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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刑事案件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0-25 08:36:35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

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使单位内部治安、刑事案件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而制定。

二、范围

本单位严重治安和刑事案件。

三、职责

1、内部报告制度。

(1)局办公室接到有关人员报警时,应迅速根据首问负责制度的规定尽快到达案发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同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如无法本部门领导及时联系的,可越级报告。

(2)局领导接到报案后,应迅速对案件的性质作出认定,对无法控制的重特大、恶性治安、刑事案件应尽快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征求院领导的意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对外(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制度。

(1)接到有关人员报警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局领导报告,及时征求领导意见是否向公安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一般治安事件)。

(2)遇有严重、恶性治安或刑事案件及自然灾害案件,在向局领导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3)单位干部职工(含临时人员)在外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应及时向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4)特殊案件,如群体中毒、死亡、严重灾害事件、地震、雷击、房屋倒塌等恶性案件执行紧急双向报告制度,向局领导报告的同时,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3、根据受害者的要求报告。

四、治安、刑事案件(一般、严重以上)的报告制度的界定。

1、500元以下的盗窃案件、一般打架斗殴案件、日常口角纠纷案件,执行向局领导报告或应受害人的要求报告。

2、严重治安、刑事案件执行向局领导报告及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先内后外)。

五、受害人自行报告不受本制度约束。

六、公安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特殊要求的报告制度不受本制度约束。

七、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制度不受本制度约束

推荐第2篇:常见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理措施

常见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理措施

常见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理措施

一、发生斗殴的处理

1.耐心劝阻斗殴双方离开现场,缓解矛盾,如势态严重,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甚至犯罪倾向,应将行为为扭送公安机关处理;2.提高警惕,防止坏人利用混乱拿财物;

3.说服围观群众离开、保证目标区内的正常治安秩序;

4.协助公安人员勘查打斗现场,收缴各类打斗凶器,辨认首分子;

二、盗窃的处理

1.发现盗窃分子正在作案,应立即当场抓紧,报告公安机关,连同证物送公安机关处理;2.保护安案发现场,不能擅自让他人触摸现场痕迹和移动现场的遗留物品。

3.对重大可疑案发现场,可向事主和目击者么映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做出详细的报告。4.对重大可疑作案人员,可采取暗中监视或设法约束,并报告或移交公安机关做出详细报告;

三、发生刑事案件和恶性事故的处理

1.值班员迅速向管理处报告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有伤员迅速送附近医院救治,如受害侵害的财物已投保险的,由被保人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

2.保护案发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以免破坏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影响公安人员勘探现场,收集证物和线索。

3.登记发现人和事主的情况,抓紧时机向发现人或周围群众了解案件,事故发生发现经过,收集群众的反映和议论,了解情况并做好记录;4.向到达现场的公安人员认真汇报案情,协助破案。

四、执勤中遇到犯罪分子抢劫的处理

在执勤中遇到公开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如打、砸、抢、强行夺取他人钱财或毁坏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时,要切实履行保安中的职责、立即进行如下处理:

1.迅速制止犯罪,当群众叫喊抢劫或呼救时,应协助公安机关制止犯罪和抓获取劫匪,如没有公安人员在场,应呼叫附近保安人员和群众制止犯罪。

2.如劫犯逃离现场,要向目击者问清劫匪的人数、衣着颜色和逃走的方向,并立即组织发动群众堵截;如为驾车逃跑的,可拦截机动车追堵并向“110”报警

3.保护抢劫现场,劫匪留下的凶器、作案工具等不要用手触摸,不让群众进入现场,如现场在交通要道或公共场所人多拥挤的地方,无法将证物留放原处时,要收起交公安机关。4.访问目击群众,收集劫案情况,做好记录提供给公安机关,同时,公安人员未勘察现场或现场未勘察完毕当班值员不能离开现场。

5.事主或在场群从若有受伤的,要立即送医院抢救并作报告。

推荐第3篇:治安科长岗位职责

治安科长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保卫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学院安全保卫、

治安巡逻、交通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2、做好动态安全信息收集工作,实时掌握和处理各种不

安全因素,分析校园内外的治安、保卫状况,提高警惕,预防、发现、制止违规、违法犯罪活动。

3、负责处理学院内的一般性治安案件,配合公安部门侦

破重大刑事案件,做好预防治安问题和灾害事故的发生,配合领导参与防灾救灾工作。

4、指导保安队长搞好保安岗位管理,检查督促保安队长

的带班情况,加强治安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保卫人员的综合素质。

5、搞好保卫团队建设,了解队员的思想情况,做好队员

的思想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全体保安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6、负责组织保安队的月度、年度工作考核工作,建立治

安工作基础台账和治安挡案建设。

7、定期召开分析会,研究校园治安形势,并制定相应整

治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8、搞好学院节假日大型活动及参观访问领导的安全保卫

工作。

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推荐第4篇:治安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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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部门经理的职责

1败涂地保安部经理应对整个物业范围内的安全负有组织领导的具体责任;

2 根据国家治安的有关规定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管理细则制定保安部门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并督导下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3 主持部门例会,传达贯彻总经理及有关部门的指示,并与广大保安人员一道分析研究住宅小区的治安管理问题;

4 熟悉和掌握住宅小区内各种保安设施的操作和性能,熟悉住宅小区内治安状况,做到心中有数;

5 对重大事件、事故亲自组织调查、处理;

6 负责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保安班长的职责

1 对部门经理负责,做好所管辖区内安全治安工作;

