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岗位职责

事中监督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1-03 08:36:12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石家庄市民政局(盖章)

(一)对优抚工作的督导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民政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政策落实情况;

(二)资金拨付监管;

(三)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管理情况;

(四)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督导检查,每半年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明察暗访相结合;

(二)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实地查看。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报领导同意后,下发通知;

(二)到县(市)、区民政局听取专项汇报;

(三)查验优抚资金台账

(四)与县(市)、区民政局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五)对监督检查工作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年终进行总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限期整改;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殡仪服务单位、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建设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二)殡仪服务单位专业资格证书工作人员上岗情况,专用车辆等使用情况。

(三)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后续管理是否规范,绿化面积、安葬(放)方式、墓碑尺寸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法经营销售等。

(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检查:对殡仪服务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二)定期检查:对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乡镇(街道)规模大小,确定检查数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国土、林业、工商等其他部门的,依照程序移交。对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移交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对救灾工作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自然灾害影响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救灾资金管理和监督;

(二)因灾导致生活困难家庭申请救灾资金救助的监督;

(三)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开展一次救灾资金专项检查;

(二)采取公开资金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时段、救助金额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三)要求因灾倒损住房户的恢复重建进度每月上报一次,并不定期实地查看进展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救灾资金专项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4、后续处理。

(二)申请救灾资金救助的监督程序

1、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配采取“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即由受灾户提出补助申请,村委会集体讨论评议,乡(镇)政府审查,县级民政部门核定。

2、对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救助时段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5天,做到公开内容、资金台账、实际发放情况相符,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因灾倒损住房户的恢复重建监管程序

1、根据村里上报倒损房户情况,实地调查审核,确定倒损房恢复重建对象。

2、倒损房恢复重建户每半个月上报一次恢复重建进度,原则上要求当年度年底前恢复。

3、县(市)、区民政部门待其建好后,给予恢复重建资金补助。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救灾资金未按程序操作的,责令其进行整改。

(二)对群众有反应的张榜公布对象,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补助资格。

(三)对申请倒损房恢复重建对象,中途放弃恢复重建的,取消补助。

(四)对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年度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通知;

2、社会团体填报年度检查材料(自查);

3、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4、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年检结论;

5、登记管理机关公告年检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1、问题轻微的,及时予以纠正。

2、对年检不合格的,要求其进行限期整改。

3、发现有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年度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通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年度检查材料(自查);

3、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4、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年检结论;

5、登记管理机关公告年检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1、问题轻微的,及时予以纠正。

2、对年检不合格的,要求其进行限期整改。

3、发现有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民政局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年度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通知;

2、非公募基金会填报年度检查材料(自查);

3、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4、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年检结论;

5、登记管理机关公告年检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1、问题轻微的,及时予以纠正。

2、对年检不合格的,要求其进行限期整改。

3、发现有违反《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七)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按属地管理原则,对从事此项工作负责牵头的民政部门;承训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军分区系统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预测人数、动员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学员的推荐工作,并指导所属承训学校(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定、教学管理、技能鉴定、证书核发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发挥作用,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并会同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警备区系统负责利用征集新兵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指派专人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实践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承训学校(机构)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校长责任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校园无重大不良事件发生,顺利完成培训任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进行,必要时市民政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专项检查考核。

(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本级所属人员培训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三)实地抽查承训学校和机构;

(四)召集退役士兵学员座谈;

(五)召开检查考核情况反馈会。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属地管理,职能分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过错责任,由其上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牵头协调联系不经常,部门合力办事效率不高, 当年度无故不组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组织报名形式不够多样,未指导退役士兵填写有关参加教育培训申请,退役士兵本人无法知晓教育培训政策的;

(三)教育培训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承训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四)未择优选择承训学校,专业设置不科学,教学计划针对性不强,难以满足退役士兵就业需求的;

(五)虚报、冒领、挪用、截留、教育培训经费的;追究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适情通报批评相关单位;

(二)被挪用、截留、冒领等教育培训相关经费,责令追回;

(三)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四)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视情取消其双拥模范城(县、区)评比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安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取消承训机构和学校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或安排相应经费时按规定予以扣减并视情消减其年度招生计划:

(一)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后,双证获取率达不到95%以上的;

(二)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后,未帮助推荐就业的;

(三)虚报、冒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职业技能鉴定 费、住宿费或截留、挪用生活补助费等情况的;

(四)教育管理制度不严,教学秩序混乱,引发重大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区划地名工作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民政局,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和使用地名的各类单位和各类实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二)界线、界桩和地名标志的设立及维护情况 (三)标准地名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地察看与网络察看相结合。

(二)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性检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实地察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现状;

2、实地察看街路地名标志设置和各类建筑物、公共场;所、居民点和交通导向标志使用标准地名情况;

3、经常性从网络、各类媒体、图书出版市场和各类户外广告发现使用非标准地名线索;

4、借助市长热线、数字城管管理平台作用,适时做好区划地名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按规定持相关执法证件到实地进行巡察;

2、对存在违规的,先行口头通知纠改,对不能按时纠改的,发放书面违规告知通知书,要求其限期纠正;

3、限期内不纠正的,执行相关行政处罚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九)对福利企业资格的监督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民政部门、全市福利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县级民政部门福利企业管理情况和福利企业档案材料;

(二)福利企业月资格认定情况,残疾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纳情况,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和全市福利企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县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相关档案材料。

(二)实地走访福利企业,查看残疾职工“四险”缴纳,工资发放,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级民政部门检查各县级民政部门。

(二)实地勘察福利企业,对照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对福利企业各项指标进行检查,落实残疾职工相关待遇,确保残疾职工权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限期整改。日常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条件的,给以限期整改并函告当地税务部门,停止当月福利企业退税。

(二)注销福利企业资格。在申报福利企业资格材料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经限期整改的福利企业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推荐第2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具体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应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六)国土资源其他需要监督检查事项。二、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同时要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程序是根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批示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察整改、汇总上报、整理归档。

三、检查措施

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

21 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检查处理

在行使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责,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规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检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是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一项监督管理事项。年检工作由国土本县范围内矿产资源勘查资源部统一领导。县国土资源部门是组织实施年检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年检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向市局报送本辖区的年检总结。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及其领海域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的所有矿产企业(不含地热、矿泉水)。其中,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开采情况、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22 2.矿产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情况、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采矿许可证过期情况、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缴纳情况、依法填报统计报表、资料情况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3.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义务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情况等。4.矿山企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5.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助费、矿业权价款缴纳情况、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企业资金使用情况。

6.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分的履行情况;矿山企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以及非法采矿等情况。

二、监督检查方式

在收到采矿权人提交的年检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联合会审,审查结果以纸质会签的形式落实。

在资料审查的基础上,应对本行政区内的应检矿山进行联合检查。检查人员除包括地矿股人员外,应吸纳矿产督察员参加,矿产督察员的督察记录和意见应作为矿山企业年检的重要依据。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弄虚作假或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资料内容明显失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年检工作结束后,应将年检结果向采矿权人通报,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23 对于需整改及不合格的采矿权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发现涉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年检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侵害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产资源勘查检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是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一项监督管理事项。年检工作由国土本县范围内矿产资源勘查资源部统一领导。县国土资源部门是组织实施年检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年检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向市局报送本辖区的年检总结。

一、检查对象

取得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

二、检查内容

1.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2.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和勘查矿种与勘查登记是否一致;3.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4.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5.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6.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是否已完成整改。

三、检查方式。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部级、省级发证探矿权年检材料的终审并完成直报系统内容的填报;完成

24 规定比例探矿权的抽查;组织对有重大争议探矿权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四、检查措施

对探矿权人、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

五、检查处理

要依法依规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对涉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四)矿产督察

一、检查对象

矿业权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二、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矿业权人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

聘任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矿产督察员进行督察。

四、检查措施

听汇报、看资料、查现状、提问题及整改意见、报告主管部门。

五、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现场督察、发督察意见、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六、检查处理

针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检查

25

一、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是否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 3.矿业权设置、矿山布局结构调整等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4.有无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调整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5.有无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6.辖区内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二检查方式与措施 不定期检查和自查。

三、检查措施

实地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四、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通知或本局工作安排开展自查,并在上级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报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

2.接受上级实地抽查和复核,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

五、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或责令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预审执行和规范性检查

26

一、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市级预审需县级提供);

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备案证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告知意见或经省政府或相关行业规划;5.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情况说明;

7.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社保资金、补充耕地资金等情况(占用耕地或需征地项目提供);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所列重点项目清单(独立选址项目);

