不可缺少力量。从女职工的学历层次上来看,大多数都是专业技术针对性强人员;从婚姻状况上来看,已婚女职工占了绝大多数比例,大多数女职工已承担起职业女性和家庭主妇双重角色,这部分女职工是群体中压力最大但同时也是思想最为稳定的一群,同时也是最有自信心和竞争力的一群。

二、工作开展情况与建议

1、认真履行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职责。

女职工委员会是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的女职工自己的组织,对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要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和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发挥“半边天”的作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积极同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做斗争。参与企业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并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加强对女职工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定期组织女职工培训活动,提高她们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和培训女职工干部。加强工会女职工工作的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女职工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通过理论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女职工工作,开拓女职工工作的新局面。

2、强化提升公司女工整体素质方面

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由工会组织,在女职工中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通过“以考促学、以学促用、以析促改”,立足岗位实际,进行自我学习,相互竞赛,共同提升的良好局面。提高女职工学习力,练就硬功夫、强化新技能,掀起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热潮。 3.开展“巾帼英雄示范岗”活动。

从爱岗敬业起,以“巾帼建功展风采,提高素质促发展”为主线,引导鼓励广大女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对优秀女职工给予考核,树立良好的先进形象,激发女职工的荣誉感和归属感,营造学习先进的良好氛围。 4.坚持年 度健康体检制度

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为保障女职工健康权益,每年定期组织全体女职工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同时根据体检结果对女职工发出温馨提示,通知注意事项.5.增强女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提升女职工工作凝聚力和吸引力。

运用网络载体宣传先进,倡导爱岗敬业之风。大力宣传优秀女职工、巾帼建功个人、女劳模、的敬业奉献精神,激励广大女职工把每一个工作岗位当成自我奋斗的舞台,把每一项工作都作为企业作贡献的途径,营造一种学先进、创佳绩、作贡献的工作局面。号召广大女职工在学习先进中涵养品格,在工作实践中提升业务水和创新能力,增强自我发展的动力和对企业发展创新的责任感、使命感、光荣感。

6.积极投入爱心事业

余干新兴单采血浆公司全体女职工时刻不会忘记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不说担起“共同富裕”的责任,至少也应该在公益慈善上有所小作为。2014年8月,全体女职工参加了余干县妇联的“春蕾计划,情系儿童”爱心活动,并荣获全县爱心集体荣誉奖。

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带动的不仅是各行各业的飞速发展,也推动了各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做好企业当下女职工工作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重视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关心女职工成长,重视女职工的培养,能有效提高企业女职工的素质,从而更好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生产中的半边天作用。

余干新兴单采血浆公司

2015年3月4日

单采血浆站副站长岗位职责
《单采血浆站副站长岗位职责.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