2 带领保安班全体人员,根据制定的岗位责任制,认真严肃、一丝不苟地搞好安全保卫工作;

3 根据岗位责任制所规定的项目和要求,严格进行检查,督促全体保安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

4 要有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熟悉保安业务,了解物业管理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掌握管区内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律、特点,严格管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5 做好部门领导和基层保安人员的协调工作,及时将保安人员反映的各种信息向上级汇报,为上级领导部门提供建设性的工作建议,同时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和工作安排;

6 认真做好本班保安人员的考勤工作,详细如实地记载工作中遇到及处理的各种情况,每天应向部门经理汇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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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以身作则,做好本职工作。

三、保安员的职责

1 保安员上岗必须身穿制服,配戴装备,严整仪容。纠正违章时先敬礼,必须做到以礼待人。

2 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坚守岗位,提高警惕,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设法抓获。

3 值班保安人员要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抢劫工作,认真检查设备设施,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查明情况,排除险情,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及领导,确保管区的安全。

4 执勤过程中要勤巡查,要有敏锐的目光,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案件、事故的发生,力争做到万无一失。

5 爱护设施设备、公共财物。对岗位内一切设施、财物不得随便乱用。

6 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及值班纪律,对岗位发生的各种情况要认真处理,并且做好详细的书面记录。

7 遇到紧急、突发性重大事情,要及时向主管部门经理请示报告。

8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时、按规定交接班。

9 对住宅小区内的住户做好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治安保卫的宣传工作。

10 应有礼貌地查询进入住宅小区的访客,并尽可能登记身份证,如有怀疑,应通知有关住户及有关部门。

11 详细记录各有关部门领导打来的电话,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12 若发生案件,应采取下列步骤以协助破案:

①立即报案并留在现场直至公安人员到达;

②切勿移动或容许他人移动、触摸现场物品,保留现场证据,方便取证工作;③禁止任何人在现场走动,并礼貌地劝阻闲人进入现场,以方便公安人员现场调查;

④向公安人员提供有关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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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治安防火岗位职责

治安防火岗位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建立治安防范、消防防火、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及有关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各种宣传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级的治安防范、消防防火、交通安全联合检查工作;负责公司日常巡查,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3、负责夜间巡逻管理及巡逻设备的信息查询、运行情况检查,上报、处理工作和门禁系统管理工作;

4、负责门卫、治安消防监控、巡逻队员工管理工作;

5、负责公司治安、防火技术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

6、负责做好各类治安案件、火险事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工作;

7、负责对公安机关、消防机关、交通机关的联络工作及配合上述机关开展各类综合整治活动等;

8、负责对要害重点部位、现金、保险柜、有色金属、贵重物品等安全防范工作;

9、负责对重点防火部位的检查、监管,落实防火措施;

10、负责对消防器材的配备、检查、更新工作并监督检查保养及管理工作;

11、负责对公司内流动吸烟、违章吸烟的查处工作;

12、负责组织、训练公司义务消防队工作;

13、负责公司内临时动火的审批、监护等管理工作;

14、负责公司内冬季炉火的审批、检查等管理工作;

15、负责来厂重要人员、公司级重要领导、公司各类大型活动制定安全防预案,进行安全保卫工作;

16、负责公司内”稳定”工作;

17、负责企业内部治安纠纷的处理、上报工作;

18、负责公司内外来人口、流动人口(包括民工、临时工等)的管理、监察,建立档案,办理出入证等有关证件,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19、负责宿舍的治安管理,对住宿人员办理住宿证等相关证件;

20、按国家有关法规负责新建、改造等项目的建筑消防审查及验收、上报等项工作;

21、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22、负责对管制刀具的控制工作;

23、负责与相关方签订治安、消防的安全协议工作;

24、负责对外租单位的管理工作;

25、负责定期对外租厂房、外包工程、施工队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工作,健全各项安全、防火等项管理制度;

26、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交通法规和消防法的部门及个人进行上报、处罚工作;

27、负责公司内道路交通的管理和路上机动车的管制工作;

28、负责公司内夜间治安巡查的监督检查工作;

29、负责对各车间、部门值班人员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30、负责公休、节假日安全保卫值班工作;

31、负责编撰、修改、审核、上报治安、消防、交通方面的规章制度工作;

32、负责编撰公司的消防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33、负责治安防火年度、季度、日常工作总结,发文行文,各级要求的汇报材料,各项安保工作台帐及档案等文案工作;

34、负责领导指派的各项临时工作。

推荐第6篇:治安部经理岗位职责

治安部经理岗位职责

1、模范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办事,照章办事。

2、接受总经理工作安排,以身作则,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3、对治安员负责的商城日常安全、巡逻、卫生、消防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安排对治安员的临时工作任务。

4、制定治安部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幵及时检查每周、每月的工作执行情况,做好检查、考核记录。

5、负责处理治安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不能解决的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6、定时、不定时(晚上零点之后的检查,一周不少于1次)对各岗位值勤人员的工作进行巡查、督导。

7、做好治安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对因下属玩忽职守、屡次不遵守公司和部门规定,导致业户投诉或造成较大损失的,负领导责任。

8、热情接待业户,及时处理业户和顾客对治安的投诉,幵做好记录。

9、负责建立消防档案,制定《南方家园商城消防管理制度》。

10、熟练掌握有关消防器械的使用,幵定期组织治安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和消防演习,不断提高其消防业务知识和技能水平。