9.地灾评估结果及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备案类和审批类不含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独立选址项目)。

(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落实;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是否经过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公章、签字等是否齐全。

(四)批准后材料是否及时向省报备;

完成审批项目是否在审批后通过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备案系统向省厅备案。

27

二、检查方式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自查,特殊重大事项单独自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自查方式。

三、检查程序与措施

(一)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或上级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

(二)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自查工作结束后,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四)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四、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土地征收检查

一、检查内容

1.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其他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

2.征地实施情况检查。征地项目补偿安置是否到位,审核征地程序履行情况、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费支付凭证、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以及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情况、政府社保资金落实情况。涉及房屋拆迁的,核查补偿安置情况。

3.配合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案件。

28

二、检查方式

不定期检查,特殊重大事项单独检查。

三、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走访被征地村和农户等。

四、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督查对象开展土地征收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2.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或上级稽查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检查的征地项目台账、文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材料;3对征地项目进行核查;

4.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将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进资格等与之挂钩,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八)土地登记检查

一、检查内容

1.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登记资料是否齐全,土地登记条件是否达到要求;2.土地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3.土地登记时限是否按规定办理; 4.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登记的情况;

29 5.土地登记收费是否合理;

6.土地登记资料及档案管理是否规范;7.土地登记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检查方式

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督检查 2.不定期采用人机交互的方法对土地登记结果进行检查

三、检查措施

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对上传汇交的土地登记数据,由设定的监管规则进行登记监管,如提交的等级数据不符合要求,要立即核查整改。

2.对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管过程中和土地监察、土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登记情况,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3.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对全县每一宗土地登记进行配号,对土地权利证书实行统一管理,杜绝假证出现。

四、检查程序

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和土地登记专项检查,发现土地登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2.对违法违规登记机关调查核实; 3.对不规范的登记行为进行整改完善;

五、检查处理

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0

(九)建设用地供后监管

在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下,开展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具体工作。

一、检查内容

(一)划拨土地的供应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内容和程序;

(二)出让土地的公告内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供后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要求;

(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情况;

(五)闲置土地处置情况;

(六)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设及开展情况。

二、检查方式及程序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系统抽查、实地踏勘、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一)根据系统预警、群众举报、具体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需开展监督检查的地区;

(二)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获取有关数据资料,或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走访项目现场、基层总结上报等方式获取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受查地区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三、检查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在对供后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时,对操作不合法合规、程序未执行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用地学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整改。

(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31 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主要任务是评估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一、检查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三)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二、检查工作要求

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图斑外业核查、内业资料收集和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整改工作,按时上报基础数据。

三、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检查措施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2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检查处理

行使国土资源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矿产卫片执行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十一)土地违法案件巡查、督察制度

一、巡查、督查主体

国土资源所负责实施动态巡查。

监察股负责对国土资源所开展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二、巡查对象

各国土资源所在本责任区域内实施动态巡查,重点巡查各类新增建设用地。

三、巡查责任区域划分

(一)实现巡查责任区域全覆盖,每块巡查责任区域都必须明确相应的责任人;

(二)巡查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巡查区域划分由各国土资源所自行确定;

(三)结合本区域内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实际,自行调整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巡查区域。一般应将国道、省道两侧和工业园区要列为一级巡查区域,乡道、村道两侧、乡镇周边为二级巡查区域,其他区域为三级巡查区域。

四、巡查周期和频率

巡查的周期和频率应适应及时发现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需要。一级巡查区域每周巡查

33 二次,二级巡查区域每周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域每周巡查一次。对发现并依法制止的违法用地行为应通过重复巡查以确认制止成效。

五、巡查程序和要求

(一)巡查前准备。巡查前制定巡查工作计划,确定巡查线路、人员调配,收集媒体曝光、信访举报等外部信息,准备好相关图件。

(二)巡查中信息收集。在实施巡查过程中,针对巡查发现的建设用地涉及的用地主体、项目名称、地块坐落、动工时间、占地面积、用地手续是否完备等基本信息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其中涉及农用地、耕地的必须调查其面积数量。凡存在建设项目平整场地、开挖路基、圈建围墙、地质勘探等行为之一的即可视为已经发生。

(三)巡查登记。国土资源所巡查人对巡查情况到的填写《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台帐》。对属于违法行为的录入电脑制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台帐(明细表)》电子版,每年度打印装订一册,记载违法基本情况包括违法时间、地点、占地时间、占地类型、违法类型、建设状况或违法开采情况等;处置情况包括立即采取制止、本级立案查处、抄告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抄告乡镇政府、村委会情况、交办下级查处等,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置结果包括制止效果、查处、移送、执行等情况。除了主动巡查发现之外,通过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并经核定属实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也应当及时进行登记。

六、巡查后续工作

(一)及时制止、抄告和报告

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河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违法占地行为发生之后,即

34 破土动工、硬化地面在一米线以下,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应在巡查发现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抄告乡级人民政府、开发园区和村委会,要求相关乡(镇)、开发园区、村委会,采取措施,纠正土地违法行为,消除土地违法状态。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应在3日内向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抄告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二)调查处理

对巡查发现并责令停工后仍拒不停工或采取其他措施未能纠正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转入案件立案查处程序。

(三)巡查报告

1、上报备案。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情况逐级备案制度,备案报告按月书面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内容包括本地区及本级动态巡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台帐(明细表)》电子版。对因违法用地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暂定50亩以上违法占地),应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报告和通报。各国土资源所应将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乡(镇);国土资源所应定期将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通报给所在乡(镇)或开发园区,报告、通报每月不少于一次。

3、预报。各国土资源所应综合分析巡查情况,对一定时期内本区域内违法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占同时期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的必须向县政府预报并加大预报频率。

七、巡查督查

(一)巡查督查要求

为了推各国土资源所及时、有效地开展动态巡查工作,严格履行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职责,我局监察股对辖区内

35 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掌握实际违法用地情况,评估日常执法质量。对督查区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每季度对国土资源所进行一次巡查督导。

(二)督查方式

1、集中开展对特定区域的巡查。结合媒体曝光、12336举报电话违法线索、信访举报、上级交办督办件等途径掌握的案源,通过查看巡查台账、执法案卷等资料和实地查看现场,掌握该区域工作情况。

2、根据对个案进行抽查。

(三)督查处置

1、建立预警机制。将违法用地总量30亩作为预警线,各乡镇累计达到30亩以上,县国土资源局将约谈该乡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向乡镇政府发出整改意见函。各乡镇累计达到50亩以上,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政府约谈该乡镇政府负责人,向乡镇政府发出整改意见函。

2、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应发现未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的、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处的、未按共同责任机制要求抄告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的,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巡查、督查责任考核

(一)国土资源系统内部责任追究

我局要将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巡查效果纳入年度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考核,严格考核措施,依法追究执法监察过错责任,考核情况应与奖惩、任用挂钩。

1、国土资源所巡查责任人有下列情形应当追究责任: (1)没有及时发现大宗违法占地的;

(2)对大宗违法占地没有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制止、报告、抄告相关单位等措施处置的、没有依法立案查处的。

36 (3)对巡查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正式登记上报备案的;

(4)国家、省和市局督办案件,自督办之日起15日内未开展案件调查。

以上行为一年内累计达三起不足五起的,取消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一年内累计达五起的,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对该国土资源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通报、约谈和问责。

(二)15号令责任追究要求

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并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明确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

37 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国土资发〔2012〕87号),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检查,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根据本地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权执行标准。对《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标准。

(三)建立健全集体会审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说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监督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38

推荐第3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本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本地管理事项职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本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发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

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县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上级人防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5、监督检查程序

(1)省人防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人防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或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检查工组。 (2)执法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县人防部门根据接受到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个人。

6、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县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规定就追其执法过错责任。

处理结果有以下方式:(1)诫勉谈话;(2)通报批评;(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5)吊销行政执法证件;(7)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9)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处罚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10)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1)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方式。

(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由县人防办批准建设的除指挥所工程以外的其它人防工程(不含防空地下室)。

2、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报核程序执行情况。包括: (1)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要求;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达到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经过图审程序,图审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前期准备事项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项目选址审查、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参建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招标程序是否合法;项目规划、施工报建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县人防办对项目施工和竣工过程的监管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每年上半年检查一次,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明确要求; (3)现场听取汇报; (4)查阅档案; (5)实地勘察;

(6)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对审批或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责任主体或行政客体进行以下行政处分或处理: (1)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申请事项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2)对不合规或不合法且已经生效的审批事项依法撤销审批、核准或备案,已经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