11、负责对外与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

12、加强与公司各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不扯皮推诿,有义务协助各部门的工作运作。

13、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

14、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作,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创新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1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7篇:综合治安科科长岗位职责

1.负责全校门卫、校园巡逻防范、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2.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制教育。

3.负责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4.负责协助上级公安部门查处有关案件。

5.负责学校重点部位的安全值班工作。

6.负责校区师生员工的户籍、身份证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7.负责校卫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8篇:小区治安保卫人员岗位职责

小区治安保卫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和掌握小区内保安设施,消防设施,防范区域及住户情况并建立联系。

2、严格遵守值班纪律,上下班制度和完清交接手续,上班时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对工作认真负责,做好值班记录,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3、查询进入小区的访客,并按规定登记其身份,如有怀疑应通知有关住户。严禁小摊小贩、推销人员等进入小区。

4、对装修人员及施工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禁装修工作队伍擅自进入小区内找生意,禁止各类修补、买卖、收旧等闲杂人员进入小区。对定位摊点按规定进行管理。

5、严禁无证车辆驶入小区,确需进入小区的车辆,必须获得准进证并登记后方可驶入,驶出时要验证放行。对载有贵重物品的车辆,查明物品归属详细登记后才能放行。

6、坚持经党性巡逻,特别注意小区死角的巡查,对发现的情况要及时处理,紧急情况应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小区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报告,对所拘捕的疑犯应速送公安部门处理。

7、详细做好各种情况记录,熟悉有关电话,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8、如果小区内有案件发生,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并速报公安部门处理。

推荐第9篇:刑事案件

有不自然的行为主体纠错现象,体现在询问笔录180页、109页、115页,先后把行为主体由我改为周应双;第三,蔡平供述中多次回答公安人员讯问时总是回答具体经过记不清、他们怎么打的记不清,回答有冲突,体现在卷宗109页、110页、111页;第四,在蔡平供述中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体现在卷宗111页、117页;所以,蔡平有关周应双在本案中的主使作用相关事实的供述不足采信。

审判长:被告蔡平的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列举的供述有无异议?

二辩:无。

审判长:被告人周云德的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列举的供述有无异议?

三辩:我认为对三被告的供述应以单个人为主。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提问。

公诉人:下面是三被告人对犯罪地点辨认的讯问笔录。这些地点与现场勘查地点相一致;另

外是三被告人对被害人照片的辨认笔录。通过对不同男性照片的辨认,三被告均辨认出任景超是被他们殴打抢劫的人。请法庭质证。

审判长:被告人周应双、蔡平、周云德对公诉人列举的作案地点以及同案犯是否属实? 周应双、蔡平、周云德:属实

审判长: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列举的有无异议?

三位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指证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的是视频录像。该视频录像是侦察人员依法从鹿村农村合作银行洛

都分行调取的ATM机的视频监控。证明被告周应双在2010年3月15日10时在ATM机上取款未遂,银行卡被吞掉的事实,请书记员协助播放一下。

(视频播放中。。。)

审判长:被告人周应双,公诉人刚才在法庭播放的监控录像是在今年3月15日10时拍摄的

画面

推荐第10篇:刑事案件

1刑事案件:是司法机关和法律授予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的材料,根据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立案侦查或审理的犯罪事件。

2刑事案件侦查:又称案件侦查、侦查破案,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侦查权的机关,对刑事案件依法履行立案手续,综合运用侦查措施和策略以及刑事技术手段,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揭露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活动。

3专案侦查是刑事侦查工作的中心和重点,侦查部门应将专案侦查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4刑事案件侦查的任务: a、查明犯罪事实 b、收集犯罪证据 c、查明和缉捕犯罪嫌疑人 d、制止犯罪活动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和军队、监狱等单位。

6案件的来源: a、公民扭送、报案、控告和举报 b、犯罪嫌疑人自首、检举和揭发 c、公安机关发现 d、其他国家机关移送

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律文书,其内容包括报案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报案方式、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简要案情、领导批示、处理结果等项目。

8立案:是指对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机关或部门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及自己发现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理的诉讼活动。9立案的条件: a、有犯罪事实 b、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c、属于自己管辖10侦查措施:摸底排队、公布案情、调查访问、检索情报资料、开展阵地控制等侦查基础工作、开展追缉堵截通缉通报等紧急侦查措施、守候监视巡逻盘查抓获现行、运用技术侦查手段、

查询电子监控录像、依靠机关单位和基层组织

11重点嫌疑对象的侦查取证措施:调查询问,获取证人证言、获取鉴定样本,进行技术鉴定、电讯侦控、网上寻踪、跟踪守候、密搜密取、秘密辨认、测谎侦查12破案:是指侦查部门对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已经成熟的情况下将已查明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以便查清其全部罪行,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的行动过程。

13破案条件: a、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b、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c、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14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从而不再继续侦查,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5侦查终结的结果有两种情形:撤销案件、移送起诉16撤销案件的种类: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17移送起诉:通过侦查,如果获取了足够的犯罪嫌疑人有罪并应受刑事处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应将案件向检查机关移送起诉。18移送起诉的条件: a、案件事实、情节清楚 b、证据确实、充分 c、定性定罪准确 d、法律手续完备

19杀人案件: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事实。

20杀人案件的类型:

(一)根据杀人动机来分 a、财杀案件 ( 1 )抢劫杀人案件 ( 2 )盗窃杀人案件 ( 3 )谋财害命杀人案件 b、仇杀案件 ( 1 )私仇报复杀人案件 ( 2 )报复社会杀人案件 c、情杀案件 ( 1 )强奸杀人案件 ( 2 )奸情杀人案件 ( 3 )婚姻、恋爱纠纷杀人案件 ( 4 )性变态杀人案件 d、遗弃杀人案件 e、迷信杀人案件 f、寻衅殴斗杀人的组织机构、有一定的经济

案件

(二)根据死者身份实力、有一定的控制范围、是否清楚来分 a、知名尸多有关系网和保护网、犯罪体杀人案件 b、未知名尸类型多样,手段狡诈,残忍 体杀人案件 c、无尸体杀

人案件

21确保人质安全是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22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产的犯罪事件。23抢劫案件的类型:

(一)根据抢劫地点不同,可以分为入室抢劫案件、拦路抢劫案件和交通工具上抢劫案件

(二)根据抢劫的对象、目标不同,可以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案件、抢劫出租车案件等

(三)根据抢劫手段,可以分为伤害行凶抢劫、暴力强制抢劫、持械胁迫抢劫、恫吓威胁抢劫、爆炸破坏抢劫、药物麻醉抢劫、驾驶汽车抢劫、色情勾引抢劫等

24抢劫案件的特点: a、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一般有正面接触过程 b、有赃可查 c、抢劫之前大多有预谋准备活动 d、结伙作案居多,作案手法带有习惯性并且连续作案 e、抢劫案件现场一般有痕迹和其他物证可寻。

25盗窃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密码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犯罪事件。

26盗窃案件的特点: a、多有预谋踩点活动 b、作案手段具有习惯性 c、盗窃现场一般留有破坏痕迹 d、现场大多留有手印、脚印等痕迹 e、有赃款、赃物可查

27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是指以作案人谋取经济利益为基本目标,按照一定组织形态而纠集起来的犯罪群体,以分工合作的方式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所形成的犯罪事件。

28《刑法》第 294 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称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29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有明确的犯罪目标、有稳定

第11篇:治安保卫科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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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治安)保卫科科长岗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严格遵守作息时间,着装规范并符合要求,执行好交接班,佩戴好工作证,放好岗位公示牌。

二、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车站内部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指标,及时分解到各科室,层层签订综治维稳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四、充分发挥综治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作用,互通情报,加强沟通,及时排查不安定因素,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不安定因素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活动和“五五”普法教育,把单位进行的集体教育、家庭教育和自身教育结合起来,提高职工遵纪守法、自觉守法、群防群治的自觉性。

六、对车站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按照重大突发治安刑事案件预案保护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七、严格执行行业“三不进站”规定,加强“三品”检查工作,杜绝“三品”进站上车,确保站、车安全。

八、认真做好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加强车站各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各部门配备的灭火器材和车载灭火器的检查,及时整改各类隐患。

九、组织实施车站综合治理、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演练。

十、组织起草车站综治稳定工作文件、保卫工作预案,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网络、信息网络和预警网络。建立健全基础档案资料,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和材料。

十一、负责卫生责任区和岗位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

安全(治安)保卫科副科长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决定》;全面贯彻实施《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严格遵守作息时间,着装规范并符合要求,执行好交接班,佩戴好工作证,放好岗位公示牌。

二、组织全科人员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其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三、主持召开科务会,传达安排完成上级和车站领导部暑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工作中要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认真按照《保卫科工作职责》带领全科人员开展工作。

五、每月要认真分析、研究、总结前阶段工作情况,发扬成绩,整改不足。

六、带班科长要认真负责带好执勤人员,监督、检查其工作情况,实行带班责任制。

七、积极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内部的联络、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八、组织起草车站综治稳定工作文件、保卫工作预案,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网络、信息网络和预警网络。建立健全基础档案资料,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和材料。

安全(治安)保卫工作人员操作规程

一、内容:维护站场社会治安秩序。

二、要求:保持站场无治安案件发生,站场治安秩序良好。

三、程序:

1、安全保卫工作人员不停在站前广场、售票厅、候车厅、发车站台、下客区、车辆发班区、待班区巡查,维护好治安秩序。

2、巡查人员发现偷盗、打架斗殴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控制住局面,并报告相关领导立即进行处理。

3、巡查人员发现火源要立即采取措施扑灭火源,并组织车辆、旅客有序疏散。

4、巡查人员发现危禁物品时,要立即查清情况,对危禁物品进行处理,防止危禁物品进站上车。

5、安全保卫人员要尽职尽责,坚守岗位,确保站场内外不发生治安案件。

第12篇:浅析治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对策

公安统计工作是公安机关的基础业务工作之一,坚持如实立案是客观把握治安形势、全面掌握治安情况、实施科学决策前提。近年来,公安机关采取多种措施纠正刑事、治安案件立案统计不实问题,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治安、刑事案件立案不实甚至“倒挂”(即治安案件立破案数小于刑事案件立破案数)现象却时有出现。2006年3月至2007年4月,我县