(3)对违规企业依法纳入不良信用企业黑名单; (4)对责任主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人防指挥所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信息系统

建设项目管理及实施的监督

1、监督对象

申报单位,项目单位、中介机构

2、监督内容

(1)项目是否符合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精神;

(2)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3)建设资金的筹措是否合理;

(4)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设计(施工)程序、设计(施工)报告及设计(施工)变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5)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 (6)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是否符合程序规范。

(7)项目选址是否科学; (8)招投标是否规范;

(9)是否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建设; (10)是否严格程序竣工验收。

3、监督检查方式 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4、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结合年底综合工作考评进行;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3)专项检查。针对项目建设,专门组织进行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 (2)听取介绍; (3)查阅资料; (4)实地勘察; (5)面谈询问; (6)情况汇总;

(7)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1)依法不予审批; (2)依法撤销审批; (3)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4)将相关单位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5)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推荐第4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单位:献县农业局(公章)

献县农业局实行属地管理的14项行政执法事项。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所及相关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案件查处情况;

(三)行政许可审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邀请政府法律部门检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违法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

(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1 行政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单位:献县农业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畜牧养殖及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动物“瘦肉精”检测及溯源单使用情况;

(二)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检查巡查。对畜牧养殖主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巡查。

(二)检验监测。对辖区内畜产品质量情况进行抽样检测。

(三)宣传告知。多种方式宣传告知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检查巡查,对辖区内养殖企业动物“瘦肉精”检测情况及“溯源单”使用情况、无公害畜产品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配合做好上级部门开展抽样检测工作。

(三)加强部门联动,做好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和“瘦肉精”案件的

2 移交工作。

(四)加强宣传告知,多种渠道普及和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五)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违禁物质以及生产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执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对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单位:献县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农产品生产者,以及

3 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从事农产品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一标”标识使用等情况,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等。

(二)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的兽药、非法添加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验检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送检。

(四)宣传引导。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和专题讲

4 座、咨询服务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介绍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四、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以下情况的: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

5 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单位:献县农业局

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运销大户,以及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无批准文号或伪造套用文号生产经营,违法销售禁用药物和其它化合物,超范围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主要成分、改变用法用量等违规问题,改变产品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二)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养殖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蛋白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以及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目录外物质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动物疫病高发期、水产育苗期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农资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重点加强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加工、分装黑窝点的治理和对乡村流动商贩的监管。

(二)科学制定并合理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以兽药和饲料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其他违禁成分等为重点检测内容,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积极从举报投诉、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农业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案件源头,按照最严厉处罚的要求,彻底查办。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监管工作分级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

(二)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农业执法机构在农资打假中的主力军作用,做好农资市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案件查办工作。

(三)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协办、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

(四)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普及农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识假辨假常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监督检查处理

7 1.警告;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3.没收违法所得;

4.吊销许可证(登记证)或许可文件,并处以罚款;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林业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单位:献县农业局(林业部分)

献县农业局主要负责对县辖区内的林木所有者生产经营、林木采伐及林地征占的监督管理和审批;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进行监管;负责植物检疫证核发。

1、对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

2、对林木种苗市场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林木所有者、征占林地的使用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进行采伐。

2、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核发。人证是否相符、是否有超范围加工经营现象。是否一证多址、是否有违法经营情况。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生产经营地点、生产经营单位性质、土地性质、生产经营苗木种类、树种名称、产苗量、

8 种子来源、苗木生产经营条件。

4、征占用林地审核。是否按审批的范围、面积使用林地、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5、植物检疫证核发。是否按程序办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进行伐后验收。 2.监管员进行监管。 3.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两年内恢复林地,如不恢复根据森林条例第43条处理。

推荐第5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

部门名称:邢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品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员,建立工作台帐。

2、检查GPS监控平台建设使用情况,是否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

3、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定期对驾驶人落实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继续教育措施。

4、检查驾驶人驾驶证审验和交通违法及记分情况,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否与实际驾驶车辆相符。

5、检查运输车辆年度检验、交强险期限、交通安全设施和车辆动态监控安装使用情况,抽查车辆防护装置、反光标识、灯光、轮胎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和是否存在非法改装,督促企业按时参加车辆检验,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及时办理报废手续,督促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信息记录。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家每月不少2次。

2、联合检查:联合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联合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1、对危化品运输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要当场填写《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记录检查的时间、人员、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并粘贴检查记录图片资料。

2、《交通安全检查登记表》一式两份,由检查的监管民警和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人签字,一份由监管机构存档,一份由被检查单位留存。

3、检查结果及时录入“交通安全源头监管服务平台”。问题突出的,要及时将情况通报县安监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1、约谈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

2、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单位负责人、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

3、对工作中发现的交通安全隐患制作《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发布交通安全提示;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挂牌监管,提出书面整改建议,要求限时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按期未认真整改的危化品运输单位,下达禁止车辆上路行驶通知书。

推荐第6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1- 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报告公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事业单位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开展年度报告工作;

2.事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光盘在网上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JPG格式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3.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核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4.审核合格后,事业单位提交纸质版的法人年度报告书、上一年末资产负债表。

5.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务网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6.将年度报告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子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

-2- 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1.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2.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3.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4.抽逃开办资金的;

5.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6.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3-

推荐第7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固安县物价局

(一)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的监管制度

(二)价格与收费事项监管制度

1 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的监管

单位:固安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市有关价格政策的规定(授权),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监督我县经营者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是否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按上级部门和局工作部署,每年组织开展价格与收费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机构案审小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局负责人集体审理;

(六)有多收价款的,下发《检查情况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七)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八)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九)局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十)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五、监督检查处理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4 价格与收费事项监管制度

单位:固安县物价局

为加强经营者和行政、事业单位价格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为社会提供非经营性服务过程中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者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试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在依法降价处理现货商品、季节性商品、挤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十)是否存在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十一)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谋取暴利的行为;

(十二)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十三)是否存在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是否符合《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收费项目被撤销后继续收费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超越规定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次数收费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不实施管理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未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管理:适时对所辖区域内市场价格行为进行日常巡查,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在管辖范围内开展巡查;每年开展一次元旦、春节、五

一、中秋、国庆节日市场巡查。

(二)开展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门和局工作部署,每年组织开展价格和收费(涉农、涉企、教育、医疗收费等)专项检查。

(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农民负担等检查行动,牵头或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

(四)价格投诉举报调查:对投诉举报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件,指派检查组进行调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局工作安排、相关部门工作要求、群众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可以向 7 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价格法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制作检查登记表或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在登记表或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鉴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

(五)对被查人的价格与收费行为相关的财务和账簿、单据、凭证等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明码标价法律法规的轻微行为,现场责令改正或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的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价格与收费违法情形的,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发现被检查人的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按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三)发现被检查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四)除当场处罚外,对被查人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不按规定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行为,明码标价拒 8 收不整改行为,应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发现属于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违法案件,移送有关机关。

(六)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推荐第8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新乐市教育局依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级主管的各类教育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教育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管工作,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实行行政执法行为及从事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赔偿、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类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实行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 行政执法主体的适格性;

(二) 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 执法依据的合法性;

(四) 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 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六) 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教育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出具检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举报、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开展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举报、控告、建议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四、监督检查措施

教育局在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 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 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 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 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 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行政执法行为,应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 认定行政执法行为应予纠正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二) 处理的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 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四) 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

五、行政责任追究

(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文书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收据的;

6、未尽妥善管理责任,违法使用、损毁或者遗失被扣押财物的;

7、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交的;

8、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纠正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的;

9、乱罚款或实施其他处罚显失公正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理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或应当主动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8、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

9、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的。

(三)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确认的;

2、无法定事实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3、违法向他人提供、泄露在行政确认过程中获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

4、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确认的。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

4、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实施行政检查工作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未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2、不按法定程序、权限、时限实施检查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或者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未经批准实施检查的;

6、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行为的。

(六)实施行政赔偿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赔偿申请,应予受理而未予受理的;

2、逾期未予赔偿的;

3、不按规定标准赔偿的;

4、依法不应赔偿而给予赔偿的;

5、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赔偿行为的。

(七)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案件来源及基本案情;

2、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3、认定是否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理由;

4、有关人员的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的建议;

5、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后予以行政处理的,处罚机构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加盖市教育局的印章,在宣告或者通知生效后,于5日内送交行政过错责任机构及过错责任人。《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责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事实和证据;

3、给予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4、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救济和时限;