共立刑事案件2732起,查破2066起,而治安案件仅受理1348起,查处1148起,刑事案件较治安案件立、破数分别多出1384起和918起,出现了严重的倒挂,这些问题是如何产生的?有何危害?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笔者结合调查实际,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治安、刑事案件立案统计不实出现数字倒挂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一是民警对治安案件的立案标准存在模糊认识导致部分案件漏立。工作中,有的基层民警对治安案件立案标准了解的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在治安案件的统计中存在误区:认为有案卷材料的才算是治安案件,而对当场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如打架斗殴、损坏财物等轻微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以及口头或书面调解的案件,则不作为治安案件统计,遗漏了相当一部分案件;有的为省事,对一些当场调解的治安案件,调解后,即让双方当事人走人,也造成部分案件流失;还有的是受“重刑事轻治安”思想的影响,本来对两类案件的标准就存在模糊认识,为了在考核中加分,干脆就把部分案件上靠成刑事案件,人为地导致两类案件数字“倒挂”。二是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一些基层所队负责人对如实准确立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观念淡薄,错误认为基层办案只要当事人没有意见就行了,对立案统计工作漠不关心,上级抓一阵应付一阵,统计工作成了“三分统计,七分估计”。三是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工作中,一些具体负责统计的民警,由于缺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想或不愿深入摸排案件底数,准确掌握案件基本信息资料;再加上有的基层单位内勤、外勤缺乏信息沟通、衔接,导致有的统计民警坐在办公室里想当然或随意填写统计报表,以至案件统计数据失真,报表数字随意升降甚至弄虚作假。四是片面追求政绩,报喜不报忧。一些基层单位怕上报案件多了造成“案件高发”的印象,影响“评优”、“创先”,怕丢面子毁名誉,挨批评受处理,为保先进,人为的造成有案不立、不破不立,甚至破了也不立,靠搞数字游戏追求工作成绩的虚假突出。

(二)客观方面:一是治安案件的办理程序复杂,工作量大,成本高,造成消极立案。一部分治安案件由矛盾纠纷引起,调查取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口舌,尽管如此,往往还难以达到双方都满意的处理结果,易引发投诉上访,出力不讨好,极大挫伤了民警工作积极性。同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执法质量考评的要求,一起治安案件往往需要严格地填报多种文书表格才能形成规范的案卷,程序繁缛,立案越多,案卷越多,出现问题的机率也多,少立案,少立卷就可减少被查出问题的机率,有的民警产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不是非立案、非立卷不可的就自行消化,不登记也不呈报,自己“吃”掉、“内消”掉一部分案件。

二是“重刑轻行”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办理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容易出成绩,民警立功受奖的机会多,而治安案件查处再多,民警也不会立功受奖;同时,破刑事案件在考评中可以加分,而办理治安案件的多少对年终考核评比影响不大,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民警工作的主动性。

三是多种因素造成一部分案件成了隐案。少数群众在自己受到侵害后,因事情不大,往往选择息事宁人,不到公安机关报案;少数农村偏远地方群众或因交通不便、通讯不畅、宗族观念等因素发案后不愿报案;有的企事业单位为了保“先进”,对单位内部案件采取内部消化的方法隐瞒不报;有些基层治保或民调组织对一些案件“自行消化”后也不愿再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有些基层治保干部缺乏法律常识,对案件性质分辨不清,一律调而不报,都客观的造成了一部分治安或刑事案件流失掉。

四是基层基础工作还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一些基层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不注重案件材料的积累和整理,有的民警办案就是两张纸,没有及时形成案卷,时间长了导致一些案件原始资料和台帐欠缺,而这类案卷在执法质量考评中又通不过,于是就对材料不全或欠缺原始资料的这部分案件隐瞒不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统计数字。

二、危害

治安、刑事案件的发案和查处情况不仅反映了一个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状况,也反映了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调处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情况,直观反映了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实战部门的工作量。公安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统计不实、甚至出现数字倒挂现象其危害是明显的:

一是人为掩盖了社会矛盾,没有真实反映出当时

第13篇: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亲属。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xxxxxxxxxxxxxxx号

电话:xxxxx手机:传真:xxxxxxxxxx邮编:xxxxx

受委托律师权限:

至。

注: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所持一份,交侦查机 关二份(一份随起诉意见书一并移送公诉机关)。

xxxx司法局印制

第14篇:刑事案件司法鉴定

刑事案件司法鉴定

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的申请与决定

申请司法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容,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代理人等都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刑事案件司法鉴定。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鉴定必须是在案件已经进入侦查或诉讼程序,并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提出鉴定申请的理由合理,要求鉴定的事项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能如实提供鉴定用文书资料和检材。鉴定决定权是指鉴定权的支配力量对是否进行鉴定活动行使决定的权利。鉴定决定权只能由特定的机关享有。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过程中决定鉴定的主体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由于诉讼程序不同在诉讼阶段案件管辖权归不同的机关,其鉴定决定权也就在不同阶段归属不同的机关享有。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诉讼侦查阶段鉴定决定权归公安机关,在审理阶段鉴定决定权归人民法院;由人民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决定权,在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

关行使。

在侦查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一条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有司法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条文中“指派”与“聘请”鉴定即包含了决定鉴定(含自己鉴定)与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司法鉴定《刑事案件司法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9条、第200条中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进行鉴定。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此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以及鉴定实施权。公安机关亦是如此。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3条、第235条、第236条中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需要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聘请书》。同样具体规定了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以及鉴定实施权的行使主体和具体运作过程。

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进行鉴定的,由检察机关决定与委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有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人民法院法定与委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这意味着人民法院有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以及鉴定实施权。

刑事自诉案件的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行使。

刑事抗诉案件有需要鉴定的,由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或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决定与委托。

第15篇:刑事案件保证书

篇1:2013年最新取保候审保证书 取保候审保证书 保证人: 联系方式: 被保证人:

因被保证人涉嫌 罪一案被 ,我与被保证人 是关系 ,我愿意作为被保证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如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即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

年月日篇2:取保候审保证书

我叫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现住在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联系方法与犯罪嫌疑人________是__________关系。

我自愿向____________公安局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我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违反,愿接受法律制裁。 此致

__________公安局 保证人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证人作证保证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职业及工作单位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完整地提供本人所知的与本案有关的证言。法庭已告知我若有作伪证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人承诺若确有故意作伪证行为,将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签名) 年月日

当事人陈述保证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职业及工作单位

我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保证在接受法庭询问时如实完整地说明本案相关情况。法庭已告知我若有虚假陈述案件事实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人若确有故意作虚假陈述行为,将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签名) 年月日

第16篇:刑事案件保证书

取保候审保证书

保证人:

联系方式:

被保证人:

因被保证人 涉嫌 罪一案被 ,我与被保证人 是 关系 ,我愿意作为被保证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如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即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

年 月 日篇2:取保候审保证书

取保候审保证书

保证人: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 ;地址: 。 单位及职业: ;联系方式: 。 与被保证人 是 关系。

因被保证人 涉嫌 罪一案,被 市公安局 分局立案侦查,我愿意作为被保证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如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即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发现被保证人 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签名):

年 月 日篇3:取保候审保证书

取保候审保证书 ________:[此处为受理机关] 我与被告人 是 关系。我愿作为被告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 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报告。

保证人:

年 月 日 [此处为案号]篇4:取保候审保证书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我叫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现住在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联系方法与犯罪嫌疑人________是__________关系。

我自愿向____________公安局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我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违反,愿接受法律制裁。 此致

__________公安局 保证人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安全防范责任保证书

为加强我乡教育系统及所属各单位,学校的安全保卫、治安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暴恐、个人极端暴力和涉及安全的各类重大刑事、治安案事件,协同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护校安园行动,我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特向城郊乡中心校保证如下: 一. 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制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制定门卫、值班巡查制定,安全管理制定,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加强门卫值班、外来人员车辆出入登记和管理区内巡防,配齐安保防护器材,并将我校、园门前100米范围作为本单位安全防范区,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案事件。

二.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易被暴恐分子袭击的目标,重点加强安全防范,落实 24小时值班守护,确保不发生暴恐袭击案事件。

三. 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各类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

作,加强师德教育和学生安全知识教育,确保防患于未然,刑事案件发案率、重大治安案事件发生率实现双零目标。

四.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改革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加强关系民生政策措施的执行监

督,确保不发生因政策落实不到位或执行偏差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确保不发生极端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五. 确保对本学校、幼儿园的安全保卫、加强治安防范,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六. 在本保证书签订后三日内,我学校园保证对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认真安排,并与本单

位各口工作的工作人员签订。

七. 如发生安全防范方面问题,愿接受南召县教育体育局和城郊乡中心学校按照有关规

定给予相应的追究,承担一切后果责任。

第17篇:校园刑事案件

近年来,校园刑事案件频发且有蔓延之势,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据有关资料统计,2005年我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校园刑事案件近8000起。某省近五年内共发生校园刑事案件6000余起。校园刑事案件的发生,不仅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严重侵犯了师生的人身、财产权益,而且已成为构建和谐校园的不稳定因素之一,对建设和谐社会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产生不利影响。为此,本文拟就我国校园刑事案件的现状及其主要类型,从刑法学的角度对校园刑事案件的法

律关系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校园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救济问题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

一、校园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校园,通常是指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空间范围。本文研究的校园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校园内,犯罪人(犯罪主体) 和被害人均为在校学生、教师或其他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刑事犯罪案件。校园刑事案件具有其特殊性:一是主体的特定性。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被害人是依法受到保护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二是发案处所的特定性。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必须是在校园内。三是发案时间的特定性。校园刑事案件必须发生在学生、教师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学校学习、生活、工作等教育活动过程中。鉴于校园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笔者以犯罪主体作为分类标准将校园刑事案件分为以下类型:(一) 学生犯罪。即犯罪主体为学生的刑事案件。根据具体犯罪对象的不同,学生犯罪又可以划分为学生对学生的犯罪、学生对教师的犯罪以及学生对学校的犯罪。其中,学生对学生的犯罪,即行为人与被害人均为学生的刑事案件。例如发生在2001 年11 月山西省襄汾县古城中学群殴,造成20 余人受伤案;2004 年2 月的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持刀杀死4 名同学案;2005 年5 月的江西医学院学生薛荣华持刀在一小时内连刺7 人,造成2 人死亡、5 人重伤刑事案件等。学生对教师的犯罪,即行为人为学生,而被害人为教师的刑事案件。例如2001 年7 月郑州某校的一名学生因一门功课考核不合格,将两瓶硫酸泼向校长等人,造成3 人被严重烧伤案;2004 年9 月吉林市某中学学生李某因受到老师的批评而心怀不满,将在校批改作业的该名教师砍成重伤案。学生对学校犯罪的刑事案件,即行为人为学生,而被害人为学校的刑事案件。例如2005 年6 月吉林省长春市某高校学生陈某、李某等人盗窃学校电脑案。(二) 教师犯罪。即教师作为行为人对学生实施犯罪的刑事案件。例如2001 年3 月,湖南省某中学教师唐某在上体育课时,将违反课堂纪律的一名学生失手打成重伤案; 2002 年至2003 年期间,北京市某小学体育老师翟某以“实验”为名奸淫三名9 岁的女学生案;2005 年6 月,辽宁省某中学教师汪某侮辱学生致其死亡案。(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例如2002 年11 月,内蒙古某中学校长樊某决定每晚6 点到7 点再补一节课,补课前一名教师向樊某提出教学楼照明灯已坏,但樊某没有给予重视,结果11 月2 日放学后,学生着急回家,由于没有照明灯,近百名学生在楼梯处发生严重拥挤,致使21 名学生死亡、47 名学生受伤案; 2002年7 月,北京某民办学校校长李明亮未在学生宿舍内安装安全设施,最终导致该校四名女学生煤气中毒,其中一名死亡案。 如果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的分类标准,即以犯罪同类客体作为划分类罪的主要标准,根据笔者掌握的某省近五年校园刑事案件的统计资料,可以看出,校园刑事案件的类型主要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三种。其中,侵犯财产罪居首位,并以盗窃、抢劫、诈骗为主。杀人、伤害、强奸、绑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主要类型。