5、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九)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5、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6、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7、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二、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确保教育局保留的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运行,保障教育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加强对保留权力事项运行的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教育局保留的权力事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于权力清单保留的权力,是否存在不作为的情形;

(二)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运行流程;

(三)在权力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等行为;

(四)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阻碍相对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等行为;

(五)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等行为;

(六)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措施方式

对保留权力事项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二)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四)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结合案卷评查,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审核;

(二)对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询问利害关系人和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根据需要,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四)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对权力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

(五)监督检查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教育局对各处室及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教育局各职能处室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之一,且对当事人权益产生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以收取费用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六)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知的;

(七)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三、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为落实《石家庄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石教[2014]52号)在教育行政处罚中的适用,规范全市教育行政处罚,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轻重程度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者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比例原则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石家庄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石教[2014]52号)已通过市法制办法律审查(石政文审[2014]21号),并在石家庄教育网上公布。网址:

http://www、sjy、net、cn/a/2014/04/29/139874093790

8、html

三、有关措施

(一)直接适用市级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二)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责任追究、案卷评查、执法审查、指导培训等配套制度。

四、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依法监督与全面服务并行,以年检和执法检查为基础,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全面监管力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教育局审批设立审批设立的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审批职能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依法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制度。对民办初中、小学和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重大违法行为直接查处;根据各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对民办初中、小学和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二)对审批职能机构的主要内容: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文化类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与终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举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文化类教育培训机构的查处是否规范有力;对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文化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年检、广告备案等日常管理是否规范到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检;

(二)日常监督;

(三)执法检查;

(四)约谈;

(五)听取工作汇报;

(六)调取和审阅档案材料;

(七)随机听课、组织师生座谈和调查问卷;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不定期对民办学校开展日常检查和督导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与业务指导。

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做好书面记录。检查督导评价结果必须及时反馈给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年检依据之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9、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10、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1、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2、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13、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14.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二)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未经审批机关审查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或擅自变更经审查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民办教育机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以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情况。

(二)交通安全。校园及周边交通安全状况和学生上下学交通秩序;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三)食品安全。以学生食堂为重点,着重检查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况。

(四)自然灾害防范。以校舍安全和汛期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和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六)校园治安。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着重检查门卫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车辆管理、突出矛盾隐患排查等情况。

(七)集体活动安全。以大型集体活动为重点,着重检查实习实践、夏令营、集体外出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安全事故查处。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调查处理安全事故,根据“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分责任,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和校园安全工作规律,通过明查暗访、交叉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每学期组织开展对各地学校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治安、防溺水等重点工作的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责令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方案,确定督查的内容、方式、人员组成。

(二)组织实施明察暗访、交叉检查、专项检查,汇总检查情况。

(三)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地要求整改。并分析当前校园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阶段性的工作重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并对部分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学校建议依法处理。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对教育系统评优表彰事项的监督管理

为确保评选表彰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规范评审程序,特制订如下监督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教育局组织的各类评选表彰项目,以及按规定向市级相关部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部门择优推荐的评选项目。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制定本单位的推荐办法,是否广泛宣传并发动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选,并把评选办法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单位。

2、是否制定本校(单位)推荐办法,推荐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是否按规定进行逐级公示,对于推荐人选是否公示,并对举报内容进行逐一核实。

4、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对参加评选教师的条件进行把关,填报材料是否齐备。

5、推荐人选数量以及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上报前对推荐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三)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

(四)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评选表彰文件,明确推荐的范围、条件、名额、程序等要求。

(二)学校(单位)根据要求进行择优推荐,逐级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填报推荐材料。

(三)教育局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推荐程序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监督。

(四)教育局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综合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确定推荐人选。

(五)对推荐人选按要求进行公示,并对有举报的进行调查核实。

(六)按规定发文表彰,或向市教育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和市级相关部门报送推荐材料。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荐的,责成推荐单位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或取消当年度推荐资格。

(二)对推荐人选结构不符合评选要求的,责成推荐单位调整推荐人选。

(三)对经查实申报人员材料涉及造假、学术不端等情况的,取消当年度评选资格。已经入选的,取消已经获得的称号和奖励。

(四)对于在推荐中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减少下一届的推荐名额。

七、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学校是否根据岗位的空缺情况制定本校的推荐办法,是否广泛宣传并发动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2、学校是否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制度相脱离的资格评审,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对参加评审教师的条件进行把关,坚持“择优推荐”的导向。

3、申报对象填报的材料是否齐备、真实、符合规定要求。

4、学校对申报对象的详细材料是否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其他教师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检查各学区、学校是否印发、宣传职称评审文件。

(二)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业绩的评审。

(三)检查学区、学校是否在对通过评审的名单进行公示。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中小学职称评审的文件,明确评审的范围、原则、要求、程序、导向等,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监督。

(二)学校根据要求进行择优推荐,逐级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填报推荐材料。

(三)教育局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逐级对程序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监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荐或公示的,责成推荐单位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或公示,或取消当年度评审资格。

(二)对申报对象条件不符合职称文件要求的,或把关不严的,责成推荐单位调整或重新推荐。

(三)对申报对象的材料涉及学术不端、师德问题、有偿补课等情况,经举报查实的,取消当年度评审资格;已经获得的资格,将取消该资格。涉及造假的,从评审次年起年内不得再申报。

(四)对于在职称评审中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学区、学校,要求单位作出说明。

八、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义务教育段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执行教育部、省、市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情况;检查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执行招生计划的情况。

2、检查对所辖各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招生责任片区、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的核定程序和依据、招生政策制定是否科学规范,监管是否有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学籍管理系统监管。

2、招生过程巡查。

3、招生结果抽查。

4、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利用学籍管理系统等电子管理系统监督各学区、各校招生情况;监督各校是否存在超计划、超范围招生等违规情况。

2、推进阳光招生,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各类学校招生过程中,教育局组织巡视组进行巡查。

4、每年对学校招生情况进行抽样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招生政策和计划备案。每年各义务教育段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规定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计划。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政策。教育局将核准通过的所辖各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备案。

2、公布招生责任片区。教育局统一将各公办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责任片区向社会公布。

3、招生过程中,组织巡视组进行巡查。

4、招生结束后,教育局抽查部分义务教育段学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纳入教育局对学区及学校的年度考核指标。对招生工作监管不力,出现严重违反招生政策事件的,由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对出现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九、全市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舍基建、维修的

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对象

全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辖区内公办中等职业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舍规划、建设、改造工作;指导、协助辖区内学校实施建设任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核对资料及账目

(二)现场查验

(三)接受举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石家庄市学校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在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设备采购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对已经立项实施的项目搞好服务和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学校上报自查报告;教育局对项目手续资料、现场施工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查验。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项目施工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项目限期进行整改;对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或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惩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一、督导评估对象

对辖区内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村委会落实教育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情况、教育目标完成情况、中小学办学水平和学生素质评价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二、督导评估内容

1、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

2、省、市等上级部门部署的专项教育督导工作情况。

三、督导评估程序

1、制定教育督导评估方案,包括督导内容、标准和方式。

2、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3、政府督导室组成评估组对各学区、学校、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村委会进行督导。

4、形成专项教育督导报告。

5、对督导评估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求被督导单位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

四、督导评估措施

1、利用各种统计数据对监测指标进行复核比较,提高监测结果的可靠性。

2、运用监测结果、组织督学审核自查报告和实地评估,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审核。

3、组织督学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督导评估组,并进行岗前培训,合理安排专业分工,保证督导评估的专业性。

4、审核督导评估报告。

五、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学区、学校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同时向社会公布,接收社会的监督。

推荐第9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所有水利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3、水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4、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6、水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

2、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3、查阅与水程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

4、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5、对于存在严重影响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予以督办;

6、水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由被检查单位将有关整改情况报区水务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查单位关于投资计划执行、资金到位情况汇报。

(二)实施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投资计划文件。

(三)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行政许可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下发投资计划监督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三人;

(二)制发通知,告知被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察,对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问题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可调整计划和停止安排计划。

(二)水利统计管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纳入水利统计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区水务局对水利统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配合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重大水利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检查内容有:

(一)水利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情况;

(二)水利统计数据库和水利统计资料管理情况;

(三)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四)水利统计人员培训情况;

(五)水利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落实情况;

(六)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它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巡查、互查和考核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水利统计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各类统计资料档案。

(三)对统计数据来源情况进行现场查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三人;

(二)下达通知,告知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总结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等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水利统计数据不准确、水利统计资料不完整;不能定期组织统计人员培训和公布水利统计资料的,提出整改意见、完成时限和整改情况上报时限。对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二)实时监控落实情况、“一户一档”落实情况、取水计划管理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各取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检查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针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河北省实施办法‣•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7.符合•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相关条件之一的指令性取水户必须在取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提交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报告;