二、校园刑事案件法律关系探析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有关主体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一种类型,是由刑法规范所调整的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校园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是,由于该类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而使其法律关系又具有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为此,笔者将校园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定位为教育刑事法律关系。

(一) 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前所述,刑事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这表明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犯罪人。依此作法律推定,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国家和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学生。学生通常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登记注册并有教育档案或个人档案材料的人,包括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研究生等[1 ] 。学生是一种身份,它表明该公民是学校教育活动的相对人,只有在学校里才具有学生的身份,与学校具有教育法律关系。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7 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于其他一般性犯罪则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年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学生,仅对法律规定的特定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8 周岁以上的学生,对法律规定的任何犯罪均承担刑事责任。可见,能够成为教育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只能是已满14 周岁或16 周岁以上的学生。2.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教师是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内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民办教师。教师是直接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保障教师的基本权利的同时,明确地规定了教师应当承担的义务。特别强调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

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对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学校或教育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我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第138 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即为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具体包括: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员;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具体管理责任的人员,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主要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检查、维修、更新等义务的人员以及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采取措施或者及时报告义务的人员;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即一些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主管责任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一些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员等[2 ] 。(二) 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刑法规范是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刑事法律关系是刑法规范所调整的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国家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是通过行使刑罚权认定犯罪,进而量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人则因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接受犯罪评价,承受刑罚处罚。这样,在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就形成了以刑罚权和刑事责任为内容的刑事法律关系。其中,“刑罚权是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它是一种国家权,是对犯罪人实行的一种国家强制力;不管犯罪人是否同意,都要接受这种强制。”[3 ]刑罚权作为刑事实体上的一项重要权力,主体是国家,承受者是犯罪人。然而,国家行使刑罚权要受到制约,这里的“制约”是指国家行使刑罚权要以法律规定为限,实质上就是国家依法行使刑罚权。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由于犯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是有限度的,这里的“限度”就是要以法律规定为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度内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国家受制约地行使刑罚权与犯罪人有限度地承担刑事责任。”[4 ]基于上述原理,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国家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教育法规范的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学生、教师等犯罪人认定犯罪、裁量刑罚。作为犯罪人的学生、教师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度内对国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马加爵案为例,我国教育法规定,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刑法第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因其持刀在校园内杀死4 名同学的法律事实,使其与国家之间形成了教育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有权认定马加爵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处以相应的刑罚。马加爵作为犯罪人,依法对国家承担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责任。

(三) 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我国法理学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客观地说,这种对法律关系客体的界定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一旦超出民法领域进入刑法范畴,就显示出该理论的局限性。[ 4 ]要搞清楚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我们首先应厘清这样几个概念:犯罪行为的客体、刑罚裁量的客体和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犯罪行为的客体,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称为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影响的作为社会关系主体和物质表现的具体的人和物。例如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中的被害人,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中的现金、物品等。刑罚裁量的客体是人民法院在量刑过程中适用刑罚所指向的对象,即犯罪行为和由此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人。关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目前学界众说纷纭,其中代表性观点有“刑罚说”,即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刑罚;“权利、义务说”,该学说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犯罪与刑事责任说”,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载体说”[ 4 ] ,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犯罪人部分利益之载体。笔者赞同“载体说”。即“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家行使受制约的刑罚权与犯罪人承担有限度的刑事责任所指向的对象———犯罪人部分利益的载体。”其中,“利益的载体”是指犯罪人利益所附着的有形或无形物。所谓“部分”就是具体的犯罪事件中,与犯罪人的具体犯罪情形相适应的,由国家行使受制约的刑罚权而使犯罪人承担有限的刑事责任所针对的部分。根据“载体说”的观点,结合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我们认为,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校园刑事案件中作为犯罪人的学生、教师等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其中,生命是指法学意义上的自然人的生命。自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和妨碍的状态。而财产则是指公民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物。资格是公民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身份。

三、完善校园刑事案件的法律救济制度通过上述对校园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教育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的特征是主体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一方是“强大的国家”,而另一方则是“孤立的犯罪人”。因此,本文论及的校园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救济主要是针对犯罪人与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完善以下方面的法律救济制度。(一) 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