8.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9.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二)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四)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整改通知;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许可范围内取水。

(三)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四)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办防指及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三)辖区内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

(四)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

(五)基层防汛抗旱体系情况;

(六)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

(七)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踏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责任人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基层自查。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防汛抗旱工作自查自改。

(二)各乡(镇)办防指及防办报送防汛抗旱检查报告。

(三)区级定期检查。区防指每年组织汛前检查1-2次,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方式。

(四)区级不定期抽查。区防指及防办在洪涝干旱灾害事前、事中、事后,对各地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抗旱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区防办;

(四)汇总报告。区防办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区防指领导;

(五)整改落实。区防指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各乡(镇)办防指及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区防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向上级组织汇报,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2、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3、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招待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4、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全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5、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2、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3、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和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4、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和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责任、队伍、预案、物资等落实情况;

2、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开展工和质量第三方检测;

4、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5、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要求在建水利工程做好年度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2、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准备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3、反馈或下发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4、质监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相关参数,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明确质监内容和要求,根据法人上报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并对验收阶段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核定。

5、印发诚信通知,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提出与下发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根据需要确定复查与核查项目。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关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问题,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及有关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级负责监督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的质量与安全体系、质量与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与安全防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检查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抽查实体工程施工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为抽查,主要针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和工程现场进行抽查。施工高峰期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其余时间段根据工程实际进展视情开展。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在监督检查时,可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时,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有关单位质量与安全情况汇报;

(二)抽查工程现场和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文件和资料,问询有关人员;

(三)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召开监督会议,反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且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整改;对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加以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或抄送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水利资金使用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水利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

(二)资金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

(三)资金实施项目与下达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四)实施项目与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五)项目进度和执行情况;

(六)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行组织力量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审阅财务及其他有关资料

2、检查内控制度落实情况

3、实物资产盘点,债权债务清理

4、现场踏勘

5、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调查了解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检查实施方案——组织检查实施——安排重点抽查——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完善内控管理制度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八)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资源用水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监督考核目标和监测评估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用水监控单位严格用水管理情况三部分。考核内容根据基础监测设施的完善、年度实际工作需要及其他考核条件的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增减。

(一)监督考核和监测评估目标。监督考核目标包括:用水总量、地下水开采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监测评估目标包括: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等措施落实;

(三)重点用水监控单位严格用水管理情况。农业、工业、生活重点用水监控单位的用水总量、计量设施安装率、节水器具安装率、单位产品用水量、水资源费缴纳、水平衡测试、入河排污口设置、用水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企业建设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均采用自查自评、实地核查、综合考核、结果通报的步骤和方法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一)自查自评。用水单位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报送市水务局;

(二)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2月底前,对用水单位进行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审验资料、重点抽查、现场核查和答疑等方式,对自查自评报告及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全面实地核查、评估,形成考核意见;

(三)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3月上旬前,根据自查报告、实地核查的考核意见、各种证明材料等,写出综合考核报告,划定考核等级,提出奖罚建议,由考核工作组报送市政府审定;

(四)结果通报。考核工作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3月底前,将经区政府同意后的考核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用水单位,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用水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约谈,限期改正。

(三)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用水单位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确定整改目标和期限,制定整改措施和办法,明确整改单位和责任,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四)整改期间,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再下达新的用水计划。对整改工作敷衍塞责,整改不到位,或者在考核工作及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和谎报有关情况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办财政所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金的拨付情况。对直补到人资金,检查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有无滞拨、截留问题;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对项目扶持资金,检查是否按审批的项目使用后扶资金,手续报批情况和程序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实施单位,有无滞拨、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问题,是否执行•项目管理办法‣;

(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实行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是否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直补到人资金是否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发放记录;是否有虚报、冒领移民资金问题;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检查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建设程序申请与竣工验收、档案管理、效益等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划实施项目,有无串项使用或挤占挪用等问题,是否有虚报项目、骗取项目资金问题;符合政策采购条件的项目是否按政策采购程序办理;

(四)后期扶持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和人口核减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此项资金是否按相关规定使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和市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和纠正,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上报区纪检等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政策规定,建议追究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取被查单位汇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看项目实施现场、建设地点、规模等;

(三)查相关财务资料、档案及有关记录等;

(四)访谈有关户或项目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审计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冀监„2006‟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十)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嫌行为人,属于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水行政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砖雕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的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本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话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水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科室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材料,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3、审批。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4、批准。水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经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送达•水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附合当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的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水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抚州,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2、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水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5、批准。水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广收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据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桥东区水务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水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办公室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依据

•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化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二、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推荐第10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管

县商务局取消权力是指酒类零售许可事项,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开展对被取消事项重点领域的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和范围

酒类零售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需要获得许可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是否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备案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了备案手续;

(三)经营者变更、注销等是否到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了许可、备案等相关手续;

(四)经营者有无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监督管理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经营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二)要求企业报送经营情况和经营信息;

(三)每季度定期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四)随机抽取企业,查阅许可或备案文件和资料,结合实地检查情况进行评查;

1

(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制度;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每年原则上检查一到两次,如有举报投诉,随时进行检查;

(二)建立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对重大事件立即上报;

(三)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选不少于10%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四)重点对企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予以调查、处置;

(五)对企业经营活动开展核查,记录监督核查意见,每年度出具对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企业,责令限制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六)发挥行业协会监管作用,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加强对企业监督;

(七)建立与工商等有关部门的互动机制,互相通报日常检查监督信息,依各自职权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规范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2

(五)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调查、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调查、检查中发现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成品油经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2.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3.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4.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5.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的;

3

6.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7.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8.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9.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10.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1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年检,要求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每年定期上报年检材料;

(二)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每年原则上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年检程序

1.每年12月30日前,由省商务厅下发《通知》,通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和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分别向省商务厅申报年检。

2.持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至省商务厅。

3.省商务厅自收到年检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许可证副本上出具“年检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二)不定期检查程序

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

4

五、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程序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三)内贸特种行业监管

内贸特种行业审批主要包括对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和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的监管。为加强对该三类特种行业企业的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

(二)取得典当经营许可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三)直销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企业变更符合情况;

(三)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拍卖法》或《典当管理办法》或直销行业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拍卖、典当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拍卖、典当企业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信息系统监管;

(二)行业协会协管;

5

(三)商务部门日常检查;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经营数据和相关信息;

(二)以抽查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对不规范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整改;

(三)对拍卖企业公告年度业绩。

(四)对典当企业开展年检工作,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任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管:通过信息系统对拍卖行或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如有违规情况,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拍卖行及分支机构公告年度业绩:县商务局通知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上报有关报表,综合信息系统监测情况,公告年度业绩及规范诚信经营情况。

(三)通过对直销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如有违规情况,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四)酒类流通监管

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监管主要包括省级注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全省酒类流通监管。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6

(一)省工商局注册酒类流通企业;

(二)全县酒类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酒类流通企业是否备案;

(二)酒类流通企业经营是否符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商务局根据实际需要对酒类流通企业进行直接监管,每年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县级注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在县工商局注册的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县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县商务局对企业提供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生产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以上所列复印件法人代表或业主均应签字、盖章)进行核对。

2.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

3.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登记证;

4.对备案登记相关咨询一次性给予回复。

5.企业应当自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30日内,向县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县商务局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6.《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县商务局应定期与县工商局核实在县级注册企业的注销或吊销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7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县商务局根据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五)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对象主要包括发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品牌、集团以及规模以上企业,要求对其进行备案并进行监管。为了规范全省以上三种企业的发卡行为,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发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品牌、集团以及规模以上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品牌、集团以及规模以上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企业是否遵守发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三)备案企业是否遵守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品牌、集团发卡企业是否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检查不少于备案企业的10%。

(二)县商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督查或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企业违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

8 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组织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县商务局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县商务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已备案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已备案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备案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已备案发卡企业因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零售商和供应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9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督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二)县商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企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七)企业境外投资监管

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省商务厅负责全省企业境外投资的备案或核准(金融企业除外)。为了加强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

10 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境外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境外企业状况,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

(二)遵守我国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情况。

(1)境外投资事项(含变更、终止、境外企业再投资等)是否经过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并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填写了相关数据和信息。

(2)是否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3)境外企业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落实境外企业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4)是否遵守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规定。

(三)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

(1)境外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

(2)境外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针对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11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省商务厅下发文件后,提出检查重点和实施要求,组织县内主体企业上报境外企业情况材料,汇总上报省商务厅。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商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相关境外投资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备案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备案的,报省商务厅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备案申请。

(二)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县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

(八)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监管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批准。为了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2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符合《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27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状况,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

(二)遵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情况。

(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是否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突发事件的规章制度。

(2)是否按《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3)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中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4)是否遵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三)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

(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

(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监督检查:由县商务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全县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全部参加。

(二)专项检查:针对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13 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三)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对具备资质企业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省商务厅下发文件至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重点和实施要求,县商务局组织辖区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上报情况材料,汇总报省商务厅。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商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具备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通知整改。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县有关政策支持。

(九)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14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不对回收车辆进行逐车登记; 3.改装、拼装、倒卖车辆

4.未按规定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5.不在公安机关监督之下拆解应监拆车辆; 6.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日常监督、检查;

2.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每年原则上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商务局报省商务厅撤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

(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为促进行

15 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的精神,省厅于2011年制定《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于2013年进行了一次修改,作为全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在河北省商务厅官网上公布,网址www.daodoc.com/。

三、有关措施

(一)县商务局在省商务厅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县商务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16

第11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1、学校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单位:蠡县教育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食堂、超市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卫生防疫、食品安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

新学期及年度检查、随机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单位自查,组织业务骨干到各学校、幼儿园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单位提交自查报告,检查组查看资料、实地查看。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问题后,能立即整改的要求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组织进行复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全县。

2、学校德育、体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监督检查

单位:蠡县教育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德育、体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单位自查,组织业务骨干分组到各学校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单位提交自查报告,检查组查看资料、实地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全县。

3、开办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 单位:蠡县教育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事中监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首先提交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受理之后,再进行现场核查、审批手续。

事后监管:对正式审批的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评估。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常规管理检查。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评估。

四、监督检查措施

档案资料检查与实地查看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正式审批的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评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擅自分立、合并的;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2、招生简章(广告)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的。

3、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4、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5、违规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办学条件明显不足,不能满足教学基本需要的。

7、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8、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9、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0、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存在问题严重的,暂停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4、学校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单位:蠡县教育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2、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内部审计。

2、定期检查。

3、不定期抽查。

4、单位自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杨检查与提交材料检查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中小学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单位:蠡县教育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门口管理、周边秩序。安全管理、安全排查、安全教育、校车管理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行领导包片、股室长包校责任制。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平台》要求,实行学校自查与教育局检查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蠡县教育局安全稳定工作督导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查出问题的学校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按期整改到位。

第12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1、蠡县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八)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九)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四)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二)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2、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省内各级工商局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注销登记、年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石家庄市工商局负责对省级媒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是否按照合法程序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三)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四)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六)执行《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情况

(七)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

(八)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十)是否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十一)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广告经营资格年度审查。

(二)广告监测。全省十个设区市(不包括石家庄市)工商局建立广告监测工作站,组成以省局广告监测中心为核心的全省广告监测网络。各市工商局安排一名专职人员在省局广告监测中心业务指导下开展广告监测工作。

(三)实地检查。

(四)利用国家广告监管中心平台进行网上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全覆盖检测;开展行政约谈,加强指导;运用监测成果进行广告信用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广告经营资格年度审查的基本程序:

1.通知媒体单位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2.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3.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4.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二)各市、县(市、区)局对于省局转办的违法广告案件线索,要按时办结案件,并及时向省局、实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办结果。

(三)各市、县(市、区)工商局要指定一名“广告监管平台专管员”,每天登陆“国家广告数据中心广告监管平台”,查看相关数据,及时按操作规程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或轻微违法现象的媒体,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进行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5 2.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媒体,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作出罚款、停止广告发布业务直至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3.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屡查屡犯的媒体,应向当地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通报,并列入信用监管记录向社会公示;

4.充分发挥省际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职能,增强监管合力,对重点媒体、重点领域广告实施专项整治;

5.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3、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销活动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批准允许在我省辖区内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

(二)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对直销员违规计酬等行为;

(四)直销企业有无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

(五)直销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专项检查。以市、县(市、区)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各市工商局要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或由省工商局协调力量查处。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县(市、区)部门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工商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 6 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罚款;

(三)依法取缔;

(四)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

(五)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的质量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质量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抽检实施方案。

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二)实施抽检。

抽检时,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应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三)初检结果及告知。

承检机构应依法开展检验工作,应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

(四)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

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第13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1、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对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事项,县统计局主要负责对乡(县、区)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县统计局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统计部门及其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统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级统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 1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统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不按照规定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登记保存的;

(八)擅自解除被登记保存物品和资料的;

(九)隐匿、调换、损坏被登记保存物品和资料的;

(十)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款予以违法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十五)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

- 3

(五)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六)执行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调查的情况;

(七)规范和管理统计中介机构和民间统计组织的情况;

(八)市政府和市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统计巡查、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统计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抽查县级、乡镇(街道)政府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省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统计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检查情况;就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统计检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或被统计检查省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并提请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对省统计局工作建议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统计局发出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对统计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下一级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县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县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

- 5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检查方式和程序

制定方案。有关单位草拟统计执法检查方案,交政策法规处协商、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由局长签发。

1.成立统计执法检查组。有关单位会同政策法规处协商,提出拟抽调的相关专业人员名单,与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后,形成统计执法检查组名单,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2.下发通知。检查方案以局文件形式下发被检查的县(市、区),并通知抽检的县(市、区),以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

4.实施检查。统计执法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进行统计执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做好详细记录;可能达到立案标准时,检查组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主管领导要求进行处置。

5.交换意见。现场检查完成后,必要时,检查组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的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等与当地相关领导交换意见。

四、检查措施及处理

现场检查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起草检查报告,总结检查工作,指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整改要求。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

(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4、重大案件查处

一、统计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的;

(五)屡查屡犯,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六)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7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省统计局于2013年12月印发了《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统法字〔2013〕101号),作为全省统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省统计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在省统计局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统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统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平差、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6、统计调查监管

为加强统计调查的管理,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局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的职权,履行对统计调查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部门、各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各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统计调查方法制度、省级地方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执行情况;

(二)统计调查管理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四)统计调查方法执行情况;

(五)建立统计调查工作制度的情况;

- 9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统计局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对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下一级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市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发现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由统计局移送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必要时,可将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地方政府。

被检查单位要针对检查组和省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 11 -

第14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中心区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是否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2.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是否规范;

3.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超批准范围销售问题;

4.企业是否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5.任意分割拆零销售的商品房,或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 6.企业是否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市中心区商品房项目销售情况进行日常巡查;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进行日常巡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房产测绘单位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中心区房产测绘单位。

1 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是否存在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情形;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情形; 3.是否存在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日常检查方式,对市中心区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房产测绘单位存在的违反相关规定情形,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日常检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中心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2.是否存在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 4.是否存在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行为; 5.是否存在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6.是否存在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行为;

7.是否存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8.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方式,对市中心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检查;

2 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日常巡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以隐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行为;3.是否存在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5.是否存在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6.是否存在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估价报告的行为;7.是否存在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行为;

8.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9.是否存在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1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有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方式,对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检查;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3 对发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日常巡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房地产交易行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是否存在未经登记、审核进行私下交易的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或群众举报方式,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进行检查;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的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进行检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对供热燃气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域内已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供热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热燃气经营单位及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4 是否符合供热、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罐、站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注册资本金、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燃气、供热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供热燃气行政部门日常全面监管,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

(二)市供热燃气行政部门抽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市和各县(市)区燃气、供热管理部门在对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二)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和供热企业加强监督管理。

(三)市供热、燃气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供热、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必须由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并出示有关证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同时反馈给企业。

(二)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限期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吊销或者注销许可证;

(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为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运作程序,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农户危房改造效果,推动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5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家和省、市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文件的落实情况;

(二)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制定情况;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认定程序的履行情况;

(四)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的指导、培训、质量和安全等监管情况;

(五)已竣工房屋的改造效果;

(六)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

(七)农户档案建立和网上系统录入情况;

(八)农村危房改造信访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跟踪督办和实地入户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一)非现场检查:通过各县(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在全国农村危房改造网上录入系统中的每日录入情况和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分析、检查、调度。

(二)现场检查: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工作汇报、核查相关资料、实地入户检查等形式进行。

(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暂时不能整改的必须明确整改进度时间表。对认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受检单位和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入户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通过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整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导问题整改到位。