度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主要表现为对人格尊严的贬低,使威信下降,产生精神上的痛苦、不安,以及在其他方面表现出来的损害。[3 ]随着精神权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获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赔偿应该是最好的法律救济。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包括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及精神损失在内的全部损失赔偿。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可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以及精神的全部损失。”[ 5 ]意大利也规定,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可赔偿性损失(包括财产和非财产损失) 提出赔偿请求[6 ] 。然而,在我国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仍然是法律的“禁区”。在校园刑事案件中,例如教师强奸学生、教师因体罚学生致人死亡等案件,虽然被告人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但对于学生受害人来说,其受到的精神伤害却永远无法抚平。因为这种精神损害程度往往大于民事侵权的损害。而另有一些校园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为了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仅提出单纯的民事诉讼,从而放纵了罪犯。因此,建立校园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迫在眉睫。建立校园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内容。在实体法方面,应明确界定校园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范围、原则和赔偿标准。如果被害人确实不能从被告人那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考虑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以弥补被告人赔偿能力的不足,保证被害人能得到相应的救济。在程序法方面,可以确定这样一种制度即校园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既可以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二) 扩大非监禁刑的司法适用非监禁刑是指不在监狱等禁闭场所执行,不剥夺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惩罚程度较轻的刑罚种类的总称,包括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管制、罚金、没收财产等五种刑罚。非监禁刑是相对于监禁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而言的。非监禁刑因其体现刑罚的人道性与谦抑性,并且符合刑罚的经济性需要而为大多数西方现代法治国家所采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规定:“应使主管当局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置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监禁。”然而,我国的非监禁刑适用却长期处于低效运行状态。考虑到校园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笔者建议,扩大非监禁刑在校园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适用。对于教师和成年学生犯罪主体,如果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经教育改造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教育与保护优先”原则,对于未成年学生犯罪符合上述情况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罚。(三) 适用辩诉交易制度解决未成年学生犯罪案件辩诉交易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协商,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7 ] 。辩诉交易在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国家应用非常广泛。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辩诉交易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在办案时还不能适用“辩诉交易”。笔者认为,适用辩诉交易制度解决校园未成年学生犯罪案件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这不仅是顺应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履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东京规则》等国际条约的需要。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知识阅历有限,多数未成年学生犯罪偶发性大,主观恶性小,缺乏是非判断能力。因此,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处理这类案件,可以使未成年人犯罪主体认识错误,吸取教训,既可以达到预防其犯罪的目的,又能使破坏的社会关系迅速恢复。同时,缩短了诉讼时间,避免了未成年人人格发展的心理障碍。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法庭审判方式更具有人性化,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可以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负担及恐惧感,能够自觉地在谅解的氛围中检讨自己的行为,接受教育改造。校园未成年学生犯罪案件适用辩诉交易制度的范围,可以考虑未成年学生本身的成熟程度,结合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规定,对已满14 周岁未满16 周岁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学生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刑事案件均可适用辩诉交易制度,而对于累犯、再犯的刑事案件则不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对已满16 周岁不满18周岁的学生犯罪案件,如果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则不适用辩诉交易制度,除此之外的其他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案件可以通过辩诉交易予以解决。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必须建立在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同时还必须建立检察控制制度,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8 ] 。此外,司法机关在办理校园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教师和学生行使诉讼权利,并根据校园刑事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教师或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教师资格或学籍。依法被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学生或教师,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学生或教师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18篇:刑事案件委托合同

刑 事 案 件 委 托 合 同

(20)律刑字第号

甲方:

地址:电话: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因涉嫌案,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提供法律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

3、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

4、担任被告人的二审辩护人

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甲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关系。

第二条、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真实情况,隐瞒、伪造证据,因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承办律师及其他乙方工作人员不保管甲方证据的原件。甲方有特殊原因确需向乙方移交原件的,应将原件交乙方办公室统一接收、保管。

2、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及工作费用;

3、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非法活动。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法律规定及办案机关的安排,积极履行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如案件未进入某阶段即已终结,例如因检察机关不起诉而未发生一审阶段,甲方不能以乙方未提供该阶段服务为由要求降低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及工作费用)。

2、乙方应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3、乙方律师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委托法律事务的办理情况(侦、检、法机关 认为不宜报告的案件材料除外);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更换已指派的律师。

第三条律师费及工作费用

双方约定的律师费为(在方框中打勾):

□计时收费,每小时人民币元

□计件收费,为人民币元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1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差旅费、食宿费;

3、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邮寄费等;

4、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工作费用应由甲方预支,乙方律师不垫付工作费用。甲方先行预支工作费用元。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四条、支付方式

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律师费及预支工作费用:现金 或 转账

律师费必须支付于乙方并由乙方开具正式发票,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按约定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效力

若甲方无理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坚持不合法或不合理要求;或不按法院等有关部门合法要求缴纳有关费用、提供有关担保;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已收费用不予退还,依本合同应收而尚未收取的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终结止。如系全程或多阶段的委托,本合同一份有效,但委托书应当每个阶段分别签署。如系单阶段委托,甲方又委托同案其他阶段的,应另行签订合同并支付律师费。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已由乙方向甲方充分说明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不存在歧义,甲 方已了解广东省律师服务标准。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分,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乙方律师持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不得约定风险收费,有关风险收费的约定不发生效力。

如对本合同条款有修改,甲方及承办律师应在修改处签名,乙方应在修改 处加盖公章,否则修改不发生效力。

甲方:乙方:

承办律师:

年月日

第19篇: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涉嫌

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辩护。本委托书有效期从即日起至本案

办理终结止。

委 托 人: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委托人各执一份,交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一份。

第20篇: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李军强律师为涉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治安刑事案件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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