(八)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监管

6 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规划和年度计划顺利实施,督促各地抓好项目建设,尽快提高保障能力,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制定情况。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责任目标分解情况。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项目开工、基本建成、分配入住、建设进度和设施配套情况。

(四)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情况。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情况。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公示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要求各地提供证明性文件及材料。

(二)利用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各地项目建设和分配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发现风险点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四)协助省级住房保障督查员,及时反馈各地工作情况。

(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各地提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会议纪要等证明性材料,确定当地是否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是否将年度责任目标合理落实到具体项目。

(二)实地查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查阅相关项目建设手续。

(三)对省级住房保障督查员提供的信息以及审计发现、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进行查证核实。

(四)通过入户、电话走访等方式,对住房保障分配入住情况进行抽查。

(五)通过网络访问、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地方各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查验。

(六)适时对居民进行满意度调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工作计划安排以及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工作部署,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展开联合督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掌握地方实际情况。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跟踪地方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7 对发现的单位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提请监察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下发督办函、约谈直至提请监察部门行政问责。

(九)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及标准是否有效。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按照年度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加强对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责令被检查企业按照要求提交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并印发监督检查计划或者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统一部署。

(二)实施检查,对企业资料进行核查,并在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实地检查。

(三)记录档案,将检查结果记入企业档案。

(四)对违法违规,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将结果记入企业档案。

(十)物业管理市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8

(一)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二)物业管理有关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三)物业管理行业有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单位行政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投诉处理、案卷审查、备案审查、报送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二)对举报、投诉及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工作计划安排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十一)对属地管理的勘察、设计、审图、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资质、审图资质和检测资质的相关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

(三)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检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需要,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组织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公布结果。

加强对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要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责令被检查企业、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按要求提交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监督检查处理

9 (一)制定检查计划、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及具体细则形成工作方案,统一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资料检查。被检查企业、单位自查,按检查内容按时报送材料,组织审阅、检查。

2、实地检查。在企业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企业,通过听取汇报、检查资料、现场查验等形式组织实地查看。

(三)检查结果汇总,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企业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十二)工程监理市场监督管理

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工程监理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三)省外监理企业是否未存在按规定办理进冀登记手续的行为。

(四)监理企业是否未存在擅自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不到位的行为。

(五)监理工作质量。《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的执行情况。

(六)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

(二)专项检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企业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做好自查自纠和及时整改工作;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检查。

10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提出监督检查的参与部门,细化督查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对认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汇总各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信用平台和企业诚信档案;

(五)整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

为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承包人依法、诚信履行合同,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对象

在市中心区(含路南区、路北区)施工的建筑业企业。 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业企业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约等行为的管理。 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个项目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其进行现场评价。

(二)依据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进行评价。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工程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参与人员,统一监督检查标准,落实工作责任,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每季度对施工项目现场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依据扣分标准,应予以扣分的出具记分告知单。

(二)对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依据扣分标准,应予以扣分的出具记分告知单。

11

六、监督检查处理

由于建筑业企业的非正当原因,导致对其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进行扣分的,计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并根据履约评价得分对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得分低于7分(含)时,向其发出书面告诫,或者组织召开约谈会议;

(二)得分低于5分(含)时,在前款基础上,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和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

(三)得分低于3分(含)时,在前两款基础上,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和履约评价管理系统平台公布其不规范行为信息,同时向社会发出风险提示。

(十四)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监管

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清单04.03稿

(七)建行业各类企业资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各类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

(三)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检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组织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加强对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要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责令被检查企业、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按要求提交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及具体细则形成工作方案,统一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资料核查。被检查企业、单位自查,按检查内容按时报送材料,组织审阅、核查。

2、实地检查。在企业及当地住建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企业或项目,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查验等形式组织实地查看。

(三)研究分析或检查结果汇总,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2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企业、单位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十五)建筑市场(造价咨询)监督管理

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清单04.03稿

(十一)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之

一、监督检查对象: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检测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责任主体;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2006年颁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造价咨询市场责任主体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工作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

(二)专项检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企业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做好自查自纠和及时整改工作;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检查。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提出监督检查的参与部门或处室,细化督查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对认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汇总各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信用平台和企业诚信档案;

13

(五)整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清单04.03稿(十九)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从业行为,避免市场恶性竞争,依据《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2006年颁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2013年颁布)及相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程承发包单位、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程承发包单位

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编制资格;2.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 3.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4.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

5.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6.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

(二)造价咨询企业

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编制资格;2.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 3.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4.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

5.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6.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

(三)工程造价从业人员

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2.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

3.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

14 4.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

三、监督检查方式

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涉及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备案审查程序 1.查验备案资料完备性;

2.查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签字盖章是否完备;3.查验备案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计价依据; 4.提出查验意见,出具查验意见书。

(二)现场检查程序 1.提取相关资料; 2.对资料进行查验; 3.完成核查报告。

(三)专项检查程序

1.市住建局印发相关文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2.单位自检;

3.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4.市住建局组织抽查。

(四)巡查程序

1.确定巡查地点,检查相关单位;2.提取相关资料进行查验; 3.完成核查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报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为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保证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强化政府监督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

15 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是否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对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建议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人员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给予处理。

(十八)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

为加大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16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简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查验施工现场是否安装、使用已淘汰或限制使用的起重机械;查验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是否按要求办理备案、使用登记等手续;查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单位手续是否齐备。

(二)查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是否持证上岗;查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市中心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采取抽查方式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下发《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或整改不合格的被检查单位或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河北省建筑条例》(十届省人大第22号公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十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为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17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中心区(路南、路北)房屋建筑工程各方建设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采用复印、录像、拍照、录音等方式,如实记录安全监督抽查情况;

(七)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8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管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检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组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加强对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并要求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责令被检查企业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按要求提交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及具体细则形成工作方案,统一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资料核查。被检查企业、单位自查,按检查内容按时报送材料,组织审阅、核查。

2、实地检查。在企业及当地住建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企业或项目,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查验等形式组织实地查看。

(三)研究分析或检查结果汇总,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企业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9

(二十一)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内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市)区住房各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20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责令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二)超越规定,处以罚款的;

(三)擅自责令企业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规定发放各种证件的;

(五)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间的; (八)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九)包庇建设违法人员或为包庇建设违法人员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伪造案卷材料的;(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吃请受贿、索要财物、滥用职权的; (十一)对有关建设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未及时受理群众合法举报或行政复议的;

(十三)对符合条件,应当颁发各种证件而拒绝颁发的;

(十四)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下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追究错案的执法过错责任的。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21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二十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的监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03〕10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行政管理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需要立案查处的,依法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现制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的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需要市查处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工作要求,组织、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检查、联合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二)查处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健全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完善相关机制;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重点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抽查、联合检查;落实岗位责任,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大工作力度。

(二)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违法行为举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处罚程序和处罚文书格式;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公正、文明、严格执法。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工作要求确定监督检查内容;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进行梳理总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二)受理投诉举报;需市查处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出提出如下处理:

22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三)对市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承包人依法、诚信履行合同,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负责市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2.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过程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年度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安排监督检查的参与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2.依法整改与从严查处相结合。针对招投标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相关主体进行整改、明确整改内容、监督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管项目招投标监管方面:

1.根据招标人的招标计划安排,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 2.接受招标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备案。

3.依法对招标人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4.依法监督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市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3

(二十四)工程建设标准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及勘察、设计、监理、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三)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标准员是否到位履职和持证上岗进行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集中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组织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年度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暂时不能整改的必须明确整改进度时间表。对认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及具体细则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受检单位和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汇总各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信用平台和企业诚信档案;

(五)整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五)住建行业各类企业资质监管

根据住建行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资格、许可证书的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单位。

24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

(三)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检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组织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加强对市、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要求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责令被检查企业、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按要求提交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及具体细则形成工作方案,统一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资料核查。被检查企业、单位自查,按检查内容按时报送材料,组织审阅、核查。

2、实地检查。在企业及当地住建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企业或项目,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查验等形式组织实地查看。

(三)研究分析或检查结果汇总,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企业、单位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十六)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责任主体;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25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人证分离、超资质施工等违法行为。

(四)依法招标的建筑施工合同履约情况。

(五)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七)预拌混凝土企业基本条件、人员设备、标准化生产、绿色生产、信息化建设、新技术新产品应用、诚信经营、混凝土试块抽样送检等及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

(二)专项检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企业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做好自查自纠和及时整改工作;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检查。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提出监督检查的参与部门或处室,细化督查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对认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汇总各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信用平台和企业诚信档案;

(五)整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6

第15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

单位:

(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清运证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

单位:

(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单位:

(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单位:

(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单位: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他设施审批)

(公章)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单位: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公章)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单位: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公章)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

服务审批)

单位:

(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单位:

(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单位:

(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人行道临时行驶、停放机动车审批)

单位:

(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第16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事项监管)

单位: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推进我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是否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3、施工许可证应当放臵在施工现场备查。

4、施工许可证是否伪造和涂改。

5、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工的,是否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

6、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个月内的,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7、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个月内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及恢复施工前是否向发证机关报告。

8、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是否向发证机关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

(二)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不定期对工地进行巡查。

2、全面检查:对全区工程至少一次全覆盖检查。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不定期的质量专项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督查;

(二)飞行检查:对违法违章突出的工程进行飞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指派执法人员对施工许可证批后情况进行巡查、检查;

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书》,移交执法大队进行行政处罚。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事项监管)

单位: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各责任主体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在建建筑工程,包括在建建筑工程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1、各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3、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落实情况;

4、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5、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施工、监理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

2、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核查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3、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4、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个项目一般每2个月不少于1次,必要时对原材料等进行抽样监督检测。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起重机械、保障房等应重点督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起重机械、保障房等应重点督查,必要时,对原材料等进行抽样监督检测。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由区质监站监督员对所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特别是对起重机械、保障性住房等实施重点督查;

(三)抽样监督检测:对钢筋以及钢管、扣件开展日常抽样监督检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质监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施工现场钢筋等原材料等进行抽样检测或者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应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改正。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廉租房、公租房监管)

单位: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我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个人和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保障个人或家庭的户籍、婚姻、房产及收入等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受理审核:每期申请受理期间,对每户家庭成员进行准入资格审核。

2.续租审核:每年1-2次(以低保证有效期限决定),对在保的货币补贴、租金核减、实物配租家庭进行审核。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申请、在保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房管、收入核定等部门核实。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申请人受理情况进行检查。

2.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审核情况进行检查。 3.对社会公示情况和群众监督举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申请人提供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房产、收入等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2.年审时需申请人或配偶亲临现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需委托他人(出具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办理; 3.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经续租审核,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停止货币补贴发放或租金核减;对经年度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特殊人员类别变化的家庭,相应调整租金标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其配租资格。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审批事项监管)

单位: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区商品房预售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预售商品房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商品房预售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预售资金监管账号情况、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等。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营业执照等情况;

2、办理预售证后,是否及时在网上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等情况;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情况,有无按规定将预售房款直接打入监管账户,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

4、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经营者是否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臵放臵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

(二)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1次,对全区预售商品房项目进行预售监管资金审查,要求企业报送每月工程进度、预售资金情况。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会同区物价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参加的市场联合执法,开展对全区预售商品房项目进行重点项目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开展执法检查:每季组织一次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材料审查;对重点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区住建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的检查组;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三)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取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的,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17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部门名称:桥东区民政局

为加强对全区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桥东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区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七)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区民政局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区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区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区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区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区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部门名称:桥东区民政局

为加强对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桥东区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区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区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区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局给予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区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区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区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区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部门名称:桥东区民政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区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被检查人入住老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检查;

7、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家单位。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50%a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机构进行检查。

4、重点督查: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2、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安全进行检查;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现已经许可的被检查人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3、发现被检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

4、发现被检查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法予以注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其他不合格现象的,责令其改正。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地名管理事项监管)

部门名称:桥东区民政局

为加强本区地名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地名命名与更名:对地名命名与更名的原则、程序、审批权限等进行检查,确保地名命名与更名统一规范。

标准地名: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是否使用非标准地名,有无造成一地多名、重名等地名混乱问题进行检查,促进地名标准化工作。

书写地名:对媒体、出版物等集中使用地名的环节进行检查,确保地名书写、译写及拼写统一规范。

地名标志:对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检查,维护地名标志的严肃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各乡(镇)、街道地名信息员对管理与使用地名的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检查;数字城管对地名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专项联合:不定期组织工商、城管、交通等有关单位开展专项联合检查。

舆论监督:对社会使用地名中一些带有倾向性、普通性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引导,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氛围,对一些久拖不决的单位及问题,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揭露。

四、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时,应提出地名标志查验申请。申请地名标志查验需提交以下材料:①《邢台市地名标志查验申请表》;②地名批准文件(复印件);③地名标志照片(电子报件)。

经核查,地名已按规定申请并批准的,由办理地名标志查验的执法机构现场查验建设单位是否已在适当位置(居住区、建筑物的正门或主出入口、道路的路口等)依照批准的名称设置地名标志。

五、监督检查措施

数字城管巡查机制;各乡镇、街道地名信息员对管理与使用地名的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地名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地名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置。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样式)

(职权名称:×××)

部门名称:××××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五、监督检查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样式)

(职权名称:×××)

部门名称:××××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五、监督检查处理

第18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1、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单位: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行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五)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有关执法建议或者撤销通知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级机关接到上级有关执法建议或撤销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报告整改或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具体行使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检查监督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四)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对责任人警予禁闭;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省内各级工商部门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注销登记、年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是否按照合法程序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三)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四)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六)执行《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情况

(七)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

(八)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十)是否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十一)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广告经营资格年度审查。

(二)实地检查。

(三)利用国家广告监管中心平台进行网上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全覆盖检测;开展行政约谈,加强指导;运用监测成果进行广告信用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广告经营资格年度审查的基本程序:

1.通知媒体单位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2.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3.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4.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二)县局对于省局转办的违法广告案件线索,要按时办结案件,并及时向省局、实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办结果。

(三)市监局要指定一名“广告监管平台专管员”,每天登陆“国家广告数据中心广告监管平台”,查看相关数据,及时按操作规程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或轻微违法现象的媒体,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进行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2.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媒体,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作出罚款、停止广告发布业务直至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3.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屡查屡犯的媒体,应向当地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通报,并列入信用监管记录向社会公示;

4.充分发挥省际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职能,增强监管合力,对重点媒体、重点领域广告实施专项整治;

5.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3、直销活动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批准允许在我省辖区内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

(二)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对直销员违规计酬等行为;

(四)直销企业有无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

(五)直销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专项检查。以市、县(市、区)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各市工商局要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或由省工商局协调力量查处。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县(市、区)部门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市监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市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罚款;

(三)依法取缔;

(四)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

(五)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的质量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质量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抽检实施方案。

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二)实施抽检。

抽检时,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应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三)初检结果及告知。

承检机构应依法开展检验工作,应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

(四)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

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5、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3、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存在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及时上报年度报告。

四、监督检查措施

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建立全县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基本档案库;

2、对获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计划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发现无证开展业务的及时进行查处;

3、根据监管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黑名单”,并加大监管频次。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对资格处罚(撤销、吊销)的情况及时上报。

6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食品经营单位、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各食品经营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2、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抽查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食品经营者开展日常执法检查;针对重点食品、食品添加剂组织专项检查;组织开展食品的抽样检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2、开展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专项检查;开展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飞行检查和暗访;根据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等线索开展突击检查。

3、开展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对于当年存在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应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检查;对于投诉、举报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巡查计划,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药品经营使用者及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者的自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2、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根据领导指示、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3、制订现场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反馈;落实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立案、调查、处罚,履行进货查验,对不良记录的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监管信息及时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将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3、获证企业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要严格实施整改、强制召回、跟踪抽查等后处理措施。检出非法添加物质,责令停产整顿。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要求的经营企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需吊销经营许可证,检查机关应按照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处理。

第19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事项的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范检查监督权、处理处罚权和自由裁量权。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从事审计监督活动的局相关部门以及业务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监督,包括财政、金融、政府投资、企业、行政政法、教科文卫、社会保障、环境资源、经济责任、农业等审计监督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双重管理事项职权即审计监督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监督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审计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县审计局组织开展审计质量检查或者专项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各业务组根据上级部门部署进行自查。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审计档案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审计局相关业务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双重管理事项职权即审计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审计局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1.审计监督主体不合法的; 2.审计监督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审计监督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6.审计处理处罚过当的; 7.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业务组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应当依法依规并按照方案实施。非涉密或紧急情况下,应事先通知被检查监督单位,被监督检查单位或相关人员应做好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

2.监督检查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审计质量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3.县审计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审计监督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 23

第20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三同时”制度的事

中事后监管

为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或者使用,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环评单位、环境监理单位、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县区环境保护工作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检查辖区内开工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环评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未批先建问题。

(二)批建不一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批建不一问题。

(三)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是否已经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

(四)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是否按照环评批

事中监督岗位职责
《事中监督岗位职责.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